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梭阴阳界”——《聊斋志异》法律思想解读
作者:柳岳武[1]
摘要:《聊斋志异》一书高度反映了明清社会生活。通过该书,蒲松龄为代表的时人不仅对现实司法世界进行批判、对清官作出呼吁,而且对阴间司法进行大胆想象。这一阴阳相通的司法设想成为此时期乡村社会维持人心、安排正义的重要手段,客观上对匡救法律阙如、道德沉沦的明清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以此观之,在某些社会中,塑造一种公共信仰,不仅是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甚至可以弥补法律控制的缺陷。
关键词:《聊斋志异》;法律思想;明清时期
A Study on the “Liao Zhai Zhi Yi” legal Thoughts
Abstract: The book of “Liao Zhai Zhi Yi” which derived from the real-life had reflected the real life. Through the book these people who had been lived in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y not only criticized the social justice, but also had a bold imagination and design to the underworld justice. More importantly, the throughout imagination of the underworld and living world justice not only provided an important means to maintain the justice, but also had an important function to rescue the Ming and Qing Society whose law was lack whose moral was collapse.
Keywords: “Liao Zhai Zhi Yi”, legal thoughts, the time during the late Ming and the early Qing Dynasty
优秀小说具备三个基本特征:源于生活、反映生活、高于生活。中国优秀短篇文言小说《聊斋志异》刚好具备这些特征。[1](P.187)首先,书中司法故事要么是作者亲身经历,要么是传闻所得,但题材却源于生活。其次,作者不厌其烦描述诸多司法故事,其目的在于反映生活,在某种意义上,这些司法故事活灵活现地反映出一个黑暗腐败的现实司法世界(即人间司法)。再者,作者书写这些故事有一个更高的诉求,它代表的不仅是作者以及时人对现实生活的诅咒,更有对未来生活的期待,对美好生活的诉求。
《聊斋志异》中的司法故事充分贯彻了三大主题,其对现实司法世界的指责、诅咒是通过蒲松龄及时人对人间司法世界的批判去体现的,而对美好、公平合理的未来司法世界的期待则是通过对清官的赞扬、呼吁,对阴间司法严明无私、公平合理的想象去体现的。[1](P.86)当他们的冤屈无法在人间获得申雪时,他们寄希望于另一个世界,他们相信自己的灵魂将在阴间世界的时空隧道内获得正义:他们的冤屈将最终得到申雪,那些穷凶恶煞、为富不仁、贪赃腐败的官贵人将得到罪有应得的报应。《聊斋志异》这种穿越阴阳两界的司法设想正反映出作者及同时期芸芸大众的这一思想情节,更反映了生活于社会最底层的民众对现实司法的不满,对理想司法世界的诉求。因此,笔者认为:这一阴阳相通的司法设想,不仅成为明清时期中国乡村社会维护人心、安排正义的重要手段,而且客观上对匡救法律阙如、道德沉沦的封建社会秩序发挥重要作用。笔者甚至认为,在传统社会中,果报等心灵信仰因素客观上会发挥维护社会公正、安排人心正义的辅助作用。它不仅与法律不抵触,而且可以弥补法律控制之不足。基于此论,笔者拟对《聊斋志异》“穿梭阴阳”的司法思想进行研究,抛砖引玉、以鉴方家。
一、激浊扬清——对人间司法的批判和呼唤
(一)对人间司法的批判
《聊斋志异》诸多司法故事有一个共同的思想主题,那就是对现实世界的批判。蒲松龄为何在该书中重墨渲染此点,根本原因在于现实司法世界过于腐败、社会不公现象相当严重。它导致现实世界黑白颠倒,强者为富不仁,弱者有冤无以申雪。公平与正义在黑暗腐败的现实司法世界中不可能给后者带来机会,广大下层民众永无止境地呻吟于现实生活之中。基于这一事实,更多是出于义愤,蒲松龄及时人借《聊斋志异》一书对这一现实世界司法现状进行严厉批判。
