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研究

引论

市民社会(civilsociety)研究,如果说其题域的一部分主要论涉国家正式体制以外的领域,那么较不严格地来看,在中国八十年代的改革进程中,随着中国1978年以前的城乡二元结构向变迁着的城乡结构与新生的主要发生在城市中的体制内与体制外的结构并存的双二元结构1的转换,中国的一些学者就已经提出了种种市民社会式的观点:例如,梁治平的家族与国家论点、樊纲的“灰色市场”论、鲁越的马克思的“国家-社会关系”观、“公民社会”观等等2,尽管他们大多没有直接采用市民社会的分析框架或市民社会的概念。然而,必须指出的是,此类讨论因种种缘故而未在八十年代形成某种话语。市民社会的研究,从话语建构的角度来看,真正兴起是在九十年代初,经学者自己主办的《中国社会科学季刊》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主办的《中国社会科学》等刊物3的推动,而逐渐形成了一很严肃的理论思潮和论争,并在某种意义上为研究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以及中国社会发展等论题提供了一个新的分析框架或解释模式。

毋庸置疑,中国市民社会话语的建构,本身便是一多个角度、多个层面的论辩过程,而其中最重要的论辩则集中表现在两个题域:一是对市民社会这一源出于西方历史经验的社会模式能否在中国作为一种社会实体而加以建构的论辩,二是对市民社会作为一种解释模式所反映出来的“现代与传统”的思维架构及其理论预设中的各种理论问题而进行的论争。应当承认,这些极富学术意义的讨论或论辩在对一些问题加以廓情的同时也拓深了中国市民社会的研究。但是,也正是在这些论辩或讨论中出现了一个妨碍进一步拓深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障碍,即一些论者所持有的一系列因实体社会之建构方面存在的问题而否定其作为思维模式所可能具有的意义的论点。作为结果,这些论点既阻碍了对中国式市民社会内涵及其实现的道路的研究,也妨碍对市民社会作为解释模式所具有的正面意义的深入分析。

我们必须指出,中国市民社会的研究论题之所以按这种方式提出、讨论也依这种路径展开,是因为一个更为根本的但却被忽略的问题所致,即市民社会对于中国市民社会论者来讲,无疑具有两大可资运用的资源:一是市民社会可以作为中国现代化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实体社会的资源,另一是市民社会可以作为一种认识中国现代化发展的解释模式的资源;这在中国市民社会论者的具体研究中便表现为他们在将市民社会作为中国现代化的具体道路和某种目的性状况加以建构的同时,也将市民社会作为认识及解释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分析框架加以采用。当然,市民社会对于中国论者之所以具有这两种资源,最主要地是由中国市民社会论者–与其他研究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学者一样–既关注中国发展的具体道路又承担认识中国发展进程的知识增长的学术使命而规定的。但是,市民社会因这两种取向而凸显的实体社会与思维模式这两种资源,在中国市民社会论者的具体研究中并没有得到明确的分殊,也没有得到自觉的探讨,而是处在极度的含混之中。实际上,市民社会之于中国论者的这两种资源,一开始就存在着深刻的内在紧张。正是对这种内在紧张缺乏足够的知识自觉,导致了中国市民社会论者在研究中的种种问题。

对中国市民社会研究这两种路径之间所存在的紧张进行分析,可以沿循不同的进路予以展开,然而为了强调这种紧张以及因此而产生的种种问题在中国场域中的具体感,本文将把分析的范围限制在对中国于九十年代提出的各种市民社会观点的检视,从而遵循的是一种反思及批判的理路,在某种意义上即是PierreBourdieu所主张的那种对知识界业已形成的学术性常识(scholarlycommonsense)进行反思社会学的分析的理路4:这就是说须对市民社会研究中形成的各种“学术性常识”展开清厘和批判。当然,对中国市民社会研究进行Bourdieu那种反思社会学的再思考,显然不是本文所能完成的任务5,但是,正是对中国市民社会研究所持的检讨和批判的立场,反映出了他所主张的作为一名学者对知识应有的批判立场;毋庸置疑,我们在作为批判者的同时,本身也正在变成研究的对象或者成为我们所批判的对象的一部分6。我以为,透过对既有的各种市民社会观点的检讨而揭示出中国市民社会研究中这两条路径的区别以及其间存在的紧张,不仅可以使中国市民社会论者在进一步的研究中对这个问题保有知识上的自觉,而且还有助于对这两个既相关又不尽相同的问题采取不同的研究策略并做出各自的回答。

本文的具体分析步骤又与中国论者采用市民社会概念并展开其研究过程中的另外两个因素紧密相关:市民社会这个概念以及由此产生出的一般性框架,无论如何都源出于西方的历史经验和西方人对国家与社会间关系的认识,因此它对于并无此种经验和观念的中国论者而言无疑是一舶来的观念;更为重要的是,中国论者并不是在国家高度统合社会的时期,而是在国家变更其职能而逐渐地撤出其不应干预的社会经济领域或者说以一些新形式与社会经济领域发生互动7以及社会体制从基础社会撤出8这样一个社会转型时期展开市民社会研究的。指出这一点的目的是要说明中国学者的市民社会观,从知识社会学的角度看,很难摆脱中国现代化实际发展境况的规定性以及西方9思维框架对中国论者的影响。据此,本文根据分析范围的限定以及因社会性因素的影响而形成的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特性,而将分析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就中国论者采用并提出市民社会观所针对的现实问题及知识背景进行分析,第二部分对中国学者所提出的市民社会主张以及在此基础上展开的理论争论进行分疏,第三部分将这些主张和争论与其产生的背景相联系并对这些研究中所存在的种种问题进行探究和批判,并试图指出这些研究中所可能引发的、值得中国学者进一步思考的一些问题。

一、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背景

1.结构性挑战与“活乱”循环

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展开,除了理论资源以外,主要是针对中国自身场域的两项因素为背景的,简单言之,一是中国的现代化发展的现实问题,二是针对这个发展的问题而在知识界形成的相关论争。就前者而言,自鸦片战争始,中国现代化发展便始终面临着一个严峻的结构性挑战:作为现代化的迟-外发型国家,中国现代化的展开,在某种意义上讲,并不是一客观的自然进程,而是一由国家强施的政治计划或安排;据此逻辑,中国在引入种种并不为其历史文化所知的现代性的变革过程中,就必须作出相当幅度的政治和社会结构调整,以容纳和推进这种现代化的发展。在这一结构性调整的过程中,一个特别引人注目的事实是,政治、社会及经济变革引发或导致了既有权威的合法性危机,进而导引社会结构的解体、社会的普遍失范、甚或国家的分裂,作为对这种失序及失范状态的回应和救济,政治结构往往转而诉诸传统文化的、军事的、象征性符号等资源来解决合法性危机的问题,这又使政治、社会及经济的变革胎死腹中。

1949年以后,在高度政治化和计划经济安排的架构中,历史上形成的两极徘徊逻辑表现为“一放就乱,一乱就统,一统就死,一死再放”(中央与地方关系方面)以及“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政府机构变革方面)的恶性循环10;而在1978年经济改革以后,这种逻辑在经济领域较为典型的表现是,林毅夫等经济学者所称之为的经济变革中的“活乱”循环:“在宏观政策环境没有根本改变的情况下,应付这种经济周期的办法就是采用旧的治理手段,进而导致传统经济体制复归。‘一收就死’是传统经济体制复归的必然结果;效率与速度的要求便又被突出出来,于是再一次放开”11。

2.新权威主义与民主先导论的论争

中国市民社会研究展开的另一方面的背景,则是知识界在八十年代为回应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种种困境而展开的一系列的论战,其间最为凸显的则是于八十年代末就中国现代化道路的选择问题而展开的新权威主义的讨论,此一讨论后因作为反对新权威主义观点的民主先导论的加入,而将论争的焦点极为明确而具体地转向了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的关系这一题域12。

新权威主义对改革进程中出现的社会失序现象充满忧虑,故其强调权威的重要性,主张在原有体制向现代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建立强有力的具有现代化导向的政治权威,以此作为社会整合和保证秩序的手段,为商品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政治环境和条件。新权威主义对中国现代化的道路的选择,依据于这样一种逻辑:在中国对政治民主和经济发展具有共时性需要的改革过程中,必须首先关注市场经济的营建,因为“在市场化的前提下,每个个人的权力都不可能达到独裁的程度,地方的分权也难以造成地方的割据。这就保证了民主政治的健康运行。……因此,在市场化之初,实行普选制,最有可能的结果就是成为各种抗拒市场的传统力量分割权力的‘狂欢聚会’,而只有新权威才有可能从经济生活中拉出政治干预的有形之手,推进市场化的进程”13。

