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是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是最早明确提出推翻皇权专制制度,建立民主共和制度,并为此奋斗一生的伟大的革命家和民主主义者。他的思想和实践,与近代中国的民主政治有极为重大的关联。
一、孙中山民主思想的形成与发展
孙中山早年先后在檀香山和香港受教育,对西方民主制度有直接的了解。在1895年策划第一次武装起义时,即提出“驱逐鞑虏、恢复中国,创立合众政府”的纲领。[1]创立合众政府,表明孙中山是以美国为榜样,以建立民主共和国为目标。但这同时表明,此时孙中山对民主制度的认识还基本上是直观的,是对一种特定的资产阶级国家形式的认同。
起义失败后,孙中山到英国,一度被清使馆扣留,脱险后“暂留欧洲,以实地考察其政治风俗,并结交其朝野贤豪。两年之中,所见所闻殊多心得。”[2]可以判断,此期间,他除了直接观察,也一定读了不少西方政治书籍文献,对其制度有了较深入的认识和思考。所以,他离英到日本之后,在同宫崎寅藏及平山周谈话时提到:“余以人群自治为政治之极则,故于政治之精神,执共和主义。”[3]他已经认识到民主制度的主要精神在“人群自治”。而且认识到此种制度具有普遍性。当1903年,他为青山革命军事训练班制定誓词时,便以“创立民国”代替了“创立合众政府”的提法。[4]“创立民国”,就是“由平民革命,以建国民政府”。[5]在国民政府之下,人人平等,而皆有参政权。民选的国会是代表人民公意之机关,而政府是执行人民公意之办事机关。这是民主的国家体制最中心的内容。孙中山认为,推翻满清政府,建立民国之后,人民应享有言论、结社、人身及财产等项自由权利。这些权利都是神圣而不可让渡的。 孙中山强调,民主共和不仅仅是革命的目标,而且应当在革命一开始,在革命过程中,都是“万不可少的”。[6]这一点十分重要。参加革命的人如果对此不自觉,不能时时严格约束自己,尽可能用民主共和的原则和精神处理团体内部的各种问题,则革命成功之后,必以打天下,坐天下的心态,雄据一方。我们看辛亥革命后,有不少原来的革命党人转化为新军阀,即可证明这一点。孙中山确实是革命党人中对民主思想最有理解的人,他早就注意到了这个重要问题。
孙中山提出了由革命军起事,到民主共和制度的实现,需要有一个相当的过程,一个过渡时期。这就是他提出的所谓“三步说”。即经过军法时期、约法时期,最后达到宪法时期。孙中山分三步达到共和自治的思想,后来屡有述及。1905年秋,与汪精卫谈话,曾说到这个问题。后来,在《同盟会革命方略》中,孙中山把三步的设想说得更清楚。“第一期为军法之治。军队与人民同受治于军法之下。……地方行政,军政府总摄之。”“第二期为约法之治。每一县既解军法之后,军政府以地方自治权归之其地之人民,地方议会议员及地方行政官皆由人民选举。凡军政府对于人民之权利义务,及人民对于军政府之权利义务,悉规定于约法,军政府与地方议会及人民各循守之,有违法者,必负其责任。”然后说:“以天下平定后六年为限,始解约法,布宪法。”[7]孙中山并总括说:“此三期,第一期为军政府督率国民扫除旧污之时代;第二期为军政府授地方自治权于人民,而自总揽国事之时代;第三期为军政府解除权柄,宪法上国家机关分掌国事之时代。”[8]孙中山的三步说,是他民主共和思想中最精彩的内容之一。既表明了他对民主共和的坚定的信仰和不懈的追求,又表明了,他一直为真正实现民主共和的目标寻求具体的途径,使他的民主共和思想有较高的现实性。这同不少参加革命者,只是向慕共和,缺乏真切了解的情况是大不相同的。
孙中山民主共和思想中另一精彩的内容是有关五权宪法的主张。“五权宪法”的根本要义是想把西方盛行的“三权分立”制度,变成“五权分立”,即将考选权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将纠察权从立法权中分离出来,使“三权”变成“五权”。这是孙中山目睹西方政治的某些流弊,借鉴中国古代重考选、重监察的传统而提出来的。目的是想使未来的中华民国宪政制度能比西方国家的宪政制度更为完善。但究竟怎样具体规划和实施此种“五权宪法”的宪政制度,孙中山自己也承认“至于那详细的条理,完全的结构,要望大众同志尽力研究,匡所不逮”。[9]他自己尚无成熟的方案。