首先,对人间折狱之乱的批判。折狱之乱是明清社会黑暗体现之一,蒲松龄在《聊斋志异》中对其进行了重点批判。其中典型一例是《郭安》一篇。该篇两个小故事皆揭露了人间司法官吏的无能。一个故事讲述的是孙五粒之仆李禄谋杀某一仆人却误杀了另一仆人郭安,邑宰陈其善不知如何判决,但在郭父以只有一子且将来“何以聊生”的一再诉求下,邑宰竟将杀人犯判给郭父做儿子。另一故事讲述的是有个人杀了人,被杀者的妻子将杀人犯告到官府,邑令接到状纸后大怒,马上将杀人犯拘捕到案。但其判决也令人不可思议,邑令认为,杀人犯杀害别人丈夫让其妻子守寡,居心不良。为惩罚杀人犯,邑令将被杀者妻子许配给杀人犯,以让杀人者妻子守寡去作为对杀人犯的惩罚。如此判决,蒲松龄无言以对,只能称:“此等明决,皆是甲科榜所为,他途不能也”。在另一故事《折狱》一篇的批语中,蒲松龄又以“异史氏曰”方式,对人间司法官员的折狱无能作出了批判。文称:“世之折狱者,非悠悠置之,则缧系数十人而狼籍之耳。堂上肉鼓吹,喧阗旁午,遂吨蹙曰:‘我劳心民事也。’云板三敲,则声色并进,难决之词,不复置念,耑待升堂时,祸桑树以烹老龟耳。呜呼!民情何由得哉!”[2](P.404)
其次,对人间滥刑作法的批判。从《聊斋志异》诸多司法故事来看,“严刑”似乎是封建社会司法审判程序中的一个必备环节,它不仅是司法官员取证的重要手段,也是他们强迫被告招供的常用手段。这一行为曾给清末来华的西方人以强烈印象,他们在批判清廷司法运作中的刑罚作法时就称:“法律所不允许的一些更加严厉的摧残和折磨在个别的案件中照样可以使用”,“这常常使得一些人不得不招供承认他们事实上根本就没有的罪行,以便从那无法忍受的残酷折磨中求得暂时喘息的机会。”[3](P.160)而《聊斋志异》中的许多故事都揭露了司法官员在审判中的滥刑行为。如《冤狱》就是典型一例。该案主人翁朱生平时爱开玩笑,一天他因丧偶而求邻村的一位媒人做媒。在这位媒人家边,朱生看到一位长得很标致的年轻女性。当媒婆询问朱生要找什么样的女子时,朱生指着刚路过的这位女子称,能找到这样的一个女人就心满意足了。媒人告诉朱生那女子是有夫之妇,并戏称,如朱生杀了她的丈夫,她将为他操办。而朱生也戏称,此事不难。当时双方均属戏言,不想却招来一场人命官司。因为不久后那女子的丈夫真被人杀死了。为追捕真凶,邑令逮捕了邻保和所有邻人,那位媒人刚好在内。在“血肤取实”下,邻媪(媒人)供出她与朱生的“戏言”,朱生因此遭到逮捕。他虽“百口不承”,但却遭到无穷搒掠。不仅如此,邑令因怀疑被杀者妻子与朱生有染,也对该女子“搒掠之,五毒参至”。“妇不能堪,诬服”。当再拷掠朱生时,朱生因怜悯被杀者妻子诬服后的悲惨状况,决定自己一人承认莫须有的罪名。该故事后虽得神鬼之助而使朱生和被害者妻子得到昭雪,但邑令屈打成招的刑罚作法却处处充斥。
再者,对人间贪官污吏的批判。《聊斋志异》中的不少故事描述了一个相似的主题,即构成人间司法的法官群体大都是些贪劣无能之徒,他们欺软怕硬、官官相护。蒲松龄用大量笔墨描述了这类故事,其目的不仅表达了自己对现实司法现状的不满,也揭示了此类现象在明清社会普遍存在。[4](P.45)其中《成仙》一篇就是最好的例证。周生家奴因黄姓官员家奴放牛糟蹋其庄稼而诟骂对方,对方回去后向主人告状,黄姓官员遂仗官势将周生家奴送官,并遭到官府的拷打。一怒之下的周生到邑令处状告黄家,结果却因邑令与黄家勾结而将周生关入大牢,并以周生与海盗为伙的罪名判其死刑。周生后虽因成仙告御状而获救,但整个故事都勾勒出人间司法的黑暗,以及作者对官官相护、为富不仁者的批判。[2](P.26-28)与此主旨相关的另一故事为《红玉》。故事主人翁冯生因得狐女红玉之助,娶了吴村卫氏。一日,卫氏抱子登墓祭扫时被邑绅宋氏看到。该绅官至御史,因坐行贿免,但居林下之际却大煽威虐,淫人妻女无数。他窥卫氏美色,企图以重秽方式让冯生主动让出卫氏。当来人将此事告诉冯生父子后,冯生父子大怒,将前来关说之人骂得狗血喷头。宋家得知这一情况后遂仗势欺人,派出许多人到冯家,不仅将冯生父子打伤,而且将卫氏抢去。经此变故,冯生的父亲不久后就悲愤辞世,而冯生自己却只能抱着儿子一次又一次地告状。虽然“兴词”“上至督抚,讼几遍,卒不得直”,卫氏也因“不屈”宋绅而死,但冯生之冤始终得不到申雪。[2](P.86-88)冯生后虽得狐女红玉之助,雪此大仇,但人间世司法官吏的黑暗却是蒲松龄书写该故事的一大主题。不仅如此,以冯生这一平常人家为背景勾勒该故事,更能反映出明清时期社会司法的恶劣状况。即官吏腐败、司法黑暗现象非常普遍。
