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日本与大冶铁矿的“煤铁互易”不仅是汉冶萍公司史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近代重大的经济事件和外交事件。笔者综合日本所藏汉冶萍档案以及国内汉冶萍档案与历史文献发现,最初向日本官方报告大冶铁矿情报的,不是国内通常认为的西泽公雄,而是日本驻沙市领事;最先提出“煤铁互易”建议的不是伊藤博文,也不是盛宣怀,而是日本大阪煤商,随之,张之洞、盛宣怀积极响应,日本官方主动介入。在整个过程中,日本官方与张(之洞)盛(宣怀)之间,张之洞与盛宣怀之间展开了种种博弈。日冶“煤铁交易”的成功,极大刺激了日本进一步以资本输出方式控制大冶铁矿矿石资源乃至汉冶萍公司的野心,成为日本侵掠汉冶萍公司的第一步。
关键词:煤铁互易;大冶铁矿;张之洞;盛宣怀;小田切;西泽公雄
日本与大冶铁矿“煤铁互易”是汉冶萍公司史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近代重大的经济事件和外交事件。关于此问题,国内学术界已有较多论述,但是,笔者在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汉冶萍档案文献的搜集整理与研究》的过程中,综合日本所藏汉冶萍档案以及国内关于汉冶萍的档案与历史文献,发现以往的相关论述存在较多误识和缺环,有必要重新加以讨论并厘清这一事件的脉络。
一、日本是如何“发现”大冶铁矿的
清光绪元年(1875年),盛宣怀奉李鸿章之命在湖北广济办理矿务。开办湖北开采煤铁总局,并开采煤矿。虽然最后广济、兴国的采煤活动以失败告终,但随行的英国矿师郭师敦在大冶发现了可供开采数十年的铁矿,“该矿铁质分化极净,净质之内并无硫磺杂质。以之熔化,洵称上等佳铁,足与英美各国所产上等铁矿相提并论。”1张之洞调任湖北开设汉阳铁厂,大冶铁矿便成为他炼钢的主要原料来源。
那么,日本是如何得知大冶铁矿的情报的?
据国内有关论述,日本方面发现大冶铁矿价值并向日本政府报告的第一人是担任清政府实业顾问的西泽公雄。
《湖北省志·工业志稿·冶金》之“发展概述篇”载:“1897年,日本设立八幡制铁所,但铁矿资源缺乏。其时,西泽公雄任清政府实业顾问,得知大冶蕴藏丰富铁矿以后,即向日本制铁所建议从大冶取得铁矿石。日本政府采纳其建议,并作为国策定下来。”2据此,西泽公雄是日本方面发现大冶铁矿价值并向日本政府报告的第一人。
自《湖北省志·工业志稿·冶金》出版后,关于“西泽公雄发现大冶铁矿”的叙事就一直延续下来。《湖北省志·人物志稿》、湖北日报社、湖北省档案馆编纂的《档案解密》以及《黄石日报》、《东楚晚报》等报刊上的有关文章,均沿袭是说。3
但笔者在研究日本藏汉冶萍公司档案的过程中,发现至少有两组材料可以推翻这一说法。
第一组材料是关于西泽公雄的履历,其间文件有两份。
一份文件是昭和十一年二月十日(1936年2月10日)日本海军省人事局长小林宗之助将商工大臣上奏的西泽公雄功绩资料转发给赏勋局总裁下条康营,其中记载:“明治三十二年四月七日,第一回日清冶铁条约缔结,据此条约西泽氏被任命为制铁所大冶驻在员。明治三十三年六月至汉口,与张之洞、盛宣怀进行诸般交涉。”
一份文件是昭和十一年二月十日(1936年2月10日)日本商工大臣町田忠治发给内阁总理大臣冈田启仪电报之附件《西泽公雄履历表》。这份履历表呈现了西泽公雄的生平和足迹,包括历次升等、受俸、受勋,备极详细,可以极大地补充和纠正《湖北省志·人物志稿》关于西泽公雄的记载。在履历表中,西泽公雄于明治三十四年九月十二日(1901年9月12日)出任大冶制铁所技师。4
简言之,西泽公雄于明治三十三年六月(1900年6月)以制铁所大冶驻在员身份来到湖北,三十四年九月出任大冶制铁所技师。明治三十三年六月之前没有到湖北的记载。作为佐证的是,西泽一生多次受勋,每次授勋都有具体的时间和事由。如果西泽公雄曾“建议制铁所从大冶取得铁矿原料,被日本政府采纳,并作为国策定了下来”,那么他必定会因此而受到日本政府的重奖。但是,在其履历表与商工大臣上奏的西泽公雄功绩资料中却均无反映。
第二组材料是日方档案中关于西泽公雄在大冶活动的记载,其间文件亦有两份。
第一份文件是明治三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1902年12月27日)外务大臣小村寿太郎致上海总领事小田切电,电文中说:“该铁矿(即大冶铁矿———笔者注)是颇有希望之矿山,根据前年起驻在该地亲自调查之西泽技师报告,即可明了。”5这里提到了西泽公雄向日本政府报告大冶铁矿的情况,但时间却是“前年起”西泽驻大冶以后,而不是更早。
