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靠近金三角地区的云南省连续破获多起贩毒大案,特别是中国调动大批军队在边境大规模突击搜剿毒枭的各种报道,使毒品问题又成为人们特别关心的话题之一。这主要是因为鸦片烟毒对于中国造成的二百多年的巨大灾难和民族耻辱,人们还记忆犹新。为了彻底杜绝毒品问题,防止死灰复燃,本文拟对中国223年(从1729年到1952年)禁烟禁毒斗争的经验教训和方针政策作一初步的探讨和总结,以为引玉之砖。
一、禁烟政策与立法精神的演变
自鸦片流祸社会,1729年(雍正七年)颁布禁止“鸦片烟”法令,迄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领导人正式宣布鸦片流毒根绝,共223年。在这223年中,中国禁烟政策数度变迁,禁烟法亦随之演变。大致说来,经历了如下几个时期。
(一)自1729年到1858年,清政府对于鸦片流毒实施的是完全禁绝的政策,或称“断禁政策”,故禁烟立法亦采取“断绝”的原则。由于鸦片祸害最初尚不十分严重,惩治吸食、贩卖尚未采取重刑主义,禁烟法令相当粗疏。1729年禁止“鸦片烟”条例规定:“兴贩鸦片烟,照收买违禁货物例,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若私开鸦片烟馆,引诱良家子弟者,照邪教惑众律拟绞监候,为从杖一百,流三千里。船户、地保、邻右人等,俱杖一百,徒三年”。[1]这时没有专门的鸦片治罪条例,对犯人的惩处是比照有关条例治罪,对于吸食者没有任何规定。到了1813年,因吸食鸦片问题日益严重,不惩办吸食者,很难杜绝鸦片贩卖,为此刑部专门制订惩治买食鸦片条例,规定:“侍卫官员买食鸦片烟者革职,杖一百,另枷号两个月;军民人等杖一百,枷号一个月”[2]。1830年因种植罂粟,熬制土膏日渐严重,清政府不得不制订禁种罂粟章程,规定:“有种卖、煎熬鸦片烟者,即照兴贩鸦片烟例治罪”,“所种烟苗拔毁,田地入官”[3]。以上各种条例,是随着鸦片危害的程度加深,临时分别制订的。直到1839年6月15日,清廷才颁布了一个比较完整的《钦定严禁鸦片烟条例》,这一条例产生于禁烟运动达到高潮时期,体现了从重惩治毒品犯罪的精神。不仅规定将开设窑口者处以极刑,而且规定沿海放纵鸦片员弁及受雇私运鸦片船户都要处以死刑;不仅规定将开设烟馆者处以死刑,而且规定将种植罂粟者处以死刑;对于吸食鸦片者,勒限于一年半内戒除烟瘾,逾期未戒者,无论官民盖拟绞监候。这一条例尽管不够周密,但从重治罪的精神已达到了极点。鸦片战争中国失败,1839年的禁烟条例无法贯彻执行,鸦片贸易公开进行,禁烟条例等于一纸空文。
(二)自1859年到1906年,是清政府采取所谓“寓禁于征”政策时期[4]。由于“寓禁于征”的主要目的是征收鸦片税,不是为了禁毒,从重惩治鸦片犯罪的条例与之相抵触,不得不下令废止,而为了表面的“禁烟”政策,又必须颁布新的法令,以掩盖其政府的纵毒行为。1859年的鸦片条例规定:洋药只准洋货商人出售,但不得开设烟馆;官员、兵丁、太监等人不得开设烟馆,不得兴贩、买食洋药,违者照旧例治罪;民人概准买食鸦片,但不得开设鸦片烟馆,违者,照赌博例处罚,此所谓“禁官而不禁民”[5]。条理虽然规定禁止开设鸦片烟馆,但因规定超过5人吸食才予以处罚,事实上等于承认了烟馆存在的合法性。法令自相抵牾,既然不能禁民,又何能禁官吸食?1862年虽对禁止鸦片烟馆又有明文规定,拟杖一百,徒三年,而事实上是有名而无实。关于种植罂粟治罪曾一度废止,1869年因种植日多,又下令禁止比照在馆吸食鸦片例杖一百,徒三年。但不久,因地方官吏利其重税,驱民种植,特别是光绪初年李鸿章公开主张广种罂粟以抵制洋药输入,减少白银外流,以后所有鸦片禁例等于具文,鸦片烟毒泛滥全国不可收拾。清政府的“寓禁于征”政策,一是要增加财政收入,一是藉提高鸦片税以抵制洋药大量输入。实行之初,洋药税每担30两银;后来税厘并征,每担为80两[6];到1904年提高到150两[7]。每次加税和藉口都是“寓禁于征”,而事实上并不能使外国鸦片有所减少,反而使流毒愈演愈烈。所以,自1859年到1906年,在“寓禁于征”的幌子下,鸦片烟禁令④
