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宏斌、孟庆琦:论清代海上机动作战能力的丧失

内容提要:清朝战船管理体制不良,导致战船修造质量不断变劣,性能退化。为了保持战船对民船的某种优势,清廷设法将民船的制造工艺、规格等限制在便于控制的低水平状态,这是用法律强制手段队止中国造船业与航海业的进步。在战船缺乏改良机制情况下,民船制造业如果能够自由发展,还可以为战船改造提供动力和必要的技术;而限制了民船工艺的进步,等于作茧自缚,完全断绝了战船改造条件,严重束缚了国家海上力量的成长。

关键词:法律限制 民船工艺 束缚 海上力量

当代军事家认为,民用船只的运输能力是国家海上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之所以把清政府对于民船的管理列人海防考察的范围,基于这样三个理由:一是民用船只本身就是国家潜在的海上战斗力组成部分,二是民用船只的技术性能发展水平对于水师战船的工艺进步有重要影响,三是清政府一直把民船作为海防的主要对象严加控制,我们的研究不能回避这个问题。

一 康熙时期关于民船的限制性规定

清代从一开始便把我国沿海行驶的商船、渔船纳入海防管理的对象。1655年题准:“下海船只,除有号票文引许令出洋外,若奸豪势要及军民人等擅造二桅以上违式大船,……正犯处斩,袅示,全家发边卫充军;其打造海船卖与番人图利者,为首处斩,为从发边卫充军。”⑴这是清代关于民船管理的最早条例规定,不许双桅大船自由下海,是担心沿海商人与郑成功的抗清武装接触,而允许单桅小渔船在近岸浅海水域捕鱼、打柴,具有一定政策灵活性。次年,关于民船的限制规定更加严厉,不许片帆下海人口,接着是1661年的禁海迁界令的下达。

施琅统一台湾后,清廷下令开海复界。开海之后,海上贸易盛况空前,“商舶交于四省,遍于占城、逞罗、真腊、满刺加、悖泥、荷兰、吕宋、日本、苏碌、琉球诸国,……凡藏山隐谷方物瑰宝,可效之珍,毕致胭下”⑵;但是,对外商业的迅速发展,从一开始就有人担心出现海防问题。施琅从“防患在图于未然”角度,主张对商船贸易加以适当控制。在他看来,沿海自由贸易是“丛杂无统”。内地积年贫穷,游手奸究,实繁有徒,乘此开海,公开出入,恐至海外结聚党类。“臣以为展禁开海固以衅民裕课,尤须审弊立规以垂永久。如今贩洋贸易船只,无分大小络绎而发,只数繁多,资本有限,晌税无几,且藉公行私,多载人民,深有可虑。”他的具体建议是,“凡可兴贩外国各港门,议定洋船只数,听官民之有根脚身家不至生奸者,或一人自造一船,或数人合造一船,听四方客商货物附搭,庶人数少而资本多,晌税有征,稽查尤易”;“其欲赴南北各省贸易并采捕渔船,亦行督、抚、提作何设法,画定互察牵制良规,以杜泛逸海外滋奸,则民可以遂其生,国可以佐其用,祸患无自而萌,疆困永以宁谧,诚为图治长久之至计。”⑶对于商渔船只出海贸易采捕加以管理、控制是必要的。在施琅看来,这样做可以防止郑氏残余势力东山再起,可以防止其他敌对武装力量的集结。他不无忧虑地说:“夫安不忘危,利当思害,苟视为已安已治,无事防范,窃恐前此海疆之患复见不远。知兼水师船只刻限三年小修,五年大修。自征剿及渡载投诚伪官兵眷难民之后,多属朽坏搁泊,少当于用。穷弃不能拮据整葺,请修犹迟时日,而沿海新造贸捕之船,皆轻快牢固,炮械全备,倍于水师战舰,倘或奸徒窃发,藉其舟揖,攘其资本,恐至蔓延。盖天下之东南形势,在海而不在陆。陆地之为患也,有形,易于消饵;海外藏奸也,莫测,当思杜渐。”⑷施琅对于水师战船失修、损坏表示优虑,对于迅速恢复和发展的民船制造业优势表示担心。担心的是,水师战船失去作战能力,民船技术发展超过水师的控制能力。

