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其章:正确评价甲午战争中的李鸿章

李鸿章是中国近代史上一个极为重要的人物,也是一个极为复杂的人物。如何正确评价甲午战争中的李鸿章,是一个值得认真探讨的问题。有的同志撰文,认为李鸿章在甲午战争中不是“纯粹的主和派”。我认为这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

战前幻想列强调停

甲午战争是日本军国主义者发动的一场大规模侵略朝鲜和中国的战争。日本军国主义者蓄谋发动战争,吞并朝鲜,进而侵略中国,是由来已久的。尽管日本军国主义者玩弄各种外交伎俩,但其发动战争的阴谋欲盖弥彰。当时清政府对日本军国主义的战争阴谋是已经有所觉察的。

在日本侵略行动步步加紧的情况下,是否能说“清政府上层一般说来是主张一战的”呢?事实并非如此。光绪皇帝倒是“一力主战”的。而是年恰为慈禧太后的六旬大寿,她不希望发生战争,以便大举作寿,粉饰太平,因此倾向保全和局。这在当时已是公开的秘密。虽然光绪“传懿旨亦主战”、“不准有示弱语”,其实这都是老奸巨猾的慈禧的表面文章,并非出自本心。在军机处内部,也不能说“不存在谁主和谁主战的问题”。阅《翁文恭公日记》甲午六月十四日记事:“主战者五摺,议无所决,余与高阳皆主添兵。”语虽简括,却道出了一个重要事实,即在中枢大臣中间,除翁同□、李鸿藻二人主战外,余皆主和或随声附和者。是月十六日,以翁同□领衔的《复陈会议朝鲜之事摺》,一则提出“日〔兵〕久未撤,和商迄无成议,不得不速筹战争”,“即饬派出各军,迅速前进”,主张以加强军事实力为主;一则认为“刻下各国皆愿调停”。不能“遽行拒绝”,主张以通过列强调停为主,甚至对日本可作出一定的让步。摺中的这种自相矛盾并不难理解,正反映了军机处内部主战与主和的意见分歧。可见,在战争爆发以前,清朝统治集团最高层内部的和战分野,不仅仅是已露端倪,而且相当清楚了。

当时,独当军事外交要冲的李鸿章是否“主张一战”呢?事实做出了否定的回答。李鸿章历经宦海波涛,深体慈禧内心深意,故在对日交涉中一开始就采取“保全和局”的方针。当时即有人提出,他“狃于庆典,不开边衅”。他一心一意地依赖列强调停。当光绪发布上谕提出“口舌争辩已属无济于事”、“勿致堕其术中”之后,他依然认为“俄在倭议正紧,略忍耐,必有区处”。另外,李鸿章还寄希望于英国,请“速令水师提督带十余铁快舰径赴横滨”,“勒令〔日本〕撤兵”。光绪览奏后,指出“不宜借助他邦”,“非但示弱于人,仍贻后患,殊属非计”,对李鸿章的梦呓予以严斥。直到唐绍仪电告日军将进攻牙山驻军之后,李鸿章仍坚信“俄真动公愤,未必收渔人之利”,和局可以保全。总署之复电则称:俄“力固足制倭,然谓非欲收渔利,其认信之?”“不可倚以为助,致事后别生枝节”。可见,迄于战争爆发前夕,李鸿间一直依赖列强调停来“保全各局”,而且屡遭光绪的斥责和反对。难道能说当时“不存在谁主和谁主战的问题”,能说李鸿章“主张一战”吗?

