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国藩所存《李秀成供》稿本考略
作者:荣孟源
前言
曾国藩所存《李秀成供》稿本(下简称《稿本》),曾家宣传为李秀成亲笔所写,秘不示人。湖南解放时,曾约农将《稿本》窃盗至台湾,近由台湾世界书局影印出版,题为李秀成的“真迹”。
1944年吕集义先生曾经在曾家拍摄《稿本》照片十四张,即第一叶前、十六叶后、十七叶前、五十叶后四个半叶与第七十至七十四叶十个半叶;并且以九如堂刻本《李秀成供》为底本,作一次全书校刊。罗尔纲先生根据十四张照片与庞际云所存李秀成亲笔答辞二十八个字,对照笔迹,肯定说:“我鉴定曾国藩后人家藏的《忠王自传》原稿确是忠王亲笔。”(罗尔纲考证李秀成自述的文章很多,今以1958年科学出版社出版《忠王自传原稿考证与论考据》一书为准。)有人怀疑《稿本》是曾国藩伪造的(《华东师大学报》1956年第四期载年子敏《评罗著忠王李秀成自传原稿笺证》。),罗尔纲先生以笔迹鉴定为标准,说不能否定《稿本》的真实性。
我从前相信罗尔纲先生的笔迹鉴定,从无怀疑。但1962年冬细读中华书局影印本《忠王李秀成自述校补本》(即吕集义校勘本,校勘脱漏很多)之后,引起了怀疑。找到世界书局影印本仔细校读,更觉得这份《稿本》不是李秀成的亲笔真迹。
《稿本》原为横条簿一册,高一七·三公分,宽二七公分。全文七十四叶,每半叶有直格十六行,每行写十四五至十七八字不等。书口有“吉字中营”字样。第一至第四十叶,书口鱼尾下写有叶码,第四十一叶以后无叶码。第一至第五十叶书口字体相同,第五十一叶以后为另一字体。原稿为墨笔所写,又有墨笔修改。修改处墨色浓淡不同,字体也不同,证明修改者有原写稿人,还有另外的人。又有曾国藩的红笔涂改。影印本板框尺寸、字迹大小和笔色浓淡,悉仍原样。根据这份《稿本》, 提出几点意见,供同志们考虑。
一 从每天所写起讫处看不是真迹
九如堂刻本《李秀成供》(下简称《刻本》)末附曾国藩批记:“以上皆李秀成在囚笼中亲笔所写,自六月二十七日至七月初六日,每日约写七千字。”曾国藩日记记载:同治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到南京,“戌初,将所擒之伪忠王亲自鞫讯数语。”二十六日记:“取伪忠王详供。”七月初五日记:“灯后亲讯李秀成之供。”《稿本》一开头就说:“老中堂驾至,讯问来情。”可以确信,李秀成供是从六月二十七日开始写的。《稿本》第七十二叶有:“昨夜承老中堂调至驾前讯问。”可以确信李秀成写到七月初六日才停止。六月小,共计写了九天。曾国藩复钱应溥函说李秀成写了“八日”。“八日”似未计最后一日,或“八”字有误。从《稿本》检查,有九段文字风格相同:
第一段(见第一叶前一行):
时逢甲子六月,国破被拿,……蒙老中堂驾至,讯问来情,是日遂一大概情形回禀,未得十分明□。是以再用愁心,一一清白写明。……写呈老中堂玉鉴。
第二段(见第七叶后五行,从第十三字起):
今将天王起义及东王杨秀清、西王萧朝贵、南王冯云山、北王韦昌辉、翼王石达开、天官丞相秦日昌,……一班前任事之由,……后此人自行相杀,乱事之原,前扁(前扁,改业经)载明。已将李秀成在天朝出身为官,每年奉命战征一切之情由,明白写清,并未隐瞒一切细情。恭呈老中堂玉鉴。
第三段(见第十七叶前九行,从第八字起):
我自幼不知分毫之事,……今国破被擒,实直一心,将国来历,一一用心,从头至尾,起止反复,得失□国情由,实见中承大人有德之人,……老中堂(此三字又改久悉中堂)……玉驾出临瑶,当承讯问,我实的未及详明,自行甘愿还细清白写呈老中堂玉鉴。
第四段(见第二十六叶前一行,从第六字起):
今我天王立国,其欲创立山河,非我知也。……我主实因得(得,改德)政未修,故而败亡。久知中堂恩惠,收齐作乱之人,免乱世间百姓,……语语直陈,实出我直心之意,…… 久知中承大人、中堂恩量,故而言及。我今临终之候,亦望世民早日平宁。闲言粗□(曾改□,为表),恳容见量。今将我在甫(曾改甫,为浦)口被逼之后,遂(曾改遂,为逐)细度(度,改陆)续陈清。
第五段(见第三十叶后二行,从第七字起):
自六解京围之后,我主格外不由人奏,……今国破丧邦,被中承大人之获,押在罪囚,上未刑治,我闷闷于囚,我主势已如斯,不得不写呈中堂、中承玉鉴。
第六段(见第三十五叶前二行,第十字起):
我身视天朝,自随至今,……我今被□(曾改□,为获),何悉今日之由,……故惹今日之殃,我亦无怨。皆是自为,非人累我。先忠于秦,亦丈夫信义。楚肯容人,亦而死报,收复部军,而酹高厚。馀兵不乱四方,民而安泰。一占清帝之恩,二占中堂、中承之德。……我生而本无才略,秉直心院,见义而从,……见中堂、中承大人量广,故而直□真情,我肯与中堂、中承当力,凡是天国之人,无不收服,中堂、中承大人欲除我患,代收齐此人回来,尔除亦是好事,……恳请揣之,……容与不容,皆由中堂、中承之玉鉴。非我强要而能乎(曾改乎,为也),不故见待人之深厚,自愿直详。此段放下,再说稣州及今结尾情由。
第七段(见第五十叶后末行,从倒数第二字起):
业今前部已呈,而今由此凑上合章。恐有言语,在昨日所呈之部,语句两不合章,烦各师爷劳心,将前部鉴对、凑合成全,好呈中堂玉鉴。中承大人惠觉,恐有违忌字样,亦烦改除。成自幼本未读书,认字不周,不知忌避,现今所呈之前后,……记得而自陈。自成知情之事,具一全登,少何失漏。不知者,不便及也。……所作之书供,定由列位师爷手过,恐有违犯字样,是烦劳请心,改除可也。今凑前部入写。
第八段(见第六十二叶后十二行,从第四字起):
业□尘失国,应丧家邦之由,业今写明,老中堂一鉴便知.