《聊斋志异》中的某些故事还对司法官吏的贪赃受贿行为进行了揭露。如《田七郎》篇,田七郎因与人争夺猎豹而殴人致死,被捕入狱。他的好友武承休为了救他,特以重金贿赂邑宰,又以百金贿赂仇主,才将其救出。此行为本身就反映出官吏受贿、执法不严之劣迹。后来武承休因家奴林儿调戏子妇、投靠某御史家,与武承休为敌。对方行贿法官,将武承休之父毙命公堂。田七郎为报武承休之恩,将林儿和该御史一家统统杀死。武承休为脱干系,破产夤缘当路,得以身免。[2](P.149-151)整个故事皆暴露了司法黑暗这一主题。因此蒲松龄在的《冤狱》一篇结尾处特以“异史氏曰”的方式,对这一人间世贪污腐败行为进行批判。其文称:“每见今之听讼者矣,一票既出,若故忘之。摄牒者入手未盈,不令消见官之票;承刑者润笔不饱,不肯悬听审之牌。蒙蔽因循,动经岁月,不及登长吏之庭,而皮骨已尽矣!”[2](P.315)
(二)对人间清官的赞扬与呼唤
通过《聊斋志异》一书,蒲松龄等时人还表达了另一种情怀,即对人间的期待。这一期待就是“清官”的出现和存在,作者及时人希望通过清官这一角色去荡涤那邪恶黑暗的司法世界,让所有遭受压迫、有冤无处伸的世间人能在清官身上得到公平。因此,蒲松龄笔下的清官是一种正义的象征,是一种对社会执法公平的希望所在。[5](佚文)
如何才能体现出清官的清明之处,蒲松龄巧妙地使用了对比方法,即针对同一案件,糊涂官员只知道用酷刑迫使受冤者招供,而清官则会通过智慧、仔细观察与推理去侦破案件,最终使疑案大白天下。应罪者加刑,含冤者昭雪。
该书最能体现清官清洁廉明、昏庸法官无能的两则故事是《诗谳》和《胭脂》。《诗谳》中青州居民范小山的妻子贺氏于某年四月间一个细雨朦胧的黑夜被人杀死在家中,作案现场只留下一把诗扇,上题“王晟赠吴蜚卿”字样。郡官接到报告后马上问案,虽然郡官不知王晟是何许人,但却知吴蜚卿是本地人,而且该人平素佻达不羁。得到这把诗扇后,不仅乡里人认为吴某为杀人犯,而且郡官也认为此案为吴某所为。但当郡官将吴某拘捕审问时,吴某却缄口不认。无奈之下,郡官不得不对他施以酷刑,他最终被屈打成招。虽然此案后又“驳解往复,历十余官”,但终无异议,吴某遂被定为杀人犯。就在吴某即将被处以极刑之际,深受当时百姓爱戴的周元亮被派到青州作道员。当他再次查阅此案时,马上发现了破绽。其中最重要的疑点是吴某杀人没有确证。鉴于疑点很多,且断定吴某没有杀人动机的前提下,周元亮不顾范家反对,将吴某放出了大牢,另行关押。随后周元亮就传讯了南郭某肆主人。之所以传他,是因为周元亮在一次躲雨的偶然机会下曾在该店墙上见过扇上所题之诗。店主人告诉周元亮,题诗者为日照李秀才。顺藤摸瓜,周元亮派人将李秀才拘捕到案,但李秀才却称,诗词虽是他所作,但该扇上的字却非他所写。在周元亮的审讯下,李秀才供出了另一朋友,即沂州的王佐。因为从字迹判断,那是他的字。周元亮又拘来王佐,王佐供出该诗是因益都铁商张诚的请求而作,所谓王晟者是铁商的表兄。当最终拘捕到张诚时,张诚承认了一切。他本想冒充吴某之名去诈奸贺氏,不意因对方反抗而将其杀死。至此,所谓“三年冤狱,一朝而雪”,时人“无不称颂”。周元亮这一清官之清在蒲松龄看来,正是得益于他平时的谨慎和断案时的仔细观察。因为就此案论,周元亮首先从四月间下雨之夜携带纸扇这一累赘之物产生了怀疑,又因平时仔细留心而从南郭酒店墙壁上的题诗发现了重要线索。此案对蒲松龄的影响非常大,他认为:居官者词赋文章只是华国之具,而真正有用的东西则是实干能力,即“天下事,入之深者,当其无,有有之用。词赋文章,华国之具也,而先生以相天下士,称孙阳焉。岂非入其中深乎?而不谓相士之道,移于折狱。”[2](P.369)
《胭脂》一篇也表达了类似主题,但在这一主题之上,蒲松龄又给清官安排了另一项任务,那就是在司法实务中要成人之美,即情理法兼容。[6](P.84)这一主题尤其体现在施愚山对该案的最终判决上:对于宿某这一强奸终止犯,施愚山却以“怜弱柳之憔悴,未似莺狂”而“稍宽笞扑,折其已受之惨;姑降青衣,开其自新之路”。对于毛大这一刁猾无籍之市井凶徒,则判以“断首领,以快人心”。对于胭脂这一怀春少女,判词虽对其“春婆之梦”进行了申斥,但终以“葳蕤自守,幸白璧之无瑕;缧绁苦争,喜锦衾之可覆”,不仅没有判其有罪,反以“嘉其入门之拒,犹洁白之情人;遂其掷果之心,亦风流之雅事”而令“该邑令作尔冰人”[2](P.446),与鄂生结合而完案。此案不仅体现出以蒲松龄为代表的明清时人对清官的赞扬,而且体现出他们对情理法的认同。即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只有在合情合理的前提下,司法官员所判案子才被认为是真正的合法。否则,如仅按生硬条文去判案,即使合法也得不到大众的认同和赞扬。
二、虚构鬼蜮——对阴间司法的想象