建议对出海的商渔船只进行管理,无论从治安的角度,还是从海防的需要,都是正常的。问题是如何管理?施琅只是建议控制出海商船的数量,只是担心民船性能优于战船,不利控制,并没有提出具体的控制方案。那么,清廷是怎样思考这个问题的呢?筹足军费,建造大型舰队,控制海疆,是积极的海防方案。清廷没有选择它。这是由于清初的军事制度是为适应满族贵族的统治而设计的,都是为了利用、防范和控制以汉族为主体的绿营兵,特别是三藩之乱后,清廷更加重了对汉族武装力量的猜忌心理。在统一台湾的战争中,由于八旗兵不善水战,不得不加强绿营水师力量,几度犹豫之后才最后选定与郑氏有杀父之仇的施琅作为统帅。台湾统一之后,又在弃守台湾问题上一度犹豫不决,内心深处仍然考虑的是能否实行有效的军事控制。施琅周旋于禁中十余年,深知清廷的政治猜疑心理,只能以裁撤水师兵力来化解其疑忌,没有、也不敢提出加强水师力量的计划。不能以强大的海上武装力量来有效控制海疆,那么,只好以强制措施来限制民船的规模和技术了。施琅关于民船技术性能规模优于战船的失控担心在其他人身上也有同感。文渊阁大学士李光地之弟李光坡干脆提出了限制民船技术与规模的要求。他说:“凡采捕渔舟,只许单桅平底,朝出暮归,不许造双桅尖底,经月不返。”⑸清廷对于民船实施的一系列限制,均是为了便于控制。“虑其船大越出外洋”,所以,从一开始就陷人了误区。他们不懂得民船的技术发展工艺进步可以为战船改造提供动力和条件,不是着眼于自身力量的发展和提高,而是想把自己的海防对象永远限制在低水平的状态上。

开海贸易之初,按照清廷规定,只许“乘载500石以下船只往来行走”。并规定:“往东洋者,必定由定海镇所辖之要汛挂号而出_;往咬馏吧、吕宋等处之船,必由澎湖、南澳所辖之要汛挂号。”⑹1694年,对于由国外归来的华商船只也做了限制性规定:“如坐去船只不曾损坏,造船带归者,船只、军器人官,商人照打造违式大船在海行走例治罪。”⑺此处的“违式大船”语言较为模糊,不知是指超载500石者,抑或是在规格上另有具体规定。就目前笔者查阅的史料看,关于商渔船只梁头限制规定始于1703年。这一年,闽浙总督金世荣提出了限制民船规格的具体要求。他认为,商渔船只规模越来越大,部分商人将大船卖给外商,渔船到远洋捕鱼,经月不回,虑其为匪,难以控制。金世荣请求对民船打造规模实行控制。

清廷对民船的规模进行了限制。海洋渔船只许单桅,梁头不得过丈,船工水手不得过20人,捕鱼不许超越本省海域。未造船时,先具呈州县,该州县讯供确实,取具澳甲户族里长邻右当堂画押保结,方许兴造。造成之日,报县查验,所烙字号、姓名,并将船工水手一体查验,取具澳、甲长结,船户保结,然后给照。照内应将船户、舵工、水手年貌籍贯开列,以候汛口地方查验。如有违制,船户责四十板,徒三年,船只人官。承验之州县降三级调用,加级记录,不准抵销。舵工、水手如有越数多带,或诡名顶替者,船户责30板,徒二年;顶替之人,严究,如无他故,杖一百。汛口文武官弃盘查不实,亦降二级调用。内有夹带硝磺等物者,本船户即以通贼论,拟斩。舵工、水手知情,同罪;不知情,责40板,流三千里;里甲长、保结之人各责40板;取结之州县官、汛口盘验之文武官俱革职;如有贿纵情弊,革职,杖一百,流二千里。关于商船的限制规定也同样严厉。商贾船只许用双桅,梁头不得过一丈八尺,舵工、水手不得过28名;一丈六七尺梁头者,不得过24人;一丈四五尺梁头者,不得过17人;一丈二三尺梁头者,不得过14人。兴造时,先具呈该州县,经查确系殷实良民,方许造船出洋。船户取具澳、里、甲各族长并邻右当堂画押保结,然后准其打造。造成之后,由该州县亲验梁头等项,并将梁头、舵工、水手一一查验,取具澳、甲长、邻右船户当堂画押保结,并将船身烙号刊名,方许给照。照内将在船之人详开年貌、履历、籍贯,以备汛口查验。如梁头过限,或多带人口,并诡名顶替,以及汛口盘查不实等,俱照渔船例,各加一等治罪。⑻