第九段(见六十九叶前一行,从第八字起):
罪将是本不才,……今天国已亡定,……今见老中堂恩惠甚深,中承大人智才爱众,惜 士恩良,我愿部下两岸陆续收荃(曾改荃,为全),而□高厚。……计开(曾改计开,为兹将)欲办收齐(曾改齐,为复)之章程门(曾改门,为开)列于后,仍祈玉鉴。
这九段文字都是说国破被拿,要把太平天国之事写明。以这一段文字为间隔,前后大段文字的内容,截然不同,因此我认为这是每天开首所写。由此可以查出每天所写的起讫与字数。
第七叶后十四行有“前扁”(又改为“业经载明”四字)。“前扁”当即“前篇”的笔误。可知第二天所写为另一篇,“前篇”已经写完交给曾国藩了。在第二天所写的第九叶前一行下有小注:“秦日昌即秦日纲也。”这个小注不写在第一天所写“天官丞相秦日昌”行下,而写在此处,显然是为了回答曾国藩的问话而加的。曾国藩日记载:六月二十七日,“夜,开数条问伪忠王李秀成。”李秀成曾有亲笔所写的:“秦日昌即秦日纲,是为燕王。”字条交给庞际云。《稿本》上的这个小注,显然是庞际云所存字条的另一写本,是二十八日所写的。这个小注如果真是李秀成所写,不写在第一篇而写在第二篇,这就说明二十八日,已经把二十七日所写第一篇交给曾国藩了,所以只能加在第二篇上。也可能是李秀成写完第二篇交给曾国藩之后,由曾家幕僚据当日所得李秀成的亲笔答辞而加注在《稿本》上的。不管是哪一情况,和“前篇载明”四字对照起来,总是透露一个消息:李秀成每日把当天写完的真迹,立刻就交给曾国藩。再看第五十叶末行至五十一叶前五行所写:
业今部已呈,而今由此凑上合章。恐有言语,在昨日所呈之部,语句两不合章,烦各师 爷劳心,将前部鉴对、凑合成全,好呈中堂玉鉴。
再看第三十一叶末曾国藩所批“初四日阅”字样,和曾国藩七月初五的日记:“酉刻小睡,阅李秀成所写供词。”完全可以相信吕集义先生的说法:“在忠王写自述的几天中,忠王一面写,曾国藩一面取阅,又一面与他的幕僚从事删改;当忠王自述写完时,曾国藩也就删改完毕。”(吕集义《关于〈忠王李秀成自述校补本>的说明》。)
李秀成既然是每天随写随交,真迹应是散叶或分装为九本,不会是写在一本装订好的“吉字中营”横条簿上。曾国藩日记载:
七月初七日,中饭后,“将李秀成之供,分作八九人缮写,共写一百三十叶,每叶二百一十六字,装成一本,点句画段,并用红纸签分段落,书送军机处备查。”
李秀成于七月初六日写完供状。酉时被曾国藩杀害。第二天(初七日)中饭后,曾国藩即把《李秀成供》全部改完,命人缮写送军机处。如果不是李秀成随写随交,曾国藩每天随看随改,初七日午后是不可能全部发抄的。更可注意的是初七日抄送军机处时“分作八九人缮写”,可以确信李秀成的真迹原是散叶或分装八九本,绝对不是一本装订好的横条簿。今所见的《稿本》,是装订好的“吉字中营”横条簿,就难以使人相信它是李秀成的真迹。
假如说,李秀成的真迹原为散叶或零本,后来装订成册,似为有理。但随写随交,绝不能每天都结束在末页末行最末一个字,势必每天开首都从第一行第一字起,结尾的一叶有空行,最末一行有空格,纵然装订在一起,其每天的间隔也是清楚的。今所见的《稿本》,前后两天所写连在一起,看不见每天的间隔。
七叶后五行:“而远征未肯回者因此之由也今将”第一、二日。(加“·”者为次日所写,下同)
十七叶前九行:“国崩观之可是也我自幼不知分毫之事”第二、三日。
二十六叶一行:“人甚为美甚今我天王立国其欲创立”第三、四日。
三十叶后二行:“悉矣不待再言自六解京围之后我”第四、五日。
三十五叶前二行:“间能有耳目不待多言我身视天朝”第五、六日。
五十叶末行:“老中堂及中承大人宽限我亦赶写业今”第六、七日。
六十二叶后十二行:“前将士业□尘失国应丧家邦之”第七、八日。
六十九叶前一行:“将国中一切供呈罪将是本不才自幼在家”第八、九日。
前一日所写的末尾与后一日所写的开首同在一叶,同在一行,字迹与墨色相同,显然是一气写成的。这就不能不使人想到,这份《稿本》,并非李秀成的真迹,而是曾国藩派人把李秀成每天所写的真迹汇抄在一起的。
二 从《稿本》叶数上看不是真迹
《稿本》现有七十四叶,后面还有被曾国藩撕毁的部分。如按罗尔纲先生的估计,末尾被曾国藩撕毁了四五千字,那么,全稿应在八十叶以上。我认为李秀成是初七日傍晚被害,死前还作了十句绝命词,他在初七日下午不会半天全去写供;而且最后一天所写的为总结性的文字,不如写叙事性的文字方便;那么速度不会太快,现存稿已有二千多字,曾国藩撕毁部分可能不多。全稿不会有八十叶。
曾国藩日记载:七月初六日,“申刻阅本日文件,余皆阅李秀成之供。约四万余字,一一校对。本日仅校二万余字,前八页已于昨日校过,后十叶尚未校也。”根据这一条记载,可以有几种解释,但叶数均与《稿本》不符。
第一,校过二万余字,共八叶。尚余二万余字未校,共十叶。李秀成真迹全部为十八叶。比《稿本》叶数少五十六叶至六十余叶。
第二,初六日校过二万余字,此外尚有二万余字,其中有八叶是昨日校过,只有十叶未校。那就是二万余字为十八叶。李秀成真迹全部四万余字应是三十六叶左右。比《稿本》叶数少三十八叶至四十余叶。
