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成林:抗战前夕中国商会的政治参与

摘要: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对全国商会进行整顿改组,藉以稳固统治与重构秩序。从表面上看,中国商会的参政热情与政治活动和民国初年相比有所削弱。但从努力争取商人选举权,积极参与国民会议,成立废战会主导废止内战等活动来看,实行改组后的中国商会没有完全丧失政治自主性,对经济民主乃至政治民主依然有着强烈期盼。

关键词:商会;南京国民政府;政治参与;

作者简介:郑成林(1973-),男,湖北红安人,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近代汉口商会研究”(09BZS022)阶段性成果;

The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of the Chamber of Commerce Before Sino-Japanese War

Abstract:

After the establishment of Nanjing national government, it had reorganized the chamber of commerce with firm rules and reconstruct the order. Compared with the early Republic, the political enthusiasm and participation of chamber of commerce were weakened in a certain degree ostensibly, however, it still took efforts to fight for the right to vote and initiate the abolishing civil war movement, which was considerable momentum and influential. All those expose that after the reorganization the chamber of commerce did not lose its political autonomy completely, and still has strong hope and seek an economic democracy as well as political democracy.

Keyword:

the chamber of commerce; Nanjing national government;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对全国商会、同业公会等团体进行整顿和改组,加强对民间社会的控制和稳固统治。受此影响,商会的活动范围尤其是政治参与活动有所削弱。不过,直至抗战前,商会仍是在政治、经济和社会诸领域有着较为重要影响的社会团体之一。近年来,学术界加强了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商会的考察,多囿于商会组织系统和经济活动的探讨,对其政治参与活动往往语焉未详。(1)本文拟在既有研究成果基础上,从国民政府立法委员、国民会议代表选举之争,调和国内政治纷争,废止内战等三个方面,对抗战前商会的政治参与活动略作论述,以期将此项研究引向深入。

一、国民政府立法委员选举之争

1928年8月,蒋介石主持召开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遵照孙中山从军政进入训政的遗训,初步确立国民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绝对领导地位。10月初,国民党中央修正通过胡汉民、戴季陶等人起草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2)该法规定:立法院为国民政府最高立法机关,有议决法律案、预算案等职权;设正、副院长各1人,委员49至99人,“由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任命之”;每届任期两年,但不得兼任中央及地方各机关之事务官。经过多次讨论折衷,国民党中央议决胡汉民出任首任院长,林森为副院长。但对由哪些人出任委员,以及通过何种途径产生,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于是推定胡汉民、戴季陶、林森、王宠惠四人先提出审查报告。10月24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审议通过的审查报告指出,“训政开始,最高立法机关不能适用选举制度”,立法委员人选标准“首重其人在党内之历史……而又就法律、政治、经济有相当之学识经验”。(3)

获悉国民政府准备遴选立法委员的消息,中华民国全国商会联合会(以下简称商联会)意识到,这不仅是增加工商界在政府机构中地位、扩大在国家决策中发言权的极佳机会,还可以“力求党治之下充分参以民治之成分”,乃至促进全民政治早日实现。(4)10月17日,商联会召开临时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常务委员苏民生“关于选举立法委员”的临时提案。10月26日,商联会根据临时代表大会决议投票,预选冯少山、苏民生、王晓籁、穆藕初、方椒伯、闻兰亭、邹殿邦、朱鸿达、卢广积、王介安等10人为立委候选人,并将名单呈交国民政府。在商联会看来,商会、同业公会等商人团体担负发展国民经济之重任,且在南京国民政府成立过程中作了较大贡献。因此,推举候选人既是其“固有天职”,预选之人又熟谙商务,理应为国民党中央和国民政府所接受,(1)

但是,商联会的提议招致胡汉民的拒绝。通过粤籍同乡、广州市商会会长邹殿邦,胡汉民转告商联会主席冯少山:“恐准予商界加入,则农、工、学各界势必援例要求,且亦恐政府有倾向资本家之讥议。”面对这种婉拒之词,冯少山回函反驳。他着重分析立法院的性质,坚持认为训政时期即使不能完全实行民选,也应“半民选、半官委”,否则立法院则“于前清之资政院为不如矣”。冯还针锋相对地指出,不仅商界,其他社会各界有权预选立法委员,商联会之举并非仅顾商界一方,实则“协同全国民众”。(2)

