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5年3月14日,72岁高龄的李鸿章,以头等全权大臣的身份,代表屡战屡败的清政,府,前往日本求和。李鸿章赴日之前,上奏清廷,他说:“受恩深重,具有天良,苟利于国家,何暇更避怨谤。惟是事机之迫,关系之重,转圜之难,均在朝廷洞鉴之中,臣自应竭心力以图之。倘彼要挟过甚,固不能曲为迁就,以贻后日之忧;亦不敢稍有游移,以速目前之祸。”(参见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2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0年版,221页。)“苟利于国家,何暇更避怨谤”,既不能“曲为迁就”,也不能“速目前之祸”,李鸿章就是带着这样复杂的心情,以国家利益(即清政府最高当局利益)为重,不避怨谤,前往日本求和。李鸿章一行于3月19日到达日本,次日即与日本全权办理大臣伊藤博文、陆奥宗光开始谈判。前后经过五次谈判,在日方的逼迫下,于4月17日签订了近代史上空前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李鸿章因此受到举国人士的唾骂,近代史的许多论著也因此对李鸿章大加责难,笔者仔细研读了甲午中日战争中清政府向日本政府求和的有关史料,认为应当重新评价李鸿章在签订《马关条约》中所起的作用:割地赔款、丧权辱国的责任主要应当由腐朽的清政府承担(作为成员之一,当然有李鸿章一份);正是由于李鸿章在谈判中坚持不懈地努力,使清政府赔款减少1/3,奉天割地减少了近1/2(马关谈判中,日方最初提出的要求清政府赔款额为了3亿两。经李鸿章的努力。最后签约时,赔款减为2亿两,即减少了1/3。据藤村道生《日清战争》“要求割让辽东半岛的方案变化图”估算,割地面积减少约1/2。);从总的方面看,李鸿章在马关谈判中的表现不但不应当受到谴责,反而应当给以适当的肯定。
一
甲午中日战争爆发以后,海陆战场连连失利的清政府,很早就开始了求和活动。《科士达外交回忆录》称:“和谈对于中国是有利的,但是局势对于中国的和谈不能比现在更令人绝望了。……似乎谈判是谈不到的,仅是等战胜者强定条件就是了。中国官方的一部分思想情况,可以在下列美国驻北京公使田贝1894年11月13日给我的私人信中看出来,……里头说:“这个国家的情形是可怜的……我同总署人员曾有几次公开与秘密的晤谈,他们在任何代价下都要求和;有一天要求我以私人资格劝说总统出面调解,次日召集另外五国的代表,请求干涉。”(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日战争》(以下简称《中日战争》)(七),新知识出版社,1956年版。466页、489页、168页、168页、168页、168页、169页、169页、169页、169页、169页、170页、173页、174页、174页、113页、483—484页、114页、114页、118页、491页、491页、114页、125页、480—481页、478—479页、478—479页、478—479页、479页、479页。)科士达、田贝所言虽不免夸大其词,但却道出了一个事实,“似乎谈判是谈不到的,仅是等战胜者强定条件就是了”。“中国官方的一部分思想情况,……他们在任何代价下都要求和。”
但是,由于不能和日本政府直接通信,清政府只好通过驻北京美国公使田贝向日本求和。田贝称:“1894年11月22日,我与总署晤谈一次。我问他们是否能够支持这个战争。他们说,他们不能够了。……我回答说:假若他们授权给我,我可以经由我们驻东京公使谭恩先生,进行谈商。他们高兴了,请求我立即照办。于是,我向日本拍电报说:“中国希望在朝鲜独立及赔偿一个合理的战费的条件下来议和。”(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日战争》(以下简称《中日战争》)(七),新知识出版社,1956年版。466页、489页、168页、168页、168页、168页、169页、169页、169页、169页、169页、170页、173页、174页、174页、113页、483—484页、114页、114页、118页、491页、491页、114页、125页、480—481页、478—479页、478—479页、478—479页、479页、479页。)就在同日,驻北京美国公使田贝致东京美国公使电云:“中国将直接开始媾和谈判之事委托本使,媾和条件为承认朝鲜之独立及赔偿军费两件。乞将此旨递达日本外务大臣。”(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日战争》(以下简称《中日战争》)(七),新知识出版社,1956年版。466页、489页、168页、168页、168页、168页、169页、169页、169页、169页、169页、170页、173页、174页、174页、113页、483—484页、114页、114页、118页、491页、491页、114页、125页、480—481页、478—479页、478—479页、478—479页、479页、479页。)而日本政府却认为“在彼等则系选择最轻之条件,在我国连战连捷固不肯承诺此种条件;且中国今当危急存亡之秋,于讲求避难免苦之计时,犹行权谋术数,足见彼等尚无希望和平之诚意。因之,我政府更于11月27日发送下之觉书曰:‘中国政府经北京及东京美国代表者所提出之媾和条件,日本国政府不能承诺。以现在之情况而论,中国政府尚未有同意于满足媾和基础之诚意。若中国诚实希望和睦,任命具有正当资格之全权委员,则日本政府当于两国全权委员会合后,宣告日本政府之罢战条件。’”(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日战争》(以下简称《中日战争》)(七),新知识出版社,1956年版。466页、489页、168页、168页、168页、168页、169页、169页、169页、169页、169页、170页、173页、174页、174页、113页、483—484页、114页、114页、118页、491页、491页、114页、125页、480—481页、478—479页、478—479页、478—479页、479页、479页。)
