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志海:端方与美商一桩未予公诉的经济官司

端方是戊戌之后清政府的一名重要满族官员(满洲正白旗人),1898年出任直隶霸昌道后,即官运亨通,旋升陕西按察使,次年又改任陕西布政使,护陕西巡抚,未届不惑之年便跻身地方督抚行列。1900年因护卫慈禧太后和光绪皇帝西巡有功,更深得朝廷宠信,不久就擢升为湖北巡抚,署湖广总督。1904年又调任江苏巡抚,摄两江总督。1905年委以出国考察政治重任。次年归国,再任两江总督。1909年移督直隶,但旋遭满洲少壮亲贵排挤,以在东陵拍摄慈禧太后葬仪而被监国摄政王载沣免职。在任期间,端方整顿财政,振兴实业,兴办教育,劝办赈灾,厉行改革,被认为是清末新政期间一名开明的改革派官员。有关他在清末最后10余年的言行事功,《端忠敏公奏稿》多有反映 [1] 。本文披露尘封在美国历史档案中的有关1901年底和1902年初他与美商之间的一桩经济官司,从一个侧面揭示1901年《辛丑条约》之后美国政府与清廷政情之间的微妙关系。

美商的起诉

起诉端方的是美国著名商行——茂生洋行(The American Trading Company)。茂生洋行是一家创办于1877年的工贸公司,总部设在纽约,分支机构遍及世界。1879年创办后二年,茂生洋行即来华开业,首先在上海设立分号,嗣后又在天津、营口、旅顺、北京、汉口、哈尔滨等地设立分号或代理处,经营工厂材料、铁路材料、钢铁产品、机械、五金、染料、化学品、药材、锡砂及各种杂货的进出口贸易,并承办相关工程业务,代理欧美日本保险、轮船及其它公司厂商数十家。 [2]

茂生洋行起诉端方的缘由和经过大体如下:1900-1901年义和团运动期间,鉴于政局的动荡,茂生洋行为收回所欠钱款,在商务往来中于光绪26年10月间从天津当地一家中国商行手中接收了志诚信钱庄持有的5张元昌钱庄的借票,其中第1、2两张借票票面价值为10000两,分别约定在光绪25年 农历10月15日 ( 1899年11月17日 )和光绪 25年8月30日 ( 1899年10月6日 )之前在北京兑付;第3、5张借票票面价值为5000两,分别规定在光绪 25年8月25日 ( 1899年9月29日 )和光绪 25年8月10日 ( 1899年9月14日 )之前在北京兑付;第4张票面价值2000两,规定光绪 25年8月15日 )( 1899年9月19日 )之前在北京兑付,总计32000两。需要指出的是,在茂生洋行转手接受这5张借票之前,志诚信钱庄就因元昌钱庄到期未能兑付借票,于光绪25年10月(1899年12月)间将元昌钱庄副经理吴新麟起诉到天津知县衙门,吴声称元昌钱庄的业主为端方。天津知县衙门在接到当时署理陕西巡抚的端方的电报后,即将控告撤销。端方在 10月19日 致志诚信的电报中宣布授权元昌经理乔子才为代理人,称乔将于21日带钱前来天津,让志诚信钱庄不要有任何担心。但乔并没有到庭,在义和团运动爆发后该案便不了了之。 [3]

在从当地一家商行接收元昌钱庄的5张借票时,茂生洋行对1899底发生的这桩诉讼并不知情,在调查元昌钱庄的业主系为端方,并听说端方十分善于来钱后,便接收了这5张借票。1901年津、京局面恢复平静之后,茂生洋行便找元昌的天津代理人要求兑付借票。但由于借票规定在北京兑付,天津代理人只是元昌的一个低级职员,没能获得满意的结果,茂生洋行转而聘请一位美籍代理人,前往北京,向乔子才出示银票,要求兑付。但就在他出发的前一天,乔出现在天津,茂生洋行便将乔诉至法庭。在法庭上,乔承认这些钱票的真实性,表示端方是元昌的业主,除非由他提供必要的资金,否则他不能兑付,他本人愿意通过给端方发一封电报迅速解决这件事。在发出电报后,乔表面保证留在这里,直至这件事解决,暗地里却潜离天津。结果,诉讼又遭中断,元昌钱庄对乔子才的供词不予承认。 [4]