没有实际作用,鸦片烟毒自由泛滥。名为“寓禁于征”,实为纵烟纵毒。所以,“寓禁于征”政策实际是一种愚蠢的民族自杀政策。
(三)自1906年到1917年,是中国政府对鸦片实行“渐禁政策”时期。1906年由于国内反鸦片运动的高涨和英国鸦片政策的松动,清帝诏令禁止鸦片流毒,以十年为期,逐渐限禁,并与英国订立十年禁烟约期。为适应“渐禁政策”,颁布了各种禁烟章程。1909年颁布的禁烟条例规定,凡违背章程,栽种罂粟,制造鸦片烟及兴贩图利者,处四等有期徒刑;凡制造及贩卖吸食鸦片烟器具者处五等有期徒刑;凡开设鸦片烟馆供人吸食者,处四等有期徒刑或1000元以下罚金;凡违背定章吸食者,处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金。主要体现了以传播恶习,损害社会国家他人之罪为重,而以个人行为不良为轻的原则[8]。这一条例,对于鸦片犯罪者的惩罚较之道光以前要轻得多,而收效却较为明显。1908年还颁布了吗啡治罪条例,规定:凡拿获制造、施打吗啡之犯,不论杀人与否,应比照造畜蛊毒律斩罪酌减,为极边烟瘴安置;其贩卖吗啡之户,如查系未领海关专单者,亦照知情卖药律与犯人同罪。这一条例较鸦片条例为重,其目的在于重刑防止毒品蔓延。
1912年中华民国诞生,于禁烟方面,继续执行前清的“渐禁政策”,在颁布的新刑律的第20章,对于鸦片烟罪作了规定(第248条到第257条)。其原则仍以传播恶习,危害国家、他人各端为重,而以个人行为为轻。凡制造、收买、试图贩运取利者,分别处以三等至五等有期徒刑,或处较重罚金。如规定贩卖外国鸦片者,处二等、三等有期徒刑,并科1000元以上罚金;开设烟馆、种植罂粟者,均处四等以下有期徒刑和数百元的罚金。而于个人吸食者,则规定处以五等有期徒刑或拘役,或罚款,治罪显然较轻。从实施的效果来看,尽管民国初年对于鸦片犯治罪较轻,由于认真查处,收到了一定成效[9]。所以,法律似乎不在惩治轻重,而在于认真执行与否。
(四)自1918年到1927年,是,“寓禁于征”时期。袁世凯死后,中国政治失控,大小军阀各自为政,为了筹措内战军费,他们竞相开放鸦片烟禁,一度收敛的鸦片烟毒重新泛滥成灾,波及社会各个阶层。由于鸦片烟毒严重危害社会,臭名昭著,各地军阀不便公开纵毒,便藉“寓禁于征”政策,来掩盖其罪恶用心。各种各样的烟亩罚款、灯捐、运销税,都是为了抽款而设。在这种情况下,所有禁烟法令均变为一堆废纸。不仅如此,在有的地方为了多征鸦片税,不仅没有任何禁烟的尝试,而且还用行政手段强迫农民种烟。“寓禁于征”完全变为纵烟纵毒[10]。
(五)自1924年到1927年,广东革命政府对于鸦片采取的也是“寓禁于征”政策,主要为北伐筹措军费,并没有认真贯彻孙中山先生的禁烟主张[11]。国民政府迁都南京后,于当年11月公布《修正禁烟条例》,计划自1928年起,三年内“完全禁绝”鸦片,规定国民政府统辖地区不得栽种罂粟,违者处十年以下,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国民政府辖区的一切机关团体、人民除特许外,不得购运制造、贩卖或私藏鸦片烟;取缔一切供人吸食鸦片烟的处所;规定未满25岁者绝对不准吸食鸦片,年老有疾者可以领取“戒烟执照”,继续吸食。此外,还规定了专门的运售机关和特许销售鸦片办法[12]。显然,这一条例不是为了禁烟,而是为了敛财。