人间司法的黑暗、冷酷无情、冤屈者永无雪耻的绝望,不仅让《聊斋志异》的作者及时人构思出另一个司法世界,而且普通的社会大众也期望这一世界真的存在。在他们心里,他们均期望在阴间,在鬼蜮,在人逝后的灵魂世界里存在另一面貌的司法世界。他们不仅相信这一世界和他们所生活的真实世界之间存在诸多重合,而且相信这两个世界之间是相通的。他们不光认为阴间世界里也广泛存在贪污受贿,讲求人情的现象,但更相信这一世界与他们所生活的真实世界之间有所不同,即他们能在那里最终获得公平。[2]更为重要的是,明清时人乃至一般文人士子均相信这一世界的存在。[7](P.198)如道咸时期做过地方高级刑官的张集馨及时人就相信这一世界的存在。一次他的侄子就称:“侄之无子,因为刑官时,恐其死者含冤,凶徒漏网,杀人太多,因此绝嗣。”[4](P.167)对此,张集馨也深信不疑。他不仅举出了诸多不法官员遭果报的例子,而且将其作为警惕自身行为的重要威慑机制。如他称:中军马荣桂、蓬溪吴令、候补令张见田、简州史悠辰,“皆白日见鬼,追命而毙。此外不可胜数,莫谓天道无凭也”。[4](P.92)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因担心枉法将遭果报,他更力求做到“问心无愧,情法相平”。[4](P.167)
蒲松龄通过《聊斋志异》对阴间司法的想象实则是明清时期大众思想的一个缩影,因此《聊斋志异》中的阴间司法情景也是明清大众对另一司法世界进行想象的真实反映。具体言之,《聊斋志异》设想的阴间司法世界不仅具备与人间司法世界“部分重合”的特征,更具备与人间司法相分离的特点。
(一)阴间司法与人间司法的“部分重合”
首先,它体现在阴间司法是人间司法的“继续”和“翻版”。由于阴间司法世界是人们对人间司法世界深怀不满后的设想,是生者对活着世界完全绝望后的诉求,因此,他们设想的阴间司法世界不仅是人间司法世界的一种继续,而其场景却又是对人间司法世界的一种翻版。当一种官司在人间得不到公平、一种冤屈在人间世界得不到昭雪后,绝望的他们期望这一行为在另一个世界即阴间能继续进行。而阴间的这一“继续”照样需要相同的两造、证人、甚至人间的审判官员,同时还需要一个丰都大帝、阎罗王作为更高级、更具权威的审判官员,对各造进行审判。在罪恶状、生死薄上清楚记载有所有人生前行状的前提下,当业镜[8](P.14-15)就像现代高技术录像一样记录下每位参与者此前的一言一行时,作恶犯罪者在铁证面前必然低头服罪,冤屈者将最终得到昭雪。这一虚构不仅给人间遭受厄运、心灵绝望的人们以心灵慰藉,而且给他们提供了追求公平、正义的心理诉求。正是阴间司法世界是人间司法世界的翻版,因此阴间司法世界更是人间司法的继续。这类情况在《聊斋志异》的鬼故事中处处可见。其中《李伯言》一篇就是一例:生者王某被死者——“婢父”告发,其理由是“盗占生女”。当各造对簿公堂时,王某因在阴间没有证人,特将邻居周生(生者)从人间“请到”阴间作证,证明其所买婢女为“实价购买”,并期望在证人的证明下减轻罪行。后来王某在阴间司法大堂上仍因“故犯”遭受笞刑才被放回阳间。[2](P.98-99)另如《窦氏》一篇也体现了同样的主题。故事主人翁南三复与窦氏始乱终弃,在窦氏抱着他们的孩子前往南家乞求见一面而不可得的情况下,母子均僵毙于南家门外,而始乱终弃的南三复却另娶了某一大姓之女。窦女死后,生者窦父虽曾求助于人间司法,但终因南三复以“千金行赂”而不可得。在人间司法无法获得救助的情况下,窦氏冤魂开始动用阴间果报机制。她先勾引该大姓女子在南家上吊身亡,后又使姚孝廉已故之女扮成曹家新妇进入南家,裸尸于新床之上。当姚孝廉发现女尸被盗且又赤裸裸地出现在南三复家中后,状告南三复,最终才使南三复以“发冢见尸罪”坐死。[2](P.229-230)由此观之,正是由于阴间司法只是人间世司法的一种继续,且只是社会大众对另一个世界司法场景的想象,因此,人间的司法才是阴间司法的真正模板。
其次,阴间司法与人间司法一样,也广泛存在贪赃受贿的黑暗行为。在蒲松龄及时人看来,阴间也是一个人情世界,这一人情世界反映出的仿佛不是时人的“尝试性的正义衡平感觉”[9](P.13),而是导致了贪赃枉法行为在阴间也很盛行。如《公孙夏》一篇就暴露出阴间如同阳世一般,买官卖爵行为很严重:保定国学生某病危之际梦一贵客至,称其为十一皇子座客,如某愿当官,他可以帮忙当上太守。该国学生称自己并无此等奢望,来客称可以先给一半钱即五千缗。该国学生不太相信,来客明确告诉他,他为其所买官职为阴间城隍之缺,因为该国学生命中注定三日内必死。该国学生回阳后赶紧让家人操办,他死后遂当上了城隍。[2](P.540-542)该故事虚构的阴间世界与阳间一样,钻营、贪劣照样存在。另一故事《席方平》篇也揭露了同样的主题,即在阴间的司法实务中,冥司官员的受贿情形非常严重。如故事中的席方平之父席廉因与邻居富户羊家有仇,羊姓死后贿赂冥司将席父勾到阴司。席廉临终前将这一切告诉了其子席方平。席廉死后,席方平非常生气,他要到冥司去为父伸冤。