然而,新权威主义的上述观点首先受到了民主先导论的强烈回应。民主先导论认为,新权威主义立基于任何一个国家要走向经济现代化都必须经过一个集权政治和市场经济相协调发展的“密月期”,而主张中国的改革道路将不是全面地推进政治民主化,而是实行必要的政治权威集中,这种观点显然将中国历史背景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历史混为一谈了。“我国历史上的封建制并非庄园式的,从秦始皇统一六国以后,我国就是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主义国家。直到慈禧太后以至民国以后的袁世凯等,所有这些统治者都是专制君主,他们不允许有任何发展商品经济的自由,根本谈不上什么‘专制与自由的密月期’。要发展商品经济,必须建立民主政治,要使经济体制改革取得成功,必须有政治体制改革加以配合甚至先行,这已经为我国以及其他国家的历史经验所证明”14。可见,民主先导论强调的是原有政治体制对中国现代化进程的障碍面向,因此它主张中国的改革必须以政治体制改革为先导。

尽管新权威主义和民主先导论的论战表现出了二者在如何选择中国现代化道路的问题上的巨大差异性,但是,如果我们对其作进一步的深入探究,我们却可以发见他们二者间仍存在着某些相同的地方;此处至少可以简单地概括出如下几点:首先,他们在思考中国现代化的进程问题时,实际上都将这个复杂的问题化约为政治-经济关系的问题,换言之,他们乃是在政治(无论是集权制还是民主制)与经济的框架支配下思考中国现代化道路的,至少在中国现代化的动力方面是从政治驱动角度进入的;其次,无论是新权威主义还是民主先导论,在思考和讨论中国现代化道路的问题时所采取的思维方式是相同的,亦即一种自上而下的思维方式:具体来讲,新权威主义及由此变异出的新保守主义明确信奉“开明权威”、“具有现代化头脑”或“具有现代化导向”的权威,而民主先导论中的一种观点则主张从国家政治生活的最高层面考虑问题:呼吁修宪、议会政治、多党角逐等,进而自上而下地推进社会层面的大众民主政治以及中国现代化的发展。

3.市民社会理论对上述问题的论辩

正是针对上述发生在中国经验场域中的问题和知识场域中的论辩,一些中国学者经过认真而严肃的思考,于九十年代依旧在现代化的脉络中提出了市民社会的理论。因此,上述经验层面的问题和理论层面的论争,不仅构成了中国学者展开市民社会研究的背景,而且实际上也成为中国市民社会论者试图回答的问题:从经验的层面来讲,市民社会论者力图根据国家与社会的分析框架解释中国改革为什么会出现上述所谓“活乱”或“松收”的恶性循环并陷于其间的现象;而从理论的层面言,市民社会论者则力图对新权威主义与民主先导论所共同依据的“政治-经济”框架以及“自上而下”的思维路径进行质疑和论辩。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市民社会论者就上述两个方面的努力,并不是截然分开进行的,而是兼而混合于其讨论之中的。

首先,中国市民社会论者对新权威主义和民主先导论者所采用的“政治-经济”分析框架提出了质疑15。市民社会论者认为,尽管新权威主义与民主先导论所依据的是“政治-经济”架构,但他们的这一框架却与那个为现代化理论所主张的已具经典性意义的“政治-经济”分析框架不尽相同,因为一般而言,现代化理论尽管不追究自由民主政治的前因后果,但却往往认定经济发展对政治民主化的正面的经验性关联16;然而,不论新权威主义主张的集权制还是民主先导论倡导的民主制,却都认定了政治对经济发展间的正面相关性,或者说预设了政治安排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经济的发展。此处必须指出的是,新权威主义和民主先导论的这种“政治主义”的政治-经济架构,在某种意义上是对政治安排与经济发展间关系的简单解读,因为复杂的历史经验表明,政治安排的选择与经济发展并不存在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仅就经济发展而言,更为关键的可能是对有效的产权制度的选择17。与此同样重要的是,在市民社会论者看来,新权威主义和民主先导论将中国发展进程中的“活乱”或“松收”问题简单地化约成“政治-经济”问题,无疑掩盖了中国现代化问题的复杂性,至少忽略了国家与社会间良性的结构性安排以及这种安排的制度化在中国社会转型的具体场域中对于政治-经济关系的极为重要的意义;正是由于他们对中国现代化种种问题的简单化处理,所以他们也未能提出一条使中国改革走出“活乱”或“松收”循环困境的道路。国家与社会间“良性的结构性安排以及这种安排的制度化”,在这里是指,在中国日渐营建市场经济的前提下而逐渐形成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结构,在国家进行宏观调整或必要干预与社会自主化进程(或称为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市民社会的建构进程)间确立制度化的关系模式和明确的疆域。

其次,与新权威主义及民主先导论所主张的“政治-经济”分析框架具有某种内在逻辑关系的是,一如上文所述,他们采取的“自上而下”的思维进路。新权威主义和民主先导论的这种“自上而下”的思维进路所根据的乃是发展理论中的某些观点。发展理论认为,在后发或外发型的社会,国家将在现代化发展进程的社会动员、资源集中、以及目标实现等方面发挥极大的作用;发展理论对国家的强调,从某个方面来讲,实际上是针对西方自由主义理论所主张的类似“政府管得越少越好”的观点而提出的论辩,指出了国家在早发或内发现代化社会与后发或外发社会中所具有的不同的功用。但是不可忽略的是,后发或外发型社会因国家在其间本来承担的角色的不同而一定会产生出不同且复杂的种种类型,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后发或外发型社会一概等而视之,更不应当将国家原本在其间承担的角色想当然地趋同视之。众所周知,中国的改革,实际上是在“全权”国家(all-powerfulstate)的基础上出发的,具体的改革进路是国家将部分权力归还社会:放权让利、微观搞活、体制外空间的建构、资源的重新配置等等,都是这一改革向度的表现。然而,新权威主义和民主先导论的“自上而下”的思维进路,对于中国改革的真实而言,却有可能误置国家在其间的运动方向和作用限度;更为重要的是,“自上而下”的思维进路,还将关注视角仅仅局限于国家对社会的单向度关系,忽略了中国改革以后社会一面的发展和变化,根本地切割掉了对反向的社会对国家的关系以及其间最为重要的社会与国家间“讨价还价”或互动的关系的关注,然而,恰是在这种特有的社会与国家的互动关系中,正在形成种种新的结构性因素和极富意义的制度创新,例如,产生了农村经济上的有效产权安排18,产生了体制外整合或协调个体与个体或个体与国家关系的“半官半民”性质的社团或个体协会19,产生了国家“社会体制”因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而实际上从村一级社会中撤出以后衍化出的新型的维持社会秩序的家族文化20,产生了既不同于计划经济又与私有经济相区别的混合型经济21,等等。因此,一些市民社会论者认为,“中国现代化两难症结真正的和根本的要害,在于国家与社会二者之间没有形成适宜于现代化发展的良性结构,确切地说,在于社会一直没有形成独立的、自治的结构性领域”22。

二、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展开及其核心问题

中国的市民社会研究,虽说是针对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经验层面的问题以及知识界对这些问题所做的理论层面的回应而提出并展开的,但是一如上文所述,中国市民社会论者的理论资源则取自西方,这就必然要求中国学者对源自西方的各种市民社会理论进行分析并对其间所涉及的西方市民社会发展的经验进行研究;从另外一个角度看,中国市民社会论者对西方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本身并不是目的,而只是为了解释中国本土问题的手段,换言之,中国市民社会论者的目的是要借用西方的市民社会观对中国的问题加以研究;进而,这种将西方的市民社会观或西方的市民社会模式适用于中国,就必然会产生一些论者对这种适用的质疑,而在这种质疑的基础上又形成了一些新的市民社会研究。上述三个方面的研究具有着很深的内在勾连,而且所涉问题也很多,但是为了从总体上把握中国市民社会论者的观点及背后所蕴含的基本取向,此一部分的文字将围绕着已有的研究文字都论涉到的“市民社会与国家”问题展开分析,这不仅是因为市民社会观内在含义发展演化的要求,而且也是因为这个问题本身就是市民社会研究之所以展开或者其赖以为基的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核心问题。然而,在论述这个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就与市民社会概念相关的一些问题进行讨论。

1.市民社会概念及其应用问题

综观中国学者的市民社会研究,我们可以发见,就迄今的研究文字而言,中国论者一般都将出自于西方经验及智识传统的civilsociety以及相应的德语词BurgerlicheGesellschaft翻译成“市民社会”23。然而,一如我们所知,撇开“市民社会”一术语被提出以后的种种变异不论,该术语所具有的极为纷繁复杂的含义,从历时上观之,集中表现为两种观念,一是被今人译成“文明社会”的前近代政治观,另一则被译成“市民社会”的近代政治观。

所谓“文明社会”,是指与自然状态(stateofnature)相区别,亦即与自然状态相对的政治社会或国家;在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那里,所谓civilsociety(即koinoniapolitike)一词,系指一种“城邦”(即polis)24。后经西塞罗于公元一世纪将其转译成拉丁文societascivilis,不仅意指“单一国家,而且也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25。这种含义的societascivilis后为人们广为采纳,“霍布斯称由国家保证其和平秩序的社会为civilsociety。……事实上,在卢梭的著作中,civilsociety指的就是国家,因为civilsociety与自然状态最大的不同点就是前者包含了雄居社会之上的国家”26。在这里,“文明社会”显然不是指与国家相对的实体社会,所以,civilsociety(societascivilis,societecivile)与thestate(civitas,etat,staat)也就可以互换替用,N.Bobbio曾经对这种状况做过概括:在传统自由主义时代,众所周知的两个相对概念不是“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而是“自然状态与文明社会”,换言之,前国家人文阶段的观念主要不是受“市民社会与国家”相对概念的促进,而是为“自然状态与文明社会”这两个相对概念所提升27。