第三,如果说,曾国藩七月初六日所校者为李秀成七月初七日以前所写,曾国藩尚未见到李秀成初六日所写部分。那么,除去最后一天所写,前八天所写应该是十八叶或三十六叶左右。但《稿本》除去第六十九叶以后部分,尚余六十八叶,比曾国藩所记十八或三十六叶,还是多五十叶或三十二叶。
第四,《稿本》第三十一叶末,曾国藩批有“初四日阅”四字。如果除去这三十一叶,只计算曾国藩初五、初六、初七日三天所校阅的叶数。从《稿本》第三十二叶算起至末尾为四十三叶到五十余叶,仍比曾国藩所记叶数多七叶或二十五叶以至三十几叶。而且与约四万字的数目不符。
第五,如果除去曾国藩初四日所校阅部分与李秀成初六日所写部分,曾国藩初五日校阅者为《稿本》第三十二至三十九叶共八叶;初六日校阅者为《稿本》第四十至五十八叶共十九叶,所余未校部分为《稿本》第五十九至六十八叶共十叶。这样按叶数计算,与曾国藩日记可以牵强附会地说相同。但按《稿本》计算字数,曾国藩初六日所校者为一万字,与日记所载二万余字相差一倍,与日记所载全文四万余字相差一倍以上。
总之,不论如何解释,曾国藩所记《李秀成供》的叶数,与《稿本》对照均不符合。这也说明《稿本》不是李秀成的真迹。
三 从《稿本》字数上看不是真迹
《稿本》现有三万六千字,《刻本》现有二万八千字。《刻本》少八千字,绝大部分在《稿本》上可以看出是曾国藩用红笔删去的,有一小部分是某人用墨笔删去的,还有一小部分《稿本》未删而《刻本》没有。但《刻本》中也有几处是比《稿本》多几个或十几个字。《刻本》与《稿本》对勘,两本字数不同,删改之处明显,可以确定:《稿本》为《刻本》的底稿。为了检查方便,先把《稿本》和《刻本》的字数列表如下:
李秀成一天所写 稿 本 刻 本 附 注
第一天六月廿七日写 3700字 3000字 上列字数,
第二天六月廿八日写 5000字 3700字 均删去零
第三天六月廿九日写 4600字 3800字 数,不太精
第四天七月初一日写 2200字 1800字 确,但大数
第五天七月初二日写 2000字 1800字 无差错。
第六天七月初三日写 7300字 6300字
第七天七月初四日写 5500字 4800字
第八天七月初五日写 3200字 2700字
第九天七月初六日写 2500字 无
总 计 86000字 27900字
《李秀成供》到底有多少字,《稿本》、《刻本》和各人的记载各不相同,曾国藩一人就说了四个数字。
第一,曾国藩日记(影印本)载:
七月初六日:“阅李秀成之供,约四万余字。一一校对,本日仅校二万余字。”
初七日:“早饭后,校对李秀成供词,约八九千字。”午后,“将李秀成之供,分作八九人缮写,共写一百三十叶,每叶二百一十六字,装成一本,……封送军机处备查。”(案此计算应是二万八千三百四十字。)
根据这两条日记所说《李秀成供》原约四万余字,曾国藩改为二万八千字,现在《刻本》的字数,正是经曾国藩删改后存留的字数。可注意者是曾国藩所记李秀成真迹“约四万余字”。李秀成在七月初三日即第六天末尾说:“今将三万七八千字矣。”曾国藩初六日阅李秀成自述,当然包括初四、初五两天所写,但可能不包括初六日所写。按《稿本》初四、初五两天共有八千七百字计算,加上初三日以前所写的三万七八千字,总数为四万六千字左右。曾国藩所谓四万余字是可以相信的。但是全部《稿本》止有三万六千字,与曾国藩所记字数不符;如果按《稿本》计算初五日以前的字数,则仅有三万三千五百字,与曾国藩所记字数更不符。
第二,七月初七日曾国藩给曾纪泽写信(《曾国藩全集·家训》卷下)说:
伪忠王自写亲供多至五万余字,两日内看该酋亲供,如校对房本误书,殊费目力。顷始具奏洪李二酋处治之法。李酋已于初六日正法,供词亦钞送军机处矣。这封信是曾国藩给他儿子的家信,措词不必隐讳。初七日曾国藩当然已经看到了李秀成在初六日所写的最后一篇。因此,信中所言李秀成自述全文为五万余字,与初六日日记所说四万余字,并不矛盾,完全可以相信。但《稿本》全部字数为三万六千字,即便最后撕去部分,按罗尔纳先生的估计为四五千字,加在一起也不过四万字,与“五万余字”的记载相差太多。如果说“稿本”最后曾国藩撕去部分字数很少,那就与“五万余字”的记载相差更多。
第三,曾国藩复钱应溥函《曾国藩全集·书札》卷二四)说:
自到金陵,遍历各营,兼一巡视城内。近又定李秀成供,遂少暇晷。李酋八日之内在囚笼中共写三万余字,删其重复谀言,尚近三万字,甫于七日出奏。其二十三日一疏,至今未接批旨。曾国藩复彭玉麟函(《曾国藩未刊信稿》)说:
……伪忠王,在囚笼中写亲供至三万余字,业经抄送军机处,拟即刊刻咨送各处,即于七月初六日正法。曾国藩复乔松年函(同上)说:
……该逆自写亲供至三万余字之多,拟刊刻分咨各处备查。即于初六正法,传首各省。初七日抄供驰奏。初八日富将军咨到寄谕,饬令槛送京师。而敝处廿三日红旗一报,至今未接批旨,殊不可解。曾国藩复杨岳斌函(同上)说:
委讯伪忠王,自写亲供至三万余字之多。初六日正法。初七日抄供具奏,拟即刊刻逆供,分咨各处。这四封信都没有记日期。据曾国藩日记:
七月初八日,早饭后,“写钱子密信一件”。
初十日,早饭后,“接奉寄谕,系余二十三日所发克复金陵一折之恩旨也。”可以确定,复钱应溥(子密)函是七月初八日写的。其余三函,曾国藩日记未载。据曾国藩于初十日早饭后接到克复金陵的批旨,而在复乔松年函中说:“至今未接批旨。”可知该函为初十日以前所写。据赵烈文日记说:初七日,“拟乔鹤侪(乔松年)等信二十四种。”而在复乔松年函中有“初八日富将军咨到寄谕”的话,又可知该函为七月初八日或初九日所写。复彭玉□函、复杨岳斌函与复乔松年函、复钱子密函内容基本相同。可以由此确定都是七月初八或初九日所写。这四封信都说李秀成写了三万余字,与《稿本》字数符合。罗尔纲先生经过考证,断定:曾国藩偷偷摸摸撕毁《忠王自传》是一件告不得人的事,所以他在回复钱应博的信就只好说谎话,说“共写三万余字”。这种论断是正确的。我们可以说,上引曾国藩的四封信都是说谎话。七月初七日曾国藩在《贼酋分别处治粗筹善后事宜折》中向清政府奏明:李秀成“写亲供多至数万字”。并以二万八千字的抄件咨送军机处。初八日就向四方写信,说《李秀成供》原文三万余字,删后尚近三万字,这不过是宣传他并未作假。实质上是以谎言来掩饰他的作假。因此,这个三万余字的数目不能相信,这个三万余字的《稿本》也不能相信。
第四曾国藩在刻本后的批语说:“李秀成在囚笼中,亲笔所写,自六月二十七至七月初六日,每日约写七千字。”如按每日七千字计算,九天应为六万三千字。七月初三日李秀成写了七千三百字,但不是每天如此,因此平均数应在七千之下,如按平均每天写六千五百字计算,九天应为五万八千字左右,写八天应为五万二千字左右。不论如何计算李秀成的真迹总是五万余字,而不是现存《稿本》三万余字。
曾国藩既然向四方宣传李秀成“共写三万余字”,而在《刻本》批语中又说“自六月二十七日至七月初六日每日约写七千字。”前后矛盾,不是自己揭露自己说谎的罪状吗?这个老奸巨滑的汉奸刽子手不能不想到这一点。但是所谓“约写七千字”者,并非肯定的数字,可以解释为就其所写最多的一天而言。所谓“每日”可以解释为写的日子,而六月二十七至七月初六日不一定每天都写。还有一点,《刻本》是向外散发的文件,与奏折不同,夸大一点,并不算什么罪状。因此,曾国藩可以这样写《刻本》批语,而我们不好用这个字数作为检查《稿本》真伪的有力证据。
总结以上所述曾国藩所说的四个字数:《刻本》批语不便采用;复钱应溥等四人函不可靠;日记与家书可以相信,李秀成真迹应是五万余字。
《李秀成供》是经过赵烈文之手的。赵烈文日记(《太平天国资料丛编简辑》第三册)载:
七月初六日:“伪忠酋李秀成伏法。渠写亲供五、六万言,叙贼中咸丰四、五年后均甚详。”
初七日:“中堂属余看李秀成供,改定咨送军机处,傍晚始毕。”
初十日:“中堂属看李秀成供,并分段,将付梓。”这几条日记说明:一,赵烈文参与删改《李秀成供》。二,《李秀成供》删改后抄送军机处,又删改一次才付印。三,李秀成真迹是五六万字,而不是三万余字。
李秀成自己也计算过字数,《稿本》第五十叶末尾写着:
纸尽情长,言不了完。……今将三万七八千字矣。这句话是在第六天最后写的。六天写了三万七八千字,每天平均写六千二百字左右。第六天实写七千三百字,那么前五天平均每天写六千字。据此推算,后三天应写一万八九千字,全文应为五万五千至五万七千字。如果说第九天所写仅仅是三千字左右(即比《稿本》现存二千五百字所差不多,按曾国藩并未撕毁太多来计算)全文也应为五万三千字左右。即便按八天计算,全文也应为五万字有零。
写供人李秀成,删改人曾国藩,参加删改人赵烈文,三方面的材料都说明李秀成真迹是五万余字,最后一天所写的后半被曾国藩撕毁,按最多的字数估计,撕毁部分,也不过四五千字,保存下来的真迹仍应有四万八九千字,或五万字。可是现存《稿本》只有三万六千字,比真迹少一万几千字。这就说明《稿本》不是真迹。
罗尔纲先生与吕集义先生都肯定,《李秀成供》除末尾被曾国藩撕毁数千字外,中间也被曾国藩撕毁了一万数千字。这种论断,是可信的。既然从中间撕毁了一叶或若干叶,那么所保存的文字,上叶末行与下叶首行必然不能衔接;既然撕毁者有一万数千字,那就不会全是撕毁相连的一部分,应是有几处被撕毁,那么上下叶文字不能衔接者就要有几处。细查《稿本》,叶叶文句相联,中间并无撕毁的痕迹。这就说明:这份《稿本》,不是李秀成的真迹,而是曾国藩删改了李秀成真迹之后,又找人誊录的抄件。
四 从《稿本》上所记的数码看不是真迹
《稿本》上有许多记载字数的数码,按照叶数顺序来研究一下:
1.第二十一叶末尾有“□□□□”数码,当为三千五百五十五字,但不知如何计算,不能议论。
2.第二十二叶第一行前有“□三□”数码,即第二十二叶前半面未经红笔或墨笔删改的字数。系统计本叶字数的记号。
3.第二十二叶前三行下有横写“□万一□□”数码,是《稿本》从第一叶到第二十一叶末的字数。
4.第三十叶后四行下有横写“□百□□”数码。查第三十叶删去红笔圈去者为266字,三十叶后半面共为247字,“□□□”可能即“□□□”或“□□□”之误,但不能确定。
