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黎明:国民党眼中的统――朱家骅档案解读之一

不久前,我在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查阅资料时,看到朱家骅档案有一件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处处长叶楚伧致国民党中央组织部部长朱家骅的一封信,内容为商讨统一建国同志会《信约》事。全文为:

骝先先生大鉴,奉总裁交下参政员梁漱溟、黄炎培等所拟统一建国同志会信约一件,饬加研究,兹定于下星期一(十二月十八日)纪念周后商谈。专函奉约,即颂勋祺。叶楚伧敬启。

该信末尾还有一段文字,云:“附抄统一建国同志会信约一件,会谈时请携带。”此函虽未注明年份,但据统一建国同志会之成立时间判断,无疑是1940年之事。

函中所附的《统一建国同志会信约》,即叶楚伧所说的“参政员梁漱溟、黄炎培等所拟统一建国同志会信约”,《信约》文字大体与中国民主同盟中央文史资料委员会编辑之《中国民主同盟历史文献(1941——1949)》(文史资料出版社1983年4月出版)所收者相同,但某些措辞字句则很值得注意,故特录如下:

统一建国同志会信约

一、吾人以诚意接受三民主义为抗战建国最高原则,以全力赞助其彻底实行,并强调“国家至上,民族至上。”

二、吾人以最纯洁的心情,拥护蒋先生为中华民国领袖,并力促其领袖地位法律化。

三、吾人认定:中国今后惟需以建设完成革命,从进步达到平等;一切民族社会内之斗争及破坏行为,无复必要,在所反对。

四、吾人相信:中国今后须为有方针有计划之建设,此建设包括新政治、新经济,乃至整个新社会文化之建设而言,且彼此间须为有机的配合。凡今日一切无方针、无计划,缺乏有机配合之建设工作,皆所反对,而要求其改进。

五、吾人承认中国今日较之以前已进于统一;但为对外抗战,对内建设,吾人要求为更进一步之统一。今日之统一,非出于武力,而为国人抗日要求之一致所形成。今后仍应本此方向以求之;务于国人之意志集中、意志统一上,求得国家之统一。

六、吾人主张宪法颁布后,立即成立宪政政府,凡一切抵触宪法之设施,应即中止;一切抵触宪法之法令,应即宣告无效。

七,凡遵守宪法之各党派,一律以平等地位分别公开存在;但各单位应有一联系之统一组织,以共努力为国是国策之决定与推行。

八,一切军队属于国家,统一指挥,统一编制,并主张切实整军,以充实国防实力。

九,吾人不赞成以政权或武力推行党务,并严格反对一切内战。

十,吾人要求吏治之清明,而以铲除贪污节约浪费为其最低条件。

十一,吾人主张现役军人宜专心国防,在学青年宜笃志学业,不宜令其参与政党活动。

十二,吾人主张尊重思想学术之自由。

上述之文,除了个别笔误外,至少有五处与《中国民主同盟历史文献(1941——1949)》(以下简称《民盟历史文献》)中的《信约》有异:

其一,第三条中的“一切民族社会内之斗争”,在《民盟历史文献》中为“一切国内暴力之斗争”;

其二,第四条中的末句“凡今日一切无方针、无计划,缺乏有机配合之建设工作,皆所反对,而要求其改进”,为《民盟历史文献》中所无;

其三,第六条中“成立宪政政府”前,《民盟历史文献》尚有“实行宪政”四字;

其四,第七条中的“一律以平等地位分别公开存在”之句,《民盟历史文献》无“分别”二字;“各单位应有一联系之统一组织”,《民盟历史文献》为“但各单位间应有一联系之组织”;

