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德宏:论孙中山的土地主张

关于孙中山的土地主张,数十年来大陆和台湾的论述都很多。但是,仍有不少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比如平均地权的学说是什么时候提出来的?是怎样发展变化的?它的实质和目的是什么?有无实现的可能?耕者有其田与平均地权的学说之间是什么关系?如何评价孙中山的这些土地主张?等等。下面,对这些问题作些论述。

一、平均地权学说的提出

关于平均地仅学说提出的时间,有各种不同的说法。从现有的材料来看,孙中山关心农民土地问题是很早的,这个学说的提出也是有一个酝酿过程的。

宋庆龄曾说,孙中山“是从民间来的”,“生于农民的家庭”,“他的父亲种田”,曾好几次告诉她说,“就在这早年还是贫农家里的贫儿的时候,他变成为—个革命的人。他下了决心,认为中国农民的生活不该长此这样困苦下去”,因而后来“在言论思想中就表示要用革命来改善中国农民的地位” 。孙中山后来也曾对他的好朋友宫崎滔天说:“吾受幼时境遇之刺激,颇感实际上及学理上有讲求此问题之必要。若吾非生而为贫困之农家子,则或忽视此重大问题,亦未可知。” 由此可见,孙中山很早就关心农民土地问题,与他的出身和小时的经历是分不开的。

但是,孙中山并没有从一开始就提出解决土地问题的主张,他最早关注的还是如何使“地尽利”。1892年,他便写了一篇《农功》,提出应“农部有专官”,“农功有专学”,“以农为经,以商为纬” 。1895年他在《上李鸿章书》中,又进一步阐述了这种地尽其利的思想。关于这种思想的由来,他在1895年发表的《创立农学会征求同志书》中,有如下详细的说明:“某也农家子弟,生于畎亩,早知稼穑之艰难。弱冠负笈外洋,洞悉西欧政教,近世新学,靡不博览研求;至于耕植一门,更为致力。诚以中华自古养民之政,首重农桑,非以外边以游牧及西欧以商贾强国可比。且国中人口,甲于五洲,倘不于农务大加整顿,举行新法,必至民食日艰,哀鸿遍野,其毙可预决也。故于去春孑身数万里,重历各国,视察治田垦地新法,以增见识,决意出己所学,以提倡斯民。”

平均地权的思想,是孙中山1896年到欧洲考察之后才产生的。宋庆龄曾说:“此后几年,孙中山在欧洲的留学生和侨胞间宣传革命思想,同时对动荡中的资本主义世界进行研究和考察。在这个时期,出现了他最初的‘平均地权’的学说。他企图以此解决中国农民的贫困问题,并为整个国家的发展奠下基础。” 孙中山在谈到自己这段经历时也说:“伦敦脱险后,则暂留欧洲,以考察其政治风俗,并结交其朝野贤豪,两年之中,所见所闻,殊多心得。始知徒徒致国家富强,民权发达,如欧洲列强者,犹未能登斯民于极乐之乡也。是以欧洲志士,独有社会革命之运动也。予欲为一劳永逸之计,乃采取民生主义,以与民族民权问题同时解决。此三民主义之主张所由完成也。”

从此以后,孙中山便经常在不同的场合谈到平均地权的问题。1899年,他在东京与梁启超讨论土地问题时说:“今之耕者,率贡其所获之半于租主而未有已,农之所以困也。土地国有后,必能耕者然后授之田,直纳若干租税于国,而无复有一层地主从中睃削之,则民可以大苏。” 1902年春,他在横滨与章太炎、秦力山等讨论改革土地、赋税制度时又说:“贫富斗绝者,革命之媒”’“夫不稼者不得有尺寸耕土,故贡彻不设,不劳收受而田自均” 。1903年,他和黎仲实在东京去看望新到那里的廖仲恺、何香凝时,更明确地向与他们一起到达的胡汉民讲解说:“解决民生问题,也是我们改革的目的之一。而要解决民生问题,首先就要平均地权。”

关于平均地权的最早的文字,李时岳的《孙中山“平均地权”政纲的产生和发展》一文与张磊的《孙中山思想研究》一书,都认为是在越南设立的兴中会分会的誓词,不过李文认为是1902年,张文认为是1903年初。 张继的《平均地权史话》、冯自由的《革命逸史》,也认为最早出现于1903年8月在东京设立的革命军事学校的誓词。张文说:“癸卯(民元前九年)于青山设革命军事学校,……其时宣誓词中,即有平均地权一语。” 冯文则说,当时入学者皆由孙中山主持,宣誓实行“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的革命宗旨。 这年10月5日孙中山抵檀香山后,在希炉重建革命组织,命名为中华革命军,仍以以上16字为誓词。其后他于1904年5月在旧金山为致公堂重订的新章程,1905年春由美赴法组织革命团体时的誓词,1905年8月中国同盟会成立时的誓词,都有以上内容。 1905年8月发表的《同盟会宣言》以及1906年秋冬间孙中山与黄兴、章太炎制订的《革命方略》中的《军政府宣言》,都明确阐明平均地权的宗旨是:“文明之福祉,国民平等以享之。当改良社会经济组织,核定天下地价。其现有之地价,仍属原主所有;其革命后社会改良进步之增价,则归于国家,为国民所共享。肇造社会的国家,俾家给人足,四海之内,无一夫不获其所。敢有垄断以制国民之生命者,与众弃之!”

