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启超:拟讨专制政体檄

(约1902年下半年)

起起起!我同胞诸君!起起起!我新中国之青年!

我辈实不可复生息于专制政体之下,我辈实不忍复生息于专制政体之下。专制政体者,我辈之公敌也,大仇也!有专制则无我辈,有我辈则无专制。我不愿与之共立,我宁愿与之偕亡!

使我数千年历史以脓血充塞者谁乎?专制政体也。使我数万里土地为虎狼窟穴者谁乎?专制政体也。使我数百兆人民向地狱过活者谁乎?专制政体也。我辈数千年前之祖宗,初脱草昧,团体未结,智力未充,或不能不稍有借于专制。今日我辈已非孩童,无所用人之顾复;我辈又非废疾,无所用人之扶持;我辈更非癫狂,无所用人之监守;我辈亦非犯罪,无所用人之锁拘。专制政体之在今日,有百害于我而无一利!我辈若犹然恭然,与之并立于天地,上之无以对我祖宗,中之无以对我自己,下之无以对我子孙。我辈今组织大军,牺牲生命,誓翦灭此而后朝食。壮行何畏,师出有名,爰声其罪,布告天下,咸使闻知。

天之生人,权利平等。有目则同其视,有耳则同其听,有口则同其味,有肢则同其动,有脑则同其思。今彼专制者必曰:某也贵,某也贱,某也当命令人,某也当受命于人。是曰逆天理。其罪一也。

人之意志,各有自由。父不能强之于子,兄不能强之于弟。即以一身论,昨日不能强之于今日,今日不能强之于明日。而彼专制者必曰:我之所欲,汝不可不欲之;我之所恶,汝不可不恶之。有曰拂人性。其罪二也。

有治人者,有治于人者,此国法也。然我辈愿人人为治人者,同时又愿人人为治于人者。今彼专制者必曰:惟我治汝,惟汝治于我。是曰藐国法。其罪三也。

一国之土地,一国人所共有也。无论何人,不得以私诸一己。而彼专制者必曰:普天之下,莫非吾土。汝践我之土地,汝食我之毛也。是曰盗公产。其罪四也。

私公产为己物,罪既重矣。然使其整顿之、增进之,使我所得稍偿其所失,犹可言也。乃彼专制者则曰:吾惟取盈而已,他无所问焉。是始乱之而终弃之也。其罪五也。

既不为我整顿矣、增进矣,使彼徒贪其各不落其实,犹可言也;乃彼专制者则今日加一税,明日抽一厘,沟壑之欲,无时已焉。是虎狼噬人之类也。其罪六也。

使彼一人一姓可以长此专制,则我辈虽不得自由,犹可以为奴隶以苟全性命,乃彼一专制者立,则他专制者从而生心,彼此争夺,驱我辈以膏其锋镝。是不徒视我辈为犬马,且视之为土芥也。其罪七也。

使同时而行专制者仅有一人,则犹幸其鞭长莫及,我辈犹得苏息。乃彼专制者遍布爪牙,自中央政府以至地方有司,其虎而冠者不下百数十万人。上层者制其下层者,下层复制其更下层者,其层数之多不可思议。而我辈则下层中之最下层者也,重重压抑,更无复见天日之望!彼所谓阿鼻地狱之魔王也。其罪八也。

使彼虽压制我于内,而有自外来侵者彼能为我驱除之,犹可言也。乃非惟不能,且助他人以虐我,代他人以来压我。其罪九也。

使彼其无道而甘心为真小人,则亦已矣。人人犹得知其恶,而有锄之之一日。乃彼专制者则颠倒是非,变乱黑白,妄上古经以文其罪,别造出一种奇怪之道德,奇怪之法律,而因以教人曰:“汝服我者则为圣贤,助我者则为豪杰;反是则为乱贼,为匪人。”逆天愚民,莫此为甚。是不徒絷缚我一身,是使我子子孙孙长沉苦海而不能救也。其罪十也。

凡此诸端,不过略举大概。若详言之,则所谓罄南山之竹,书罪难穷;倾东海之波,流恶难尽者也!

抑又闻之:天下惟无罪者,能讨人之罪。彼专制政体之罪既若彼矣,然则我辈其无罪矣乎?曰:无也。我辈之有罪,皆为彼专制政体所袿累者也。试剖辨之。或曰:我辈无爱国心,罪也。然非我辈之罪也,专制政体使然也。孟子曰:“吾弟则爱之,秦人之弟则不爱也。”是故吾国则爱之,他人之国则不爱焉矣。彼专制者既夺吾国以私诸己,我辈不能自有而代彼爱之,何为也?不宁惟是,我虽欲爱之,而彼必不许我也。譬之有美人于此,其为吾妇,则吾得而爱之。现为他人妇,而吾窃窃用其爱焉,彼不试我以利刃,必挥我以老拳矣。君试观今日爱国之士,何一不遭专制者之按剑相视也。然则专制政体与爱国心不两立,我辈之无罪一也。

或曰:我辈无尚武精神,罪也。然非我辈之罪也,专制政体使然也。凡人自为斗者必勇,代人斗者反是。斗其仇敌者必勇,斗其亲爱者反是。彼专制者之养兵也,所以防家贼也,日日为其一己之私谋,而驱我之父以斗其子,驱我之弟以斗其兄,苟稍有人心者,谁不望风而却走也!我数千年来之祖宗,所以以从军为第一怨苦者,皆职此之由也。然则专制政体与尚武精神不并容,我辈之无罪二也。

或曰:我非卑屈,罪也。然非我辈之罪也,专制政体使然也。凡人之性质,由于遗传者十而七八,由于教育者十而二三。我辈之祖宗,非自无始以来即有卑屈之性也,但久居于专制之下,时或思自立,不旋踵而夷灭矣。于是将强立之种尽锄去,而惟余卑屈者,合于适种生存之例,而独得传其裔于后。……(下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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