胡汉民、冯少山争辩不休,国民党上海市党部、上海各报纷纷发表意见,批评谴责者有之,同情支持者亦不少。国民党上海市党部批评称,“商联会选举失当,事涉乖谬”,呈请国民党中央对其严重训斥乃至警告。(3)该部第六区执委会甚至将此举定性为“反革命行为”,是否认国民党的领导地位;若不加痛斥,“恐党治之面目将为若辈剥夺以尽”。(4)考虑到上海市党部此时正在竭力支持商民协会与商会争夺商人运动的领导权,上述批评谴责言论不难理解。(5)相反,上海《民众日报》发表社论,认为立法委员的选任标准,“其招致之来源也,并非一一都为立法院院长之所素识,仍然不外乎由于军政界有力者之介绍”;进而指出,商联会“以合选的人才贡献中央”,因此,“其精神与见解毕竟是值得佩服的”。次日,该刊结合国民政府“求贤令”,批驳上海市党部的警告,暗讽国民党中央遴选立法委员的方式。他们认为,商联会自荐立法委员不失为一种荐举人才的方式,“是与国府求贤令遥相呼应的”,其他民众团体也不妨仿行,以完成政府的求贤之愿。(6)

与前述两者不同,《时事新报》评论略显冷静、理性。11月15日,该报社论指出,商联会将国民会议比附于立法院,“从而要求为职业本位之参加,则根本上之认识先已错误”;同时指出,“半年以来,人民团体常有实现国民会议之呼声,而吾商界优秀又迭次有经济议会之主张。由此次要求参加立法院之呈文汇合观之,虽形式有异,而主旨殆相承一贯”。在他们看来,由党代人民行使政权将始嫌隔膜而不亲切。(7)

虽然赢得部分社会舆论支持,商联会、冯少山的力争并未得到国民党中央、胡汉民的首肯。胡汉民回函辩称,“立法院系国府之一部,受中央指导,秉承中政会意旨,订定各种法规,其委员人选既非民选,又非党员所选,系由中央任免,盖因训政时期之立法院非其他各国之参众两院性质可比,故贵会要求事实难照办”。(8)针对冯少山提议,胡以同样理由拒绝。他强调,训政时期之立法院只为政府一体,并非代议性质之独立立法机关,“故立法委员亦非代议士之比”,“近来党内党外争求立法委员由选举产生者,多未明了目前训政时期立法院之性质”。(9)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期,立法权虽从党权之中剥离出来,但仍从属于政权,且为后者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人选、立法原则和程序等必须接受党权的“隐性控制”。10月24日,胡汉民在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上明确解释:

立法院乃政府行使治权之一机关,从于党之指导监督,为政府立法权之表现也。立法原则应取决于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其人选法式由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任命,而事实上亦须经政治会议决定,以符党治之精神。……此时立法院之构成,非有代表地方或代表职业之性质。(10)

不知是明晰此义,还是受困于商会存废之争,上海及其他地方商会对商联会的提议缺乏响应,更不用说竭力的声援和支持。这场立法委员选举之争,几乎成为商联会的“独角戏”,甚至可以说是冯少山的“个人秀”。限于文献不足,商联会和冯少山收到胡汉民回函后是否有进一步的抗争不得而知。12月5日,胡汉民、林森偕同王用宾、王葆真、王世杰等49名立法委员宣誓就职。(1)综观全部名单,果然不出《民众日报》预料——大多来自军、政两界,少数几位学人(知识分子)忝居其中,未有一名商界人士。希望本界人士出任立法委员的愿望彻底落空。这场选举之争显示,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商会努力争取参政地位和权利,并希冀对国家大政方针产生影响和作用。

二、积极参与国民会议

立法委员选举,只有商联会孤身抗争。国民会议的召开和国民代表的选举,受到各地尤其是上海、天津、汉口等重要商埠商会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参与。天津、南京、汉口等地商会就会员选举资格和名额等问题,又与国民党中央和国民政府展开了一场延续近半年抗争。

自1924年孙中山“主张召开国民会议,以谋中国之统一与建设”后,国民会议之口号迅速传播于各大中城市,并成为当时讨论最多的救国主张之一。(2)上海总商会甚至组建民治委员会,拟参与国家政策和制度的制定。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不久,上海总商会联合江苏、汉口、苏州等10余省市商会召开联席会议,呼吁政府立即召集国民会议,“以表示真正民意之所在”。(3)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召开之时,上海总商会联合沪埠商人团体呈文国民党中央和国民政府,“根本法不立,普通法均属效力不强”,期望三月内颁布约法,“以确定国家与人民之权利义务”。(4)

孙中山逝世后,国民党各派均主张召开国民会议,认为这是“尤为最显明切近之目标”。由于国内政局动荡不定、派系纷争,国民会议一再搁置。1930年10月,蒋介石在军事上取得胜利后举起国民会议大旗,主张提前召开国民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召集国民会议之议案,颁布宪法时期及制定在宪法未颁布以前训政时期之约法”。(5)蒋介石的建议,遭到胡汉民坚决反对。胡认为,是否召集国民会议,“要等到中央常委会讨论决定才能公开”。11月13日,国民党三届四中全会开幕,蒋介石的提议被列为主席团提案,再次受到胡汉民等人抵制。(6)会议就是否制定约法未达成一致意见,但同意次年5月5日召开国民会议。12月29日,国民党中央审议通过《国民会议代表选举法》,对各省市和在外华侨的代表名额进行分配。国民会议代表的选举,主要采取职业选举制。(7)大多数代表由各地按照定额从依法设立的农会、工会、商会及实业团体、教育会、国立大学、教育部立案之大学及自由职业团体与中国国民党中选出。(8)依照《国民会议选举法施行法》,由上述团体选举的代表为455名,占代表总额的87.5%。其中,农会96名,占18.46%;工会94名,占18.08%;商会及实业团体90名,占17.31%;教育会、大学及自由职业团体89名,占17.11%;中国国民党86名,占16.54%。(9)