由上可知,清政府早在1894年11月中旬就向日本求和,条件为承认朝鲜独立;赔偿日本军费两项。为此,户部侍郎总理衙门大臣张荫桓和军务督办处文案景星奉密命至天津,与李鸿章商讨求和事宜。李鸿章以为日本方面正以战胜而骄,若派大员赴日,虑为所轻,打算派一个洋员前往,以为试探。建议派洋员津海关税务司德璀琳赴日。这是甲午中日开战后,李鸿章为达成中日和谈出的第一策。清廷采纳了李鸿章的建议,决定派德璀琳赴日,并给以头品顶戴,携带李鸿章致日本总理大臣伊藤博文的照会东渡日本。日本政府以为,李鸿章的照会并非国书,德璀琳系西人,并非中国大员,若非中国著有声望的大员奉钦派前来,不与开议。德璀琳被拒回华。李鸿章希望通过洋员德璀琳试探日本政府的条件,进而实现中日和谈的努力至此宣告失败。
二
日本政府虽然拒绝了与德璀琳进行和谈,但并未堵死清政府求和之路。日本政府为了在谈判桌上得到更多东西,以战场上的胜利作为谈判筹码,所以在战场上继续推进的同时,在外交上压迫清政府,迫使清政府正式派出求和代表,1894年11月27日日本政府给驻日美国公使谭恩一个备忘录,内称,“中国政府如真诚希望和平,可任命具备正当资格之全权委员,日本政府当于两国全权委员会商时,宣布日本政府之停战条件”(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日战争》(以下简称《中日战争》)(七),新知识出版社,1956年版。466页、489页、168页、168页、168页、168页、169页、169页、169页、169页、169页、170页、173页、174页、174页、113页、483—484页、114页、114页、118页、491页、491页、114页、125页、480—481页、478—479页、478—479页、478—479页、479页、479页。)。清政府急于想知道日方的条件,通过美使田贝于11月30日转电东京,要求日本政府“明言究以何者作为媾和的充分基础”(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日战争》(以下简称《中日战争》)(七),新知识出版社,1956年版。466页、489页、168页、168页、168页、168页、169页、169页、169页、169页、169页、170页、173页、174页、174页、113页、483—484页、114页、114页、118页、491页、491页、114页、125页、480—481页、478—479页、478—479页、478—479页、479页、479页。),同时希望日本政府“提出两国将来应议问题之概要”(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日战争》(以下简称《中日战争》)(七),新知识出版社,1956年版。466页、489页、168页、168页、168页、168页、169页、169页、169页、169页、169页、170页、173页、174页、174页、113页、483—484页、114页、114页、118页、491页、491页、114页、125页、480—481页、478—479页、478—479页、478—479页、479页、479页。)。日本政府于12月2日复以备忘录致谭恩,转告清政府,“非具有正当资格之全权委员相会后,不能宣告媾和条件;若中国政府对此不能满足,则此次之商议即可中止”(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日战争》(以下简称《中日战争》)(七),新知识出版社,1956年版。466页、489页、168页、168页、168页、168页、169页、169页、169页、169页、169页、170页、173页、174页、174页、113页、483—484页、114页、114页、118页、491页、491页、114页、125页、480—481页、478—479页、478—479页、478—479页、479页、479页。)。至此,李鸿章知道非正式遣使不可,又恐派员赴日,受到要挟,拟以烟台或上海为议和地点。他于12月8日函奕:“现值事机棘手万分,和议不易就范,顷税务司德璀琳自日回津,鸿章与张侍郎面加询问据称;从旁诇探,所欲甚奢,……即派员会议,势不能一一曲从。……但此时赴日,实多不便,如于上海烟台两处,择一地以候晤,庶不致为所要挟”(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日战争》(以下简称《中日战争》)(七),新知识出版社,1956年版。466页、489页、168页、168页、168页、168页、169页、169页、169页、169页、169页、170页、173页、174页、174页、113页、483—484页、114页、114页、118页、491页、491页、114页、125页、480—481页、478—479页、478—479页、478—479页、479页、479页。)。为避免日方要挟,建议清政府选择会谈地点设在烟台或上海,这是李鸿章为实现中日和谈替清政府出的第二策。清廷采纳了李鸿章的建议,于12月12日经美使田贝转电东京:“中国政府兹依日本政府之意见,任命全权委员与日本全权委员会合,商议媾和。中国政府欲以上海为委员会合地。”(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日战争》(以下简称《中日战争》)(七),新知识出版社,1956年版。466页、489页、168页、168页、168页、168页、169页、169页、169页、169页、169页、170页、173页、174页、174页、113页、483—484页、114页、114页、118页、491页、491页、114页、125页、480—481页、478—479页、478—479页、478—479页、479页、479页。)日本政府当然不会同意到中国会商,12月18日通过谭恩转电清政府,“全权委员会合地必须在日本国内选定。”(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日战争》(以下简称《中日战争》)(七),新知识出版社,1956年版。466页、489页、168页、168页、168页、168页、169页、169页、169页、169页、169页、170页、173页、174页、174页、113页、483—484页、114页、114页、118页、491页、491页、114页、125页、480—481页、478—479页、478—479页、478—479页、479页、479页。)清政府仍然希望会商地点设在上海附近。12月20日经田贝电东京,“中国为往复便利,希望日本国在上海近旁选定会合地点”(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日战争》(以下简称《中日战争》)(七),新知识出版社,1956年版。