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勇:中英开平煤矿权利纠纷的再认识:以严复为中心

开平煤矿是近代中国创办比较早,也是比较好的一个近代化企业,是近代中国走向世界的一个缩影。然而到了1900年,却由于种种原因与外商发生极为严重的权利冲突,开平煤矿的权利不幸长时期不明不白地沦入外国人的手中。

为了恢复中国对开平煤矿的权利,中国政府曾经做出过不少的努力,近代最重要的启蒙思想家严复也为此贡献过自己的心智与精力,然而由于“事实”与“证据”方面的原因,所有这些努力都没有取得真正的效果。

对于开平煤矿权利纠纷这一事实的研究,前辈学者已经做过大量的工作,基本线索已经理清。但是由于研究者所处的时代限制,已有的研究成果比较多的倾向于“道德审判”,而忽略了权利纠纷过程中的“法律证据”。本文根据近年来新发现的一些严复档案,对这一事件进行重新考察,以期有助于重新认识走向世界的近代中国何以步履维艰,命运多舛。

纠纷的由来

说起开平煤矿的权利纠纷,还要从张翼接手开平煤矿开始。

开平煤矿原是直隶总督李鸿章于1876年委派轮船招商局总办唐廷枢创办的官督商办企业。其资本除了部分的借拨官款外,大部分是商股。1878年夏,开平以初步募集的资金向国外订购各种机器,并开始钻探及矿井凿掘工程。

1881年,开平煤矿开始产煤,在最初时期日产量约300吨左右。到1894年,其日产量据说达到2000吨了。1898年的利润达90余万两,可见利润之丰。

开平煤矿的黄金岁月为时不久。1892年,开平矿务局督办唐廷枢去世,李鸿章委派江苏候补道张翼继任。[1]

据说张翼的能力极为有限,只是与政治高层有某种特殊关系而出任此职,因此在他掌管开平之后,开平矿务局的衙门作风也就更加严重。[2]

尽管张翼不懂得近代企业的经营与管理,但在八国联军进犯之前,开平矿的生产经营状况依然按照固有的规律继续发展,取得了相当明显的效益[3]。开平煤矿的生产能力和规模都在继续发展。它对天津以外地区的供应量也随产量的增加而扩大。因此,为了改善煤炭的运输条件,开平煤矿除了自备轮船输运外,还必须以巨大的费用开辟秦皇岛港口及其其他的相关设施[4]。

规模的不断扩大,造成资金上的巨大缺口。为了解决资金来源问题,迫使张翼必须有一个彻底的解决办法,否则便无法维持开平的再生产能力。“彼时开平矿局资本不继,负债一百二十万两。”[5]而恰当此时,英国人墨林来华寻找投资矿业的机会,遂经过德人德璀琳的介绍,与张翼合作,墨林答应愿意为开平筹措借款,采购机器,张翼当然求之不得。

墨林的公司总部设在伦敦,是一个典型的英国商行组织。1898年6、7月间,墨林返回英国后,与德璀琳多次密函往返,德璀琳向墨林提出中外合资开发开平煤田的具体建议,墨林则着手组织东方辛迪加公司,作为向开平投资的国际财团。同年9月,墨林公司选派美国矿师胡华由德璀琳介绍给张翼,安排进开平矿务局当工程师,以作为伺机插手开平的内应。[6]

经张翼向清政府申请,1899年9月,张翼正式授权墨林等为开平筹集20万英镑借款,利息高达一分二厘,借款的条件是以开平矿务局的全部产业作为抵押。这一举措显然违反了开平历来筹措资金的惯例,也为后来的权利纠纷埋下了伏笔。

1900年1、2月间,墨林带着东方辛迪加吞并开平的正式使命第二次来到中国,和德璀琳、胡华等人紧张活动了几个月,打着中外合办的招牌,诱使张翼上钩。

外国人看上的是开平矿务局的巨大利益,而张翼之所以执意要和外国人合资,是因为开平的发展确实遇到巨大的资金方面的困难。但从当时的实际情况看,不论开平使用了多少外国资金,清政府的既定政策,决不允许外国人在中国进行独立地管理与开采矿业。因此,如果不发生1900年义和团运动的重大变故,导致开平开采停顿、矿井被淹,便不至于发生后来的事件。

时机不许可,墨林只得将阴谋暂时搁起,于是年5月返回英国。

1900年6月17日,八国联军攻占大沽炮台。7月14日,攻占天津,并继续向北京进犯。在这种情况下,开平矿务局的部分产业便被联军强占。[7]联军的占领不仅严重地影响了开平煤矿的正常生产,而且破坏了交通,使开平的存煤无法运到市场,新的开采也就无法进行。财产破坏和生产销售的中断,使财务状况更为险恶,票面价值100两银子的开平股票已跌落到35两。

当此时,一直躲在天津英租界家里的张翼对开平的情况当然相当地了解,他知道矿上正在发生的事情,同时他预料到各矿可能被外国军队所占领。看来,得采取迅速和果断的手段,以对付险恶的财务情况和防止矿山之被掠夺。那么,用什么办法来解决呢?张翼想到的两个措施是:一是利用外国的资金,一是借用外国势力的保护。[8]

张翼的想法应该说是一种可以理解的正当行为。而恰当此时,英国驻天津领事借口张翼在家里饲养鸽子,疑其与义和团传递消息,遂将张翼逮捕,关在太古洋行的一个旧厨房里。这是否是英国人的一个阴谋,现在还没有资料可以证明。但这一举动促使张翼将上述想法在一种并不规则和并不合乎情理的情况下加快进行。

在张翼被拘留起来的第二天,德璀琳前去看望,并答应张翼他将设法营救。在谈到开平煤矿的现状及可能的威胁时,德璀琳告诉张翼形势危机,开平矿权难保,唯一的出路只有委托他(德璀琳)代理开平总办,才能求得外国保护。德璀琳当场拿出事先拟好的“委任手据”,要张签字。德璀琳的这个建议与张翼此时的想法相合,于是张翼不加思索便在这张“保矿手据”上签字,郑重任命德璀琳“为开平煤矿公司经纪产业、综理事宜之总办,并予以便宜行事之权,听凭用其所筹最善之法,以保全矿产股东利益”云云[9]。这一字据为后来的权利纠纷留下了漏洞。第二天,张翼即被保释回家。

