曲晓璠:李鸿章与1871年中日首次缔约交涉

近百年来,世人对李鸿章外交的评价有贬有褒,众说纷纭。笔者认为,李鸿章在涉外活动中确有妥协屈辱的一面,但亦确有据理抗争的一面,尤其是他的早期外交,后者显然更突出一些。本文拟从李鸿章在主持1871年中日首次缔约交涉过程中的具体表现,来试图考察其外交倾向,这对李鸿章以后二十年间对外政策有着重要影响。

1871年的中日缔约交涉首先是由日本方面提出来的。而李鸿章是当时清朝方面第一位主张同日谈判的政府高层人士。

1870年9月27日,在事先没有任何通报,清朝方面毫无思想准备的情况下,由日本外务权大丞柳原前光率领的一个13人代表团突然来到天津。应其请求,驻守天津的三口通商大臣成林和新任直隶总督李鸿章分别在同年10月1日、10月2日会见了柳原一行(《日本外交文书》(明治追补)第1册,第8——9页。昭和38年东京版。)。交谈中,日本使者提出要去北京同总理衙门商讨相互通商、缔约问题,并向成、李二人递交了日本外务卿原宝嘉致请总理衙门的信件。信中称:“方今文明文化大开,交际之道日盛,宇宙之间无有远迩矣。我邦迈岁与泰西诸国互订盟约,共通有无;况邻近如贵国宜最先通情好,结和亲”。因此欲与中国“预前商议通信事宜,以为他日……定和亲条约之地。”改变以往双方“唯有商船往来,未尝修交际之礼”(《(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77,页36——37。)的状况。

我们知道,中日两国虽是一衣带水的近邻,并在漫长的古代史中曾有过长期友好往来的历史,但从十五世纪后半期开始,由于日本丰臣秀吉发动侵朝战争和倭寇对我国沿海的骚扰,以及其后两国相继实行的闭关锁国政策,使两国间在直到近代的几百年时间里,除维持少量的民间贸易往来外,几乎没有什么官方联系。日方为何在久无联系的情况下,突然提出相互立约的问题呢?这其中自然是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的。

早在十九世纪五十年代,日本维新派思想家吉田松荫针对美国等列强迫使日本开国一事就曾狂妄地提出:“为今之计”,要“养蓄国力”,以“割取易取的朝鲜和中国东北”,使“地失于美、俄者取偿于中国和朝鲜”(并上清:《日本的军国主义》中文版,第2册,第21页。)。吉田松荫的这种反动思想被“明治维新”后建立的日本资产阶级政权完全地继承下来了,他们一上台,就采取了以朝鲜和中国为主要目标的侵略扩张政策。

1869年1月23日,日本首先向中国的藩属国朝鲜发难,派人通知朝鲜,要求与之建立“外交关系”,企图利用外交手段打开通向朝鲜的大门,但遭到了朝鲜方面的断然拒绝。日方在外交试探失败的情况下,一部分人提出改用军事手段。出兵朝鲜。同时向朝鲜的宗主国中国派遣使节。说明原因,若中国不服,连同中国一并伐之。另一种意见则坚持继续采用隐蔽的外交手段,不同的是先向中国遣使,仿照西方列强同中国订立一个对日本有利的条约,然后利用条约中规定的“中日平等的国际地位”再胁迫朝鲜接受日本的要求,实现将朝鲜纳入日本势力范围的目的。同时还可利用条约为将来扩大对华侵略寻找藉口,起到一箭双雕的作用(信夫清三郎:《日本外交史》每月新闻社版83——84页。东亚同文会编:《对华回忆录》商务印书馆,中文本,第28页。)。权衡再三,日方考虑到其自身的军事和经济实力在当时还难以发动一场大规模的战争,最后就确定实施后者这个“缓进迂回方案”。因而就导致了前述日本使团来津要求缔约情况的出现。

