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本文是笔者与黄宗智先生的一次理论对话。我们从不同的视角和侧面切入中国的国家治理与中国经济,但揭示了高度相似和互补的制度特征。通过研读黄宗智的著述并结合自己的研究体会,我认为,一个认知中国的好理论一定能够穿透历史与现实,连接理论与经验,超越左与右,融合东西方。我们的学术探索一定是基于实践的认知,基于实证和经验的探索,在与西方理论对话的同时,特别需要甄别西方理论所隐含的假定条件,尤其是那些与西方独特经验“绑定”的隐含假设,警觉这些理论所蕴含的价值指向和规范设定。作为更高的目标,我们应该寻求能够结合东西方经验的更为一般化的理论建构。
【关键词】 过密化增长,第三领域,集权的简约治理,行政发包制,官场 + 市场
一、 引言
本文是一次极为特殊的尝试。黄宗智先生与我相约,每人从自己的视角诠释对方的理论建构,通过两个理论体系的建设性对话和碰撞,一方面寻求两者的相似点和共鸣点,另一方面提炼出进一步值得探究的理论问题,展现下一步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
黄宗智的学术研究主要围绕两个方面展开:一是中国的农业史和乡村经济,从明清、民国、新中国成立后计划经济时期,一直延伸到当今的农村变革和经济发展;二是中国的法律史和基层治理,同样是跨越明清和当代的司法制度及基层治理。尤为可贵的是,在这两个方面的研究当中各有一条主线贯穿(后面将详述),使其整个研究不仅连接理论与经验,而且得以穿透历史与现实,揭示出中国现代化进程的独特路径和深层逻辑。这些独辟蹊径、脚踏实地的理论研究直接产生了一系列关于如何看待中国传统与现代,如何改造中国的真知灼见。
我的研究主要围绕着中国地方政府与区域经济的互动展开,尤其关注地方官员的晋升激励、政府治理及其对中国经济的影响。我也是沿着两条线索研究中国特色的政治经济学:一是地方官员的政治锦标赛(也称晋升锦标赛),即地方官员围绕着经济发展绩效而进行晋升竞争,近年来将这个分析概念拓展为“官场+市场”理论,即地方官员的晋升竞争(“ 官场竞争”)与辖区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的结合;二是从中央到地方、从国家到社会的“行政发包制”,即政府公共事务层层发包和分包的体制。这两条线索——横向晋升竞争与纵向行政发包——在历史维度上具有延伸性和连续性,结合起来可以研究地方官员激励、政府治理与中国经济运行的互动过程,进而揭示中国特色的国家治理和经济发展模式。
我们共同关注中国的国家治理与中国经济问题,但切入的分析视角、研究方法、重点领域均有所差异,最终却看到了高度相似和互补的制度特征。黄宗智先生是史学出身,我是经济学出身;他更侧重历史,而我聚焦当代;他更关注乡村经济和基层治理,我更关注城市区域与央地关系;我们之间也有交叉和重叠,他从历史的角度切入经济和司法,我从经济学的角度切入历史和国家治理。我们共同的学术追求是如何借助与西方理论的对话,揭示中国国家治理与经济现代化的深层逻辑和独特路径。
本文将聚焦于“如何认识中国”这个重大主题,从我的理论视角阐释和引申黄宗智的理论概念和学术体系,同时又结合当今学术界关于中国认知的现状与问题,提出未来中国问题研究需要进一步思考和探索的方向。
二、对话背景:西方理论基准映照下的中国研究
中国在历史上缺乏社会科学的分析传统。近现代以来国内外学术界关于中国的认识都是在借鉴和应用西方理论的过程中产生的,时至今日依旧是这个局面。西方理论与西方经验(以英美为主)成为中外学者思考和研究中国问题的起点和基准。黄宗智在其著述中详细讨论了中国问题研究如何受到西方主流理论的支配和影响,诸如马克思主义、新古典经济学、韦伯形式主义理性法学、费正清的“西方冲击-反应”论。那些与“西方中心主义”对抗的理论,如“后现代主义”理论,甚至上世纪50年代国内一度流行的“资本主义萌芽论”,其实都离不开“西方中心论”所设定的“二元对立”议题,背后隐含了共同的研究范式(黄宗智,2005;黄宗智,2007:57-89)。
以我所从事的政治经济学领域研究为例,过去四十年关于中国政府的研究呈现了相同的现象。中外学者最常用的西方理论基准包括三种。第一,“有限政府”论:政府是以保护和尊重公民权利为基础,以公共服务为导向,民主选举产生政治家,政治与行政相分离,政府依法行政,政府与市场、国家与社会存在清晰的权利和职责边界,公民权利是对抗国家权威最基础的力量。第二,韦伯的科层制:现代官僚组织贯彻理性化原则,以程序和法理为基础,按照可计算、可预测的标准设定组织规则和决策程序,科层制享有足额预算,职员享有年薪制,上下级关系是非人格化的权力等级关系。第三,美国的财政联邦主义:以宪法为基础,按照公共品的覆盖范围(如全国性还是地方性)明确联邦与州政府权力和职责分工,地方享有自治权,基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安排转移支付,实现事权与财力匹配,州和地方政府之间展开税收竞争。
当前关于中国政府研究的普遍倾向是以西方的理论基准为参照的比较研究,以此发现中国政府运行的重要特征及问题。众多学者对中国政府进行了各式各样的“画像”。第一,“全能政府”或“无限政府”:中国政府呈现全能型政府的特征(邹谠,1994),职责无所不包,涵盖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政府与市场、国家与社会边界模糊;政府更多是基于绩效合法性(赵鼎新,2016)。第二,政府治理的非正式性:规则、程序约束弱,合谋、变通和政策扭曲流行(周雪光,2008;王汉生、刘世定、孙立平,1997);在集权架构之下实际上是“碎片化”权威(Lieberthal and Oksenberg, 1988);部门职责分工模糊,“人治”色彩浓厚,呈现运动型治理的特征(冯仕政,2012;周雪光,2012);第三,在多层级政府关系中,地方政府之间存在财税竞争,体现“中国特色财政联邦主义”(Qian and Weingast, 1997);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政府之间职责交叉重叠(职责同构)(朱光磊、张志红,2005),“上级请客,下级买单”,地方政府财力与事权不对称,预算外财政长期盛行。
这方面研究的一个突出特点是,通过参照西方的理论基准找出中国政府运行的各式各样的“偏差”和“悖论”。更重要的是,大部分研究将这些中国式“偏差”和“悖论”进一步诊断和界定为中国政府组织及运行中的“失序”“扭曲”和“乱象”。当然,这些被揭示出来的“失序”和“乱象”,大多又存在对立性的现象,或者被赋予性质截然不同的解释。例如,集权架构下“碎片化”的权威与领导小组的集中统一和“共识型”决策(王绍光、樊鹏,2013)相对照;科层制下动员型治理与“人治”和集中力量办大事与“举国体制”论雌雄同体;自上而下政策传递过程中地方“选择性”执行(O’Brien and Li, 1999),合谋与变通和地方多样性与灵活性共存(周黎安,2008[2017];周雪光,2008);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边界模糊,协商式民主和政企合作。事实上,在西方理论观照之下的中国政府运行的诸多“扭曲”和“乱象”的对立面恰好是中国强大国家能力的体现(如“运动式治理”与“集中力量办大事”,地方政府的变通与合谋和地方政策的多样性、灵活性),构成中国政府治理模式的鲜明特色。我认为问题不在于不同学者发现的现象与问题相互冲突,各自可能都有合理的证据和解释,问题在于当前的学术现状是要么各执一端,各说各话,要么就让这些相互冲突的现象“悖论”式并存,回避其内在的逻辑冲突。
中国官僚政治传统以自身逻辑运行了两千年,保持了惊人的持续性,已经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治理传统和经验。中国经济在技术、产业意义上不断走向现代化,然而中国的国家治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不论是初始文化及制度禀赋、经济社会约束还是发展路径,均迥异于发达国家。然而,在西方理论基准和西方现代化经验的影响下,许多学者似乎无视这些巨大的文化、制度与历史进程差异,隐含地假设中国迟早会或者应该收敛于发达国家所走过的现代化道路。与这个预期相联系的是,中国过去三十年借鉴西方政府治理的经验在相关领域进行了诸多改革,但成效不一,有不少政府改革“形同神异”,只是外在形式相似,内在逻辑“依然故我”。如何评价这些改革的效果呢?绝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是认为这些改革不彻底,旧体制的惯性和既得利益集团的抵抗致使其成效甚微。我们很少考虑另外一种可能性,那就是中国有其自身的体制逻辑和演化路径,套用西方模式只会导致改革南辕北辙,或者“换汤不换药”。
另一方面,中国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在经济高速发展当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中国的国家能力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有目共睹,也得到了众多国际学者的认可(福山,2014),这与目前国内学术界关于地方政府的各类批判式分析形成鲜明对比①。如何将学者所揭示的中国政府运行的各类“失序”“扭曲”现象与其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内在一致地协调起来,显然是国内外学术界必须正视的挑战。