所谓“市民社会”,则是指在那些源出于保护个人自由的思考以及反对政治专制的近代自由主义政治思想、源出于对市场经济的弘扬以及对国家干预活动的应对的近代自由主义经济思想的基础上而逐渐产生的相对于国家以外的实体社会;而这在国家与社会的框架下又形成了市民社会中的两大智识传统,一为洛克式的“社会先于国家”或“社会外于国家”的观念28;洛克式的观念,从其自由主义的根源看,隐含有显而易见的但未必截然二分的两种思想导向:其一是透过市民社会前国家(或前政治)的身份或品格(identity)而表现出来的所谓捍卫个人权利或反权威的“反政治”导向,套用杰里米·瓦尔德伦的话说,这种理论“首先是一个反抗的理论”29。在这里,国家的存在是为了维护个人的天赋权利,而个人权利的不可取消性则构成了国家权威及其权力的限度;其二是透过市民社会外于国家(或非政治)的规范框架而显示出来的社会完全可以不需要国家权威干预而自己管理自己的“非政治”导向;这种导向受到重农学派和古典经济学的激励,进而在实践层面导致了一个受制于自身规律(“看不见的手”)而毋需国家干预的经济体系的出现。这在某种意义上表现为近代社会的基本组织原则开始从宗教、政治等传统权威式组织原则向自由放任经济的自发性组织原则的演化。

另一市民社会传统则为黑格尔式的“国家高于社会”30的架构;实际上,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真正分野是由黑格尔完成的31。其基本内容是:第一,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是一种相别又相依的关系。“市民社会依靠从国家得到睿智的领导和道德的旨意。……然而,国家也仰仗从市民社会得到实现它所体现的道德宗旨所需的手段”32;第二,虽说市民社会与国家相互依存,但黑格尔指出,它们又处于不同的层次。国家不是手段而是目的,它代表不断发展的理性的理想和文明的真正精神要素,并以此地位高于并区别于市民社会的经济安排以及支配市民行为的私人道德规范,一言以蔽之,国家以此地位运用并超越市民社会;第三,由于市民社会是由非道德的因果规律所支配,它在伦理层面上表现为一种不自足的地位,因此,对这种不自足的状况的救济甚或干预,只能诉诸于整个社会进程中唯一真正的道义力量,即国家。

“市民社会”传统于本世纪中叶以后在全球的复兴,一如查尔斯·泰勒所言,所要复兴者“并不是那个使用了数个世纪的、与‘政治社会’具有相同含义的古老概念,而是体现在黑格尔哲学之中的一个比较性概念。此一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相对,并部分独立于国家。它包括了那些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者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33。但是,需要辨明的是,无论是在东欧还是在台湾地区,所主张的“市民社会”理念并不是黑格尔式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观,相反却主要是根据其实践策略而从洛克式市民社会观那个“社会先于国家”的反政治面相或其后的葛兰西的“市民社会”观中衍化出来的,论者通常把东欧的市民社会观转译作“公民社会”34,而台湾论者则自己将此一术语译成所谓符合或诉诸于中国传统文化资源的“民间社会”。

论者们之所以将东欧的市民社会观一般译作“公民社会”,主要是因为东欧论者对civilsociety的定义“不仅包括了私域,而且包括了公域;不仅包括了不受国家干预的负面自由,而且包括了参与国家政治事务的正面自由。这样定义的civilsociety不许国家公共权威涉足,却有权过问国家事务。……它不再是与自然状态相对而言的‘文明社会’,也不是消极保护私域免遭国家权力染指的‘市民社会’。也许只有称它‘公民社会’才恰如其分,因为每一个人作为公民都享受国家无权侵犯的基本人权和影响国家政策过程的参与权”35。

而另一方面,台湾论者之所以将civilsociety译作“民间社会”,是因为台湾论者相信台湾70-80年代民主政治的发展乃是各种由下而上的社会运动所致,因此他们认为台湾民主政治的实现仍须依赖民间社会进一步的自下而上的抗争36;据此,“民间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在台湾论者处,便更多地被构设为一种由下而上的单向度的反抗威权“国家”的关系,因此他们更倾向于将民间社会视作一种抗争“国家”的手段,进而“民间社会对国家”关系的建构也就更侧重于如何有利于实践层面的动员和抗争;这也是台湾论者为什么一开始就将西文civilsociety转译成“民间社会”这个载有中国传统的“民反官”之强烈历史记忆的术语的原因,一如何方所言,台湾民间社会理论的欲求,“当然最明显的是‘反国民党’,因为‘民间对抗国家’很容易简化为官民对抗,(因此把civilsociety翻译成‘民间社会’就非常重要,‘市民社会’的译法就难达此战略效果)在一般人的心中,民间哲学清楚地划出‘统治(国家)-被统治(民间)’的界线,立刻孤立了国民党政权;民间哲学就成了‘造反哲学’”37。

这两种市民社会观之间存在着很多差异,但在我看来,其基本取向却是相同的,即它们都立基于原有的国家与社会的分野,寻求社会透过民主参与、社会运动、自治结社以及舆论影响而对国家政治决策进行参与和影响,而正是这些取向决定了东欧论者将civilsociety译成“公民社会”,也决定了台湾论者依据其可获致的传统资源将civilsociety译成“民间社会”。

从上文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发见,对于civilsociety的不同翻译,表明了此一术语使用者对其已然潜在地注入了主体性的倾向,也明确标示出使用者的取向;就知识论的角度言,这一点也同样适用于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情形。一方面,坦率而言,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展开,也无疑是全球市民社会复兴的一部分,基本上也是在查尔斯·泰勒所言的黑格尔式与国家相对的实体社会的框架下展开的,然而另一方面,中国市民社会的研究,在某种意义上又可以说,是对洛克式传统中“外于国家”的市民社会观的修正和发展。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中国市民社会论者经由对自己所置身于其间的中国现代化发展现实的体认而形成的一种强烈的本土关怀及对西方种种市民社会理论的分析和批判,所以中国论者并没有依循上述东欧或台湾论者的“公民社会”或“民间社会”理路38,而将civilsociety转译成了“市民社会”。但是,与洛克式“外在于国家”的市民社会观又有不同,中国论者的市民社会观不仅仅只是对市民社会与国家二元结构的主张,更是在可欲可行的基础上强调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39。这一点将在下文讨论中国市民社会论者关于中国市民社会道路选择以及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型构方面的问题时得到充分阐述。

尽管中国市民社会研究实际上是在与国家相关的架构下展开的,但中国论者还是根据他们的视角提出了他们对市民社会的理解;然而,经过我对中国论者关于市民社会的理解的分梳与研究,发现要准确地给出他们的市民社会概念是极为困难的,部分原因当然在于这项研究还在初始阶段,另一部分原因是当下的中国市民社会研究主要是围绕着早期论者的观点展开的40;据此,我以为应当从把握中国市民社会论者的研究特点来展开这方面的论述,而这一方面的最凸显的特点,一如上述,无疑与中国现代化进程正在展开这一特点以及与此一概念的“舶来”特性紧密相关,前者意味着实践层面的建构,后者标示出某种目的性的示范。正是在这两个特性的笼罩下,中国市民社会论者亦主要是从两个方面来形成他们的市民社会观的:一个方面是将市民社会作为现实层面的对象加以建构,这在具体研究之中就表现为必须将西方市民社会观所内含的从西方社会发展中抽象出来的种种结果性要素视作参照而对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新出现的体制外因素、空间及机制所进行经验性分梳,以及对新生体制外的社会要素与日渐变革的体制内或国家要素之间所形成的互动关系展开规范性的思考和批判;这一方面的种种观点可以概括为(1)市民社会既是以市场经济甚或私有产权41为基础的,也是以社会资源流动与社会分化为基础的42,立基于其上的便是市民社会的私域;(2)市民社会的内在联系既不是传统的血缘亲情关系,也不是垂直指令性的关系,而是内生于市场经济的平等自治的契约性关系;(3)市民社会遵循法治原则,以尊重和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为前提;(4)市民社会内部的活动和管理具有高度但却相对的自治性质,而这种高度性说明了市民社会的成熟程度,相对性则表明国家对其不自足的一面进行干预、协调的必要性;(5)市民社会奉行自治原则,个人参与各种社会活动以尊重个人的选择自由并辅以相应的责任为基础;(6)市民社会通过公共传媒表达其意见和在公共空间交换意见,并据此以及通过社会运动来参与和影响国家的活动和政策形成过程,这种在国家政治安排以外的空间就是市民社会的公域43;(7)市民社会内部的民主发展进程44,等等;与此同时,这些关于市民社会的认识起到了一种社会动员、批判现实及精神整合的作用。可以说,中国市民社会论者正是用这些要素对照现实,为社会的发展设定道路45。