无奈之下,茂生洋行根据天津其他一些钱庄的建议,决定直接向端方本人追讨所持元昌借票本息。 1902年1月9日 ,茂生洋行向端方发送一份明码电报,要求端方支付元昌借票本息共计37000两,电文称:贵行元昌共欠我行37000余两,我们希望尽快解决;否则,我们一定通过外务部提出我们的要求。 [5]

端方的回应

对于茂生洋行打电报要将他诉至外务部,端方极为重视,“十分焦虑”。为不让此事公开,影响自己的官场声誉,他在 1902年1月10日 收到电报后即将此事转告美国驻汉口领事魏礼格( Wilcox),声称他本人在元昌钱庄没有任何股权,只是在 1896年提供过8000两贷款,年息为6%,迄今没有收回,请求魏礼格告诉美国驻华公使康格(E. H. Conger),对茂生洋行发送电报进行威胁加以斥责和制止,并表示他本人“不希望被拖到公众面前,也不希望给他的政敌提供伤害他的机会”。端方建议如果茂生洋行坚持其要求,请在采取行动之前通知他本人,并等待他本人做出书面答复。 [6] 根据端方的要求,魏礼格于1月13、14 日将会谈内容电告康格,15日又去函详细汇报这件事的经过。

在收到魏礼格的电文报告后,康格一面去函询问茂生洋行,希望他们向美国公使馆提供有关证据及电报的副本 [7] ;一面又于16日致电魏礼格,指示他转告端方,应对这件事速予考虑,同时答应在采取明确行动之前将等待他的书面回复。 [8] 为此, 2月3日 康格致函茂生洋行,阻止他们发电报直接向端方催讨债款,要求他们将发送给端方的信函通过美国驻汉口领事转达,表示“我正在等待巡抚的书面陈述”。 [9] 2月5日 ,茂生洋行复函,表示服从康格的安排。 [10]

由于茂生洋行坚持其要求,端方只好于3月3日致函康格,作出书面答复。在写给康格信函的正文中,端方极力称赞康格和美国政府在义和团运动期间所表现出来的对中国的友好。该信写道:

阁下:我本人长期以来一直对你们的文化和宽宏大量有着极大的敬意,并希望与您认识。

当前年首都暴民发动的那场最后以灾难告终的骚乱爆发之际,我忧愤交加。去年和谈期间,我即在远方听说阁下如何严肃对待国际事务,如何寻求公正处理问题,以促进各国的福祉,以及如何加深友情,交还我们的首都。当我们的皇上返回京城时,阁下又归还天津府库的300000两银子。所有这些都显示了阁下追求满意地解决整个问题,以树立信任,恢复友情。帝国的所有官民都欣赏您的正义。我本人虽然身在湖北,但也遥知您的正直,敬仰莫名。去年拳乱期间,我在北京的家也遭洗劫,由于阁下的善意,您指示阿门特(William Scott Ament,美国公理会教士,中文名为梅威良——引者注)先生归还所有被拿走的东西,我对此万分感谢。由于保卫国疆是我的职责,我不能亲自拜访阁下,只能遥寄我诚挚的、难以言表的感激之情。谨致谢意,并祝安康。

在信的附件中,端方专门叙述了他收到茂生洋行信件的经过及他本人与元昌钱庄的关系,希望康格出面制止茂生洋行对他的不当指控,写道:

去年 阴历12月1日 ,我收到天津茂生洋行的一份电报,谓:阁下的元昌钱庄欠我们37000两银子,我们希望尽快解决,否则,我们定向外务部敦促赔偿。

我立即要求美国驻汉口领事 魏礼格 先生致电阁下,元昌钱庄并非由我创办,茂生洋行不应该向我发送威胁性的明码电报。我十分感激收到您的回复。昨天,我又从魏礼格领事那里收到阁下 1月20日 的来信,信中说您已接到茂生洋行的一份报告,声称我是元昌钱庄的合伙人之一,我们将等待回复,等等。