职业代表选举制遭到共产党和国民党左派强烈反对,却受到农会、商会等职业团体普遍欢迎。(10)《国民会议代表选举法》颁布后,商联会立即致电各地商会,请其迅速按照《中华民国商会法》及施行细则进行改组登记,以免窒碍国民会议代表选举。(11)1931年4月初,上海市商会与60余家工商同业公会汇集一堂,讨论国民会议召开意义以及工商界应该具备的态度,肯定国民会议“是中国工商业盛衰的关键,是中国从荆丛中达到康庄大道的阶梯”。(12)

根据《国民会议选举法施行法》,1931年初成立的选举总事务所。选举总事务所以戴季陶、孙科分任主任、副主任,陈立夫出任总干事。参考各省市社会经济状况尤其是职业团体数量、规模,对代表名额进行再次分配。总事务所采取“平均主义原则”——不问职业团体人数多寡,只要省市的代表名额为5的倍数,那么各团体的代表人数相同,否则按照《国民会议代表选举法》中的顺序递减。(1)依照这种分配方法,大多数地区(除山西、陕西等少数省市外)各个职业团体代表数相同。不过,因在选举法中的排序靠前农会、工会代表总额比商会还多。从选举过程来看各职业团体对“平均分配原则”没有歧异,即使偶尔抱怨名额分配较少的团体最后也不了了之。一些国民党党员因此自豪宣称,“此固一以表示本党之谦逊自守,尊重民意之至意”。(2)

南京、广州、北平、汉口、天津、青岛、哈尔滨等城市代表名额均少于5,无法适用“平均分配”原则。即使按照《选举法》中的排名,有的职业团体甚至分配不到名额。因此,《国民会议选举法施行法》规定“由各团体混合选举之”。所谓“混合选举”——不分职业、不分团体,完全按照最后票数多寡确定当选人,得票靠前者当选。如此安排,选民较多的团体选出职业代表的可能性最大。针对各职业团体选民的资格,总事务所规定为有选举权之各团体会员。换言之,以自然人为组织单位的农会、工会会员均享有选举权,“商会应以其所属同业公会会员,及直接加入商会之无同业公会组织之商店会员代表为候选人”。(3)

这意味着不是所有商人均有选举权,因此,遭到那些采取混合选举城市商会、同业公会的强烈不满和批评。4月3日,尚在改组之中的南京市商会汇集所属工商同业公会的意见,呈文总事务所和国民党南京市党部,指出上述规定限制了商人的选举权,“抑且剥夺其应有人权,事理不平,群深愤激”,要求立即更正,对会属所有商人,均应予以参加选举之机会。(4)该会认为,商店店员同属商人份子,“第一届国选即严格限制缩小范围,将来商人恐永无立足之根据”,并致函商联会和天津、北平等市商会,请“一致力争,以重民权而维人格”。(5)

天津、汉口、青岛各市商会同声响应,纷纷致电总事务所和当地国民党党部,要求立即更正有关规定,认为店员既能推举代表加入公会,理应是公会会员,“乃同一店员在代表则有选权,而在举出代表之全体店员反无选权,岂非有失情理之平”。(6)北平、天津两市商会甚至以放弃选举相威胁,称“如不达目的,即放弃选举”。(7)18日,商联会呈文国民政府指出,农工商学同属国民,选举权限自应平等,总事务所的规定是“厚于工而薄于商”。(8)

因迟迟未得到总事务所回复,天津市商会联合44家同业公会呈文国民党中央党部和国民政府,再次要求更正总事务所的规定,“使同业公会、商店全体店员均得参加,以期平允”,若格于甫经解释未便变更,则请根据立法精神令混合选举各市,按照省选办法分别选举,“倘以名额不敷分配,无妨由各市选举事务所酌量各界选举人数目多寡,归并分选”(9)。

总事务所迟到的回复令各地商会大失所望。总事务所回函答复,“混合选举之处,其选举之代表本无界限之分,该会所请更改之处碍难照准”。(10)无奈之下,南京、北平、汉口等地商会依照规定进行选举,当选人分别是南京市商会杜哲庵、北平市银行公会周作民、汉口市商会执行委员刘少岩。(11)天津市商会按照决议最终放弃选举。国民会议召开前夕,天津市商会再呈文国民党中央和国民政府,拟请将来无论何项选举,“务于制定选举法时注意商界选权,以资补救,而挽前失案”。天津市商会主席张仲元在呈文中重申:“此次即难求圆满,将来则选举正多,为此次提出议案,缅述过去之陈迹,以期补救于将来”。(12)