上述关于民船规模、人数的限制规定,根本没有考虑商人、渔民的利益和安全,纯粹是消极性防闲措施,而一经公布,一些官员为迎合清廷旨意,又进一步采取极端行为。1705年,两广总督郭世隆以广东洋面多盗,需要严加整顿为由,下令将大型渔船全部拆毁,“改为梁头不得过五尺,水手不得过五人,舱面不许钉盖板,桅止用单”⑼。这种规定虽未奏明,相沿而为广东成例,“然渔民实不能遵,船身仍私造宽大,盖板仍用。惟地方文武兵役得借违式需索。文职丈量则有茶果票规,武职口岸查验则有季规、月规,即地方头人、土棍亦勒馈送。稍不如意,俱得以违式惩之,渔民不敢不应,逐日涉深临险,辛勤采捕,半归众饱一旦。”⑽商船规模小,不利冲风破浪,既影响运输量和远洋航行,又不安全;渔船规格狭小,没有盖板御浪,只能在近岸浅海捕捞,从而减少了海产品数量;海洋运输利益和海产数量均受严重影响。在封建专制政体威压之下,商人、渔民不能以合法手段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只好以纳钱的方法,使官员放松管制。商人在打造船只时。仅求梁头合于一丈八尺,“而船腹与底或仍如旧”。渔船过严,根本无法遵守,“私造宽大,盖板仍用”。文武官员面对不合理的规定和商人、渔民的抵制,好者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方法,应付了事;不肖者借机敲诈勒索,哪管百姓死活。

1707年,闽浙总督梁鼎对于这种消极措施提出了异议。他说:“商船不许过大(丈),虑其越出外洋,或至为匪。然船大则商人之资本亦大,不肯为匪,且不容无赖之人操驾。自定例改造,所费甚巨,皆畏缩迁延。其现已改造者,仅求合于丈有八尺之梁头,而船腹与底或仍如旧,是有累于商,而实无关海洋机务。”⑾在他看来,对商渔船只实行保甲制度。“一船为匪,余船连坐”,就能防止海患。康熙帝接到梁绷奏议,认为合理,遂令大学士讨论弛禁。梁绷奉召对,又奏渔船不单单用于捕鱼,有时也运输货物,“不用双桅,难以出洋”⑿。清廷因此议准:“福建渔船桅听其用双、用单,各省渔船止许用单桅。欲出洋者,将十船编为一甲,取具一船为匪,余船并坐连环保结。”⒀到此为止,商船暂时解除了关于规模的限制,很快在沿海就有了较大规模的商船。例如,1719年,出使琉球的使臣便在宁波雇佣到了长10丈,宽2.8丈,深1.5丈的大商船⒁。渔船方面,只有福建争得了“听其用双用单”的权益,广东、浙江、江南、山东等省的渔船仍被限制在单桅的水平上。

从1707到1716年,清政府关于民船的管理比较宽松,基本上放弃了关于民船规模的限制。这种宽松的政策在1717年初开始发生转变。起因是清廷认为商船出海的多,归来的少,以及大米大量出口,担心在海外形成反清基地,害怕出现类似郑成功那样的武装集团。在这种情况下,清廷令兵部会同广东将军管源忠、闽浙总督满保、两广总督杨琳共同讨论,拿出禁止南洋贸易的方案。会议的主要决定是:重申以前曾经采取过的限制措施。新的内容是关于出海人员口粮的限制:“嗣后按其海道远近、船内人数多寡、停泊发货日期,每人每日准带食米一升,并准带余米一升,以防风信阻滞。出口时,守口文武逐一查验明白,方许放行。如越额多带,盘出,将米入官,船商治罪。”⒂限制民船口粮,一是为了防范商船前往南洋贸易,渔船到远洋捕鱼;二是防止内地粮食输出引起饥荒与接济海盗。一个始终强调农业为国本的封建国家,始终把丰衣足食看成是政治最理想的目标。它的基本政策当然是把粮食消费限制在国内,防止饥荒的出现。为了这个目标,封建政府随时使用超经济强制力以限制商品粮的发展。封建时代的大多数政治家、思想家总是把农业、商业看成是本末的矛盾关系,看成是彼消此长的冲突关系,总是强调重农抑商或重本抑末。不懂得商业的发展与农业的进步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限制民船运销米粮,除了防止饥荒之外,另一个目的是防止“接济海盗”。按照清代政治家的观点,海盗活动在海上,依赖于民船供应的淡水和粮食,“断其接济”,海盗在海洋上无法生活,海患自然可以消洱,所以,一直把“断其接济”视为对付海盗的主要手段。我们不否定这种措施有一定合理性。问题是对商船口粮管制,限制了商船的远洋航行能力,起着阻止中国对外贸易发展的作用,同时也束缚了渔民的手脚,无法到深海远洋捕鱼,渔业生产从而受到严重伤害。“商船宁可稀少”,这一错误思想观念体现在兵部禁止南洋原案的各条措施中,中国对外贸易再受严重挫折。不仅南洋贸易明令禁止,东洋贸易又加上了条条绳索。18世纪中国的商船在外受到西方殖民者的限制和排挤,在内受到国内政策的压制和摧残,困难险境重重。