466页、489页、168页、168页、168页、168页、169页、169页、169页、169页、169页、170页、173页、174页、174页、113页、483—484页、114页、114页、118页、491页、491页、114页、125页、480—481页、478—479页、478—479页、478—479页、479页、479页。)。日本政府强硬地表示:“日本政府选定广岛为全权委员会合地。”(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日战争》(以下简称《中日战争》)(七),新知识出版社,1956年版。466页、489页、168页、168页、168页、168页、169页、169页、169页、169页、169页、170页、173页、174页、174页、113页、483—484页、114页、114页、118页、491页、491页、114页、125页、480—481页、478—479页、478—479页、478—479页、479页、479页。)这样,李鸿章建议选定的对清政府谈判较为有利的会议地点,也被日本政府轻而易举地否定了。
日本政府虽然压迫清政府正式派出和谈代表,但它的真实意图并不准备认真和谈。在整个甲午中日战争中,日本政府以战争为手段,交替使用“和谈”与“战争”两种策略,目的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掠夺中国。此时日本政府所以表示愿意和谈,一方面是为了敷衍美国的调停,免致国际干涉;另一方面也是想从谈判桌上获取清政府“行予期外之让步”。为此,日本政府紧锣密鼓,进行了周密的策划。陆奥宗光和伊藤博文予筹和约草案,这个草案“大体分为三段。第一段,规定使中国确认为此次战争原因之朝鲜独立;第二段,规定我国因战胜之结果,由中国让受土地及偿金二件;第三段,确定中日两国之交换利益与我国之利益及特权,使将来我国与中国之关系一如欧美各国与中国的关系,更进一步设置数处新开商埠,并扩张江河通航权利,以规定我国永远在中国之通商航海诸权利”(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日战争》(以下简称《中日战争》)(七),新知识出版社,1956年版。466页、489页、168页、168页、168页、168页、169页、169页、169页、169页、169页、170页、173页、174页、174页、113页、483—484页、114页、114页、118页、491页、491页、114页、125页、480—481页、478—479页、478—479页、478—479页、479页、479页。)。侵略朝鲜、割让土地、赔款、取得一系列其他特权,可以说,日本政府很早就勾划出了《马关条约》的轮廓。伊藤博文还预测了这次谈判的结果:“惟关于此次来朝之中国媾和使之会见,虽信十之八九不能妥当了局,……今假定为中国计,与其此后屡战屡败竟为城下之盟,不如此时行预期外之让步,收拾此变局,较为得计。然以博文所知不信彼等为避将来之危难今日有断然之决心;若果如此,即使此次双方全权委员假令会合,终将不能达成任何协议而告终。若万一与预期相反,中国竟有大决心,则此次之会合,此事难断其不告终局。”(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日战争》(以下简称《中日战争》)(七),新知识出版社,1956年版。466页、489页、168页、168页、168页、168页、169页、169页、169页、169页、169页、170页、173页、174页、174页、113页、483—484页、114页、114页、118页、491页、491页、114页、125页、480—481页、478—479页、478—479页、478—479页、479页、479页。)伊藤博文认为:“与中国媾和使者之谈判成立与否,若一旦明言媾和条件,难保不招第三国之容喙干涉。”(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日战争》(以下简称《中日战争》)(七),新知识出版社,1956年版。466页、489页、168页、168页、168页、168页、169页、169页、169页、169页、169页、170页、173页、174页、174页、113页、483—484页、114页、114页、118页、491页、491页、114页、125页、480—481页、478—479页、478—479页、478—479页、479页、479页。)因此他说:“详细观察目前国内外形势、不能不说媾和时机尚未成熟。”(参见戚其章:《论张、邵东渡与日本广岛拒使》,齐鲁学刊,1989、5、)当时,日本政府面临的国内外形势如何呢?藤村道生在《日清战争》一书中作了这样的描绘:“许多民众狂热于战争的胜利之中,在东京市召开第一次祝捷大会的12月10日那天,‘各户悬挂连队旗和国旗,银座、日本桥、浅草、神田、下谷、山手町等地披红挂彩,妇女和儿童没神田祭典时的那种心情(《时事新报》)。陆奥外相把民众的战争热讨厌地视为:‘总的倾向是个个兴高采烈,人心欢腾,流于骄横与傲慢。国民到处陶醉于高唱凯歌之中,欲望与日俱增。……唯有进军之声人耳’。但政府内部的状况也基本相同。军令部长桦山在1895年1月所提出的《关于占有敌方土地的意见》中,就有‘除赔偿外,要占有金州半岛、山东半岛、澎湖列岛,台湾和舟山群岛之一部分。此外,还要由我国永远使用朝鲜的釜山、绝影岛、巨济岛和木浦。’藏相松方正义和青木公使也曾分别建议,要求赔偿10亿两或1亿英镑。按照陆奥的说法,国民是一方面沉醉于百战百胜的浮夸之中,另一方面各自也充满了有关将来经营的打算’,‘清国的让与唯欲其大,发扬帝国的光辉唯欲其多’。……陆奥外相看到,在国民处于‘不知进止的形势’和各国想迫使日本归于中庸’的情况下,谋求两国的调和,‘将是两失而无一得’。所以,他认为,这时只有‘推进日清的战争局势,尽量满足国民’,然后再从列强干涉的角度研究‘一变之策’”(藤村道生:《日清战争》,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年版,134—135页。)。“正如陆奥外相反复说过的那样,日本政府在这个阶段并不热心于和谈。这是因为,第一,这次(清廷一引者)所决定的两名全权代表都不过是局长一级的人物,会谈的主要目的被认为是探听日本方面的媾和条件;第二,这时对威海卫、澎湖列岛的作战还正处于计划之中,作为日本来说,认为最好是在攻下威海卫和澎湖列岛之后。12月27日,山县有朋在信中也曾预料到:因为内阁会议决定‘决心拒绝’停战,所以‘这次使节到来之际,和谈就要破裂’”(藤村道生:《日清战争》,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年版,132页。)。因此,张荫桓、邵友廉还未出使,就已决定了被拒的命运。事实正是如此。