所有这些问题与困惑之所以产生,根源还是在于我们未能正确处理中国问题研究与西方理论、西方经验的关系,未能正视中国自身的传统和现代化的内在逻辑。许多研究中国问题的学者发现西方理论基准和西方经验为分析中国设置了清晰的概念、便利的技术指引而沉浸于比较研究的欣喜之中,而意识不到这些理论基准和经验所暗含的各类“陷阱”和“误导”。黄宗智(2007:1)在著作开篇就提出了极为尖锐的问题:“面对众多的现代科学和历史理论,中国历史的实际意味着什么?西方的一些主要理论体系对于我们理解中国的历史实际能有什么样的帮助?同时,反过来说,带有什么样的误导?中国历史实际需要什么样的不同于西方的理论和概念来理解?”这些问题是任何一位研究中国问题的现代学者无法绕开,必须严肃面对的。
黄宗智的研究本身就提供了一个杰出的范例,诠释如何在与西方理论的对话中,扎根于中国实践,基于坚实的经验证据认识中国的独特现象与深层逻辑。我认为,黄宗智提出的一系列理论深刻简约,揭示出中国经济社会长期以来的“稳态性”特征和基本问题,值得特别研究和思考。除此之外,其背后所蕴含的认识论和方法论也值得挖掘和提炼,给陷于困境和迷惑之中的中国问题研究带来诸多启示与借鉴。同时我也深感,黄宗智从中国农业史和法律史的进路所发现的一些重要现象,如“集权的简约治理”和“第三领域”,与我从经济发展和国家治理的角度发现的“行政发包制”、“官场 + 市场”双向政经互动,在许多方面具有意想不到的相似性和“对偶性”,不同的研究进路也使得我们之间存在明显的互补性。如果两者之间可以进行建设性对话,想必能够引发新问题,开拓新领域,探索新理论。
下面我将围绕黄宗智的两条研究主线展开对话,首先概述其主要的研究发现,然后陈述我的解读与引申,之后再进一步讨论由对话引出的新问题和新思考。
三、中国法律史和基层治理
(一)黄宗智的研究
黄宗智关于中国法律史和基层治理的研究贯穿了一条主线,那就是中国司法判决与民间调解互动、混搭的司法实践。关于清代司法实践的研究是基于四川巴县、河北宝坻县、台湾分水府和淡水县翔实的民事诉讼档案(黄宗智,2001[2007])。聚焦于民事诉讼是因为在朝廷看来,婚姻、财产、家庭、债务等方面的纠纷与刑事案件相比属于无关紧要的“细事”。西方学术界(包括日本史学)倾向于认为中国的司法审判更多是一种基于道德教谕的调停过程,如果这些论断是对的,在官方认为不太重要的民事诉讼案例里应该会更强烈地体现西方和日本学者所期待的特征,因而能够更好地检验西方理论对于中国司法传统认知的适当性。黄宗智从清代翔实的民事诉讼档案中发现,当民事纠纷诉诸法庭时,县官首先是尽可能在法庭之外引导社区或宗族调解,如果调解失败,当事人将诉讼提交至法庭审理,县官则会严格按照清代的法律进行判决,而非扮演调停的角色。中国传统的司法实践贯彻的是“实用道德主义”,最集中地体现在明清法律当中“律”与“例”的区分之中。“律”是官方关于道德以及行政-刑事原则的规范性表述,而与时俱进、内涵丰富的“例”则包含了操作性和变通性的审判条例。将“律”与“例”并列于清律之中是为了让原则性表述对具体实践产生指引和约束,但有时“例”与“律”的要旨相差甚远,反映了官方法律表达与具体实践之间的背离与张力。这里没有西方司法理论所包含的国家权威与个人权利的对立关系,国家权威与个人权利被放在社会和谐的框架里加以界定和调节(黄宗智,2001[2007]:6)。
黄宗智关于清代司法判决与民间调解关系的进一步探究引发了“第三领域”这个重要概念的提出(黄宗智,2001[2007]:91-111)。“第三领域”是介于西方理论所强调的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半官半民解决纠纷的一种混搭式实践。当民事纠纷发生,告到官府的时候,县官的初步反应是鼓励庭外民间调解,启动县官主导下的民间调解过程。如果和解彻底无望,则正式进入法庭审理。在具体调解过程中,县官会表达意见或做出暗示,引导社区或宗族寻求和解,而乡保作为衙门认可,同时又是村庄社区首事提名的人选发挥着上传下达、沟通官民双方意见的重要作用,当然有时也无法避免乡保作为中间人上下其手、滥用权力的情形。
介于官方正式判决与民间非正式调解之间的“第三领域”,在清代的司法实践中占据非常重要的位置。它将正式和非正式的司法体制包含在一种谈判协商的关系中,“具有超出国家与社会之影响的自身特性和自身逻辑的存在”(黄宗智,2007:167)。在清代三县的628件民事纠纷案例中,有三分之二是通过这种半官半民的庭外调解结案的。西方国家解决民事纠纷一般通过诉讼和司法判决,如果以此视角看待中国的司法过程,则只会关注到县官正式法庭审理的案件。按照上述分析,这其实只构成中国司法体系的冰山一角,民间的纠纷调解和半官半民的“第三领域”被置之度外,显然构成对中国司法实践的极大误解。
“第三领域”不仅限于司法领域,也存在于国家与社会之间,与西方社会的“公共领域”和“市民社会”相对照(黄宗智,1999)。在晚清和民国时期,处于国家与社会结合部的士绅在公共领域,如治水、修路、救济、办学、调解争端等方面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据罗威廉的研究,在近代城市的发展过程中,商人群体也开始介入城市的管理,新型商会与地方行政机构密切合作,在维持城市公益事业、治安、调解商业争端、反映商人群体利益诉求方面作用日益凸显(Rowe, 1984)。国家与社会的交互领域也存在于集体化时期和改革开放时期,如村集体、村干部就不属于国家序列(如全民所有制、国家干部),也不是纯粹的民间组织和成员,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的混合形态。
中国极具特色的正式与非正式相结合的司法传统在新中国成立后进一步发展为法庭调解制度(黄宗智,2014b)。区别于明清县官在法庭之外的调解,也区别于西方国家基于对抗性原则的诉讼制度,共产党发展了一种利用法庭调解民事纠纷的法律制度。这种以调解为中心的民事纠纷处理集中体现在离婚法的实践当中。对于有争议的单方面离婚请求案件,法官不是在法庭上直接判决,而是在庭外深入实地调查真相,与原告、被告双方谈话、沟通,甚至引入当事人的单位领导或有影响的人士做说服工作,尽可能促成双方“和解”。1980年的《婚姻法》正式将“夫妻感情”界定为婚姻关系的基础,感情破裂成为解除婚约的前提条件。这极具中国特色的离婚法实践,既承认婚姻自由的理念(同时也否定了旧式不平等婚姻,符合革命时期共产党对女性平等的诉求),又保留了法官(法院)进行调解的空间,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创造性建构。这和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兴起的“马锡五审判模式”有着相似之处。马锡五作为陕甘宁边区的高级法官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的过程中,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寻求解决纠纷的和解之道,以防止冲突的再次发生。黄宗智认为,这种民事法律制度应追溯到革命战争时期共产党的“群众路线”和重视“调查研究”的工作作风,当然和中国历史上重视调解的司法传统也有一脉相承的关系。
“第三领域”的概念引申出黄宗智提出的另一个分析概念:“集权的简约治理”(黄宗智,2008)。如同司法领域传统中国广泛依赖半官半民的非正式调解制度,中国的传统基层治理也是广泛利用非正式的准官员和简约治理,于是我们看到一个有趣的对照:一方面是皇帝专制权力的绝对性,所有官员均由皇帝任命,中央朝廷的权力高度集中;另一方面,不同于现代国家的官僚政府依靠正式化的公文系统、规章制度和法律条文,清代利用准官员和非正式制度治理社会,也就是说,在基层治理上高度简约。只要民间治理有序,没有重大社会冲突,县官并不干预,默认士绅的乡村治理,除了钱粮上缴和地方治安之外,更多的社会事务是委托准官员(如乡保)和士绅办理。到了民国时期,为了加强对乡村的控制,国家政权机构延伸到县以下,设立“区”一级政府。在自然村一级村长作为准官员身份管理村庄,与清代的乡保相比,民国的村长管辖范围更小了,只限于自然村,但职责扩大了,直接介入征税过程,但“简约治理”的模式仍然延续下来了:只要村民不告到政府,村长能够维持征税的指标,他就可以自行其是,政府不会加以干预。新中国成立之后,国家政权延伸到乡镇一级,通过党员和积极分子对村干部进行了强有力的动员和控制,但同样的,村干部不属于国家干部编制,村干部对村事务拥有很大的管理权。毛泽东时代以“民办公助”的方式大规模普及农村基础教育,就是“简约治理”的一种表现。所以,新中国之后我们看到了政府的“全能主义”和“科层化”(或官僚化)的扩张,但另一方面,在基层治理层面,非官僚化、非正式化仍然顽强地在起作用。
(二)我的诠释与引伸
拜读黄宗智关于法律史的著述对我而言是一种震撼性的阅读体验。他基于实际发生的诉讼档案,既关注中国官方的法律表达、儒家理想,又深挖其司法实践的具体过程、特征与内涵,对照两者发现“说的是一回事,做的是另一回事,合起来则又是另一回事”,真是妙味无穷(黄宗智,2007:3)。西方法律理论所重视的正式法律体系在中国只是冰山一角,非正式正义体系才是理解中国司法制度及其演化的关键。这是真正击破西方视角、看透中国法治传统的颠覆性视角。经过黄宗智的条分缕析,从明清、民国到新中国六十年,中国的司法传统源远流长——如同一条“生生不息”的暗河——被挖掘、呈现出来,它在不同历史时期呈现不同形态和内容,既有继承延续,也有创新突破。
理解中国的所有奥秘都在政府与市场、国家与社会之间。这些不被西方理论关注的“过渡地带”正是黄宗智的“第三领域”及“集权的简约治理”理论的着力点。官府主导的调停、社区主导的和解以及两者的交搭,这是西方语境里所不容纳的核心特征。我在过去相继提出了“行政发包制”(周黎安,2008[2017],2014,2016;周黎安、王娟,2012)、“官场 + 市场”理论(周黎安,2008[2017], 2018),与黄宗智所揭示的“第三领域”和“集权的简约治理”理论有着共同的关切、高度的对偶性,同时又具有相当的互补性。下面我试图从自己的理论视角诠释和引伸黄宗智理论的丰富内涵。