二 雍正时期关于民船规模的限制

部讨论禁止南洋贸易,没有涉及民船规模问题,但几年之后,这个问题引起了反复争论。1722年,新皇帝登极以严猛治天下。就在这一年,礼部尚书赖都献策禁造远洋大船。在他看来,海洋多盗由于贸易船多之故,停止海外贸易,就可以绥靖海面。“臣由笔帖式曾随侍郎杜臻前往广东、福建去过,彼时已经海禁,故无海贼。沿海虽有渔船数只,仅能进海二三十里,不能深人大洋。今海贼甚多者,皆因贸易船多之故。”为此,他建议说:“臣愚以为嗣后禁造贸易洋海大船,惟现在船只准其贸易,则外国之物得通,而海内盗贼可少,将来似有裨益。”⒃建议禁造远洋大船,事实上等于要求停止对外贸易。尽管赖都声称仍准现在船只贸易,试想若干年后,这些船只全部腐朽之后,没有了远洋大船,还有什么对外贸易。

雍正时期关于限制民船规模的讨论,首先是从广东渔船开始的。雍正帝即位不久,正白旗汉军副都统金铎条陈说,广东的拖风渔船规模大,可以冲风破浪,恐生奸猾,建议全部拆毁。两广总督杨琳认为,渔船规模过小,不利捕鱼,樊头立稍加宽大。以利渔民在海上作业。怪臣认为,宽其梁头恐渔民深入远洋,复行贩术接济海盗应照1705年郭世隆所定规模,梁头不得过五尺,越小越好。雍正皇帝一时拿不定主意,批交新任两广总督孔毓殉奏议。孔毓殉了解滨海情况后,态度鲜明,赞成杨琳的意见。在他看来,消灭海盗,主要方法应是岸二严密保甲制度,慎密稽查,“实不在乎渔船之大小。若因船大恐易为盗,即小船出海夺坐两船,夫尝不可为盗。势必并小船禁止而无可,似非探(本)究源之论。”⒄拆毁大船将造成渔业生产的重大损失,“惠、潮二府渔船地近福建,洋面广阔,梁头俱宽,或八尺、九尺、一丈不等。此二府内约有渔船三千余百只,如一概拆毁,穷民势难重造。即废一年生业,如重造过小,亦不能出洋捕鱼。”他提出了一个妥协建议,梁头稍宽其大,但不得过九尺,水手不得过九人,舱面许用盖板,仍用单魔,每人每日止许带口粮一升。余米一升,“庶沿大可以放心捕鱼”这八建议尽管只是部分放宽限制,但毕竟关心了渔民生产生活,较之金铎单纯强调治安控制,不顾民生困难,显然是较为开明的。孔流殉的奏议送达御案后,准正认为此论不当。强调禁海宜严,余无多策。”尔等封疆大吏不可因眼前小利,而遗他〕之害,当依此论,实力奉行。”⒅少要求广东执行渔服不得过五尺,舵水手不得过五人的廷议方案。

清廷既然决定继续维持广东渔船梁头不得过五厂的开谓成例,于是就有人建议进一步加以限制。1726年。广东竭石镇总兵陈良弼奏请限制民船帆莲的规格,他说,滨海居民以海为日,采捕是其常业,无如渔船一出,奸弊丛生,出海行劫,交通接济。海盗必藉渔船而出,必藉沮船登岸。“是以欲洱海盗,先严渔船。议者谓禁绝渔船而海盗自靖。夫边海以渔为生,禁之,是绝生路也然不设法以绳之,是纵开七。绝其生路。势所不能;纵其奸毒,法所不可”在这两难矛盾中,他选择的不是积极发展渔业生产,安定民生,从根本上杜绝海盗的发生,而是愚蠢地要求限制渔船的航海能力。在他看来,梁头不得过五尺的限制并不能完全限制渔船的规模,“不知梁头虽系五尺,其船腹甚大,依然可以冲风破浪”。因此他建议同时限制渔船风帆:“请议定其风篷止许高一丈、阔八尺,不许帮篷添裙等项。如有船篷高阔过度,即以奸歹究治。如此则风力稍缓,足以供其采捕之用,而不能逞其奔逐谋。哨船追之而可到,商船避之而可去。且其桅短篷低,行驶迟慢。”⒆如此这般。便可以消除海患。