(六)自1928年下半年开始,到1934年春,国民政府对于鸦片采取的是“断禁政策”。1928年秋季,中央禁烟委员会成立和召开了全国禁烟会议。同年9月公布的《禁烟法施行条例》宣称:“政府彻底禁绝鸦片”[13]。次年7月,公布《禁烟法》,规定:制造鸦片或代用品(代用品指吗啡、高根、海洛因等同类毒物合成品),或兴贩,或意图贩卖持有者,或运输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5000元以下罚金;意图营利为人施打吗啡针及供应其它代用品者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罚金1000元以下;吸食鸦片、施打吗啡,或使用其它烈性代用毒品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这种规定体现了断禁鸦片的原则,但惩治烟毒犯罪较轻,法轻易犯,何况实际执行时又不认真,加之其它种种政治原因,禁烟效果不佳。
(七)自1934年到1940年,国民政府对于鸦片采取“渐禁政策”。蒋介石为了“剿共”的需要,于1935年成立禁烟监察处,对于鸦片实行统制,提出二年禁毒六年禁烟计划[14]。为适应这一“鸦片渐禁政策”,首先公布了《严禁烈性毒品暂行条例》,规定:凡是制造、贩卖、运输和设所供人使用烈性毒品者,均处以死刑;吸用烈性毒品者限期戒绝,违者处以死刑。这一条例对于烈性麻醉品的禁止是严厉的,体现了从重治罪的精神。同年8月公布的《禁烟实施办法》,规定了禁烟的原则。1935年10月颁布《禁烟治罪暂行条例》,分别规定了对于各种鸦片犯的治罪条例,量刑上有加重的趋势。六年禁烟,尽管有战争的影响,在严刑竣法督促下,取得了一定成效,国民党统治区烟毒势力和气焰有所压抑。
(八)自1941年到1949年,国民政府对于鸦片采取“断禁政策”。六年禁烟期届满颁布《肃清烟毒善后办法》,表示禁烟禁毒任务基本完成,剩余只是善后工作。为此专门制定了《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规定:栽种罂粟或制造鸦片者,处死刑;运输或贩卖毒品者处死刑,运输或贩卖鸦片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意图营利为人施打吗啡,或设所供人吸食毒品者,处死刑;设所供人吸食鸦片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施打服用吗啡等毒品者,处死刑;吸食鸦片者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1000元以下罚金[15]。这一条例,对于鸦片烟毒犯罪的惩治达到了最重的程度。然而,由于国民党政权的腐败,不法官员、军警为牟取暴利,贩毒、制毒、吸毒案件层出不穷,鸦片烟毒重新蔓延。事实证明,腐朽的国民常政权没有能力根除鸦片烟毒。
(九)自1948年到1952年,是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权严厉禁止鸦片烟毒时期。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进行,人民解放军所到之处,人民政权迅速建立。为了建立一个美好的新中国,人民政权雷厉风行地对旧社会的黑暗势力和不良习惯进行了打击和清除。为了彻底肃清鸦片烟毒,1950年2月24日政务院下达《严禁鸦片烟毒通令》[16],严格实施断禁鸦片政策,禁种、禁运、禁卖、禁吸与禁藏。值得注意的是,这次禁烟禁毒运动,没有同时颁布各种法规,但运动取得了显著成绩。
二、禁烟的方法与措施
自1729年到1952年,中国人民反鸦片的斗争持续了二百多年的历史。在这二百多年间,鸦片流毒程度越来越深,流毒范围越来越广,禁烟政策和法令不断变化,禁烟方法亦由简单而趋多样。大致说来,初期的禁烟缺乏经验,方法比较简单,后来随着经验教训的积累和社会政策条件的变化,禁烟措施日渐严密。主要方法有如下几种:
其一、重刑惩办。这种方法贯彻于中国禁烟的始终。自1729年清廷颁布第一道禁烟条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肃清烟毒方案,均以重刑惩办为禁烟的主要方法。对于制毒、贩毒、运毒、吸毒这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采用重刑惩办是必要的,但由于毒品的传播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社会问题,单纯依靠重刑惩办,还不能彻底解决问题。单纯的重刑惩办,不仅容易产生官员弄法舞弊的行为,而且也解决不了人们对毒品危害的认识问题。
其二、宣传劝导。宣传禁烟意义和鸦片的危害,发端于外国传教士。清末,随着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力量开始聚集和参与政治意识有所增强,一些代表人物,便利用报刊杂志,宣传鸦片的社会危害,尖锐抨击清政府的鸦片政策,表达其反侵略的意愿,使禁烟运动不再是一项单纯政府的禁烟活动。民国时期,各种群众性的拒毒团体,都充分利用这一手段,促进禁烟运动。清末民初的政府也利用了这种形式[17],国民党政权同样也很重视宣传的作用,在六年禁烟时期,每年都举办禁烟宣传周或纪念日活动[18]。大规模的宣传,使许多人认识到,鸦片烟毒不仅摧残吸食者的身体和精神,而且破坏了民族的经济和社会道德,从而痛下决心,戒除嗜毒恶习,不再从事贩销毒品的罪恶活动。宣传劝导不仅有利于禁烟法令的推行,而且可以收到重刑严惩无法起到的效果。
其三,提倡成立群众性的禁烟团体,发动禁烟运动。在1835年以前,禁烟完全是政府的一项行政措施,并未成为大规模的群众活动。从1835年到1840年,朝野人士鉴于鸦片烟毒危害,力倡禁烟,道光帝决心禁烟,自上而下地发动了一场规模很大的禁烟运动。这一运动主要是在朝的士大夫倡导的,人民群众的参与成份是较小的。1906年以后,随着资产阶级参与政治意识的增强,一些自发的群众团体,开始在禁烟运动中扮演重要角色。在清末民初成立的零星的禁烟团体,到1924年前后,终于汇成为一个全国性的组织。他们的积极努力,使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中国的禁烟运动才真正成为一种大规模的有组织的有目的的群众运动[19]。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禁烟运动,不仅可以促进政府的决策,监督政府的行为,而且还使群众自我受到教育,相互劝勉,相互约束,相互监督。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禁烟运动的成效往往是显著的。
其四、划分权责,严密考核奖惩。清代行政与司法权不分,禁烟权与行政权统一,权责分明,令行禁止,雷厉风行,如果没有英国的干扰破坏,鸦片烟毒虽不能彻底肃清,却不至于发展到泛滥全国的严重程度。道光时期的禁烟运动曾经取得了很大成绩。清末的禁烟也取得了很好的成效。民国禁烟机构权责不明,有时是单独的禁烟机关,有时直隶于财政部,有时归属于内政部,见权益互相争夺,遇责任互相推诿。加之官僚军阀阳奉阴违,故意纵毒取利,禁烟效果不佳。清朝末年禁烟,为了行之有效,便于监察督促,曾制定考核奖惩地方官吏章程,使各地官员尽职尽责,收到很好效果。民国初年以后,也曾颁布各种考核奖惩章程,但很少认真督查,各地官员提擢升降级惩办,并不考虑其政绩大小,禁烟效果不佳。所以制订考核奖惩章程是必要的,更重要的是认真执行。
其五,争取国际支持,加强国际合作。鸦片等毒品问题自18世纪就成为国际问题,直到当今依然威胁着人类安全。中国自18世纪就成为殖民强盗倾销毒品的市场,随着殖民强盗瓜分中国的斗争日渐加剧,中国成了最大的毒品倾销市场,中国的毒品问题一直是一个国际问题。每一次中国的禁烟拒毒运动,无不遭受帝国主义强盗的干涉和破坏;每一次中国人民反鸦片的正义斗争,无不受到国际的同情和支持。1840年,当中国禁烟运动出现高潮时,在英国也出现了一次反鸦片贸易运动[20]。鸦片战争中国失败,英国人民反鸦片贸易运动更加高涨,英国政府在一片反对声中,不便公开强迫中国使鸦片贸易合法化。1906年,当中国再度兴起全国禁烟运动时,英国人民的反鸦片贸易运动重新高涨,给予中国人民的禁烟斗争以有力支持[21]。抗日战争时期,日本在沦陷区极力兜售毒品,同样遭受国际舆论的一致谴责。20世纪初年,中国人民反鸦片反毒品的运动,都得到了国际禁烟会议的支持和声援。而中国人民反毒品的斗争也只有得到国际上的支持与合作,才能取得辉煌的胜利。争取各国对中国反毒品运动的支持与合作,也是近代中国禁烟的重要手段之一。这在中国主权不能完全独立时期尤为重要。