在这里,孙中山提出了核定地价、涨价归公的问题。关于平均地权的内容,直到辛亥革命以前,他谈的主要就是这个方面。1906年12月2日他在《民报》周年纪念演说词中谈到解决社会问题的法子时,进一步对这个和平的、渐进的方法作了说明。他说:“闻得有人说,民生主义,是要杀四万万人之半,夺富人之田为已有。这是未知其中道理,随口说去,那不必去管他。解决的法子,社会学者所见不一,兄弟所信的,是定地价的法子。比方地主有地价值一千元,可定价为一千,或多至二千,就算那地将来因交通发达,价涨至一万,地主应得二千,已属有益无损,赢利八千,当归国家。这于国计民生,皆有大益。少数富人把持垄断的弊窦,自当永绝,这是最简便易行之法。”

关于实行平均地权的目的,除了上面提到的防止少数富人把持垄断,四海之内无一夫不得其所,改善人民的生活外,孙中山这时还提出了以下几点:

第一,防止像欧美那样贫富分化,发生大的社会革命。在1903年12月7日致友人的信中,他指出欧美“国势已为积重难返,其地主之权直与国家相埒,……富者可敌国,贫者无立锥”,因此“他日必有大冲突”,而中国今日“贫富之悬隔不似欧美”,故“欲于革命时一齐做起”,以免“他日更衍惨境” 。1906年12月2日他在《民报》周年纪念演说词中也说到:“凡有见识的人,皆知道社会革命,欧美是决不能免的。这算是前车可鉴,将来中国要到这步田地,才去讲民生主义,已经很迟了。这种现象,中国现在虽还没有,但……不如今日预筹个防止的法子。”

第二,财政富足,国家富强。1905年7月30日筹备成立同盟会时,因有人对平均地权表示异议,要求从革命宗旨中取消,孙中山便解释说:“平均地权即解决社会问题之第一步方法,吾党为世界最新之革命党,应高瞻远瞩,不当专向种族、政治二大问题,必须并将来最大困难之社会问题亦连带解决之,庶可建设一个最良善富强之国家。” 在《民报》周年纪念演说词中,他更对此作了具体的说明:“行了这法之后,文明越进,国家越富,一切财政问题,断不至难办。……私人永远不用纳税,但收地租一项,已成地球上最富的国。这社会的国家,决非他国所能及的。”

第三,可以促进民权革命的实行。1907年孙中山在《谕立宪党》一文中说:“现在日本,虽说人人有选举权,但还是有钱有势的做议员,就是因为有钱有势的都是地主,没钱没势的都是农民。……日本的弊病尚且如此,中国更可想而知。”“所以地权不平均,阶级不消灭,日后被选举的,一定是财主、地棍、土豪。” 这就是说,平均地权的实行对于建立民主制度也是有利的。

从以上可以看出,孙中山虽然早在1902—1903年间就提出了平均地权的主张,并随后进行了一些阐发,但着重讲的还是核定地价和涨价归公,其理论体系还未形成,内容还不完备,还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具体化。而这项工作,孙中山是直到中华民国建立之后才完成的。

二、平均地权学说的发展

辛亥革命之后,虽然胜利果实很快落到袁世凯手中,但孙中山仍认为民族、民权革命已达到,以后应致力于社会革命,实行民生主义。就在1912年4月1日他正式辞去临时大总统职务后,在同盟会会员饯别会上的演说词中,他讲述了这一思想。他说:“今日满清退位,中华民国成立,民族、民权两主义俱达到,唯有民生主义尚未著手。今后吾人所当致力的,即在此事。”“本会从前主义,有平均地权一层,若能将平均地权做到,那末,社会革命已成七八分了。推行平均地权之法,当将此主义普及全国,方可无碍。”

在这个演说词中,他提出了照价征税和照价收买的主张。他说在新政府换地契时,应将以前把土地分为上中下三等、照面积纳税改为“照价收税”,因土地仅分三等不能得其平,“不如照价征税,贵地收税多,贱地收税少。贵地必在繁盛之处,其地多为富人所有,多取之而不为虐;贱地必在穷乡僻壤,多为贫人所有,故非轻取不可”。他说:“求平均之法,有主张土地国有的,但由国家收买全国土地,恐无此等力量。最善者,莫如完地价税一法。”同时他还提出:“国家在地契之中,应批明国家当需地时,随时可照地契之价收买,方能无弊。”为什么呢?因为“如人民料国家将买此地,故高其价。然使国家竟不买之,年年须纳最高之税,则己负累不堪,必不敢;即欲故低其价以求少税,则又恐国家从而收买,亦必不敢,所以有此两法互相表里,则不必定价而价自定矣。在国家一方面言之,无论收税、买地,皆有大益之事。”

在这个演说词中,孙中山还提出收“印契税”,以补国家之收入。他说:“中国近来患贫极了,补救之法,不但收地税,尚当收印契税。从前广东印契税,每百两取九两;今宜令全国一律改换地契,定一平价,每百两取三两至五两。逾年不换新契者,按年而递加之。则人民无敢故延。加以此后地价日昂,国家收入日多,尚何贫之足患?”

从以上可以看出,到这时,孙中山平均地权学说的体系基本上建立起来了,即核定地价、照价纳税、照价收买、涨价归公四个方面都提出来了。

从1912年4月到6月,孙中山在视察上海、武汉、福州、广州等地时,连续发表演说,继续着重宣传照价纳税、照价收买的好处。在有的讲话中,他把照价收买的方法称为“土地国有”,例如他说:“民生问题,兄弟主张实行税契及平均地权之法。其平均之法:一、照价纳税,二、土地国有” ,“二者相为因果,双方并进,不患其不能平均矣” 。

在这些讲话中,孙中山还一再宣传立即实行平均地权的好处。他说:有的报纸“谓平均地权之法,今日不宜行之,不知正惟今日,乃宜施行,将来恐行而不得。何则? 因今日中国尚无有如欧美之大资本家富有土地者也,土地国有,无损于民。若至如欧美之时,其富人必出死力以抗拒。不见今日欧美之托辣斯乎”? “及今不行,后将无及” !

对于实行平均地权的前景,孙中山是非常乐观的。他说:“实行就地抽税,则国家即变成一大业主,何等富厚。国家为人民所有,国利民福,何乐不为! 抑尤有进者,英美立宪,富人享之,贫者无与焉。吾法若行,无论贫富,皆能享受幸福。今日政体改革,果能以此绝大之建设,先施行于广东,则其功比改革政体更远大也。”

但自此以后,除这年12月18日在杭州国民公所特别欢迎大会席上之演辞中还讲过这个问题外,一直到1917年,他因形势的变化很少再讲平均地权的问题。1912年8月15日中国国民党第一次正式发表的宣言,他也没有再提这个口号。1919年10月10日他在《八年十月十日》一文中曾慨叹这个时期的情况说:“维时官僚之势力渐张,而党人之朝气渐馁,只图保守既得之地位,而骤减冒险之精神;又多喜官僚之逢迎将顺,而渐被同化矣。以是对于开国之进行,多附官僚之主张,而不顾入党之信誓,三民主义,五权宪法,悉置之脑后,视为理想难行。……此又何怪今日之民国,竟变成亡国大夫之天下也!”