同年十月,广东巡抚杨文乾奉令奏议控制渔船问题。他提出的限制条件更加严苛。在他提出的八条措施中有两条颇为奇异:一是“纲增大船得以久出站洋,虽因口岸稽查不严,亦由各船首尾高尖,可耐风涛。应请嗣后成造此等大船首尾不许高尖,梁头不许过八尺。其从前违式者,限以三年内改造合式,至各种小渔船,若装钉盖板、披水便可抵御风浪。今请成造小渔船梁头总不得过五尺,不许擅装盖板,私用披水,从前凡有擅用者,尽行拆去,庶致盗之源可以永塞”;二是“船只出洋必藉淡水以为饮食。出口之后,米粮尚易购求,惟淡水无处寻觅,是以大船站洋必带大水柜盛贮数日饮用淡水,以为久留海面之计。今请严禁私带大号水柜,并不许擅带大篷,以致乘风无阻”⒇。杨氏认为必须对渔船的航海性能进一步加以限制,除了梁头不得过一定规格外,还要规定不许“首尾高尖”,不得装设盖板,披水,不许高桅大篷,更为荒谬的是限制淡水,不许私带大号水柜。总之一句话,就是把渔船限制在最简陋水平上,只能在近岸浅海缓缓行动作业,完全置于水师官兵的监督之下。这种荒诞的观点,丝毫不顾渔民利益,一旦作为政策长期实施,必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杨文乾的奏折投合了皇帝以严猛绳天下的脾气。雍正帝当即批交两广总督孔毓殉详议具奏。这个朱批奏折返回广东之后,孔毓殉见木已成舟,虽有不同意见,也只能复奏表示照办。

到此为止,清廷关于渔船出洋捕鱼的限制规定已达到了最严苛的程度。可谓防闲之法无以复加。这种防闲之法虽然可以暂时加强对渔民的监控,苟安于一时,但它破坏了中国的渔业生产力和生产工具,使渔民生活更加困顿,社会治安更趋混乱。官方严格限制民船的规模和技术性能,意在保持战船的相对优势,便利追捕,结果是扼杀了中国的造船业。近代航海技术和造船业是在国际间激烈竞争的形势下发展进步的。没有竞争,就没有发展,即使有发展,也相当缓慢。中国处在欧亚大陆的东部,沿海几乎没有强大的敌对国家,本来就缺乏国际竞争对象,又用强制手段限制民船制造技术、规模和已有的航海性能,必然使民船制造技术处于停滞或退化状态,至于,渔业生产的损失那就更是无法估量了。

大致说来,1717年以前对于出海贸易的商船携带防止海盗袭击的自卫武器没有加以限制。禁止南洋贸易后,清廷加强了对商船武器的控制。1719年规定,“一切出海船只不许携带军器”。禁止商船携带军器,一是为了防止中国军器远销吕宋等华侨集中居住地方;二是便于师船在沿海地区的查缉活动。这一规定等于解除了中国商船的武装,一旦在海洋上遇到海盗袭击,只能束手就擒。17、18世纪的海上贸易风险很大,海盗袭击时常发生,所以各国的海上船只大都携带着自卫的武器。禁止中国商船携带军器,也是一项十分愚蠢的决定。有识之士为此发出了抗议。

1724年,蓝鼎元在《论海洋洱捕盗贼书》中分析道,海盗在海洋拦截商船,稍近则大呼落帆。商人自度无火炮军械,不能御敌,又船身重滞,难以走脱,闻声落帆,惟恐稍缓,不能不听任海盗劫掠。“但使商船勿即惶恐下帆,又有炮械可以御敌,贼亦何能乎?”“此等有根有据之人岂不可信!而必禁携枪炮使拱手听命于贼乎!倘得请旨,勿为拘牵,弛商船军器之禁,则不出数月,洋盗尽为饥俘,未有不散黔回家者也。”武装商船以对付海盗袭击,应当是保护中国对外贸易和商人利益,消饵海患的有效办法之一。18世纪初期,从西洋远航而来的商船大都携带着充足的枪炮,每艘炮位少则十余,多则数十,炮位大而射程远,比海盗的船只大火力猛,海盗船只不敢靠近,便把劫掠的对象选在毫无自卫能力的中国商船上,劫掠极易得手。就在对渔船出洋限制达到无以复加之时,由于闽浙总督高其悼的奏请,禁止南洋贸易政策开始松动。1726年,高其悼奏报沿海居民生活情况说:“福、兴、漳、泉、汀五府地狭人稠,无田可耕,民且去而为盗。出海贸易,富者为船主,为商人,贫者为头舵,为水手,一舟养百人,且得余利归赡家属。囊者设禁例,如虑盗米出洋,则外洋皆产米地;如虑漏消息,今广东估舟许出外国,何独严于福建;如虑私贩船料,中国船小,外国得之不足资其用。臣请弛禁便。”很明显,沿海居民生活苦难的加重是由于清廷的禁止南洋贸易政策造成的。在高其悼看来,禁止南洋贸易毫无道理,应当弛禁。这一建议经清廷讨论通过,遂宣布解除南洋贸易禁令。