第二份文件是昭和四年(1929年)大藏省预金部的特别调查报告。报告提及:“据大冶驻在西泽技师的实地调查,大冶铁山矿量丰富愈见明朗。”6西泽氏被任命为制铁所大冶驻在员是明治三十三年六月,任技师是三十四年九月,这一时间表与国内相关叙述也不相符合。
那么,究竟是谁最早向日本政府报告大冶铁矿的呢?据所见档案文献,应该是日本驻沙市领事馆二等领事永泷。
光绪二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1897年9月24日)沙市领事馆二等领事永泷致电外务次官小村寿太郎,电报中,永泷报告说:“湖北省武昌府大冶县下铁山铺的铁山,为该国有名的产铁地区。光绪十七年以来,依湖广总督张之洞之命开矿,专供汉阳铁政局制铁原料,现将该地部分情况报告。”报告不仅提供了大冶铁矿的地理位置,开采状况,技师与设备,而且特别强调:“(该矿山)现阶段日开采量九百二十三吨,铁质百分之七十余,满俺(即锰———笔者注)含量亦为鲜有。矿脉起伏相叠”,“其藏量无论怎样开采也是巨大的。”7
这份报告于明治三十年九月二十四日(1897年9月24日)8发出,十月七日送达,十月十三日通商局长将报告转给农商务省商务局长。十一月十六日日本《官报》刊载此报告9。也就是说,在西泽还未到中国之时,日本政府及制铁所方面已接到关于大冶铁矿的报告。西泽刚到上海担任上海宝兴矿务公司技师,日本《官报》已在报上刊登此报告。换言之,不待西泽公雄“密报”,日本政府已知大冶铁矿的存在价值了。至于湖北省档案馆编写的《档案解密》所称:“西泽公雄密报日本政府说‘即以近地面之层所蕴藏者计之,已有五万万吨之多。’他建议制铁所从大冶取得铁矿原料,该密函被日本政府采纳,并作为国策定了下来。”10更是张冠李戴。因为,西泽公雄的这一段话出自于宣统二年八月(1910年9月)《东方杂志》所刊西泽公雄的《大冶铁矿历史谈》11,而不是他给政府的密报。其次,日本的钢铁国策是在明治三十一年(1898年)年底确定,而不是西泽公雄来到大冶后。
当然,前述《冶金志》所持“西泽公雄是最早发现并向日本政府报告大冶铁矿的第一人”之说也绝不会是空穴来风。笔者前往湖北省地方志办公室,找寻《冶金志》编纂的原初资料,但已荡然无存。笔者联系2017年重版《汉冶萍公司志》的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希望能与该书主编刘明汉先生联系,寻求这一段记叙的历史依据。但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告知,该书原编写者“湖北省冶金志编纂委员会”早已人员四散,且年代久远,难以有确切回忆。笔者只有从历史资料中寻觅线索,终于在1929年4月29日的《益世报》发现一篇文章《延聘外卿又一覆辙———大冶铁矿不堪回首,日人西泽卖华之自供》,原文如下:
大阪每日新闻载西泽公雄向充八幡制铁所大冶出张所之所长,为最初发见大冶矿产之人,在大冶矿局任职三十三年,今因退职回国。二十日,由神户赴东京。西泽氏之大冶铁矿怀旧谈,颇可发人深省。据谓予(西泽自称)于明治三十年(1897年)蒙清国政府聘充实业顾问,因宁波□银矿著名之产区,派予前往调查银矿。于无意中发见大冶铁矿脉,当即严密调查,据悉该处铁产,蕴藏深厚,矿质极佳,予即将大冶情形,秘密报告于伊藤博文、井上馨、小村寿太郎。明治三十二年(1899年)开采此矿,同年八幡制铁所亦随之筹办。翌年即由三菱之饱野丸,将采掘之铁原料,运回1600吨,是为第一次之运输。而八幡制铁所乃得完全成立。所获大冶之利益甚厚……以西泽氏谈话观之,西泽既承吾国聘为顾问,任以技师,乃发见大冶矿脉,即密报日本当局,组成八幡制铁所,以吸收该矿之利益,并私将所采之铁原料运回,历年损失之巨,可以想见,延聘外国技师者可以鉴矣。12
据此材料,所谓“西泽最初发现大冶矿脉,即密报日本当局”是出自西泽本人自述。但正如笔者在前文中所考证:其一,西泽于明治三十三年(1900年)之前并未涉足湖北;其二,日本官方文件,包括履历表,功绩表以及他本人的自传《在支三拾年》,都无这一段历史的记载。其三,日本八幡制铁所成立于明治三十年(1897年),绝非是因为发现了大冶铁矿后才组成,“以吸收该矿之利益”,这个描述完全是本末倒置。至于“私将所采之铁原料运回”更是无稽之谈。笔者注意到,这篇文章是依据西泽《大冶怀旧谈》而撰写。据笔者查阅,国内可见西泽自叙文献唯有《大冶历史谈》,发表于宣统二年(1910年)《东方杂志》第17卷第9期,其中并无西泽自称自己是发现大冶煤矿第一人的自述。笔者进一步查阅西泽回日本后数月内的《大阪每日新闻》,并未见有西泽《大冶怀旧谈》的文章发表,故此说仍渺茫无据。