其五,第十条“吾人主张现役军人宜专心国防”后,《民盟历史文献》有“一般事务官吏宜尽瘁职务”之句。

以上之异,不完全出于润色之需,尤其是“一切国内暴力之斗争”代之为“一切民族社会内之斗争”,显系避免刺激国民党中枢。

众所周知,1939年9月召开的国民参政会一届四次大会上,左舜生、张君劢、章伯钧三大在野党领袖联名领衔提出《请结束党治立施宪政以安定人心发扬民力而利抗战案》和《改革政治以应付非常局面案》时,陈绍禹、江恒源、张申府、王造时及孔庚等,也分别领衔提出了《请政府明令保障各抗日党派合法地位案》、《为决定立国大计解除根本纠纷谨提具五项意见建议政府请求采纳施行案》、《建议集中人才办法案》、《为加紧精诚团结以增强抗战力量而保证最后胜利案》,和《请政府遵照中国国民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决议案定期召集国民大会制定宪法开始宪政案》。抗战爆发后的第一次宪政运动,即由此发韧。虽然这次宪政运动由于国民党不肯放弃一党专政,而最终被压制了下去,但在野党派间的互为声援,则为它们走向合作奠定了基础。

当时,国共间的军事纠纷已开始频频发生。1939年1月,国民党五届五中全会通过防共、限共、反共、溶共的《限制异党活动办法》,随即便接连发生龙州堡事件、瓦窑堡事件、博山惨案、旬邑事件、深县惨案、平江惨案、竹沟惨案等一系列令亲者痛仇者快的事件。在急需全国团结抗战局形势下,这一局面令在野党派感到十分忧虑。

与此同时,处于国共之间的在野党派,其自身发展也受到严重威胁。例如,国民党西康省党部和特务机关获知青年党人刘东岩担任西康县长并有所活动时,便由国民党中央组织部出面,下令西康省府主席刘文辉将刘东岩(原稿此处曾错为“刘岩东”)免职,并且责令国民参政会特务秘书兼议事组主任雷震转告青年党参政员李璜,要其严令刘东岩不得有政党活动。李璜听后极为气愤,反问“国民党为什么可以在地方上活动,而青年党则不可,这岂不是只许国民党放火,不许青年党点灯吗?”(雷震《中国宪政运动史》(未刊稿),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存)。如此种种,不一而足(原稿为“论”,郭宏改为“足”)。正是鉴于上述内外因素,使在国民参政会中互为声援的国社党、青年党、第三党、乡建派等中间党派领袖,为了自存、也为了调解国内矛盾而产生了组织上联合起来的计划,中国民主同盟的前身“统一建国同志会”,就是在这种形势下应运而生的。

1939年11月23日,国社党罗隆基、罗文干、胡石青,青年党曾琦、左舜生、李璜、余家菊,第三党章伯钧、丘哲,职教社黄炎培、江问渔、冷遹,乡建派梁漱溟,救国会沈钧儒、邹韬奋、张申府、章乃器,以及无党派所属的张澜、光升等,在重庆青年会餐厅正式成立“统一建国同志会”。

统一建国同志会的成立动机,梁漱溟解释说是“鉴于国共不协,隐忧实大”,故“结合国共以外之各党派暨在野人物,进以求全国之团结抗敌,退亦将抑止内战。”但是,成立会上确定的宗旨却较为含蓄,仅仅定为“集合各方热心国事之上层人士,共就事实,探讨国事政策,以求意见之统一,促成行动之团结”。会上,还通过了申明“以巩固统一,积极建国为帜志”的八条《简章》,和由章乃器、左舜生起草,沈钧儒、梁漱溟等共负审查之责的十二条《信约》。

毫无疑问,以上两个文件中,《信约》的意义最为重大。它首先明确了自身的任务,表示要“以诚意接受三民主义为抗战建国最高原则”,“并强调‘国家至上,民族至上’”;愿“拥护蒋先生为中华民国领袖,并力促其领袖地位之法律化”;同时“认定中国今后唯需以建设完成革命,从进步达到平等”,反对“暴力斗争及破坏行动”。在国内建设方面,它主张“有方针有计划”的建设新政治、新经济、新文化,因此在目前形势下主张国家统一,但须“于国人之意志集中、意志统一之上,求得国家之统一”。综观《信约》,虽然确定的仅仅是近期争取实现的目标与工作任务,尚未指出中国究竟应该建成一个什么样的国家,然而它毕竟具有临时政治纲领的的性质。