正由于李鸿章幻想列强的调处可以化干戈为玉帛,因此根本不想进行认真的战争准备,对一些正确的建议也拒绝采纳。驻日公使汪凤藻提出“宜厚集兵力”,李鸿章立即予以批驳;“倭性浮动,若我再整兵厚集,适启其狡逞之谋,因拟必战,殊非伐谋之计。”当日本正在陆续增兵朝鲜之际,他却命令驻牙山的叶志超军“暂扎整理归装”。袁世凯“请添拨重兵”,他也反对,其理由是:“我兵多逼处,易生事。”宋庆认为“势在必争”,建议“早立脚步”,他复电谓“日必不占韩地”,“不必虑”。当时叶志超以孤军驻牙山危地,电请增兵,他“仍持恐开衅之议”。同时,他还多次电令叶志超,要“坚忍约束”,“静守勿动”,“切毋多事”,等等。日军发动进攻的前数日,李鸿章已经得到消息,但他迷信所谓“万国公例”,怀疑“开仗之说似是谣传”,认为和局总不至于破裂。直至战争爆发的前一天,李鸿章才向牙山驻军发出“和议决裂,速备战守”的电令。然为时太晚,败势已成,无可挽回了。

战争中坚持避战求和

李鸿章的避战求和方针不仅使陆战遭到失利,而且直接导致了海军的败绩。本来,丰岛海战的前三天,李鸿章获悉日本联合舰队出海的消息,便电令丁汝昌:“汝须统大队船往牙山一带海面巡护,如倭先开炮,我不得不应”。当天,丁汝昌即复电谓:“倘倭船来势凶猛,即行痛击而已。”并生火待发,次日,李鸿章却改变主意,制止丁汝昌率舰队出海:“暂用不着汝大队去,将来俄拟派兵船,届时或令汝随同观战,稍壮胆气。”他为什么会突然变卦呢?不是别的,而是因为他把“保全和局”的赌注完全押在列强调停上。他刚电令海军大队出海,而授丁汝昌以日舰开炮即行还击之权,当天俄国公使喀西尼便派参赞巴福禄来访。谓已电请该国政府派兵驱逐在朝日军。李鸿章听后,竟信以为真,顿时腰杆子硬起来,断定日本必不敢挑起战争了。于是,他又收回成命,不让舰队往牙山接应。若不是李鸿章制止北洋舰队出海,则不仅济远之败、广乙之毁、操江之掳、高升之沉等等一系列事情都不会发生,而且中国海军还会在丰岛之战中化劣势为优势,并给日本联合舰队以重创。丰岛海战后,日本当局“接此意外之胜报,俄然生强大之感,几至发狂”,在全国大肆煽动战争歇斯底里,更助长了它进一步扩大侵略战争的野心。这足以证明李鸿章的避战求和方针造成了多么严重的后果!

如果说李鸿章在战前一意避战求和的话,那末他在战争爆发以后是否真的“主张一战”呢?有的同志说:“李鸿章这时已在比较积极地指挥全面对日作战”。这样说恐怕是欠妥的。日本海军在丰岛海面突然袭击北洋舰队事件发生后,李鸿章向朝廷提出:“倭先开战,自应布告各国,俾众皆知衅非自我开。”本来“恐衅自我开”,是他在战前依赖列强调处的堂而皇之的理由,结果却贻误了战机,造成陆海两军皆遭挫败。而此刻日本既首先开衅,已不存在“衅自我开”的问题,他该改弦更张了吧?事实上,他仍未打消依赖列强阻止日本扩大侵略战争的念头。他认为:“所租怡和高升装兵船被日击沉,有英旗,〔倭〕未宣战而敢击,亦藐视公法矣”,“英国必不答应”。事到如今,他还在想念所谓“万国公例”、“公法”,尤其相信英国必然起而干预。其实,这只不过是李鸿章的一厢情愿罢了。当时,英国视俄国为它在远东抗衡的主要对手,正“愿倭踞韩以阻俄”,全然以同盟国看待日本,并与之达成了某种默契。它当然不会为损失一艘商船而改变既定的外交格局了。这样,英国政府不但不要求日本道歉和赔偿损失,反让著名国际法学家胡兰德在《泰晤士报》上撰文,声称日本击沉高升号在国际法上是合法的,以此来平息英国国内的舆论。正如有人指出:“国际法云云,岂有定评哉!”李鸿章原先指望“英国必不答应”,终于完全落空。