民国以后,特别是五四运动以后,孙中山总结辛亥以来民权不能落实的经验教训,首先着重阐发其革命程序论思想,尤其强调扫除君主专制之后,须有一个训政时期。此时期以县为单位,实力办好地方自治,以养成人民参与政治、管理政治之能力。“盖必如是,然后民权有所托始,主权在民之规定,始不至成为空文。”[10]他具体提出县自治完成的标准是“能将人口清查,户籍厘定,警察、卫生、教育、道路各事业照约法所定之低限度而充分办就者”;且县内“过半数人民能了解三民主义而归顺民国者”。[11]稍后,他又提出“其人民曾受四权(指选举权、罢官权、创制权、复决权,所谓四大直接民权)使用之训练,而完毕其国民之义务,誓行革命之主义者”,[12]而且还增加定地价、办实业等项,这些事都办有成绩,方可视为达成县自治,方可自选其县官,自选其议员,始成为一完全自治之县。
孙中山把训政时期视为达成民主宪政必不可少的过渡阶段,强调以县为单位的地方自治是办好训政的关键,这些都是极具合理性,极为可贵的思想。但孙中山规定训政只须三年时间,仍属于主观理想,不切实际。
其次,孙中山进一步发挥他的“五权宪法”为中心的民主宪政理论。他认为西方代议制下,人民只有选举权,这不能保障主权在民的宗旨得以落实。所以他吸收瑞士及美国若干州的直接民权的实践经验,提出人民除选举权以外,还应享有创制权、复决权和罢官权,即所谓四大直接民权。但这四种直接民权在中国这样广土众民的国家,只能在县一级得到落实。这样又和他一贯强调只有充分实现县自治,才能缔造宪政的基础的思想联系起来。那么,在全国又怎样落实四大民权呢?他主张,每县选一代表组成控制全国政权的国民大会。由国民大会来控制中央政府。在国民大会控制下的中央政府掌握治权,实行五权分立,即行政、立法、司法、监察、考试五权各自独立。
应特别指明,孙中山讲的五权,都是治权,即治理国家之权,都是政府权。他已经明确,人民的权力是四大民权,首先在县自治的范围内落实。然后由每县所选出的代表组成国民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四权。国民大会的任务,孙中山有过一些不同的说法,据其最后亲定的《国民政府建国大纲》,他规定:“国民大会对于中央政府官员有选举权,有罢免权,对中央法律有创制权,有复决权”。[13]这里没有明确讲到修宪权。但在此前一年的《中国革命史》一文中,他明确讲过“国民大会专司宪法之修改”。可以认为,两处的提法并不互相排斥。总之,孙中山是把国民大会作为人民掌握国家政权的一个机关来看待。这个国民大会对于政府是个控制、操纵的“掣扣”。这个控制政府的权,孙中山称为政权,与政府掌握的治权相对待。为克服三权分立不足之弊而提出的五权,都是政府的权力。从此可以看出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与西方三权分立思想的重大区别。即在西方三权分立体系中,掌立法权的议会是代表人民掌握统治权的。而在孙中山的五权宪法体系中,是由国民大会代表人民掌握统治权的,而分立的五权则都属于政府。
这里又有一点值得注意,即孙中山很强调要使政府成为有强大治理能力的政府。他在《民权主义》的演讲中说:中国一向贫弱,因为“从来没有很好的政府”;[14]要使中国强盛起来,必须“建设一个很完全,很有能力的政府”,“要政府有很大的力量治理全国的事务”。[15]所以不要怕政府强大,要把国家治理的大权“完全交到政府机关之内”。[16]在他看来,人民有国民大会控制政府,可以保证政权仍在人民手里。但关于国民大会如何控制政府,除了上面说到的国民大会的职权之外,孙中山未做更多的阐述。于是这里就发生了一个问题:人民与政府的关系到底如何呢?孙中山本人也察觉到这是一个很重大的问题。所以他提出一个古今中外政治家们都未曾明确提出加以详细讨论的问题,这就是所谓“权能区分”的问题。
与孙中山所倡导的知难行易说相关联,他把人们分为三种:一是“先知先觉”者,能发明新道理,开创新事业;二是“后知后觉”者,他们虽不能发明,但善于追随模仿;三是“不知不觉”者,即最大多数的群众,他们“不能知,只能行”。孙中山认为,民权的道理,治国的理论,老百姓是不可能懂得的。所以民权要靠先知先觉的革命党人去争得,再交还给百姓。而治理国家,更非老百姓所能为,应把此事交给先知先觉和后知后觉的有能力者组成政府去办。老百姓只须运用四权,通过国民大会去控制政府就可以了。简单地说,就是老百姓有权,政府有能。老百姓的权由国民大会具体掌握,政府的能则分布于五个部门,即立法、行政、司法、监察、考试。亦即孙中山所说的五权。但老百姓通过国民大会享有的四权,如何能真正掌握政府的五权。孙中山生前未及说得很详细具体。但就其提出的这些主张,这些设想的初衷而论,他确实在努力谋求妥善解决中国的民主制度的建设问题。