质疑西泽公雄不是向日本政府报告大冶铁矿的第一人并不意味着他对日本谋取大冶铁矿石毫无贡献。他到大冶后,实地“视察大冶铁山”,并向政府报告“该铁矿是颇有希望之矿山”,“献策于帝国政府,并从中努力斡旋。”13这就是西泽公雄为日本进一步染指大冶铁矿作出的“功绩”。
二、谁最先提出“煤铁互售”
明治维新后,日本确定了对外扩张之策略,并日益清醒地意识到:“要制造兵器、军舰,铁钢流水工厂是必要的。”为此成立八幡制铁所。随着八幡制铁所的生产规模进一步扩大,国内矿山资源日益呈现供不应求之窘相,对铁矿石有急迫的需要。中国的汉阳铁厂虽然拥有矿产丰富、质地良好的大冶铁矿,但在萍乡煤矿开采前,燃料供给问题一直未能解决。郑观应一再称:“本厂最要者焦炭。如有矿石而无焦炭,犹之有米而无薪”。14“本厂焦炭为第一要义”。14中日两国钢铁工业的双向需要,遂产生“煤铁互易”的议题。
问题在于“煤铁互易”议题是如何提出的。
中方文献的记载,称该议案是伊藤博文来华时提出。
光绪二十五年十月二十日(1899年11月22日),盛宣怀在呈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文中言:“其国近设制铁所,颇艳鄂中铁石。上年伊藤博文来华游历,曾与湖广张督部堂及本大臣面商,以彼煤炭易我铁石,极以重敦交谊,互相利济为说。”15
《张文襄公年谱》记载:光绪二十四年九月(1898年10月)“日本侯爵伊藤博文来,携其国首相松方之子来见。云所办神户船厂能炼煤焦,拟运煤来鄂,而船回时代销大冶铁矿,答以径与盛京堂商之。”16
当代有关“煤铁互易”的叙事,如《黄石文史资料》、《大冶铁矿志》、《汉冶萍公司志》皆持此说。17
据日方档案和文献,该议案首先是中国方面提出的。
明治三十二年三月一日(1899年3月1日),日本驻上海总领事小田切致外务次官都筑馨回顾说:“矿石买卖事件,本系受盛督办之委托,向制铁长官和田谈起者。”18
大正十三年(1924年),汉冶萍公司工程顾问日本人服部渐回忆:“八幡制铁所成立当时所用原料,原预算专由本国赤谷、釜山各处铁矿采取。但其后,记得似在明治三十一年(1898年),忽有从中国大冶采购铁矿之议。”“现充正金银行董事小田切先生,当时是驻上海总领事,彼在职中,闻盛宣怀担心中国铁矿缺乏煤焦,愿从日本获得,即将此项事况,详细报告。”19
任何历史事件真相都是客观的,但是参与事件的各个主体对事件经过的表述往往是不一样的,甚至是不同的。在关于“煤铁互易”事件的表述中,中日双方皆以对方为主动方,己方为同意方,其间各有意味。对张之洞与盛宣怀来说,日方提出,己方接受,意味着己方不负主要责任,在戊戌政变后“宫中久憾英、日之庇康、梁诸人,未有所泄”的氛围中,这种叙述特别重要。郑孝胥曾建议张之洞:“如遇英、日交涉,愿帅慎之,似未宜自我发议,致触所忌,以售嫉者之计。”20以日方为“煤铁互易”的提出者,就避免了“自我发议,致触所忌”之嫌。而且,盛宣怀所说“其国近设制铁所,颇艳鄂中铁石”,虽也与事实相符,但其用语,颇能迎合帝国时代“天朝无所不有”,外夷仰视艳羡的文化心理。对于日方来说,清国提出,己方同意,则带有居高临下的施惠意味,在以后的相关谈判中能占据一个更加主动的地位。
其实,日冶之间的“煤铁互易”最早提出者不是伊藤博文,也不是张之洞、盛宣怀,而是日本煤商。光绪二十二年四月二日(1896年5月14日),盛宣怀正式接手汉阳铁厂后,即全力解决焦炭问题。为此,从英国、安南、日本购入焦炭。光绪二十二年五月三十日(1896年7月10日),郑观应在给盛宣怀的信函附件《铁厂筹备事宜十八条》中说:“日本寄来二号焦炭样每吨价八两五钱者,化验含磺一分六七,磷零零一四,灰十四分,尚属磺轻可用,惟质松,尚非上品。”14又在光绪二十三年五月十九日致盛宣怀的函中说:“顷承谕日本人松田一事,虽系本厂生机,尚不知日本有良焦否?前来之焦多是质松而磺重,必须先嘱渠寄样来一验。如果事成,则大冶各事又当推广矣。”14可见此时汉阳铁厂已经在和日商松田等进行焦炭生意。惟郑观应一方面认为:“能买其焦炭最妙”14,并视之为“本厂生机”;另一面强调:“恐倭人不重信义,大批到时与原样不能符合。”14“倭人从无信义,我辈与其交易,颇事事订明,以免后论。”14
光绪二十三年六月十五日(1897年7月14日)张之洞致电盛宣怀:“寒电悉。煤不敷用,焦急之至……日本煤行前议以彼焦炭换我矿石,似甚合宜,已定议否?并速示。”21“东洋焦炭最为要著长策”。21六月十九日(7月18日)张之洞再次致电盛宣怀:“东洋商人以煤易矿之议已定否?甚为悬念,祈详示。”21据此,早在伊藤博文之前,日本煤行已经提出“以煤易矿”的建议,并得到张之洞、盛宣怀的积极回应。这一信息在汉冶萍日文档案中得到印证。