抗战前夕,国民党筹备1937年国民大会时,天津市商会的建议受到重视。(13)国民大会受战争影响未能如期召开,但规定工会、农会、商会等职业团体的代表名额完全按照区域分配,不再进行混合选举。

为了保证国民会议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能公诸革命民众,或赞成民国之国民”(1),国民党不仅成立监督机关对职业团体及会员的选举资格进行审查,而且对选举过程强烈干预,使得不少当选者并非“团体中人”(2)。尽管如此,在商会、同业公会等看来,和平统一建设既非一蹴所能及,亦非一日所能成,因此仍积极提交议案并参与会议讨论。上海市商会认为国民会议是商界呈诉意见和建议的良机,“不可任意轻轻放过”,因此倡议成立“上海商界民会提案审查委员会”,以征集和审查工商界对国民会议的提案。(3)国民会议前夕,上海市商会和180余家同业公会公宴王延松,希望其在会议上力争工商界的权益,尤其是建议政府制定和实施改善民生、改革税制等“当务之急”(4)。然而,他们的提案能否成为大会议案,还须经过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和大会主席团同意。(5)综观最终入选的议案,主席团对于职业团体代表的提案只是择其所需,诸如废除不平等条约、促进和平统一等受到重视,并交由大会议决发表宣言;对于众多涉及国计民生的提案,虽然极富建设性,但鲜少成为大会议题,只是转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参酌处理”(6)。

诚如学者所言,国民会议进一步地确立和强化了国民党的一党专政,尤其是蒋介石的个人独裁。(7)商会对国民会议的声援,部分代表着民众对稳定社会秩序的期盼,但显然误读了蒋介石和国民党中央召开国民会议的原旨。毋庸置疑的是,国民会议采用职业代表选举制对商会和商人的选举意识进行了一次总动员,商会作为商人集体代言者的身份和维护群体权益的意识得到进一步地加强,这反映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商会的政治意识并没有下降。

三、发起废止内战运动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初,各派系之间的政治争衡乃至武力对峙不止,各省商会和商人期盼的国家统一和稳定秩序并未出现。一旦战争爆发,“各路车辆悉充军用,而陆路运输亘数省之广,商货不通,征发繁重”(8),每遇各派政治势力矛盾激化之际,作为民间社会代表的商会,无不以社会中坚姿态斡旋于各派之间。从呼吁裁兵编遣到函电调和争端,甚至发起废止内战运动和成立废止内战大同盟会,商会无不竭力而为,这些举动颇获各界赞赏。下文主要就后者略作考察,以窥视商会调和政争的目的、方式及其效果。

呼吁非战建设(或谓废止内战),并非始自商会。早在民国初期,就有人建议和呼吁,然因时机不成熟,“成效几等于零”(9)。“一二·八”事变后,上海沪江大学校长刘湛恩、湖南大学校长胡庶华等人陆续发表《国内非战建设运动释疑》、《促进“非战建设运动”之管见》等文章,(10)呼吁国人捐除自私自利之见,一致团结努力永息内战,引起社会广泛回应,但多属具文,未见实际行动。直到1932年5月底,在上海市商会的提议下,商联会等团体才决议发起成立废止内战组织。

为了排除社会对废止内战的质疑,银行家吴鼎昌5月17日在上海地方维持会演讲时指出,废止内战在一般国家行不通,但可以通于中国,呼吁各界“应集中力量,先从一般国民所希望的废止内战这一条简单治标的路上开步走”(11)。在演讲会上,上海市商会会长王晓籁决定发起成立一个组织,以倡导和推动废止内战运动。随后,又联合商联会、上海银钱公会与上海地方维持会集聚上海银行俱乐部,商讨废止内战事宜。5月25日,商联会、上海市商会、上海银钱公会联袂致函天津、广州、南京、汉口、杭州和北平等地商会、银钱公会,通电全国正式发起成立“废止内战大同盟会”(以下简称废战会),并拟订《废止内战大同盟会章程》。(12)依据《章程》,废战会的主要职责是集合全国人民之力量,专为废止内战之运动;采取的方式主要有宣传、调解和不合作,即在和平时期宣传内战的罪恶、阐发和平的功效,在有政治纠纷引致内战时、主张通过民意组织进行调处,内战发生时、全体会员一致拒绝与交战双方合作;凡赞成此宗旨,不分性别、职业、党派,无论团体还是个人,均可以不经介绍入会;为防止为个人或党派所控制,废战会不收会费,也不接受更不请求国民党和国民政府及任何公家机关补助,活动经费完全来自募捐或社会组织赞助。