三、破坏中国禁烟的三大邪恶势力
在中国二百多年的禁烟禁毒史上,有三大邪恶势力始终是禁烟的阻力。这三大邪恶势力——外国侵略强盗、不法的官僚军阀与土匪流氓团伙——在不同时期起着不同的破坏作用,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他们尽管在争夺鸦片税利上经常互相殴斗厮打,而在纵毒危害人民,破坏中国政府的禁烟法令上所起的作用是一样的。
其一,外国侵略强盗是中国鸦片流毒的祸根。鸦片输入中国的历史非常久远,最初输入中国的鸦片主要起的是医药作用,属于正常的国际贸易。自从葡萄牙人占领澳门,荷兰人占据台湾,开始大规模输入鸦片,鸦片贸易便具有了殖民掠夺性质。英国殖民强盗蔑视中国禁烟法令,公开武装走私鸦片,甚至发动一场大规模的侵略战争以维持可耻的鸦片贸易,进而迫使清政府将鸦片贸易合法化,使鸦片的毒害达到了极点,中华民族的身心健康遭受严重摧残,经济上也造成了难以计算的巨大损失。20世纪初年,在世界各国人民的强烈谴责下,英国的鸦片势力开始撤退减弱,接踵而至的是日本军国势力,他们野心勃勃地制订了“大陆政策”,不顾人间道义,强行向中国推行毒化政策,犯下了滔天罪行。除了英、日之外,在近代中国(1840—1949)的110年历史中,充当英日鸦片势力帮凶角色的还有一部份法国人、美国人、俄国人、印度人和葡萄牙人。中国近代史上的许多大事件,都与鸦片问题联系在一起,1840年至1842年英国对中国发动的鸦片战争就是典型的事例之一。由于鸦片问题中国走向半殖民地的苦难深渊,中国的主权遭受严重破坏。鸦片贸易榨干了中国的血汗,极度破坏了中国的生产积累和生产力,致使民族经济难以振兴。许许多多的先进中国人都意识到,只有根除鸦片流毒,中国才有振兴的希望。然而,中国的每一次禁烟,几乎都遭受外国侵略强盗的极力阻挠和破坏。外国侵略势力是中国禁烟的最大障碍,中国无法彻底实施禁烟。不打倒外国侵略势力,中国无法完成禁烟任务。一百多年中国禁烟失败的历史事实和新中国成立迅速清除烟毒的胜利,无可辩驳地证明了这一结论。
其二,不法的官僚军阀起了为虎作伥的作用。早期殖民强盗向中国非法输入鸦片的主要手段是通过贿赂海关关员和兵弁进行的,没有贪污受贿的官吏、兵弁,也就没有鸦片的走私贸易。鸦片战争以及难以遏止的鸦片走私贸易均由官吏枉法受贿所致。鸦片弛禁时期(1859-1906)各级官吏纵毒取利。清末民初禁烟时期,不法官吏军警弄法舞弊层出不穷。特别是军阀混战时期(1917-1928),不法官僚、军阀公开破坏烟禁,他们为筹措内战军饷,极力纵毒取利,成为烟毒的最大的祸源。国民党统治时期,虽曾多次颁布禁令,提倡禁烟运动,然而收效不大。究其原因,一是由于国民政府权要人物缺乏禁烟的诚意;再者由于国民常统治的腐败,官僚军阀对于中央禁令阳奉阴违,视种、卖、贩、运鸦片为其利源,他们或强迫人民种烟,或设厂制毒,或动用飞机、军舰、汽车等现代化的交通工具贩毒走私,或包庇烟毒贩子,收受贿赂,致使禁烟法令成为一纸空文,难收禁烟成效。所以,国民政府时期的禁烟失败,除了日本帝国主义的干涉破坏外,还由于不法官僚军警弄法舞弊所致。不根除政治腐败,不能杜绝毒品传播;欲消灭烟毒,必须根除政治腐败。
其三,土匪、流氓和烟毒贩子团伙是传播烟毒的媒介,没有这种黑社会势力,鸦片无法传播扩散。鸦片战争以前,外国鸦片贩子通过贿赂沿海官吏兵弁,将鸦片运送到沿海城市,但无法将鸦片送到内地。于是,一批土匪、流氓不法商贩受雇于大小窑口向内地运销鸦片,邪恶势力与邪恶经济联系在一起。外国鸦片贩子、受贿纵毒的不法官员、兵弁与土匪、流氓、不法商贩互相勾结,贩毒运毒,传播毒品,共同危害中国社会。
