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中山:興中會章程
(一八九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中國積弱,非一日矣!上則因循苟且,粉飾虛張;下則蒙昧無知,鮮能遠慮。近之辱國喪師,翦藩壓境,堂堂華夏不齒於鄰邦,文物冠裳被輕於異族。有志之士,能無撫膺!夫以四百兆蒼生之眾,數萬里土地之饒,固可發奮為雄,無敵於天下;乃以庸奴誤國,塗〔荼〕毒蒼生,一蹶不興,如斯之極。方今強鄰環列,虎視鷹瞵,久垂涎於中華五金之富、物產之饒。蠶食鯨吞,已傚尤於接踵;瓜分豆剖,實堪慮於目前。有心人不禁大聲疾呼,亟拯斯民於水火,切扶大廈之將傾。用特集會眾以興中,協賢豪而共濟,抒此時艱,奠我中夏。仰諸同志,盍自勉旃!謹訂規條,臚列如下:
一、是會之設,專為振興中華、維持國體起見。蓋我中華,受外國欺凌,已非一日。皆由內外隔絕,上下之情罔通,國體抑損而不知,子民受制而無告。苦厄日深,為害何極!茲特聯絡中外華人,創興是會,以申民志而扶國宗。
二、凡入會之人,每名捐會底銀五元。另有義捐以助經費,隨人惟力是視,務宜踴躍赴義。
三、本會公舉正副主席各一位,正副文案各一位,管庫一位,值理八位,差委二位,以專司理會中事務。
四、每逢禮拜四晚,本會集議一次。正副主席必要一位赴會,方能開議。
五、凡會中所收會底各銀,必要由管庫存貯妥當,或貯銀行以備有事調用。惟管庫須有殷商二名擔保,以昭鄭重。
六、凡會中捐助各銀,皆為幫助國家之用,在此不得動支,以省浮費。如或會中偶遇別事要用小費者,可由會友集議妥允,然後支給。
七、凡新入會者,須要會友一位引薦擔保,方得准他入會。
八、凡會內所議各事,當照捨少從多之例而行,以昭公允。
九、凡以上所訂規條,各友須要恪守。倘有善法,亦可隨時當眾議訂加增,以臻完美。
注釋:
據鄭東夢編《檀山華僑》(檀香山檀山華僑編印社一九二九年九月出版)轉錄何寬所藏原件
這個章程是孫中山在檀香山成立興中會時制訂的。成立興中會的日期未見記載,現在標出的是第一批興中會員繳納會費時的登記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