当他的魂魄来到冥司后,却发现其父遭到冥司衙役的毒打,其原因是衙役需索时,席父无钱。席方平见此更为生气,他没有想到阴间也如此黑暗。因此,他写状词,并乘城隍早朝时喊冤诉求,但羊某却又一次内外贿通,结果城隍却以所告无据判席方平败诉。席方平见此更为愤怒,他决定到更高的阴司官员那里去上诉。当他跑到百里外的郡衙向郡司上诉时,他又一次遭到郡司的拷打,郡司驳回官司,要求城隍加以处理。城隍怕席方平再度上诉,让鬼差押他“还阳”。在还阳途中席方平再次乘机逃脱,并赴冥王处上诉。但在冥王那里,席方平也没有讨到公平,他不仅遭到冥王的二十大板,而且在触怒冥王后又遭炮烙和锯解之刑。遭到如此重刑后,阎王为防席方平再度上告,又让鬼差押他还阳,但中途又被他逃掉。席方平定要在阴间讨得公道才肯罢休。最终席方平终于在灌口二郎处讨得公平,阴司贪官城隍、郡司、冥王以及行贿者羊某均遭处罚。该故事所虚构的阴间司法的黑暗形象与人间一模一样,官员的贪劣、受贿很严重,而滥刑行为也如同人间一样。
再者,阴间司法在人情方面也与人间司法一样,情理法广泛存在。在《聊斋志异》的鬼故事中,阴间世界也是一个讲人情的世界,[9](P.38)而且这一人情味并不比人间淡薄。当某人因于人间曾施惠于城隍或孝敬过鬼官甚至是阴间差役后,以上受惠者在阴间司法的运作过程中也会因此偏护这些施惠者。这一“施惠——回报”机制表面上是一种人情行为,而实际上却是一种枉法行为。即当阴间世界施行司法时,这一要求合情、合理为前提的司法机制与人间并无二致。此类讲人情的情理法案例在《聊斋志异》中就有好几篇,代表性的有《陆判》、《酒狂》、《阎王》、《土偶》、《细侯》等。其中尤其是《阎王》、《土偶》和《细侯》三故事。在《阎王》一篇中临朐人李常久在野外喝酒时碰到一股旋风匍匐而来,他遂“敬酹奠之”。后来某一天内他迷迷糊糊地被人邀着进入一座宫殿,在那里他不仅见到了阎王,而且还发现自己嫂子的手足被钉在门上。见到这些后,李非常害怕,他不明白他的嫂子为何遭此酷刑。阎王似乎看出了李的心思,他首先安慰李不用害怕,并称他之所以召他来,是为了感谢他此前的盛情款待——奠酒相邀。至此,李常久才稍稍安定。他乘机向阎王求情,但阎王却称,像他嫂子那样的悍妇如此体罚罪有应得,因为她三年前曾乘其妾生子之机将一根针扎在产妇的肠子上,导致该妾此后脏腑常痛。尽管如此,李常久还是请求阎王宽恕其嫂子。而该阎王也因此前曾受惠于李而改变阴司的法律——将这一悍妇宥之。此故事中阎王之所以宥李长久之嫂,就因为他曾欠李常久的人情。这明显是一种“徇私枉法”的情理法行为。[2](P.211)
最后,阴间司法在审判方法上也与阳间略同,严刑逼供是其迫使犯罪嫌疑人招供的重要手段。针对司法活动中的用刑行为,蒲松龄甚至当时社会时人虽反对屈打成招,但却又认为适当的用刑是必要的,此点刚好反映出中国传统法律中的“重刑轻民”思想。[10](赏刑)如在《冤狱》篇末的“异史氏曰”中,蒲松龄就称:“即或邻里愚民,山村豪气,偶因鹅鸭之争,致起雀角之忿,此不过借官宰之一言,以为平定而已,无用全人,只须两造,笞杖立加,葛藤悉断。”[2](P.315)不仅如此,就是作者设想的阴间司法世界内,作者对阴间司法刑罚却作了一个表面上看似乎与其思想趣旨相违,实则相符的安排。出于对人间刑罚残酷却又难以求得公平正义的愤慨,以蒲松龄为代表的明清时人希望构思出另一个公平正义的诉求殿堂。在那里残酷刑罚,不仅成为维系人心善良、保证人性至善的基本前提,而且成为制裁人间腐败司法官员的重要手段。因为按照果报的设想,这些在人间为非作歹的司法官员,死后必将在阴间的司法殿堂中遭受终极制裁。以此看来,只有当绝大多数人相信另一个世界存在有罪必罚的因果报应的严厉制裁机制[11](卷四),以及残酷的处罚手段(如刀山火海、下油锅、十八层地狱)后,他们才会对另一个世界产生敬畏,并因此警醒自己在人间的所作所为,以免死后遭受报应。基于这一目的,所以当蒲松龄在《聊斋志异》中虚构另一个世界(阴间)的司法场景时,就不惜重墨去勾勒阴间司法刑罚的残酷。其中《李伯言》一篇就充分暴露出作者及时人期望通过严刑峻法去维护另一个世界(阴间)司法公正的设想。该故事借李伯言之口,描述其假死后充当阎罗时发生的故事。李伯言所审第一件案子系江南某,该人生平所私良家女子达八十二人,按照冥律,应炮烙。其炮烙之刑为:“堂下有铜柱,高八九尺,围可一抱,空其中而炽炭焉,表里通赤。群鬼以铁蒺藜挞驱使登。手移足盘而上。甫至顶,则烟气飞腾,崩然一响如爆竹,人乃堕。团伏移时,始复苏,又挞之,爆堕如前。三堕,则匝地如烟而散,不复能成形矣。”[2](P.98)正是通过让生人在另一个世界也将彻底消失、不复成形的严厉惩罚,蒲松龄为代表的明清时人期望以此维系人心正义。因此,他在该文的“异史氏曰”中就称:“阴司之刑,惨于阳世,责亦苛于阳世。然关说不行,则受残酷者不怨也。谁谓夜台无天日哉?第恨无火烧临民之堂廨耳。”[2](P.98-99)