通电发出后,“全国各法团名人,莫不同声响应”(1)。5月28日,天津市商会发电,“废止内战本为全国一致之心理,矧在国难期间尤有安内攘外之必要”(2)。6月2日,吴县商会电请入会。(3)汉口、南京、北平、济南、芜湖等地商会、银钱会通电响应,呼吁各派将领以至诚之态度发表消灭内战之宣言,并希望国民党中央彻底革新政治、公开庶政,以杜战源。(4)在第三届会员大表大会上,上海市商会议决将废止内战运动列为届期重要工作,函请各业公会一致加入。(5)

8月27日,废战会在上海召开成立大会,明确提出“废止内战是拯救中华民族的道路”、“永不与内战者合作”等口号。到会449人(团体代表371人、个人会员78人),代表着402个发起团体和1057个发起个人。就地区而言,这些团体和个人遍及河北、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甘肃、四川、云南、贵州、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广西、绥远、吉林等20省,张家口、威海卫、青岛、北平、天津、太原、南京、广州、上海等29省市,以及越南、新加坡、巴达维亚、香港、澳门、缅甸等近10个国家和地区。在这些团体中,商会和同业公会占比一半以上,共有203家。其中,商会联合会8个、各省市县商会72个、银行公会10个、钱业公会9个、各业公会104个。此外,还有各业工会42个、华侨团体18个、妇女团体11个、同乡团体11个、学术团体59个、其他团体58个等。从大会推举的57名常务委员来看,上海、天津、汉口、江苏等主要省市商会的负责人几乎全部囊括其中,约占总数的2/3。(6)

商会、同业公会作为发起成立废战会主要成员,也是废止内战运动的基本推动力量。各地商会对废战会的组织建设和活动开展无不积极配合,提供人力、物力和经费等方面支持。在废战会分会建立前,各地商会发起组织废止内战委员会,“以通声气而利进行”(7)。诚如商联会主席林康侯所言,在商会的积极参与下,废战会将散落在各地废止内战的力量粘在一起。(8)

废战会的组建和成立受到社会各界的欢迎与赞赏。早在四团体发表通电之初,天津市工会联合会决定参加,并且承诺率领全市十万工友签字拥护到底;(9)北平市灾区工商业复兴会回应,“值此外侮频仍之际,废止内战尤为急不容缓”;(10)北平市党部愿意协助组织,扩大宣传;(11)孙传芳通电支持,“若能消灭消弭内战,使倒悬之民稍安喘息,实大佳事……能使人民少受一份痛苦,即是国家多增一份元气”。(12)成立伊始,社会各界甚至国民党中央均寄予厚望。国民政府行政院代理院长宋子文认为,该组织瞬间可以成为“废止用武力解决政治问题之重要份子”。(13)甚至有人指出,“这是人民监督政治的初步,这是人民与军阀的直接搏斗”。(14)因此,“政府应与废止内战大同盟合作,以政府与民众两种力量共图止战”,即使一时不能立见成效,而引起全国民众之同情,“其成功可立而待也”。(15)

但是,各方对于组织方法、实施效力所见不尽相同,所怀乐观悲观不一。《华年周刊》指出,“这种运动终究是求和平的治标方法,而非治本方法”。(16)吴鼎昌持有不同的看法,认为发起者“何尝不知道这不是根本办法,不过病人病到这样虚弱地位,恐怕输血灌盐水的治标救急方法比根本治疗还要紧”。(17)《大公报》社论指出,废战会“既以简单齐一之目标,集中全民之力量,其本身便是精神的一大组织体”。(18)为寻求制止内战的切实有效办法,废战会十分重视组织建设。废战会成立大会闭幕次日,举行第一次常务委员会议,议决在上海成立总会,推举吴鼎昌、王晓籁、林康侯、杜月笙、刘湛恩5人临时负责,上海市商会秘书长严谔声为总会临时秘书长。在第二次常务委员会议上,决议在天津、北平、汉口、南京、广州、重庆六市筹设分会,再在其他省市推广,“以广征会员,俾事变发生后,均有民众力量从事制裁”。(1)为扩大组织影响,废战会积极吸纳军、政界官佐人员入会。不到一年,申请入会的团体达387家、个人2054人。1933年4月29日,废战会再次召开发起人大会,大会宣言“欲求此后生存之路,惟有举国上下,一德一心,祛去私见,共挽危亡,以全力抗日,以建设安内”,在全国掀起一场声势浩大的废战运动。(2)