元昌钱庄系由乔子才创办,我不是其中的一个合伙人。几年前,乔子才从我家借去8000两银子,明确约定借贷利率为6%,并有一字据为证。由于是约定利率,因此很显然,这笔钱只是存款,而不是股份,这显然是毫无疑问的。我附寄上这份字据的副本,供您考查。 [11] 后来,元昌于3年前因破产被天津地方知县关闭,存款到现在从未由他们偿还。现在,我不知道茂生洋行从哪里得到一家机构的毫无价值的借票,向我要求偿付,这分明是一种恫吓,并且是对我名声的伤害。我已具体讲述了事情的源委,真诚地请求阁下对茂生洋行制造不适当的威胁、恫吓和粗暴地直接发送电报的错误行为予以制止,您由此将促进正义,维护友好关系。

我相信阁下的公正处理,并借此祝您成功。 [12]

端方的这一书面回复,对争取到康格的支持起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3月11日 ,康格复函,对端方在义和团运动期间保护外国人表示感谢。 [13] 在收到康格的复函后,端方请魏礼格转达他对康格的感谢,并谦虚地表示他在陕西巡抚任上所为是他的职责所在,不足挂齿。 [14]

美国官方的态度

在茂生洋行起诉端方的案件中,美国有关官员的态度颇为耐人寻味。美国驻汉口领事魏礼格( Wilcox)从一开始就偏向端方,不支持茂生洋行的起诉要求。他在 1902年1月15日 写给康格的报告中怀疑这件事“也许是一些中国人用茂生洋行的名义,以便威吓巡抚偿付这笔款项”,建议康格重视端方的要求,指出:“由于端方作为陕西巡抚在动乱期间帮助许多外国人逃跑——他们中许多人为美国人,我认为他的要求值得重视”。 [15]

美国驻华公使康格的态度前后有所变化,开始时倾向支持茂生洋行向端方索债,希望端方尽快考虑美商的要求,并建议美商提供相关材料,但在收到端方 3月3日 的书面答复之后,康格的态度发生明显变化,逐渐倾向于不支持美商将端方诉至公堂。在康格将端方的书面答复的副本转交美商后,茂生洋行坚持其要求, 3月18日 写信给康格,表示“我们决定至本月底与端方解决这件事;如果他拖欠,我们将通过正常途径进行”。 [16] 4月2日 ,茂生洋行又向康格寄上5张元昌钱庄借票的副本,重申向端方偿债要求,指出元昌钱庄于光绪21年(公元1895年)由端方创办,光绪23-24年(1897-1898年)端方访问天津,亲自取走钱庄的资本和公积金;当光绪25年10月(1899年12月)志诚信钱庄在天津知县衙门起诉元昌钱庄时,正是端方电复,表示愿意偿付,并且他署理陕西巡抚的身份使得这桩诉讼“变得更为复杂,他的官位使他可以逃避这桩案子所要承担的结果”。茂生洋行认为端方本人的招认和否认,也正好证明“他就是元昌的业主”。因此,他们再次请求美国使馆将他们的要求和有关材料提交清朝外务部,如果公使馆建议其它程序的话,则通知他们可以采取什么步骤。 [17]