德璀琳得到了“保矿手据”依然不满足,他在此之后至1900年至7月上旬之间,继续诱迫张翼补发给他两个委札和一份备用合同。第一个委札授权德璀琳“或借洋款,或集外国资本,将开平矿务局作为中外合资公司”;第二份委札进一步授权德璀琳“广招洋股,大加整顿”,彻底改组开平矿务局;备用合同则干脆“将该矿局的一切土地、房屋、矿产、轮船以及其它一切财产之所有权与管理权全行交给”德璀琳。德璀琳有权“按其意愿出售、抵押租赁、管理、经营及管辖该项产业”。如果按照这些约定去执行,开平煤矿官督商办的性质必将改变。

7月15日,德璀琳致信墨林,宣称“开平矿务局的产业都已交我保管,因为张翼已经将它卖给我了。”7月30日,德璀琳遂以“全权代表”的名义,背着张翼与胡华签订卖约,以德璀琳代表开平矿务局作为卖方,胡华代表墨林公司作为买方,把开平矿务局的全部产业毫无代价地出卖给墨林公司。[10]德璀琳的做法与说法显然不是张翼的原意。

按照张翼的本意,请求德璀琳作为全权代表来处理开平事务,只是当时战乱情况下设法保全矿产的不得已之举。而德璀琳之所以获得全权之后,即将此矿卖给胡华,似也有情可原,他似乎也是为了保全此矿不受损害[11]。

同年10月,胡华带着这份卖约到伦敦交与墨林,墨林又将这张卖约的矿权以79500英镑股全权的价格转让给东方辛迪加公司,由该公司出面筹组“开平矿务有限公司”,并向英国政府注册,于1900年12月28日正式成立,资本定为100万英镑,每股作为1镑。

1901年2月,新公司派胡华和比利时人吴德斯来天津,面告张翼新公司已在伦敦注册,定名为“开平矿务公司”,股本亦已收足。接着伙同德璀琳诱迫张翼签署开平矿权无条件移交给新公司的移交约,以作为新公司霸占开平矿产的合法依据。张翼看到移交约的内容后,觉得合作条件均无载明,如果按照这种规定进行移交,实际上等于把开平矿务局出卖给新公司。这个结果显然不符合他保护矿产和中外合办的原有意图,因此不愿在移交约上签字。张翼认为:“开平为官督商办之局,今欲订立正约,自应将旧公司应享权利,全行叙列。所最要者,如国家赋税、督总办事权,旧股东应分余利,以及在事日久员司之花红,方称权平利公,成为合办之局。”

对于张翼的要求,胡华等人“坚持不肯,声称开平此矿,所以每遇兵事,即有占夺之虞者,正坐官督商办之故。且旧股东若所享权利过优,则持此合同招股,欧洲必无应者各等语。”基于这种情况,张翼决意不再签押,而与胡华等人往返诘商,如是相持者凡4个月。

胡华见张翼的态度如此坚决,如再不对张翼稍作让步,“事将决裂”。于是胡华一面对张翼百般威胁,声称张翼如果拒绝签字,他们将通过各国驻华公使搞垮张的地位,并将通过外国军队来破坏开平的矿产;另一方面,他们又对张翼进行利诱,另外起草了一个副约,尽量满足张的要求,如规定由张来担任新成立的开平矿务局的“华部督办”,先归还北洋官款20万两,华洋各股平沾利益等。而张翼此时也有自己的打算,“臣于彼时,窃计联军尚满京畿,和议尚未就绪,事未可知,若定与决裂,则保护之说成虚。至不得已,乃从其请,作为正副两约,分行署诺。”[12]经过四天的紧张谈判,张翼于1901年2月19日(光绪二十七年正月初一日)在移交约和副约上签字,并把移交责任委托德璀琳去办理,自己则躲到上海租界里避难去了。[13]

如不发生大的变故,按照移交约及副约的约定去执行,开平矿务局的权利并不会因此流失。张翼后来指出:“实不料胡(华)于此际,即怀狡心。其所以分别之者,于招股之时,即欲匿此副约,于合办之日,又欲全废此副约也。故今开平此案,全视辛丑正月所订之副约为枢纽。使有限新公司不守此副约,于英律不为违背,则唐沽卖约虽假亦真,斯彼胜而我负。使其不守此约,于英律即为违背,则唐沽与辛丑诸约将同废纸,斯彼屈而我伸。然则是副约者,固开平煤矿之命脉,而臣区区所恃以为国家收回利权者,亦即在此。”[14]副约的价值乃是张翼“所视为抵制移交而以存合办之实者也。”[15]

对于前此签订的卖约及这份副约,严复后来在代张翼起草奏折时曾有详细的分析。他指出:“强令墨林叙出重卖公司之赢利,并交换有限公司。所有赢利除却照理应得之酬劳,此权靠定唐沽草约。假使此合同果是卖据,自然买主要得多少赢余,是其自主之事;但此约虽是契,而其中并用卖出字样,而其真意是平常合同,用于买主与襄立新公司之家。此襄立之家经给予方便行事之权,但此权非系予之以自得利益,乃所以为有益公司大局之用。由此可见,这襄立公司不能视此为已得之物,而自求莫大之利益,不过于出力合立公司之事,有应得近理利益而已。这利益又视所出力之事之何如。自我观之,5万镑已为过分。”[16]

2月27日,新公司董事部委派胡华和吴德斯为开平矿务有限公司总办,代表新公司攫取属于前矿务局的全部财产。同时,英国侵略军应胡华的邀请进占唐山、林西各矿,直接使用武力配合新公司的攫取工作。胡华等人明知移交约虽经张翼签字,但既未经过直隶总督和清廷的批准,又未经过股东方面的讨论通过,依然是不合法的,因而只有利用八国联军占领中国大片领土、清政府远逃西安的混乱时期,急忙把开平矿务局的权力夺到手里,以造成既成的事实。

初步交涉

开平的事情越办越糟,张翼在此时似乎也已左右不了局势。在这种情况下,他想到了严复,于是请严复到开平协助处理中外合作过程中的一些善后事宜。

严复是曾经留学英国的著名人物,他的英文造诣以及他对英国事务的了解,在当时的中国学界、实业界想来应无人可比。因此,当张翼执意要将开平煤矿与外国人合办时,想到请严复帮忙,也是在情理中的事。1901年3月,严复“应潞河张学士翼之招,赴津,主开平矿务局事”[17]。