我们从不同视角切入中国的国家治理制度。黄宗智的“集权的简约治理”更侧重在基层治理,从司法审判的实践与“第三领域”,再延伸到准官员在乡村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从中揭示出高层政府的权力集中和正式官僚化与乡村层面的“非官僚化”“非正式化”“简约化”治理的对照与结合,或者用黄宗智的术语,两者是一种“混搭”的关系。而我是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的层级治理中发现了在上下级的权威关系中包含着重要的“发包”关系,如目标责任制的层层分解,下级政府作为承包方的自由裁量权,结果导向的考核机制,下级政府作为承包方“自筹经费”的重要义务。“发包关系”更接近于市场上的平等的协商谈判关系,这与正式官僚体制里的上下级等级权力关系既形成鲜明的对照,又奇妙地结合(混搭)在一起。相比上下级行政关系的正式性而言,政府内部的“发包关系”更是一种基于长期重复博弈关系的隐含合约、半正式化的制度安排,因此正式规则和程序的约束相对较弱②。寓半正式化的发包关系于正式的行政科层制之中,从韦伯的科层制理想类型看显然属于一种“悖论性”现象,我称之为“集权-分权”悖论(周黎安,2008[2017])。从“行政发包制”的视角看,“集权的简约治理”所强调的正式与非正式制度、科层化与非科层化的结合,不仅发生在基层官僚机构与乡村的结合部,其实也发生在正式官僚体制内部,因此可以向上延伸和推广。只是在内涵上不再突出作为下级承包方的准官员身份,而是聚焦在职责任务界定、绩效考核和预算包干等方面的“简约治理”特征(如目标责任制、“河长制”)。
从“集权的简约治理”所揭示的基层治理和司法实践的视角看,“行政发包制”落实在基层政府与乡村这个结合部上,就可以更进一步界定为“相机治理”(青木昌彦,2001)③:在明清时期,行政发包关系可以表现为只要不发生社会冲突或民事纠纷,基层政府一般不介入村级组织的事务,村长基本上可以自行其是;当出现民事纠纷时,县官优先启动或借助民间调解机制,让社区和宗族具体处理。只有当调解机制失效之后再采用正式的司法判决程序。到了民国时期,村长承担征税的职责,除此之外仍然延续传统的“简约治理”;新中国成立后,村长承担了征税及其他的行政职责,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仍然享有“简约治理”的空间。
“相机治理”确实揭示了“行政发包制”的一个重要维度,上级发包之后不是“甩手不管”,而是在正常情况下赋予下级承包方相当的自主权,这种自主权体现在只有出现重大“状况”时上级才介入和干预。“相机治理”也包含了两个看似矛盾又相互联系的方面:上级发包方对于承包方的控制权和对于后者的充分授权(或者默许其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个“相机治理”的特征不仅发生在基层政府与乡村之间,在多层级的政府之间也是存在的。
“集权的简约治理”所涉及的一些特征还可以借助“行政发包制”加以更清晰的界定。比如明清的乡保作为准官员在基层政府与乡村社区之间扮演中介和协调角色,民国和新中国成立后准官员系列就变成了自然村或行政村的村长。首先,我们看到了乡村事务承包方的准官员在不同历史时期是变化的,这正对应着行政发包制的组织边界的伸缩(周黎安,2016),背后涉及不同时期国家的财政资源汲取能力等因素的影响。我定义的行政发包制的边界是由承包方是否处于政府内部的晋升序列以及所受的行政约束决定的,而处于“体制之外”(非国家干部序列且不具备晋升机会)是“准官员”更精确的含义。其次,准官员在履行政府赋予的职责(如征税、征粮、缴费)时是自己负责办事经费的筹措,他们甚至没有薪酬(如明清时期),或者由村庄自筹解决(新中国成立后),这反映了“行政发包制”的核心特征之一,即承包人在接受发包人的任务安排的同时,还需要经费自筹(当然以此作为交换政府可能给予他们或默许他们拥有一些获取利益的空间)。
另外,婚姻、土地、财产等民事纠纷在明清政府统统归结为“细事”,与刑事案件和行政事务相比处于地方官的“边缘”事务,地方官员也因此享有更多的审理权,这与行政发包制理论的解释也是一致的。刑事案件的处理要受到上级政府更严格的监督和控制,死刑的判决只有朝廷可以做出。司法审判依据案件所涉统治风险的差异而赋予县官(法官)不同的决策权和自由裁量权,反映了发包方在决定行政发包的范围和程度的时候既要考虑管理和监督成本的节约,也要考虑发包所可能引发的统治风险。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地方事务的统治风险大小决定了中央对地方政府行政发包的程度,统治风险越大,中央越是倾向于集中控制,地方官员的权限就越小(周黎安,2014:20-22)。
对照西方形式主义法律基准,黄宗智揭示了中国“一以贯之”、特色鲜明的司法传统。首先,法官(县官)正式的司法审判与民间调解混搭,形成“第三领域”,到了新中国演变成了法庭调解的独特形式。发展到了当今,就是将司法判决与经济发展、社会维稳结合在一起的“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思路。其次,在正式的法律体系之中,与西方以权利为中心建立的法律体系相比,中国的法律规定与审判实践渗入诸多法律原则之外的社会因素。例如,在土地交易方面,明清时期法律规定的“典卖”或“活卖”,即允许土地出让人在未来无限期按初始价格“赎回”的权利,以防止土地兼并和小农失去土地,这在西方(如德国法典里)是不存在的;对于“无过错”判例,无过错一方也必须对受害方支付一定的赔偿;中国的离婚判决以“夫妻感情”为主要依据;对子女“赡养老人义务”直接写入法律,且在司法判决中最大限度保证“老有所养”目标的实现。
我们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如何理解中国司法传统的延续性?它只是一种自然的历史惯性还是具有更深层的逻辑,使之在相似的环境下不断“再生产”出来?如果是后者,深层逻辑和相似环境究竟是什么?黄宗智(2001[2007]:179-190)借助于韦伯的“实体理性”和“世袭君主官僚制”的概念对清代法律制度的性质做了很有启发意义的探讨④。中国传统司法体系确实区别于西方形式主义的法律体系,但也并非如“卡地法”那样的“非理性”,它体现了统治者的意志、儒家道德理想等“实体”特征(如清律的“律”),但也在解决实际法律问题时提供了可预期性和恒常性(这是理性的重要特征)的指导(如清律当中内容丰富的“例”)。
如果从我的行政发包制理论出发,中国司法传统呈现上述特征则根植于如下基本事实:中国的地方政府(地方官员)是地方事务的“总承包方”,司法只是地方行政的一个环节和部门,从古到今这个特征一直未变。中央政府考核和问责地方官员是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任何事情出现在地方官所辖的属地,都是地方官的职责(周黎安,2008[2017])。县官在审理司法案件、解决民事纠纷的时候,不能仅仅满足于法理推断和“按章办事”;他的身份不是一个专业法官,而是一个兼法官、县官等多重职责于一身的“父母官”。如果司法审判之后,当事人对判决不服,或者纠纷源头没有得到有效治理,纠纷迟早还会爆发,当事人还会告到官府,解决纠纷最终还是县官的职责。社会稳定和治安状况从古到今都是中央政府考核地方官的重要绩效指标(明清州县官面临的两项硬性职责就是钱粮上缴和维持治安)。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综合治理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高境界和原则,而司法审判只是其中一个工具和环节而已(周黎安,2008[2017]:317-318)。古代司法判决最重要的目标是“息讼”,民间调解也是寻求妥协、和谐,而不是拘泥于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哪怕是隐含的权利保护),这都是站在统治者的视角看待民事纠纷的解决之道。这个综合治理的原则既体现在中央(朝廷)制定法律之时(如律与例的并列),因为基层发生的统治风险不得到及时有效治理,最终一定会汇集到中央层面,对政权造成威胁,也体现在县官司法审判的实践当中(如情、理、法的兼顾);而且越是到了具体处理民事纠纷的县官层面,因为“属地管理”的压力,综合治理的逻辑就越突出(如优先动用民间调解)。
在西方国家,司法与行政的分离使得职业法官(法庭)可以独立判案,严格按照法条和程序审理。基于权利的形式主义法律体系及其实践,严格在司法审判中贯彻权利的形式主义逻辑,一定是建立在司法独立的基础之上。而在中国逐级的行政发包制之下,社会稳定的目标势必“倒逼”司法审判统筹兼顾法律之外的因素,地方官员全方位的承包任务和统治风险的考量使得 “综合治理逻辑”高于“法律逻辑”,或者说“法律逻辑”必须最大限度与“综合治理逻辑”结合在一起解决民间纠纷。前述中国特色的司法实践都可以理解为“社会综合治理”思路的具体体现,旨在最终减少民间纠纷,济贫纾困,维护社会稳定。在明清时期法官优先鼓励民间调解,利用法庭审判的威慑促成和解,因为只有这样处理的结果是“源头治理”,实现“一劳永逸”的社会治理目标。