由于康格已南下上海筹备中美商约谈判,对茂生洋行的帮助请求,美国公使馆二等秘书边必济(Bainbridge)代表康格,明确予以拒绝。 4月16日 ,他复函茂生洋行,指出因为该要求基于契约合同,没有国务院的特别指示,本公使馆不能干涉;因此,这件事只能提交国务院处理。 [18] 鉴于将这件事提交国务院决定可能会造成耽搁,茂生洋行次日即写信给边必济,希望按照他们的要求,将此案转告清朝当局解决,指出:“我们的索赔要求不是针对中国政府,而是针对个人,我们找不到可以公诉的法庭裁判。虽然我们不反对将这件事提交华盛顿,但延搁将对我们造成极大的损害。因此,我们要求将我们的控告提交到北京的中国当局,由他们采取他们认为合适的行动。” [19] 然而,边必济没有接受茂生洋行的建议。 4月20日 ,边必济复函茂生洋行,解释说:“所有美国公民的契约索赔要求,不管是针对外国政府、公民或臣民,如没有国务院的授权,都不属于外交干预范围。鉴于这一原则,我不能满足你们的要求,将你们的要求提交外务部。” [20]

康格回到北京后,肯定了边必济的处理意见。 4月30日 ,康格本人就这个问题写信给茂生洋行,表示他已阅读了洋行和边必济之间的信件,指出边必济的意见是正确的,在我采取进一步行动之前,我必须将这个案件提交国务院,并要求国务院的电文指示。但同时为表明自己尽保护美商之责,律师出身的康格建议茂生洋行在他向国务院请示之前,提供有关元昌钱庄倒闭的时间,钱庄的存票如何和在什么时候转到他们手里,需要兑付的数额,以及交易的具体细节和美国领事签名的转让合同的副本,另外最好还了解到天津法庭拘捕、起诉和宣判释放元昌业主的历史,以及一份证明钱庄为端方所有的陈述,强调指出这些事实“对国务院妥善处理这件事情是必要的,在将这件事提交外务部时尤其重要”。 [21]

根据康格的建议,茂生洋行于 5月3日 致函康格,对光绪25年10月志诚信钱庄起诉元昌钱庄的经过以及茂生洋行转手接受元昌钱庄借票和要求元昌钱庄兑付借票的经过做了详细的描述,并附寄上光绪 25年10月19日 端方从西安发给志诚信钱庄的电报和 1901年11月5日 由美国驻天津领事若士德(James W. Ragsdale)签名的钱票转让合同的副本,指出元昌钱庄的经理乔子才据说现在就躲藏在汉口,如有必要,他们可以进一步证明端方就是目前仍存在的元昌钱庄的业主。同时,茂生洋行也在信中表达了对美国公使馆和美国驻汉口领事偏袒端方的不满和失望,指出:“我们希望改正你们以为我们是购买了这些钱票的印象,这对汉口领事更为必要,因为他就是根据这样一个假设,对我们的案子怀有极大的偏见。不考虑端方是一位高官这一事实,我们至少理应在汉口的领事法庭起诉他,但汉口领事在写给我们的一封信中对这件案子明显怀有偏见,妨碍了我们就这件事进行进一步的交流。”信的最后这样略带失望地写道:“我们认为这些钱票是真的,端方个人有义务兑付。我们还认为它们应合法地按票面价值支付。我们希望这一解释包含了您的所有要求,感谢您 4月30日 的来信支持,我们认为这是十分合乎情理的。我们想表示,如果您认为在上述的情况下,一个中国人不能合法地向一个美国人转让票据,或有义务兑付这些钱,我们愿意放弃这件事。看来是因为元昌的业主是一位巡抚的情况使这件案子变得复杂化,但我们认为它实在没有什么任何关系。如果一位巡抚选择开设一家钱庄,那么他就更有理由是诚实的。” [22]

在收到茂生洋行的回信后,康格立即于 5月7日 报告国务院,附寄上有关这桩案件的各方来往通信和材料,请求指示。在扼要介绍这桩案件的大体经过后,康格这样表达他个人的意见:端方“自出任湖北巡抚以来,一直以对外国人友好而著称。1900年非常时期,作为陕西巡抚,他在该省尽力援助和保护传教士,并且十分成功,这也是众所周知的。如果他被控告至外务部,可能刚好给诋毁和羞辱他的人提供机会。然而,不应允许这些事实阻止美国政府帮助她的公民向端方索赔债款。但这桩起诉要求似乎完全为合同性质,除非有国务院的明确授权,不属于外交干涉范围——由于整个事件的经过已在附件的通讯中,因此,在得到您的特别指示之前,我将不把它提交外务部。如果国务院认为应对这件事采取外交行动,那么我请求您电示,以免贸易公司遭进一步不必要的延搁。” [23] 尽管康格在这封信中也表示不能因端方是一位巡抚影响美国政府帮助其公民索付借款,但康格不倾向支持起诉端方的态度还是十分显然的。