上述三种邪恶势力互相依靠,狼狈为奸,干尽罪恶勾当。外国鸦片势力或借助贿赂手段通过关卡,将鸦片运到近海城市,或以武力强迫清政府接受毒品;腐败政府和官吏或放纵毒品以收受贿赂,或“寓禁于征”与强盗合伙推销毒品取利;黑社会势力为牟取暴利,勾结不法官员与外国强盗,四处推销鸦片,直接纵毒杀人。不驱除外国侵略势力,中国不能独立,无法清除鸦片烟毒;不改变腐朽统治,政治不清明,无法杜绝鸦片烟毒走私;不消灭黑社会势力,社会不安定,无法防止死灰复燃,恶习蔓延。
四、经验与教训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如下几条沉痛的经验教训:
其一,坚决维护国家的独立。110年的中国近代史(1840—1949)是中华民族饱受外国侵略势力欺凌压迫的历史。中国人民近代遭受的苦难和屈辱,主要是外国侵略造成的;近代毒品的泛滥完全是帝国主义列强强卖鸦片、吗啡、海洛因和高根造成的;近代中华民族身体素质的下降,也是帝国主义列强驱使鸦片恶魔造成的;近代中国经济的衰败,也是与列强通过鸦片对中国进行野蛮的掠夺所造成的恶果。中国近代的每一种苦难,都与鸦片密切相关。中国欲独立富强,不能不消灭毒品;中国不独立,无法彻底消灭毒品,根绝祸源。在近代,许多先进的中国人为消灭鸦片烟毒,国家独立,而英勇捐躯。在当今,为了防止鸦片烟毒死灰复燃,每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更应该把维护国家的独立和民族的安全,看作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
其二,防止政治腐败。毒品传播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问题。大体说来,人们服用毒品有两种原因,一是因为一些人思想苦闷,病魔缠身,需要借服用毒品,麻醉精神,求得暂时的安乐;二是因为形成了一种病态习尚,达官贵人、富家子弟以服用毒品为奢侈生活内容,败坏了社会风气,相习成风,恬不知耻,反以为荣。官僚追求奢侈的生活方式,必然导致政治腐败。不贪赃枉法他们靠俸禄和薪水很难维持穷奢极欲的生活。所以,毒品传播与政治腐败密切相关。历史事实告诉我们,1729年到1840年的毒品泛滥是政治腐败造成的,1918年以后的毒品蔓延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政治腐败造成的。由此可见,不根除政治腐败,就不能防止毒品再度蔓延。
其三,严厉惩治贩运、种植、制造、销售、隐藏、服用毒品的犯罪分子。中国鸦片流毒有一个发生发展的过程。当最初造成社会危害时,如果能引起清政府的高度警惕,使用国家机器予以严厉打击,是有可能将鸦片烟毒遏制在萌生状态的。可惜由于清廷的腐败、蒙昧贻误了时机,待到英国大举东侵时,想杜绝鸦片贸易已不可能了。另外,吸食鸦片成瘾,是一种很难革除的恶习,一旦泛滥成灾,再设法戒除,困难特别大,没有十倍、百倍的努力,就没有明显的成效。清末民初乃至国民政府的历次禁烟失败,原因多种,有法不依,弄法玩法,对烟毒犯罪分子不能严厉惩治,不能不是重要因素之一。只有严厉打击各种毒品犯罪活动,才能防止毒品蔓延。只有采用重刑主义,才能遏制毒品进一步泛滥。惩治烟毒犯罪,既要严厉打击直接参与者,更要严惩幕后策划者,对于国家机关高级公务员的烟毒犯罪活动,必须处以重刑,以儆效尤。
其四,加强社会宣传。毒品问题是一个现实的社会问题,每一民族,每一国家,都不能躲避它,掩盖它,必须使用积极的方法,防患于未然。宣传鸦片等毒品对人身的危害,对社会的危害,对国家的危害,这是一种积极的方法。广泛的社会宣传,可以使人人懂得毒品的危害和禁烟禁毒的意义,人人承担反对毒品的责任与义务。广泛的社会宣传,不仅可以唤醒吸毒者已经堕落的道德观念,还可以对国家机关的行为实行有效的监督,有利于禁烟法令条例的推行贯彻,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社会效果。