不过,孙中山是不会放弃自己的主张的,也是不会一直沉默下去的。自1917年特别是1920年以后,他又开始大讲平均地权,并且对之充实了新的内容。1920年,他在《地方自治实行法》中明确列上了“定地价”一项,并说“无论地方自治或中央经营,皆不可不以此为著手之急务也” 。1921年,他在几次讲演中都大讲三民主义,并提出要使多数人富,“那种少数人的富,是假富,多数人的富,才是真富”,“现在俄国就是我们的好榜样”。

此后,孙中山一再提倡要以俄国为榜样。1923年11月25日他在广州大本营对国民党党员的演说中说:“吾党与他们(指俄国——引者)所主张皆是三民主义,主义既是相同,但吾党尚未有良好方法,所以仍迟迟不能成功。他等气魄厚,学问深,故能想出良好方法。吾等想革命成功,一定要学他。” 12月2日他在欢宴各将领的演说词中又说:“三民主义中的第三项是民生主义,世界上行这项主义最新的国家,只有俄国。(其)他像英国、美国、日本,国家虽然富强,但是还没有行到民生主义。”他说社会上的财富不平均便免不了革命,“世界上起了这项革命,现在已经成功的,只有俄国” ,所以必须像俄国一样实行民生主义的革命。

据殷章甫的《中国之土地改革》一书说,1923年孙中山平定陈炯明回粤任大元帅时,曾决心在革命政府势力所及的地区次第实行民生主义,首先计划在广州建立平均地权的土地制度,并聘请德国人单维廉为土地问题顾问。单维廉曾在青岛任德国胶州湾督办的参赞,是青岛实施土地改革的计划人。第一次世界大战日本占领青岛后,孙中山便将他请到广州,为广州计划实施土地改革。他拟的许多实施办法,大多属于地籍整理及地价税方面。其中《中国之土地制度》一文讨论精辟,《土地登记测量及征收条例草案》至为详备。当时任广州市市长的孙科,本已奉命实施该项办法,惜因时局多变,单维廉又在广州死于车祸,致使未能施行。

从以上可以看出,孙中山在中华民国建立之后很快就完成了平均地权学说的体系,并从侧重强调涨价归公转而侧重强调照价纳税和照价收买。后来他虽然因形势的变化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未再讲这个问题,但以后又反复加以论述,并强调学习俄国。这说明,孙中山的土地思想正在酝酿着新的变化。

三、耕者有其田的提出

在共产国际和中国共产党的推动下,国共两党实现了第一次国共合作,这对孙中山的土地主张发生了重要的影响。1924年1月召开的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其宣言中一方面重申平均地权之要旨,是“由国家规定土地法、土地使用法、土地征收法及地价税法。私人所有土地,由地主估价呈报政府,国家就价征税,并于必要时依报价收买之”,一方面明确指出:“中国以农立国,而全国各阶级所受痛苦,以农民为尤甚。国民党之主张,则以为农民之缺乏田地沦为佃户者,国家当给以土地,资其耕作,并为之整顿水利,移植荒徼,以均地力。农民之缺乏资本至于高利借贷以负债终身者,国家为之筹设调剂机关,如农民银行等,供其匮乏,然后农民得享人生应有之乐。”

除了明确表示要解决农民的痛苦和困难外,宣言还对农民的革命性及其在国民革命中的重要地位给了从未有过的重视和高度的评价。宣言说:“中国以内,自北至南,自通商都会以至于穷乡僻壤,贫乏之农夫,劳苦之工人,所在皆是。因其所处之地位,与所感之痛苦,类皆相同,其要求解放之情,至为迫切,则其反抗帝国主义之意,亦必至为强烈。故国民革命之运动,必恃全国农夫工人之参加,然后可以决胜,盖无可疑者。国民党于此,一方面当对于农夫工人之运动,以全力助其开展,辅助其经济组织,以期增进国民革命运动之实力;一方面又当对于农夫工人要求参加国民党,相与为不断之努力,以促国民革命运动之进行。”

对于这个宣言,瞿秋白曾说它“是以前所没有的”,其重要方面一是“三民主义因此得有良好的界说”,“其次宣言里有一般平民的政治经济要求”,“再其次宣言明白说出国民党力量在于农民工人身上”。 对于宣言中之国民党政纲,恽代英也说它“注意人民租税负担的减轻;注意民食的均足;注意工人农人的生活及法律地位,而且保障他们的团体”,“这都见国民党已经自任代表国内一切比较被剥夺的民众,其无愧为国民革命的领袖了”。关于第14条国民党素所提倡的“平均地权”,他也说“这是最合当的事情”。 正是由于孙中山对农民政治经济要求和革命力量的重视,才促使他不久以后即提出了耕者有其田的主张。

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以后,孙中山在演说中多次讲列,民生主义“最要紧的是均贫富” ,是“为贫富的不平等,要把他们打到平等” ,“是用来对大富人打不平的”,“是对于贫富争平等的” ,等等。这说明,由于孙中山对农民革命力量的重视,越来越多地接受了农民的平均主义思想。而这种思想,也反过来促进了耕者有其田主张的产生。

孙中山公开提出耕者有其田的主张,是在1924年8月所作的《民生主义》讲演第三讲中。在第二讲中,他系统地讲述了平均地权关于核定地价、照价收税、照价收买和涨价归公的问题,第三讲接着说:“至于将来民生主义真是达到目的,农民问题真是完全解决,是要‘耕者有其田’,那才算是我们对于农民问题的最终结果。”关于实行的方法,他说应该“用政治和法律来解决”。