统一建国同志会虽然是以个人身份组成的带有俱乐部性质的团体,但在国民党一党专政体制下,这显然是个另立山头的苗头。为了取得国民党的谅解和认可,统一建国同志会同仁决定将《信约》呈交蒋介石,并推黄炎培、梁漱溟代表面陈一切。这个《信约》,是黄炎培亲自交给王世杰、张群的,当时还请王、张二人代约谒蒋日期。

11月29日,蒋介石约见黄炎培、梁漱溟,黄因事赴泸州,故只有梁漱溟一人前往。蒋介石谈话的情况,梁漱溟是这样记录的:“我说明本会成立动机,是受党派问题刺激,而以求大局好转自任。蒋先生屡次要我们说公道话,而不知道我们说话甚难。我们说一句话批评政府,则被人指为接近共产党或站在某一边了。我们说一句话指谪(原稿为“摘”,郭宏改)到共产党,又被人指为接近政府,或为国民党利用,仿佛我们就没有我们的立场,只能以人家的立场为立场,这是非常痛苦的。这样将全国人逼成两面相对,于大局极不好。于大局不利的,即于政府不利。我们联合起来,就是在形成第三者的立场。我公既以说公道话相期勉,先要给我们说公道话的地位,那就是许可我们有此一联合。”(梁漱溟:《我努力的是什么——抗战以来自述》)

其时,不知道是蒋介石已看到了《信约》文本,还是为了示以宽容,故表示谅许。随后,蒋问统一建国同志会有哪些人,梁漱溟数了数,当数到救国会的沈钧儒、邹韬奋时,特别说:“以我所知,他们两位并没有成见的,与其让他们在这一组织的外面,还不如约在里面。”

会见罢,王世杰送梁漱溟回寓所。路上,王带着打探的口气问道:你们这是一个政党了。梁回答说:“不是,这是为了当前问题的一种联合而已。当前问题有分裂内战的危险,我们誓本国民立场,坚决反对;‘统一建国’的标题正为此而来。现在参加的,各方面人都有。彼此间,还有不少距离,须得慢慢增进彼此间的了解。纵有人想组党,现在亦说不上。在我个人则根本不承认中国的多党制是合理的。”梁漱溟的话是为了消除国民党的顾虑,他深知统一建国同志会要获得国民党的承认,这个前提是不可缺少的。

从梁漱溟的记载看,似乎蒋介石对统一建国同志会的成立有所默许,然而他应该意识到,这不过是蒋介石的一种口是心非伎俩。假使11月29日蒋介石在召见梁漱溟时果真对统一建国同志会有所默许的话,又何必责成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处对《信约》“饬加研究”呢。

在本文开头所引的叶楚伧致朱家骅函上,还有朱家骅的亲笔批示,文为:“查叶先生关于此事之第二次来函复:该会不可予以承认,附件详加评述。”评述的结论,也保存在朱家骅档案中。这个从未披露过的国民党中央组织部意见,从九个方面批驳了《信约》。其全文为:

综观该会信约十二条,有与本党主张大体相同者,有昧于事实,应予辨正(原稿作“辩正”,郭宏改)者,亦有自相矛盾者,兹分别评述如左:

一,本党矢志奉行三民主义,创建中华民国,其历次根据主义所制订之政纲政策,全国国民奉行之程度,容有参差,衷心之悦服,复似无二致。蒋先生为三民主义之最忠实信徒,亦为全党所爱戴之领袖,本党及本党领袖法律上之地位如何,自有公论,似不待“力促”也。