从这一阴阳司法的重合之处,笔者得到一个重要启示:即以蒲松龄为代表的明清时人因受现实司法黑暗的影响,他们甚至不敢也从来没有奢望有一个处处公平、处处合理的世界存在着。即使是阴间司法世界对于他们也一样,他们从来也没有过如此奢望,甚至相信许多司法黑暗现象在那里也会存在。但同时他们又期望它与人间有所不同,即期望公平、公正是阴间司法的主要支柱,并相信他们在那里可以达到这一目标。正是如此,阴间司法与人间司法的分离自然出现在以蒲松龄为代表的明清时人的思想意念之中。
(二)阴间司法与人间司法的“分离”
阴间司法与人间司法的“分离”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阴间司法较人间要“公正”、“无私”。这一思想诉求虽近似于画饼充饥或迷信的自我意会,但却给无助者以精神安慰和心灵寄托。同时,这一虚构于明清时人的思想意识内设置下一种心理上的威慑机制。当人间的时人对阴间这一世界既不能信其有又不能信其无时,关于这一世界里因果报应的设想多少能引起坚守正义者的共鸣,也多少能引起为非作歹者心理上的恐惧。[1](P.187)即当人间那些为非作歹者多行不义时,他们多少会担心在另一个世界里遭到惩罚。如此的心理假设,以及在这一假设下时人及作者对阴间世界因果报应的安排,遂成为一种正义、公平的合理机制。基于此等假设前提,蒲松龄在写《聊斋志异》各故事时就通过阴间司法严明无私、相对公平等写法去勾勒这一司法世界。《孽僧》一篇就揭示了这一有罪必报的“公正”思想。张某暴卒,其实是阎王鬼差抓错了人。乘阴司放他还阳的机会,他到地狱里逛了一圈。不看倒好,一看吓一跳。他那出家当和尚的哥哥被“孔股穿绳”地倒悬着施以酷刑。张某不知道其兄身犯何罪,鬼差告诉他,其兄虽出家为僧,却广募金钱,悉供淫赌,所以该罚。[2](P.20)该故事的主题就是有罪必报,以此烘托阴间司法的“公正”。而另一篇《陕右某公》更能体现这一思想。陕右某公生前曾入冥狱,在那里冥王要罚他作羊,但当一鬼吏查阅档案时发现他罪恶虽多,但“曾拯一人死”,冥王因而免其罪。此处则是另一种含义的正义,即善恶可以相互抵消,以此体现阴司司法的“公正”。关于阴司司法“无私”的设想于《聊斋志异》中也得到了充分体现。如《李伯言》一篇,作者不仅再度强调了阴间司法“无私”这一设想,同时也虚构了保证这一“无私”的制约机制。李伯言在作阎王的几天内碰到一案涉及其姻亲王某,他本想左袒王某,但当这一想法刚萌生时,大殿上就无端起火,而且火焰一直烧上大梁。李伯言大吃一惊,鬼吏马上进言,称阴司不像阳世,可以上下其手,阴司一念之私不可容,“急消他念,则火自熄”。正因为阴司有“火烧临民之党廨”,所以它能保证司法官吏“无私”。而阳世却无此机制,以至于蒲松龄大为叹息。[2](P.98-99)而《阎罗薨》一篇作者却将阴间人情与“无私”作了另一种对比和较量,其结果是“无私”彻底战胜了“人情”,并以徇私者罚死而结束故事。该故事主人翁某巡抚在一个夜间梦见他那曾经做过总督且已故去的父亲前来找他,称其一生只做过一件错事,就是曾误调军队导致全军覆没。正是这一过错,所以现在那些屈死的冤魂正在阎王那里告他的状。鉴于阴间刑罚的残酷,这位故去的总督非常害怕,他想让他的儿子在阎王面前说情。因为这次阎王是由一位生者担任,而此人明天就要押送粮草经过该巡抚的府邸。在父亲的一再叮嘱下,第二天该巡抚果然碰见了押送粮草的魏某。当该巡抚初次哀求时,魏某坚不同意,并称“阴曹之法,非若阳世懵懵,可以上下其手”。但在该巡抚的一再哀求下,魏某最终还是被说动了,答应帮忙,并叮嘱该巡抚在审判时千万不要出声,否则后果不堪设想。随后魏某就开始问案,并在群鬼的一再要求下,仍不得不按阴司法律,将该巡抚之父处以下油锅之刑。巡抚见此,不禁失声。结果是充当阎王的魏某当场毙命。该故事的如此安排更能体现出蒲松龄对“无私”司法的呼唤和明清大众对“无私”司法的诉求。此故事的结局以巡抚之父下油锅、充当阎王的魏某毙命而结束,就充分体现了阴间司法“无私”这一最高思想主题。[2](P.308-309)
其次,阴间司法虽有私有贿,但终能获得公平。由于阴间司法只是人间世界的翻版,因此在阴间司法中,讲人情、徇私受贿现象在作者以及明清时人的思想设想中也照样存在,而且频度也很高。但是这并不影响作者及时人关于阴间司法设想的最高诉求,即它虽也存在阴暗现象,但公平、正义终能战胜邪恶。与此相反,人间世司法世界的不公刚好与蒲松龄和明清时人所愿意存在、甚至相信存在的较公平的阴间司法世界形成了鲜明对比,以此体现阴间司法世界存在的合理性。正是如此,所以蒲松龄在《聊斋志异》中也安排了许多类似故事,以体现时人这一诉求。其中《席方平》就是代表。席方平因其故去之父在阴司遭其邻居羊姓诬陷遭受酷刑而愤愤不平,他潜入阴司替父打官司却又因羊某贿赂城邑令、城隍、阎王而频遭迫害。尽管阴司司法这么黑暗,但席方平最终还是从灌口二郎处讨得公平。[2](P.434-436)