8月23日,孙中山在农民运动讲习所第一期学员结业典礼上发表的演说中,详细地阐述了耕者有其田的问题。其主要内容是:首先,要学习俄国的办法,实行耕者有其田。他说:“现在俄国改良农业政治之后,便推翻一般大地主,把全国的田地,都分到一般农民,让耕者有其田。耕者有了田,只对于国家纳税,另外便没有地主来收租钱,这是一种最公平的办法。我们现在革命,要仿效俄国这种公平办法,也要耕者有其田,才算是彻底的革命;如果耕者没有田地,每年还是要纳田租,那还是不彻底的革命。”但是,现在还不能马上实行耕者有其田,因为“中国的人民,本来是分作士农工商四种。这四种人中,除农民以外,都是小地主。如果我们没有预备,就仿效俄国的急进办法,把所有的田地,马上拿来充公,分给农民,那些小地主一定是起来反抗的。就是我们革命一时成功,将来那些小地主,还免不了再来革命。我们此时实行民生主义,如果马上便要耕者有其田,把地主的田都拿来交到农民,受地的农民,固然是可以得利益,失地的地主,便要受损失。但是受损失的地主,现在都是稍为明白事体的人,对于国家大事都很有觉悟,而一般农民全无觉悟。如果地主和农民发生冲突,农民便不能抵抗”。那么应该怎么办呢?他说要对农民去宣传,启发农民的觉悟,使农民都能够联络起来,有很好的团体,到这时“农民要解除痛苦,便有好办法,政府便可以靠农民做基础,对于地主,要解决农民问题,便可以照地价去抽重税;如果地主不纳税,便可以把他的田地拿来充公,令耕者有其田,不至纳租到私人,要纳税到公家”。“所以此时大家去宣传,一定要很谨慎,只能够说农民的痛苦,教他们联络的方法”,并且“更要联络全体的农民,来同政府合作,慢慢商量来解决农民同地主的办法。农民可以得利,地主不受损失,这种方法可以说是和平解决”。

这篇讲演,可以说是孙中山关于耕者有其田的全面的阐述,其意思很明白,他是主张学习俄国的办法实行耕者有其田的,但并不主张马上就实行,也不主张发动农民直接去分地主的田,而是主张以后由政府实行和平办法,让农民得利,地主也不吃亏。

据鲍罗廷回忆,孙中山曾在1924年批准了一个实行二五减租的命令。他在1926年10月1日关于土地问题的演讲中说:“二年前总理总说自<己>签字一个命令,即减少农民现纳租税——从百分之五十中减少百分之二十五。使此命令能执行,农民即可减少十二石半谷了(以百石为标准)。此命令为我在广州所亲见,现仍存在政府公文库中”,并说“此命令我认为是总理遗嘱中最重的要的[最重要的]一项”。 这项命令当时虽然没有执行,但1926年10月国民党联席会议通过的《对农民问题决议案》,贯彻了这一精神,作出了“减轻佃农田租百分之二十五”,“统一土地税则,废除苛例”,“遇饥荒时免付田租,并禁止上期收租”等规定。 这说明,孙中山在提出耕者有其田主张的同时,就曾想通过实行减租来逐步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

关于耕者有其田主张的提出,台湾崔书琴在其《孙中山与共产主义》一书中,否认“是受了苏俄的影响”,认为孙中山早在1907年以前就有了这种思想。他说孙中山与章太炎所谈的“夫不稼者不得有尺寸耕土”,“正是耕者有其田的另一说法”。他还说“到了民国元年,他更明白地主张过耕者有其田”,根据就是梁士诒的“凤冈及门弟子”所编《三水梁燕孙先生年谱》关于1912年8月孙中山与袁世凯的谈话。据这本年谱记载,1912年8月孙中山应邀到北京后,留约1月,曾与袁世凯会晤13次,“每次会晤,只孙、袁及先生三人,屏退侍从。所谈皆国家大政,中外情形。论事最为畅洽。……某夕夜深,先生送回行馆,中山要先生叙谈,问曰:‘我与项城谈话,所见略同。我之政见,彼亦多能领会,惟有一事,我至今尚疑,君为我释之!’先生问:‘何也?’中山曰:‘中国以农立国,倘不能于农民自身求彻底解决,则革新匪易。欲求解决农民自身问题,非耕者有其田不可。我说及此项政见时,意以为项城必反对。孰知彼不特不反对,且肯定以为事所当然,此我所不解也。’先生曰:‘公环游各国,目睹大地主之剥削;又生长南方,亲见佃农之痛苦;故主张耕者有其田。项城生长北方,足迹未尝越大江以南,而北方多属自耕农,佃农少之又少;故项城以为耕者有其田,系当然之事理也。’中山大笑。” 但邱捷在《试论孙中山辛亥革命前后的“平均地权”思想》一文中认为,这本年谱成书于1938年,这段记载又是根据梁本人在1932年的追述,孙中山当时的原话是否就是这样很难肯定,而且其含义自当与后来孙中山所说的耕者有其田不同。 同样,孙中山与章太炎所说的“夫不稼者不得有尺寸耕土”,也是根据章太炎的转述,即使孙中山这时有了这样的思想,其含义与后来所说的耕者有其田也是不相同的。因此,崔书琴根据这些材料来说明孙中山耕者有其田思想的产生并非“受了苏俄的影响”,理由显然是不充分的。

四、耕者有其田与平均地权的关系

在弄清了孙中山土地主张的发展演变以后,有几个重要问题应该重点作些研究了。

首先,孙中山耕者有其田的主张与平均地权的学说是什么关系?

关于这个问题,孙中山没有具体讲,但他讲耕者有其田时是放在民生主义之中讲的,而他认为民生主义就是平均地权和节制资本,因而耕者有其田是平均地权学说的一部分,是平均地权要达到的目的。他提出的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方法,也是平均地权学说中核定地价、照价收税、照价收买的办法。

后来的论者,对于耕者有其田和平均地权也往往是联在一起当作一回事的。李从心在其《平均地权之理沦与实施》一书中,讲到照价收买时即说:“有了这个照价收买的规定,国家于必要时即可随时照价收买土地,分予缺地农民,以达耕者有其田之目的。”在讲到平均地权的实质及其原则时也说:“农民缺少田地者甚多,因是主张耕者有其田,以改正现状”,平均地权的结果,便是“要消灭地主垄断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 苏渊雷在其《民生主义体用论》中也说:“平均地权原则,系以和平手段与渐进程序,将土地之自然盈益,及社会发达后增加之地价,收归公有;并扶助中小农民使减轻负担,增加收入,借以实现‘耕者有其田’与‘地尽其利’。换言之,平均地权应包括三部分。”其第三部分“生存空间之合理分配——即耕者有其田问题”。 毛泽东在谈到这个问题时,也是将二者作为一个问题来说的。他在《新民主主义论》中说:“这个共和国将采取某种必要的方法,没收地主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实行中山先生‘耕者有其田’的口号,扫除农村中的封建关系,把土地变为农民的私产。……这就是平均地权的方针。这个方针的正确的口号,就是‘耕者有其田’。”