在收到康格的报告后,国务院的意见也果然与康格一致,不支持茂生洋行起诉端方,表面理由便是康格所说——这是一件美商个人的合同纠纷,不宜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并且,国务卿海约翰(John Hay)在 6月21日 发出这样的电文指示时,还特意以茂生洋行 4月17日 写给公使馆信中的一句话作为其依据,称:“正如茂生洋行代理人在 4月17日 致公使馆的信中所说‘这桩起诉不是针对中国政府,而是针对中国个人’,因此,这不是一桩可以通过外交途径提出来的诉讼”。 [24]

几点辨析

由于美国官方的不支持,茂生洋行最终未能将端方讼诸公堂,但与该案有关的一些问题尚有待深究,且蕴涵深意。

首先,通过该案,端方与天津元昌钱庄存在某种密切关系应为确实无疑。至于端方到底是如本人所说只是元昌的债权人和受害人,还是如茂生洋行控告,系为元昌钱庄的业主,由于该案最终未能讼诸公堂,也由于未能找到元昌钱庄的成立合同,尚不能下一定论。但根据控方茂生洋行的陈述及提供的有关证据,特别是光绪25年志诚信钱庄和元昌钱庄诉讼过程中端方从西安发来的电报,说明端方应为元昌钱庄的实际控制人。而端方的反驳则显得苍白无力。在辩驳中,端方并没有对茂生洋行提供的有关他与元昌关系的材料一一进行反驳,或予否定,如关于他曾在光绪23年和24年间来天津亲自取走元昌钱庄的本金和赢余以及在1899年底当志诚信钱庄起诉元昌钱庄时他出面缓颊等情况,都未做澄清。而端方出具的1896年元昌钱庄的8000两银子的贷款借条,并不能说明他就是元昌钱庄的一个普通债权人,也有可能是端方作为元昌钱庄财东的“护本”资金。根据王之建、赵履谦《天津之银号》一书的研究,在当时天津钱庄的资本构成中,一部分就有财东的“护本”资金。所谓“护本”资金,一说为财东的特殊存款,与营业相始终,其与资本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享有定额利息;一说“护本”资金系钱庄银号在资本不足运用时由财东暂时垫出,事过境迁,并不收回,即加入资本额中而收取一定的利息。 [25] 因此,端方以约定利率说明自己为元昌钱庄的普通债权人和受害人并不足以为据,相反,它暴露了端方确与元昌钱庄有着非同寻常的关系,证明茂生洋行的控告应是空穴来风,并非毫无根据。 [26] 总之,就美国档案所反映的控辩双方的资料来看,更令人倾向于端方就是元昌钱庄的业主,或为实际控制人。但是否确实,或为冤屈,尚有待挖掘中文资料,做进一步的考证。

