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小时候读历史,常有中国不如别人之感,何以日本明治维新,几十年内就凡事做得头头是道,而中国似乎越做越糟。现在才看得明白,中国文化是亚洲大陆地理的产物,欧美和日本的物质文明,有他们海洋性国家的经验。况且每个国家发展,也有他们先后程序,而其中最大的差别,则是现代先进的国家,以商业的法律作高层机构及低层机构的联系。落后的国家以旧式农村的习惯及结构作为行政的基础。
1973年英国《观察家》(Observer)周刊,以李约瑟博士、鲁桂珍博士和黄仁宇博士三人为封面,做特别报道我们今日一提到这问题,首先还没有把问题掌握清楚,就先要被质问,作者是否站在资本主义的立场。可是最近根据法国历史学家鲍德尔(Fernand Braudel)考证,“资本主义”(capitalism)这一名词还是19世纪后期的产物,而仅在20世纪内广泛使用。马克思虽称“资本家”(capitalists)及“资本家的时代”(capitalist era),并未引用“资本主义”这一名词。今日我们公认为最先的资本主义思想家,实为亚当·斯密(Adam Smith)。他自己也不知道资本主义为何物,他著的《原富》,在民国初年即在中国行销。而他在18世纪著书时仅称商业的管制办法优胜于农业的管制办法。在研究大历史的立场,这种分析方法最能表现每个国家先后发展的程序。也才不会用抽象的道德观念,抹杀了实际上技术的作用及成效。今日中国主张实事求是,我觉得更应当收集未曾被滥用的资料,将历史的基点推后好几个世纪,以原始的眼光重新检讨很多国家由落后到先进的程序。
这样看来,以“资本主义”形态在欧洲作先锋者,实为意大利的自由城市,其中骁首则为威尼斯。这城市在大陆所占有的农业地区经济力量有限,而市内碱水也不便制造,在教皇及神圣罗马帝国(其本身不在意大利而在德奥)争权,两不相让之间,取得独立地位。其最大的方便则是地方小,内部组织简单。13世纪之后,其全部国家有如一个大城市,也如一个大公司,所有民法即全部为商法,所以也不顾天主教的教义,建设海军,竭力经商,为欧洲最先进的国家。
继威尼斯而兴起,则为荷兰,荷兰正式国名为“尼德兰王国”(Koninkrijk der Nederlanden)。历史上也称The Dutch Republic,或United Netherlands。荷兰(Holland)不过为联邦内七个省之一省(今则十一省)。但是这个国家17世纪初独立时,荷兰人口占全国2/3。又供应联邦经费3/4。尼德兰因抵抗西班牙政府及参加宗教革命才联合全体荷民成为独立国家。过去无统一国家及社会的经验,经济发展尤参差不齐。显然荷兰虽工商业先进,但尼德兰境内也有很多省份保持中世纪形态,为落后的农村机构。不能以同一的法律在全境施行,于是乃行联邦制,大事由联邦决定,其他各省自理。开现代国家双层政治的先河。初时荷兰还坚持它有独立外交的主权。联邦的海军也是由五个海军单位拼成。虽然全国皈依新教的卡尔文派(Calvinists),初独立时很多教徒对这派教义所谓“定命论”(Predestination)者作特殊的解释,以便支持他们个别的政治活动。但尼德兰国终因对外经济的激烈竞争及本身高度经济的发展,使其内部矛盾逐渐解除而成为世界富强国家之一。
在荷兰之后商业资本高速发展的则为英国。英吉利及苏格兰称“联合王国”,大于荷兰五倍至六倍之间。我们今日看来面积小,在18世纪之前的欧洲则为大国,也有坚强的农业基础。这国家商业组织没有展开之前,常为各先进国家掣肘。如银行业,即为意大利人垄断,以后保险业也为荷兰人操纵。意大利人在伦敦的市街称为仑巴德街(Lombard Street),他们也享有领事裁判权。英国输出以羊毛为主。意大利人即先垫款于畜牧的农村,将羊毛预先收买,又掌握其海外市场。
英国的整个17世纪可称多难之秋。起先英皇与议会冲突,财政税收成为争执的焦点,又有宗教问题的扰攘,司法权也成问题,对外关系又发生疑忌。也有内战、弑君,革新为民国,政治独裁制、复辟,行第二次革命的大变化,又产生了暗杀,排斥异教徒,发传单及英皇受外国津贴的情节,而其人口又不过400—600万,其与本世纪初中国之不能治理,情形也大同小异。当然这段历史可以产生很多不同的解释。不仅不同的历史家著书争执,有时同一的作者所著书也前后解释不同。