废战会成立伊始,恰逢广东“二陈之战”、鲁东“韩刘之争”、四川“二刘之战”爆发。这表明废战会应时而生,也意味着废战会的活动必然荆棘满途。废战会持一贯精神,坚持不懈,为调解各方矛盾和废止战争而四处奔走。(3)为劝导成陈济棠和陈铭枢停战,筹备之中的废战会推选朱庆澜、陈立廷、查良钊三人赴粤,并邀请当地团体共同向地方当局请愿,以求制止战事。(4)对于鲁东之战,废战会也采取类似举措。废战会正式成立后,继续通电各地军政长官,吁请务必停止内战,共同抗击外侮。还致函各地商会,请其密切关注当地军队调动布防情形,如有异动则飞函告知。这些呼声、建议和举措一定程度上获得冲突双方的重视。在张伯苓等人看来,广东、山东两地战事没有愈演愈烈,部分归功于废战会的再三劝止。(5)他们认为,“就近来国内外大势观测,此项运动愈有深刻努力,多方活跃之必要”。(6)

废战会着力最多的是刘湘、刘文辉为争夺川渝统治权发起的战争。首先,废战会致函刘湘、刘文辉,呼吁立即停止一切军事行动,静候中央裁决;其次,致函重庆、成都两地商会,表明“值此外侮正亟,何堪再有内争,万一事出有因,亟应设法消弭”。(7)重庆、成都商会对废战会宗旨均表赞同,回函称:“惟有服从废止内战运动之精神,一致团结,作消极之制止,对于任何方面,除平时正供外,一切征求举难应命”。(8)但是,两地商会和废战会的调解并未得到二刘的重视。虽然二者都发表通电表示,“决不敢衅自我开,甘为戎首”。(9)由于战争愈演愈烈,刘湘甚至查封宣传废战的《新蜀报》和拒绝提供战款的裕通银行。有鉴于此,废战会通电宣布不合作,并推选常务委员林康侯、刘湛恩等人赴国民党中央请愿,要求制止战事和严厉制裁刘湘。

11月底,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废战会提出政策制度上必须厉行军民分治,“勿以现任军人主省政”,吁请国民党中央迅组“川事整委会”,全权编遣川军,查办川战祸首。此项提议获得国民党中央和国民政府的重视,1933年初组建以张群为首的川事整委会。(10)在各方势力的斡旋下,二刘同意休战,川乱暂时得以解决。然而未及半年,川乱复起,废战会再次致电国民政府和军事委员会,吁请所有军队应驻原防,不得任意调动,同时希望查照上次整理川政方案,吁请张群再次赴川主持一切。(11)

1934年“白银风潮”愈演愈烈,国内经济状况日趋恶化,国民党内部派系争斗有所“消弭”,废战会活动也趋于缓和,并最终走向解散。(12)但是,以川战为例,废战会并未达到预期目的,发动战争的双方冲突依然如故,甚至张群拒绝二次入川。那些将军队作为私人斗争工具的军阀们绝非劝告可以“感化”,必须根本颠覆产生军阀政治的经济社会基础才能遏止内战。面对“不和平”之强权,各地商会和废战会大多数时候不得不“屈服”,甚至提供“平时正供”(13)。

此外,因害怕外侮纷来、时局动荡,以及不愿意看到现实政府地位之动摇,无论是商会还是废战会所废止的是国民党内部的派系之争,而非所有内战。废战会对愈演愈烈的国共战争甚至熟视无睹,以致有人批评指出,“倘不将共产党问题包括在内,则废战运动为不能且不通”。(14)由此观之,废战运动似乎“不过为乌托邦之幻梦耳”。(15)但是,抗战前商会企图通过“维持现状之和平”,达到“确立永久和平”的政治参与,“在精神上自有其不可磨灭之价值”(16),也是南京国民政府统治前期商会从事的规模最大和最有胆识的一项政治活动。(17)

结语

清末民初立宪思潮勃兴,商会组织对政治参与表现出极大热情,常以社会中坚姿态活跃政治舞台。1920年代初期,商会发起成立民治委员会,希冀以民众力量解决时局问题。不少学者据此将之视为近代中国商会政治参与的“高峰”。同时指出,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的商会逐渐沦为国民党控制社会的工具,最终丧失了政治自主性。(1)但是,这个论断并无细致的个案研究作为基础,国民党是否完全控制商会组织?1920年代商会参政行为是否可以视为常态?民治委员会能否真正解决1920年代的混乱时局?上述问题的答案不得而知,将政治现代化使命赋予商会,这是中国近代商会难以承受的重任。

商人以追求利润为首要目标,需要的是安稳的营业环境,最为恐惧的是“运动”或“革命”,不到迫不得已是不会有所表达或举动的。商会政治态度和参与活动往往以此为依违,拥护和支持的是可以带来安定秩序的政治力量,抵制和反对的是影响社会稳定的势力或事件。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商会在争取权益时并不反对既有政治秩序下的考量也就不难理解。诚如学者指出,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商会虽然被改组,但也由此摆脱一些强加性政治任务而获得新的发展空间。(2)他们不仅未完全丧失政治自主性,而且一系列的政治参与活动证实,“商界承受欧美通常国家之民治理论日深”(3),也反映商会对经济民主乃至政治民主的期盼与追求。