三口通商大臣成林一面按清朝外交惯例将日本使者留在天津静候,同时将原宝嘉的来信迅速转给总理衙门,等待指示。

总理衙门大臣奕等人接到日方要求立约的信件,自觉十分为难。因为近代以来清政府与外人交涉立约通常都是在军事反击失败、敌军兵临城下最后迫不得已的情况下进行的,还没有主动响应立约的先例;再者每次中外立约到头来都是清朝方面接受不平等条约,谈判一结束,参加会谈的清方代表轻则挨骂,重则丢官获罪。因而清朝官员向来忌讳与外人接触,遇到谈判这样的事情尽量避开。

在日本代表的不断催问下,总理衙门遂于10月12日也以书面形式答复了日本使团。总理衙门的复照是这样说的,中国与日本“久通和好,交际往来已非一日。贵国既常来上海通商,嗣后仍照前办理。彼此相信,似不必更立条约”(《(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77,页37。)。委婉地拒绝了日方的请求。

就在总理衙门发出上述照会的同时,奕收到了李鸿章的一封致总理衙门要求与日缔约的信,后来的历史证明,此信对于中日两国能在1871年举行谈判,并签署了中国近代第一个平等条约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李鸿章在信中说:“该国向非中国属国,本与朝鲜、琉球、越南不同。距苏浙仅三日程,精通中华文字,其甲兵较东岛各国差强。宜先通好,勿使西人倚为外府。将来若蒙准通商,应派官员前往驻扎,……以备联络牵制”(《(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78,页23——24)。在谈到日本要签署中日双边条约一事时,李鸿章在赞同的前提下主张“尤须妥议”,“不可照英、法、俄一体办理”(《(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78,页23——24)。

也许有人要问:既然日本方面是抱着侵略的意图来要求谈判立约的,那么总理衙门的回避接触不是顺理成章吗?李鸿章为何却提出要与日本交涉立约呢?笔者以为,这正是在于李鸿章对时局的判断略胜别人一筹。

19世纪60年代,经过两次鸦片战争,中国的门户洞开,资本主义列强纷至沓来。在这种“强邻四逼,蚕食鲸吞”、“外国强兵利器百倍中国”(《李文忠公全书朋僚函稿》,卷5,《复陈筱舫侍郎》。)的形势面前,李鸿章敏锐地认识到,这是“数千年未有之变局”(《李文忠公全书·奏稿》卷24,页11。),以其“靖内患或有余,御外侮则不足”(《李文忠公书·朋僚函稿》卷5《复陈筱舫侍郎》。)之兵力侈谈“攘夷”,实属,“虚妄之论”(《李文忠公全书》卷19《筹议制造轮船未可裁撤折》。)。闭关锁国,孤立于世界之外已一去不复返了。只有正视现实,善以自处。他认为,若想抵制外国侵略,一要努力学习外国强兵利器,“隐忍徐国”,“师其所能”才能“恃其所恃”。一要“外敦和好”,减少衅端,争取外交主动权。用“以夷制夷”的方式来瓦解帝国主义列强的联合之势。否则,将无以自存。他的与日立约的主张就是在这种变计图存的思想基础上提出的。

总理衙门根据李鸿章的建议又重新组织复议。大臣们深以“李鸿章的意见为然”,便改变了初衷,于10月31日再次照会日本使团,告之“如其所请,以通交好之情”。“惟议立条约,事关重大,应特派使臣与中国钦派大臣公同定议,明定条约,……以垂久远”(《(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78,页24、25。)。这样,由日方先行提出的中日立约交涉的动议就得到了双方的初步确认。

从当时的清朝来说,总理衙门只是国家外交的执行机构,对外交涉的最后审批权固然在皇帝手中。所以,1870年11月10日,总理衙门以恭亲王奕的名义上奏朝廷请准与日谈判立约。此折刚一提出,即招致安徽巡抚英翰等人的强烈反对。英翰说:“允与日本订约通商,是与英、法之外又添一大患,……与其将就一时而贻无穷之患,不如明示大义,以绝非礼之求”(《(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79,页8。)。为确保总理衙门先前业已作出的决定得已实现,驳斥反对派的错误议论,李鸿章于1871年1月21日也上奏朝廷,细陈与日立约的理由。