5.第三十一叶后一行上有“□千□”数码。从第二十二叶(因该叶有数码)起到第三十一叶前半面末为四千六百八十字,到第三十一叶全叶末为四千九百一十字,均与四千八百字相近。如果从第二十二叶到二十九叶均按第二十二叶数码所记每半叶二百三十三字计算,第三十叶至三十一叶均按第三十叶数码所记每半叶二百七十七字计算,这十叶恰好为四千八百三十六字,应该说“□千□”数码,是计算《稿本》字数的数目。
6.第三十一叶后书口处有“到此总共一万八千之数”十字。从第一叶到第三十一叶,《稿本》共为一万六千字;第二十二叶数码一万一千三百八十字加第三十一叶数码四千八百字,共为一万六千一百八十字;这两个数目是符合的。但一万六千字比书口所记字数少二千字,可知这个“一万八千之数”,不是《稿本》的字数。
7.第三十七叶前八行下有“□□□”数码。似为一万八千五百字,即第一到第三十六叶《稿本》的实际字数。一万八千五百字之数与第二十二叶一万一千三百八十字的字数符合,与第三十一页书口所记“一万八千”之数不符合。
8.第三十七叶前九行上有“□千□”数码。为第三十二叶到第三十七叶的实际字数。
9.第三十九叶后一行上有“□千□□”数码,为第三十七叶至三十九叶书口处的字数。
10.第四十叶前一行上有“□百□十□”数码。按第三十九叶后半面与第四十叶前半面共计为四百三十余字,与四百四十五字之数相近。
11.第四十叶后书口处有“二万八千五”五字。《稿本》第一叶至第四十叶共二万字,比二万八千五百字少八千五百字。第三十一叶书口记一万八千字。至第四十叶二万八千五百字,应增一万零五百字。但查《稿本》从第三十二叶到第四十叶不过有四千五六百字,与书口所记少六千字。不论如何计算,这个“二万八千五”也不是《稿本》的字数。
12.第五十八叶前一行上有“□一□□”数码。不知如何计算,不能议论。
13.第六十五叶末行上有“□千二□□”数码。不知如何计算,不能议论。
总结以上十三个数字。第一、十二、十三共三条,无法计算,第二、四两条为本叶字数。第五、八、九、十共四条为《稿本》各叶的实际字数,并无问题。第三、七为《稿本》的实际字数,亦无问题。但第六条的“一万八千之数”与第十一条的“二万八千五”两数值得注意。这两个数字用汉字写在书口,与另外十一个数字用数码写在书眉或书脚不同。其他数码为《稿本》的实际字数,而这两个字数不是《稿本》的字数。但是有第三十一叶记载着一万八千字,第四十叶记载着二万八千五百字,就可以使人相信第五十叶李秀成所写,“今将三万七八千字矣”,是真迹的字数。《稿本》字数与李秀成所说字数不符,说明现存《稿本》是曾国藩与其幕僚将李秀成真迹删改后的抄件。
五 从曾国藩删节处看不是真迹
检查《稿本》,第六天所写现有七千三百字,似无删节。第二天与第七天,各有五千余字,删节似乎不多或者无删节。第一天为全文开始,追忆太平天国起义根源,第八天为全部正文结束,只叙天京失陷与李秀成被擒事,可能只此三千余字,没有什么删节。第九天所写的后半部分删去了几百或几千字,其余三、四、五几天所写的似被曾国藩删节最多。第三十八叶后三、四两行有:“中堂在祈门,被天朝之兵围屯,此非中堂不可,别人祁门不能屯也。”曾国藩未删,但《刻本》中却删去。第三、四、五几天所写,正是李秀成身为主将与清军作战之事(年子敏同志早有此怀疑。)。赵烈文日记也说,李秀成叙太平天国“自咸丰四、五年后均甚详”。可是稿本中凡叙述太平军与湘军的主要战役均略而不详。以《刻本》又删去《稿本》中曾国藩在祁门的记载为例,可以相信,曾国藩删去了太平军与湘军作战的重要部分。由此也可以假定曾国藩删去的字数:
日 序 稿本字数 曾删字数 李秀成真迹字数
第一天 3700字 未 删 3700字
第二天 5000字 未 删? 5000字
第三天 4600字 约二千字 约6600字
第四天 2200字 约五千字 约7200字
第五天 2000字 约五千字 约7000字
第六天 7300字 未 删 7300字
第七天 5500字 未 删? 5500字
第八天 3200字 未 删? 3200字
第九天 2500字 几百字最多四千字 3000—6000字
总 计 36000字 一万数千字 五万字假定的数字不准确,但删节最多部分在二十七叶至三十七叶(即第三、四、五三天所写部分)之间是无可怀疑的。在这三天所写的文字中删去了一万多字,而《稿本》上全无痕迹。各叶相接处文句相连,没有从中抽去稿纸的痕迹。从第一叶到四十叶,书口均写有叶码,整整齐齐,并无差错。这就说明,《稿本》并非李秀成的真迹,而是曾国藩删节后的抄件。
六 从《稿本》字句行款看不像真迹
《稿本》用字、用词与行款等等,确实保存了一些太平天国的制度和李秀成所用的广西方音、方言。李秀成写稿时不能完全合乎太平天国的制度,用字、用词也不能完全统一,都是情理中应有的现象。但检查一下《稿本》,使人觉得太离奇。