另一方面,市民社会则是作为认识及解释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分析框架或解释模式而为中国市民社会论者加以采用的,这在具体的研究中便表现为对知识脉络中业已存在的忽略社会面相或无视自下而上的动力的各种分析架构的研究和批判,结果表现为对中国现代化进程的认识的视角转换。一如上述,这方面的努力表现为中国市民社会论者从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的互动角度提出并认识中国现代化的种种问题46。

中国市民社会论者对“市民社会”概念的援用,直接引发了知识界对此一概念本身效度的讨论,尤其是对此一概念能否适用于中国的问题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归纳起来大概有如下几种:(1)认为借用西方概念分析文化背景不同的中国社会会产生许多问题,应谨慎且切忌套用,甚至可以采用其他概念来分析现代化中的社会而不必采用市民社会这一术语47;(2)认为“市民社会”概念不仅在不同的语言中、而且在不同的学科和学者中有不同的含义,因此很难说这样的概念在学术上有什么价值48;(3)认为许多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已经在现实中不存在它们的对应物,所以“市民社会”概念是否具有描述能力便成为疑问,这也是汉纳·阿伦特(HannahArent)、福科(MichelFoucault)和卢曼(NiklasLuhmann)等人在不同程度上放弃使用“市民社会”概念的重要原因49。

然而,对于上述疑问,中国市民社会论者则做出了自己的回应。他们认为,首先,一如民主、自由、人权、宪政等概念,“市民社会”概念虽然产生于西方社会的经验及知识传统,却具有超地域、跨文化的普遍意义和价值,能为我们所用、也应该采用,尽管这种援用必须考虑中国的国情50;至于“市民社会”概念能否确当地适用于中国,则完全取决于具体运用此一概念研究中国现代化进程的人的具体研究的效度51;其次,市民社会论者认为,虽然市民社会概念的含义纷繁,但是那种认为一个概念只有在获得了精确而一致的定义之后才可运用的观点,即使在科学哲学和自然科学中也是一个过高的要求;不同学科、不同学者所使用的“市民社会”概念,尽管难以化约、概括,却具有维特根斯坦所谓的“家族相似”特性,因而可以在不同程度上、在不同方面进行讨论和交流52;最后,一些市民社会论者认为,作为一个事实概念,“市民社会”在某种意义上于当代已经基本失效,但我们必须把对一个概念的经验-理论的运用与规范-实践的运用区别开来,或者说,把作为事实概念的“市民社会”与作为价值概念的“市民社会”区别开来,这样,作为一个价值概念,“市民社会”就可以用来对现存社会进行批判、对未来社会进行筹划53。

2.市民社会与国家

上述讨论中我们可以发见,不论是洛克式或黑格尔式的市民社会观,还是本世纪复兴以后的市民社会观,实际上都没有摆脱其在发生学上与民族国家的紧密关系,因此市民社会论者一般都认为,市民社会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概念,它实际上更是在与国家的相对关系中获得其自身的规定性的,西文中所谓“civilsocietyvs.state”的论题便体现了市民社会的这一特性。与此相同,中国市民社会论者在其讨论中所涉及的最为重要的问题也是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在此一题域中,讨论主要集中在两个既相关又不同的方面,一是关于国家在建构市民社会中的作用或者从另一个角度说是建构市民社会的道路选择的问题,二是关于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结构性关系。

(1)市民社会建构或具体发展的道路问题。

这个问题之所以在中国市民社会论者处成为问题,背后的深层原因大致有如下述:一是一些中国市民社会论者经过对西方早发现代化国家及后发现代化国家的分析而认识到这二者之间的区别54;他们认为在西方或者说早发现代化国家,市民社会的生成一般是经市民社会由下而上自发地孕育和形成的,它与国家的关系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即体制外抗衡、一体化发展、体制内自治55。但是他们认为作为后发现代化国家的中国,市民社会的建构道路不仅不可能效法西方国家,而且只有根据中国的特定资源和制度安排来确定自己的道路,市民社会的建构才有可能。另一个原因是他们认为中国历史上不曾有过市民社会56;虽然市民社会的基础是市场经济而且中国当下的改革也正在确立市场经济,但市场经济并不是市民社会的充分条件,而只是一必要条件,换言之,如果没有确当的道路,即使在市场经济中也不可能建构起市民社会。正是因为如此,中国市民社会论者才认定建构市民社会的道路在中国当下的经济改革中所具有的重大意义。

在关于中国市民社会道路方面的讨论中,中国市民社会论者的观点主要可以归为两种模式,一是所谓的市民社会建构二阶段论模式:“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具体策略是:采取理性的渐进的分两步走的办法,亦即我们所主张的‘两个阶段发展论’。第一阶段为形成阶段,其间由国家和市民社会成员共举:国家在从上至下策动进一步改革的同时,加速变更政府职能,主动地、逐渐地撤出不应干涉的社会经济领域;社会成员则充分利用改革的有利条件和契机,有意识地、理性地由下至上推动市民社会的营建。这一阶段的活动主要集中和反映在经济领域。第二阶段为成熟阶段,其间社会成员在继续发展和完善自身的同时,逐渐进入‘公域’,参与和影响国家的决策,并与国家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57。其他一些论者则将市民社会建构的“形成阶段”称之为“社会自主领域”,它“指的是传统体制下的社会个体、社会利益集团从国家直接支配和控制下脱离出来并获得相对独立性的阶段”,而将“成熟阶段”称之为“市民社会”58。

另一种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模式乃是在以上的论点基础上所形成的所谓“滚动式驱动理论”,在此一理论中,中国市民社会的建构将循着三阶段三种动力滚动式驱动的模式发展。第一阶段(70年代末至90年代初)为“政策驱动”:市民社会生长发育时期。在现代化的这一阶段,社会资源的配置主要通过政府政策进行,因此在调整它们与社会和公民的关系中自然处于积极主动的支配地位。这一阶段中国的市民社会还只是生长发育、积聚能量,尚未获得独立自治的地位,它还不可能起到对国家和政府监督平衡的作用。第二阶段为“体制驱动”:市民社会成长壮大时期。体制的逐步健全使中国社会的现代化有可能超越政策驱动的某些能量限制,而转向更为持续的发展动力的开发,即体制驱动。体制驱动将自然而然地导致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二元化,从而将在政策驱动继续起作用的基础上更持久、更强有力地推进中国市民社会的成长壮大。第三阶段为“市场驱动”:市民社会进入成熟时期。与中国社会现代化进程推进到这一阶段相伴随,中国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结构关系将发生重大转型:市民社会与国家、公民与政府将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一体化相互关系的建构。可以说,在三个发展阶段中这三种力量同时存在并互补增益,但在不同阶段,其主体驱动力各有侧重交互更接。市民社会本身将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发展完善,并对现代化进程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59。

从中国市民社会论者的上述两种模式看,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些差异,而最主要的区别可能在于“二阶段发展论”侧重于在国家与社会力量之间的互动和紧张中寻求中国市民社会的建构道路,这是一种“关系或互动”的角度,而“滚动式驱动理论”的三阶段分析却都将视角置于外部条件对市民社会的作用,这是一种“动力”的角度,它显然忽略了国家与社会间“讨价还价”或竞争本身对市民社会建构的意义。但是这里必须指出的是,这两种模式都没有采用西方早发国家通过“社会对抗国家”来型构市民社会的模式,而是考虑到了中国–后发现代化国家的既有条件,认定建构市民社会的目的之于中国在于形成市民社会与国家间的良性互动关系,进而使中国步出上文所述的恶性循环逻辑;显而易见,这种良性互动关系不仅不同于“零合博奕”的关系,也很难通过“零合博奕”或你死我活的方式达致;因此,这种所谓的良性互动关系在中国市民社会论者处既是一种欲求达致的结果,同时也是达致这种结果的方式。

然而,必须承认的是,一些论者对于中国市民社会论者关于在中国建构市民社会的观点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理论构建方面的成功,并不标志着现实操作上的一定可行,而对于背负着沉重历史传统的中华民族而言,尤其是如此60。他们就中国不可能建构出市民社会而给出的历史的理由如下:①“在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形成过一个类似于西方历史上的完善的市民阶层”。手工业与农村的广泛结合,以及强大的人口压力,官营手工业和矿禁政策都使中国不可能生成出一个强大而独立的手工业体系;中央集权的大一统制度使社会团体丧失了独立性等等,因此,现代中国要建立市民社会,决不可能在自己的传统文化中找到资源;而在这个以经验哲学为主导的国度中,传统力量恰是最具影响力的,其间最主要的是反市民社会的传统,这种传统仍将对中国产生着持续的影响61;既然中国没有独立的市民阶级,当然也就不可能形成市民社会。②在历史上,中国社会的最大特征之一就是中央高度集权的专制主义的空前发达和长期存在。这种政治体制的模式及其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基础,具有十分强大的生命力,这对于国家与社会之间新型关系的重新建构,是一种严重的障碍;尽管1978年改革开放使这种状况得以改观,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形成根本性变化的条件,因此一个规范而又合理的市民社会不可能在近期得到实现62。