二,以建设完成革命,乃本党建国后一贯之主张,是以凡有挑拨国内民族感情,或主张阶级斗争破坏社会秩序者,本党均设法消弭不余遗力也。

三,本党之建设,有总理遗著《建国方略》为最高之准绳,有历次大会决议为原则上之指示,最近五届六次全会更昭告全体党员务须注重于民生主义之实践,不可谓为无方针无计划也。至于中央或地方政府之建设工作,容有思虑未周,步骤不齐者,此正有待贤智之士,共抒

卓见,贡献政府,以资改进者也。

四,本党总理所创之三民主义,目前除敌人卵翼下之叛徒外,全国国民罔不信从,全国国民之意志,果能始终集中统一于此,国家之统一自有不待言者。

五,宪法之施行,有一定之程序,其实施之程序如何,要待国民大会之决定,宪政政府似非可随宪法之颁布而立即成立者。本党总理对于宪政之施行,在建国大纲中,曾有明确之指示,该会既以诚意接受三民主义为抗战建国最高原则,对于三民主义并行不悖之建国大纲,当以亦无间言也。

六,三民主义为抗战建国最高原则,在此原则下所制订之宪法,自无违背三民主义之理,是以凡遵守宪法之各党派,亦即为遵守三民主义之各党派,其可以公开存在,自不成问题。惟本党为始终奉行三民主义之组织,本党所决定之国是国策,当永以三民主义为依据,各党派如不须有一联系组织则已,如须有一组织,自非本党莫属也。

七,本党向以党的力量透过政府军队而及于兵民,从未籍政权或武力以推进党务。试观本党总章第一条对党员资格之规定,一则曰“志愿接受”,再则曰“请求入党”,其无丝毫假借外力,迫促非党员加入本党之意可知,举一反三,不言可喻。又自本党秉政以来,对违背三民主义叛徒之讨伐,事诚有之,然此不能谬指为内战也。今后举国诚能奉行三民主义,自然欣(闻案:原文为“訢”,为欣的繁体字)合无间矣。

八,现役军人专心国防为不易之理,抗战成功宪政大行之日,军人秉政之一时现象自不再有。本党对在学之青年,最近决定不再征求入党,但学生愿参加三民主义青年团者,仍听其入团,因青年团为训练青年之机构,而非推行党务之机构也。

九,思想学术之自由不成问题,但以背谬之思想——违背抗战建国最高原则三民主义之思想――散布社会,从事煽惑者,为稳固抗战建国大计,似不能不绳之以法也。

国民党中央组织部的这个意见,首先强调“信约十二条,有与本党主张大体相同者,有昧于事实,应予辨证(原稿作“辩正”,郭宏改)者,亦有自相矛盾者”,然后再加以驳斥。而其驳斥的理由,不是以现实存在为根据,而是处处站在“党国”立场上,以维护国民党的利益为判断标准。如称蒋介石具有法律上之地位,何谓“力促”;影射中国共产党“挑拨国内民族感情”、“主张阶级斗争破坏社会秩序”,国民党将“设法消弭不余遗力”;强调宪法施行之程序,“要待国民大会之决定”,并且“宪政政府似非可随宪法之颁布而立即成立”;声称唯“遵守三民主义之各党派”才能“公开存在”,而在各党派“如须有一组织”,则非国民党莫属;诡辩国民党“从未籍政权或武力以推进党务”,而三青团为“训练青年之机构,而非推行党务之机构”;对于一切违背三民主义思想者,则“不能不绳之以法”。

根据这一“饬加研究”的结果,朱家骅在叶楚伧函上批示到:“查叶先生关于此事之第二次来函复:该会不可予以承认,附件详加评述。”此批示虽然出自为朱家骅笔下,但“不可予以承认”六字却不只是代表了国民党中央组织部的意见,也反映了国民党中枢对统一建国同志会的态度。

然而,中间党派争取民主权力的斗争并未因此而止步,统一建国同志会事实上已经诞生,它不仅捍卫了《信约》原则,而且不久还改组为中国民主政团同盟,进而发展为中国政治生活中的第三大政党。

文章来源:近代中国研究网

闻黎明
闻黎明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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