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中山:軍政府宣言
(一九○六年秋冬間)
天運歲次年月日,中華國民軍軍都督奉軍政府命,以軍政府之宗旨及條理,佈告國民。
今者國民軍起,立軍政府,滌二百六十年之膻腥,復四千年之祖國,謀四萬萬人之福祉,此不獨軍政府責無旁貸,凡我國民皆當引為己責者也。維我中國開國以來,以中國人治中國,雖間有異族篡據,我祖我宗常能驅除光復,以貽後人。今漢人倡率義師,殄除胡虜,此為上繼先人遺烈,大義所在,凡我漢人當無不曉然。惟前代革命如有明及太平天國,只以驅除光復自任,此外無所轉移。我等今日與前代殊,於驅除韃虜、恢復中華之外,國體民生尚當與民變革,雖緯經萬端,要其一貫之精神,則為自由、平等、博愛。故前代為英雄革命,今日為國民革命。所謂國民革命者,一國之人皆有自由、平等、博愛之精神,即皆負革命之責任,軍政府特為其樞機而已。自今以往,國民之責任即軍政府之責任,軍政府之功即國民之功,軍政府與國民同心戮力,以盡責任。用特披露腹心,以今日革命之經綸暨將來治國之大本,佈告天下:
(一)驅除韃虜今之滿洲,本塞外東胡。昔在明朝,屢為邊患。後乘中國多事,長驅入關,滅我中國,據我政府,迫我漢人為其奴隸,有不從者,殺戮億萬。我漢人為亡國之民者二百六十年於斯。滿政府窮凶極惡,今已貫盈。義師所指,覆彼政府,還我主權。其滿洲漢軍人等,如悔悟來降者,免其罪;敢有抵抗,殺無赦!漢人有為滿奴以作漢奸者,亦如之。
(二)恢復中華中國者,中國人之中國;中國之政治,中國人任之。驅除韃虜之後,光復我民族的國家。敢有為石敬瑭、吳三桂之所為者,天下共擊之!
(三)建立民國今者由平民革命以建國民政府,凡為國民皆平等以有參政權。大總統由國民公舉。議會以國民公舉之議員構成之,制定中華民國憲法,人人共守。敢有帝制自為者,天下共擊之!
(四)平均地權文明之福祉,國民平等以享之。當改良社會經濟組織,核定天下地價。其現有之地價,仍屬原主所有;其革命後社會改良進步之增價,則歸於國家,為國民所共享。肇造社會的國家,俾家給人足,四海之內無一夫不獲其所。敢有壟斷以制國民之生命者,與眾棄之!
上四綱,其措施之次序則分三期:第一期為軍法之治。義師既起,各地反正,土地人民新脫滿洲之羈絆,其臨敵者宜同仇敵愾,內輯族人,外禦寇仇,軍隊與人民同受治於軍法之下。軍隊為人民戮力破敵,人民供軍隊之需要及不妨其安寧。既破敵者及未破敵者,地方行政,軍政府總攝之,以次掃除積弊。政治之害,如政府之壓制、官吏之貪婪、差役之勒索、刑罰之殘酷、抽捐之橫暴、辮發之屈辱,與滿洲勢力同時斬絕。風俗之害,如奴婢之畜養、纏足之殘忍、鴉片之流毒、風水之阻害,亦一切禁止。並施教育,修道路,設警察、衛生之制,興起農工商實業之利源。每一縣以三年為限,其未及三年已有成效者,皆解軍法,布約法。第二期為約法之治。每一縣既解軍法之後,軍政府以地方自治權歸之其地之人民,地方議會議員及地方行政官皆由人民選舉。凡軍政府對於人民之權利義務,及人民對於軍政府之權利義務,悉規定於約法,軍政府與地方議會及人民各循守之,有違法者,負其責任。以天下平定後六年為限,始解約法,布憲法。第三期為憲法之治。全國行約法六年後,制定憲法,軍政府解兵權、行政權,國民公舉大總統及公舉議員以組織國會。一國之政事,依於憲法以行之。此三期,第一期為軍政府督率國民掃除舊污之時代;第二期為軍政府授地方自治權於人民,而自總攬國事之時代;第三期為軍政府解除權柄,憲法上國家機關分掌國事之時代。俾我國民循序以進,養成自由平等之資格,中華民國之根本胥於是乎在焉。
以上為綱有四,其序有三,軍政府為國戮力,矢信矢忠,始終不渝。尤深信我國民必能踔厲堅忍,共成大業。漢族神靈,久焜耀於四海,比遭邦家多難,困苦百折,今際光復時代,其人人各發揚其精色。我漢人同為軒轅之子孫,國人相視,皆伯叔兄弟諸姑姊妹,一切平等,無有貴賤之差、貧富之別;休戚與共,患難相救,同心同德,以衛國保種自任。戰士不愛其命,閭閻不惜其力,則革命可成,民政可立。願我四萬萬人共勉之!
注釋:
據張永福編《南洋與創立民國》(上海中華書局一九三三年十月出版)影印《革命方略》油印本原件中的《軍政府宣言》
當時,孫中山和黃興、章太炎等在日本制訂中國同盟會《革命方略》,它由十多篇文件組成,本文是第一篇。這裡收錄的是一九○八年孫中山在新加坡增訂的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