但是,耕者有其田的主张与平均地权以往所说的核定地价、照价纳税、照价收买、涨价归公还是有所不同的。以往所讲的核定地价等,虽然也是为了防止地主对土地的垄断、防止贫富的极度分化,但侧重强调的是把以后涨高的地价收归公有,以减轻农民的负担;照价收买也主要是讲的根据国家需要来收买市政及建设用地,同时以此来防止地主报价过低。后来提出的耕者有其田,则侧重讲的是国家将地主土地收买以后分给农民耕种,让农民不再向地主纳租而只向国家纳税,从而解决农民的困苦。因此,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方法虽然也是照价收买,也是由政府和平解决,但它更加符合农民的土地要求。

从耕者有其田和平均地权以往主张的出发点来说,也是有所不同的。李时岳在1955年所写的文章中便曾指出:“旧时期的平均地权和新时期的平均地权之间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平均地权和农村阶级斗争的相互关系的问题上。旧时期的平均地权,是和农村阶级斗争脱节的,被宣布为‘防止社会革命’的。新时期的平均地权,则是发展农村阶级斗争的,被宣布为维护农民利益的”,“平均地权和农民问题联系起来了”。

由上可见,耕者有其田的主张虽然也是平均地权学说的一部分,但它与核定地价、照价纳税、照价收买、涨价归公的主张相比较,显然是一个重要的发展。正是由于这个发展,“原先微弱而朦胧的反封建倾向,较为强烈和鲜明起来;农民阶级摆脱封建桎梏和要求土地的愿望,得到了进一步的反映”。

五、平均地权与土地国有

孙中山的平均地权学说是否主张土地国有?关于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不同的说法。

在中国同盟会建立之初,就曾发生过革命派与改良派关于土地国有的大论战。同盟会的机关报《民报》,曾把土地国有作为它的六大主义之一。 后来的许多论者,也有许多认为孙中山是主张土地国有的,例如吴雁南在《辛亥革命与土地问题》一文中指出:1899年,孙中山就在同章太炎、梁启超的讨论中,“提出土地国有、授耕者以田的主张” 。李从心的《平均地权之理论与实施》一书,认为涨价归公的效果“实等于土地归公”,“可与没收地主土地以归公有方法同日而语”,“平均地权之目标,自始即为土地公有”,其实质即“为土地公有” 。周佛海的《三民主义之理论的体系》一书认为:“平均地权者,第一步要做到土地农有,更从土地农有做到土地国有” 。张磊的《孙中山思想研究》一书认为:孙中山十分重视土地国有的重大意义,他“把‘土地国有’方案当作防止‘垄断’的重要手段”,“认为‘土地国有’纲领的实施会给社会全体成员带来福利”,“把农民困境的改变与‘土地国有’联系起来”,书中甚至把土地国有与平均地权等同起来。

但是,台湾的不少学者却否定孙中山主张土地国有。崔书琴在其《孙中山与共产主义》一书中说:孙中山“虽然有几次主张‘土地国有’,但都是拿它作为平均地权的一个步骤”;“他所说的土地国有,有时是含有征收土地的意义”;另外也“不能因为中山先生主张新市地公有,便说平均地权就是土地国有” 。殷章甫在其《中国之土地改革》一书中也说:“平均地权并非土地国有”,因为地主可享有现在的全部地价,而且要照价征税,因而平均地权是“只将定地价后的自然涨价收归公有,其基本精神仍允许土地私有”,他甚至认为“平均地权系比土地国有制更进步、更现代化的土地制度,唯能全面实施平均地权,方能达成地尽其利及地利共享的目标” 。

关于这个问题,孙中山自己也有不同的说法。他一方面赞成土地国有。1912年5月4日。他在广州新闻界欢迎会的演讲中说:民生主义所筹的自然平均之法,“一、即照价纳税,二、即土地国有。二者相为因果,双方并进,不患其不能平均矣” 。同年5月13日,他对报界公会主任的谈话说:“民生问题,兄弟主张实行税契及平均地权之法。其平均地权之法:一、照价纳税;二、土地国有。”“今日中国尚无有如欧美之大资本家富有土地者也,土地国有,无损于民。” 同年6月9日,他在广东行辕对议员记者的演讲说:“世界学者多主张地归国有,理本正大,当可采取。” 同年10月14至16日,他在上海对中国社会党的演讲说:“原夫土地公有,实为精确不磨之论。” 但是,他另一方面又说不必尽归国有,不可能实行土地国有。例如:1912年4月1日在南京同盟会会员饯别会上的演讲说:“求平均之法,有主张土地国有的。但由国家收买全国土地,恐无此等力量,最善者莫如完地价税一法。” 5月4日的演讲又说:“又土地国有之法,不必尽收归国家也,若修道路,若辟市场,若所必经之田园庐墓,或所必需之地亩,即按照业户税契时之价格,国家给价而收用之。” 6月9日的演讲在谈到土地国有当可采取之后接着说:“惟地不必尽归国有,收取其需用之地,斯亦可矣。”