对于中国的矿产资源能否招集外国资金的问题,严复基于对西方国家发展道路的了解,比较早地就形成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中国自海禁既开之后,则关闭锁港之说,固不可行,而甲午、庚子两次兵事以还,华洋之交,更形密切。财匮饷殚,非广瀹自然之利势,且无以自立。而遍地矿产之富,又为西人所实测而周知。议者动言开矿之事,万不可招用洋股,用则利权为所独操。然此皆知其一而不知其二者也。”显然,严复不同意这种守旧的看法,他并不认为在这些大型建设项目上利用外资会导致国家利权的丧失。

根据近代西方经济学原理,严复主张利用外国的资金、技术发展本国的经济,更注意在利用外国资金、技术的同时,必须从法律,从制度上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保障投资者有足够的投资回报[18]。

按照严复的观点,矿山资源虽为我所有,但当我没有力量开采时,就应该利用外来的资金与技术,然后按照地、人、母本所占的比例分配利润,“地主收其赋税,人工禀其庸钱,而出母本者则享出货之嬴息”。这在严复看来是不值得有任何怀疑的问题。

基于这种认识,严复进入开平矿务局的管理机构后,似应主要负责对外的权利交涉工作。对于这项工作,严复似乎是发自内心的不满意。4月25日,严复致信友人谈及他的工作情况说:“开平一局,与华洋同事能否终处,尚需数时乃决。”[19]

严复在开平的工作不开心,主要的原因似乎是权利交涉的不顺利。他在同年5月致信友人谈及欲辞开平矿务局事而又不忍心:“顾华人之权未尽失也,勉为更张,犹可振起。及乎一旦权失,或为外人所乘,彼则假剔弊之名,以一网取华人而尽之。继则以洋人或附于洋人者代其位,从此遂为绝大漏卮,利虽至厚,于地主人无与焉。与此言开平,岂止言一开平已哉。此主权既失之后,万事所以不可以一为也。”[20]10月13日(九月初二),他又致信友人说:“……复在此间,名为总办,其实一无所办,一切理财用人之权都在洋人手里;且有合同所明约者,押墨未干,而所为尽反。经此一番阅历以后,与洋人做事,知所留心矣。”[21]

严复的抱怨,表明中外在合办开平煤矿中的困难。在新公司攫取开平矿产的过程中,既遭到德璀琳从中渔利的干扰,也遭到中国员工的消极反抗,但仅仅经过7个月的时间,移交约所列载的原开平矿务局的全部财产,已基本转移到新公司的名下,原开平矿务局所发行的15790股旧股,大部已按每股25英镑的比例,掉换成新公司的股票,而这些新股票的持有人,按新公司的规定,仅仅具有债券性质,不具有一般股东的权利;原开平矿务局的行政管理权,也已全部落入新公司所委派的外国人手里,按照副约成立的以张翼、德璀琳为首的中国董事部,完全是装饰品,无任何实际权力。“所有支票由胡华签字,即生效力,实握公司全权,外间人尚鲜知之也。”[22]此即严复所说的“名为总办,实则无事可办”的真实含义。

张翼签订移交约和副约既没有得到清政府的事先批准,也没有在事后及时上报清廷,直到1901年7月28日,也就是在同胡华签订第一个协议差不多一年之后,或者说,在新公司接管矿山大约5个月之后,他才在给清廷的报告中称开平矿务局在义和团那个紧急的时候,旧公司所面临的种种困难,并且极简略和极含糊地叙述了德璀琳和他本人所采取的应付办法,即已加招洋股,改为中外合办,但对签订卖约和移交约等真实情况,张翼依然没有给予详细的说明。而是极其兴奋地谈到那些惊人的结果:中外职员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旧债已经结清了,外籍采矿工程师已陆续在唐山和其他地方复职了,煤照常地在开采,并运到天津和唐沽去卖。一切成规和租税都没有改变,最好不过的是“各国”(大概是在义和团时期占据了开平矿地的那些国家)的国旗已被撤下来,而代之以“中外合办的旗帜了”[23]。于是清廷便稀里糊涂地加以批准。

张翼的报告并没有引起清廷的重视,开平煤矿仍在继续发展。不料由于袁世凯的介入,遂使问题复杂化。

1901年11月7日,袁世凯出任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为了培养北洋实力,他在积极训练军队的同时,也开始插手近代企业。正当他苦于无从插手开平矿务局事务的时候,却因一个并不太引人注意的“龙旗事件”而得逞。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1902年(光绪二十八年)10月,开平矿局局员候选道杨善庆及地方长官以该局既系中英合办,则中国龙旗应与英国国旗同时悬挂。但驻津英总领事来函要求龙旗立须撤去,而英国公使亦向外务部提出抗议。

“龙旗事件”引起了袁世凯的注意。时袁世凯因事留沪,遂与英使相遇,因告要求开平矿局撤去国旗,实属侮辱中国国体,且既系中外合办,何以中国国旗不能悬挂?英使答以开平矿局已将全部财产卖与英商,业在英国注册,为纯粹英国公司,并非中外合办,所以不能承认悬挂龙旗。如不相信,当令天津总领事抄送合同一份,以资参考云云[24]。

袁世凯在返回天津,仔细地了解了开平矿务局的卖约和移交约的详细情况之后,张翼擅自将开平矿务局卖与英商的事实才算第一次暴露[25]。袁世凯于1903年3月13日(光绪二十九年二月十五日)向清廷第一次参奏张翼盗卖开平矿产的内情,中有“矿地乃国家产业,股资乃商人血本,口岸、河道、土地乃圣朝疆域,岂能凭一二人为未经奏准,私相授受。……且庚子之乱,环球动兵以向我,尚未损失土地,又岂能凭片纸私约,侵我疆域”等语。并称“迭向张翼一再询诘,仍称系中外合办公司,并未卖与英公司,已遣讼师赴英国控诉,正月内必有头绪,而现届二月,尚无消息。日前诘询德璀琳,亦一味支吾。”[26]因此,袁世凯建议开平矿局断不能作为英国公司,而应由外务部照查矿章,另定中外合办章程。于是清廷责成张翼赶紧设法收回。如有迟误,惟该侍郎是问,并着外务部切实磋商妥办。