其次,美国官方以该案系美商与中国人之间的一桩纠纷而不支持茂生洋行起诉端方,这只是一种蹩脚的托词。事实上,通过1844年的《中美望厦条约》,美国在中国就不但享有刑事方面的领事裁判权,同时还获得了民事方面的领事裁判权。《中美望厦条约》第24条规定“合众国民人因有要事向中国地方官办诉,先禀明领事等官,查明禀内字句明顺、事在情理者,即为转行地方官查办。中国商民因有要事向领事官办诉,先禀明地方官,查明禀内字句明顺、事在情理者,即为转行领事等官查办。倘遇有中国人与合众国人因事相争不能以和平调处者,即须两国官员查明,公议察夺。” [27] 后来,美国在中国享有的民事领事裁判权在1858年的中美《天津条约》和1880年中美《续约附款》的相关条款中得到进一步的确认和细化。根据中外不平等条约所获得的权利,美国政府对美商与华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并非象康格和海约翰在这里所说的那样,不进行外交干涉,相反,每当美商的利益受到损害时,美国驻华领事和公使及美国政府总加以干涉和保护。 [28] 对于各国利用领事裁判权,在本国商人与华商经济合同纠纷中袒护本国公民、欺压华商的情况,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曾沉痛地写道:“他如华商欠负洋商,一经控告,自封产业,扰及亲朋;西人负欠华债,虽饶私蓄,循例报穷,便自逍遥事外。” [29] 因此,根据美国官方通常的做法,如果茂生洋行诉讼的对象是普通的华商,即使不足以直接向清朝外务部控告,但完全有可能通过美国驻汉口领事的帮助,在地方上起诉。美国政府不支持起诉的真正原因,诚如当时茂生洋行的代理人所说,是端方的巡抚身份影响了美国政府的态度。更确切地说,是端方在清廷中的亲外形象影响了美国政府的态度。

并且,对本文来说,值得特别指出的是,美国政府在端方案中表现出来的保护和支持清廷亲外的改革派官员的态度和立场,并非一个孤立事件,而是《辛丑条约》之后美国政府的一项对华政策。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美国成为一个世界大国,随着美国宣布“太平洋时代”的到来,为实现美国的远东政策,美国政府开始愈益重视清廷朝政的变动。为加强美国对清廷的影响,及时了解信息,1901年底康格就曾建议在美国驻华公使馆内设立“腐败基金”(corruption fund),用金钱向清朝官员收买一些重要情报。 [30] 为了防止清廷排外保守势力死灰复燃,美国频频要求清政府罢免那些同情排外的清朝官员,并要求将1901年清政府颁布的并载入《辛丑条约》的保护外人、惩处排外官员的上谕重新传贴10年,写入1903年的中美《通商行船续订条约》。 [31] 对 1903年1月22日 清政府任命因同情义和团而遭降级的俞廉三为山西巡抚 [32] ,康格则与其他列强一道进行干涉,照会外务部,表示“十分遗憾”,指出山西的传教士众多,外人在山西的商业利益也逐日变得重要,不应让俞廉三出任山西巡抚这一棘手的位置,同时指责清政府没有履行《辛丑条约》规定的义务,在内地广泛张贴禁止排外上谕,强烈要求清政府确保他们的关切。 [33] 对此,美国政府完全支持,并且认为联合照会的措词“不够强硬”,宣称“清政府疏于履行张贴告示的义务是不可宽恕的,任命俞这样的官员违背了清政府对列强所做的承诺”。 [34] 在包括美国在内的列强的共同干预下, 2月17日 清政府只好改任张曾敭为山西巡抚。 [35] 另一方面,美国政府积极支持清政府重用他们认为对外国人持友好态度的改革派官员。 1901年11月7日 ,清廷任命在义和团运动中积极保护外国人的袁世凯接任李鸿章、署理直隶总督,美国政府就极为欢迎,不但国务卿海约翰于次日致电祝贺 [36] ,当时负责美国远东政策的柔克义(W. W. Rockhill)也写去祝贺信,称:“我很高兴从美国驻北京公使的来电中获知你被任命为直隶总督。没有更合适和有能力的人可以找来接替李鸿章,你的任命对美国国务卿来说则是一件令人满意和愉快的事情。我经常向国务卿和总统谈论有关你的情况。……作为你的老朋友,谨致最热烈的祝贺,并祝你在新的岗位上一切顺利……如果有我可以为你尽力之处,请随时召呼我,我将尽力而为。” [37] 1903年4月12日 ,清政府任命庆亲王奕劻接替荣禄出任军机大臣,康格也以奕劻“比荣禄更倾向进步,不象荣禄那样不喜欢外国人” 表示支持,认为这是“最好的选择”。 [38] 总之,自1901年《辛丑条约》之后,美国政府即将扶植清廷内的亲外的改革派官员作为他们影响清廷朝政的一个重要途径和手段。美国政府在1902年美商起诉端方案中的态度和行为,只是其中的一个案例。