最后,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孙中山总结辛亥以来革命党失败的教训,吸取俄国革命经验,又受到中国共产党的影响,孙中山对他的民权主义作了全新的解释。1924年1月,孙中山在国共合作,改组国民党的《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词》中说,他的新的革命理论和革命方法──其中自然包括其新的民权思想──是“把先进的革命国家和后进的革命国家,在革命未成功之前,已经革命成功之后所得的种种革命方法,用来参考比较,细心斟酌,才定出来的”。[17]在这次大会的宣言中,他解释其民权主义,在指出“国民党之民权主义,于间接民权之外,复行直接民权”,即前面我们已经讲过的四大直接民权之后,他说:“近世各国所谓民权制度,往往为资产阶级所专有,适成为压迫平民之工具,若国民党之民权主义,则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者所得而私也。”[18]应当指出,孙中山如此强调全体平民,其注意点恰恰是以往所忽略的工农大众。他说:“国民革命之运动,必恃全国农夫、工人之参加,然后可以决胜”。故“对于农夫、工人之运动,以全力助其开展,辅助其经济组织,使日趋于发达”。[19]这就是后来人们所称的“扶助农工”的政策。民权主义加入了这样崭新的内容之后,孙中山又强调指出:“盖民国之民权,唯民国之国民乃能享之,必不轻授此权于反对民国之人,使得借以破坏民国。详言之,则凡真正反对帝国主义之个人及团体,均得享有一切自由及权利;而凡卖国罔民以效忠于帝国主义及军阀者,无论其为团体或个人,皆不得享有此等自由及权利”。这已是相当接近于阶级论的民权主义。
二、孙中山对建设民主制度的条件的认识
在概述孙中山的民权思想形成的过程及其主要内容之后,有必要提出,孙中山是如何认识在中国建设民主制度的条件的问题,以做进一步的讨论。这里又可分作两部分:(一)中国国民素质的问题;(二)革命党在建设民主制度过程中的作用的问题。 先讨论第一个问题。
孙中山作为一位近代政治家,他很懂得一国国民程度、国民状态与该国政治发展水平、政治状态有密切的关系。他知道:“国之兴衰治乱,观其民而知焉。……盖欲造庄严神圣之国,必有优美高尚之民,以无良民质则无良政治,无良政治则无良国。……国之与民因果相环,往往为常智之所忽,其端至微,毋可语鲁莽燥急者哉!”[20]在孙中山看来,只有头脑清醒的政治家才能深切了解这一层关系。但对于中国国民素质的问题,孙中山本人的认识却经历过重大的变化。
在他从事革命活动的初期,他认为中国教育不发达,社会不开放,人民贫穷,所以一般国民知识程度甚低,绝大多数人民处于愚昧落后的状态。如他说:“今天下之失教亦已久矣,古之痒序无闻焉,综人数而核之,不识丁者十有七八,妇女识字者百中无一”[21]。以此种久已失教之国民,对国家世界大势愚昧无知是不可免的。所以,尽管屡受外侮,而仍 “举国愦愦,无人悟之,无人挽之”[22]。由此,他认为,国家积弱之故,“不得尽归咎于廊庙之上,即举国之士农工商亦当自任其过焉”。[23]当革命尚未发动,人民尚未觉醒,革命队伍尚未形成之时,孙中山更多地感受到人民不觉悟和蒙昧无知的一面。而当革命有所发动,革命队伍渐渐形成,并且已经建立革命组织,明确革命目标之后,特别是,当他同不赞成暴力革命,不赞成以民主共和为目标的立宪党派发生争论时,孙中山的认识和态度大为改变。立宪派反对暴力革命,反对以民主共和为目标,主要理由之一就是认为中国人民程度尚低,暴力革命起来,破坏则易,转入建设甚难;也是由于人民程度低,所以民主政治难以实行,勉强实行,易演成“暴民政治”。为了和立宪派划清政治界限,为了反驳立宪派的主张,孙中山和他的战友们极力证明,中国人民程度一点儿也不差。汪精卫、胡汉民、陈天华等都发表过多篇文章论证中国人民自古就有自由平等博爱的精神,很久以来就有自治的习惯。所以,推翻满清之后,民主政治乃是势在必然。孙中山也在多种场合大力证明,中国人民向来具有自由民权的性质。他说,立宪派“尝谓中国人无自由民权性质,仆曾力斥其谬,引中国乡族之自治,如自行断讼、自行保卫、自行教育、自行修理道路等事,虽不及今日西政之美,然可证中国人禀有民权之性质也。又中国人民向来不受政府之干涉,往来自如,出入不问;婚姻生死不报于官;户口门牌鲜注于册;甚至两邻械斗,为所欲为;此本自由之性质也。”[24]孙中山还认为,中国上古“三代之治实能得共和之神髓”,所以不能说“我国民无理想之资”,不能说“我国民无进取之气”,其有“慕古之意,正富有理想之证据,亦大有进步之机兆也”。[25]孙中山在另一处甚至还说到:“我们人民的程度比各国还要高些”,然而他实际所指的却是比较檀香山土人及南美黑人奴隶而言。