李鸿章认为,日本遣使要求立约,“似系情理所有之事”。“若拒之太甚,势必因泰西各国介绍固请,彼时再准立约,在我更为失计。自不如就其求好之时,俯允立约,以示羁縻”(《李文忠公全书·奏稿》卷17,页53——54。)。至虑该国入寇与否,似不在立约与不立约”(《李文忠公全书·译署函稿》卷1,页10。),关键是与之订立一个什么性质的条约。据此,他提出了一个与日立约的基本原则,即排除以往中西立约中“流弊最甚”的一体均沾条款,在此基础上,力求各款平等。

李鸿章的奏折得到了另一洋务派实力人物曾国藩的首肯,他继李鸿章之后在3月9日亦上疏支持与日订约。由于有李、曾二位能左右政局的封疆大员(李鸿章已于上年12月6日取代成林兼任新设北洋通商大臣,身担通商、外交、海防重任)奏书作保证,清廷终于在1871年4月初正式批准了总理衙门的要求与日交涉奏议。同时下谕指示由李鸿章按“筹议各情”,“预行匡划”同日交涉、缔约的各项事宜(《(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80,页11—12。)。李鸿章在得知由他来负责谈判的准备工作时,内心十分高兴,当即表示要“惟竭心力以图之”(《李文忠公全书·朋僚函稿》卷11,《复王补帆中函书》。)。

朝廷的谕旨一到天津,李鸿章就开始了全面的筹备工作。

要举行谈判,首先必须要有合适的参加人选。李鸿章经过仔细的考察,决定调派熟悉洋务的天津海关道员陈钦参加谈判班子。同时请求朝廷协助,再调通晓日本情况的江苏按察使应宝时来津会办交涉工作。

在挑选谈判人员的同时,李鸿章即着手进行另一项重要的筹备工作——搜集情报资料。他采取鸦片战争时期林则徐在广州办理鸦片问题时的作法,命属下人员大量搜寻,研究有关日本政治、历史等方面的中外文论著,翻译日本与西方列强所立条约以及当时国际间公法原文,“斟酌损益”,“是为临时辩论之资”。在此基础上,为了争取谈判的主动权,防止日本方面借谈判之机,图谋不轨,李鸿章与陈钦一道,对日方代表上年采华时所留议约底稿逐款签注意见,屏其弊端,另拟出中方条约章程草稿大纲。然后由应宝时等人进一步参照上海从前所办交涉文件再将草稿拟成具体的对日缔约细则。最后将其送交总理衙门审查,以此作为谈判的基本依据(《李文忠公全书·奏稿》卷18,页42。)。

经过两个多月紧锣密鼓的准备,至是年六月,清朝方面的前期筹备工作已经大体就绪。与此同时,日方的准备亦接近完成了。6月19日,日本外务省函告李鸿章,日方将派出以大藏卿伊达宗诚为正使,外务大臣柳原前光为副使的代表团来华同清方举行缔结条约的正式会谈。李鸿章于7月2日接信后,速报总理衙门,并上《请篇全权大臣议约折》,请求由他来直接负责谈判。7.月9日,清廷任命李鸿章为与日谈判的中方全权大臣,又任前已协助工作的应宝时、陈钦为帮办,辅佐全权大臣。为充实谈判班子力量,又任长芦盐候补道员邱■恪为条约事务委员(《日本外交文书》(明治追补)第1册,第8——9页。昭和38年,东京版。)。同时还确定了谈判地点设在天津。由于准备充分,因此当伊达宗城一行在7月24日到达天津后,双方在26日即举行了预备性会谈。