在袁世凯发现个中秘密以后的几个月中,——即在张翼和各股东正在计划向法庭起诉的那几个月中,袁试图由他自己来解决开平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的复杂性,袁真正地了解到什么程度,还不可能确定。可疑的是,他懂不懂得,“出卖”给胡佛的条件是必须把全部财产交与一个同中国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这个利害关系实际上并没有像中国人所期望的那么大——或者,即使照一个未曾实践的理论来讲,一个在英国注册的公司的内部管理,是否有可能由一个与那个公司有利害关系的外国人来分担。然而,袁世凯有深刻印象的,主要是1900年7月和1901年2月两个契约所载的那些条款,根据这些条款,开平产业就被“出卖”给胡华,然后又被转让给那个新在英国注册的公司,这一切都在袁的奏章里说得很清楚。照袁看来,这个问题很简单:开平的矿山和其他产业,包括秦皇岛在内,已被出卖和转让给外国人了。要解决这个问题也很简单,应尽速证明转让无效或予以取消[27]。

在这种情况下,张翼一方面被迫阻止新公司钻探新矿井,一面延聘律师准备向英国高等法院提出诉讼,对收回开平矿权,则拖延应付。针对袁世凯的指责及清廷的要求,张翼请严复代笔就开平矿务局的纠纷之来龙去脉进行了解释和辩护。这篇文字以张翼的名义上奏清廷,虽不能说完全代表严复的观点,但基本上可以视为严复对开平矿务局纠纷的一些看法。在张翼及严复看来,此案的根本问题是英商的欺诈行为,而对付之方针便是依据公理,参照相关的国际及国内法律条款,谋取法律的解决,而不宜使用其他的办法[28]。

1903年12月11日(十月二十三日),袁世凯第二次向清廷参奏,措辞极为严厉,内有“张翼当日不过一局员,而胡华者一外国之商旅耳。以国家之土地产业,如听其私相授受,而朝廷无如之何,则群起效尤,尚复何所顾忌?……不特为环球所希闻,抑且为万邦所腾笑”等语。[29]清廷迫于袁世凯及舆论的压力不得不将张翼革职,要求袁世凯严饬张翼限期收回开平,袁世凯给张翼两个月的期限。而新公司一方面通过英国政府驻京公使照会清政府,阻止收回开平矿权,一面竭力拉拢袁世凯,和袁进行直接谈判。

袁世凯之所以不同意张翼的建议坚守“副约”,承认中外合办的事实,可能有他自己的想法和认识。但不可否认的一点是,袁世凯是出于“水火门户之私者”而故意要收拾张翼。多年之后,严复在向清政府提交的一份“说帖”中评价袁世凯弹劾张翼的真实目的时说:“此案之误首误于前北洋大臣袁世凯徒知参劾前督办张翼,而不知以正式诉讼法直向有限公司交涉也。”按照严复的分析,开平矿权纠纷的关键在于是否承认副约的价值,如果承认副约,那么中外合办就能成立,中国的权利就不会丧失。“彼张翼者,方执副约以争于新公司,以为有此则售卖、移交二约将不废而自废。”而袁世凯根本不从这个方面去考虑,他不仅率先否认副约为无效,而且直接承认售卖、移交二约为真。这虽然比较容易为张翼出卖国家主权定罪,但实际上却不可避免地给英国人留下了口实,给中英交涉增加了麻烦。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袁世凯在参奏张翼的时候也有偏见,因为卖约的签定者虽为张翼,而副署和见证的还有唐绍仪和周学熙。“而袁世凯弹章则独严于张翼,至周、唐二人不独萧然于事外,且为无假之僇人,而袁世凯未尝一过问。”因此袁世凯的真实用意便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怀疑。[30]

寻求法律解决

袁世凯的介入,使开平问题日趋复杂,尤其是袁世凯以爱国主义为号召,指责张翼与外商的合作为“卖矿”,更使社会舆论对张翼极为不利,甚者将严重影响开平煤矿权利的进一步交涉。1903年3月29日(三月初一日),甚有影响的《中外日报》发表文章,指责张翼。

为了说明开平矿权的实际情况,明确张翼在这一事件中所应该承担的责任,严复在《中外日报》的指责文章发表之后不久,即于1903年4月16-18日(清光绪二十九年三月十九—廿一日),在《大公报》连载专论,专门批驳该报对张翼的“无端指责”[31]。

对于《中外日报》对开平矿权纠纷的分析与批评,严复认为从根本上说是没有多少根据的。他指出:

《中外日报》言:于张侍郎所办开平一事业已“诵言攻之,尽发其覆。”自不佞观之,该报之攻侍郎之诚有之,至云“发覆”未免过于自许。何以故?张侍郎于所办开平一事始终磊磊落落,惟恐人之不知其详。本无所覆也,则该报又安所得其覆而发之?且中国常态往往以办事者身由正道之故,转为时俗所攻,向使侍郎果有所覆,其事固已了结久矣!

在严复看来,张翼在开平权利的转移过程中本无大错,张的行为光明磊落,《中外日报》的指责显然是不了解事情的真相。

指责张翼的人一般总是认为张与外人所达成的几份协议,就本质而言无疑是擅自“卖矿”,关于此节的实质,严复则对这些“时论”不以为然。在严复的意识中,张翼最初找“外人”商量开平权利的“转移”事宜,其用心显然是在当时特殊的政治背景下的一种权宜之计,是为了借用“列强”的政治、军事势力保全开平的资产,其用心大可不必怀疑。退一步说,即便张翼与德璀琳、胡华先后签定的契约含有“卖矿”的倾向,那也只是由“无限之旧公司卖与有限之新公司”,新旧之间的区别仅仅在于“特派招洋股”而已。假如出现这样的结果,也并没有影响中国的权益,中国依然可以照章收税,股东依然可以照章领取利息。在严复看来,这是“自由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正常经营的问题,根本没有涉及到“国家主权”的丧失、“国有资产”的流失等问题。

在谈到张翼的人格等问题时,严复也不愿意“苟同”于“时论”,以为张翼只是“小人”一个,人格低下,而是以自己亲眼目睹的事实,强调张翼在管理开平及处理开平权利纠纷的过程中表现应有的风骨与立场:

查(张翼)侍郎回奏原折,语语皆实,其事均不欺之诚,实为晚迈奏章所仅见。乃该报张皇扬厉,列为欺罔十条,设谣词而助之攻,每出鄙人意料之外。尚忆洋总办威英初谒见侍郎时誉次讽曰:“大人如此坚持,将徒为一己之不利,而令旁人笑拙也。”侍郎曰:“吾上对朝廷,下对股东,若见查问,只有事实和盘托出。至于以此破家,以此失官,本所不顾,吾约一字不肯背也。”威英悚然。然则侍郎之忠信,且有以服诪张反对之西人,而不能见谅于同种比肩与其平生所优厚者,则吾国人心世道之忧也。

以严复做人的原则,他当然不会编造这些事实,果如此,张翼的人格似乎也不是一些人所想象的那样低下。 只是严复的这种说法在当时实在是出乎许多人的想象,特别是那些具有“强烈爱国主义”情怀的人,对严复为张翼的这些辩解更是觉得不可思议。

当时人对张翼借助于外人保护开平矿产不能原谅的另一个理由是:“惧联军者,惧毁坏耳,惧掳掠耳。地下之煤,彼不能尽载而归也,即百万快炮不能轰毁也。”这种理由显然是不懂得煤矿开采的实际情况,不理解开平煤矿在当时所面临的实际困难。严复认为,这种指责没有道理,丝毫不理解当时开平煤矿所面临的危机。按照严复的意思,张翼之所以将此矿产借助于外人进行保护,实在是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不因战争而受损。张翼如果真的有意将此矿产“赠与”外人而居中接受丰厚的贿赂,他大可不必去找英国人,而是随便找个外国人就可以使此计得逞。

《中外日报》对张翼的另一指责是,作为开平煤矿的总负责人,张翼有保护矿产之责,宜死守勿去,与城存亡。这种指责从理论上说并没有太错,然而在严复看来则“谬之千里”。严复的意思是在说,作为开平煤矿的负责人,张翼当然应该不惜牺牲自己保全矿产,这一点似乎是不容争议的。问题在于,保全矿产与“守城”毕竟不是一回事。保全矿产需要智慧,需要妥善的安排,而“守城”只要是实力,是战争。保全矿产只要布置得当,使矿产不受损失,那么即使当事人离开矿山而他去,也是可以允许的。在严复看来,这并不是存心为张翼的行为进行狡辩,而揆诸情理可以理解、可以谅解的事情。

在谈到开平矿产纠纷的根本症结时,严复也有自己的认识,他不能同意“时论”的分析,以为这些“时论”除了不明问题的症结外,还有许多理论上说不通的地方。他指出:“自此以下,虽该报意主倾人,然不能自圆其说。既谓张将此矿之全归外人矣,又云不利其归胡华,胡华独非外人耶?则又以胡华独擅厚利之故。夫既曰赠之矣,则无论所赠为谁焉,往而不擅厚利。又谓折中所谓挽回,不过废胡华所订之约;而胡华所订之约,又适完其赠与外人之初意。夫侍郎之以矿赠外人,外人之能受此赠者,毋亦有约在耳,何期废约而赠矿之意反完?凡此真报馆文章所独有之名学,不佞虽百读百思而不谙解者也!”

在《中外日报》的作者看来,如果按照张翼与外人达成的协议去执行,国家利益当然将受到损害。但在严复看来,开平煤矿的问题之所以发生,主要的不是因为张翼擅自出卖矿产,而是因为当时的国内环境,如果没有庚子事变的发生,便不会有张翼与外人所达成的协议。而且,依照近代西方经济学的理论,即便不发生庚子事变,即便开平煤矿不被张翼“出卖”给外人,那么国家的利益也只是应收的“赋税”而不是其他。因此从这个观点去观察,严复并不主张废弃张翼与外人所签订的协议才是最好的选择,而是认为怎样能够保障国家获得足够的赋税才是最实际的问题。

至于张翼在开平招收洋股的问题,严复更不认为构成多大的问题。严复根据自己素来的经济学观点,以为开平吸收外人的股份是一种极为正常的经营原则,而且开平使用外人资金也并不始于张翼将开平煤矿“转让”给德璀琳、胡华等人的时候,只是墨林等人拿到张翼的字据之后从中捣鬼,所招收的“洋股”并没有用到开平的发展上,而私饱中囊,从而使开平新债有加。但这种结果既非张翼的本意,也不符合包括“洋股”在内的所有股东的利益。至于传言张翼在中一股权变更的过程中擅取公款千万,被营私利,乘混乱之机低价收购开平的股票等等,严复认为是毫无根据的谣言,不足凭信。

对于张翼在这一事件中的作为,严复给予很高的评价。他曾根据自己耳闻目睹的情况指出:“不佞身处当局,日睹时论之诬,自不得不稍为别白。虽然,侍郎独无过乎?曰:有之。当庚子事起之日,使智者为侍郎计,将不下一札,不画一诺,听其矿之自灭自存。无论为何国所据,或山木所淹没,离散腐败不可复治,乃至如漠河金矿,但置数十万之私股之于度外,则事后皆有以自解。至于商股,其存固不为侍郎功,则其失自无由侍郎咎。区区商民之利害,本非中国官长所宜留意也。故为侍郎计其第一着之失策,在假德璀琳以保矿之实权。顾其事谁实为之?查此事经在英、比两都办理,业有端倪,行将就绪。近因某西人电告伦部云:开平事势可以就某大员之易而避张侍郎之难。遂致事机中沮,彼辈复持两端。嗟乎!外侮方深,内哄更作,吾恐他日中国灭亡,端由此道。岂独开平一事哉!岂独开平一事哉!”