[26] 孙中山这些说法,虽不能说完全错误,但终属“以辩术求快”,非深思熟虑、衷于事实之言。他所说的那些所谓自由,皆非近代民主政治下之自由,而是古代专制势力所不能及之时之地,人民以统治者鞭长莫及之故,而消极的“为所欲为”,是无政府状态下的自由。此种自由绝不足以建立近代民主政治。至于说古代所谓“三代之治实能得共和之神髓 ”,亦属似是而非之论。明白了这时期(兴中会和同盟会时期)孙中山有关中国人民程度很高的说法,基本都是因同立宪派辩论的需要,从而就不奇怪,经辛亥革命,进入民国后,何以他又累次强调中国人民不知不觉,强调必须由革命党去宣传教育人民,训练人民,使他们达到合格国民的程度。
辛亥革命前,孙中山大部分时间是在国外活动,所接触的主要是华侨,对中国社会、人民状态缺乏直接的观察和体验。民国以后,他回到国内,又身历革命的种种挫折,看到反动势力的一再猖獗。这时,他对中国社会和人民的状态有了新的认识。他觉得“中国国民四万万,其能明白了解共和之意义,有共和之思想者,尚不得谓多。”[27]他并且认为,正是由于“民众愚昧,惑溺邪说,义理不辨,向背失所,袁氏(指袁世凯──引者)势位赖以得保。”[28]五四运动以后,孙中山仍然认为,人民知识程度很低,他说:“中国现在不但工人没有知识,连号称知识阶级里面的人,也是一样没有知识。……我们要晓得,群众的知识是很低的。”[29]因为“人民知识没有普及,国家的民主的建设还没有基础”。[30]这里应特别注意,孙中山看到由于人民程度低,以致国家社会尚不具备建设民主政治的基础。这是1919年8月说的话,到了1921年6月,他总结“民国十年,一事无成”,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乃国民程度低浅,稍有变革,手足无措”。[31]在《建国方略》中,孙中山甚至说道:“中国人民知识程度之不足,……且加以数千年专制之毒深中乎人心,诚有比于美国黑奴及外来人民之知识尤为低下也。”[32]这一说法同我们前面引述的他辛亥革命前的一段话相比,真是一百八十度的转折。1923年孙中山在广州的一次讲演中更说道:“中国人大多数人的心理,‘宁为太平犬,不做乱离王’。”因为有这种心理,所以多不赞成革命党的行动,“若以大多数人解决问题,那只好从他们的希望,实行复辟了。”[33]这大概是孙中山民国时期对国民程度一种最悲观的估计。 我们必须承认,中国人民存在着严重的愚昧落后的一面,不承认是不正视事实。但估计过低,也是不妥当的。好在孙中山虽然认为人民程度太低,但他认为可以通过宣传教育和加以训练,使之提高程度,以适应建设民主共和国的需要。况且,孙中山明白地说过,无论人民程度如何低下,对“切身利害,皆能知能行也”。[34]故不致成为实行民主制度的障碍。关键是要有先知先觉的党来领导和训练他们。
于是,革命党在建设民主制度过程中的作用问题就被提出来了。 对革命党的作用,孙中山也有一个认识过程。在兴中会革命时期,由于流亡海外,居无定所,为筹画和组织武装起义而到处奔走。对于革命党的组织建设,革命党的宣传工作,都难以充分开展,思想上也考虑得不深不细。到组织同盟会时期,开始有了新的认识。他认为要想推翻专制制度,建立共和新国,必须将所有革命力量联合起来,避免革命之后,出现割据纷争的局面。他说,“故现今之主义,总以相互联络为要。”[35]组织同盟会就是从这一思想出发。观其同盟会组织成立时的规划,可以看出;第一,是要使同盟会成为领导革命的全国统一的机关;第二,要使同盟会本身成为贯彻民主共和理想的中枢,它的机构设置颇有民主和权力制衡的意味。只是由于革命党所处的环境条件限制,同盟会未能按最初设想的那样充分发挥作用。但孙中山屡次强调他的革命程序分三步走的主张,而究竟能否贯彻这一主张最关键的就是革命党的作用。尤其是革命由军法到约法,通过约法过渡到宪法,这其中最要关节是第二步约法时期。此时期全靠革命党领导人民、教育和训练人民,完成自治,以为宪政实行建立可靠基础。如果没有过一个肩负领导责任的革命党,是决无可能的。但究竟应该建立一个怎样的革命党?怎样建立这样的革命党?在民国成立前,孙中山没有来得及形成系统的成熟的思想。直到民国成立之后,经过一段政党政治的演练,经历种种曲折和挫折,直到五四运动以后,借鉴俄国革命的经验,又受到新生的中国共产党的影响,孙中山才逐渐形成了系统的,比较成熟的“以党建国”和“以党治国”的理论。