注释:

[1] 按: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收藏的《端方档案》也反应了端方在清末最后10年间的重要地位。敝人有幸在上世纪80、90年代之交翻阅过该档案,但前年再往查阅,却不向我们这样普通的读者开放了。另《清史稿》卷469《列传》256二百五十六载有端方小传· [2] 黄光域编著:《外国在华工商企业辞典》,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92页。 [3] American Trading Company to Mr. Conger, April 2, 1902, Despatches from U. S. Ministers to China , 1843-1906, microfilm, Roll No. 118.

[4] American Trading Co. to Mr. Conger, May 3, 1902, Despatches from U. S. Ministers to China , 1843-1906, microfilm, Roll No. 118.

[5] American Trading Co. to Mr. Conger, January 17, 1902, Despatches from U. S. Ministers to China , 1843-1906, microfilm, Roll No. 118.

[6] Mr.Wilcox to Mr. Conger, January 15th, 1902, Despatches from U. S. Ministers to China , 1843-1906, microfilm, Roll No. 118.

[7] Mr. Conger to American Trading Co. , January 16, 1902, Despatches from U. S. Ministers to China , 1843-1906, microfilm, Roll No. 118.

[8] Mr. Conger to Mr. Wilcox, January 17, 1902, Despatches from U. S. Ministers to China , 1843-1906, microfilm, Roll No. 118.

[9] American Trading Co. to Mr. Conger, January 31, 1902; Mr. Conger to American Trading Co. , February 3, 1902, Despatches from U. S. Ministers to China, 1843-1906, microfilm, Roll No. 118.

[10] American Trading Co. to Mr. Conger, February 5, 1902, Despatches from U. S. Ministers to China , 1843-1906, microfilm, Roll No. 118.

[11] 按:美国国务院档案中端方附寄的借据已译为英文,未见中文原件副本。已译文英文的借据全文如下:This is to certify that Ch’iao Tzu-ts’ai has this day borrowed from the Tuan Family a free loan of Ching-p’ing Sycee, Tls. 8,000, clearly agreeing to pay interest at the rate of 6%, and at the expiration of three years to repay the loan. This is given as evidence. Kuanghsu, XXII Year, First Moon, 20th. Day. (March 3rd, 1896.) (Signed) Ch’iao Tzu-ts’ai. 该英文借据译为中文如下:兹证明乔子才于即日从端方家借款京平银8000两,同意付息6%,3年后偿还借款,立此为据。光绪22年元月20日( 1896年3月3日 )。签名:乔子才。 [12] Governor Tuan Fong to Mr. Conger, March 3, 1902, Despatches from U. S. Ministers to China , 1843-1906, microfilm, Roll No. 118. [13] Mr. Conger to Mr. Wilcox, March 11th, 1902,Despatches from U. S. Ministers to China , 1843-1906, microfilm, Roll No. 118.按:在美国国务院档案中未能找到康格写给端方信件的原文内容,该信件有可能保存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端方档案》中,请有条件查阅的学者代为留意。 [14] Mr. Wilcox to Mr. Conger, April 7th, 1902, Despatches from U. S. Ministers to China , 1843-1906, microfilm, Roll No. 118.

[15] Mr.Wilcox to Mr. Conger, January 15th, 1902, Despatches from U. S. Ministers to China , 1843-1906, microfilm, Roll No. 118.