从严复的这段话中可以引申出:假如张翼当日真的听从“智者”的建议,不在与德璀琳、胡华等人所拟订的协议上签字画押,听任开平煤矿在外国军队的占领下报废,听任矿山被任何一国的军队占领,张翼或许没有多少责任,因为战争的理由比什么都充分,张翼完全可以轻松地获得解脱。至于招收新的洋股,张翼依然存在这样的问题,如果他无所事事,不思进取,听任开平煤矿自然发展,即便开平的未来不发展而缩微,那也不是张翼的责任。区区商民之利害,本非中国官长所宜留意也。这是中国政治体制的问题,不是张翼个人所能担负得起的责任。因此在严复看来,如果张翼是一个自私的小人,那么他的第一着失误就是不该借助德璀琳去保全什么矿产。至于开平权利纠纷的未来趋势,严复本来是颇为乐观的,但因中国内部官僚的政治斗争的干预,特别是诸如袁世凯辈出于政治斗争的需要而一味“倒张”,极有可能使问题更加复杂化。所有严复担心中国未来之亡并不在于中国的“弱大”,而在于中国人的不团结,在于中国那些政治家的内讧不已。

严复一方面承认张翼在处理开平权利方面的失误,另一方面也充分注意到此案的复杂性,在某种程度上支持张翼寻求法律解决的办法而不赞成袁世凯一味弹劾张翼卖矿的做法。

袁世凯的奏章并没有促成收复开平的行动,而收复开平的主要责任依然掌握在张翼的手里。而张对袁的催促却一直采取拖延的态度。只是到了1904年1月,当张翼被袁世凯逼得很苦的时候,他才拿出来一个和新公司总办那森共同签订的包括六个条款的无关紧要的协议,报给袁世凯应付。这个协议规定新的采矿公司应尊重中国的国家主权和地方当局的职权,应交纳各种规定税款并遵守采矿章程,它的业务和财政状况应向北洋商务督办汇报,它的一切事务应由张翼会同外籍总办适当地讨论和办理。显然,这个协议是想恢复合办的一种努力,同时,也是对袁世凯控诉他没有得到批准就把公司转让给一个在英国注册的公司,破坏中国主权行为的一个答复。而袁世凯对于这个答复,显然是不满意的。于是1904年3月31日(光绪三十年二月十五日),袁世凯第四次向清廷参奏张翼“有负国恩”,“节节推延,多方掩饰”,嘲笑“张翼—那森”这个协议,并坚决主张取消公司在英国的注册,并把所有开平产业的所有权和管理权交还中国。只有这样,才是遵守了朝廷收回财产的谕旨。他再次敦促清廷加以处理。清廷还是批令“仍著严饬张翼赶紧收回,不准亏失”,并未加深究。[32]

遵照清廷的指示,张翼于1904年底偕严复一起赴伦敦,企图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开平煤矿的权利纠纷问题。

1905年1月6日(光绪三十年腊月初一),严复、张翼一行抵达英国[33]。但随着严复所看资料越来越多,他开始怀疑张翼可能在有些事情上并没有讲真话。他在1905年1月14日(光绪三十年十二月十九日)致信张元济,谈及对张翼的不满及自己的想法[34]。他已经开始对协助张翼赴英感到后悔,他似乎已认识到,张翼在开平煤矿权利纠纷的过程中的作为可能并不像张告诉他的那样,因为经过法庭辩论,严复已明显感到张翼在“卖矿”这件事情上“实系有连”,张翼遂在法庭上试图将责任推给德璀琳,不料德璀琳“持有信据,将行揭之”。按严复的判断,此案中的墨林“固属欺诈”,而张翼也并不是真的完全冤枉,“不无利心”。如此,则此案的结果似乎不容乐观。与此同时,由于张翼实已破产,严复等随员的薪水也无法兑现,这也使严复极不高兴,严复对张翼的评价日趋低下。因此严复向朋友表示,不管此案的前途如何,他自己可能将很快离开张翼,不再协助张翼处理此事[35]。根据严复的观察,此案的情节不仅复杂,而且由于延误的时间长达五年之久,即便法庭判定张翼获胜,也已很难保证张翼能够获得如数的赔偿。

严复离开之后不几天,伦敦高等法院皇家法庭开庭半月,原被告双方争论激烈。张翼要求宣布1901年2月19日的备忘录为有效,并要求判令墨林和英国公司履行备忘录的各项规定。如果备忘录被宣布为无效,他便要求取消那些用欺诈手段所取得的1900-1901年的转让协定。

1905年3月1日,伦敦高等法院宣布开平煤矿权利纠纷的判决书。此判决书宣称查明了被告没有按照备忘录行事这个事实,并宣布“副约对于各被告都是具有约束力的”,如果被告公司仍不遵守,“那么,本院就应该尽力设法,把转让的主题所涉及的矿山和财产归还原告;并且,如果有必要的话,或者可以采用禁令的办法来阻止被告公司的代理人继续保有那些东西。”至于张翼赔偿损失的要求,则没有得到法院的允准。法官对此案的总结意见是:“我想我也许应当再说一句,那就是,在我面前对于有关事件所进行的调查中,我没有发现张燕谋阁下有丝毫背信的罪行或失当的行为,至于对被告方面有些人我是不能说这样话的。”张翼的官司似乎打赢。但法官又无可奈何地承认,这个副约“不能构成一个本院所能判决强制执行的合同。我们不能直接命令履行这个合同”。[36]于是新公司的董事特纳说,“这次判决不曾产生任何结果”,“张翼所得到的实际上等于零”。1906年初,张翼回国,报请袁世凯听凭处置。

强行收回的尝试

袁世凯眼看英人盘踞开平,收回并非易事,而张翼又从中挡道,袁世凯插手并不顺利。在这种情况下,与其空言交涉,不如实力抵制,再加上铁路、轮船、海军等用煤单位,完全仰赖开平新公司供煤,权操外人,实诸多不便。于是乃于1906年底,委托天津银号总办周学熙筹办滦州煤矿。

周为袁世凯的亲信,曾担任过开平矿务局的总办,对矿务情况素所熟悉。而天津官银号又是当时北洋的财库,较有实力。“时周学熙痛恨张燕谋之被欺,恨英人之霸占,遂纠合同志,谋抵制方法。乃于该矿原定之矿区范围外,取包围之策,另成矿区,名为滦州官矿。”[37]

袁世凯创办滦州煤矿的这着棋,应该说是正确的,它确实迫使英商的开平新公司大伤脑筋。英国公司不愿意它在华北市场中所处的接近垄断的地位受到当地竞争的威胁。而滦州公司,一方面表现大胆对抗的态度,一方面对于眼看着要和一个根基稳固的对手斗争,也有所顾虑,因而仍旧希望开平问题得到解决。[38]到了1908年夏,中英双方都准备采取行动。在中国方面,直隶总督杨士骧奉命设法收回开平,而英国方面认定这是他们设法消灭滦州煤矿的时机。而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杨士骧于是年7月请曾经参与过开平事务并曾为此专门到过伦敦的严复出任顾问官,参与开平善后事宜的处理。[39]