再者,阴间司法虽有私有弊,但“人性”仍在。在蒲松龄及明清时人看来,他们所生活的那个现实司法世界最可怕的是人性的泯灭。一旦人性泯灭、道德丧失、维护司法公正的制衡机制阙如,人们什么坏事都干得出。正是对人间世人性完全泯灭的绝望,作者在虚构阴间司法世界时将阴间人性仍存这一主题尽情地发挥出来。其中最具代表的篇目就是《小谢秋容》:陶望三因假他人之凶宅而遇小谢、秋容二女鬼,相熟之后,教她们读书写字。后来陶望三赴乡试因得罪邑贵被诬坐狱。女鬼秋容去看望他时在经过城隍庙的过程中被庙中黑判看上,逼她作妾。秋容不同意,因此被关入阴司囚狱。后来陶望三在小谢之弟的帮助下获释。当他得知秋容被阴司判官欺负后,非常恼怒,准备前去城隍庙找黑判算账。正在此际,秋容却被放回。秋容之所以被放回,是因为阴间世界里人性仍在。即黑判软禁秋容,本“无他,原以爱故;既不愿,固亦不曾污玷。”此处蒲松龄所揭示的就是阴间鬼官尚有人性,而人间的司法官员人性却完全泯灭这一主题。
三、穿梭阴阳界——阴阳相通的司法设想及思想本质
有学者认为,“文人入冥作品的宣传和画家对地狱变图的描绘”对“地狱审判观念深入民间社会”将“发挥王法所不及的教化功能”,并可以达到降低社会犯罪率的作用。[12](P.335)这当然是从社会对犯罪控制等消极方面而论。如就其积极意义论,却不只如此。中国传统社会大众对幽冥世界的设想,不仅反映出他们对现实世界的不满与批判,而且还表达出他们对理想社会秩序的渴望。
蒲松龄及时人在《聊斋志异》许多故事中不仅对人间司法进行了批判、对阴间司法做出了认同,而且还做出了另一大胆设想——阴阳司法相通。时人期望通过这一阴阳两界相通的途径去获得公平、正义和心灵的慰藉。因此,当他们在现实世界中无法获得公平正义时,当他们有冤无处伸、有苦无处诉时,他们总期望自己的这一无助状况不是停滞或终止于现实世界,而是有一个继续,那就是在阴间的世界内同仇家、同不正义的官吏再赌输赢。而阴间司法无私、正义的设想又使他们相信在那里有获胜的希望。不仅如此,以蒲松龄为代表的明清时人所假设的阴阳司法两界相通的设想更是规范人心、安排正义,力图强化社会道德观念的一种思想机制。[13](P.448-449)因为这一阴阳相通的果报机制不仅安慰了现实生活中遭遇不幸的弱者,更给那些为富不仁、为官不正、贪赃枉法之流以心灵警告。尤其是当法律阙如、道德沦丧之际,安排另一个世界的因果报应之设想或许可以起到规范人心、扶持正义的作用。
《聊斋志异》中关于阴阳司法相通的设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是作恶多端、在人间无法得到惩罚的不义官员在阴间必遭惩罚。如《潞令》一篇就揭示了这一主题。宋国英是东平人,以教习出身作上了潞城县令。但他却贪暴不仁,“崔科尤酷”,被其杖毙的人不知几许。他居官百日之期突然称鬼差来抓他,不久后就毙命于署中。[2](P.232)第二,人间未得申雪的冤屈,以及未获正义支持的弱者,在阴间必获支持。这可以《李司鉴》一篇为代表:李以举人出身官居司鉴,但却为官不义,不仅听信奸人在乡党颠倒是非,而且骗人银财、奸人妻女,又将自己妻子活活打死。面对如此劣官,那些受其欺压而死者无法在人间讨得公道,但他们在阴间却获到了正义的支持。因为该劣官很快在阴司遭到惩罚。他不仅自割耳朵,自断手指,而且自割内脏而死。[2](P.135-136)第三,这一阴阳司法相通的设想还体现在阳间的清官可以处理阴间的冤案。当然这一设想鲜明体现出作者及时人对清官的呼唤,而且这一呼唤密切联系着阴阳两界,即只要是清官,他不仅可以断阳间的冤狱,而且还可以断清阴阳交叉的案件,甚至由此发挥出人间清官可以治理阴间鬼狱的主题。其中《聊斋志异》《谕鬼》一篇就显示出这一主题。青州石茂华在为官之前(后官至尚书)只是一名书生。青州郡外有一大水潭,天久旱无雨都不干枯。有一次县令抓了一批强盗将他们镇压于潭边。从此以后,该潭“鬼聚为祟”,经常将路人拽入潭内。有一天某甲正遭群鬼之害,突然有一鬼称石尚书来了。群鬼慌忙逃窜,某甲得以幸免。得以幸免后,某甲将此事告诉了石茂华,石某遂用白石灰为笔在墙上为群鬼题下一道“禁约事”。要求他们此后“各宜潜踪,勿犹怙恶。无定河边之骨,静待轮回;金闺梦里之魂,还践乡土。”此约一出后,此潭再也没有闹鬼,而潭很快就干涸了。[2](P.127-128)此故事中石某能约束群鬼是因为他将成为一名清廉官员,而阳间的清官阴间之鬼对他也产生畏惧。
四、结语