中国司法实践的“第三领域”对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观念、“公民社会”的西方研究范式构成了有力的挑战。我在研究行政发包制的组织边界的文章中曾经指出,从行政发包序列看,中国从国家到社会是一个连续的光谱,西方意义上的国家和社会概念难以适用于中国(周黎安,2016)。从历史上看,随着明清时期的“官吏分流”,胥吏从国家的官僚晋升序列排除出去,名义上在“衙门之内”,其实是“体制之外”;他们与州县官的关系从政府内部上下级的“行政发包”(我称之为“行政内包”)变成了“行政外包”关系。在基层政府与乡村之间,官府将许多公共事务(如修路、救济、教育)外包给士绅,以此士绅可以获取一些名誉和特权(如税收豁免)。士绅承担国家公共事务本身就是“社会国家化”的体现,而官府与士绅(包括乡保)的关系作为一种“行政外包”关系其实又附加了一些国家的吸纳与控制,不管是捐官、科举还是特权,都是对“士绅”的吸纳,使之与政府发生密切联系(当今很多民营企业家等社会精英成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行政外包”关系又被赋予了“体制内”的一些色彩,我称之为“行政外包内包化”。于是我们看到了从中央到地方、从国家到社会,是一个“行政内包”逐渐向“行政外包”过渡的连续过程。但与此同时,国家与社会的“行政外包”又被纳入到国家控制的轨道上⑤,因此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接近于“无缝对接”,根本就无法划定一个清晰边界,而只能看作国家与社会交搭的“第三领域”,与“公共领域”“公民社会”严格区分开来。半官半民的司法判决与民间调解的混搭、准官员在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穿梭协调就是国家与社会“无缝对接”的具体表现。
我的另一项研究考察了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官场 + 市场”双重竞争模式(周黎安,2008[2017],2018)。官场竞争是指不同地区的地方官员之间围绕着政治晋升而相互竞争,市场竞争是指不同地区的企业之间在市场上竞争,而“官场 + 市场”是指,一方面,地方官员的晋升竞争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辖区经济绩效(如GDP和财税增长、招商引资)(周黎安,2004, 2007;周黎安、李宏彬、陈烨,2005;Li and Zhou, 2005),地方官员在官场竞争的命运取决于辖区企业在市场上竞争的结果;另一方面,地方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也得到了地方官员的强力支持与协调。在“官场 + 市场”双重竞争机制的作用下,辖区内部地方官员与地方企业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网络密切合作,优势互补,合力打造本地区有市场竞争力的企业和产业。辖区内政企合作的效率(包括政治企业家与市场企业家的匹配)最终决定了该地区经济增长的水平和可持续性。辖区内政企的密切合作既不是简单的政府干预,也不是简单的市场调节,而是政府与市场之间交互作用的“第三领域”,与黄宗智所强调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第三领域”相映成趣。如果说司法判决与民间调解的交互和混搭开创了民事纠纷的中国式解决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了政府对于民间社会的巨大影响力和社区宗族自身的协调力,那么在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第三领域”,面临政治竞争和经济竞争的双重压力的地方政府(官员)与地方企业密切互动,优势互补,最大限度地撬动了政治企业家和市场企业家的创新精神,促成政治精英与经济精英的合作效应,为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打造了中国式的解决方案。
从西方的形式主义法律体系看,中国式的司法判决与民间调解的结合是一种“非理性”的实体性“卡地法”(黄宗智,2001[2007]:180),其间可能夹杂着“是非观”的模糊化和对当事人权利的侵犯。然而,以权利为中心的法律体系也导致对抗性诉讼和高昂的律师成本,最终也让很多民事诉讼通过庭外和解结案。同样,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在“官场 + 市场”作用下的政企合作也经常被贴上“政企合谋”“权钱交易”的标签,被认为是一种最终要通过重新划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消除的“弊端”。这种认识的一个重要理论背景就是,主流经济学范式习惯于认为政府和市场具有明确清晰的边界,“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政府提供一些基本的职能之后就应该“退场”,交由市场完成经济的调节功能。这是典型的“二元对立”、非此即彼思维的表现。我所揭示的“官场 + 市场”双重竞争机制的“混搭”已经使得政府与市场的传统分析概念在地区层面上不再清晰可见,也不再具有真正的分析意义了。在转型国家,民营企业经常面临不完善的法治环境,政府对企业的掠夺行为时有发生(Frye and Shleifer, 1997),中国也不例外。我在相关论著里曾经细致分析过,在“官场 + 市场”的双重竞争机制之下,地方企业获得了良好的基础设施、产业集聚和营商环境,紧密的政企合作有助于克服地方政府可能扮演的“掠夺之手”,使之转化为“帮助之手”(周黎安,[2008]2017, 2018)。虽然不可否认政企合作当中有“政企合谋”和腐败寻租的情形发生,但是防止辖区内地方官员与地方企业的紧密合作蜕变为纯粹的政企合谋或寻租行为的关键是他们面临来自外部辖区地方官员和企业(包括全球企业)的激烈竞争。政企合作以及使之有效的双重竞争机制是中国实现高速经济增长的制度基础,对主流经济学关于政府与市场的简单化论点提出了有力的挑战和质疑⑥。
四、中国农业史与乡村经济
(一)黄宗智的研究
关于农业史方面,黄宗智研究的主线就是数百年来中国特有的人口压力与家庭生产的顽强联结。当中国抵达现代化和工业化入口之时,中国人地关系的紧张程度远超工业革命前夕的英国,也显著高于经济起飞之初的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人口压力与小农家庭的特征(生产与消费合一,劳动力无法辞退)结合在一起,决定了华北和长江三角洲农户劳动力的密集投入和农业“内卷化”⑦。“内卷化”或“过密化”是指,单位土地产量的不断提高对应的是家庭劳动力边际报酬的递减,甚至低于满足一个劳动力基本生存的口粮水平。对于家庭来说,劳动力不可辞退,当不存在外部收益机会的时候,就属于“沉没成本”的范畴,此时家庭经营的“理性”就是最大化土地上的总收入,直至劳动力的边际报酬降至零为止。这确实刻画了中国传统农业所处的“高水平均衡陷阱”的主要特征:在明清时期,每亩产量就已经达到了惊人的历史高位,但是农民仍然生活在极端贫困、勉强糊口的状态之中。黄宗智将农业的“过密化增长”称之为“有增长无发展”,揭示了这个问题的内在本质(黄宗智,1986)。在长江三角洲,在种植业体现的“过密化”或“内卷化”的增长逻辑进一步表现为家庭副业的发展,棉、桑、蚕三位一体,以及家庭手工业的兴盛,织布、纺纱、缫丝三位一体。家庭将辅助劳动力(妇女、儿童)或成人劳动力的农闲时间投入到劳动密集型的副业和手工业,可以带来家庭总收入的增加,但劳动力单位时间的经济报酬仍然是下降的,低于劳动力在种植业的单位时间收益。在全国性粮棉、织布和生丝市场日益发达的背景下,长江三角洲的农业“过密化”延伸为家庭集农、副、手工业于一体的乡村经济的“过密化”,所以仍然是“有增长无发展”的情形(黄宗智,1992)。
在新中国成立后的集体化时期,农村的人口压力有增无减,虽然大规模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吸纳了一部分农村劳动力,但在三十年内农村人口仍然经历了显著的增长。集体化时期传统的家庭生产让位于人民公社、大队决定农业生产和分配,传统农村的商品经济让位于计划经济。人民公社借助共产党的动员能力和农业科技进步,大力发展水利灌溉,加大良种、化肥等现代投入,这无疑有助于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然而,在人口压力之下,“过密化”的逻辑仍然清晰可见:密集化的劳动投入,包括最大限度地动员妇女参与劳动(明清时期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妇女一般不参与农业生产)。从人民公社的角度看,公社社员仍然属于不可辞退的劳动力,最大化土地总产出仍然是其生产目标,而这与国家试图最大化粮食征购量的目标高度一致。新中国成立后三十年,农业总产出扩大了3倍之多,但劳动生产率和人均收入几乎没有提高(黄宗智,1992)。
进入改革开放时期,联产承包责任制取代了集体化生产,农村又回归到家庭生产的基本形态。虽然主流文献特别强调“分田到户”对于农业增产增收的巨大贡献,黄宗智基于历史的深入考察指出,“分田到户”带来的激励效应对于改变农业“过密化”的困局、提高农民收入的作用不应夸大。也就是说,如果不改变农村农业面临的人口压力,历史上顽强延续的“过密化”问题不会奇迹般消除。从这个视角出发,改革开放时期为农业农村问题带来真正转机的是乡村工业化和新副业,这些外部高收益机会的出现吸纳了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第一次在中国历史上开启了农业“去密化”进程。
当我们以为黄宗智所揭示的“过密化”逻辑随着当今农村“去密化”进程逐渐消失的时候,“过密化”逻辑又以新的面貌出现了。中国历史上人口压力与“过密化”的联结点是家庭式生产。在传统的小农经济条件下,家庭以确保全部人口的生存为目标最大限度地在有限土地上投入所有可支配的劳动力和劳动时间,包括家庭所有的辅助劳动力和可支配的闲暇时间,“过密化”体现为农业生产的“家庭化”,商品化条件下种植业、经济作物和手工业“家庭化兼业经营”。到了今天,中国经济的日益市场化、工业化和全球化并没有带来我们所期待的“二元经济”的消失,农民进城打工,相当一部分受雇于劳动法保护范围之外的民营企业,或者不缴纳社保。人口压力下的家庭化生产在中国宏观层面上演化为庞大的“非正规经济”和“非正规工人”的存在(黄宗智,2014a)。农村大量的农民“半工半农”,大部分时间在乡镇企业或附近城镇打工,工作之余在家乡务农。即使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在家庭层面上也是壮年劳动力在城市务工与辅助劳动力(老人、妇女、儿童)在老家务农的结合。“公司+农户”的模式背后其实是商业资本与小农的家庭生产的结合。关键的是,这些“非正规工人”处于国家法律保护范围之外,游离在灰色地带,薪酬和福利待遇皆低于城市正规工人的水平。