从这些活的意思看,孙中山确实曾把土地国有作为平均地权的一个步骤,他所说的土地国有有时确含有征收土地的意思,并且认为土地不必尽归国有,国家也没有能力收买全国土地,仍允许地主享有现在的全部地价,好像并不主张实行土地国有。但是,他又的确是赞成土地国有的,他采取的措施也必然逐步地达到土地国有。因为按照核定地价、照价纳税、照价收买、涨价归公的方法,地主仅能占有原来的地阶,由于社会发达所引起的新增的地价土归国有,即无异全国的土地皆归国有。正如列宁所说:孙中山的“经济革命”,归结起来“就是把地租转交给国家,即以亨利?乔治式的什么单一税来实行土地国有”。“地价是资本主义化的地租,使‘增加的’土地‘价值’成为人民财产,也就是说把地租即土地所有权交给国家,或者说使土地国有化。” 也正因为如此,李从心在其《平均地权之理论与实施》一书中指出:“平均地权之实质为土地公有,仅无土地公有之形式而已。” 朱其华在《中国农村经济的透视》一书中也认为:“孙中山的农业政策的理论,在原则上完全和太平天国的农业政策是一样的,即同是主张土地国有。”

了解了这个意思,也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孙中山既主张平均地权,又不主张把土地“从实分配”;既主张土地国有,又不主张把土地“尽归国有”了。因为即使不把土地“从实分配”,仅把地主土地新增加的“价值”收归国有即变成人民公有,即可限制地主的垄断,使他们不能专凭土地坐以谋利,同时减轻了人民的负担,实质上达到了平均地权的目的。何况国家还可以随时照价收买,否定地主的土地所有权。也正因为如此,不必将土地“尽归国有”,实质上便已经达到土地国有了。孙中山一再强调涨价归公,其意义也就在这里。 事实上,这就是孙中山平均地权学说的实质和关键所在。

六、平均地权和社会主义

孙中山多次说过,他的民生主义就是社会主义,平均地权就是社会主义。宋庆龄也说过,孙中山早在1896年以后在欧洲的几年,就“开始发展了他的社会主义观点” 。那么,平均地权和社会主义是什么关系呢?孙中山理解的社会主义是什么呢?

早在1905年春,孙中山在布鲁塞尔访问第二国际主席王德威尔和书记处书记胡斯曼时,便“简要地说明了中国社会主义者的目标”,其第二点即“要使中国的土地全部或大部公有,亦即很少或没有大地主,土地由公社照章租给农民,……每人依其财产数量交纳租税”,目的就在于“防止一个阶级剥夺另一个阶级的现象,就如欧洲各国所发生过的那样” 。从这个报道可以看出,他在那时就已自认为社会主义者,并认为其土地主张是社会主义的了。

从1912年起,孙中山更多次讲到他要实行社会主义。1921年3月6日他在广州国民党特设办事处的讲演中说:“民生主义即时下底社会主义”,“或曰中国无大资本家,此语诚然,……若曰中国可不讲社会主义,此语大错” 。1924年1月他在关于民生主义之演说中,更说“所谓‘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与‘集产主义”’,均包括在民生主义之中,“共产主义与民生主义毫无冲突,不过范围有大小耳” 。1924年8月他作的《民生主义》的讲演,也说“民生主义就是社会主义,又名共产主义”,“可以说共产是民生主义的理想,民生是共产主义的实行;所以两种主义没有什么分别,要分别的,还是在方法”,“所以我们对于共产主义,不但不能说是和民生主义相冲突,并且是一个好朋友” 。

但是,孙中山讲的社会主义,内容是很芜杂的。例如他曾说:“民生主义者,即国家社会主义也” ,并且“参综社会经济诸家学说,比较其得失,觉国家产业主义,尤深稳而可行” 。1912年9月4日他在北京共和党本部欢迎会演说中还说:“德国俾士麦反对社会主义,提倡国家社会主义,十年以来,举世风靡。日本前年杀社会党多人,其政府又主张烟草专卖等事,仍是国家社会主义。可知此主义并非荒谬,世界通行。……中国十年后,必至有十万人(元)以上之大资本家,此时杜渐防微,惟有提倡国家社会主义。” 对于亨利?乔治的单税论,孙中山也认为是社会主义,并特别推崇备至。1912年10月14日至16日他在关于《社会主义之派别与方法》讲演中说:美人有卓尔基亨利者,“曾著一书,名为《进步与贫困》。其意以为,世界愈文明,人类愈贫困,盖于经济学均分之不当,主张土地公有。其说风行一时,为各国学者所赞同。其发阐地税法之理由,尤为精确。遂发生单税社会主义之一说”。他认为:“我国今日而言社会主义,主张土地公有,则规定地价及征收地价税之二法,实为社会主义之政策。” 同年6月9日他在广州行辕对各界的谈话中也说:“外国有一种单税法,最为可采”;“若行地价抽税之法,乃为平匀”,并认为这“实为平均地权之一法也” 。同日他在对于议员及新闻记者之演说辞中,甚至认为采用单税法的平均地权学说,“实为民生主义社会主义手段之一种” 。

对于中国传统的大同思想及洪秀全的平均主义,孙中山也认为是社会主义。1924年8月他在关于民生主义的讲演中,明确指出“民生主义就是社会主义,又名共产主义,即是大同主义” 。1923年12月2日他在欢宴各将领的演说词中还说:“诸君或者还有不明白民生主义是什么东西的,不知道中国几千年以前,便老早有行过了这项主义的。像周朝所行的井田制度,汉朝王芥[莽]想行的井田方法,宋朝王安石所行的新法。都是民生主义的事实。就是几十年以前,洪秀全在广西起义之后,打十几年仗,无形中便行了一种制度,那种制度和俄国的共产制度是一样。” 1924年1月他在关于民生主义之演说中,更特别推崇洪秀全说:“至共产主义之实行,并非创自俄国。我国数十年前,洪秀全在太平天国已经实行,且其功效较俄国尤大。”

对于俄国所实行的社会主义,孙中山也认为应该学习。早在1921年7月他在广东教育会的演讲中,便认为“三民主义就是社会主义”,称赞“俄国社会革命成功,已成为农工兵国”,“中国宜俄为鉴” 。到1924年他提出耕者有其田的时候,更一再强调要向俄国学习。

对于马克思的社会主义,孙中山也是很推崇的。1924年8月他在民生主义第一讲中说:“实业革命以后,研究社会问题的人,不下千百家,其中研究最透彻和最有心得的,就是大家所知道的马克思。……现在研究社会问题的人,也没有哪一个不是崇拜马克思做社会主义中的圣人。……至于马克思所著的书和所发明的学说,可说是集几千年来人类思想的大成。所以他的学说一出来之后,便举世风从,各国学者都是信仰他,都是跟着他走。”他还说马克思“这种研究社会问题的办法,就是科学方法。故马克思所求出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法,就是科学的社会主义” 。