幻想破灭之后,李鸿章依赖列强求和之心仍然不死,尽管军情万急,戎马倥偬,他同俄国公使喀西尼的联系始终未断。丰岛海战后刚过了二十天,李鸿章便又与喀西尼的代表巴福禄进行秘密会谈。事后,李鸿章致总理衙门一电,谓“俄似有动兵逐倭之意”。黄海海战后十天,慈禧即命翁同□去天津,让李鸿章与喀西尼议挽回和局之法。翁同□力辞不获,不得已而登程,回京后向慈禧“力言喀〔尼西〕事不足恃,以后由北洋奏办,臣不与闻”。此后,李鸿章便开始与喀西尼会商议和条款这样的实质性问题。有的同志强调:“议和的主谋者是西太后”。应该看到,在慈禧和李鸿章之间,有一种默契的配合,象在串演一出双簧戏。战争爆发以前,慈禧佯示“主战”,李鸿章则投合慈禧心理,出面央求列强调停,以保和局;战争爆发之后,先是李鸿章出面与俄、英等国使臣商谈议和条件,最后由慈禧表态,拍板定案,这就是所谓“天意已定”,谁也挽回不了了。

种种事实表明,他们在主和问题上是“心有灵犀一点通”的。因此,慈禧是议和的决策者和主持者,而李鸿章则是议和主谋者和实行者,他们是狼狈为奸的。事实上,李鸿章这次所做的俄国“动兵逐倭”的美梦,仍旧是一枕黄梁而已!

战后死心塌地签约

在最后签订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问题上,李鸿章又应负什么责任呢?有的同志说:“《马关条约》的签订,李鸿章有着不可推诿的责任。但是,授予李鸿章割地权力的朝廷,发布‘与之定约’谕旨的皇帝,难道就没有责任了吗?”这种说法,貌似公允,实则极为不妥。因为光绪一直反对李鸿章依赖列强求和,这是众所周知的。即使在对待和约的态度上,光绪与李鸿章也是全然不同的。把他们二人相提并论,各打四十大板,显然是毫无道理的。当时,在清朝统治集团最高层内部,对和约争论的焦点是割地问题。而李鸿章赴日议和的王牌就是割地。他在赴日前奏陈议和之计,便引证中外历代割地之例,阐述他的所谓“但能力图自强之计,原不嫌暂屈以求伸”一套卖国逻辑。并提出他对割地的意见是:“论形势则有要散,论方域则有广狭。”即“散地”、“狭地”可以割给日本,而“散地”、“狭地”主要是指台湾。(当然也包括辽东半岛,但该处已被日军占领。)有人指出:“李鸿章之行也,其秘计在割台湾,曾与孙毓汶、徐用仪密议于美国使署。虽大臣秘之,而举国皆知之。”及至《马关条约》签订之后,举国震骇,“连日纷纷章奏,谓台不可弃,几于万口交腾”、“台民誓不从倭,万方呼吁”。光绪也为之“震怒”,“意欲废约颇决”。但是,废约拒和则必须迁都,因此他向慈禧陈述“西迁”之议,慈禧屈膝对日投降之意已定,微笑摇首云:“可不必。”又云:“和战之局汝主之,此则我主之”,实则逼光绪就范。在这种情况下,光绪三番两次电谕李鸿章,令其“再行熟查情形”,“详筹挽回万一之法”。而李鸿章则为虎作伥,电称日本新任台湾总督桦山资纪已启程赴台,伊藤博文复电“词意甚为决绝”,并进而恐吓道:“此事恐开衅端,并连累他处,务祈慎重筹办,大局之幸!”光绪知无可挽回,痛心疾首曰:“割台则天下人心皆去,朕何以为天下主?”批约时,他“绕殿急步约时许,乃顿足流涕,奋笔书之”。由此不难看出,李鸿章是死心塌地地签订卖国条约,而光绪则是在反对不成的情况下,无可奈何地被逼批约,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

总之,判断李鸿章在甲午战争中是否主和派的标准,首先要看他在这次战争中的主要实践和基本倾向。看来要否定李鸿章在甲午战争中是主和派,恐怕是很困难的。

(文章来源:《光明日报》198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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