正式会谈从7月29日开始,至9月13日结束,前后历时47天。在整个谈判过程中,双方论辩激烈、高潮迭起。作为清方全权代表的李鸿章能够以国家和民族利益为重,始终保持了坚定的爱国主义立场,没给日方代表任何可乘之机。

会谈一开始,围绕日方所提条约草案问题就展开了尖锐的斗争。7月31日,日万先行提出条约草案。李鸿章阅后,发现该稿竟“将去岁草稿作为废纸”,所有“胪列各款”,皆抄自1861年德国逼迫清廷订立的不平等的《中德通商条约》(《李文忠公全书·奏稿》卷18,页42。)。显然,日方这时的胃口已不是原来设想通过订约争取实现同中国平等的国际地位了,而是想在与“欧美诸国同一条件下”通过订约迫使清政府接受不平等条款。李鸿章对此非常气愤,随即于8月2日也向日方出示了清朝方面的条约草稿,并严正表示谈判必须围绕清方草案来进行。需要指出的是,在此之前的历次中外立约还从未有过由清方提出草案的先例(信夫清三郎:《日本外交史》第8页。商务印书馆,中文本。)。

清方所提草案与日方草案相比较,其明显不同的主要反映在以下两个方面:

①反对将“一体均沾”字样写入条约,日方以所谓“修好通商之款,虽由两国主权订立,其休戚必与别国相关”。“既通和好,未便歧视”为由,主张按“中西立约惯例”将“一体均沾”写入中日条约。而清方草案从维护国家主权出发,坚持要“异于西例”,订立平等条约,“以示两国别开生面之义”(《李文忠公全书·奏稿》卷18,页44。)。

②反对日商进入中国内地通商。本来日本方面之所以积极要求缔约,除了有为其军事侵略寻求途径的目的外,还兼有借立约扩大贸易通商以达到为新兴的工商业资产阶级发展海外市场、争夺原料产地的经济侵略意图。他们提出仿“中西立约”允许日本商人通过内河进入中国内地通商。对于这一点,李鸿章早有认识,因为从五十年代以来西方列强就是利用了这种“片面最惠国待遇”从中国攫取了大量的经济利益,使中国经济发展深受其害。所以,清方草案坚持中日贸易只能在相互的沿海港口进行,不能深入内地。日本商人如需到内地购货,可“临时自托中国人前去代买,逢关纳税,遇卡抽厘”。

日方代表原以为无须花费气力就可以把一向不懂国际外交的清方谈判代表纳入他们所设计的轨道,但见他们所提方案迅即遭到李鸿章的拒绝,才知道不费一番口舌是难以实现预定的谈判目标的。于是,他们又重新布置谈判策略,把进攻重点集中在李鸿章一人身上。伊达宗诚、柳原前光两人轮番用花言巧语向李鸿章灌输渗透,欺骗、诱使他上当。但李鸿章丝毫不为所动,时而“嘻笑怒骂”,时而唇枪舌剑,使之无懈可击。日方代表在屡遭碰壁,黔驴技穷的情况下,开始露出了殖民主义者的本来面目。8月4日,副使柳原前光致书清方代表,摆出“最后通牒”的样子威胁说:“交际之道只可划一,不可特异开例,自破条规,以招彼之觊觎也。今两国欲于天下人中特立好看字面之约,何益于事?且其条规章程断久不可轻重之于西例。欲重之也,西人妒而分之;欲轻之也,西人诲而诋之……”,因此,唯一的办法只能是“依原呈约稿,改删一、二字面,以便早日酌议定妥”(《李文忠公全书·奏稿》卷18,页44。)。

李鸿章依然没有被这种咄咄逼人的气势所吓倒,他指示应宝时、陈钦以较之从前更为“峻厉”的词句复信回击日方,“使之我有定见”,绝不为“浮意所摇”。复信指出:“中日立约”,“与西约断不能尽同”。“……夫中国非有所希翼欲与贵国立约也,特因去岁情词恳切,送来十六条,均以两国立论,其中虽有数条未能妥洽,余尚可采,是以我中堂奏准派使前来会议”。而今“贵国既存戒心”,一意坚持与“西约一律”,“自可无庸相强”(《(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81,页45——46。)。