但是,对于以上各种社会主义,孙中山都有所批评。1922年12月9日在对约翰?白莱斯福的谈话中,他说“已告吾人以国家社会主义确有缺点,有许多事业可由国家管理而有利,亦有必须竞争始可显其效能者”,并同时指出:“余仍持地价征税主义,但与正派单一税主义者不同,即余主张再征收他种税款是也。近世国家生活情形复杂变化,迥非昔比,若严格施行单一税主义,于理于势,恐皆不当。依余之计划,应将现时地价重行估定,以后地主苟有不以代价换得之地产,概归为国有。地主得自行定价,但国家有权随时依地主自定之价购其地产。”

对于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孙中山更认为不适用于中国。他说:“我们讲到三民主义,虽然是很崇拜马克思的学问,但是不能用马克思的办法到中国来实行。这个理由很容易明白,就是俄国实行马克思的办法,革命以后行到今日,对于经济问题还是要改用新经济政策。俄国之所以要改用新经济政策,就是由于他们的社会经济程度比不上英国、美国那样的发达,还是不够实行马克思的办法。俄国的社会经济程度尚且比不上英国、美国,我们中国的社会经济程度,怎么能够比得上呢?又怎么能够行马克思的办法呢?所以照马克思的党徒,用马克思的办法来解决中国的社会问题,是不可能的。”他还接着批评说:“现在一般青年学者信仰马克思主义,一讲到社会主义,便主张用马克思的办法来解决中国社会经济问题,这就是无异不翻北风就坏人民一样的口调。不知中国近日是患贫,不是患不均。在不均的社会,当然可用马克思的办法,提倡阶级战争去打平他。但在中国实业尚未发达的时候,马克思的阶级战争和无产专制便用不着。所以我们今日师马克思主义则可,用马克思之法则不可。”

在1924年8月他作的民生主义第一讲中,还着意说明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是不同的,中国应用社会主义是很难的。他说:“这几十年中,欧美各国对于社会主义,还没有找出一个解决方法,现在还是在剧烈战争之中。……中国学者拿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来研究,想寻出一个解决方法,也是很艰难的。……社会主义的范围,是研究社会经济和人类生活的问题,就是研究人民生计问题。所以我用民生主义来代替社会主义,始意就是在正本清源,要把这个问题的真性质表明清楚。”他还说:“我们提倡民生主义二十多年,当初详细研究,反复思维,总是觉得用‘民生’这两个字来包括社会问题,较之用‘社会’等名词为适当,而且又切实又明了,故采用这个名词。” 接着,他从阶级斗争不是社会进化的原因,剩余价值不仅是一个工厂工人生产的,增加剩余价值的方法并非压低工资、增加工时等方面,来逐项批评了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

从以上可以看出,孙中山由于看到欧洲资本主义所产生的贫富两极分化及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接受了各种社会主义学说,企图将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与社会主义革命毕其功于一役,但他对于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并未理解,对于科学社会主义和其他各种社会主义学说的界限并未分清,而且将俾嘶麦和日本政府的国家资本主义当作国家社会主义,将中国传统的大同思想与洪秀全的平均主义也当作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这就使他的美好的主观愿望根本无法实现。另外,他对广大农民的同情和帮助他们解除苦难的愿望虽然是真诚的,但他企图越过资本主义发展阶段,在封建社会的基础上直接实现社会主义,也是根本不可能的。所有这些,必然使他所主张的社会主义成为主观社会主义。

尽管孙中山的社会主义是主观的,不可能实现,但列宁在1912年7月15日撰写的《中国的民主主义与民粹主义》一文中,还是很快就给予高度的评价。他称赞孙中山是“中国民主派的代表”,“先进的中国民主主义者”,“充满着崇高精神和英雄气概的革命的民主主义者”,他的思想是“真正伟大的人民的真正伟大的思想”,他的“纲领的每一行都渗透了战斗的、真诚的民主主义”,他的平均地权学说是“进步的、战斗的、革命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土地纲领”,他的“这种战斗的民主主义思想体系,首先是同社会主义空想、同使中国避免走资本主义道路、即防止资本主义的愿望结合在一起的,其次是同宣传和实行激进的土地改革的计划结合在一起的”。当然,列宁也一针见血地指出,孙中山的主观社会主义思想和纲领,“仅仅是消灭封建剥削的纲领”,他虽然“真挚地同情欧洲的社会主义”,但根据他的“‘防止’资本主义”的理论制定的,却是“纯粹资本主义的、十足资本主义的土地纲领”!

后来的论者基本遵守了列宁的评价,例如朱其华在《中国农村经济的透视》一书中,便指出因为孙中山“抱了超越资本主义制度阶段的理想”,所以他的民生主义“形成为一种主观的社会主义”。“这种表面似乎是社会主义的……农业政纲,实际正是最积极的资本主义政纲” 。刘其发在《孙中山的主观社会主义》一文中,也既指出孙中山的国家社会主义“是一种十足的资本主义国有化”,并“混淆了民主革命与社会主义革命的性质”,又指出“孙中山不只是近代中国民主主义的伟大先驱,也是近代中国探索社会主义的先驱。他的主观社会主义是近代中国空想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成果” 。这些评价,应该说是公允的。