注释

1马敏、付海晏:《近20年来的中国商会史研究》,《近代史研究》,2010年第2期。

2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国民党政府政治制度档案史料选编》上册,安徽教育出版社,1994年,第88-92页。

3《中政会议决立法委员任用标准》,《申报》,1928年10月26日。

4《立法院与职业代表》(1928年11月15日,《时事新报》),胡光明等主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上册,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569页。

5(1)《全国商会请任命立法委员》,《申报》,1928年11月14日。

6(2)《冯少山为立法委员事致胡汉民函》,《申报》,1928年11月15日。

7(3)《市指委会警告商联会选立法委员》,《申报》,1928年11月15日。

8(4)《上海特别市党部第六区党部痛斥商联会》(1928年11月16日,《民国日报》),胡光明等主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上册,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571-572页。

9(5)乔兆红:《论1929年的沪总商会风潮》,《社会科学研究》,2007年第4期。

10(6)《冯少山与胡汉民等关于全国商联会选举中央十名立法委员论争经过》(1928年11月),胡光明等主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上册,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570-571页。

11(7)《立法院与职业代表》(1928年11月15日,《时事新报》),胡光明等主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上册,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568-569页。

12(8)《立法委员之性质》,《申报》,1928年11月17日。

13(9)《胡院长复冯少山函》,《申报》,1928年11月18日。

14(10)《中政会议决立法委员任用标准》,《申报》,1928年10月26日。

15(1)《立法委员就职记》,《申报》,1928年12月6日。

16(2)孙中山:《北山宣言》(1924年11月10日),中山大学历史系等编:《孙中山全集》第11卷,中华书局,1986年,第296页。

17(3)《为召集国民会议等情的宣言》(1927年12月26日),苏州市档案馆藏:编号I14-002-0384。

18(4)记者:《五中全会工商团体请愿书汇录》,《商业月报》第8卷第8号,1928年8月。

19(5)荣孟源:《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上册,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第76、829页。

20(6)杨天石:《“约法”之争与蒋介石软禁胡汉民事件》,《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1期。

21(7)西方民主选举制度主要有区域代表制和职业代表制两种,前者以行政区划为选举单位,并以选民的人数分配代表数额,后者则系按照选民职业划分选举单位和分配代表名额,冀希选举能够代表不同职业的民意代表。参见王浦劬:《选举的理论与制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78-81页。

22(8)《国民会议代表选举法》,国民会议选举总事务所编印:《国民会议实录》(影印本),大象出版社,2009年,第247-250页。

23(9)国民会议选举总事务所编印:《各省市团体应选出国民会议代表数额分配表》,《国民会议实录》(影印本),大象出版社,2009年,第178-183页。

24(10)魏文享:《职业团体与职业代表制下的“民意”建构》,《近代史研究》,2011年第3期。

25(11)《全国商会联合会请各省商会迅速改组以免窒碍国民会议代表选举电》(1931年2月4日),胡光明等主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上册,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572页。

26(12)《商界昨日集议民会提案》,《申报》,1931年4月8日。

27(1)陈之迈:《民国二十年国民会议的选举》,《清华学报》第11卷第2期,1936年4月。

28(2)元武:《党员出席国民会议》,《国民会议之认识》,编印者及出版时间不详,第191-193页。

29(3)国民会议选举总事务所编印:《国民会议实录》(影印本),大象出版社,2009年,第111-115页。

30(4)《商会力争商人普选权》,《申报》,1931年4月19日。

31(5)《南京市商会筹备会就国民会议代表选举限制商民选举权吁请各商会一体力争电》(1931年4月3日),胡光明等主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上册,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573-574页。

32(6)《为此次国民会议代表选举商业团体与农工不平等事的函》(1931年4月14日),苏州市档案馆藏:编号I14-002-0386。

33(7)《民会代表报选者百余名(各省市选举情形)》,《申报》,1931年4月16日。

34(8)《商会力争商人普选权》,《申报》,1931年4月19日。

35(9)《张仲元暨四十四行同业公会就商民选举权事再电中央党部及国民会议选举总事务所》(1931年4月18日),胡光明等主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上册,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576-577页。

36(10)国民会议选举总事务所编印:《国民会议实录》(影印本),大象出版社,2009年,第112页。

37(11)国民会议选举总事务所编印:《国民会议实录》(影印本),大象出版社,2009年,第213、219、224页。

38(12)《天津市商会关于维护商民选举权议案》(1931年5月2日),胡光明等主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上册,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578-579页。