更有趣味的是,随着上述研究主线的不断伸展,我们看到的是中国经济现代化进程不断呈现的“悖论式事实”,对西方经典理论的解释和预测提出了一系列的挑战(黄宗智,1986, 1992, 2014b)。亚当·斯密认为,自由贸易和市场范围的扩大会带来分工和专业化,提高劳动效率。英国的工业革命的经验确实表明,市场化的进程促进了手工业生产从农业脱离出来以及专业化市镇的兴起。明清以来中国农村的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逐步形成,也导致了粮食区和棉花区的分工生产体系,但在家庭生产层面,我们看到的却是“兼业化生产”,种植业、经济作物与手工业日益牢固地结合在一起,与此相伴随的是劳动生产率的下降。马克思预言,资本主义的发展会导致雇佣劳动的资本主义大农场的兴起;国内上世纪50年代研究中国封建社会“资本主义萌芽”的学者隐含地假定,雇佣劳动关系的存在意味着在合适条件下中国将发展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然而,长期以来中国土地市场的交易一直非常活跃,家庭式小农场却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华北以雇佣劳动为主的经营式大农场不超过10%,参见黄宗智,1986),即使局部地区的家庭农场出现了雇佣劳动(其实主要是短工),经典理论所期待的资本主义大农场作为一种主要的生产方式并未出现。家庭经营代理人成本低(基本不耗费监督成本),同时利用机会成本为零的家庭辅助劳动力成功战胜了雇佣劳动的大农场。舒尔茨认为,传统小农是理性的经济人,对外部市场信号的反应是灵敏的,在给定的技术约束条件下,对农业资源的配置也是有效率的,在农村并不存在剩余劳动力(Schultz, 1964)。在这个意义上,传统小农经济是一种低水平但有效率的均衡,因此改造传统农业的关键是引入新技术(如现代性投入)和放松资源约束。中国在当今存在的大量“非正规工人”和“非正规经济”,一部分农民在农村“半工半农”,一部分农民工在城市“隐蔽”在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正规部门”,这是刘易斯的“二元经济”理论所无法预测的结果(Lewis, 1954),而“非正规工人”和“非正规经济”引发了中国特有的社会阶层分化和收入差距问题。
(二)我的解读与引伸
黄宗智的研究深刻地表明,人口和土地的关系是中华文明的底层决定因素,小农经济、城市与乡村、国家治理的特征及其演变的密码均来自中国特殊的人地关系。最为奇妙的是,人口压力下的“过密化”逻辑贯穿数百年,一直绵延到新中国的集体化时期和经济转型期,每个历史时期表现形态各异(“过密型商品经济”,农业、副业、手工业一体的“生产家庭化”,妇女广泛参与劳动,“非正规工人”与“非正规部门”),然而“万变不离其宗”。由此引申的结论就是中国“三农”问题的出路乃至于中国现代化的出路在于“去过密化”⑧。我尤其惊叹于黄宗智所深刻剖析的从明清农业和农村的“过密化增长”到当代“非正规部门/工人”的经济社会变迁背后的顽强传承。“非正规工人”和“非正规经济”的概念超越了传统上所划分的工农差异、城乡差异、白领-蓝领差异、资本家-工人差异,而是两大社会群体的收入和阶层差距。只有从这个视角看问题,我们才能真正理解“农民工”的深刻内涵:看似工人,其实是农民;看似农民,其实又是工人;农民的身份支持了工人的职业,工人的职业又支持了农民及家庭的生计,两者“水乳交融”,缺一不可。他们完全构成了“另外一个中国”,这是中国现代化过程中的真正具有特色的现象与问题。目前主要在“二元经济”理论架构下思考问题的国内主流经济学家基本忽略了“非正式部门”和“非正式工人”的存在,他们如“隐性人”一样,国家出台的绝大部分政策也覆盖不到,这不得不说是一个重大缺失。
一个好的理论一定是逻辑简约和内涵丰富的完美结合。黄宗智的理论跨越如此漫长的历史时期,却呈现出如此简洁深刻的内在逻辑,解释了如此丰富多样的经济社会现象(如“过密化增长”、“过密型商品经济”、城市繁荣与乡村贫困并存、生产家庭化、无城镇化的工业化、非正规部门/工人、“半无产化”现象,等等)。
接下来我想重点解读和分析的是黄宗智研究的两大主线之间的潜在联系。目前这两条研究主线时有交叉和重叠,比如研究华北小农和长江三角洲的经济社会变迁也涉及乡村结构和国家政权的关系,研究乡镇企业的兴起也强调乡村干部的介入,近年来的著述更是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讨论了中国国家治理与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非正规部门与区域经济增长的关系。我认为两者之间背后所隐含的深刻联系还有待于进一步揭示。
黄宗智深入解析的两条主线实际上是高度关联在一起的两个方面:市场化下的小农经济及其现代化转变与国家治理体制、国家能力。过去三十多年经济学和政治学的研究文献高度关注国家治理和国家能力如何促进传统经济的现代化转型和经济起飞(Mann, 1986; Migdal, 1989;Evans, 1995; Weiss and Hobson, 1995; Besley and Persson, 2011;福山,2014)。我自己的研究也是聚焦于官员激励和国家治理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在这样的学术背景下,我们很自然会追问如下问题:为什么在中国历史长河中,人口压力之下传统经济“内卷化”和集权的简约治理长期并存?它们之间是怎样的关系?当西方列强用武力强迫中国打开通商大门,廉价的工业品和消费品输入中国市场,现代民族工业蹒跚起步,农村却继续陷入“过密化”的泥潭,晚清开启的现代化和工业化(如“洋务运动”)基本上以失败告终。相比之下日本在明治维新之后迅速推动工业化和现代化,为什么两国的变革命运相差如此悬殊?为什么农业和农村的“过密化”问题在集体化时期一直延续,到乡镇企业崛起后才得以缓解?为什么工业化和现代化在改革开放时期才真正得以飞速发展?这些问题非常重要,也很复杂,本文无法系统回答,但都涉及黄宗智所揭示的两条主线之间的内在联系。下面我试图从自己的理论观点连接这两条主线,限于篇幅,只做一些概要的阐述。
迈克尔·曼引入“专制权力”与“基础权力”两个维度分析国家能力的强度(Mann, 1986)。维斯和霍布森将中华帝国作为“专制权力强”与“基础权力弱”相结合的一个经典案例:中央朝廷的专制权力强大,但对社会的渗透力极为有限,体现为汲取财政资源的能力不足(Weiss and Hobson, 1995)。这被他们归结为中国早期现代化失败的重要制度原因。
与中华帝国治理的“强专制权力与弱基础权力”这个现象描述相比,黄宗智的“集权的简约治理”似乎更为准确和深刻。维斯和霍布森强调的“基础权力弱”更像是一个结果,而“简约治理”更接近于一种选择,即官府不想直接介入,而是借助于准官员和民间社区以更低的成本更好地实现政府的目标,如征税、治安、救灾等。更关键的是,“简约治理”是对于传统农业和乡村经济的人口压力和“过密化”的一种理性反应:虽然乡村人口庞大,但在过密化的局面下每家农户的农业剩余在缴纳地租之后所剩无几,因而支撑不起一个靠重税负运转的大政府。历朝历代皇帝的“轻徭薄赋”政策也是对农业“过密化”的必然反应。过密化农业之下极为脆弱的农业剩余为官府和胥吏施加苛捐杂税提供了一个可容忍的临界值,在这个临界值之内帝国的繁荣(如城市的繁荣)与乡村的贫困可以并存,超过这个临界值将引起农民造反。可以想象这是一个脆弱的平衡,因为协调失败,灾害、战争和官员腐败无度都有可能演变成“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因此,由人口压力推动的“过密化”之上只能是“专制权力强”与“基础权力弱”的组合,或者说,“集权”与“简约治理”存在内在呼应关系,连接两者的是“过密化增长”的传统小农经济⑨。
明清时期的农村经济就已经高度市场化了,而19世纪中后期帝国主义入侵更进一步将中国的传统经济纳入世界经济的体系之中,市场化程度进一步加强。为什么农村经济仍然是“过密化”增长,劳动生产率的系统提高却没有发生?正如黄宗智所揭示的“过密型商品经济”所表明的那样,这是人口压力与农村家庭生产相结合的必然产物,家庭低廉的劳动力(包括辅助劳动力)实际上阻碍了以雇佣劳动为主的大规模农场的出现,也阻碍了节约劳动力的技术创新。当然更根本的原因是城市(包括农村)工业化的有限规模,未能充分吸收农村的剩余劳动力。所以,黄宗智所揭示的如“过密化增长”“过密型商品经济”的悖论性现象不仅直击西方经典理论的局限,而且还隐含了进一步发问和探索的空间。
我们进一步追问:为什么中国近代的工业化未能像明治维新之后的日本那样出现飞跃式发展?表面上看,过密型商品经济意味着有限的农业剩余,无法支撑工业化所需的资本积累,但考虑到地主获得的地租(分成比例可占到农业产出的一半),其实可动员的农业剩余还是可观的。明治维新的日本就是课征地主的租税获得重要的资金来源以推动工业化(速水佑次郎、神门善久,2009)。问题不是出在缺乏农业剩余,而是能否从地主手中获得这部分的剩余。以当时帝国简约治理所具备的汲取能力,这显然是无法实现的。民国时期国家政权深入乡村,乡保、地方等准国家官员变成国家征税的“赢利经纪人”,结果只是导致国家政权的“内卷化”(杜赞奇,1995)。