七、平均地权能否实现

孙中山的主观社会主义不能实现,他提出的平均地权能否实现呢?关于这个问题,长期以来也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朱其华早在1936年便指出:由于“孙中山是主张用国家的权力,以法律来解决,换言之,即自上而下的土地改良”,“所以在没有建立真正的统一的而且基础很巩固的民主政权以前,绝无实现的可能。但在中国,因为第三阶级领导力量的薄弱,真正的统一的民主政权永远没有实现的可能,所以孙中山及他领导的同盟会的急进的土地政纲,永远只有存在于理想的领域” 。王稼祥在1939年也指出:激进资产阶级代表的土地纲领虽然在其主张上是革命的,“但其所主张的实现其激进土地纲领的方法却是改良主义的(由国家来收买土地),因而也使其土地纲领很困难实现” 。陈伯达在其《三民主义概论》中,更在肯定民生主义积极方面的同时,详细分析了它在理论上和实际策略上的缺憾,认为“在其最初提出‘平均地权’原则的时候,没有把‘平均地权’和农民获得土地的实际问题联结起来”,提出“耕者有其田”口号的时候“仍有一种‘和平解决’的主观愿望”,他认为“在一般历史情形下,根据‘农民可以得利益,地主不受损失’的理想,来解决耕者有其田的问题,其真实的困难是不言而喻的。……另一方面,不先变动地主所有的利益,则要变动地主将来可能的利益,这又是不可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内的大部分论著基本上也持这一观点。例如苑书义在《同盟会时期孙中山的三民主义》一文中认为,由于没有将平均地权和农民无偿地获得土地的问题联结起来,并企图不动员农民而用和平的阶级调和的方法来解决土地问题,“这就决定了孙中山的‘平均地权’不可能真正实现的历史命运” 。张磊的《孙中山思想研究》一书也说,由于孙中山的土地方案中“没有包含着农民彻底摆脱封建桎梏和‘耕者有其田’的实际内容”,这就“使它既不能概括民主革命的主要任务——反对封建主义,更缺乏真正实现的基础” 。邱捷在《试论孙中山辛亥革命前后的“平均地权”思想》一文中,虽认为地价一旦核定,就等于在法律上否定地主对土地的绝对占有,完地价税又可以使按价收买得以逐步实现,但由国际形势和中国各种社会力量的对比所决定,平均地权没有和不可能在中国实现。

但是,也有人认为平均地权不是完全不可能的。凯丰在1937年写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阶段上的农村革命政纲》一文便指出,平均地权是“着重在用立法的方法使农民获得土地”,这虽然“是非常迟缓的,同时农民要受更大的痛苦”,但“用立法的办法改革土地问题,不是完全不可能” 。

我认为,如果客观条件许可的话,平均地权是可以逐步实现的。

前面已经讲过,按孙中山平均地权学说的本意,是以亨利?乔治式的单一税来实行土地国有。由于实行核定地价、照价征税、涨价归公等措施后,实际上否定了地主对土地的绝对占有,将以后土地新增的“价值”收归于国家,这就在实质上实现了土地国有。土地国有的目的既然基本上达到,按其本意来说,平均地权也可以说是基本实现了。

按照通常的理解,平均地权是要剥夺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将土地收归国家分给农民,即实现耕者有其田。因国家无力收买全国土地,所以平均地权不可能实现。事实上,如果有了比较稳固的政权,国家是可以通过多种方法来达到这一目的的。李从心在其《平均地权之理论与实施》一书中便认为:“倘政府无如许巨款收买土地,亦可以发行土地债券充之,或随买随将土地转售农民,令其按期偿还地价,然后再逐渐收买,政府照价收买之力,实不虞匮乏。” 在解放战争初期的陕甘宁边区等地,便曾通过发土地公债的方法赎买地主土地售给农民。蒋介石政权到了台湾以后,也基本上按照孙中山平均地权的思想,实行了土地改革。因此,由国家收买地主土地转售农民,以达到平均地权及耕者有其田的目的,并不是不可能的。当时孙中山没有实现平均地权和耕者有其田,是因为他没有建立起比较稳固的政权。中国国民党在大陆时没有实现,是因为他们与地主阶级有着密切的关系,不愿下决心加以实行。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孙中山和中国国民党在大陆时没有实现平均地权和耕者有其田,便否认平均地权实现的可能性;不能因为中国共产党发动农民群众进行土地改革取得了成功,就认为土地改革舍此再没有第二条道路、第二种方式。

当然,在承认平均地权有可能实现的同时,也应该指出按照平均地权方法实行的土地改革,是不彻底的,一般来说是与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的。按孙中山“农民得益,地主也不吃亏”的主张,必然使地主得到较多的利益。他们既可以得到原有的地价,转投资于工商金融等业,还可以保留较多的土地,与农民比较仍是贫富悬殊的。因而,在一般情况下,这种方法和途径是不符合无产阶级的要求的。 八 孙中山的土地主张在中国近代史上的地位

关于这个问题,在前面事实上已经谈到。总起来说,孙中山的土地主张虽然有不少缺陷,但它的提出是孙中山的一个伟大的贡献,在中国近代历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首先,孙中山想以平均地权的途径和方法来解决土地问题和预防资本主义的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人民伟大的气魄和崇高的理想” 。预防资本的发展,虽然只是一种主观的幻想,缺乏科学的根据,但这是“从关怀劳动者的痛苦生活和同情被剥削者的悲惨境遇出发的”,是对社会主义的一种有益的探索,给了后人以不少启发,从而“成为一批革命民主主义者走向科学社会主义的桥梁” 。

其次,平均地权学说吸收了太平天国的革命思想和戊戌变法时资产阶级改良派自由主义两个思潮的合理内容,为实行资本主义的土地改革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方案。“太平天国提出了平均土地摧毁地主土地所有制,但未明确资本主义的发展方向;改良派提出了这一要求又反对土地革命;以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派主张通过‘平均地权’‘土地国有’的社会革命来最大限度地发展资本主义” ,这就为进行资本主义的土地改革提出了一个具有中国特点的途径和方法。以后中国国民党在台湾进行的土地改革,基本上就是照此进行的。

其三,平均地权学说虽然不主张发动农民群众通过阶级斗争的革命手段来进行急剧的土地改革,而主张渐进和改良的方式,但它反映了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国经济发展的要求,与无产阶级的新民主主义有相通之点。特别是“耕者有其田”口号的提出,更与新民主主义的土地纲领相接近,甚至在目的上相一致。因此,这不仅使它成为孙中山与中国共产党能 够合作的基础,而且为新民主主义的土地纲领提供了有益的思想和资料,从而使这个本来是要充分发展资本主义的口号成了中国共产党发动农民群众的有力号召,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也发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和重大的作用。

当然,由于历史的原因,孙中山的土地主张并没有完成它应该担负的历史使命。解决土地问题的重任,后来历史地落在了中国共产党的肩上。

(文章来源:《东疆学刊》1991年第1至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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