我极想向中国读者提及的,则是对中国的大历史而言,英国1689年的经验,深足借镜。这年代之前,英国为一个“不能在数目上管理的国家”(mathematically unmanageable),法律即有不同的见解,法庭也有三四种不同的种类。所谓普通法(common law)者,乃中世纪遗物,绝对的尊重成例,凡以前没有做的事都不能做;对地产注重使用权。对所有权倒弄不清楚;缺乏适当的辞章,足以解释动产的继承权;不动产的押当,也不符合社会需现款的情况,也没有将地租按时价调整的办法;农作物只能推销于本地,限于历史上有基础的市场。其他如组织公司,宣告破产等全未提及。简言之,这种法律以旧时代的习惯作倚衬,无意改革。一到17世纪初期,大批白银由西半球输入,物价陡涨,英国内地也受国际贸易及国际战争的影响,整个社会动摇。地主则不能保持自己的产业,商人则不愿付额外之税,皇室则因军备增加而无法筹饷,一般贫民及小市民也为生活所逼,有时感情冲动。宗教上教义中抽象之处更给他们火上加油,其所谓君权、民权的争执,两方都有理由,其困难之处则是问题的范围已经超过成例。
1689年不流血的革命之后,即无此征象。以前的问题掀动了半个世纪,到此渐渐销声敛迹。宗教之派别的冲突也好像被遗忘了。其中最大关键,则是兵戈扰攘之后,农村组织已有变化。英国17世纪,当然谈不上平均地权,所改革的是内部规律化。以前地主不知道自己产业在何处,种田的人不知道自己是赁户还是半个业主的糊涂情形也慢慢地被肃清。以前地界不明的情形至此渐渐规律化。而普通法的法庭能接受公平法(equity)也是一种进步的征象。公平法本身非法律,而不过是一种法律观念,等于习俗所说“照天理良心办事”。在英国初行时,只限于英皇所控制的若干法庭,有额外开恩之意。17世纪中叶后,普通法的法庭处于时势的需要,对这种观念让步一二,也是迫于事实。结果是积少成多,妥协的办法也认为成例。1689年革命后,普通法的法庭,更受首席法官的指示。以后与商人有关的案子,照商业习惯办理。这样一来,英国的内地及滨海、农村与工商业中心距离缩短,资金对流,实物经济变为金融经济,可以交换的条件(interchangeability)增多,分工较前繁复,所以整个国家可以以数目字管理。同时英国传统上又有司法独立及议会政治的沿革,这样一来,其高层机构及低层之间可以以最灵活的商业原则作联系。一时控制经济力量之雄厚及其效率之高大,世无其匹。大英帝国因之称霸世界有好几个世纪。
所以,商业资本作国家组织的基础,都是由小而大,从没有农业根底的国家逐渐传播到小有农业基础的国家,而更波及农业基础甚高的国家。由易至难都有历史上一定的法则。这程序今日不容易看清,因为美国及日本已经发生过两个例外的情形。
美国独立时,已距英国的1689年革命87年。所以一开始,法律上就没有农业社会和工商业社会的隔阂,又能够以新社会的组织在一个空旷地区上展开,其人口也随着领域扩大而增加。迟至1862年国会通过“自耕农屋地法案”(homestead act)还能够让普通公民以最廉价购买耕地160英亩,等于明买暗送。这种情形实为特殊,但是还是因为南北社会组织不同,发生内战,经过四年之久。此外又因为银行、货币,联邦内之商业、工会组织,防止独霸市场(anti-trust)、筹谋劳工福利及退休金等等情事,发生很多争执。美国的好处是这些问题在国富继续增进的情形下容易用数目字的方式解决。这样一来,美国政治社会经济都有它的特色,不能以“资本主义”四个字轻率代表,更不能用他表彰的民主与自由当作是资本主义之所赐予。前面轻轻提及每一个国家所标榜的道德观念,都要透过它的历史地理才行得通,这在美国的情形为尤然。
传统日本好像很受中国儒学家说及佛教的影响,但是因为它国家地处重洋,对外安全,无须中央集权,与中国的结构相差至大。它在德川幕府的末期,国内组织已经商业化。例如各大名都有替他们在城市里贩卖农作物的“藏元”,所谓“回船”也等于定期航线,也有他们互相保险的办法。商会的组织则称“诸仲间”,批发商则称“问屋”。明治维新只要给它加一个新的高层机构,则所有商业管制的办法都行得通。所以表面上好像是短期突进,其实则是长时间的演变,最后出头露面而已。况且明治维新专注重工商业的发达,将农民的生活置诸脑后,一般学者都认为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日本政局受“军阀”及 “财阀”互相垄断的主因。这农村问题还要等到战后,在麦克阿瑟的政令下解决。所以也不是没有付出沉重的代价。
假使我们把中西历史都推后三五百年,才可以看到,因为世界工商业技术的退步,所有国家都要从以前闭关自守的形势,将社会生活方法作彻底的改造,以期适应新的世界金融经济,中外无可避免。