国家的汲取能力——这是强调国家能力的政治学者极为看重的维度——不是问题的全部。新中国的成立彻底改变了中国“基础权力弱”的局面,国家政权高度渗透于社会的每个角落,也深入乡村,每一个干部、工人、村民都在国家的控制和动员范围之内。中国国家治理的“基础权力”和资源汲取能力达到了空前的历史高度。首先,国家通过“统购统销”、工业品与农产品的价格“剪刀差”将农业剩余最大限度再分配给了城市的工业化和居民消费。新中国成立前地主获得的地租现在变成了支持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农业剩余和资本积累。其次,集体化时期国家强力推动的水利工程、化肥和良种的普及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业剩余和资本积累,支持了中国的工业化。但是,这一切没有在根本上改变集体化时期农业的“过密化”问题,农民生活水平的改善极为有限。这背后的原因是,计划经济时期工业化虽然取得重要的进展,但是以资本密集型为核心的重化工业化战略,加上僵化低效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封闭经济,导致工业化对农村经济的辐射和剩余劳动力的吸纳不足。另外,新中国成立后农村医疗条件的改善导致了农村人口爆炸式增长,农村和农业的人口压力有增无减。
于是,从明清至民国,我们看到了过密型商品经济与集权的简约治理(国家基础权力弱)并存。新中国前三十年则看到了另外一个组合,即国家权力的社会渗透性和资源汲取能力飞跃式提高、计划经济与农业过密化并存的局面。黄宗智的分析一方面直接否定了亚当·斯密和马克思所预言的市场化(商品经济的发展)一定导致专业化分工、生产效率的提高(资本主义大规模生产方式),另一方面,如上述分析所表明的那样,也隐含地否定了国家治理与国家能力本身决定经济发展的观点。
黄宗智的分析,包括日本等东亚社会的经验,均表明解决中国农业和农村的“过密化”问题的出路是让农村大量的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劳动生产率更高的经济活动,同时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通过现代投入和现代科技“反哺”农业。一切真正的突破是在中国市场化改革之后,尤其是乡镇企业和新副业的兴起、中国加入世贸以及中国制造在全球经济的崛起,这些力量综合在一起终于将两亿多剩余劳动力吸引到城乡工业领域,吸引到高附加值的新副业,而农业科技的进步、现代投入的增加(良种和化肥的投入)也直接提高了农业生产率,迎来了“有发展的增长”的新局面。
表面上看,中国的经济发展获得历史突破的决定性力量是市场化改革和融入全球化,但这不符合历史的观察。事实上,当国家治理存在结构性缺陷的时候⑩,市场化和全球化没有给中国带来实质性的经济发展(黄宗智分析的过密型商品经济就是最集中的表现);而当国家能力跳跃式上升,但经济“去市场化”,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时候,经济发展水平仍然落后,农业和农村的“过密化”问题依旧。只有当中国补了国家能力这个短板之后,承接计划经济留下的完备的工业基础,借助政治锦标赛、经济市场化和融入全球化启动“官场+市场”双重竞争机制,中国经济发展的局面才得以彻底改变,数百年来农业和农村的“过密化”问题终于开始破局。
这些观察又引出了几个进一步需要回答的问题:第一,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治理和国家能力层面相比前三十年有何继承和创新?第二,中国国家治理、国家能力的改善如何与经济的市场化和全球化兼容互补?第三,工业化的成功为什么需要国家能力、国家治理与市场化、全球化的联合支持才能获得突破性发展?
关于第一个问题,我们需要注意到,虽然计划经济体制充满各种弊端(尤其在微观层面),但经济规划的架构与方法(如经济发展指标的编制与实施)到了改革开放时期仍然得到了一定的继承和改良,最终演变成指导性的经济社会规划,以及从中央到地方的产业政策体系。长期的计划经济实践也把各级政府改造成围绕经济发展目标运行的强大组织,塑造了层层动员能力和政策执行力。基层政府深入乡村和街道既有助于维持社会稳定,也便于政策执行和资源汲取。计划经济时期毛泽东发动的几次大规模经济分权也为中国塑造了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国家治理体制, 为改革开放之后进行的大规模地方分权奠定了基础(Qian and Xu, 1993; 白惠天、周黎安,2018)。更重要的是,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变成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各级地方官员围绕着区域经济发展进行锦标赛竞争,前三十年塑造和培育的政府组织动员和政策执行的能力被最大限度地激活,各级政府也最大限度地聚焦于经济发展,地方政府为实现经济发展目标而“公司化”运作11.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借助于“分税制”等改革措施中央的资源再分配能力显著加强,对改善中国的基础设施,减少地区差异,建立全国性的医疗、养老和失业保险制度功不可没。
第二个问题涉及强政府与市场化的兼容互补的问题。经济学的主流理论更支持一个有限政府与市场经济的兼容,而强政府因为缺乏可置信的承诺能力对产权和市场的正常运行构成威胁(North and Weingast, 1989; Weingast, 1995),也是就说,强政府与市场化内在难以兼容。我的“官场+市场”理论基于中国地区竞争和经济发展的实践给出了一个系统解释,说明在地区层面两者其实可以有效结合在一起(周黎安,[2008]2017,2018)。这里关键的一点是,地方官员之间围绕着经济发展绩效进行官场竞争,而官场竞争又镶嵌于企业间的市场竞争和全球竞争的环境之下。在双重竞争机制互动的情况下,强有力的地方政府只能将其强大的组织能力、动员能力、资源汲取能力最大限度地用于促进辖区经济发展,而市场竞争(尤其是物质和人力资本的跨地区流动性)迫使握有“合法伤害权”的地方官员承诺有效保护辖区企业的产权。在双重竞争机制下,正是区域经济的市场化(包括全球化)约束了地方官员的“掠夺之手”,催化了其“帮助之手”,激活和提升其国家治理能力;也正是与经济绩效挂钩的官场竞争推动了地区经济的市场化和全球化,促使地方官员将国有企业“改制”(如“抓大放小”的国企改革),吸引具有竞争活力的民营和外资企业,鼓励出口,扩大对外交流,采取措施增强劳动力、资金和技术的流动性,提高生产要素的配置效率。外部市场竞争越是激烈,辖区内部越需要寻求政府与市场的优势互补,政企合作也就越是紧密和有效。在这个意义上,中国的经济增长故事提供了一个区域层面上强国家与市场化、全球化相互促进的案例。
为了回答第三个问题,即成功工业化对于国家能力、国家治理与市场化、全球化的共同依赖,我首先需要提供一个重要的事实背景。罗德里克(Rodrick, 2013)、麦克米兰等(McMillan, Rodrick and Verduzco-Gallo, 2014)基于实证证据提炼了如下两个基本观察:第一,经济发展的本质是结构性转变——从传统、低生产率活动向现代、高生产率活动转变的过程,这两者在地理布局、组织和技术特征上存在显著差别;第二,从历史看,工业化和制造业出口一直是快速、持续经济增长最可靠的阶梯。一国维持较高的制造业比重是保持经济增长的关键,但收入低或增长缓慢的发展中国家制造业比重通常比较低。与后一个观察相一致的事实是,经济发展成功的国家(地区)几乎都是在全球化背景下工业化成功的国家(地区),如18世纪至19世纪的西欧、美国,二战后的南欧、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和中国大陆,非洲、拉美、东南亚则是制造业的失败者或相对失败者,英国的长期衰落也是源于制造业的衰落(Weiss and Hobson, 1995)。
为什么制造业和出口导向对于经济发展如此关键?相比传统的农业和服务业,制造业的发展需要一系列较为苛刻的条件,如基础设施(运输、通信、电力设施),资本密集型投入需要大规模的融资支持,依靠研发、新技术引进改良推动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产业需要在空间上的集聚以促进企业效率提升,大量的受教育和有技能工人的存在12.但一旦成功,制造业的产业和技术溢出效应远比农业、服务业强(如“反哺”农业、刺激为制造业提供技术和产业支撑的服务业),对一国产业结构和技术水平持续升级的带动效应也更为强大。
制造业的持续增长来之不易,它所需的上述条件同时考验一个国家的市场化程度和国家治理的水平,尤其是后者,基础设施、融资支持、研发投入、教育和技能培训都需要政府的关键性投入。在经济发展初期,一个传统经济和传统国家既面临政府失灵(如进入壁垒、腐败寻租、国家渗透性和基础权力弱小),也面临市场失灵,如协调失败,知识外溢性带来的教育、研发与技术培训不足,公共产品问题以及信息不对称下的融资困难。在这个意义上,制造业对国家协调能力、政企合作的要求最高,也最难满足。这解释了绝大多数国家经济发展之难,二战以来真正实现经济赶超和飞跃的国家屈指可数。中国早期工业化的失败也可以在这个背景下进行解释。
为什么制造业的发展还必须与出口导向和参与国际化分工联系起来呢?相比传统农业和大多数服务业(餐饮、贸易、房地产),制造技术具有广泛的外溢性,跨地区可传递和学习;制造品是可贸易品(tradeable goods), 面向全国乃至于世界市场,且面临市场竞争,这与不可贸易的(non-tradeable)传统服务业相区别。以制造业为主的出口导向战略一方面可以发挥专业化分工和比较优势,赚取外汇,另一方面也可以为政治家(官僚)和出口企业提供重要的信息反馈,以便更进一步有效合作(如调整产业政策、提供信贷支持和出口补贴),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在这个意义上,制造业出口启动了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与此同时也迫使政治家(官僚)以出口绩效和产业升级作为政绩合法性的一部分,参与国家(地区)间的政治竞争(周黎安,2018:33-37)。