中山强调,一个好的党贵有好的主义、好的理想。在民国初年,全国政党林立,各有各的纲领和口号,但正如孙中山所说,其他的党都没有主义,只有国民党有主义,就是三民主义。其他的党的纲领之类的宣言,都只不过是应付时局的主张,而国民党所遵奉的三民主义,是可以贯彻久远的理想精神和奋斗目标。孙中山说:“本党党员固然不能说个个都好,但是相信本党的主义的确是适合中国国情,顺应世界潮流,建设新国家的一个最完全的主义(即三民主义──引者)[36]他坚信,全党若坚信此主义,并宣传到全国,使全国人都信服此主义,实行此主义,就能够“建设一个驾于欧美之上的真民国”。孙中山对主义的重要性之强调,可以说达到了极致。查孙中山晚年所有的著述,绝大多数都是反复申说他的三民主义。他极力要使党员都了解三民主义的精义,再通过党员的宣传,使全国人民了解三民主义的基本精神,他认为这是争取革命成功的首要条件。
有了好的主义,党员必须矢志遵信,奋斗实行。这就必须有坚强的组织和严格的纪律。前面说过,兴中会时期,孙中山未暇多用力于革命党的组织建设。同盟会时期,对此有所觉悟,但碍于客观环境,无法做到。民国以后,二次革命失败给孙中山刺激甚大。他觉得很多党员不肯听他的话,不服从他的领导,所以导致失败。当他在日本建立中华革命党时就特别强调严密的组织纪律,强调服从他的命令。但有些矫枉过正,弄得许多人接受不了,一度造成革命队伍的分裂。直到五四运动以后,他发现俄国共产党是个可以效法的榜样。他说:“从前和议不从事于有组织、有系统、有纪律的奋斗?因为未有模范,未有先例。”现在有了模范,有了成功的先例,就是俄国共产党。“盖俄国革命之能成功,全由于党员之奋斗。……故吾等欲革命成功,要学俄国的方法组织及训练,方有成功的希望。”[37]这是他下决心改组国民党的思想基础。国民党的改组,主要是学俄国的经验,受共产党的影响。同时也是吸收前此的经验教训。孙中山强调党要能团结奋斗,要有坚强的组织力和严格的纪律性。但不再采取中华革命党的办法,而是强调:“政党中最要紧的事是各位党员有一种精神结合。”[38]有了坚固的精神上的结合,才会有自觉的纪律。在强调党的纪律时,孙中山反复讲他的一个主张,就是党员必须牺牲个人的自由,必须贡献自己的能力。这样才能使党有自由,使党有能力。他说,从前的种种失败,皆因党员强调个人的自由,致使党涣散,无战斗力。今后要使党强大有力,完成革命,党员必须牺牲个人自由。这个意思,孙中山几乎在各种场合都反复加以强调。应当指出,强调革命党应当有严密的组织纪律,强调党员服从组织,有时为了组织的需要,革命事业的需要,牺牲个人的自由,这些都是有道理。但如果把这一点太绝对化了,把党员的个人自由与党的事业看成是完全不相容的,是对立的,在任何情况下,党员都必须牺牲个人自由,那就不妥当,不正确了。因为,如果不允许党员个性有任何发展的余地,各个党员都没有主动性和创造精神,完全不会独立思考,那样必定使这个党缺乏生机活力,就不会真正有战斗力了。而且问题还不止于此。孙中山还把这一原则扩及到党外,扩及到所有的人民,要求人们都要牺牲个人自由,以为国家民族争自由。这就会蕴藏很大的危险。孙中山作为革命党的领袖,他本人是个真诚的民主主义者。若是他所创立的革命党以后出现其他的领袖,他们不是真正的民主主义者,甚至有个人野心,那么孙中山用以推进三民主义的党,就会变成实现野心家的欲望的工具了。这种危险是确实存在的,也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得这自然非孙中山始料所能及。
孙中山强调革命党的建设,集中地表现为“以党建国”和“以党治国”的理论。他说:“要改造国家,非有很大力量的政党是做不成功的。”“所以革命党现在的责任还是要先建国”。[39]所谓建国,在当时它的主要涵义一是要反对帝国主义,以谋国家的独立;二要打倒军阀以谋国家的统一。实现这一建国的任务之后,还要“以党治国”。孙中山说:“既取得政权树立政府之时,为制止国内反革命运动及各国帝国主义压制吾国民众胜利之阴谋,芟除实行国民党主义之一切障碍,更应以党为掌握政权之中枢。”[40]早在中华革命党时期,孙中山已经明确指出:“自革命军起义之日至宪法颁布之时,名曰革命时期;在此时期内,一切军国庶政,系归本党负完全责任”。[41]我们知道,按孙中山的设计,从军政到宪政,最关键的是训政这个时期,只有训政的任务完成了,才能过渡到宪政。到实行宪政之时,才完全由人民做主。训政时期是由革命党来训练人民,教他们学会自治,学会自己做主。所以,革命党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这个作用就是“以党治国”。