日本政府虽以“全权不足”为借口,拒绝与清使张荫桓、邵友廉正式开议。但是,日本政府还不想把“和谈”的大门关死。日本政府通过美使转电中国政府:“若是中国政府有诚意希求和平,派遣授与适当全权委任状的高官并有名望的全权委员前来,则日本政府任何时期均可允诺再开媾和谈判。”(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日战争》(以下简称《中日战争》)(七),新知识出版社,1956年版。466页、489页、168页、168页、168页、168页、169页、169页、169页、169页、169页、170页、173页、174页、174页、113页、483—484页、114页、114页、118页、491页、491页、114页、125页、480—481页、478—479页、478—479页、478—479页、479页、479页。)日本政府要清政府派出哪位“有名望”的“高官”充当全权代表呢?前此伊藤博文曾明确地指出过:“贵国何不添派恭亲王或李中堂同来会议,郑重其事”(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之三:《甲午中日战争》(下),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393页。)。奕是皇室的重要成员,这样的屈辱使命,自然是不会被奉派的。只好由李鸿章来承担。“北京方面有意把所有关于条约的非难和责难包括实际移交割地的最讨厌的职务,都放在他(李鸿章——引者)及他的家庭肩上。”(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日战争》(以下简称《中日战争》)(七),新知识出版社,1956年版。466页、489页、168页、168页、168页、168页、169页、169页、169页、169页、169页、170页、173页、174页、174页、113页、483—484页、114页、114页、118页、491页、491页、114页、125页、480—481页、478—479页、478—479页、478—479页、479页、479页。)它充分反映了清政府战败求和的屈辱外交,
三
张荫桓、邵友廉离沪赴日时,就曾正确地指出过:“惟是御侮之策,能战而后能和”,“总之,和议之难易,必视战事之利钝为转移”(参见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2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0年版,206页。)。并且请求光绪“饬下关内外统兵大员,一意筹战,力求实效,勿以臣等之行,意存观望。他日和议可成,彼(日本——引者)固不敢别有觊觎,即和议不成,我亦不至漫无准备”@26。但实际战况如何呢?当张荫桓、邵友廉被拒逗留长崎时,正刘公岛失陷,海军覆没,辽阳败绩,盛京危急;日本政府“完成了对辽河平原的扫荡战”(参见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2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0年版,207页。)。为形势所迫,清政府焦虑万状,不得已接受日本政府的要求,决定派李鸿章为全权大臣,向日本求和。而李鸿章由于战场上的连连失利,早已被处以“革留摘顶”(《中日战争》(四),515页)的处分。此时清政府出于无奈,“尝还翎顶,开复革留处分,并尝还黄马褂,作为头等全权大臣,与日本商定和约”(《李文忠公全书·奏稿》卷79,46页。)。
日本政府得悉清政府派李鸿章为头等全权大臣后,在谈判条件上,进一步逼迫清政府,“日本政府兹声明:中国除支付军事赔偿金、承认朝鲜的完全独立外,并由于战争的结果,须割让土地。又为使将来的交际有所准绳,应缔结确切的条约”(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日战争》(以下简称《中日战争》)(七),新知识出版社,1956年版。466页、489页、168页、168页、168页、168页、169页、169页、169页、169页、169页、170页、173页、174页、174页、113页、483—484页、114页、114页、118页、491页、491页、114页、125页、480—481页、478—479页、478—479页、478—479页、479页、479页。),“若非派来具备以上谈判基础的全权,则虽再度派遣媾和使前来,亦全属无益”(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日战争》(以下简称《中日战争》)(七),新知识出版社,1956年版。466页、489页、168页、168页、168页、168页、169页、169页、169页、169页、169页、170页、173页、174页、174页、113页、483—484页、114页、114页、118页、491页、491页、114页、125页、480—481页、478—479页、478—479页、478—479页、479页、479页。),逼清政府授予李鸿章割地的全权。清政府无奈明确通知日本政府,凡是上述来电中所欲商各节,李鸿章均有此全权责任”(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日战争》(以下简称《中日战争》)(七),新知识出版社,1956年版。466页、489页、168页、168页、168页、168页、169页、169页、169页、169页、169页、170页、173页、174页、174页、113页、483—484页、114页、114页、118页、491页、491页、114页、125页、480—481页、478—479页、478—479页、478—479页、479页、479页。)。由此可见,李鸿章奉派为头等全权大臣,还未出国,清政府就已原则上答应了日本政府割让土地的要求,怎么能把“割地求和”的责任完全委过于李鸿章呢!