中国经济增长的故事就是基于以制造业为中心和出口导向战略,强大的国家能力、合适的政治激励与市场化、国际化战略密切结合在一起。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借助计划经济时期进一步强化的国家能力,又以经济发展绩效考核地方官员,启动围绕经济发展的政治锦标赛,最大限度地激励地方官员动员一切可以支配和利用的经济资源和国家能力,支持本地区的制造业发展。吸引外资、扩大出口既是做大辖区GDP的一部分,也是官员考核绩效的一部分。许多地区在产业政策推动下聚焦于制造业,以出口和吸引外资带动国内产业竞争力提升和技术升级,在关键性制造产业持续推动技术引进、消化改良,从模仿到创新,完成产业转型和升级。
站在今天的角度看,中国在西方列强的舰炮威胁之下卷入现代化和工业化过程经历了一个崎岖艰难的过程。晚清、民国时期的市场化、全球化、西方现代工业和技术的引入为中国经济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条件。然而,国家治理和国家能力尚不具备经济起飞的基础,最集中的表现就是传统农业和乡村的“过密型增长”和“过密型商品经济”,城市和工业的发展与乡村的普遍贫困并存。新中国前三十年通过国家治理和国家能力的改造与提升实现了大规模的资本积累,推动了工业化和城市化,由于计划体制本身的局限,这一切努力未能“修成正果”,农村依旧是“过密型增长”和普遍的贫困。唯有到了改革开放时期,我们具备了强大的国家能力、初步的工业基础和完整的产业体系,借助市场化改革和对外开放,塑造了“官场+市场”的双重竞争机制,聚焦于制造业和出口导向,实现了经济发展的实质性飞跃。
五、如何认识中国:对话之后的启示与思考
我认为,西方理论在中国问题的研究当中具有三个不同的功能。一是分析基准,主要用以对比中国现象与该基准的差异,以此发现中国的特色。二是预测基准,一般是从西方现代化历程提炼和抽象出来的发展指向(如官僚组织的理性化,市场范围的扩大促进专业化分工和生产效率提高,“二元经济”过渡到“一元经济”),根据这个指向,认为中国也将最终收敛于这个基准。注意预测基准仍然是价值中立的,只是认为这个趋势不可避免。比如,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将自动导致资本积累和生产过剩的危机,这个分析本身是基于理论逻辑和事实分析得出的结论,与个人的价值判断无关。三是价值基准,即认为西方基准状态是理想状态,或者说西方理论所带有的一个关于未来的理想图景(黄宗智,2007:197)。按照这个基准反观中国,任何与之产生的偏离都将被认为是一个问题,必须予以纠正。西方理论的意识形态正是通过这个价值基准介入到中国问题的研究,即使是一种新的意识形态对抗这种西方意识形态,其实也是以另外一种价值基准作为基础。
区分西方理论的这三重基准意义是极为必要的,而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关于中国的研究经常混淆了三者,尤其是有意无意将分析基准当做了预测基准或者价值基准。黄宗智关于中国农业史和法律史的研究充分说明,西方范式一旦变成预测基准或价值基准将错误百出。前面论及的关于中国政府的描述和分析也普遍以西方基准(如有限政府、理性化科层制、联邦主义)为参照,且带有强烈的批判意识和价值指向,不是从中国政府运行的自身逻辑和取向出发进行双向的有效对话,而更像是单向的“训话”和“指责”。尽管缺乏任何严格的论证,目前的中国研究流行的方法论假设是,中国政府的持续改革方向和目标是最终接近其依赖的理想基准(如理性化官僚制度、形式化和自主化的法治、有限政府)。
我完全同意黄宗智反复强调的观点,应该与西方理论进行建设性对话。西方基准仍然具有重要的认识论的意义,以西方理论作为分析基准可以帮助我们认清自己的不同特点,进而研究中国政府治理及运行背后的底层逻辑,将中国的治理逻辑与西方治理逻辑进行比较。黄宗智关于华北小农的分析实际上借助了新古典经济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恰亚诺夫的实体主义分析提供的基准,揭示了华北小农的“三副面孔”(黄宗智,1986)。基于舒尔茨的小农理论和刘易斯的“二元经济”理论界定了当今中国广泛存在的“非正规工人”和“非正规经济”,这一看似“悖论性的事实”恰好构成了中国在独特的人口压力下实现现代化的自然路径(黄宗智,1992, 2014a)。我的行政发包制理论是借助于韦伯的理性科层制概念,发现了中国政府内部各层级之间的权威关系之中广泛存在的发包关系,寓市场化的发包关系于行政权威之中,从韦伯的科层制逻辑看也是一个悖论性存在,揭示了中国政府运行的独特现象和内在逻辑。
与此同时,我也想强调——黄宗智也反复指出,这里需要摒弃西方理论所隐含的价值规范和意识形态建构,需要警惕西方理论所蕴含的预测指向可能带来的误导和“陷阱”。如果说西方经典理论给我们描述了一个黑白分明的世界,我们在中国看到的却是一个黑白混搭的灰色世界。黄宗智将这个黑白世界概括为西方理论所构建的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如传统与现代,家庭式农场与资本主义大农场,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理性化的科层制与非理性化的家产制,理性的形式主义法律与非理性化的实体性法律。在这种二元对立的理论架构下关于中国的研究发现了诸多的悖论性事实或混合形态,如市场化下的家庭化兼业经营、集权的简约治理、“第三领域”、行政发包制、“官场+市场”等等。进一步的问题是:中国所呈现的灰色世界是对黑白世界的“偏离”而最终将回归到黑白世界,还是灰色世界本身就是一种制度常态?在黑白与灰色的背后是否还有一个更深层的逻辑决定色调配置?当我们看到改革进程受阻,或者远离改革者的预期,我们一般倾向归咎于现存制度的强大惯性和既得利益集团的抗拒,归咎于改革策略设计的失当,而很少去反思我们关于改革目标的确认是否一定恰当。当我们期待将灰色世界“涂改”成白色或黑色,结果越涂改色彩越杂乱,这究竟是“涂改”方式的错误还是“涂改”本身的错误,或者两者兼而有之?我们很少质问自己:我们在“此岸”大刀阔斧地改革,满心期待去抵达的理想“彼岸”,也许就是我们自己制造的一个幻觉?
关键是如何能够既利用西方理论的分析价值,同时又避免其可能的“陷阱”。黄宗智(2005,2018)倡导基于实践和经验的中国社会科学理论。确实,对付西方理论所预设的价值规范、预测指向和意识形态建构最好的“解药”就是扎根于中国的实践,基于中国的历史、实践的经验研究,理论与经验互动,“双手并用”(黄宗智,2018:162),揭示中国经济社会运行的稳态化特征和内在逻辑。在结合历史、现实与内在逻辑的分析基础上再来讨论如何寻求渐进改革之路,而不是简单地向西方基准看齐。
任何好的关于中国的理论,一定是能够穿透中国的历史与现实,解释中国经济社会结构的变与不变,揭示中国与西方的现代化路径的异同。研究中国需要正视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是如何正视中国传统与现代化的关系。结合黄宗智和我个人的研究,中国的现代化进程融合了四个传统:一是中华帝国的国家治理传统(包括行政、司法治理);二是革命时代共产党的军事斗争、群众路线和组织动员传统;三是计划经济时期“自上而下”的目标管理的组织和技术支持、全覆盖的社会渗透力和政策执行传统;四是西方国家的市场化和全球化的影响。黄宗智关于农业史和法律史的研究均对这四个传统进行了精彩的梳理和剖析,由此奠定了其理论的深度和广度。关于当代中国的研究经常忽视中国共产党在革命过程中基于实践发展出来的方法论、组织文化以及对当代中国的深刻影响。黄宗智(2005)详实分析了共产党如何摒弃了理论的形式主义和教条主义,一切以夺取革命胜利为前提提炼理论认知,发展组织文化与策略(如“农村包围城市”、“党指挥枪”、群众路线),这一切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又融入经济建设和国家治理的体制之中。关于中国婚姻法的司法实践的历史分析也展现了这四个传统依次联结和交互影响如何塑造了今天的婚姻法的表达与实践(黄宗智,2001[2007], 2007,2014b)。我相信,当今中国国家治理的诸多特征不仅与中华帝国时期、计划经济时期密切相连,而且与共产党在革命时期形成的治理理念和组织实践有着深刻的联系,而学术界对于后者的研究严重不足,值得引起高度关注。
我们的共识是,认知中国需要既具备国际化视野,又扎根于中国实践的独创性的新概念、新理论,也就是基于国际化视野的“本土化”。在国际视野之下还原中国制度的自身逻辑,建立中国自身的概念范畴和理论体系。在我相对熟悉的政府研究领域,我对于新概念和新理论的第一个期待是在各类特征描述之外如何深入研究政府现象背后的深层逻辑,推演为一般化的政府理论。过去几十年的研究进展积累了许多关于中国政府运行的特征事实,它们之间既高度交叉重叠,又相互隔离。比如刻画中国的央地关系,可谓“一个版本,各自表述”: 计划体制下的M型结构(Qian and Xu, 1993),“中国特色”财政联邦主义(Montinola, Qian and Weingast, 1995; Qian and Weingast, 1997),“集权-分权”悖论(周黎安,2008[2017]),集权的简约治理(黄宗智,2008),以“一统体制”与“有效治理”的张力为特征的帝国治理逻辑(周雪光,2011),以及面向地区分权的威权体制(Xu, 2011)。这些理论概括的国家治理特征如此高度重叠和相互交叉,其背后仍然缺乏一个内在一致的深层逻辑和内在机制。(换句话说,“各自表述”背后的“一个版本”是什么?)