清廷虽然解除了南洋贸易禁令,但对吕宋、噶哆吧等地大量聚集“汉奸”仍感到不安,为防止出洋商人与海外华侨“勾连串通”,危及清廷统治,又规定了许多措施限制出海。1728年议准,出洋商船于出口之处将执照呈守口官弃验明挂号,填注出口月日放行。如出洋人回而船不回,大船出而小船回,及出口人多而进口人少者,严加讯究。商船规模仍加以限制,梁头不得超过一丈八尺。商船携带军器禁令稍有松动。“经贩东洋、南洋大船携带鸟枪不得过八杆,腰刀不得过十把,弓箭不得过十副,火药不得过二十斤。”此处仅仅允许商船携带一些轻型火器和冷兵器。而海洋上船只的交锋全凭火炮。没有火炮,商船仍无自卫能力。1730年,关于商船的军器又放宽了一点,规定:“往贩东洋、南洋之大船准携带之炮,每船不得带(过)二位,火药不得过三十斤。造炮时呈明地方官给与印票,赴官局制造。完日,地方官亲验契凿某县某人姓名,某年月日制造字样,仍于照内注明所带之炮轻重大小,以与(便)海关及守口官弃察验。回日,缴官贮存;开船再行请领。倘本船遭风致炮沉失,即于所在地方官报明,免其治罪。如其船无恙,妄称沉失,即行讯究。”每只出洋商船只允许带二门火炮,火药三十斤,自卫能力仍然不大,但总比没有火炮好一些。

商船自卫能力如此之低,仍有人想完全解除。广东水师提督王文雄认为:“海船被劫,未闻与贼相拒,所带枪炮反以资贼,请一概禁止。”于是,兵部奏请行文各省讨论。翰林院编修陶贞一得悉此事,愤怒地说:“欲清海贼,惟在召募闽人,习战攻,明赏罚,更番出哨,毋视为具文,此其要也。且今内地米粮得潜运出口,接济海贼,何有于枪炮必取资于商船乎!海口之稽查,上下相蒙,关部之牌票,奸良莫辨,不此之禁,而禁商船军器,何其仇商而爱贼也!商船之枪炮不可资贼,商船之财货反可资贼乎!”º在陶氏看来,海盗横行海上,无法消灭,是政府无能,军队无能,把海盗活动与商船携带军器相联系是毫无道理的。禁止商船携带军器是“仇商而爱贼”。他驳得好,问得妙!

1733年,福建总督郝玉麟奏请稍宽舵水手人数限制。他强调了外贸在福建的重要性,说福建一年出洋商船三十艘左右,每船货物价值十余万,每年约得番银二三百万,“载回内地,以利息之赢余,佐耕耘之不足,于国计民生均有裨益,是洋商更宜疏通,未便令其畏阻。”按定例出洋商船梁头不得过一丈八尺,舵水手不得过28人;一丈六七尺梁头者、舵水手不得过24人;一丈四五尺梁头者,不得过17人;一丈二三尺梁头者,不得过14人。商船载货重,航行于大洋洪涛怒浪之中,掌舵、抛桩、落篷全靠人力。原定舵水手人数不足,“是以船户揽载商货上船,遂暗招无照偷渡客民,每人索银五六两不等。漳泉人民多谙驾驶之技,船户又利其相帮,即以混人水手之内,经由汛口稽查,或通同贿放,或在外洋上船,因而偷渡者多。”建议量增水手,以敷驾驶。经此奏议,规定:“出海洋贸易商船许用双桅,梁头不得过一丈八尺。如所报梁头一丈八尺,而连两般水沟统算果有三丈宽者,许用舵水手八十人;梁头一丈六七尺,而连两般水沟统算果有二丈六七尺者,许用舵水手七十人;梁头一丈四五尺,而连两般水沟统算果有二丈五六尺者,许用舵水手六十人。”

大致说来,雍正时期关于民船的限制经历了由宽而严,再由严而为稍宽的变化,允许往贩南洋,允许商船携带少量武器,舵水手人数有所增加。这些放宽是在不得已情况下做出的让步,防闲思想并没有丝毫改变。