[16] American Trading Co. to Mr. Conger, March 18, 1902, Despatches from U. S. Ministers to China , 1843-1906, microfilm, Roll No. 118. [17] American Trading Co. to Mr. Conger, April 2, 1902, Despatches from U. S. Ministers to China , 1843-1906, microfilm, Roll No. 118. [18] Mr. Bainbridge to the American Trading Co., April 16,1902, Despatches from U. S. Ministers to China , 1843-1906, microfilm, Roll No. 118. [19] The American Trading Co. to Mr. Bainbridge, April 17, 1902, Despatches from U. S. Ministers to China , 1843-1906, microfilm, Roll No. 118. [20] Mr. Bainbridge to the American Trading Co., April 20,1902, Despatches from U. S. Ministers to China , 1843-1906, microfilm, Roll No. 118. [21] Mr. Conger to the American Trading Co., April 30, 1902, Despatches from U. S. Ministers to China , 1843-1906, microfilm, Roll No. 118. [22] The American Trading Co. to Mr. Conger, May 3, 1902, Despatches from U. S. Ministers to China , 1843-1906, microfilm, Roll No. 118. [23] E. H. Conger to the Scretary of States, May 7th, 1902, Despatches from U. S. Ministers to China , 1843-1906, microfilm, Roll No. 118. [24] Mr. Hay to Mr. Conger, June 21, 1902, Diplomatic Instructions of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1801-1906, China , microfilm, Roll No. 43. [25] 王之建、赵履谦:《天津之银号》,1936年河北省立法商学院研究室出版,第15-16页。按:股金收取利息的做法并非天津钱庄所特有,而为中国近代企业的一种普遍现象,这从中国近代企业的“官利‘制度中可见一斑。 [26] 按:本人曾就端方出示的贷款借据的利率问题求教于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专家郑起东和史建云两位著名学者,深得他(她)们的指点和帮助。据郑起东教授言,端方放贷给钱庄的6%的年利率在当时是一个不高也不低的利率,是一个比较可以拿到桌面上的利率。郑教授也认为单凭端方出示的借条,并不足以说明端方为普通的债权人。 [27] 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55页。 [28] 有关美国在华建立领事裁判权的经过,可参见吴孟雪著《美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百年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 [29] 中国史学会主编:《戊戌变法》(一),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69-70页。 [30] 但这一建议被柔克义否决,他认为只要驻北京的公使馆人员尽力与中国官员和其他国家的外交人员保持密切的联系和接触,就没有必要从中国官员那里购买情报。 见: Mr. Rockhill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December 31, 1901, John Hay Papers, microfilm, Roll No 9.

[31] 参见拙文《试论1903年中美〈通商行船续订条约〉》,载《近代史研究》2001年第5期。 [32]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朝上谕档》第28册(光绪28年),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年版,第350页。按:由于俞廉三的任命遭列强的抗议,实际未予履任,朱寿朋所编《光绪朝东华录》第五册总第4984页提到 1903年1月22日 清廷官员的任免时便略去俞的任命,只记载赵尔巽为湖南巡抚和诚勋为安徽巡抚的任命,此一做法实有篡改史实之嫌。 [33] Note to Prince of Ch’ing and Wang Wen-shao, February 5, 1903; Conger to John Hay, February 6, 1903, Despatches from U. S. Ministers to China, 1843-1906, microfilm, Roll No. 123。 [34] Rockhill to John Hay, March 24, 1903, Despatches from U. S. Ministers to China , 1843-1906, microfilm, Roll No. 123. [35]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朝上谕档》第29册(光绪29年),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年版,第14页;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五册,第4992页。按:钱实甫先生在所编《清季重要职官年表》(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214页谓俞廉三因病被免去山西巡抚一职,不甚准确。对于清政府改任张曾敭为山西巡抚,康格以对张“所知甚少”,未再提出异议。 见:Conger to John Hay, February 23rd, 1903, Despatches from U. S. Ministers to China , 1843-1906, microfilm, Roll No. 123.

[36] Hay to Conger, November 8, 1901, Diplomatic Instructions of the Department of State,1801-1906, China , microfilm, Roll No. 43. [37] W.W.Rockhill to Yuan Shih-Kai, December 6, 1901, Rockhill Papers(Houghton Library, Harvard University )。 [38] Conger to John Hay, March 12, 1903, Despatches from U. S. Ministers to China , 1843-1906, microfilm, Roll No. 123.

(文章来源:《历史研究》2007年第4期)

崔志海
崔志海

北京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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