李鸿章对于“割地”之说是如何看待的呢?“他知道……这种割让,对于他是斩头之罪”(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日战争》(以下简称《中日战争》)(七),新知识出版社,1956年版。466页、489页、168页、168页、168页、168页、169页、169页、169页、169页、169页、170页、173页、174页、174页、113页、483—484页、114页、114页、118页、491页、491页、114页、125页、480—481页、478—479页、478—479页、478—479页、479页、479页。)。因此,他在奉诏至京,和光绪的召对中,曾明确表示:“割地之说,不敢担承、假如占地索银,亦殊难措,户部恐无此款”(《中日战争》(四),538页)。他知道“这责任从各方面来看都是危险的”(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日战争》(以下简称《中日战争》)(七),新知识出版社,1956年版。466页、489页、168页、168页、168页、168页、169页、169页、169页、169页、169页、170页、173页、174页、174页、113页、483—484页、114页、114页、118页、491页、491页、114页、125页、480—481页、478—479页、478—479页、478—479页、479页、479页。)。所以请翁同龢同往日本议和,共同承担割地赔款的屈辱使命,但被翁同龢拒绝。“若余曾办过洋务,此行必不辞,今以生手办重事,胡可哉?”(《中日战争》(四),538页)李鸿章坚决表示:“割地不可行,议不成则归耳”(《中日战争》(四),538页)。可见,在受命之初,李鸿章是坚决反对割让土地的。
但是,摆在李鸿章面前的是日本政府的强硬声明,“日本政府兹特声明:中国除支付军事赔偿金,承认朝鲜的完全独立外,并由于战争的结果须割让土地。又为使将来的交际有所准绳,应缔结确切的条约。若非派来具备以上谈判基础的全权,则虽再度派遣媾和使前来,亦全属无益”(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日战争》(以下简称《中日战争》)(七),新知识出版社,1956年版。466页、489页、168页、168页、168页、168页、169页、169页、169页、169页、169页、170页、173页、174页、174页、113页、483—484页、114页、114页、118页、491页、491页、114页、125页、480—481页、478—479页、478—479页、478—479页、479页、479页。)。李鸿章“迭与王大臣等会议,均以敌欲甚奢,注意尤在割地。现在事机紧迫,非此不能开议”(参见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2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0年版,220页。)。军机大臣奕劻等认为“倭奴乘胜骄恣,其奢望不可亿计。现在勉就和局,所最注意者,惟在让地一节。若驳斥不允,则都城之危,即在指顾。以今日情势而论,宗社为重,边徼为轻,利害相悬,无烦数计”(参见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2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0年版,222页。)。光绪迫于无奈,终于授予李鸿章以“商让土地之权,令其斟酌重轻,与倭磋磨定议”(参见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2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0年版,222页。)。发给李鸿章写有“便宜行事,豫定和约条款,予以署名画押之全权”字样的《全权敕书》(《中日战争》(三),470页。)。由此可见,割让土地等屈辱条件,是清政府最高统治当局在军事失利、日本政府的威逼形势下,经过多次讨论,由光绪最后作出裁定,授权给李鸿章的。李鸿章肩负历史所赋予的屈辱使命,带着“苟利于国家,何暇更避怨谤”,“但期争回一分,即免一分之害”(《中日战争》(三),609页。)的复杂心情,前往日本求和。
四
李鸿章在马关谈判中的策略是正确的,谈判中的表现基本方面也是应当肯定的。
李鸿章一行于3月14日离开天津,3月19日到达马关,20日即与日本全权大臣伊藤博文、陆奥宗光举行了第一次谈判。李鸿章依照国际惯例,“请于媾和条约开议之始,两国之陆海军立即一律休战,以为商议和约条款之地步”。声明“所请休战一事,乃为妥成和约之第一要义”(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日战争》(以下简称《中日战争》)(七),新知识出版社,1956年版。466页、489页、168页、168页、168页、168页、169页、169页、169页、169页、169页、170页、173页、174页、174页、113页、483—484页、114页、114页、118页、491页、491页、114页、125页、480—481页、478—479页、478—479页、478—479页、479页、479页。)为了使和谈早日达成协议,谈判中,李鸿章从中日两国的长远利益出发,就中日关系大发宏论:“中日两国为亚洲常被欧洲列强猜忌之两大帝国,两国人种相同,一切文物制度的渊源也莫不相同;今虽一时交战,终不可不恢复双方永久之交谊,此次幸而息止干戈,不仅应恢复从来之交谊,目冀更进而为亲睦之友帮。……西方洪流不断向我东方冲击,此非吾人应深加戒备、同心协力、联合黄色人种,不断讲求防止之策以对抗白色人种之时期乎?