39(13)吴经熊、黄公觉:《中国制宪史》(影印本),上海书店,1992年,第1003-1021页。

40(1)霭然:《“国民会议”与“以党治国”》,《政治月刊》第2卷第7、8期,1931年5月。

41(2)魏文享:《职业团体与职业代表制下的“民意”建构》,《近代史研究》,2011年第3期。

42(3)《商界昨日集议民会提案》,《申报》,1931年4月8日。

43(4)《一百八十同业公会公宴商界民会代表》,《申报》,1931年4月30日。

44(5)《各委员会条例》,《申报》,1931年5月16日。

45(6)《沪出席民会代表王延松昨复市商会》,《申报》,1931年5月15日。

46(7)杨天石:《“约法”之争与蒋介石软禁胡汉民事件》,《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1期。

47(8)《军事善后》,《大公报》,1929年6月24日。

48(9)废止内战大同盟会编印:《废止内战运动文电汇刊》(未刊稿),第19-20页。

49(10)废止内战大同盟会编印:《废止内战运动文电汇刊》(未刊稿),第15-17、33-35页。

50(11)吴鼎昌:《废止内战大同盟》,《国闻周报》第9卷第25期,1932年6月。

51(12)《发起成立废止内战大同盟会通电》(1932年5月25日),上海市档案馆藏:编号S173-1-258。

52(1)季廉:《论非战运动》,《国闻周报》第9卷第22期,1932年6月。

53(2)《津商会支持全国商联会组建反内战同盟电》(1932年5月28日),胡光明等主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下册,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2509页。

54(3)《电报加入废止内战大同盟由》(1932年6月2日),苏州市档案馆藏:编号I14-002-0269。

55(4)《汉商会响应废除内战》,《申报》,1932年6月13日。

56(5)《上海市商会致大同盟筹委会函》(1932年7月28日),上海市档案馆藏:编号S173-1-258。

57(6)《全国废止内战大同盟会常委名单章程并各商埠分会常委名单》(1932年8月),胡光明等主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下册,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2523页。

58(7)《废止内战大同盟开会记,议决发表宣言》,《申报》,1933年4月30日。

59(8)《废止内战大同盟会成立,昨开代表大会》,《申报》,1932年8月28日。

60(9)《津工商界赞助废止内战运动》,《申报》,1932年5月29日。

61(10)《灾区工商业复兴会废止内战运动》,《申报》,1932年7月7日。

62(11)《废止内战运动》,《申报》,1932年6月1日。

63(12)《津各界同情废止内战运动》,《申报》,1932年6月5日。

64(13)《废止内战会常委会议决宣布与刘湘不合作》,《申报》,1932年12月11日。

65(14)季廉:《论非战运动》,《国闻周报》第9卷第22期,1932年6月。

66(15)废止内战大同盟会编印:《四川内战详记》(未刊稿),第62、55页。

67(16)废止内战大同盟会编印:《废止内战运动文电汇刊》(未刊稿),第30-32页。

68(17)吴鼎昌:《废止内战大同盟》),《国闻周报》第9卷第25期,1932年6月。

69(18)《废止内战运动之诠释》,《大公报》,1932年5月30日。

70(1)《废止内战会筹组分会》,《申报》,1932年10月25日。

71(2)《废止内战大同盟开会记,议决发表宣言》,《申报》,1933年4月30日。

72(3)废止内战大同盟会编印:《四川内战详记》(未刊稿),第55页。

73(4)《废止内战同盟推派代表赴粤》,《申报》,1932年7月7日。

74(5)废止内战大同盟会编印:《四川内战详记》(未刊稿),第249页。

75(6)《进一步之废止内战运动》,《大公报》,1932年7月21日。

76(7)《废战会注意川局》,《申报》,1932年10月1日。

77(8)《成都商会复废战会电》,《申报》,1932年10月8日。

78(9)《刘文辉电废战会请主张正义》,《申报》,1932年11月23日。

79(10)《军委会复废战会电采纳制止川黔内战办法》,《申报》,1932年12月31日;《废战会函张群》,《申报》,1933年1月22日。

80(11)《川閧复起,废战会两要电》,《申报》,1933年5月11日。

81(12)《废止内战大同盟开会记,议决发表宣言》,《申报》,1933年4月30日。

82(13)《广国内非战运动》,《申报》,1932年5月5日。

83(14)《再论废战运动》,《大公报》,1932年7月22日。

84(15)《广国内非战运动》,《申报》,1932年5月5日。

85(16)《进一步之废止内战运动》,《大公报》,1932年7月21日。

86(17)[美]小科布尔著,蔡静仪译:《江浙财阀与国民政府(1927——1937年)》,南开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79页。

87(1)冯筱才:《中国商会史研究之回顾与反思》,《历史研究》,2001年第5期。

88(2)冯筱才:《北伐前后的商民运动》,台北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263页。

89(3)《立法院与职业代表》(1928年11月15日,《时事新报》),胡光明等主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上册,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568-569页。

作者:郑成林,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教授

原刊:《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01期

郑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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