当然,这种质疑的观点也遇到了中国市民社会论者的积极回应。一个方面的回应来自于对中国近代史中商会或绅商的研究:这些研究指出,虽说当时的商会和绅商表现出对国家的很强的依附性,然而根据他们的意识、功能、以及与国家的关系,可以说他们已然构成了“市民社会的雏形”63。无疑,仅仅指出中国历史上存在过市民社会或市民社会雏形这一事实,并不能确当地回答上述质疑。我曾撰文指出,这种质疑本身乃是西方市民社会模式架构下的问题,“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批判及商榷所依据的标准大多亦是西方论者的市民社会观或西方市民社会的发展经验,这就意谓着市民社会在中国建构的困难实际上是西方式市民社会在中国建构的困难”64;而正是这种西方市民社会模式的支配,使质疑者忽略了作为后发现代化国家的中国市民社会的建构特点以及由这些特定条件所形成的制度创新的可能性;就对市民社会建构的影响力而言,中国最主要的特殊状况之一是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可能性或基础性空间是由国家通过推进市场经济以及松动身份制、单位制、行政制65以及户籍制而形成的,而这就产生出两个与西方早发现代化国家不尽相同的特殊条件:一是在获得、维护和拓展这些空间的过程中,中国社会或个人及社团表现出对国家的依附性及相对的脆弱性,而西方市民社会的形成则基本上是私人资本的驱动,因此后者的独立性一开始就成为一大品格;二是在改革的前提下,国家通过变革体制而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其原有的“全权性”,正是这种变革本身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了市民社会建构空间的出现,而这一点也不同于西方,因为市民社会在西方的形成过程是与民族国家建构相伴而行的。严格来讲,中国市民社会的依附性是与国家在建构市民社会方面的正功能相关的,然而这并不能妨碍中国市民社会在国家与社会间互动的影响下得到逐渐的建构,它只能启示我们中国市民社会建构的道路一定与西方社会的道路不同。

(2)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结构性关系问题。

中国市民社会论者除了在建构中国市民社会道路中讨论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以外,还从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结构性关系方面论涉了这个问题。这个问题主要表现出中国市民社会论者对市民社会与国家应然性结构的关照,但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他们对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学理取向。

一些市民社会论者指出,“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很复杂,有许多的方面和层次;就彼此力量的比较而言,存在四种可能的形态:1,强市民社会与弱国家;2,弱市民社会与强国家;3,弱市民社会与弱国家;4,强市民社会与强国家”66;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根据力量的强弱而排列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形态,并不能反映或揭示出市民社会与国家间的关系。从上述所论西方市民社会的观念演化来看,关于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的设定也基本上与洛克式的“社会先于国家”或“社会外于国家”传统和黑格尔式的“国家高于社会”传统相联系,从前者处大致可推演出“市民社会对抗国家”的论点,它强调国家对于社会而言只是一种“必要之恶”,因此,对国家进行造反或对抗当是必要之举;而从后者处可导出“国家宰制市民社会”的观点,它强调国家塑造社会的功能,社会处于被支配的关系67。

然而,中国市民社会论者认为,无论是从国家的角度还是从市民社会的角度对“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做单向度的强调,尽管在某种意义上反映出西方社会的发展历史,但却很难适用于中国社会发展的当下状况,因为一方面中国当下的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是要变革“全权国家本位”的状况,因此“国家宰制社会”的主张是与这种改革相悖的,而另一方面中国历史上的无数“民反官”运动所表现出来的政治私性品格并未能使中国走向良性的民主政治,因此“市民社会对抗国家”的主张也是与包含实现民主政治的中国现代化背道而驰的。立基于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中国市民社会论者主张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良性互动说”。正如上文所述,“良性互动说”,在中国论者处,既是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运作方式,又是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理想形态。

具体而言,从国家的角度看,它对市民社会的功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承认市民社会的独立性,并为市民社会提供制度性的法律保障;二是国家对市民社会进行必要的干预和调节:为市民社会活动确立对人人适用的普遍法律规则、对市民社会自身无力解决的矛盾或冲突进行协调。而从市民社会的方面看,其对国家的作用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从消极的意义上说(即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第一阶段),市民社会具有制衡国家的力量,亦即市民社会在维护其独立自主性时力争自由并捍卫自由,使自己免受国家的超常干预和侵犯;从积极意义上讲(即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第二阶段),市民社会的发展培育了多元利益社团,这些社团发展到一定的阶段,便会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要求在政治上表达它们的利益,在这一意义上,市民社会为民主政治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显而易见,中国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乃是二者间的一种双向的适度的制衡关系;透过这种互动,双方能够较好地抑制各自的内在弊病,使国家所维护的普遍利益与市民社会所捍卫的特殊利益得到符合社会总体发展趋势的平衡68。

三、中国市民社会研究所存在的问题及其突破

从上文对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分析来看,中国论者关于市民社会的讨论无疑都与中国现代化进程正在展开这一特点以及与此一概念的“舶来”特性紧密相关,而这两个特性在某种方面又规定了中国市民社会论者的市民社会观的基本取向:一个方面将市民社会作为中国现代化的具体道路和某种目的性状况加以建构,这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出中国市民社会论者对其生活于其间的中国社会转型的强烈的现实关怀;另一方面,中国论者则是将市民社会作为认识及解释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分析框架而加以采用的,这在具体的研究中又表现为他们对知识传统中研究范式转换的学理关怀。因此,可以说,市民社会在中国既是一种实体的建构,同时又是一种研究范式或解释模式的主张。一如上文所述,正是对这个问题缺乏足够的知识自觉,导致了中国市民社会研究中的许多问题;在我看来,其间最主要的问题也是围绕着这两个方面而存在的。

从解释模式来讲,一如上文所述,中国论者在研究中国现代化尤其是1978年以后的改革开放进程时,采用“市民社会”的分析架构,无疑具有很重要的学理意义。维特根斯坦曾经对思维方式的转换的重大意义做过精辟的讨论,他认为,“洞见或透识隐藏于深处的棘手问题是艰难的,因为如果只是把握这一棘手问题的表层,它就会维持原状,仍然得不到解决。因此,必须把它‘连根拔起’,使它彻底地暴露出来;这就要求我们开始以一种新的方式来思考。这一变化具有着决定意义,……难以确立的正是这种新的思维方式。一旦新的思维方式得以确立,旧的问题就会消失;实际上人们很难再意识到这些旧的问题。因为这些问题是与我们的表达方式相伴随的,一旦我们用一种新的形式来表达自己的观点,旧的问题就会连同旧的语言外套一起被抛弃”69。尽管维特根斯坦的“思维方式”并不等同于研究范式,然而它们所涉及的问题具有相似性,因此可以从某种角度说明市民社会作为研究框架对于中国学术研究的重要意义。仅从中国史学研究的角度来讲,“对于‘市民社会’、‘公众领域’的讨论,可以促使我们从固有的‘线索’、‘分期’、‘高潮’、‘事件’等空泛化格局中解脱出来,认真研究中国走出中世纪并向现代社会转型的曲折而又复杂的历史过程,现代化的主要载体及其如何产生、演变,以及它的活动空间与活动方式等等”70。

然而,尽管中国市民社会论者通过理论上的分析而认识到了作为解释模式的市民社会的意义,但他们却将作为研究范式的诉求仅仅停留在理论主张上或与前此的解释模式的论辩上,而未能根据这种新的研究范式,亦即“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互动范式,对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与社会间的真实互动关系进行范例性的解释和分析,即使一些研究论涉到了中国社会的转型进程,但它们也“以西方市民社会模式为依据,在中国社会之历史中寻求发现或期望发现中国与西方二者间的相似之处”,或“以西方市民社会模式为判准,对中国不符西方市民社会的现象进行批判;尽管此一方向的努力所针对的是中国与西方的差异,但其间却认定西方式市民社会发展之道为中国走向现代化的唯一法门。进而,上述两个方向的努力便在研究过程中演化出个误导:其一是将理论模式设定为研究的出发点,遂在中国的历史与现状中寻觅一些符合既有理论模式之前提的的事实作为依据;二是依循这种路径或既有模式,对中国多元且多重性的历史现象进行切割,或者说对中国原本可以做两可性解读或解释的经验材料做片面性的解读或做片面性的评论及批判”71。然而,这种将作为解释模式的市民社会仅停留在模式论辩层面以及对它的简单套用,结果却使我们不能在对中国现代化进程的解释过程中就此一解释模式的效力加以证明,更不可能将其本身作为论辩的对象加以检讨。