惟信此次交战当不致妨碍两帝国恢复其天然同盟也。”(参见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2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0年版,227—228页。)李鸿章的这些议论,无疑是从世界大势、中日友好的长远利益出发,为此次谈判奠定基调,讽示日本政府迅速达成和解。关于这一点,伊藤、陆奥当然听得十分明白,“他所以不断表示羡慕我国的改革进步,……又论东西两洋的形势以戒兄弟阋墙而招外侮,主张中日同盟,不外讽示迅速完成媾和的必要”(参见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2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0年版,227—228页。)。对于李鸿章的这些议论,陆奥评论说:“他所谈论的虽然只是今日东方政界人士的老生常谈,但是他如此高谈阔论,其目的是想借此引起我国的同情,间用冷嘲热骂以掩盖战败者的屈辱地位,尽管他是狡猾,却也令人可爱,可以说到底不愧为中国当代的一个人物”(参见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2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0年版,222—228页。)。
日本方面深知清政府首先希望的是停战,所以在紧接着的第二次谈判中,日方提出了极其苛酷的停战条件:“日本兵应占守大沽、天津、山海关所有城池堡垒,我军驻各处者,应将一切军需交与日本军队暂管;天津至山海关铁路由日本军务官管理;停战限期内军事费用应由清国支补”(《中日战争》(四),327页)。对此,李鸿章严正地指出:“现在日军并未至大沽、天津、山海关等处,何以所拟停战条款内竟欲占据?”(《中日战争》(五),370页)“三处皆系险要之地,若停战期满,议和不成,则日军先已据此,岂非反客为主?”(《中日战争》(五),371页)“所开停战条款,未免凌逼太甚!”(《中日战争》(五),371页)“所议停战之款,实难照办。”(《中日战争》(五),372页)
第二次谈判后,李鸿章向清政府电奏了日方的停战条件,清廷电示李鸿章“所开停战各款,要挟过甚。……难允各条暂置勿论,向索和议中之条款”(《中日战争》(四),328页)。据此,李鸿章在中日第三次谈判中撤回停战之议,并索议和条款。
在第三次谈判完毕的归途中,李鸿章受到日本暴徒的开枪狙击,“中左颊骨,血流不止。子未出,登时晕绝”(《中日战争》(四),329页),清政府虽然担心李鸿章的身体,但更关心的是和议顺利进行。“和议条款(日本—引者)允于今午(3月25日—引者)面交,若该大臣不克亲往,盼其将条款先行送交,即日电达,……彼正在理曲之时,李鸿章据理与争,或不■终秘不与”(《中日战争》(四),330页)。日本政府所担心的是,“若李鸿章以负伤作借口,中途归国,对日本国民的行为痛加非难;巧诱欧美各国,要求它们再度居中周旋,至少不难博得欧洲二、三强国的同情。而在此时,如一度引出欧洲列强的干涉,我国对中国的要求亦将陷于不得不大为让步的地步”(《中日战争》(四),329—330页)。因此,日本政府迅速地作出了除台湾澎湖列岛及其附近地区外,其他战地无条件停战的允诺。李鸿章被刺受伤时,“枪子击破左镜,中左颧,深入目下,……初,众医之议取枪子也,请命于中堂曰:‘割取枪子,子出则创愈,然难保无虞;且取出之后,尚须静养多日,尤不能稍劳心力’。中堂慨然曰:‘国步艰难,和局之成,刻不容缓,予焉能延宕以误国乎?死生有命,我宁死无割!’遇刺之明日,见血满袍服,或言曰,“此血所以报国也。”中堂潜然出涕曰:‘舍予命而有利于国,予亦不之靳也。’”(《中日战争》(五),381—382页)当时某西报记述曰:“中堂忧劳伤心,创亦难速愈,然中堂心虽忧而气不馁,力疾筹商一切,虽创剧偃卧,犹口授事机,一若未经受创也者,力谏不听,众医苦之。”(《中日战争》(五),382页)李鸿章不顾自己的伤痛,向清政府表示:“中堂身受重伤,幸未致命,中堂不幸,大清举国之大幸,此后和款必易商办,……俟和款送到,再力疾妥议,随时电闻”@59。当陆奥通知他承诺无条件停战时,他十分高兴,表示“本人负伤未愈,不能躬赴会所商议,然就病榻谈判,随时皆可”(参见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2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0年版,244页。)身负重伤仅仅三天后,李鸿章就如此表示,这不能不表明他对清廷的赤胆忠心,对议和进程的深切关心。卒与日本签订了为期21天的停战条约。
停战条约签订的当天,李鸿章就照会伊藤、陆奥:“甚愿将永远和局事宜从速开议,俾停战期限未满之先,和局已可成议,本大臣现因受伤静养,中外名医均以轻出为戒,是以一时不能躬往会议处所。……拟请即将所拟和局要款,开具节略,送到本大臣,以便查核,设如此办法,贵大臣未能遽以为然,本大臣拟于寓内布置会议处所,俾本大臣不至负伤外出受风,仍可与贵大臣会议一切。”(《中日战争》(五),387页)日方同意将和约底稿送来,但强硬地要求在“4日以内回复或将约内各款全行承允,或将某款更行商酌”(《中日战争》(五),388页)。
李鸿章接到日方和约底稿的当天,就电告总理衙门,指出“其最要者:一、朝鲜自主;二、奉天南边各地台湾澎湖各岛尽让与日本;三、赔兵费库平银三百兆两”(《中日战争》(四),334页)。李鸿章认为:“日本所索兵费过奢,无论中国万不能从;纵使一时勉行应允,必至公私交困,所有拟办善后事宜,势必无力筹办,且奉天为满洲腹地,中国亦万不能让。日本如不将拟索兵费大加删减,并将拟索奉天南边各地一律删去,和局必不能成,两国惟有苦战到底。”(《中日战争》(四),334页)李鸿章请示清政府,就上述各项“迅速酌核应准应驳之处”(《中日战争》(四),336页)。而清政府最高当局议无结果。
