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其章:论李鸿章的近代化纲领

在十九世纪六十年代兴起的中国近代化运动中,李鸿章地位之重要,作用之巨大,这是众所公认的。近年来,在这方面已有不少文章发表。提出了许多创见,改变了过去那种对李鸿章全盘否定的一边倒局面。但是,李鸿章在中国近代政坛上活跃的时间特别长,又是一个具有相当复杂性的历史人物,要想对他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殊非易事。本文拟就李鸿章的近代化纲领略述管见。

中国近代化思想的提出,应追溯到林则徐、魏源等人。在近代中国,林则徐最早主张,中国要战胜西方国家的侵略,就必须学习西方国家的“长技”,使之变为中国之“长技”;“制炮必求极利,造船必求极坚”(《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第16卷,第581页。),与侵略者角逐海上,方能克敌制胜;并强调“此系海疆长久之计”。(《林则徐书简》,第182页。)他的这一思想,被魏源用“师夷之长技以制夷”(魏源:《海国图志》第2卷,第5—18页。)一语概括之,在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那末,李鸿章和林则徐、魏源之间,究竟有无继承关系呢?在前一个时期,对此问题曾展开过热烈的讨论:一种意见认为,李鸿章乃至曾国藩和左宗棠,他们接过林、魏“师夷”的口号,成为林、魏的继承者;另一种意见认为,李鸿章等人不是林、魏的继承者,因为林、魏“师夷”的目的是为了“制夷”,而李鸿章等人则是为了“镇民”。两种意见相互对立,究竟以何者为是?对此,应该进行具体分析。

在近代中国,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近代化思想的最初形态相当简单,只是以“师夷长技”为基本内容。而所谓“长技”,不过“船坚炮利”而已。一般说来,在这一点上,从林、魏到曾、左、李并无二致。如果从实践的观点出发,把历史的发展看作是一个客观过程的话,那末,我们便不难发现,从林、魏的“师夷”到曾、左、李的“师夷”,正是合乎规律的发展。就此而论,不能否认曾、左、李是林、魏的继承者。但是,曾、左、李与林、魏所处的历史条件不同,这就决定了他们“师夷”的动机和目的也并不相同。从思想渊源来说,李鸿章所走的道路不仅与林、魏迥然相异,而且与曾、左也不尽一样。所以,笼统地谈曾、左、李和林、魏之间的继承关系,这是不足取的。

在李鸿章的时代,主张近代化的代表人物之间,既有其共性的一面,也有其个性的一面。就拿李鸿章和左宗棠相比,二人所处的时代虽然相同,但其近代化思想的渊源却不完全相同。在这一点上,左宗棠与林、魏倒有着很多相似之处。早在鸦片战争期间,左宗棠的近代化思想即已开始萌芽。他自称:“自道光十九年海上事起”(《海防档》(乙),福州船厂,第8页。),在英国鸦片侵略的刺激下,他开始研究海防问题,并得出了“造炮船、火轮”为“固守持久之谋”的结论,恰与林则徐的主张不谋而合。他自己也承认,林则徐“前后各疏,与宗棠策洋议论多有合者”。(《左文襄公全集》书牍,第1卷,第17页。)他还对魏源的《海国图志》十分推崇,赞为发愤之作,并称自己的造船制械活动是:“此魏子所谓师其长技以制之也。”(左宗棠:《海国图志序》。)可见,左宗棠不仅与林、魏有着同样的思想渊源,而且公开承认自己是林、魏事业的后继者。

和曾国藩相比,李鸿章近代化思想的萌发也是比较晚的。1861年,当曾国藩已将“师夷”思想付诸实践、在安庆设立内军械所时,李鸿章尚未认识到“师夷”的必要性。1862年4月8日,李鸿章率第二批淮军两千人抵上海。当时,淮军服装不整,武器简陋。外国人见之,辄加以讥笑。起初,李鸿章尚颇自信,说,“军贵能战,非徒饰观美,迨至一试,笑未晚也!”(《清史稿·李鸿章传》。)但他的思想变化很快。仅仅二十天之后,当目睹了洋枪队同太平军作战之后,他的看法便开始有所改变。30日,他致函曾国藩说:“连日由南翔进嘉定,洋兵数千,枪炮并发,所当辄靡。其落地开花炸弹,真神技也!鸿章……密令我营将弁随从,学其临敌之整齐静肃,枪炮之施放准则,亦得切磋观感之益。”(《李文忠公全集》朋僚函稿,第1卷,第13页20页。)其钦羡之情溢于言表,并流露出“从而学之”之意。此后,他便一面函托其兄李瀚章在广东购买洋枪,一面请常胜军统领华尔代为物色洋匠,以制造炸炮。这是李鸿章“师夷”活动的开始。他的近代化思想就是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的。