在谈判的过程中,开平英国公司一面通过英国驻华公使朱尔典向清政府施加压力,声称中国政府决定开采滦州煤矿,等于没收开平英公司的产业,因此要求清政府下令立即停止开采,否则不惜以武力相见;另一方面,他们又诱使张翼、袁世凯等重开谈判,争取英开平公司的地位合法化,并指使清外务部英籍顾问希立尔,提出由清政府发行债券换取开平股份,将开平与滦矿合并办理。清政府对英政府的第一个要求不感兴趣,未予理会,但对其第二个建议则颇感兴趣。1909年11月,当中英谈判陷入停顿已16个月之久的时候,英国公使向中国外务部提出这些建议,并要求在一周内答复。

1909年11月,原湖广总督陈夔龙出任直隶总督兼北洋通商大臣。[40]中国外务部随即责成新任直隶总督陈夔龙和英公司进行谈判。[41]1910年初,张翼、周学熙奉命同陈夔龙办理此事。

在谈判的过程中,英公司乘机将收回价款抬高到270万英镑。至1910年9月,陈已答应付给160万英镑债券,年利7厘,30年归还。在债券还清以前,英人有权控制和监督公司业务。这样的条件,英人当然乐于接受,但由于数额太大,张翼又从中竭力反对,他至少上了三个奏章攻击陈夔龙的这个建议,并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他依然主张按1901年附加备忘录规定的那个中外合办乃是一个最适宜的解决方法。他的论证主要是,这个方法既可以使收回成为可能,又可以使利益均沾而没有举债和花钱的必要。因此,清政府不肯批准陈夔龙的方案,遂于1910年10月10日责成度支部尚书载泽会同盛宣怀重新调查处理,遂将谈判搁置下来。正是在这个时候,严复向清政府上了一个“说帖”,详细叙述开平矿权纠纷的由来及他对这些纠纷的看法。

对于清廷欲以巨款赎回开平的动议,严复持反对态度。他以为这种做法不仅将使新公司的诈骗行为合法化,而且将给中国政府带来新的沉重负担。他指出:“直督所请以一百七十八万镑债票由度支部担保,赎回开平全矿产业,将使外人再得最优之胜利,度支将有无穷之负担。而其策乃必不可行也。”[42]他的具体意见是:

宜请朝廷下外务部照会驻京英使,明示朝廷于办理开平矿案之扼要宗旨不可移易之方针,其大意如下:

(一)开平矿产经有限公司占据,前所议具款购回一节无论官款私款,国家决不准行;

(二)有限公司占据开平矿产,国家按照法律条约从未认为正当管业,今亦不认为正当管业,今据官私各款购回;

(三)开平矿产经前督办张翼或其所派代理前后与英商订约,致该矿由有限公司执管开采之事。前经将该督办责降,但今晓然该督办于订约时本无以该矿归有限公司执管之意。即光绪二十七年五月间,该督办会同前直隶总督李鸿章所奏维持该矿情形经朝廷令认真妥为经理以保利源,亦未将订约后变局明白陈奏;

(四)开平乃官督商办之矿,当经营之始,如置产、筹本诸事,得官中助力最多,国家前派张翼为之督办者,乃为该矿股东领袖,又为国家保护财富利源,本无将该矿产业转付任何项人之权力,更无移交任何项外国人之权力。故该督办所行而成于此等效果者,无论其为有意妄为,或系无心被人蒙混,于法均为无效;

(五)依中国法律,凡外国人不得执管地亩产业,亦不得在任何地开采各种矿苗,其得以为此者,必有约章专款及特别奏明,经国家允许。今有限公司系英国法人,既非条约,又未经特别允许,并未向中国农工商部正式挂号,其在开平执管地产,开采矿苗,实属违背中国法律。

因此严复认为,清政府应该要求英国政府察照法例,饬令开平矿务有限公司将所有不应执管产业,全行退出,订期交还中国。

应该承认,严复根本否认“新公司”合法性的建议甚有可取之处。果如此,其结果必然是:“此文行后,即使不得所欲,亦可为朝廷宣布正当意旨之资,于此案必大有裨益。更有进者,依英国法律,占据产业经十二年,原主不相遇问,即可视为己有。此后原主即为起诉,不能收回。今开平矿产自辛丑至今为时已历十年,故即目下未能收回,亦应由国家以正式交涉与之理论,庶该矿不致永沦,而为后日徐图之地。”[43]

有了严复的这个《说帖》,盛宣怀与载泽二人于1910年10月开始着手研究开平问题,并于1911年1月初,就他们调查的经过和自己的建议,先后呈递了几道联名的奏章。他们在奏章中驳回了陈夔龙和张翼的提案,并陈述了自己的主张。而从盛、载的主张中,我们不难看出严复建议的深刻影响及其局限。盛、载对于为了顾全国家的主权,有必要用任何代价来收回开平财产的说法予以抹杀,以为这样的看问题,未免过于夸大其辞。他们进而把陈的建议作为一个商业的主题来加以分析,认为英国方面的讨价或陈的出价都太高了。一则,外国人根本就没有向公司投入过那么多钱,再则,矿山也值不到那么多钱,或者花更少的钱也能将开平买回来。他们指出,开平最好的煤层差不多已经开采殆尽,不可以假定将来的利润会比以往的更大,把这样一个大数目的7厘公债发给英国公司,以维护他们优厚的利润,这是中国不应当犯的一个错误。

盛和载也反对以政府公债形式的付款办法。他们认为,陈的计划是行不通的,因为政府不可能为商办的公司发行公债,这种公债不应付息7厘。而且,大清银行也不应当为别人发行“外国公债”。收回开平财务上的责任应由滦州担负,不应由清政府来承担。

他们自己的建议是:一、滦州应以出售增发股票,发行以开平和滦州矿山为担保品的债券,或以低利结款来筹集资金;二、张翼应审核英国公司的帐目并同他们举行减价谈判;三、直到收买的时候止,滦州应继续抵制开平;四、在资金筹妥和价格压低之后,滦州应收买开平股份并把两个公司合二为一。盛和载相信,时间拖得越长,对滦州越有利。开平矿井煤层的枯竭和竞争的影响必将减少开平的利润,而开平的股票价格便会随之降下来。这样,就不一定要按照英国人的要求付出高价。要紧的是,必须坚持到底并使英国公司感到事事困难。[44]