伊达宗诚一看恫吓不成反带来会谈破裂的危险,担心如此下去难以回国交差,在“徘徊旬日”之后,又通知李鸿章决定接受清方所拟草案,重开已处于中断状态的交涉谈判。日方的被迫让步标志着清方代表团已取得了谈判的初步胜利。

8月19日,双方谈判进入了最后的审议条约阶段。在审议条约细则时,清方代表为了顾全大局,同意在某些枝节问题上作出让步。然而日方代表却不以为然,得寸进尺,重翻旧帐,提出在条约中“请添凡两国准予别国优恩及有裁革事件无不酌照施准”一条(《李文忠公全书·奏稿》卷18,页42。)。李鸿章当场揭露了日方的这种偷梁换柱式的阴谋,指出它的实质仍是“一体均沾”。但柳原仍“坚欲伸其所说”,并称“各国条约均有此条”,“不能改易”。李鸿章愤怒至极,正告柳原:若再存“牢不可破之见”,谈判只能就此“罢议”。日方代表自始“绝其观望之心”,“俯首允遵”(《李文忠公全书·奏稿》卷18,页47。)。

经过反复周折,8月23日双方代表最后确定了《中日修好条规》18条,《中日通商章程》33条,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内容:①相互尊重领土主权,互不干涉内政;②建立正常的通商关系,并各自开放沿海港口为对方贸易提供方便;③彼此享有领事裁判权;④只准在通商口岸,根据相互协定关税进行通商。9月13日,李鸿章和伊达宗诚分别代表本国在上述文件上画押钤印,从而完成了这场旷日持久的缔约交涉。

《中日修好条规》及其通商章程是中日关系史上的第一部条约。由于条约排除了以往中日两国与西方列强缔约中经常见到的“一体均沾”(片面最惠待遇)等严重侵犯别国主权的不平等条款,坚持了对等原则(不可否认,条约中也含有少量因清方代表缺乏国际交往知识和谈判经验而写入其中的如协定关税、领事裁判权等带有侵略性质的条款,但因是对等的,故在一定程度上抵消或失去了原来的内涵),这就保证了条约在总体上的平等性质,因而这次缔约交涉它直接导致了中日两个主权国家在平等的基础上开始了近代交往的时代。从这个意义上说,1871年的中日缔约交涉对于两国及两国人民都是一件幸事。当然,如果我们再认真地分析一下日本要求缔约时的初衷,并把《中日修好条规》放在整个中国近代史中去加以考察,就不难看出:对于清朝一方,条约的意义和影响绝非仅限于此,至少还有以下两点:

(一)《中日修好条规》是清政府自鸦片战争以来第一次在和平环境下,根据自愿,通过谈判取得协议后订立的平等条约。因此,这个条约使清政府改变了以往长期接受丧权辱国条约的历史,开创了中国近代清政府与外国订立平等条约的先例,它标志着清朝统治者对于争取近代外交自主权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认识。

(二)由于签署了平等条约,这就使日本方面企图利用条约来寻找侵华口实的阴谋遭到了破产,从而打乱了日本方面预定的侵略计划,为清政府暂时免遭来自日本的侵略威胁创造了条件。

另外,条约的第二条规定:中日两国今后“若遇他国偶有不公及轻藐之事,一经知照,必须彼此相助”无论从当时的情况还是后来的历史发展看,这种具有同盟性质的条款不存在任何付诸履行的可能,但因它触及了西方列强在华的既得利益,引起了列强对日本的不满,造成了他们之间的猜忌和隔阂,在客观上起到了激化帝国主义矛盾的作用。李鸿章的这种“以夷制夷”的策略,既削弱了现有的帝国主义侵华力量,又阻止了日本与侵华列强的相互勾结,对清朝无疑是有利的。