起初,李鸿章由于对西方的“长技”接触未久,将“师夷”的范围仅局限于洋枪、炸炮而已。及驻沪日久,阅历渐丰,其“师夷”的范围也有所扩大,认识更趋于明确。1863年2月2日,他向曾国藩报告参观英、法军舰后的感受说:“鸿章亦岂敢崇信邪教,求利益于我,惟深以中国军器远逊外洋为耻,日戒谕将士,虚心忍辱,学得西人一二秘法,期有增益。……若驻上海久而不能资取洋人长技,咎悔多矣!”三个月后,即5月4日,又函称:“每思外国兵丁口粮贵而人数少,至多以一万人为率,即当大敌。中国用兵多至数倍,而经年积岁不收功效,实由于枪炮窳滥。若火器能与西洋相埒,平中国有余,敌外国亦无不足。俄罗斯、日本从前不知炮法,国日以弱;自其国之君臣卑礼下人,求得英、法秘巧,枪炮轮船渐能制造,遂与英、法相为雄长。中土若于此加意,百年之后,长可自立。”(《李文忠公全集》朋僚函稿,第2卷,第48页;第3卷,第16—17页。)李鸿章开始认识到:(一)学习西洋的“长技”,俄、日二国已先行之,此举并非有辱中国;(二)西洋的“长技”不是仅限于洋枪、炸炮,而且还有轮船;(三)“师夷”的根本目的,是渐能自行制造枪炮轮船,庶可使中国“与英、法相为雄长”,“百年之后长可自立”。对曾、左,李三人来说,其近代化思想虽渊源有别,经历互异,却都达到了同一的认识。

不过,还要指出的是,李鸿章对中国近代化的认识并未长期停留在原来的水平上。同曾、左相比,他的近代化思想前进了一大步,主张把“师夷”与“变法”联系起来。这说明:他对“师夷”的认识逐步透过表面,而进入到较深的层次。在这一点上,他不仅超越了前辈的林、魏,而且确实比同时代的曾、左高出一筹。因此,从发展的观点看,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李鸿章是否为林、魏的后继者,而在于不能回避这样的事实,即李鸿章的近代化思想已经突破了林、魏“师夷”的时代局限,而达到了更高的水平。

李鸿章近代化思想集中表现于“外须和戎,内须变法”八个字上,故人们称这八个字为李鸿章的近代化纲领。对于“外须和戎”一条,一般论者多持非议的态度,认为正是在“外须和戎”方针的指导下,李鸿章对外“一贯妥协,投降卖国”。即使近年来倾向于肯定李鸿章的学者,也认为“外须和戎”作为一条最高原则,是半殖民地统治者“软骨症”的表现。这些指责和分析不能说没有一点道理,因为李鸿章确实干了不少对外妥协投降的事。但是,仅仅把李鸿章对外妥协投降的事和“外须和戎”简单地联系起来,这样的认识还是停留于表面现象,未免失之浮浅。这会使我们很难发现“外须和戎”方针所包含的若干合理的积极的因素。其实,李鸿章之所以提出这条方针,是有其复杂的历史背景和深刻用意的。

“外须和戎,内须变法”纲领的提出,有一个发展过程。早在1862年,李鸿章到上海不久,目睹了洋枪队的作战情况后,即表示“断不与之失和”,“似当与委曲周旋,但求外敦和好,内要自强”。1881年,他正式提出了这一著名的纲领。他说:“天下事无一不误于互相牵制,遂致一事办不成,良用喟叹!处今时势,外须和戎,内须变法。若守旧不变,日以削弱,和一国又增一敌矣。自秦政变法而败亡,后世人君遂以守法为心传;自商鞅、王安石变法而诛绝,后世人臣遂以守法取容悦。今各国一变再变而蒸蒸日上,独中土以守法为兢兢,即败亡灭绝而不悔。天耶,人耶!恶得而知其故耶?”经历二十年的宦海生涯,深切体验到因循守旧的严重危害,尤其是在了解到外国“一变再变而蒸蒸日上”的情况之后,李鸿章益加坚信自己心中蓄之已久的救时方案,便把它纲领化了。可见,这个纲领的提出是有明确的针对性的,其根本的目的和本意是要挽救国家民族的“败亡灭绝”。这一点是可以肯定的。