从另一向度来看,中国论者对作为解释模式的市民社会的这种强调,在一个方面导致他们忽视了其作为建构的实体对象的方面,或者说掩盖或忽视了其在实体建构中所存在的种种问题,进而未能对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与社会间种种具体的互动关系以及这些互动关系的变化进行详尽的分析和研究。特别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另外一个方面,即无论是一些中国市民社会论者对市民社会作为实体在中国建构的问题的简单化处理,还是一些学者因此而对这方面的研究所持有的怀疑或质疑,都因此而忽视了对一个更为深层的问题的探讨,也就是对支配中国论者在将市民社会作为中国发展具体道路加以建构所赖以为基的思想框架及其隐含的预设的探讨。我曾在“中国发展研究的检视”一文中,专门以中国市民社会研究为分析个案,指出了中国论者关于建构市民社会的道路选择,严重受到了“现代化框架”以及此一框架所具有的预设的影响,具体表现为,“首先,中国市民社会论者认为,西方发展的经验乃是在自由经济的基础上建构市民社会、进而在市民社会的基础上实现了政治民主化。这一认识的向中国现代化发展的投射,强烈地暗含了对西方实现政治现代化的道路具有普遍有效性的预设”72,“其次,……我们便会发现中国市民社会研究在某种意义上是在承认西方现代化对中国传统的两分界定的基础上进行的,其间最为凸显的方面是,大多研究都否定中国以亲情血缘为基础的文化网络之于整合中国市民社会的正面意义,忽视中国自身发展的经验对于形成中国市民社会品格的可能性”73。

中国市民社会研究中所存在的上述主要问题,严格而言,并非是市民社会观或“市民社会与国家”解释模式本身的问题,恰恰相反,我认为这些问题的出现乃主要是因中国论者的研究路径所致。因此,这些问题的解决,就需要中国市民社会论者在进一步的研究中变革视角或改变具体研究策略,首先当是对实体建构及解释模式两种取向加以分殊,进而通过具体的分析打通这两个层面、消除其间的紧张;而这种努力有可能形成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突破:

(1)如何在根据“市民社会与国家”解释模式对前此种种“国家或政治本位观”的解释模式进行检讨和批判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原本作为判准或依据的市民社会解释模式本身,转而视作我们在对中国现代化进程进行理论研究中的参照框架并作为论辩对象74;

(2)如何把西方市民社会理论模式视作研究出发点的思路,转换成将它视作参照框架的路向,亦即将中国的历史经验或现实作为研究的出发点;这在具体的中国现代化研究的过程中,便有可能表现为对中国与西方本质性差异的强调,进而在此一基础上建构出相应的并能有效适用于中国的“市民社会”理论概念,形成中国本土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析性理论模式75;

(3)与前两个问题相关,如何将根据西方市民社会解释模式而展开的对作为实体的国家以及作为实体的社会进行的研究,转换到对那些之于中国现代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国家与社会间具体互动关系过程的分析及研究上来,进而通过对这些并非同质性的“国家”与“社会”的具体互动关系的范例性的分析和研究,来洞识当代中国从原有社会转型到现代社会的特有道路,为解决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问题提供可能的中国式的方案;

(4)如何从上述具体的分析和研究中所形成的洞识里抽象出中国式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互动解释模式和相关的理论命题,一方面为解释中国现代化道路提供学理的解释模式,另一方面以中国式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互动解释模式对西方论者于前此提出的种种现代化道路或发展道路的理论模式(包括西方市民社会的模式)形成论辩。

综上所述,市民社会研究于本世纪九十年代在中国学界展开以来,取得了一些严肃而认真的研究成果。这些研究成果可以说在为解释和认识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种种问题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亦即社会与国家的互动关系视角,但与此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值得我们认真检讨和反思的问题。此处需要再一次强调指出的是,无论是因简单地套用西方市民社会模式而不意识其作为实体在中国的建构的种种问题,还是因认为作为实体的市民社会在中国建构存在种种问题而否认市民社会解释模式所具有的可能的正面意义,都不是解决中国市民社会研究所存在的问题的路径。

(本文原刊于《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6年5月总第15期,后又收入《国家与社会》论文集(张静主编),浙江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后为美国InternationalPoliticalScienceAbstracts学刊摘登。)