光绪二十三年六月一日(1897年6月30日),上海领事小田切在武昌与盛宣怀会晤,会晤后,他致电外务大臣小村寿太郎,报告说:“原来关于其所需骸碳问题,已经有很多本邦人与盛接触,其中盛向下官询问了大阪舍密工业公司的基础、信用等。近日大阪舍密工业公司的代表松田与盛见面,就所需骸碳的品质及价格进行了谈话。松田向下官言,虽然盛对于大阪舍密公司的基础信用等有疑虑,但铁政局现在有两个熔铁炉,若两个都投入使用每天需用两千吨乃至三千吨的骸碳,目前其所用骸碳靠开采之量仅够一个熔炉使用。其言日本产骸碳品质优良,价格适合,该局所用骸碳皆欲仰日本。下官知道大阪舍密工业公司资本金为四十五万日元,股东确由殷富之人组成,但对其信用及资本尚存疑虑,望请详细调查报告。若该公司代表为投机者,无论是铁道还是其他工事的兴办都会落人口实,中饱私囊,当局者若轻信此辈之言,让此辈兴办事业不免影响我国真正工业者的信用,若铁政局购入巨额物品的情况下,作出充分的调查再回答盛之问题为宜。眼下盛办理铁路一切事宜,与汉阳铁政局、招商局、电报局等也有直接的关系,正处于如日中天之地步,若失其欢心恐有不妥,且其现在地位稳固,若下官向其表示诚恳之意,将来对于我工业者也较为有益,因此烦请详细调查大阪舍密工业之相关事。”22根据小田切的要求,外务省通商局局长于七月九日向大阪知事发出函电请调查大阪舍密工业公司,二十四日得到“该公司符合资格”的回复。此后小田切与通商局长、大阪知事之间就该公司提供汉阳铁政局所需骸碳一事进行了多次商议。大阪府知事派遣骸碳商代表到中国与盛宣怀交涉。大冶方面也将钢铁样本送往日本,“经过当局者验查再判断”。
这些档案材料和张之洞致盛宣怀电报显示,最初和张之洞、盛宣怀接触的是大阪舍密工业公司,该公司的代表松田曾经与盛宣怀有直接商洽。或许是因为郑观应曾一再对日商信用问题提出质疑,盛在与小田切洽谈的过程中,表达了对该公司的基础、信用等方面资质的关切。小田切因为担心与汉阳铁厂打交道的煤商如果信誉不佳,会影响到日本“真正工业者的信用”。因此,决定“作出充分的调查再回答盛之问题为宜”,表现出一种认真和负责任的态度。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小田切此时考虑的还不是通过“煤铁互易”控制大冶铁矿,而是“眼下盛正处于如日中天之地步,若失其欢心恐有不妥”,“若下官向其表示诚恳之意,将来对于我工业者也较为有益”,并没有上升到国家行为,可见以侵掠大冶铁矿为目的的日本钢铁决策,并非一开始就形成,而是有一个渐进过程。
三、日冶“煤铁互易”协议制订过程中的博弈
日本和大冶之间的“煤铁互易”,本来只是日本煤商行和中国企业之间的行为。但是,日本驻沙市领事的报告,以及小田切因受盛宣怀委托接触日冶煤铁交易事宜,促使日本官方开始注意大冶与日本“煤铁交易”的价值和意义。明治三十年(1897年)十月十六日,小田切向外务次官小村寿太郎报告说:“若我国钢铁仰欧美,恐耗时较多且运输有运输空耗之失。”23日本制铁所和田长官“看到德国杂志上所刊载的调查大冶铁山的德国技师对该铁山状况详细介绍的新闻记事,得知汉阳铁厂附属的七个铁山还有五个尚未着手开采”,意识到“若外国人在支那设立制铁所,将会对我制铁事业产生极大障害,若蔓延下去恐对我国防产生影响,该长官决定趁此机会购买支那铁矿,并着手阻止外国人在支那的制铁事业”。至此,“煤铁互售”上升到日本的国家意识层面上。日本官方层面开始介入“煤铁互售”事宜。
1. 日冶方面的分歧
日本煤商最初提出与大冶进行“煤铁互易”仅仅是一种焦炭与铁矿石的互通有无,但日本官方从一介入就呈现出染指和控制大冶铁矿的企图。
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伊藤博文辞任,拟于六月初八日开始为期三余月的访华历程。行前,日本制铁所长官和田“向公爵面述了准备以煤焦换支那铁矿的意见,并望其助力。”24伊藤博文来华后,于光绪二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1898年10月14日)在武昌与张之洞会晤,张之洞“答以径与盛京堂商之”。九月初八日伊藤博文与正在上海的盛宣怀见面。晤谈中,伊藤博文“极以重敦交谊,互相利济为说,并欲请在大冶指一铁山划与日本派人自来开挖”。25随之,日本外务大臣青木周藏致电上海总领事小田切万寿之助,进一步授意:“现欲确定,在此情况下,购买现属中国人所有之大冶铁山某一特定区域内之全部矿石及商议在上述区域内之矿石由日本人单独开采是否可能,请按上述旨意对盛宣怀进行必要探询,并将答复电复。”26根据这一指令,光绪二十四年十月二十日(1898年12月3日)小田切万寿之助致电盛宣怀,将日本所欲求条列如下:
一、指定某处一地,将其地所出所有一切铁石,售与日本铁政局,按吨付价,其地所出铁石,不得作别处用。
一、该处土地之权,固在中国,此次办法,并非租赁土地之意,唯将该处所出之铁,就地售运。
一、中国铁政局聘请日本矿师及帮手若干名,管理开采事宜。日本铁政局亦可派员常在该处与中国委员会同办理装运事务。