“以党建国”和“以党治国”,这里存在着一个最终能否把政权完全交给人民的问题,也就是存在着一个“以党专政”的危险。应该说,孙中山多少意识到了这一问题,这正是他的伟大之处,正是他比所有其他革命党人更高明的地方。早在同盟会时期,孙中山就指出,民权主义“这不止是我们革命之目标,并且是我们革命的时候所万万不可少的。”[42]意思就是说,革命党人本身不具备民权思想,那么革命成功,政权在握,就没有谁能保证他们愿意把政权交给人民。限于革命时期的具体条件,孙中山没有充分展开他这一极其可贵的思想,在实践中更难求贯彻这一精神。但孙中山头脑中这一思想是始终存在的。在国民党改组时期,孙中山指出,党要来训练人民,“然必须自己先受训练,然后至而能感化他人。”[43]他在《建国方略》中也说到,“夫吾人之组织革命党也,乃以之为先天之国家者也。后果由革命党而建成民国”。[44]意思很明显,革命党的目标是要造成一个民治的国家,所以革命党本身必须奉行民治主义,否则不会造出一个民治的国家来。他还告诫党员们说,党员担负着教育普通人民学会建设民权的国家的责任。“所以自命为先知先觉和后知后觉的人,便不可像日本人一样专为自己打算,要预先替人民打算,把全国的政权交到人民。”[45] 我们一再说,孙中山本人是一位真诚的民主主义者。他的思想的根本出发点都是为着人民。他承认中国人民知识不足,对民主不了解,不懂得管理国家大事。所以他主张训政,他强调担负训政责任的革命党必须谨遵三民主义,最后把权力交到人民。这也就是他对实现中国的民主政治的条件的总认识。
三、孙中山关于民主制度的构想与国民党的政治实践
我们在第一节概述孙中山民主思想的形成与发展时已涉及到他关于民主制度的框架设计。这里,我们主要依据孙中山晚年所留下来的一些主要政治文献来集中勾画出他关于训政时期和将来的宪政时期的制度设计。后来国民党人也曾宣称,孙中山的这些文献,是他们所遵循的最基本的政治纲领,甚至具有宪法的性质与意义。这些文献应当包括:国民党一大的《宣言》、《建国大纲》、《三民主义》的演讲以及《地方自治实行法》。其中尤以《宣言》和《建国大纲》最重要,因为,它是以纲领的形式出现的,文字简洁而准确。 从上述文献,我们可以看出,孙中山对训政时期的制度设计主要内容是:
在训政时期,《建国大纲》(以下简称《大纲》)规定:“凡一省完全底定之日则为训政开始之时,而军政停止之日。”[46]即以一省为基础,确定训政开始期。一省进入训政时期以后,最中心的工作即是以县为单位办理地方自治。《大纲》规定:“在训政时期,政府(实即革命党,因为按孙中山的一贯思想,在实施宪政之前,政府完全由革命党掌握,完全由革命党人组织之──笔者)当派曾经训练考试合格之员,到各县协助人民筹备自治。其程度以全县人口调查清楚,全县土地测量完竣,全县警卫办理妥善,四境纵横之道路修筑成功,而其人民曾受四权使用之训练,而完毕其国民之义务,誓行革命之主义者,得选举县官以执行一县之政事,得选举议员以立一县之法律,始成为一完全自治之县。”而“一完全自治之县,其国民有直接选举官员之权,有直接罢免官员之权,有直接创制法律之权,有直接复决法律之权”。[47]即所谓四大直接民权。依孙中山的一贯思想,四大直接民权,只在县自治范围内得实行之。在全国,只有到宪政时期,始由民选之国民大会代行四大民权。
《大纲》又规定,“每县自治政府成立之后,得选举国民代表一员,以组织代表会,参与中央政事”。[48]应当指出,这里的代表会,不是国民大会,当是一种过渡安排。 在《宣言》中,曾说到人民的自由权利,提出“确定人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居住、信仰之完全自由”。[49]按国民党一大宣言讲的是当时的方针政策。应当理解为在训政时期人民即拥有这些自由权,而且这些权利是“完全”的,即不受一般法律的限制。 按《大纲》规定,“凡一省全数之县皆达完全自治者,则为宪政开始时期”。[50]这里应当说明,宪政开始时期既然是以省为单位的,显然,一省或数省达到宪政开始期,在全国则仍未脱训政时期。这与“全国有过半数省份达至宪政开始时期”是不同的。大纲规定,在宪政开始时期,“中央政府当完成设立五院,以试行五权之治”。[51]不过这时期的五院院长“皆归总统任免而督率之”。[52] 以上就是训政时期的政治制度的基本内容。 我们用孙中山所设计的训政内容同后来国民党实际所推行的训政加以对照,就可以看出,国民党以蒋介石为首的领导集团,并未真正按孙中山的遗教办事。况且孙中山思想中本来就存在一些尚未解决好的问题,或尚未充分论述的问题。 我们这里只能就一些最重大的问题来检看蒋介石及国民党领导集团在实行训政的标榜下,是如何建立和维护其反民主的一党专制和个人独裁政治体制的。 孙中山关于训政时期实行国民党代表人民行使政权的思想是很明确的。但他要通过训政以达到宪政这一思想也同样是明确的。在孙中山的思想里,我们觉得,可以利于向宪政过渡的设想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实行以县为单位的地方自治以立宪政基础。