现在看来,滦州公司要想收回开平可以说是根本行不通的。这主要在于它的经济实力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做到这一点。1911年,两个公司进行了时断时续的谈判。那时,一个合办——而不是滦州收买开平——的新的尝试正在形成,而盛——载的政策便必然要成为一纸空文了。

在以后的几个月里,滦州公司的局势继续恶化,而英国公司由于没有实现自己的目标,随后乃采取更加猛烈的降价策略以与滦州公司进行竞争。这显然是希望滦州公司早日就范。为时不久,滦矿因资本告罄,渐行不支。于是开平乃挽出第三者出而调解。

是年秋,辛亥革命爆发,中国政局动荡,开平英国公司一面继续实行降价策略迫使滦矿就范,一面放宽条件,对周学熙、张翼等人高价收买,力求迅速达成合并。而随之而起的政治纷扰使煤的销路受到极大的限制,办理付款的各银行又都发生了严重的金融困难。这就使已经亏损极为严重的滦州公司更加困难,实力更加削弱。而周、张等人既怕革命损害自己的利益,又看到英人许以巨款,有眼前利益可图,遂使他们的抵抗意志严重削弱,谈判急转直下,于1912年1月27日签订合并合同和附件,于是合并之事遂告成功,改名曰开滦公司。滦矿终于成为英人开平公司的一部分。中国收复开平的努力不仅没有成功,反而又将滦州公司丢失。

原载《近代中国与世界——第二届近代中国与世界学术讨论会论文集》,社科文献出版社2005年1月。

[1]章钰:《通州张侍郎墓志铭》,载《清代碑传全集》三编第1672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

[2](美)卡尔生:《开平煤矿》第三章第1-2页,(南开大学经济研究室译)打印本。

[3] 数字根据《开滦矿权资料》(南开大学经济所未刊稿);参见姜铎《中国近代经济史上触目惊心的一页——开滦矿权被断送经过》,《江海学刊》1982年第六期。

[4] 张国辉:《洋务运动与中国近代企业》第200-211页。

[5] 魏鸿文等编:《开滦煤矿之恨史》第8页,上海市煤业同业公会刊印,1931年4月。

[6]胡华(H.Hoover)又译为胡佛,后曾出任美国总统。

[7]卡尔生:《开平煤矿》第四章第2页。

[8]严复:《代张翼草奏》,《严复集》第138页。

[9] 《开滦矿权资料》第47页;王玺:《中英开平矿权交涉》第45页,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62年。

[10]其卖约条文见《开滦煤矿之恨史》第49-53页。

[11]严复:《代张燕谋草奏》,《严复集》第1册第139页。

[12]严复:《代张燕谋草奏》,《严复集》第1册第139页。

[13]这份后来被称为“备忘录”的文件,是开平矿务局利权纠纷的一个关键。全文见卡尔生:《开平煤矿》之附件。

[14] 严复:《代张燕谋草奏》,《严复集》第1册第139-140页。

[15] 严复:《严复关于开平矿案的说帖》,《近代史资料》总93号第226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

[16]严复:《唐沽草约稿》,《严复集》第1册第142-143页。

[17] 严璩:《侯官严先生年谱》辛丑(1901)条不注月份,而王蘧常《严几道年谱》第58-59页则据梁启超《饮冰室诗话》卷二定为是年三月。

[18]严复:《代张燕谋草奏》,《严复集》第140-141页。

[19] 严复:《与张元济书》第9,《严复集》第540页。

[20] 严复:《与张元济书》第10,《严复集》第541-543页。此信据王栻考证,当作于1901年五月二十七日之前不久,即西历6、7月间。

[21] 严复:《与张元济书》第12,《严复集》第545-546页。

[22] 王玺:《中英开平矿权交涉》第98页;《开滦煤矿之恨史》第24页。

[23] 卡尔生:《开平煤矿》第五章第1页。

[24] 《开滦煤矿之恨史》第24页。

[25] 而据严复《为张燕谋草奏》说:“窃开平煤矿前经有人参奏,仰蒙天恩,着臣明白回奏,业将前后事势及臣不得已苦衷,据实陈列。”(《严复集》第1册第137页)似在此之前已经有人参奏。

[26] 袁世凯:《英商依据私约侵占开平矿产请饬外务部声明规复折》,《袁世凯奏议》第740-742页,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年。

[27] 卡尔生:《开平煤矿》第五章第4-5页。

[28] 严复:《代张燕谋草奏》,《严复集》第137-141页。

[29] 袁世凯:《请饬外务部督饬张翼迅速收回矿产折》,《袁世凯奏议》第854-856页。

[30] 严复:《严复关于开平矿案的说帖》,《近代史资料》总93号第226—227页。

[31] 严复:《论中外日报论开平矿事书》,《大公报》清光绪二十九年三月十九—廿一日(1903年4月16-18日。

[32]袁世凯:《遵饬革员张翼收回矿产勒限已逾请饬办理折》,《袁世凯奏议》第916-918页。

[33]严复:《与张元济书》第15,《严复集》第551-552页。

[34]严复:《与张元济书》第16,《严复集》第552-554页。

[35]严复:《与张元济书》第17,《严复集》第554页。

[36] 《英公堂判文》,《帝国主义与开滦煤矿》第92-95页,神州国光社1954年。

[37] 《开滦煤矿之恨史》第27页。

[38] 卡尔生:《开平煤矿》第五章第13页。

[39]这或许是严复又一次来到天津的真实原因。关于此行的情况,尚未得其他资料证明或说明。但严复当时曾致信熊季贞说:“复于七月底赴津,杨莲帅相待不薄,与以顾问官名目,然亦不过如雀鼠之偷太仓而已,于政界无毫末裨补,殊愧故人。”严复未刊稿,原件存辽宁博物馆。

[40]陈训明:《陈夔龙传略》,《贵阳文史资料选辑》第14辑,1984年。

[41]高振霄:《陈夔龙墓志铭》。载卞孝萱、唐文权编:《辛亥人物碑传集》第678页,团结出版社1991年。

[42]严复:《关于开平矿权纠纷的说帖》,《近代史资料》总93号第234页。

[43]严复:《关于开平矿权纠纷的说帖》,《近代史资料》总93号第234页。

[44] 卡尔生:《开平公司》第五章第18页。

马勇
马勇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

文章: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