一、所有铁石价值,及其余应办一切事宜,日本派便宜行事之员来华商议,订立合同。(35)
这些要求,已经超出了互通有无的范畴,具有一种强莽的意味,理所当然遭到拒绝。
盛宣怀与伊藤博文晤谈时,表达了与张之洞“一再熟筹”后的意见,指出“商厂有无互易,原属欧、亚两洲通行之事”。“惟指划一山任彼自挖,必滋流弊。当以大冶铁山现为华商公司集股开办,无论何人不得另行开挖。”如果“仍由华商公司将所挖矿石售运日本,尚可商办”。25
光绪二十五年二月十一日(1899年3月22日),应盛宣怀要求,日本制铁所长官和田维四郎与大岛技师从日本到达上海,与盛宣怀相见。和田来华前奉农商务大臣之命令,在与汉阳铁厂的谈判中提出要求:“一、在大冶铁矿中划定区域,约定购买该区域内之铁矿石,但其价额不得超过制铁所预算之范围。二、为开采该山铁矿,须雇用我国技师。”24
光绪二十五年二月十五日,盛宣怀将与和田商谈的情形报告张之洞:“彼请第一办法,系租山自开,已力阻不允;第二办法,只售铁石,按吨定价,或换焦煤,当可无弊”。27
光绪二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经和田与盛宣怀“数回面谈”,日冶《煤铁互售合同》正式签订。合同有七项条款,主要为:一、日本购华铁矿石每年至少五万吨,汉阳铁厂每年至少购日煤三四万吨;二、该合同十五年有效期;三、铁矿石每吨二元四角,除铁矿石正价,日本制铁所应另加给扬子江运费,每吨洋两元。28值得注意的是,该合同并不包括和田来华前日本农商大臣下达的两项指示,其原因虽与张之洞、盛宣怀的坚决抵制不无关系,但更重要的是,在对大冶实地调查后,和田主动放弃了这项要求。他在回国后的“复命书”中陈述说:“若将划定铁山中一区域,将此区域内的矿物悉数供给我国的条件附上,我国一定会悉数购入该区域矿石,不论好坏,这不仅对于我国极为不利,其区域的划定目前来说也并不是那么容易决定的,而且对于此区域外的铁矿也存在约束性,因此废弃这一条件是最好的策略。关于采用本邦技师这一条件,该矿开采已聘用有外国技师,并没有为了开采矿物而聘用本邦技师的必要,从两国情谊上来考虑,也务必要废弃此条。”24其态度颇为务实。
2. 张之洞、盛宣怀的分歧
日冶《煤铁交易合同》虽已签订,但这一签订只属于草签。因为大冶矿山属于铁政局管辖,必须得到张之洞的最后同意,并咨明总署。
对于日本和大冶的煤铁互易,张之洞是最初的提倡者和促进者,以为“大冶铁产富饶而中国焦煤短缺,以有余之铁随时酌易急需之炭,未始非计”21,并一再催促盛宣怀和日商议定合同。但是,在盛宣怀将合同草案发给张之洞后,张、盛之间却发生了分歧。
光绪二十五年六月十日(1899年7月17日),盛宣怀将日冶通易煤铁合同呈张之洞批准。张氏回复说:“细阅此次所订合同,不无过虑。合同以十五年为满,试办之事,为期未免过久,设或佳铁不多,岂不自用有碍,一也。限定每年卖铁矿石吨数,价值亦嫌太廉,操纵似欠自如,二也。”“以上二端,似均宜详酌,略放活动,似先定三年或五年为妥。此时合同已定,不知尚能设法更改否”。同时,张之洞提醒盛宣怀:“此事有关大冶矿山,似须咨明总署,以免局外妄议。”29
六月十五日(7月22日),盛宣怀回电向张之洞解释:“日本通易煤铁一事,和田自鄂回沪,急于成议。本欲将合同稿寄请复核”,但“小田切力请此事已奉宪台面允,和田急欲回国,立待签订,继思去冬曾面蒙钧谕有益无损,伊藤又有函来”,遂在未征得张之洞的最后意见下与日方草签合同。其实,盛宣怀之所以在未奏明张之洞和得到总署批准的情况下,先斩后奏,签署协定,背后起作用的是小田切。小田切在事后向日本外务大臣所作的报告说:“本领事认为,与张之洞交涉不利,乃利用当前形势极力说服盛氏,终于使其单独负责,缔结了本合同。”30所以,在这一问题上,盛宣怀是负有责任的。
对于张之洞提出的“铁数太多”、“价值太廉”的质疑,盛宣怀也作出回答。首先,“冶铁数百年无尽之藏,岁售五万吨,十五年计之不过七十五万吨,为数甚少,近又勘买九江铁矿,防人觊觎,似不患缺铁也”。其次,“所定矿质太劣,愈形其价值太廉,争论再四,不肯稍加,特于第三论价值条内言明,光绪二十七年十一月期满,价值再行酌定,此即操纵活动处,与钧意先定三年符合。”21