“外须和戎”,对还是不对?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不能靠排中律,用简单的“非此即彼”是解决不了问题的。我们必须进行具体的分析。李鸿章提出这一方针,并不是无来由的,而是基于中外力量的现状和对比。他说:自古用兵,未有不知己知彼而能决胜者。若彼之所长、己之所短尚未探讨明白,但欲逞意气于孤注之掷,岂非视国事如儿戏?”(《李文忠公全集》奏稿,第24卷,第12页、11页。)那末,中外相较,孰短孰长呢?他指出:“外国利器、强兵百倍中国,内则狎处辇毂之下,外则布满江海之间,实能持我短长,无以扼其气焰。盱衡当时兵将,靖内患或有余,御外侮则不足。”(《李文忠公全集》朋僚函稿,第5卷,第24页。)反复比较之后,他认为:“彼之军械强于我,技艺精于我,即暂胜必终败。”何况“有贝之财,无贝之才,均未易与数强敌争较”(《李文忠公全集》朋僚函稿,第11卷,第7页。)呢?因此,他主张“驭夷之法,以羁縻为上”(《曾文正公书札》第33卷,第9页。),“力保和局”。(《李文忠公全集》奏稿,第24卷,第12页、11页。)这就是李鸿章提出“外须和戎”方针的由来。

应该看到,无论“和戎”也好,“羁縻”也好,都不应与“投降卖国”划等号。“和戎”的主要用意是:“隐忍徐图”(《李文忠公全集》朋僚函稿,第11卷,第7页。),“明是和局而必阴为战备”,“彼见我战守之具既多,外侮自可不作,此不战而屈人之上计;即一旦龃龉,彼亦阴怀疑惧,而不敢遽尔发难。”(《李文忠公全集》奏稿,第24卷,第11页、12页。)李鸿章既认识到中国的积弱,也明知列强为中国之大敌。他说:“长久之患在西人。堂堂华夏,积弱至此,岂一人一时所致!”要改变中国积弱的局面,就必须力图自强。“我能自强,则彼族尚不至妄生觊觎;否则,后患不可思议也。”(《李文忠公全集》朋僚函稿,第4卷,第17页,第3卷,第13页。)但并非短期之功,“积诚致行,尤需岁日迟久,乃能有济”。而中国要强,就得师法西方,“若我果深通其法,愈学愈精,愈推愈广,安见百数十年后不能攘夷而自立耶?”(《李文忠公全集》奏稿,第19卷,第48页、45页。)

可见,李鸿章之提出“外须和戎”,是从当时的中国现状和中外力量对比出发,其长期的目标是希望中国将来立于世界强国之林,用意至为深远。对这条方针仅仅从字面上去理解,是完全不够的。

“外须和戎”方针的提出,也是与当时的远东形势密切相关的。总的看来,第二次鸦片战争后,远东形势渐趋缓和,中国的外部压力大为减轻。当时,远东国际形势的基本格局是英俄的对立和争霸,然由于俄国力有未逮和英俄两国力量不相匹敌,故还不可能直接发生军事对抗。日本明治天皇睦仁登基伊始,即以对外扩张为基本国策,但羽翼尚未丰满,暂时也难以发动大规模的侵略战争。这就决定了当时远东地区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会有一个相对和平的国际环境。对中国来说,这确实是一次百年难逢的发奋图强的大好机遇。七十年代初,曾有人致书李鸿章,分析世界大势,谓列强“二十年中必不暇与中国为难”。这是颇有见地的。李鸿章也认为:“洋人所图我者,利也,势也,非真欲夺我土地也”。就是说,根据当时的形势分析,他认为,列强暂时不会发动大的侵略战争,但仍会垂涎中国的利权,“我未能尽餍所求,口舌之端即兵戎之渐”。在他看来,对外交涉尤要慎重,处理得当即可消弭兵端;否则,口舌之争便有可能引起兵戎相见。于是有“外须和戎”方针的提出。

李鸿章“和戎”之策,可用两句话概括之,一是“委曲周旋”;一是“刚柔调剂”。(《李文忠公全集》朋僚函稿,第11卷,第7页;第10卷,第27页;第11卷,第7页;第1卷,第26页;第4卷,第17页。)在对外交涉中,他一贯将此奉为圭臬。其效果如何呢?从七十年代的对外交涉实践看,是有得有失的。试看李鸿章主持和参与决策的以下五次对外交涉:

第一次,关于1871年《中日修好条规》的交涉。在谈判中,日本代表企图援引欧美诸国之例,将种种不平等条款订入约内,要求“准予西人成例,一体定约”(《李文忠公全集》奏稿,第17卷,第53—54页。),甚至竟“荟萃西约,取益各款,而择其尤”。(《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81卷,第40页。)李鸿章与之往返驳辩,坚决拒绝其无理要求,最后按中方提出的约稿略改而定约。这是中日两国间签订的第一部条约,是一部平等条约。日本政府对这部条约极为不满,翌年遣使来华,要求修改,又遭到李鸿章的驳斥。1873年,日方知成约难以再改,才勉强换约。

第二次,关于1873——1874年《中秘查办华工专条》和《中秘友好通商条约》的交涉。七十年代初,秘鲁贩卖、迫害华工的事件被揭露,李鸿章认为此“实中国百姓所共恨,亦万国公法所不容”(《李文忠公全集》译署函稿,第2卷,第5页。),准备与之严正交涉。1873年,秘鲁政府为缓和国际舆论的谴责,派使节到华商订条约。经过八个月的交涉,数十次的争论,才订立了《中秘查办华工专条》和《中秘友好通商条约》十九条。《专条》是一个护侨条约,对保护华侨的权益做了一些明确的规定。对这次交涉也是应该基本肯定的。

第三次,关于1874年《中日北京专条》的交涉。是年4月,日本政府借口琉球船民被杀一事,派兵三千余人从台湾南端登陆。侵台日军遭到高山族人民的英勇抵抗,加之传染病流行,死伤病者达侵略军总人数的六分之一。办理台湾等处海防兼理各国事务沈葆桢亲抵澎湖,筹备战守。日军兵力既少,财力难支,陷入了严重的困境。但是,日本政府故意虚张声势,一面做出准备宣战的姿态,一面派全权大臣来华进行外交讹诈。李鸿章致函总理衙门,认为此案“中国亦小有不是”,主张“抚恤琉球被难之人,并念该国兵士远道艰苦,乞恩犒赏饩牵若干,不拘多寡,不作兵费”。(《李文忠公全集》译署函稿,第2卷,第42页。)于是,总理衙门与日本全权大臣签订台事专条,承认日军侵台是因“台湾生番曾将日本国属民等妄为加害”,是“保民义举”,“中国不指以为不是”(《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343页。),并规定付给日本“抚恤”银十万两,付给日军在台地“修道建房”等费银四十万两。这实际上是变相的赔偿军费。此专条的签订,不仅使日本从中国得到了一笔赔款,而且为其日后吞并琉球找到了借口。

第四次,关于1876年《中英烟台条约》的交涉。1875年2月,英国派出一支由武装人员组成的“远征队”,侵入云南,遭到当地居民堵击,其翻译官马嘉理等数人被杀。英国政府以对华绝交相要挟,并声言派兵进滇进行恫吓。清政府派李鸿章为全权大臣,同英国公使威妥玛交涉。李鸿章建议清廷“扩怀柔之大度,屏悠谬之浮言,委曲求全,力持定见”。(《清季外交史料》第6卷,第23页。)同年9月13日,李鸿章与威妥玛签订了《中英烟台条约》十六款及附加之《另议专条》。这是自近代以来,继1842年《南京条约》和1858年《天津条约》之后,中国与外国签订的第三个严重不平等条约。它规定除抚恤在滇被害人员家属外,还增开通商口岸,广设租界,扩大领事裁判权,免征租界内外外国商品厘金,英人可派员至云南调查和进入西藏探路,等等。这个条约给中国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在交涉中,李鸿章还答应遣使到英国谢罪,更给中国蒙上一层外交耻辱。

第五次,关于1876年吴淞铁路事件的交涉。1866年,英人未经中国政府许可,即在上海修筑吴淞铁路。1876年,铁路竣工并开始运行。不久,火车轧毙人命,因而引起交涉。适李鸿章在烟台同英使威妥玛交涉滇案,不能不商谈吴淞铁路事件。威妥玛态度十分强硬。李鸿章函告威妥玛,中国的原则有两条:一是“务在保我国自主之权,期于中国有益”;二是“洋商亦不致受损”。并派道员盛宣怀等到上海与英国代表谈判。谈判中,盛宣怀等对英国的方案一一据理驳回,最后议定:(一)中国用二十八万五千两规平银买回铁路,“定于一年限内分三起付清”;(二)铁路收回后,“行止悉由中国自主,永与洋商无涉”。(《洋务运动》(六),第135页、137页。)