清政府议无结果,而4日的限期已到,李鸿章“为免逐条应对之烦”,把日本和约底稿“大意合为四端”,“即一朝鲜自主,二让地,三兵费,四通商权利”(《中日战争》(五),389页),答复日本一说帖,同时摘要向清廷报告,“于让地一节言奉天南边割地太广,日后万难相安。赔费一节,有中国财力短绌,万办不到,非大加删减不可。通商利权一节,言子口半税减为值百抽二,并将一切税钞豁除,与各国定章不符;又机器进口改造土货运人内地免税,亦难准行”(《中日战争》(四),337页)。李鸿章分析,“若和议速成,赔费恐须过一万万,让地恐不止台澎”(《中日战争》(四),337页)。但他自己“断不敢擅允,惟求集思广益,指出遵行”(《中日战争》(四),337页)。并说,“停战期只剩10余日,事机急迫,求速代奏。请旨示复”(《中日战争》(四),337页)。陆奥读到李鸿章的说帖,认为这份说帖“笔意精到,仔细周详,将其所欲言者尽情地说了出来,不失为一篇好文章”(参见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2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0年版,263页。)。
清廷电示李鸿章,“南北两地,朝廷视为并重,非至万不得已,极尽驳论而不能得,何忍轻言割弃。……让地应以一处为断,赔费应以万万为断,与之竭力申说”(《中日战争》(四),338页)。以后,李鸿章两次备文,反复申说,与日方约定4月10日再次谈判。是为第四次谈判。第四次谈判时,伊藤面交对中国修正案的复文。赔款减为2亿两,割地也稍有让步。谈判集中于赔款割地两项。伊藤强硬地表示:“中堂见我此次节略,但有允不允两句话而已”(《中日战争》(五),408页)。而李鸿章抱着“争回一分是一分”(《中日战争》(四),338页)的态度仍苦苦争执,“总之现讲三大端:二万万为数甚巨,必请再减;营口还请退出;台湾不必提及”(《中日战争》(五),414页)。李鸿章与伊藤“反复辩论两点钟之久”,伊藤“口气过紧”“毫不活动”(《中日战争》(四),341页)。第二天(4月11日),伊藤函告李鸿章,声明“昨交和约条款,实为尽头一著;中国或允或否,务于四日内告明,其四日限期,系从昨日算起”(参见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2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0年版,289页。)。可见相逼之甚,李鸿章再函伊藤相商,伊藤重申“实系尽头一著,无可再商”(参见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2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0年版,292页。)。李鸿章把第四次谈判的内容及与伊藤函件往复情形,详细电告清廷,请求指示。清政府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电示李鸿章,“如竟无可商改,即遵前旨与之定约”(《中日战争》(四),345页)。尽管接到了最后谕旨,李鸿章在第五次谈判中,仍然努力争取,就像“市井买卖,彼此争价”(《中日战争》(五),418页)似的,要伊藤赔款再减5000万,5000万不能让,让2000万(《中日战争》(五),419页。)。甚至苦苦哀求:“无论如何,总请再让数千万,不必如此口紧”(《中日战争》(五),420页。),“又要赔钱,又要割地,双管齐下,出手太狠,使我太过不去”(《中日战争》(五),420页。)。“赔款既不肯减,地可稍减乎?到底不能一毛不拔”(《中日战争》(五),420页。)。“我并非不定约,不过请略减。如能少减,即可定约。此亦贵大臣留别之情,将来回国,我可时常记及”(《中日战争》(五),420页。)。“赔款既不肯少减,所出之息当可免矣”(《中日战争》(五),421页。)。虽说可怜巴巴,但不能指斥为可耻。战败求和能要求谈判者挺起腰杆,威风凛凛、堂堂正正吗?
李鸿章的苦苦哀求,虽然不会得到伊藤的怜悯,也不会改变日本政府的既定侵略计划;但是李鸿章从中日友好的长远利益出发,以此次中日战争的起因是日军进入中国,清军并未进入日本以及清政府的实际困难为由,援引国际惯例,不顾年事已高,伤痛之躯,在较短的谈判限期内,利用尽可能多的机会,反复与伊藤、陆奥辩驳,“舌敝唇焦,磨到尽头处”(《中日战争》(四),347页),终于使日方在最初提出的和约底稿上作了较大的让步。
不可否认,在日本侵略者的淫威面前,李鸿章对日本侵略者说过一些颂扬的话,也不适当地乞求过日本侵略者。这除了是一些外交辞令外,说明李鸿章对日本侵略者的本质认识不清,存在幻想。
“条约已不是李鸿章的条约而是皇帝的条约了。因为在签字前每一个字都电达北京,皇帝根据军机处的意见,才授权签字。”(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日战争》(以下简称《中日战争》)(七),新知识出版社,1956年版。466页、489页、168页、168页、168页、168页、169页、169页、169页、169页、169页、170页、173页、174页、174页、113页、483—484页、114页、114页、118页、491页、491页、114页、125页、480—481页、478—479页、478—479页、478—479页、479页、479页。)事实确是如此。在整个谈判过程中。李鸿章既未擅权。也未越权。他随时把日方的威逼条件和自己的意见电告清廷,请求指示。即使是得到了清廷的最后谕旨,他仍抱着“争回一分,是一分”的态度,苦苦争执,几至于乞怜、哀求。因此,我们怎么能把丧权辱国、割地赔款的罪责,统统加在仅仅是具体执行谈判签约的李鸿章一人身上呢?