孙中山在解释“训政”的必要性时说,在共和国里,人民就是皇帝。但“以五千年来被压作奴隶的人民,一旦招他做起皇帝,定然是不会做的。所以我们革命党人应该教训他,如伊尹训太甲一样”。[53]这里要注意,皇帝是人民,不是革命党;而且训政是教会人民做皇帝,而不是教人民如何作顺民。人民学做皇帝即学做统治者,须从切近做起,以县为单位,搞好地方自治就是这个道理。孙中山说,实行民治,“其实行之次第,则莫先于分县自治。盖无分县自治,则人民无所凭藉,所谓全民政治,必无由实现。无全民政治,则虽有五权分立、国民大会,亦终无由举主权在民之实也。”[54]所以,县自治“为民治之根本”。故要想实现民治,“宜大减其好高骛远之热度,而萃全力于县自治”。而且他认为“自治团体愈多而愈佳,自治区域愈小而愈妙”。[55]他在另一处地方还明确地说,“倘各乡地方自治办得好,则民国便可根本成立。”[56]就是说,自治必须从切近人民利害的地方做起,而从整个政治结构层次上说,地方自治应以县为单位。
从国民党的政治实践来看。他们从未“萃全力于县自治”。《训政时期约法》制定于1931年,到1935年,国民党自己承认:“全国一千九百余县中在此训政即将结束之际,欲求达《建国大纲》之自治程度,能成为一完全自治之县,犹杳不可得,更遑言完成整个地方自治工作。”[57]国民党领导集团和绝大部分上层分子,首先关心的是维护和加强国民党的政治垄断地位,其领袖集团更心营目注于个人的或一派系在党内的权力地位。他们“剿共”是如此,相互顷压是如此,尽力限制人民权利是如此,发展特务统治更是如此。至于推行地方自治,最多只有些官样文章而已。从此就可以判断,蒋介石及国民党的上层领袖分子们,至少是其中的绝大多数,都不曾真正努力于贯彻孙中山关于“萃全力于县自治”,以立宪政基础的工作。他们想要的是一党专制和领袖独裁。
(二)“确定人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居住、信仰之完全自由权”。[58]这里孙中山提出的从训政到宪政过渡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政治条件。如果人民没有这些权利,则他们的社会地位便同皇权专制社会里完全一样。孙中山所说的训政时期由革命党代表人民行使政权,与人民所应享有的上述各项自由权利并不冲突。政权是指四大民权,是所谓公权利。人民自由权是属于人民个人的私权利。在西方绝大多数国家,长期实行限制选举制,也就是说大多数人长期不曾享有选举和被选举等公权利。但并妨碍他们享有上述各项私权利。在孙中山心目中,人民在训政时期享有上述各项私权利,而且是完全地享有,不许以法律限制之。在这样条件下,才有可能学习和训练自治,才有可能学习和训练使用四大民权,没有这一条件,人民仍与奴隶一样,是根本谈不上自治与使用四大民权的训练的。
那么,国民党领导集团在确立其训政制度时,对人民应有的这些自由权是采取何种态度呢?我们可从国民党所制定的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文献的内容得出这个问题的答案。 1928年10月3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开会通过《训政纲领》,此纲领经1929年3月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予以追认。该纲领共六条。其中完全没有提及人民自由权利问题。到1931年5月,由国民党最有实力的蒋介石集团所操纵的国民会议制定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则有专章提及人民权利,列举了西方民主国家的宪法通常都有的如居住、迁徙、通信、言论、集会、结社、请愿、财产、信仰等自由权。但除信仰与请愿两项之外,各项权利皆以明确界定为“依法享有”和“非依法律不得停止或限制之”。这就是说,这些权利是有条件的,受法律限制的,因而是不完全的。况且,法律的制定权、解释权皆属国民党一党所有,实际是由国民党内最有实力的一部分上层领导人物所掌握。把话说透彻,就是很少数一些人,有权限制和停止大多数人所应享有的权利。这样一种制度还能有什么民权保障呢?在人民权利毫无保障的情况下,怎样训练人民掌握运用四大民权?如此,还谈得上什么向宪政过渡呢?