从七十年代的五次对外交涉中,可以看出,中国有得有失。如果认真分析一下,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中国的这些“失”,与“外须和戎”原则本身并无必然的联系。国家之间发生纠纷,甚至以兵戎相见,但终究要归于和。考虑到国家的长远利益,做出某些暂时的让步和妥协,有时是必要的、无可厚非的。因为“和戎”的目的是争取赢得“自强”的时间。但损害国家根本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和”,却是违背“外须和戎”方针的,只能使中国愈来愈深地堕入半殖民地深渊,欲图“自强”而不可能。本来,在中日台事、中英滇案的两次交涉中,对方都因处于困境而渴望从速解决,中国方面完全可以利用自己的有利条件而取得较好的谈判结果,们李鸿章却在对方的虚声恫吓下接受了不平等条款。这样,李鸿章在贯彻“外须和戎”方针的过程中,其原则和实践便有时相互矛盾,构成了他的二重外交性格。八十年代后,他在对外交涉中的这种性格矛盾愈来愈明显,大幅度地向妥协投降倾斜,这已是人们所熟知的了。

由此可见,对于李鸿章提出的“外须和戎”方针,不能简单地一棍子打死,而应该以历史主义的态度,联系历史实际,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外须和戎,内须变法”是一个完整的纲领。不能把“外须和戎”从中游离出来,孤立地去理解。“外须和戎”和“内须变法”二者相辅相成,构成了不可分割的统一体。

在李鸿章看来,“外须和戎”是“内须变法”的必要条件。他曾明确指出:“至难得者,时也。外海藩篱尽撤,门庭堂户,我已与人共之,岂可一日以为安哉?所幸彼阴用其浸淫之渐,而外托于通商之利,暂为羁縻,我得以闲暇为绸缪之计。此诚不可多得之机会!”(《海防档》(丙)机器局(一),第20页。)他发现六十年代中期出现的这次机遇,并认为应该抓住这次难得的机遇,使中国臻于富强之境,这表现了他的远见卓识。但是,他也明白,和西方国家相比,中国起点晚,基础差,且阻力很大,欲力图自强,亦非朝夕之功。他说:“鄙见谓须渐次经营,埋头做苦功,使人知尚有志气,略可相安,宇内升平,再议豪举善”。(《李文忠公全集》朋僚函稿,第10卷,第28页。)所以,他非常希望中国能有一个较长时期的和平国际环境,以实现中国的自强。这就是为什么在《筹议海防折》中,他不厌其烦地阐述这个道理:“要使天下有志之士,无不明于洋务,庶练兵、制器、造船各事可期逐渐精强,积诚致行,尤需岁月迟久,乃能有济。目前固须力保和局,即将来器精防固,亦不宜自我开衅。彼族或以万分无理相加,不得已而一应之耳”。并指出:“不变通则战守皆不足恃,而和亦不可久也”。(《李文忠公全集》奏稿,第24卷,第12页、11页。)显而易见,李鸿章的主张是:先要“力保和局”,通过变法达到“器精防固”,使列强不敢轻起觊觎之心,以实现长久之和。

在李鸿章的近代化纲领中,“变法”是其核心。他认为,古今时势不同,必须力破成见,改弦更张,不能死守祖宗的成法。丁日昌根据李鸿章授意而写的一件“密禀”中说:“船、炮二者,既不能拒之使不来,即当穷其所独往。门外有虎狼,当思所以驱虎狼之方,固不能以闭门不出为长久计也”。(《海防档》(丙)机器局(一),第5页。)就是说,闭关锁国的时代已经结束,当熟思自强之策,变通旧制,弃我之短以就彼之长。李鸿章也指出:“外患之乘,变幻如此,而我犹欲以成法制之。譬如医者疗疾,不问何症,概投之以古方,诚未见其效也”。(《李文忠公全集》奏稿,第24卷,第12页、11页。)怎样才能改变中国的处境呢?在他看来,唯一的出路就是破除成法。否则,“若事事必拘守成法,恐日即危弱而终无以自强。”(《李文忠公全集》奏稿,第39卷,第28页。)变法自强,是李鸿章近代化纲领的主旨所在。应该说,历史地看,这正是其近代化思想中的精华部分。