关于谈判及所签条约的作用和影响我们还可从中日两国政府在条约签字后的具体反应得到进一步的印证。

按照一般惯例,外交谈判结束后,作为东道主一方的政府要员要会见双方谈判代表,所以,1871年的中日缔约交涉在9月13日完成签字后,日本方面代表没有立即回国,而与清方谈判代表于9月19日去了北京。根据清朝政府当时给予外国使节的接待规格,由总理衙门大臣奕本人会见日本使团成员也就算不失礼节了,出入意料的是,10月1日参加会见的清方人员几乎包括了当时在京的所有重要官员,其中有军机大臣并兼总理衙门大臣奕、文祥,户部尚书董恂、宝鋆;工部尚书毛昶熙,理藩院尚书崇纶,兵部尚书沈桂芬,大理寺卿成林军(《日本外交文书》(明治追补)第1册第27页。)。从清政府所给予日本代表团的最高规格的热情接待(当时皇帝及两宫太后尚不接见外国使节)反映出清政府对李鸿章主持的这次会谈的结果是非常满意的。同时亦表明所签条约已得到清政府事实上的批准。

与此相反,日方谈判代表一回到东京,日本政府中即有人对《中日修好条规》提出“异议”,认为条约放弃了片面最惠国条款,“影响了日本向中国的扩张”,因而背离了日本原来的签约目的,提出追究日本谈判代表的责任(信夫清三郎:《日本外交史》第85页。)。

尤其到了12月份,原任外务卿岩仓贝视因出国考察(实因中日立约问题被撤职)由副岛种臣接任外务卿后,日本内部反对中日条约之声就更为强烈了。副岛一上任,即指谪条约内容“不平等”,接着任命了外务大铺寺岛宗则负责调查研究条约内容,做修约准备。然后于次年3月正式委派柳原前光等人第三次来华,要求改约。柳原等人于1872年4月15日离开东京,5月6日到达天津。李鸿章得知其“意在改约,不准进见”(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和日本》第1册第52页。)。柳原无奈,又通过海关道陈钦疏通,碍于情面,李鸿章遂同意与之在衙署见面。会见时,柳原转交了副岛致李鸿章的照会,提出要修改和删除条约的第二、八、十一等条款。李鸿章当即郑重指出:“两国初次定约,最要守信,不能旋允旋改”。其所订条约,“当于画押盖印互交后,即已奏明定案”。因此,“勿庸置议”(《李文忠公全书·奏稿》卷19,页61——62)。驳回了副岛的照会。日方代表明知理亏,但仍纠缠不休,李鸿章见状只好派陈钦转告柳原:“改约为各国向来议论所无之事,论理本不应接待。因念该使迭次远来,……姑与晤商。嗣后该国如遣使来华换约,自应以礼接待。若仍欲续求改约,则是显违各国公例,应概不接待”(《李文忠公全书·译署函稿》卷1。)。李鸿章的坚定立场,迫使柳原再次收回了无理要求,空手归国。延至1873年初,日本政府在改约无望的情况下,最后批准了条约。同年4月30日,中日两国代表(李鸿章和副岛种臣)又是在天津互换了已订立将近二载的《中日修好条规》及其通商章程。

总之,1871年的中日缔约交涉是中国近代外交史上的一个复杂的历史事件,面对险恶的国际政治背景,作为一个积弱积贫国家的代表李鸿章能够据理力争,折冲尊俎,最后赢得了谈判的胜利,诚属不易。这是李鸿章对国家和民族的一个历史贡献。尽管它与李鸿章的全部外交活动相比,这只是其中的很少一部分,但这毕竟反映了李鸿章外交思想中的积极因素,因而理所应当要给予公允评价。

(文章来源:《社会科学辑刊》1991年第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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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