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独秀:再论孔教问题

陈独秀:再论孔教问题

吾国人学术思想不进步之重大原因,乃在持论笼统,与辨理之不明。

近来孔教问题之纷呶不决,亦职此故。余故于发论之先,敢为读者珍重申明之。

第一,余之信仰。人类将来真实之信解行证,必以科学为正轨,一切宗教,皆在废弃之列;其理由颇繁,姑略言之。盖宇宙间之法则有二:一曰自然法,一曰人为法。自然法者,普遍的,永久的,必然的也,科学属之;人为法者,部分的,一时的,当然的也,宗教道德法律皆属之。无食则饥,衰老则死,此全部生物永久必然之事,决非一部分一时期当然遵循者。若夫礼拜耶和华,臣殉君,妻殉夫,早婚有罚,此等人为之法,皆只行之一国土一时期,决非普遍永久必然者。

人类将来之进化,应随今日方始萌芽之科学,日渐发达,改正一切人为法则,使与自然法则有同等之效力,然后宇宙人生,真正契合。此非吾人最大最终之目的乎?或谓宇宙人生之秘密,非科学所可解,决疑释忧,厥惟宗教。

余则以为科学之进步,前途尚远。吾人未可以今日之科学自画,谓为终难决疑。反之,宗教之能使人解脱者,余则以为必先自欺,始克自解,非真解也。真能决疑,厥惟科学。故余主张以科学代宗教,开拓吾人真实之信仰,虽缓终达。若迷信宗教以求解脱,直“欲速不达“而已!

复次,则论孔教。夫“孔教”二字,殊不成一名词。中国旧说中,惟阴阳家言,属于宗教。墨家明鬼,亦尚近之。儒以道得民,以六艺为教。

孔子,儒者也。孔子以前之儒,孔子以后之儒,均以孔子为中心。其为教也,文行忠信,不论生死,不语鬼神。其称儒行于鲁君也,皆立身行已之事,无一言近于今世之所谓宗教者。孔教名词,起源于南北朝三教之争。

其实道家之老子与儒家之孔子,均非教主。其立说之实质,绝无宗教家言也。夫孔教之名词既不能成立,强欲定孔教为国教者,讵非妄人?

相传有二近视者,因争辨匾额字画之是非,至于互斗,明眼人自旁窃笑,盖并匾额而无之也。今之主张孔教者,亦无异于是!

假令从社会之习惯,承认孔教或儒教为一名词,亦不可牵入政治,垂之宪章。盖政教分途,已成公例,宪法乃系法律性质,全国从同,万不能涉及宗教道德,使人得有出入依违之余地。此蔡孑民先生所以谓“孔子是孔子,宗教是宗教,国家是国家,义理各别,勿能强作一谈”也。蔡先生不反对孔子,更不绝对反对宗教,此余之所不同也。其论孔子、宗教、国家,三者性质绝异,界限分明,不能强合,此余之所同也。孔教而可定为国教,加入宪法,倘发生效力,将何以处佛、道、耶、回诸教徒之平等权利?倘不发生效力,国法岂非儿戏?政教混合,将以启国家无穷之纷争。孔子之道,可为修身之大本,定入宪法,则先于孔子之尧、舜、禹、汤、文、武、周公之道,后于孔子之杨、墨、孟、荀、程、朱、陆、王之道,何一不可为修身之大本?乌可一言而决者?其纷争又岂让于教祸?

或谓国教诚不可有,孔子亦非宗教家,惟孔门修身之道,为吾国德教之源,数千年人心所系,一旦摈弃,重为风俗人心之患,故应定入宪法以为教育之大方针。余对此说,有三疑问,以求解答:

(1)孔门修身伦理学说,是否可与共和立宪政体相容?儒家礼教是否可以施行于今世国民之日用生活?

(2) 宪法是否可以涉及教育问题及道德问题?

(3)万国宪法条文中,有无人之姓名发现?

倘不能解答此三种疑问,则宪法中加入孔道修身之说,较之定孔教为国教,尤为荒谬!因国教虽非良制,而尚有先例可言。

至于教育应以何人之说为修身大本,且规定于宪法条文中,可谓为万国所无之大笑话!国会议员中,竟有多数人作此毫无知识之主张者,无惑乎解散国会之声盈天下也!余辈对于科学之信仰,以为将来人类达于觉悟获享幸福必由之正轨,尤为吾国目前所急需,其应提倡尊重之也,当然在孔教、孔道及其他宗教哲学之上。

然提倡之,尊重之,可也,规定于宪法,使人提倡之,尊重之,则大不可。宪法纯然属于法律范围,不能涉及教育问题,犹之不能涉及实业问题,非以教育实业为不重也;不能以法律规定尊重孔子之道,犹之不能以法律规定尊重何种科学,非以孔道、科学为不重也。至于孔子之道,不能为共和国民修身之大本,尚属别一问题。

宪法中不能规定以何人之道为修身大本,固不择孔子与卢梭也。岂独反对民权共和之孔道不能定入宪法以为修身之大本?即提倡民权共和之学派,亦不能定入宪法以为修身之大本。盖法律与宗教教育,义各有畔,不可相乱也。今之反对国教者,无不持约法中信教自由之条文以为戈矛。

都中近且有人发起“信教自由会”,以鼓吹舆论。余固以为合理,而于事实则犹有未尽者。何以言之?

中国文庙遍于郡县,春秋二祀,官厅学校,奉行日久,盖俨然国教也。而信仰他教者,政府亦未尝加以迫害或禁止。即令以孔教为国教,定入宪法,余料各科并行,仍未必有所阻害。故余以为各教信徒,对于政府所应力争者,非人民信教自由之权利,乃国家待遇各教平等之权利也。国家收入,乃全国人民公共之担负,非孔教徒独立之担负。以国费立庙祀孔,亦当以国费建寺院祀佛道,建教堂祀耶、回;否则一律不立庙,不致祭,国家待遇各教,方无畸重畸轻之罪戾。

各教教徒对于国家担负平等,所享权利亦应平等,必如是而后教祸始不酝酿于国中。由斯以谈,非独不能以孔教为国教,定入未来之宪法,且应毁全国已有之孔庙而罢其祀!

原载1917年1月1日《新青年》2卷5号

本網編輯
本網編輯
文章: 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