五
《马关条约》签约第二天,4月18日李鸿章一行自马关登轮回国。李鸿章的谈判顾问美国人科士达在回忆录中记述了他随李鸿章回到天津时的情况:“他们对总督举行了一个大的欢迎,好像他不是签订屈辱的和约,而是凯旋归来,大沽炮台鸣炮致敬,铁路沿线排列军队,举枪敬礼,官吏们叩头致敬,表示完全的顺服。似乎整个天津到车站奏军乐,鸣礼炮来欢迎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日战争》(以下简称《中日战争》)(七),新知识出版社,1956年版。466页、489页、168页、168页、168页、168页、169页、169页、169页、169页、169页、170页、173页、174页、174页、113页、483—484页、114页、114页、118页、491页、491页、114页、125页、480—481页、478—479页、478—479页、478—479页、479页、479页。)科士达认为:“这是他多年官吏生活中和他一起并受他统治的人民的表面欢迎”(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日战争》(以下简称《中日战争》)(七),新知识出版社,1956年版。466页、489页、168页、168页、168页、168页、169页、169页、169页、169页、169页、170页、173页、174页、174页、113页、483—484页、114页、114页、118页、491页、491页、114页、125页、480—481页、478—479页、478—479页、478—479页、479页、479页。)。“但是当他到了(他自己的)衙门,接见僚属。批阅函件以后,那些外部的表现变成深沉的凶兆了。他知道了各省总督及大部将官上奏,反对这个条约,于是他关于皇帝是否批准条约,至觉惶恐。”(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日战争》(以下简称《中日战争》)(七),新知识出版社,1956年版。466页、489页、168页、168页、168页、168页、169页、169页、169页、169页、169页、170页、173页、174页、174页、113页、483—484页、114页、114页、118页、491页、491页、114页、125页、480—481页、478—479页、478—479页、478—479页、479页、479页。)这是十分矛盾的。“大沽炮台鸣炮致敬,铁路沿线排列军队、军枪敬礼;官吏们叩头”,这种有组织的正式欢迎,显然是经过相当一级允许和组织的,不是“人民”自发地进行的。起码代表了天津官吏与军队对李鸿章的态度。“而各省总督及大部将官上奏,反对这个条约”确也是事实。在这个极其矛盾的现实面前,李鸿章犹豫了。“关于皇帝是否批准条约,至觉惶恐。”“他在暴风雨的面前,似乎丧失了勇气”(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日战争》(以下简称《中日战争》)(七),新知识出版社,1956年版。466页、489页、168页、168页、168页、168页、169页、169页、169页、169页、169页、170页、173页、174页、174页、113页、483—484页、114页、114页、118页、491页、491页、114页、125页、480—481页、478—479页、478—479页、478—479页、479页、479页。),转而要求科士达代替他:“在军机处或内阁为这个条约申辩并催促批准”(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日战争》(以下简称《中日战争》)(七),新知识出版社,1956年版。466页、489页、168页、168页、168页、168页、169页、169页、169页、169页、169页、170页、173页、174页、174页、113页、483—484页、114页、114页、118页、491页、491页、114页、125页、480—481页、478—479页、478—479页、478—479页、479页、479页。)。
无容置疑,李鸿章是希望迅速批准条约的。因为他既是这一场战争的直接指挥者,又是“和约”的直接签订者。所以他既深刻了解战场上的成败利钝,不是靠口舌所能济事的,又十分清楚日本侵略者贪欲无底,并为此正在积极准备。因此他根据中日双方的情况,特别是根据清政府自身的情况,认为战争不能再继续了,和约必须迅速批准。但是,和约能否批准,最后的决定权仍在光绪手中。光绪可以不批准条约,甚至把李鸿章处以“斩监候”的处分。清政府前此有过先例,1878年崇厚出使俄国,在沙俄的胁迫愚弄下,签订了《里瓦基亚条约》。清政府认为“违训越权”、“窒碍难行”,将崇厚革职拿问,并定为“斩监候”,无奈时移事异,那一次清政府在军事上取得了胜利,而这一次清政府却彻底地失败了。
在朝野上下一片“废约再战”的声浪中,光绪也曾“意欲废约颇决”(《中日战争》(一),126页。)。甚至表示要“亲率六师,与贼决一死战”(《中日战争》(一),126页。)。但究竟能否再战?光绪并未凭感情用事。他指令在前线督师的两江总督刘坤一(时在榆关护军)和署直录总督王文韶,“体察现在大局,安危所系,各路军情战事,究竟是否可靠,各抒所见,据实直陈”(《中日战争》(四),17页。)。王文韶的回答是:“臣在津言津。如提督聂士城、总兵吴宏洛、章高元、陈风楼等军士气联络,必可一战。其在榆关以迄辽沈各路军营,亦各有可用之将。究竟是否可靠,臣实不敢臆断”(《中日战争》(四),42页)。刘坤一的回答是:“职在兵戎,宗社所关,惟有殚竭血诚,力任战事,此外非所敢知”(《中日战争》(四),43页。)。光绪接到王文韶与刘坤一的复电后批准了和约。至于光绪为什么最终批准和约,在他宣示批准和约明发的朱谕中说得再明白不过。“自去岁仓猝开衅,征兵调饷,不遗余力;而将少宿选,兵非素练,纷纭召集,不殊乌合,以致水陆交绥,战无一胜。至今日关内外情势更迫,北则近逼辽沈,南则直犯京畿,皆现前意中之事。”光绪“将一和一战,两害熟权,而后幡然定计”(《中日战争》(四),106—107页。)批准了和约。因此,怎么能把签订《马关条约》的罪责全部降在李鸿章一人身上呢?正是由于李鸿章在谈判中坚持不懈的努力,使日方在最初提出的和约底稿上作了较大的让步。因此,李鸿章在整个马关谈判中的所作所为,不但不应当受到谴责,反而应受到适当的肯定;投降卖国的罪责不应当由李鸿章一人承担(当然作为统治阶级的一员,李鸿章应承担一份),而首先应当由清政府的最高统治者光绪以及清朝腐朽的统治阶级来承担。
(文章来源:《内蒙古大学学报:哲社版》1991年第0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