对于盛宣怀的这一回复,张之洞迟迟未作回答。直到光绪二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1900年4月27日)张之洞方致电盛宣怀,再次强调他对“铁数太多”的忧虑:“若照十五年每年五万吨共七十五万吨,设或将来佳矿不多,东人必须取盈,铁厂转无可用。况尊处正在推广萍煤与修铁路,萍煤旺后铁厂自必添炉,需矿更多。若煤旺炉增而矿石已罄,则铁厂数百万资本皆成虚掷,为患过巨,阁下独不虑此乎?至价值多少甚属细事,鄙人为此实深扰虑,是以迟迟尚稽咨复。”他再三询问:“昨准日船运铁完税之咨,则一切似已商定,但不知期限已改几年,原合同已更正否?此事已奏咨有案否?此等事合同虽定,若非奏咨有案,仍可再商。”最后,张之洞语带严厉的强调:“合同有‘湖广大宪’之语,似即指鄙人而言,敝署并未咨复定议,则此语鄙人实不敢贸贸承认。鄙意为今之计,惟有严其吨数之年限,而稍宽其增价之年限,或许以照此吨数只先定五年,五年后再议。此五年内价值即照现议之价此加彼减,日商或肯就范。弟专为铁厂利害计,即专为台端计,祈鉴谅详酌。”21
四月初六日,张之洞的质询接到回复。盛宣怀表示,第一,去年已用商款另购矿山,出铁石数百万吨,所议互换日本之矿石可在商购铁山内取付;其次,已遵前谕咨明矿务总局在案;其三,年限第七款虽订十五年,但“每吨定价两元四角”的售价从订立合同日起,到二十七年十一月(1901年12月)止,“期满后价值再行商定”,“特以此留操纵地步”。其四,将“摘录钧电,与原议之小田切商,令更改年限以副宪廑”21。
至此,大局已定。光绪二十六年五月十一日(1900年6月7日)张之洞致电盛宣怀:“日本买大冶铁矿事,小田切来,鄙人正告之曰:‘此事我未咨复,本难允准,但上看伊藤侯面子,下看贵领事交情,格外通融,暂允两年,后仍当另议,以后须咨路矿总局。’小田切意在每年不限五万吨,弟持不许。彼无词,到沪必与阁下议,万望坚持,并示复。”21
但是,张之洞遏制日冶煤铁互易恶性发展的努力未能如愿。日本通过光绪二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1900年6月21日)的《第一次续订条款》和光绪二十六年八月五日(1900年8月29日)的《第二次续订条款》,在“购价有所提高”的同时,将张之洞允诺通融的合同执行“暂允两年”延长到五年,而且“增加了购买吨数”。小田切因此向外务大臣青木周藏报告:“制铁所方面取得了很大胜利”。
四、《煤铁互易合同》签订的后果与教训
日冶“煤铁互易”,本来是一个互通有无、对双方皆有利的经济合作,但日本在合同中规定:“合同期内亦必先尽日本每年五万吨之矿石,绝无减少。如日本要加买矿石,亦必照办”。又要求“铁矿石每一百分之内,须有铁六十五分方为准色”。“铁一万分之内,有磷五分方为准色”。日本优先的原则以及对铁矿质量的苛求,使该合同的签订,具有不等价性和掠夺性。
日冶《煤铁互易合同》的签订,对日本意义重大。和田在回国后的“复命书”中将合同对日本的意义归纳为两点:“一、为我制铁所提供质优价廉的铁矿;二、阻止外国人利用此铁矿在清国开办制铁所。”24自此“由中国取得铁矿石一节,便成为八幡制铁所永远事情,原来原料奇缺之情况,至是一变而为十分充足”。“日本制铁所之原料问题,自可放心”。在原料获得保障的前提下,八幡制铁所进行第三次扩充工程,推动日本走向钢铁强国。与此同时,日冶“煤铁交易”的成功,极大地刺激了日本进一步以资本输出方式控制大冶铁矿矿石资源乃至后来的汉冶萍公司的野心,小田切为日本设计的下一步目标便是通过借款,“将铁政局和大冶铁矿管理权,掌握到我国手中”。31
对于日冶《煤铁互易合同》的签订,盛宣怀欢欣满怀,他向朝廷报告:“计日本所订矿石价值,除开采装运各费之外,照五万吨核算,每年约可余洋银数万元。俟抵还造泵船线路费用后,即以此项余数,就汉阳厂内开设学堂,专肆化矿炼铁炼钢诸学,预备替易洋匠。庶藉销矿之余,教炼矿之人,无待借材异国,其事乃可经久。”15事实上,这些盘算与国家资源安全比较,不过是眼前利益,更何况,在后来的实际运作中,日本所付矿价,更多的是用来解救汉阳铁厂在资金上的燃眉之急32,远远未能实现盛宣怀的乐观估计。
以伊藤博文介入为标志的日冶煤铁互易,主导双方是不对等的。一个是中国的钢铁企业,一个是日本政府,两者比较,前者着眼于企业利益,后者则着眼于国家战略,不可同日而语。虽然,盛宣怀作为汉阳铁厂的经营者主要考虑企业的利益以及解决企业的困难无可厚非,但在这个过程中,他远不如张之洞更有原则和远见,对日人作出过多让步。更重要的是,对于日冶煤铁交易,国家层面未能以战略眼光予以足够的关注,对事态的发展有所预估,进而作出必要的干预,以致具有战略意义的大冶铁矿以及汉冶萍公司在日本挖掘的陷阱中越陷越深。
注释
1陈旭麓、顾廷龙、汪熙主编:《湖北开采煤铁总局荆门矿物总局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之二》,《郭师敦勘矿报告》,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78页。
2湖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湖北省志·工业志稿·冶金》,中国书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3页。