[注释]〔1〕关于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双二元结构”的问题,可以参见时宪民,《体制的突破–北京市西城区个体户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页4-6;关于这个问题的更早的文献,可以参阅阎肖锋、王汉生、时宪民、林彬,“现阶段我国社会结构的分化与整合”,《中国社会科学》,1990年第4期,页121-130;北京大学“社会分化”课题组,“从城乡分化的新格局看中国社会的结构性变迁”,《中国农村与经济》,1990年第4期,页2-14。〔2〕此一归类应感谢现执教于澳大利亚的政治学者BaogangHe,详见TheIdeasofCivilSocietyinMainlandChinaandTaiwan,1986-92,Issues&studies,June1995,pp.27-29.〔3〕关于市民社会研究的文献还主要见于下述刊物:《现代与传统》、《天津社会科学》、《社会学研究》、《中国书评》、《欧洲》。〔4〕Bourdieu指出,“要构建一种科学的对象,首当其冲的是要与常识划清界限,也就是说,与那些被大家共同持有的见解划清界限,不管它是日常生存状态里的老生常谈,还是一本正经的官方见解。这些常识性东西往往嵌入在制度之中,从而既体现在社会组织的客观性上,又反映在社会组织参与者的思想里。预先构建之物无所不在”,见P.BourdieuandL.T.Wacquant,InvitationtoReflexiveSociology,pp.235-238。〔5〕Bourdieu所主张的那种“反思社会学”,要求对知识分子和社会学的对象化“观注”方式进行分析,“也许可以首先粗略地把这种反思性定义为将有关学术实践的理论纳入整个社会批判理论,成为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和必要条件。布迪厄与其他倡导反思性的学者不同,这首先表现在他的反思社会学的基本对象不是个别分析学者,而是根植于分析工具和分析操作中的社会无意识和学术的无意识;其次,他的反思社会学必须成为一项集体事业,……而在第三个方面,他的反思社会学不是力图破坏社会学的认识论保障,而是去巩固它。布迪厄的反思性远不是要削弱客观性,而是旨在扩大社会科学知识的范围,增强它的可靠性”,同上,pp.36-37。〔6〕Bourdieu认为,“对这样一个对象进行研究,人们必须每时每刻都要提醒自己,客观对象化的主体本身正在变成研究的对象(被对象化),因为在撰写最尖锐严厉、不留情面的客观化分析的同时,必须敏锐地意识到这样一个事实,即这些分析也可以应用到那些正在撰写这些分析的人身上”,同上,p.62.〔7〕参见邓正来和景跃进:“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2年11月创刊号,页60。〔8〕参见王沪宁,《当代中国村落家族文化–对中国社会现代化的一项探索》,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页156-159。〔9〕这里的西方,当然不是指整体的西方,即使在一同质性程度很高的社会中,人们也会采取种种不尽相同、甚至彼此竞争的思维框架。〔10〕邓正来和景跃进,“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2年11月创刊号,页59。〔11〕林毅夫、蔡方、李周,《中国的奇迹:发展战略与经济改革》,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七章。林毅夫等人指出,这种“活乱”循环在中国改革中有四种表现,“‘活乱’循环的第一个表现是经济反复出现过热,进而速度与“瓶颈”形成相互制约的局面。……‘活乱’循环的第二种表现是经济中潜在的通货膨胀压力和周期性出现的通货膨胀率。……‘活乱’循环的第三种表现是在经济生活寻租动力的增强和腐败现象的滋生。……‘活乱’循环的第四种表现是经济改革进程中的循环往复或改革周期。”〔12〕限于篇幅,本文对此一论战观点的概括,显然只能集中在核心论点上。假如我们将这两方的观点视作一连续谱,那么这些核心论点更可能是此一谱续中的两极,而在这两极中间则存在着种种调和的观点或居间性观点。当然,我们对于这两方的观点是进行了真正的交锋,还是在曲解对方的情况下为自己的主张加以论辩,可以另作更进一步的思考和分析。更为详尽的资料,请参阅刘军和李林编,《新权威主义–对改革理论纲领的论争》,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  当然,还需要指出的是,另一些市民社会论者,如施雪华,则将中国学者对如何实现中国现代化的观点归结为三论,即必须首先实现工业化和城市化的“经济驱动论”、必须进行东方式“新权威”的重塑的“政治驱动论”以及必须改造或否定中国传统文化以适应现代化的“文化驱动论”;请参阅施雪华,“现代化与中国市民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4年第总7期,页115-121。〔13〕刘军和李林编,《新权威主义–对改革理论纲领的论争》,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页28-29。〔14〕刘军和李林编,《新权威主义–对改革理论纲领的论争》,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页163。〔15〕参阅拙文,“台湾民间社会语式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总第5期,页88-90。〔16〕金耀基:“台湾的个案研究–后儒学文化中的民主探索”,《二十一世纪》,1993年,第17期,页142。需要指出的是,现代化理论或发展理论的这种“政治-经济”框架,也遭到了一些政治学家的批判,例如,DankwartRustow认为,经济因素与政治民主化之间的经验性关联,并不意谓着两者之间存有一种必然的因果联系,参阅DankwartE.Rustow,”TransitiontoDemocracy:TowardaDynamicModel”,inComparativePolitics,April1970,pp.33-364;另参阅阿尔蒙德在《比较政治学》一书中开列的多伊奇、利普塞特等人的观点,《比较政治学》,中译本,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页431;另一些学者更是明确地反对经济发展与民主政治具有因果勾连的那种决定论式的思维范式,一如亨廷顿所言,“美国政府政策的基本假设是:经济发展是政治发展与政治稳定的必要条件。……其实,经济发展与政治稳定,是两个独立的目标,一个方面的进步未必就同另一方面的进步有关”,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译本,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页6;G.A.Almond也指出,“现代化可能朝着自由民主的方向迈进,但也同样可能朝着威权政治的方向迈进”,见Almond,”TheDevelopmentofPoliticalDevelopment,”转引自金耀基,见上引文,更直接地说,“实践中的现代化往往意味着一个传统政治体系的变化和解体,并不一定意味着向现代政治体系大踏步地迈进”,亨廷顿,见上引书,页35-36。再者,中国的一些市民社会论者也对此一框架进行了批判,参见拙作,“台湾民间社会语式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总第5期,页89。〔17〕经济学中制度变迁理论的主帅诺思指出,从经济史上来看,经济发展的问题,尽管与国家有某种关联,但往往直接取决于对产权制度的选择,参见《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18〕参阅周其仁,“中国农村改革:国家与所有权关系”,《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4年,总第8期,页61-84。〔19〕参阅王颖、折晓叶、孙炳耀,《社会中间层–改革与中国的社团组织》,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3年版;当然,对于此书中的一些观点以及方法,我持有保留意见;关于这本著作的讨论,详见《中国书评》1996年总第9期的主题书评:景跃进执笔,“国家与社会-社团的视角”,李路路,“国家与社会-评《社会中间层》”,以及“关于《社会中间层》的学术讨论纪要”;另参阅时宪民,《体制的突破–北京市西城区个体户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20〕参阅王沪宁,《当代中国村落家族文化–对中国社会现代化的一项探索》,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需要指出的是,尽管王沪宁对中国村落家族文化基本上采取了否定性的观点,但是人们并不能因此而否认村落家族文化的重新复兴乃是社会与国家互动关系的结果这一事实。〔21〕参见马丁·魏茨曼:“经济过渡:产权理论能作为依据吗?”原载《欧洲经济评论》,1993年4月号,现译载《国际社会与经济》,1994年3月号,页21-22。哈佛大学经济学者魏茨曼在此文中概括地分析了“东欧模式”与“中国模式”的区别,并指出以产权界定不明确的合作为基础的并在实践中获致成功的“中国模式”,预示了西方主流产权理论的危机。〔22〕参见邓正来和景跃进,“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2年11月创刊号,页59。〔23〕这一点可以从已有论文及有关文献中发见。当然,这里所指德语词BurgerlicheGesellschaft的翻译,仅指本世纪九十年代中国学者在研究市民社会时所采用的翻译,而不包括前此的中国学者在翻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时所采用的译名,因为中国学者在翻译马恩原典时,经常将该术语既翻译成“市民社会”,又翻译成“资产阶级社会”。此处需要指出两点,一是一些学者经过研究而指出了将BurgerlicheGesellschaft翻译成“资产阶级社会”的不确当性,尤其认为马克思在晚年仍然使用“市民社会”的概念,有关文献请参阅沈越,“‘市民社会’辨析”,《哲学研究》,1990年第1期,页44-51;王绍光,“关于‘市民社会’的几点思考”,《二十一世纪》,1991年第八期,页105-107;俞可平,“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历史地位”,《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4期,页59-74。二是尽管一些中国市民社会论者讨论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市民社会观,但是不能据此认为中国论者对中国现代化问题或市民社会问题的研究或分析都是在马恩使用这一术语所指称的含义上展开的;当然,必须指出的是,马恩的经典观点乃至术语用法对他们有相当影响。关于不能简单地将市民社会视作资产阶级社会的问题,是九十年代中国市民社会讨论一开始便特别提出来加以警省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见我和景跃进,“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2年11月创刊号,页62。〔24〕参阅拙文,“市民社会与国家–学理上的分野与两种架构”,《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总第3期,页61。〔25〕见《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市民社会”条目,邓正来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页125-126。〔26〕见王绍光,“关于‘市民社会’的几点思考”,《二十一世纪》,1991年总第8期,页103。关于这方面的讨论还可参见查尔斯·泰勒(CharlesTaylor),“市民社会的模式”;亚当·塞利格曼(AdamSeligman),“现代市民社会概念”,《市民社会的研究》,邓正来、亚历山大(J.C.Alexander)编,即将出版。〔27〕参见诺伯特·波比奥(NorbertoBobbio),“葛兰西与市民社会的概念”,《市民社会的研究》,邓正来、亚历山大编,即将出版。〔28〕关于洛克式观点的详尽讨论以及对此种观点的检讨,见拙文,“市民社会与国家–学理上的分野与两种架构”,《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总第3期,页60-71。〔29〕(参见《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洛克”条目,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页427。〔30〕查尔斯·泰勒认为,黑格尔是将洛克式与孟德斯鸠式的市民社会观融合在一起的观点;然而,在我看来,黑格尔关于体现个殊性的市民社会独立于国家、但在伦理上并不自足,从而需要代表普遍利益的国家对其加以救济的观点,却无论如何与洛克式观点有区别。关于黑格尔式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的观点的分析以及对这种观点的批判,请参阅查尔斯·泰勒,“市民社会的模式”,《市民社会的研究》,邓正来、亚历山大编,即将出版;亦请参阅拙文,“市民社会与国家–学理上的分野与两种架构,《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第3期,页60-71。〔31〕M.Riedel指出,“透过市民社会这一术语,黑格尔向其时代观念所提出的问题并不亚于近代革命所导致的结果,即通过政治集中而在君主……国家中产生了非政治化的社会,将关注重心转向了经济活动。正是在欧洲社会的这一过程中,其‘政治的’与‘市民的’状态第一次分离了,而这些状态于此之前(即传统政治的世界中),意指的是同一回事”,参见M.Riedel,”TheConceptof”Civilsociety”andtheProblemofitsHistoricalOrigin”,inZ.A.Pelcynski,ed.,TheStateand CivilSociety,pp.3-4.〔32〕参见B.Crick,InDefenceofPolitics,1964,p.123.〔33〕参见查尔斯·泰勒,“市民社会的模式”,《市民社会的研究》,邓正来、J.C.亚历山大编,即将出版。〔34〕也有人主张将前近代的“文明社会”译作“公民社会”,但大多数论者仍持前种译法。将“文明社会”译作“公民社会”的理由,可以参阅哈耶克的论点。哈耶克指出,“有时,‘公民自由’(civilliberty)一术语亦被用来表达同一种意义,但我将避免采用此一表达法,因为它太容易与所谓的‘政治自由’(politicalliberty)相混淆;其二者间的混淆不可避免,乃是因为‘公民的’(civil)和‘政治的’(political)两词虽一源出于拉丁文,另一源出于希腊文,但两词实具相同的意义”,F.v.Hayek,TheConstitutionofLiberty,1971,p.11.〔35〕参见王绍光,“关于‘市民社会’的几点思考”,《二十一世纪》,1991年总第8期,页110;在这里,王绍光介绍了东欧论者的“公民社会”观,最明显的是克里赞因(MojmirKrizan)对civilsociety的定义,即“公民自由交往的领域”,其主要包括下述组成部分:1,一切人自由平等的原则;2,法治原则,亦即规定个人自由范围的法律适用于一切人;3,表达个人需要、利益、意图的自由,试图说服他人接受自己观点的自由,对这种自由的保护制度就是公域;4,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单独或与人合作追求自身利益的自由,亦即结社的自由;5,承认个人之间和社会集团之间利益经常冲突这个事实,并将调节冲突的机制制度化;6,存在使civilsociety和国家之间关系稳定化的机制,使社会避免国家干涉得到一定保障。