第一,《钦定敬避字样》规定:“列王写天父四抬,天兄三抬,天王两抬,幼主一抬,写东西王及信勇王又当逊一抬。”查《稿本》中“上帝”、“天王”、“主”、“天命”、“御”、“诏”、“天”等字抬头者止有三十四处,又有上空一格者数处。“上帝”有四抬、三抬、二抬者。“天王”有三抬、二抬者。“主”有二抬、一抬者,有仅抬至行顶者。《稿本》首尾均有太平天国格式的抬头,而稿中多数“上帝”、“天王”却不抬头,抬头处又多不合于太平天国的格式。如第五十四叶前十四行,“上帝圣旨”四抬,完全遵守太平天国格式,但相连的“天兄耶稣圣旨”仅在“天兄”上空一字,却不遵守太平天国的格式。如第七十四叶后十二行“先天”的“天”字二抬,同行的“天王”却不抬头,都不是太平天国的格式。
第二,太平天国的“国”字不作“□”,《稿本》中“国”与“□”混用,这可以勉强解释为李秀成并不严格遵守太平天国制度。但如“稣”字,太平天国规定为“耶稣”的专用字,“凡用以苏字代”(见《钦定敬避字样》),李秀成不能不知。李秀成住在苏州,管理江苏。“江苏”和“苏州”,是苏字,李秀成更不能不知。李秀成《致张洛行书》、《谕尚海松江人民》(均见影印《太平天国文书》)等文件中,江苏和苏州的“苏”字从无作“稣”者。稿中凡“江苏”和“苏州”的“苏”字均作“稣”或“□”,这就完全和太平天国制度相反,而且把惯用的“苏”字变成了“稣”字也不合乎情理。太平天国避讳“上”字,“上,唯尊崇天父可用,余以尚字代”(见《钦定敬避字样》)。《稿本》中偶而出现“上”字,可以解释为李秀成笔误。但有好几处“上”字,曾国藩用红笔改为“尚”字,曾国藩居然代替李秀成遵守太平天国的制度了,这是什么道理?太平天国讳“清”字,改为“菁”,但不讳“青”字。《稿本》中凡“清”字均不讳,却把“青”字写作“菁”。这均不像是李秀成所写的文章。
第三,《稿本》中有许多广西方音、方言,当是出于李秀成之口,但“然”字或写作“言”或写作“然”;“把守”一词或写作“守把”或写作“把守”,极不统一。第六十一叶前十二行“人未才情”一句,显然是“人未有才情”。用“未”字,李秀成写的是普通话文言文。可是用墨笔改为“人有才情”。“有”为广西方言。把普通话改为广西方言,确实象李秀成的口气,但是这种改动于情理不通。
第四,李秀成不应为清朝避讳,也不一定知道“载淳”避讳,改“淳”为“□”。可是二十九叶前九行“攻高□东坝”,是先写为“高朝”(右半不清),后改为“高□”。显然不出于李秀成之手。又五十四叶后二行有“曾△”,曾国藩改为“曾妖”。李秀成称曾国藩为“老中堂”,当然不能直称“曾妖”。但是他既然敢引用洪秀全这句话,就不见得要避讳。不过李秀成不避讳,而曾国藩的幕僚却万不敢写“妖”字。必须曾国藩自己把它写出来。
上述几点,不过是《稿本》中的一部分实例,并非仅此几项。从这里就不能不想到曾国藩日记所载:“阅李秀成之供,约四万余字,一一校对。”给曾纪泽的信中又说:看李秀成“亲供,如校对房本误书,殊费目力。”假如曾国藩阅读李秀成真迹,仅仅是“其别字改之,其谀颂楚军者删之,闲言重复者删之……其余虽文理不通、事实不符,概不删改,以存其真。”(见《刻本》比语)那就用不着“一一校对”、“殊费目力”。再对照《稿本》与《刻本》曾国藩所删去者是李秀成每天所写第一段的闲话(每段几百字);所删去者是前后重复的叙述(“蛇虎伤人”就重复了三次);所删去者是说“老中堂”“恩情义厚”之类;所改者仅仅是别字;如此删改并不费力,更不用校对。而曾国藩又为什么说“一一校对”,“殊费目力”呢?由此可以推测:原是曾国藩与其幕僚把李秀成的真迹篡改之后,再誊录一份抄件。曾国藩阅读并且用红笔删改这份抄件时,要与篡改过的真迹“一一校对”,因此,“殊费目力”。曾国藩与其幕僚篡改时,或者誊录时,把李秀成所用的方音、方言与太平天国用字弄错了,如“有”改为“未”,“尚”改为“上”,曾国藩又按照真迹把它改回来。“稣”、“菁”之类是否合于太平天国制度,曾国藩自己也不一定清楚,这种“别字”存在,使不了解太平天国制度的清政府看来,貌如太平天国真相,也就不必改回了。抄件是模仿着李秀成的笔迹写的又经过曾国藩红笔改过,内容与抄送军机处本和《刻本》完全相同,就可以冒充李秀成的真迹。保存起来,以备清政府万一查问时,用此搪塞。
曾国藩制造了这个《稿本》,冒充李秀成的真迹,其中大段删节之处,在《刻本》末尾加以说明;其个别改动的字句也用[]号标明(原为双方角号,今以单方角号代之):刻本中共有[]号十六个,在正文中十三个。如《稿本》“是以被两国奸民获拿”一句,曾改为“遂被曾帅官兵拿获”,《刻本》作“[遂]被[曾帅追兵]拿获”(罗尔纲先生对此非常重视。我看用不着如此重视,因为曾国藩在这一句话加了[]号公开表示他改过了。这没有什么了不起。“两国奸民”改为“曾帅追兵”,是有点冒功,但是李秀成总之被曾国藩捉住了,这一点冒功更没有什么了不起。这里可注意的不是曾国藩修改几个字的问题,而是曾国藩把这样不关原则性的小修改公开标明,借以掩护他伪造李秀成全部供词的大阴谋)。借以表示曾国藩“正大光明”,从而也就掩饰了他篡改李秀成真迹的大罪行。汉奸刽子手的手法狡猾之至。
七 从错简看《稿本》是《刻本》的底稿
《稿本》五十三叶末行:
……启奏主闻,其(又改为“主”)五十四叶首行:
大势情由启主,云,京城不能保守。……两叶辞句不相连。又五十四叶末行:
……我今之祸,因母及五十五叶首行:
不从我奏,一味蛮为,……两叶辞句又不相连。又五十七叶末行:
……此是十三年十一月矣——(此九字是曾国藩所增)到京次日,上殿启奏,将……五十八叶首行:
□城男女之留,不然久而他去矣。……两叶辞句又不相连。如以五十三叶末行接五十五叶首行则是:
……启奏主闻,其(其改主)”“不从我奏,一味蛮为……辞句完全相连。如以五十四叶末行接五十八叶首行,则是:
……我今之祸,因母及”“□城男女之留,不然久而他去矣。……辞句完全相连。如以五十七叶末行接五十四叶首行,则是:
……到京次日,上殿启奏,将”“大势情由启主,云,京城不能保守。……辞句完全相连。可知五十四页是错简,原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叶应是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叶;原五十四叶应是五十七叶。
《稿本》七十二叶,也是错简。七十一叶似应和七十三叶相连。七十二叶似应在六十九叶一行第八字“罪将”之前。
《刻本》无最后一日的供词,七十二叶错简,无法对比。但《刻本》四十五叶十一行起到四十六叶十行,正是:
……启奏主[云]京城不能保守。……我今之祸,因主不从我奏,一味蛮为。……四十八叶末行到四十九叶首行正是:
……此是十三年十一月矣。到京次日上殿启奏,因□城男女之留,不能他去。……《稿本》五十四叶错简,在《刻本》中也错简,《稿本》中曾国藩删改字句,《刻本》基本相同。可知《稿本》是《刻本》的底稿。在《刻本》刊行时又经一番删改。
从错简可以确证此《稿本》是《刻本》的底稿。并不能确证《稿本》不是李秀成的真迹。那么请看曾国藩《贼酋分别处治粗筹善后事宜折》:
据李秀成供:湖州广德之贼即可不攻自遁。马融和一股,本由陕西调援金 陵,因长江阻隔,久无信来。李世贤系李秀成堂弟,与之约定……以救金陵之饥等语。以上几事,除李世贤一事见于庞际云所录李秀成供辞外,其他各事《稿本》中没有,《刻本》中也没有。可见是《稿本》被曾国藩删节后又重抄的。
再看《刻本》一叶十八行:“其[余皆是]因食而随。”案,“其余皆是”四字曾国藩所加。
四叶五行:“并未有斤两之火药[也]。”案,“也”字是曾国藩所加。
六叶四——五行:“凡安民[之地]……[法律严]。”案,“之地”,“法律严”《稿本》均有。
四十三页四、六、七、十行:“待廿四[□]月[之后]再与[交]战解京围”;“这鼓气[壮]”;“捧诏来[催]”;“概交各将任[之]”。案,《稿本》“□”作“只”;“之后”原有;“交”作“其”;“壮”字原作“庄”;“催”字原有;“之”字原无。
四十五叶十一行“奏主[云]京城不能保守。”案,《稿本》原有“云”字。
《稿本》已有的字,《刻本》为何加[]表示增加之字呢?这就使人怀疑;这是真迹所没有的字,是曾国藩派人抄录此《稿本》时才增加的。
结语
据以上所述,可知《稿本》不是李秀成的真迹,而是曾国藩删改后重抄的冒牌货。为此还应说明几点:
1.曾国藩为什么保存《稿本》?
曾国藩六月廿三日奏折说:曾国荃于六月十九日生擒李秀成、洪仁达。“臣国藩拜折后,即行驰赴金陵。李秀成、洪仁达应否献俘,俟到金陵后察酌具奏。”
曾国藩廿六日酉刻给曾纪泽写信说:“余于廿五日巳刻抵金陵……伪忠王曾亲讯一次,拟即在此杀之。”
赵烈文七月初二日日记说:“晚至中堂处久谈。拟将李秀成正法,不俟旨,以问余。余答言:‘生擒已十余日,众目共睹,且经中堂录供,当无人复疑。而此贼甚狡,不宜使入都。与中堂意同。’”
曾国藩七月初七日奏折说:“除僭号之洪秀全外,其余皆可不必献俘。陈玉成,石达开即有成例可援。且自来元恶解京,必须诱以甘言,许以不死。李秀成自知万无可逭,在途或不食而死,或窜夺而逃,翻恐逃显戮而贻巨患。与臣弟国荃熟商,意见相同。辄于七月初六日将李秀成凌迟处死。”洪仁达“亦于初四日凌迟处死。李秀成之供词,文理不甚通顺,而情事真确,谨抄送军机处以备查考。”
曾国藩七月二十日奏折说:“七月初十日钦奉六月二十九日寄谕,逆首李秀成、洪仁达等……自应槛送京师,审明后尽法惩治……臣于六月二十三报捷折内声明,李秀成、洪仁达应否解京,俟到金陵后察酌具奏。旋于二十五日驰抵金陵,询及李秀成权术要结,颇得民心……臣则力主速杀,免致疏虞,以贻后患。遂于初六日正法,初七日录供具奏。其洪仁达一犯……无供可录,因其抱病甚重,已于初四日先行处死矣。初十日始奉将二酋解京之旨。扣算日期,臣处应于初六日接到批旨。乃驿站由安庆转递江宁,致迟四日之久。臣查军机处封面及兵部火票皆注明‘递至江宁’字样,不知驿站何处错误,应即行文挨站查办。”
据以上材料,可知曾国藩早已决定杀李秀成以灭口,日期决定在七月初六日傍晚。因为杀早了,供辞还未写完,也不到批旨应达南京的日期;杀晚了,批旨已到就杀不成。选定初六日,既达灭口的目的,又有话应付清政府。杀死李秀成,保存这么一份《稿本》,表明“经中堂录供,当无人复疑”。
2.曾国藩如何删改李秀成真迹?