整个明清时期,官方档案如《明实录》、《清实录》和其他档案史料记载神鬼司法的案例确实不多。目前为止,笔者只发现三例:其一是乾隆十六年八月初三日赵二杀人盗窃案件,[14]( 2740箱第49包7002号)其二是发生于嘉庆十四年至十五年的李毓昌被杀案,[15](P.325)其三是光绪年间河南王树汶案。[16](P.535)尽管明清时期官方不太赞成将“神异”这一主题引入到现实司法活动中去,但这并不成为阻碍社会民众对阴间司法的设想,更不会因此影响他们对理想司法境界的假设。而且按照梁治平在《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一书中对“民间法”的由来及作用的论证看[17](P.35),正是这一起源于“民间”社会大众法律思想,不仅创造了民间法和中国传统的法文化,而且成为国家法的基础,它对引导整个社会的法律方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蒲松龄在《聊斋志异》这一短篇文言小说中,对阴阳司法世界的描写不仅展现了作者对明清时期人间司法现实的不满,而且也体现出作者对更公平、更理想司法世界的渴望。当然,作为明清时人的蒲松龄,其小说中的诸故事所包含的思想不只代表蒲松龄一人,它实则是明清社会大众思想的一个缩影。通过这些故事去表达时人对现实司法世界的批判,对公平正义的理想司法世界的诉求。在那理想的世界里,遭遇不公、虐待、屈辱、有冤无处伸的弱者将能从正义的殿堂获得救助,而那些为富不仁、是非不分的官员将遭到惩罚。正是如此,所以《聊斋志异》一书中的某些故事不仅对人间司法黑暗的恶状作了深刻的揭露,而且对少数清官形象做出了呼唤。在此基础上,该书中的某些故事又对阴间司法场景进行了描述。虽然在阴间也存在贪赃枉法、司法不公的现象,但那里弱者终究能获得正义的支持,而且最终总是正义压倒邪恶——冤屈的弱者得到救助、作恶多端的歹人遭受报应。更为重要的是,《聊斋志异》一书还将这一果报机制作为一种制裁和威慑力量让阴阳两界相衔接,以此去警惕人们在人间的一举一动,并让人们相信,他们在人间世的所作所为将与另一个世界里的果报相联系——作恶多端者必将遭受惩罚,处处行善者终将获得善报。[18](P.138)如此思想和假设对于匡救那法律阙如、道德沦丧的明清社会,并对维护人心和社会秩序在客观上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在某种意义上,它比什么都不信,什么都不怕,而又什么都没有用作去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的那种社会要好。而且,笔者认为,在某些社会里,单纯依靠法律而大众信仰缺乏的情况下,法律很难发挥规范社会行为的作用。因此,塑造一种信仰可能是维护社会公正、安排人心正义的重要手段,更是实现法治的前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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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军机处档·月折包》,台北故宫博物院,乾隆十六年六月十六日,掌广东道检察御史范廷楷奏稿。
[15]《上谕档》,嘉庆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1970年。
[16]李贵连:《近代中国法制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7]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18]孙诒让撰:《墨子闲诂》,中华书局2001年版。
(文章来源:《政法论坛》,2011年第2期)
[1]作者简介:柳岳武(1976—),史学博士,河南大学近代中国研究所副教授。
[2] 滋贺秀三认为中国传统法律社会与西方相比,是一种没有“正义”学问的社会,如他称:“‘律’字的含意就是阶梯,意味着音乐中的音阶,因为刑罚的轻重上下这种阶梯性结构也具有了法律的意义。在西洋所谓的法就是正义,所谓法学是‘关于正义的学问’;与此相对,所谓的律学则是‘关于惩罚上下轻重的学问’”。此种论断似有待商榷,中国“律学”是不是不包含正义,以及中国有没有正义之学问似与滋贺秀三所言不同。如《聊斋志异》等小说所反映出明末清初社会时人对社会公平正义之期待,以及由此所设想出的另一公平正义的司法世界,应视为中国传统司法社会尤其是明清时人追求正义之学问的一个典型代表。滋贺秀三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王亚新,梁治平等编,王亚新,范愉,陈少峰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