(三)“国民党必须自己首先受训练”,这是孙中山一个非常重要的思想。只是他没来得及详细发挥并订出相应的制度、办法。后来的国民党人,从不提起孙中山的这个极其重要的主张,他们几乎各个都自认天纵聪明,无条件地应做人民的指导者和监护者,只有发号施令的权力,没有接受人民批评、监督的义务。后来,胡适批评国民党专制时曾说:“‘先知先觉’的政府诸公必须自己先用宪法来训练自己,裁制自己,然后可以希望训练国民走上共和的大路。不然,则口口声声说‘训政’,而自己所行所为皆不足为训,小民虽愚,岂易欺哉?”[59] 本来孙中山关于民权,关于宪政的思想就存在一些不具体、不完善之处。,而国民党人又恰恰把他那些最有益于从训政到宪政过渡的思想都置诸脑后,或甚至加以修改,结果他们所建立的训政体制,就成了不折不扣的一党专制,助长个人独裁,剥夺人民权利,因而不受人民拥护的政权。这个政权,其不能领导人民向宪政的方向发展是显而易见的。 在抗战时期,在内外政治压力下,国民党政府勉强设立了一个国民参政会的机构。其实,国民参政会仅仅是个略具咨询性质的机构,蒋介石等人还层层设防,不让它发挥作用。国民参政会曾两度发起宪政运动,都以毫无结果而告终。所以,整个抗战时期,国民党政权的一党专制性质并无改变。到抗战末期和抗战胜利时,受世界大势影响,国内民主力量有相当的发展,要求国民党开放政权,建立民主的联合政府的呼声甚为高涨,曾一度召集政治协商会议,并达成初步协议。但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领导集团,竟不惜以大规模内战,力图维护他们的专制政权。仅仅为了涂饰他们的统治的合法性,而在战火纷飞的环境下,国民党一党操办,片面国民大会,草草通过宪法。然后,又匆匆组织选举,搞所谓“行宪国大”。任何一个稍具政治常识的人都会明白,在大规模内内战的环境下,由大权独揽的国民党独自操办的“制宪国大”或“行宪国大”,如何能在没有地方自治作基础,没有人民权利作保障的政治条件下,骤然达至实行宪政的阶段呢?难怪,“行宪”不及一年,国民党的统治就土崩瓦解了。
注释: [1] 学界有一部分人认为,1894年孙中山在檀香山成立兴中会时,即提出“驱逐鞑虏、恢复中国、创立合众政府”的誓词。笔者认为,这个誓词是第二年在香港成立兴中会总会时才明确提出来的。详见拙著《孙中山早期思想和活动的几个问题》,载《历史研究》1989年第5期。 [2] 见《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171—172页。 [3] 《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172页。 [4] 《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224页。 [5] 《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297页。 [6] 《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326页。 [7] 见《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297—298 [8] 《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298页。 [9] 《在东京〈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331页。 [10] 《中国革命史》,《孙中山全集》第7卷,第67页。 [11] 《中国革命史》,《孙中山全集》第7卷,第62页。 [12] 《建国大纲》,《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127——128页。 [13] 见《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129页。 [14] 《三民主义·民权主义》,《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147页。 [15] 《三民主义·民权主义》,《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147页。 [16] 《三民主义·民权主义》,《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147页。 [17] 见《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97页。 [18] 《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120页。 [19] 《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121页。 [20] 《中国同盟会意见书》,《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578页,中华书局1981年版。 [21] 《致郑藻如书》,《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2页,中华书局1981年版。 [22] 《香港兴中会章程》,见《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22页,中华书局1981年版。 [23] 《拟创立农学会书》,《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24页,中华书局1981年版。 [24] 《驳保皇报》,《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235页。 [25] 《与宫崎寅藏平山周的谈话》,《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173页。 [27] 《在沪欢迎从军华侨大会上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3卷,第374页,中华书局1984年版。 [28] 《致中华会馆董事函》,王耿雄编《孙中山集外集》第373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29] 《与戴季陶的谈话》,《孙中山全集》第5卷,第70页,中华书局1985年版。 [30] 同上,第71页。 [31] 《在广东省第五次教育大会闭幕式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5卷,第564页,中华书局1985年版。 [32] 见《孙中山全集》第6卷,第209页,中华书局1985年版。 [33] 《在广州全国学生评议会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8卷,第114页,中华书局1986年版。 [34] 《建国方略》,《孙中山全集》第6卷,第224页,中华书局1985年版。 [35] 《陈天华等的谈话》,《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276页,中华书局1981年版。 [36] 《在广州中国国民党恳请大会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8卷,第284页,中华书局1986年版。 [37] 《在广州大本营对国民党党员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8卷,第436——437页,中华书局1986年版。 [38] 《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词》,《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98页,中华书局1986年版。 [39] 《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词》,《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 [40] 《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122页,中华书局1986年版。 [41] 《中华民国总章》,《孙中山全集》第3卷,第97页,中华书局1984年版。 [42] 《在东京<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326页,中华书局1981年版。 [43] 《在广州大本营对国民党党员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8卷,第503页,中华书局1986年版。 [44] 《建国方略》,《孙中山全集》第6卷,第213页,中华书局1985年版。 [45] 《三民主义·民权主义》,《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324页,中华书局1986年出版。 [46] 见《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127页,中华书局1986年版。 [47] 见《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127页,中华书局1986年版。 [48] 同上,第128页。 [49] 同上,第124页。 [53] 《在上海中国国民党本部会议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5卷,第400——401页,中华书局1985年版。 [54] 《中华民国建设之基础,王耿雄编《孙中山集外集》第35——36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55] 《发扬民治说帖》,王耿雄编《孙中山集外集》第37、38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56] 《在梧州对国民党员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5卷,第630页,中华书局1985年版。 [57] 《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下),第325页,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版。 [58] 《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124页,中华书局1986年版。
文章来源:近代中国研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