这些机制可以采取不同形式,包括舆论影响、民主选举制度、自治组织等;7,立法保障获取和处置财产的自由。〔36〕关于台湾“民间社会”论者将台湾政治自由化的发展归因于社会单一向度的努力的观点及分析,详见拙文,“台湾民间社会语式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总第5期,页88-102;与此观点相对的论点,最为明显地是由金耀基提出的,金耀基在《二十一世纪》1993年第3期所发表的“中国发展成现代型国家的困境:韦伯学说的一面”一文中认为,“在台湾,民主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国家’与‘社会’间的一种新的力量平衡推动起来的”(页57)。但金氏接着却说,“相对于国家而言,台湾之社会的力量呈现出与日俱增之势,而应该指出的是,这些社会力量的出现却正是国家本身的产物而已”(页57);需要强调指出,金耀基在《二十一世纪》1993年总第17期所发表的“台湾的个案研究-后儒学文化中的民主探索”一文中,更是明确无误地把台湾政治发展进程界定为“自上而下的民主工程”(页148),完全肯定了其前此的观点。  然而,根据笔者对台湾民间社会思潮的研究,可以说上述两种观点各自只是台湾政治社会发展的一个面相,实际上,台湾政治社会发展并不是某种突发性事件,而是长期发展演化的结果,而在这一过程中,决定发展的乃是社会力量与国家之间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双向互动。详尽分析,请参阅拙文,“台湾民间社会语式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总第5期,页88-102。〔37〕何方,“从‘民间社会’论人民民主”,《当代》,1990年3月,第47期,页40。〔38〕就中国市民社会论者的这种取向,有海外论者表示不解,认为“迄今为止,中国大陆尚没有经历向民主转型的初期阶段,但不知是何缘故,中国大陆的某些知识分子却在当下摒弃了‘市民社会对抗国家’的理念,尽管颇具讽刺意味的是,这种做法可能有益于中国,因为如果邓正来和景跃进所提倡的国家与市民社会互为支持的模式被大多数知识分子和中国社会赞同并接受,那么它可能促进中国向民主的平稳过渡”,见BaogangHe,TheIdeasofCivilSocietyinMainlandChinaandTaiwan,1986-92,Issues&Studies,June1995,p.64.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在我看来,如果这些论者能够对中国现代化进程做一些确当的而非情绪化的分析,那么他们就有可能对中国论者采取如此的市民社会观而非激进的市民社会与国家对抗观有较妥切的理解。这实际上是表现出了中国市民社会论者在知识上的自觉。〔39〕关于在市民社会与国家二元结构上的“良性互动”论,请参阅我和景跃进的文章,“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2年11月创刊号,页58-68;关于此一观点的总结和讨论,参见BaogangHe,TheIdeasofCivilSocietyinMainlandChinaandTaiwan,1986-92,Issues&Studies,June1995,pp.24-64.〔40〕虽说有例外,但一般都是在我和景跃进所明确提出的“市民社会”概念的基础上进行论辩的,我们的市民社会观是,“中国的市民社会乃是指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自愿为前提和以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域,以及进行议政参政活动的非官方公域。”“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2年11月创刊号,页61。关于这方面的文献,可参阅已经发表大部分论文。〔41〕参见孙立平,“国家与社会的结构分化: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研究之一”,《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2年11月创刊号,页69-76。〔42〕参见谢维和,“社会资源流动与社会分化:中国市民社会的客观基础”,《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总第4期,页5-9。〔43〕以上几点基本上是大多数中国市民社会论者所赞同的,具体文献可参阅邓正来和景跃进,“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2年11月创刊号,以及已经发表的大部分论文。〔44〕参阅朱英,“关于中国市民社会的几点商榷意见”,《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4年总第7期。〔45〕参阅童世骏,“‘后马克思主义’视野中的市民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总5期,页189-196;景跃进,“‘市民社会与中国现代化’学术讨论会述要”,同上,页197-202。〔46〕关于将市民社会作为思维模式或解释框架的论述,请参阅我和景跃进,“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2年11月创刊号,页58-68;除此之外,值得重视的是由童世骏根据科恩与阿雷托的市民社会理论而提出的市民社会、经济社会以及政治社会的三元分析架构,请参阅童世骏,“‘后马克思主义’视野中的市民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总第4期,页189-196;以及许纪霖从经济系统、行政系统及社会文化系统的框架出发而提出的市民社会尤其要与经济系统分化的观点,参阅许纪霖,“在权力与金钱之外建构生活世界”,《社会科学报》,1993年9月2日。〔47〕关于这个问题,可以参阅蒋庆,“儒家文化:建构中国式市民社会的深厚资源”,《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总第3期,页170-175;景跃进,“‘市民社会与中国现代化’学术讨论会述要”,《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总第5期,页198;孙立平,“国家与社会的结构分化: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研究之一”,《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2年11月创刊号,页75-76。〔48〕参见童世骏,“‘后马克思主义’视野中的市民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总第5期,页194。〔49〕同上,页194。〔50〕参见景跃进,“‘市民社会与中国现代化’学术讨论会述要”,《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总第5期,页198。〔51〕参见童世骏,“‘后马克思主义’视野中的市民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总第5期,页194。〔52〕同上,页194。〔53〕同上,页194。〔54〕这个方面的论述最集中地反映在拙文,“中国发展研究的检视–兼论中国市民社会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4年总第8期,页50-60;朱英,“关于中国市民社会的几点商榷意见”,《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4年总第7期,页108-114;施雪华,“现代化与中国市民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4年总第7期,页115-121。〔55〕参阅景跃进,“‘市民社会与中国现代化’学术讨论会述要”,《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总第5期,页198。〔56〕关于中国历史上是否存在过市民社会的问题,自市民社会话语在本世纪复兴以来,在史学界,尤其是海外的中国史学界引起了一场持续至今的激烈讨论。关于这方面的讨论主要集中在清末明初的国家与基础社会的关系领域,其主要观点概括起来有三种:(1)罗威廉(WilliamT.Rowe)通过对晚清汉口地区商人的区别于“祖籍认同”(nativeidendity)的“本地认同”(locationalidendity)而形成的市民社会的研究、冉玫铄(MaryB.Rankin)通过晚清浙江的公共领域的精英能动主义的分析以及斯特朗(DavidStrand)通过对民国时期北京种种作为参与政治的新领域的“非国家活动”的研究等等,而在不同程度上肯定了市民社会在中国近代史上的存在;(2)然而,魏斐德(FredericWakeman)等学者则认为,清末明初的中国并不没有出现上述论者所认为的独立于国家的市民社会;(3)另一些学者,如黄宗智(PhilipC.C.Huang)则认为,在解释中国清末明初的历史时,无论从国家还是从社会角度都会遇到困难,因此他主张从国家与社会的交汇点即他所谓的“第三域”来认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以上观点的综合性讨论,请参阅ModernChina,April,1993以及邓正来和亚历山大编《市民社会的研究》第三部分“市民社会与中国问题”的文献(即将出版)。中国史学者朱英和马敏在研究近代商会后认为,中国当时的结社程度足以表明“市民社会”的雏形已然存在,参阅朱英,“关于中国市民社会的几点商榷意见”,《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4年总第7期;马敏,《官商之间–社会剧变中的近代绅商》,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页220-303。〔57〕见我和景跃进,“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2年11月创刊号,页60。〔58〕萧功秦还认为,一个社会在达致“社会自主领域”阶段以后,是否有可能发展为市民社会,还取决于各种条件,参见“市民社会与中国现代化的三重障碍”,《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总第5期,页184。〔59〕参阅施雪华,“现代化与中国市民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4年总第7期,页115-121。〔60〕参见夏维中,“市民社会:中国近期难圆的梦”,《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总第5期,页176-182。〔61〕同上,页178-179。〔62〕同上,页179-181。〔63〕参见朱英,“关于中国市民社会的几点商榷意见”,《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4年总第7期,页108-114;马敏,《官商之间–社会剧变中的近代绅商》,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页220-303。〔64〕参见拙文,“中国发展研究的检视–兼论中国市民社会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4年总第8期,页56。〔65〕参阅李路路和王奋宇,《当代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结构及其变革》,浙江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页83-131。〔66〕参阅景跃进的归纳,“‘市民社会与中国现代化’学术讨论会述要”,《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总第5期,页198。〔67〕关于这个问题的详尽讨论,请参阅拙文,“市民社会与国家–学理上的分野与两种架构”,《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总第3期,页68。〔68〕关于这个问题,参见我和景跃进,“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2年11月创刊号,页63-64。〔69〕路德维希·维特根思坦,《札记》,转引自PierreBourdieu和L.J.Wacquant,InvitationtoReflexiveSociology,p.1.〔70〕章开沅,“序”,《官商之间–社会剧变中的近代绅商》,马敏著,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71〕参阅拙文,“《市民社会的研究》导论”,《中国书评》,1995年9月总第7期,页116-117。〔72〕参阅拙文,“中国发展研究的检视–兼论中国市民社会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4年总第8期,页55-56;关于这方面的具体问题,我在该文中指出了以下五点:(1)中国论者对市民社会道路的选择,就迄今研究的情况而言,基本上是一条地道的西方版道路,而这一道路的选择依据显然不是源自本土的经验和知识,而是源出于对西方实现政治现代化的方式所具有的普遍有效性的认定。这种前提性的认定,反映在研究中就表现为对西方制度、结构或安排移植于中国的可能性几无质疑;(2)市民社会只是政治现代化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但是深植于中国论者头脑中的西方市民社会的成功经验使他们在研究中仅是象征性地论及此一问题,进而在研究中忽略对一些西方国家为什么建构了市民社会却未能走上政治现代化的复杂现象进行分析;(3)在具体研究中,中国论者往往是将中国的现实经验与西方市民社会概念做简单的比附,其突出表现是根据西方的定义在中国发展的复杂经验中选择与之相符的那些方面进行意义放大的研究,从而忽略了某些对于中国发展具有实质意义的方面;(4)中国市民社会论者忽略了对中国市场经济做具体的分析,进而也未能就中国市场经济与西方市场经济的不同完全有可能培育出不同与西方的市民社会的问题展开详尽的讨论;(5)一些对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批评,但这些批评及商榷所依据的标准大多是西方论者的市民社会观或西方市民社会的发展经验,这就意味着市民社会在中国建构的困难实际上是西方式市民社会在中国建构的困难。而且这些困难只是暂时的和可以克服的,只要这些障碍被克服,中国便可建构出西方式的市民社会,进而实现政治现代化。〔73〕同上,页56。〔74〕参阅拙文,“《市民社会的研究》导论”,《中国书评》,1995年9月总第7期,页117。〔75〕同上,页117。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季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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