李鸿章变法思想的哲学基础,乃是中国古代朴素的变易观。从变易的观点出发,他认为“一国法度当随时势为变迁”(《清代四名人家书》,第144页。),而中国之所以积弱不振,“莫外乎不谙世事,默守陈法”。(《李鸿章尺牍》,第63页。)但是,他不是将变易观局限于论证中国历史上某一王朝的兴衰更迭,而是从更广阔的范围内默察世界大势,从而发现世界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奇变”。他将此称之为“三千余年一大变局”。他说:“窃维欧洲诸国,百十年来,由印度而南洋,由南洋而东北,闯入中国边界腹地。凡前史之所未载,亘古之所未通,无不款关而求互市。……合地球东西南朔九万里之遥,胥聚于中国,此三千年一大变局也。”(《李文忠公全集·奏稿》,第19卷,44—45页。)

处此“三千余年一大变局”,面对“数千年来未有之强敌”,中国应该怎么办?李鸿章说:“今日所急,惟在力破成见,以求实际而已”。“处数千年未有之奇局,自应建数千年未有之奇业”。(《李文忠公全集》奏稿,第24卷,第11页,第39卷,第28页。)空谈难济时艰,因循无以自强。他认为:中国的出路只有“皇然变计”,“稍变成法”,(《李文忠公全集》朋僚函稿,第13卷,第9页。)并强调指出:“自强之道,在于师其所能,夺其所恃”。(《李文忠公全集》奏稿,第44卷,第45页。)对于当时盛行于官场的因循苟安风气,他不禁为之慨叹,“中国上大夫沉浸于章句小楷之积习,武夫又多粗蠢而不加细心,以致所用非所学,所学非所用。无事则嗤外国之利器为奇技淫巧,以为不必学;有事则惊外国之利器为变怪神奇,以为不能学”。(《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25卷,第■页。)并大声疾呼:“姑不必以赵武灵王胡服为比,即须综核名实,洋学实有踰于华学者,何妨开此一途?”(《李文忠公全集》朋僚函稿,第15卷,第4页。)在请设广方言馆的奏折中,他还一一列举“洋学”之所长,为中国自强所必需:“西人所擅长者,测算之学,格物之理,制器尚象之法,无不专精务实,泐有成书。经译者十才一二,必能尽阅其未译之书,方可探赜索隐,由粗显而入精微。我中华智巧聪明岂出西人之下?果能精熟西文,转相传习,一切轮船、火器等巧技,当可由渐通晓,于中国自强之道似有裨益”。(《李文忠公全集》奏稿,第3卷,第12页。)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不能不说它是一种进步的历史观。

在当时的形势下,李鸿章提出他的近代化纲领,是顺应历史潮流的。它对当时中国社会的发展确实起到了推动的作用。但是,也要看到,李鸿章的近代化纲领有一个根本性的缺陷,就是作为纲领核心的变法,只是为了固本治末。他说:“经国之略,有全体有偏端,有本有末”。所谓“本”,就是“中国文物制度”。在李鸿章看来,中国文物制度“事事远出西人之上”,“所以郅治保国邦、固丕基于勿坏者”。(《洋务运动》(四)第14—15页;《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25卷,第4页。)对于这个“本”,是一定要坚持,不可有丝毫动摇的。所谓“末”就是“洋器”,包括“外国利器”和“制器之器”。对于这个“末”,要努力学到手,才能够御侮而自立。这样,李鸿章的纲领本身便先天地带有不可调和的矛盾。把经济同政治分离,把生产力同生产关系及其上层建筑分离,欲求其单方面的发展,只可收效于一时,而不会奏效于长远。后来,维新派人士批评李鸿章等人之学习西方,是“逐末而忘本”,“遗其体而求其用”,(《郑观应集》上册,第734页。)“仅摭拾泰西皮毛,汲流忘源”(梁启超:《饮冰室文集》第40卷,第3页。),这是很有道理的。

总之,李鸿章的近代化纲领是一个较低层次的改革纲领。从中国本身看,它固然有着进步的意义;而从世界范围看,它却是落后于时代的。我们应对它进行科学的总结,既不抹煞其中包含的积极因素,也要从中汲取深刻的教训,以作为后世之殷鉴。

(文章来源:《社会科学研究》1989年第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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