关于这个更具一般性的国家治理理论,我认为应该满足几个方面的要求。第一,它必须揭示其背后的运行机制和驱动因素,解释在不同治理领域的集权-分权的差异及其历史演变的内在逻辑。第二,新的政府理论一定要面对和化解前述关于中国政府运行的各种悖论性现象,如展现为一枚硬币的两面(成本与收益并存),或处于不同领域、不同阶段的不同表现,如举国体制的得与失,中国国家能力的强与弱,但服从一个共同的底层逻辑和运行机理。第三,新理论也必须是从一个分析逻辑出发将上述“一个版本,各自表述”的重叠与分隔予以兼顾和统一。第四,新理论应该是分析性和价值中性的,分析结论和问题诊断具有开放性。
关于中国研究的新概念和新理论的第二个期待,也是极具挑战性的一个任务,就是要超出已有的西方理论基准,既容纳中国的实践经验,又在一定条件下可解释西方的经验,从而更具一般性。黄宗智一直致力于与西方理论对话,同时极其锐利地指出其应用于中国场景的局限和可能的误导。我认为,即使在这个极具创造性的过程中,东西方仍然处于某种对立之中,仍然可以清晰地分出彼此。其进步之处在于,西方不再是唯一的观察视角和用来“裁剪”中国历史与现实的工具刀,对于中国的认知是基于中国的实践并提炼出了与之相适应的独特概念(如过密化的商品化、“第三领域”、有增长无发展的农业内卷化、集权的简约治理),摆脱了西方理论的主导和纠缠。但是这只是争取到了两者的对等性,中国由“他者”变成了另一个“自我”,东西方如两个独立的“自我”相互对视。能否探索一种更高层次的理论,在这个更高的理论框架之下,不仅发现东西方经验之间的对等性,而且还能将东西方之间对等的独特性统一在一个更具一般性的理论框架里。我并不主张建立普适性的理论,这是西方理论曾经试图实现而最终失败了的结局。最重要的原因是西方中心主义的狭隘与“霸权”限制了其平等对待世界其他地区的多样化经验。但在一些可能的领域,我认为这种探索仍然是有价值的。
过去我们一直习惯于从西方视角看中国,把中国的叙事嵌入到西方的理论和经验体系之中加以定位和诠释。我们是否可以反过来追问:中国的经济增长与现代化过程所呈现的故事和逻辑对于我们理解西方的理论和历史有何帮助呢?事实上,中国的本土化实践也是国际化的一部分,现代化过程也伴随着与西方国家类似的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何况中国的近代化过程正是伴随着国际化展开的。不论鸦片战争之后被迫打开国门,迎接全球化的冲击,还是新中国前三十年的计划经济时期,都是在国际关系和地缘政治的格局下演化的结果,改革开放四十年更是主动接轨国际经济,深度融入全球化。许多中国学者的学术训练和研究一直浸染于西方的理论与经验,如果又深谙中国现代化的独特历程和内在逻辑,就更有可能打通东西方之间的隔阂。中国的学者在这个意义上其实拥有比西方学者更优越的条件。一个一般性的现代化理论在适当的拓展下应该既可以解释西方的故事,也可以解释中国的故事,但是这个逻辑应该高于东西方各自的独特性。当然,所有这些一般化的努力不是建立在理论的想象之上,而是根植于经验和实践的理论抽象和提炼,黄宗智关于建立实践的社会科学的所有告诫在这里都是适用的。
关于寻求上述的一般化理论,即如何从中国研究中汲取洞见去重新理解西方世界,下面以黄宗智和我的研究各举一例加以简要说明。黄宗智(2007:387-413)探索了中国法律传统的现代性问题,试图将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实用道德主义”、共产党时期创建的法庭调解与西方当今关于“非诉讼纠纷解决模式”以及美国实用主义的法律传统联系起来,寻求一种融合传统与现代、东方与西方的法律理念。我基于中国增长经验提炼的“官场+市场”理论所包含的政治竞争与市场竞争相结合的增长机制,其实也具有超越中国经验的一般性。比如中世纪后期西欧国家间的军事战争(政治竞争的极端形式)导致欧洲君王一方面渗透社会征税,另一方面为了吸引流动的国际资本而提供更好的产权保护,这是西方世界兴起的一个重要背景(Weiss and Hobson, 1995)。日本、韩国、新加坡、中国台湾的经济崛起也可以理解为在严峻的地缘政治和国际竞争环境下采取出口导向战略、政治家与企业密切合作的结果(周黎安,2018)。
作为全文的总结,我认为,一个认知中国的好理论一定能够穿透历史与现实,连接理论与经验,超越左与右,融合东西方。左与右、东方与西方之间的分隔与断裂是人为施加的意识形态的沟壑,也是脱离实际、一厢情愿的理论桎梏。我们的学术探索一定是基于实践的认知,基于实证和经验的探索,在与西方理论对话的同时,特别需要甄别西方理论所隐含的假定条件,尤其是那些与西方独特经验“绑定”的隐含假设,警觉这些理论所蕴含的价值指向和规范设定。作为一个更高的目标,我们应该寻求能够结合东西方经验的更为一般化的理论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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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亨廷顿(1995)认为,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来说,治理比政体形式更为重要,政治秩序比民主化更为重要。在法治、责任制政府和国家能力三个维度上,各国在近现代的演进过程中呈现的特征千差万别,西欧同时具备这三者在历史上也是机缘巧合(福山,2014)。
②政府内部的发包契约作为隐含契约自然也不存在独立的第三方监督契约实施。
③日本大企业背后一般会有一家主银行(main bank)监督企业的经营,采取的方式就是“相机治理”原则:如果企业经营情况正常,主银行就不介入,由企业自行决策;但如果企业经营出现严重问题(如亏损),主银行就会强行介入,直至企业经营恢复正常(青木昌彦,2001)。
④韦伯提出的“世袭君主官僚制”是介于世袭君主制(或世袭家产制)与现代理性官僚制之间的混合形态(Weber, 1978)。黄宗智(2001[2007])引入“世袭君主官僚制”的概念解释中国清代的行政与司法制度,强调皇帝的绝对权力(以及县官在属地的绝对权力)在行政系统执行过程中也必然遇到官僚规章和程序的制约,儒家的“仁政”必须在执行层面履行法家的成文规则,处理现实中纷繁复杂的“细事”,由此造成了世袭君主制与官僚制之间相互依赖又相互冲突的矛盾关系。法律表达与实践的联系、背离也是如此。黄宗智从皇帝绝对权力、儒家理想与现实执行的官僚规则、成文体系之间的互动与冲突解析中国的司法和行政制度,而我的行政发包制从国家治理的视角强调中国上下级的官僚制内部如何嵌入了一个层层分包的体制,这里也有中央官僚规则与地方变通实践、集权与分权、“律”与“例”之间的抱合与背离关系。
⑤黄晓春、周黎安(2017)在研究近年来街道与社会组织关系的演变中发现了“行政借道社会”的现象。一些社会组织的涌现看似是“公民社会”成长的证据,但其实是街道政府为了解决体制内预算灵活性不足而“创立”的一些貌似社会组织,实为基层政府功能延伸的准行政组织。
⑥不仅中国的经济飞跃见证了政企合作对于经济发展的关键性作用,事实上,紧密的政企合作同样也是东亚经济成功的奥秘。速水佑次郎、神门善久(2009)认为,东亚成功的源泉在于政企的有效合作。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虽然形式各异,但都发展了政府与大企业的关系。这种合作关系更像合作式国家(地区)或“准内部组织”。这些国家和地区基于统一发展规划,鼓励最具管理才能的官僚精英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网络指导商业活动。维斯和霍布森(Weiss and Hobson, 1995)把英美制造业的衰落归结于两国政府与企业相互敌视的文化,导致政府和企业之间缺乏合作,最终输给了政企合作成功的竞争对手(如德国和日本)。
⑦关于华北小农和长江三角洲的研究,黄宗智均是建立在详实的微观数据和调查资料之上,如日本“满铁”调查资料、地方志和作者本人的实地回访。
⑧黄宗智(2009)从“去过密化”的视角详细解释了中国21世纪初以来所发生的“农业隐性革命”。
⑨韦伯强调“世袭君主制”为了防止地方分权化和封建化带来的中间层次过多而失去控制,刻意维持一个低的社会渗透力(参见黄宗智,2001[2007]:179-190)。明清时期的中华帝国“王权不下乡”,受到的约束应该更多来自小农经济的“过密化”而不是防止地方失控。
⑩日本自明治维新以来,国家层面通过“顶层设计”的方式完成了一系列的政治、经济、司法、军事制度的改造,大规模普及教育和发展现代工业,依靠对地主征收的租税推动现代化和工业化。与此相对照,晚清“戊戌变法”之后,清政府开启“新政”,引入“新学”,但资源动员能力和制度改造能力极为有限。新政实施的后果是破坏了传统的基层和乡村治理,士绅演变成“土豪劣绅”(杜赞奇,1995;Kuhn, 1970)。“洋务运动”主要依靠少数地方官员(如李鸿章、张之洞)勉力推动,毕竟缺乏国家层面的系统支持和协调配合,最终成效甚微。
11现有关于国家能力的文献更强调官僚(国家)自主性、资源汲取和政策执行能力,但缺乏对相关政治代理人(政治家和官僚)政治激励的关注。没有政治激励的“催化”“聚焦”和“赋能”作用,潜在的组织动员和执行能力只能处于闲置状态。
12不同的产业活动对于政企合作的要求是不一样的。例如传统贸易和服务业(餐饮、娱乐、理发、建筑)更多需要的是私人性投入(如资金、劳动力),公共性投入(如基础设施、研发、教育和技术培训)所需有限,市场协调也比较有效,即使在最贫穷的国家和地区也能看到这些行业的存在。传统服务业具有强烈的地域属性,服务效率长期停滞不前,难以出现重大技术变革(Baumol, 1967)。
【作者简介】 周黎安: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Zhou Li’an, Guanghua School of Management, Peking University)
(文章来源:广州社会科学院《开放时代》2019年第3期,责任编辑: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