其五,促进国际的合作。毒品传播在过去在现在,都是一个国际问题,欲制止毒品对人类的危害,必须加强国际间的友好合作。由于烈性麻醉毒品价值高(已是等量黄金价值的数倍或数十倍),体积小,走私贸易可以牟取暴利,国际贩毒组织严密,装备先进,交通工具发达,走私贸易活动十分猖獗,同时在一国或数国兜售毒品,所以,防止毒品传播,必须建立持久的国际联系,采取共同的行动,才能对国际贩毒团伙实施毁灭性的打击。对于陆地相邻的国家,也只有密切合作,才能有效制止边界上的贩毒走私活动,有利于边境地区的社会安定。
此外,还可以胪举一些值得借鉴的经验教训,笔者写到此处,言犹未尽,而又不愿意浪费读者的时间,仅以孙中山1924年的禁烟遗训作为本文的结束语吧!
“中国之民意,尤其是守法安分纯洁之民众,其意见未有不反对鸦片者。苟有主张法律准许鸦片营业,或对鸦片之恶势力表示降服者,即使为一时权宜之计,均为民意之公敌。今日国内情形至为恶劣,拒毒运动之进行,备受艰阻,以致成绩甚微,然对鸦片之宣战绝对不可妥协,更不可放弃。苟负责之政府机关为自身之私便及眼前之利益计,对鸦片下旗息战,不问久暂,均属卖国之行为。总之,对于鸦片之祸害,不论何种形式之降伏,均可谓蔑视国民之良心主张”。[22]
(文章原载:《中州学刊》1995年第1期)
[1] 刘锦藻等编《清朝续文献通考》卷25,商务印书馆,1955。
[2] 《大清仁宗圣训》卷83,第5页。
[3] 《清续文献通考》卷53,总8028页。
[4] 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光绪七年五月,总1095—1097页,中华书局,1958年版,1984年第2次印刷。
[5] 《大清会典事例》卷八二八,第3—4页。
[6] 李圭《鸦片事略》卷下。
[7] 《英国蓝皮书》驻华英使朱尔典致外交大臣葛雷文,载《外交报》第223期,戊申九月十五日。
[8] 《大清新刑律》第二十章。
[9] 徐雪筠等译《上海近代社会经济发展概况》第185页,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
[10] 《陕西文史料选辑》第2辑,第451页。
[11] 《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公报》1924年,第5号,第78页;《广州文史资料》第9辑,第112—131页。
[12] 《烟祸年鉴》第2集,第63页。
[13] 《国民政府公报》第20册,第93页,第1期。
[14] 《饬知各省烟毒应参酌国民会议为六年禁绝令》,《中华民国法规汇编》第437页。
[15] 《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载《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338号。
[16] 《政务院严禁鸦片烟毒通令》,载《人民日报》1950年2月25日。
[17] 《清末新政时期的禁烟运动》,载《历史研究》1990年4期。
[18] 《禁烟联合会纪事》,载《申报》1912年3月29日。
[19] 中华国民拒毒会《拒毒运动指南》1935年1期。
[20] 《西方人对中国及中国人的看法》1840—1876年,第104页。
[21] 《鸦片贸易问题》,《外交报》第152期,丙午七月初五;《宣统己酉大政记》第十册,卷7。
[22] 孙中山《禁烟问题与政治建设》,载中国国民党广东省党部宣传科编印《禁烟赌专刊》原文发表时是英文,后来译为中文,转载各家报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