3如《湖北省志·人物志稿》载:“西泽公雄,日本人,原为日本政府制铁所技师。1897年应清政府聘,来中国任实业顾问。当得知大冶有丰富铁矿时,即向日本政府报告,建议日本制铁所所需铁矿石由中国供给,得日本伊藤博文赞同。”2010年3月19日的《黄石日报》刊载《〈大冶铁山传〉—日本掠夺大冶铁矿石又一铁证》,文中描述:“1897年,铁山的山岭之间出现了一个非同寻常的人物,他手拿地质锤,在山坡上敲来敲去,还不时地同矿工和西洋技师们聊天。他就是清政府的实业顾问、日本曾派驻宁波的领事西泽公雄。就在这看似无目的的东寻西找中,精通矿冶技术的他很快掌握了大冶铁矿的第一手资料,他马上将相关情况报告了日本政府。他在报告中说:‘日本要创办钢铁工业,最好的策略是取得中国大冶的铁矿山。’”湖北日报社、湖北省档案馆编纂的《档案解密》在“日本技师密电政府从大冶取矿成日本国策”一节中记述:“正当日本为制铁所原料发愁时,得知了大冶铁矿的消息。清政府的实业顾问、日本制铁所技师西泽公雄,密报日本政府说‘即以近地面之层所蕴藏者计之,已有五万万吨之多。’他建议制铁所从大冶取得铁矿原料,该密函被日本政府采纳,并作为国策定了下来。”2015年8月14日《东楚晚报》刊载《铁山劫难—日本掠夺大冶铁矿资源始末》记述:“第一个出场的日本人叫西泽公雄,他以清政府实业顾问身份进入大冶铁矿,认为该矿是‘世界上不多的富铁矿之一’。他写报告给日本政府,建议‘日本发展钢铁工业,以取得大冶铁矿的开采权为最得策’”。
4《昭和十一年二月十日商工大臣町田忠治发ヨリ内阁总理大臣冈田启仪宛》第227号附件《西泽公雄履历表》,亚洲历史资料中心藏,档案号:A10113166000。
5《明治三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小村大臣ヨリ在上海小田切领事宛》,亚洲历史资料中心藏,档案号:B04010723200。
6大藏省预金部特別调査:《支那汉冶萍公司借款ニ関スル沿革》,1929年刊行,第28-29、41页。
7《明治三十年九月二十四日在沙市领事永泷ヨリ外务次官小村宛》(公第86号),亚洲历史资料中心藏,档案号:B04011091600。
8日本明治纪年与公元纪年同,以下不再标注对应公元时间。
9大藏省印刷局编:《官报》第4314号,明治三十年十一月十六日。
10湖北日报社、湖北省档案馆编:《档案解密》,中国和平出版社2014年版,第43页。
11《东方杂志》1910年第7卷第9期。
12《延聘外卿又一覆辙》,《益世报》1929年4月29日。
13《昭和十一年二月十四日赏勋局总裁ヨリ大藏大臣宛》(赏勋局旨第59号),亚洲历史资料中心藏,档案号:A10113166000。
14(15)(22)(23)(24)(25)(26)陈旭麓等:《汉冶萍公司(一)》,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84、174、106、556,557、117、106、147页。
15(16)(50)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中国近代史资料汇编·矿务档(四)》(文件号1353),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60年版。
16(17)许同莘:《张文襄公年谱》,商务印书馆1946年版,第122页。
17(18)《黄石文史资料》载:“1898年,日本前首相伊藤博文侯爵来华游历时,到湖北谒见张之洞,向他提出以日本煤焦换取大冶铁矿石的要求。”《大冶铁矿志》载;“日本前首相伊藤博文游历北京。谒见西太后时,向西太后提出要求,每年购买大冶铁矿石50000吨,以供日本炼铁使用。未得到答复。后来他到湖北又向张之洞提出了同样要求。”《汉冶萍公司志》载:“光绪二十四年九月日本侯爵伊藤博文来华访问,向张之洞提出,日本神户船厂能炼焦,拟运湖北,回船时代销大冶矿石,张之洞表示可直接与盛宣怀商谈。”
18(19)《明治三十一年三月一日上海总领事小田切ヨリ外务次官都筑宛》(机密第22号),亚洲历史资料中心藏,档案号:B04010722600。
19(20)日本《铁と钢》杂志,大正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发行,第16卷第6号。类似说法还可见昭和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小金义造(时任商工省矿山局局长)在日本钢铁协会上的讲演,以及《现代日本产业发达史》的相关记载。