三 乾嘉时期继续限制民船规格性能

乾隆嘉庆时期,清廷关于民船的海防管理更加僵硬、呆板,缺乏灵活性。

1736年(乾隆元年),清廷强调按既定条例管理民船,议准:“商、渔各船由地方官取船户族里保结,果属殷实良民许其制造,给以执照,桅墙双单、船梁丈尺及在船人数各限以制,于执照内登注、漆桅、编号,书船户姓名,各异其色。江南青质白书、浙江白质绿书、福建绿质朱书、广东赤质青书,以昭识别,以备口岸稽察。其江南、浙江、福建、广东商船许往东洋、南洋贸易,他省船不得私往。”压乾隆时期关于民船规格的限制,不像雍正时期一个跟一个颁布,但经常重申既定条例的有效性,除此之外,也有一些新的规定,值得注意。

乾隆时期长期坚持限制民船打造规模和技术改进。18世纪中期,中国商船也开始了风帆的改进,“洋艘于篷顶桅上加一布帆,以提吊船身轻快为头中顶。又于篷头之傍加一布帆以乘风力,船无倚侧而加快,为插花”。统治者认为,这种风帆技术改善是不能允许的。1737年规定,沿海商船,不得在大篷之旁加“插花”,不得于桅顶加“头巾”,下令永行禁止。1747年发现福建的舫仔头船“桅高篷大,利于赶风”,清廷认为“任其制造”,不利控制,下令永行禁止商人为了增加船的运输量,增加商船在海洋上抵御风暴的性能,便设法增加船的宽度,“般内再装小般”,以逃避官员的稽查,这种方法在当时被称为“假柜”。1776年,清政府发现“假柜”问题后,又作新的规定,勒令商人申请造船时,必须提供商船设计式样、规格,经地方官核实,与例相符,方许成造。船工竣后,由地方官亲自查验,与原报丈尺相符,方准给照出洋。如果印官委家人、青役代验,以致商渔船只加宽,丈尺不符,及守口员弃盘查不实者,查出,分别从重议处。若商人在给照之后,私将梁头船身加增者,一经查出,除治罪外,并将船只人官。从这一规定看,18世纪下半叶,清政府关于海船规模和技术的限制没有任何松动。

关于军器的限制,乾隆朝继续坚持,防闲措旅比起前朝贾是有讨之而无不及。1756年,把民船用于压舱的石块石子当作武器,明令禁止。规定:“出海渔船、商船每藉口压舱擅用石子、石块为拒捕行凶劫夺之具。嗣后均止许用土坯、土块压舱。如有不遵,守口员弃澳甲兵役严擎解究。倘纵令装带,致有在洋为匪,用石伤人,即将纵放出口员弃、澳甲、兵役人等分别参处。连自然状态的石子、石块都加以限制携带,实属防闲太过。关于商船携带军器的限制,一直维持到1791年才有所松动。这是由于海洋上出现了大批安南“夷盗”,对于中国的商船构成了严重威胁。两广总督福康安认为,外国来华商船携带有充足的军器,可以抵御洋盗袭击,不应限制中国商船军器。“若拘泥禁止,何以卫商旅而御盗劫”,清廷于时下令允许商船出洋携带炮位。

嘉庆初期,东南海防危机加重,有人又提出禁海,以为海船载货而出,载银而归,艳目薰心,海盗因而丛生。断绝了海外贸易,海盗失去了劫夺目标,自然消散。清廷令各地督抚奏议,福建巡抚汪志伊、两广总督觉罗吉庆均表示反对。汪志伊认为,禁海必定导致社会治安更加混乱,他说:“即如闽海港澳共三百六十余处,每澳渔船自数十只至数百只不等,合计舵水(手)不下数万人,其眷属丁口,又不下十万人。沿海无地可耕,全赖捕鱼酪贩,以为仰事俯育之资。况商船更大,其舵水(手)悉系雇用贫民,更不知几千万亿众也。若一概令其舍舟登陆,谋生乏术,迫于饥寒,势必挺而走险,将恐海盗未靖,而陆盗转炽矣。且船只小者需费数十金,数百金,大者必需数千金,变价无人承售,拆毁更非政体。”罗吉庆也同样认为不可禁海,“所关甚重”。由于多数人的反对,清廷没有实施禁海。