曾国藩恐怕李秀成说出太平军与湘军作战的真实情况,揭露他从前奏报不实,所以认为“不宜使入都”,杀以灭口。同一原因,他不能使人得知《李秀成供》的真迹,必须毁掉。但是他又怕清政府找麻烦,所以在奏折中强调“李秀成之供词”,“情事真确”。于是他把真迹删改后,再依李秀成的真迹抄录一份,以备万一清政府来调阅。
曾国藩所删者是李秀成第三、四、五天所写,太平军和湘军作战部分。至于太平天国的情况,李秀成乞求投降,都和曾国藩的利害无关,不用删,也不用改,更不用伪造。
曾国藩所改者很少。惟曾国藩进入南京,发了横财,清政府要分赃,李鸿章要分赃,未能进入南京的湘军将领也要分赃,使他不能不考虑。所以他在七月初七日奏折说:“克复老巢而全无货财,实出微臣意计之外,亦为从来罕闻之事。”今所见李鸿裔亲录曾国藩讯问李秀成的问辞和供辞,问辞有一条:“城中窖瘗金银能指出数处否?”不仅未录供辞,而且把问辞也圈掉了。《刻本》第四十九叶末行有“准富豪官兵有食”七字,《稿本》没有。以下大段叙述南京“无银无米”情况,《稿本》和《刻本》基本相同。《稿本》中有关南京财产一事,疑曾国藩有所改动。
《稿本》有:“咸丰元(改为“道光三十”)年十月,金田、花洲、六川、博白、白沙不约同日起义。”《刻本》作“道光三十年六月金田……白沙石同日起义。”“十月”作“六月”,“不约”作“石”,似为舛误,不像改动。研究太平天国史,当以《稿本》为准。《稿本》说:天王因病“以四月廿一日而亡。”《刻本》作“五月二十七日服毒而亡。”据曾国藩六月甘八日日记:“洪秀全于四月廿日死,实时宪书之廿七日也。”《刻本》改太平天国历为清历,又把“四月”误为“五月”;还造谣洪秀全“服毒而亡”。研究太平天国史当以《稿本》为准。(考证《稿本》所记天王死日和幼天王、洪仁□所说不同是另一回事。)
总之,《稿本》经过了曾国藩删改,而其史料价值比《刻本》为高。
3.《稿本》不是真迹,是否李秀成投降之事就不存在呢?
赵烈文六月二十日日记说:晚间与李秀成谈话,“因问:‘汝今计将安出?’日:‘死耳。顾至江右者皆旧部,得以尺书散遣之,免戕贼彼此之命,则瞑目无憾。’言次有乞活之意。余曰:‘汝罪大,当听中旨,此亦非统帅所得主也。’遂俯首不语。”
赵烈文七月初六日日记说:“昨亲讯一次,有乞恩之意。中堂答以听旨。”
赵烈文日记和《稿本》所记乞降的话以及《招降十要》等完全相同。这就证明李秀成被捕后要投降是事实,无法否定。
考察曾国藩所存《李秀成供》是否真迹,是为了鉴别它的史料价值,便于历史科学工作运用这份材料。总结一句:《稿本》是曾国藩把李秀成真迹删改后的重抄本,删多改少,其史料价值较再次删改的《刻本》要高。
附记:本文草成之后,曾向许多同志请教。罗尔纲先生说,文中未提笔迹鉴定问题。另有同志说,对于过去肯定《稿本》为李秀成真迹的说法,未曾逐条辩论。这些批评都是事实。我以为过去肯定《稿本》为李秀成真迹的主要理由,是笔迹问题。假造笔迹,古今中外一例。我怀疑《稿本》不是真迹,并非从笔迹上开始的,所以不谈笔迹问题。其次,在每天所写的起讫处,叶数、字数、《稿本》上所记数码与曾国藩删节处各个疑问未得解决之前,研究笔迹并不解决问题。过去肯定《稿本》为李秀成真迹的理由还有“吉字中营”的本子,曾家认真保存,文中有广西方音、方言,文中遵守太平天国制度等等,这一些都不是有力的证据,我到今天对它也没有怀疑。这是需要说明的。
罗介丘先生知此草稿后,赐寄他四十几年前的笔记一份,言民国初年在上海时,曾闻湖南衡阳王沧洲说:“衡阳陶某在曾国藩幕做事。据云,李秀成每天所写供状,于日暮时封送曾国藩阅看。曾每晚亲手删改,并秘从幕府中觅得一书手其字迹与李秀成相同者,在曾国藩签押房旁秘书中照删改稿另钞一份。将原稿消灭,曾国藩又在抄稿上重加删改。其发表、发刻皆系依据此稿。李秀成死后,书手就在那天失踪。”四十几年前的传说,尚有待于证实。我不敢引用这份资料。这又是需要说明的。
本文写作时,许多材料线索和一些问题,多受罗尔纲先生与年子敏同志文章的启发,文中不可能一一注明。这也是需要说明的。
最后,谨向罗尔纲先生、罗介丘先生以及审阅本文初稿的同志们致谢。
1963年12月初稿
1978年9月修订
(文章来源:《中华文史论丛》1979年第0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