从以上情形观察,以中国历史一百年或两百年的立场作基点,不能和世界历史衔合。如果要坚持短期历史的观点,则不仅威斯俾及(Respighi)的音乐不能听,即孔子的仁民爱物也是反动。假使我们把中西历史都推后三五百年,才可以看到,因为世界工商业技术的退步,所有国家都要从以前闭关自守的形势,将社会生活方法作彻底的改造,以期适应新的世界金融经济,中外无可避免。西方的民主与自由,以“市民特权”(municipal franchise)为基点,和日本的大名政权,授权于藏元的情形类似,所以改造比较容易。中国立国向来以贫农及小自耕农的经济立场作基础,农村内部复杂的情形不可爬梳。所以要经过很多流血惨剧,才能造成可以用数目字管理的形势。据我揣测,只能用这样的解释,才能渐渐促使当日曾受内战影响的两方同胞,今日处于台湾海峡两岸者客观地接受。
今日中国所称“一国两制”骤看起来,好像是一种宣传工具,但是荷兰初成的联邦制也实际上是“一国两制”的表现。英国以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思想作司法的基础,利用司法制度不声不响地使社会融合,也是渐渐由“一国两制”造成一国一制。但是“一国两制”不是没有危险的,美国开国时以保障人权为前提,却又因为联邦制在南方姑息奴隶制度,终发生内战。日本在19世纪尽量学西欧,对农民生活则不顾及,也可以算作一国两制,而引起滔天战祸的悲剧。一国两制的精神需要彼此将眼光放远,在长久的历史中,找到合作的逻辑,而且今后也只有使两方更为接近,不致越来越远。
在技术方面讲,这一国两制的实行在今日中国必有很多困难,但是不是不可能的。六七十年前孙中山先生著三民主义就提到,一方面即要限制私人资本,一方面又要扶植私人资本。骤看起来,也是自相矛盾,孙先生也被批评为不着实际,今日看来,实在是世界一般趋势。况且美国虽称资本主义国家,也并没有放弃限制私人资本的立场,而最令我们存信心的,则是世界上任何国家以任何“主义”解决问题都不可能是依样画葫芦,都是要处在绝境、于“柳暗花明”之中突过难关,创造出一种新环境。英国实行民主,还保存一千年来一脉相承的皇室,日本的美浓部博士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作“天皇机关说”,大有离经叛道的意思。今日其学说即已为事实印证。中国过去在汉朝以儒家笼括法家、道家及阴阳家的思想。在隋唐时代又笼括了佛家的思想,都是在矛盾中得到统一。可见时势需要,即不可能亦成为可能。
凡能先用法律及技术解决的问题,不要先就扯上了一个道德问题。因为道德是一切意义的根源,不能分割,也不便妥协。人世间很多残酷的事都用道德的名义去施行,也是中外古今一律。
这样解释历史,和很多人所说的“历史主义”(historicism)相近。粗看起来好像应该发生的事情都会发生,不应该发生的事情不能发生,伦理道德没有真实的意义;再强调说优胜劣败,“力量即是正义”(Might is right),但是这种社会天演论(Social Darwinism),乃前世纪遗物,也不是我读书的经验。
《万历十五年》指出道德非万能,不能代替技术,尤不可代替法律,但是从没有说道德可以全部不要,只是道德的观点应当远大。凡能先用法律及技术解决的问题,不要先就扯上了一个道德问题。因为道德是一切意义的根源,不能分割,也不便妥协。如果道德上的争执持久不能解决,双方的距离越来越远,则迟早必导致于战争。今日全世界处于原子武器的威胁下,我们讲学不得不特别谨慎。
在这种情形下看来,一国两制不仅是上天给中国人的一种难题,也是给中国的一种测验。道德虽高于法律及技术,但是要提出作争论的根据时,则要在法律及技术之后提出。不能经常提出,也不能在细微末节内提出。我写《万历十五年》的时候,和富路特先生作序的时候,还没有听到一国两制的说法,所以富先生还只说“极需要采取东西两方的经验”。而今日中国立即准备在十多年后收回香港,势必为大陆文化及海洋文化中的居间人。我在书中自序里说及“给中国留了一个翻天覆地彻底创造历史的机缘”,至此已经更现实化,其期待也更迫切。
我离开中国已经36年,于1974年入美国籍。在个人讲,能在有生之日看到中国能在国际场合中发扬传统的“继绝世,举废国,柔远人,来百工”的精神。并且我自己能够在文字之间,稍尽绵力,增进各方的了解,也是以前没有料到的好事。写《万历十五年》的目的,当然不是以让中国“丢丑”为目的,反对狭义的道德观念也是对中外一体而言。因为我自己生活的经验觉得中外两方不是没有正义感,但是正义感放在局部的场合下使用,可能与初心相违。人世间很多残酷的事都用道德的名义去施行,也是中外古今一律。这篇文章以发扬积极性的精神为主,也用不着再一一举例驳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