结论 限制民船 做法自毙

从以上的考察分析中,我们了解到,从清初开始,清廷便对民船实行种种限制,直到嘉庆时期仍不许民船制造业自由发展。或下令片帆不准下海,或禁止往贩南洋,或限定梁头规格,不许高桅大篷,不许装设“插花”、“头巾”,不许“首尾高尖”,不许用“盖板”、“披水”和“假柜”,限制携带军器、口粮、舵工水手,甚至淡水多少、石子石块,加之各种烦难的出海造船和查验手续,一切的一切,都是要把民船限制在最简陋的水平上,便利官府的控制。统治者在制订这些条例时,毫不掩饰其赤裸裸的扼制意图。在各种条例的束缚下,中国的民船制造技术无法发展,工艺水平无法提高,处在停滞发展,甚至退化阶段。这可以从清廷出使琉球使臣乘坐的海船逐渐变小中看出来。1663年,张学礼等出使琉球,乘船长18丈,宽2.2丈,深23丈。(21)1684年,汪揖等为使臣,所乘鸟船长15丈,宽2.6丈;1719年徐葆光等出使,雇商船长10丈,宽2.8丈,深1.5丈;1756年以周煌为使臣,乘船长11.5丈,宽2.75丈,深1.4丈。(22)笔者在另一篇文章中指出,清朝前期的战船修造体制是一种官办企业,自身缺乏改良机制,又无战船科研机构,官僚主义的管理方法与船厂内部的贪污中饱、偷工减料共同造成战船修造质量不断变劣,规格退化。战船处在退化变劣的过程之中,民船制造技术又停滞不前,使整个中国海船制造业处在落后状态。

在近代世界,许多国家都把民船看成是国家海上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千方百计鼓励其发展。例如英国,大力鼓励本国的造船业和航海业,制造大型船只可以从政府领取补助,出人口岸可以宽免其关税,把制造大船坚船看成是国民的爱国职责,予以褒扬鼓励。英国的造船业和航海业就是在这种海洋政策的指导下发展起来的。最初来到中国沿海的东印度公司的商船平均制造度量约为200吨左右,与当时中国出洋商船的规模相比,并无明显优势。进人18世纪,来到中国的英国商船平均每艘为350吨,到中叶为500吨,19世纪初为1000吨,东印度公司在三十年代撤销时每艘商船的建造度量为1300一1400吨,最大的达到1500一1600吨。正是这种民船制造工艺的不断改良,为战船的制造提供了发展的动力和技术。相比之下,中国的民船制造业受到严格限制,无法改善,不能发展,不能为战船的改造提供充足的动力和高水平的工艺技术。限制民船的政策和条例,扼杀了中国民船发展的生机,也从而严重影响了战船的规模和质量。鸦片战争时,中英双方战船性能的优劣对比,可以从两国政府的不同造船政策中得到明确答案,限制导致劣败,奖励引出优胜。

乾嘉时期,中国的师船进行了一次大规模改造,仿造的是东莞米艇和同安梭船。米艇和同安梭在当时虽是性能较好的民船,但其本身的规模和技术性能受到政府定例的严格限制。既然这些船只受到定例的限制和束缚,那么,战船的仿制和改造也从而受到民船定例的限制和影响。因此说,限制了民船的技术发展,也就限制了战船的工艺进步。再者,民船本身就是国家海上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限制民船工艺技术进步,就是限制国家海上力量的成长。清朝统治者腐败无能,目光短浅,只考虑控制,不懂得利用,不知道民船技术发展的重要作用,一味地限制、摧残,这是中国历史上最为典型的作法自毙事例之一。

注释:

⑴《大清会典》(雍正朝修)卷139,《海禁》。

⑵姜衰英:《湛园集》卷四,《海防总论》

⑶、⑷施琅:《靖海纪事》第69一70、70页。

⑸李光坡:《防海》,载《皇朝经世文编》卷83,海防上。

⑹《古今图书集成》,《律令部汇考》三十七。

⑺《大清会典》(雍正朝修)卷139,《海禁》。

⑻《广东海防汇览》卷16,船政五,第2一3页。

⑼、⑽《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3册,第144号。

⑾蒋良骥:《东华录》卷2。,第232页。

⑿《清史列传》卷83,《梁照传》。

⒀《广东海防汇览》卷33,方略22,第9页。

⒁周煌:《琉球国志略》卷5。

⒂张伟仁编:《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现在清代内阁大库原藏明清档案》第39册,B22301,《康熙五十六年兵部禁止南洋原案》。

⒃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8册,第3094号,《礼部尚书赖都奏请禁造远洋大船折》。

⒄《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分第3册。第144号,《两广总督孔毓殉奏遵旨议覆渔船梁头管见折》。

⒅《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12册,第5号,《两广总督孔毓殉奏覆广东渔船事宜折朱批》。

⒆《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7册,第15号,《广东碣石镇总兵官陈良弼奏请海疆事宜折》。

⒇《《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8册,第222号,《广东巡抚杨文乾奏请海洋事宜折》。

(文章原载:《史学月刊》1997年第5期)

王宏斌
王宏斌

河北师范大学教授

文章: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