20(21)劳祖德整理:《郑孝胥日记》(第2册)(光绪二十四年十一月初八日),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702-703页。
21(27)(28)(29)(41)(44)(45)(46)(47)苑书义等主编:《张之洞全集》(第8册),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7351、7412、7354、7808、7808、7939、7939、7966页。
22(30)《明治三十年六月三十日在上海总领事代理小田切万寿之助ヨリ外务大臣小村寿太郎宛》(机密第24号),亚洲历史资料中心藏,档案号:B11091694900317。
23(31)《明治三十年十月十六日在上海总领事代理小田切万寿之助ヨリ外务大臣小村寿太郎宛》(机密第49号),亚洲历史资料中心藏,档案号:B11091680200。
24(32)(37)(40)(48)农商务省制铁所东京出张所编:《制铁所对汉冶萍关系提要》,大正六年(1917年)刊行,第256、258、258、258页。
25(33)(36)《盛宣怀呈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文》(光绪二十五年十月二十日),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中国近代史资料汇编·矿务档(四)》(文件号1353),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60年版。
26(34)《明治三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外务大臣青木周藏ヨリ上海总领事小田切万寿之助宛》(电30号),亚洲历史资料中心藏,档案号:B04010723100。
27(35)(39)陈旭麓等:《汉冶萍公司(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71、93页。
28(38)盛宣怀:《愚斋存稿》卷90《寄鄂督张香帅》(补遗70),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辑》(第13辑),台湾文海出版社1984年版,第24页。
29(42)《致上海盛京堂》(光绪二十五年六月十一日),苑书义等主编:《张之洞全集》(第8册),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7807页。左世元、吴盛卿所撰《〈煤铁互售合同〉与张盛之分歧》一文因把“总署”误为“总督”,其研读自然舛误(《黄石理工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
30(43)《明治三十三年八月三十日在上海总领事代理小田切万寿之助ヨリ外务大臣青木周藏宛》(第317号),亚洲历史资料中心藏,档案号:B04010723200。
31(49)明治三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日本驻上海代理总领事小田切在致外务次官都筑第六十七号机密函中建议,当汉冶萍公司资金困难之时,“由我国提供此项资金,……实属极为必要之事。”“我国如能援其资金,则除营业上一般利益外,还得获得下列利益:第一,有运出我国焦煤,而回运矿石生铁之利……;第二,有在中国扶植我国势力之利;第三,有东方制铁事业由我国一手掌握之利;第四,有使中日两国关系密切之利;等等。此乃易明之理。鉴于我国社会经济现状,如资本家自己不愿投资,则希望帝国政府予以相当援助,使其提供资金,以不失大好机会”。最后,“将铁政局和大冶铁矿管理权,掌握到我国手中”。参见武汉大学经济学系:《旧中国汉冶萍公司与日本关系史料选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8-30页。
32(51)如光绪二十六年八月十三日,铁厂总办盛春颐致电盛宣怀说:“接冶信,知日矿已运四次,共计七千九百五十吨,厂只收到第一次四千六百吨之价,其二、三、四次矿价,请速催日本赶付,厂需奇绌,立等应用。若货出而不付价,此后似难应运。”又于闰八月十二电告:“初三‘立神丸’运日矿二千二百吨,初十‘饱浦丸’运日矿四千八百吨,连前四批二成款,乞催速付汉厂,至要。”陈旭麓等:《汉冶萍公司(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43、846页。
文章来源:《江汉论坛》2019年0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