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英:关于近代中国商会领导群体几个问题的再探讨

摘要:近代中国商会在致力于发展民族工商业和保护广大工商业者切身经济利益等许多方面都发挥了令人瞩目的作用,其领导层为此付出了艰辛的努力,理应受到充分肯定。但长期以来,较为流行的观点却认为商会领导人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缺陷,具有严重的软弱、保守和妥协特点,一直对商会领导群体评价偏低。本文主要针对这些观点提出了新的见解,阐明商会领导群体身兼各种功名虚衔并非落后保守的表现,部分商会领导人兼有买办身份也不是导致商会在反帝爱国运动中软弱妥协的决定性因素,商会领导群体以经济实力较雄厚的商董居多乃是自然而然形成的结果,也是中外商会的共同特征,并非工商界上层人物有意挟其实力控制选举和垄断商会领导权。

关键词:近代;商会领导;新见解

近代中国商会作为中国近现代史研究中发展较快的一个重要分支领域,迄今为止已取得了众多的研究成果。从现有成果看,商会的历史地位以及在各方面的功能和作用都得到了比较充分的肯定。照理而言,商会的领导群体也会相应受到肯定,但实际情况却正好相反。所谓商会的领导群体,在清末民初主要指商会的总理和协理,也包括参与商会重大事务决策的会董(有的又称议董),一般都是由工商各业的上层人物担任。1915年《商会法》颁行之后,改称会长、副会长和委员。以往的不少论著对商会领导群体作用的评价都偏低,似乎认为商会领导群体均为工商界的上层人物,必然具有较多的妥协性和软弱性,因而常常在分析商会组织自身以及商会在各种活动中的所谓妥协和软弱表现时,将主要原因归之于商会的上层领导人。除此之外,对与商会领导群体相关的其他一些问题,也存在着不全面和不客观的认识。随着商会研究的不断深入发展,对这些问题有必要进行新的考察和分析。(1)

一、商会领导群体身兼功名虚衔并非

落后保守的表现无论是商会的总、协理还是会董,按照章程规定都必须本人确系工商业者才能具备当选资格,因此由工商业者出任总、协理和会董应该是没有疑义的。但在清末,各地商会当选为总、协理和会董的工商业者,绝大多数又都身兼各种功名或虚衔。(2)一般来说,功名指的是生员(又称秀才)、贡生、举人等称呼,主要通过科举考试获得,另还有通过捐纳获取的监生称呼;虚衔则是名誉上拥有不同级别的官职衔和花翎,实际上并未任实职,或者是以前曾任实职现已离任。工商业者获取各种功名和虚衔的途径,极少是通过科举考试之正途,大都是采取捐纳和捐输的方式,即报效钱财。清代捐纳兴盛,范围扩大,举凡文武生员、内外官吏,均可捐纳实官、虚衔、出身、加级纪录、封典等项,捐纳所得开始作为户部常年收入,有时占到清朝财政收入的相当比重。这可以说为清朝工商业者通过捐纳和捐输方式取得各种功名或虚衔洞开了方便之门,所以晚清时期资产较丰厚的工商业者身兼不同级别的功名或虚衔已成为比较普遍的历史现象。

以往有关商会的论著在谈及商会领导成员的构成时,几乎无一例外地都会提到商会领导层普遍身兼各种功名虚衔的现象,并且将这一现象视为商会领导层与封建王朝保持紧密联系而落后保守的具体体现。同时,在分析商会在一些政治运动中的所谓妥协表现时,也往往将此列为一个重要的原因。之所以如此,是简单地认为商会领导群体千方百计通过捐纳捐输获取各种功名和虚衔,就是想依赖传统封建势力取得经营工商实业的便利,获得封建势力的保护,而一旦拥有功名虚衔即与封建势力建立了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自然在反封建斗争中显得落后保守。实际上,这样的认识是值得商榷的。

以上认识的误区主要在于,过分强调功名和职衔都是落后封建传统因素,以为只要拥有了功名职衔,就势必与封建势力建立了千丝万缕的联系;同时,简单地将功名职衔视为一种标签,不管是什么人,不管是通过什么方式获取功名职衔,也不管所获得的功名职衔是虚还是实,都不加分析地一概归为同一类人。实际上,工商业者通过捐纳方式获得的功名职衔,与封建士人通过科举取得的功名职衔,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如果说封建士人通过科举获得功名职衔之后,有相当一部分人可以候补担任实职,成为封建统治者中的一员,而工商业者即使取得了功名和职衔,也不可能以候补的方式担任实职,这种功名和职衔永远都是虚名虚衔,只具有象征性的意义。更重要的是,还应该看到许多工商业者通过捐纳报效的方式取得各种功名虚衔之后,实际上并没有因此而与当权者真正建立紧密的联系,在经营实业的过程中,也没有因为这方面的因素而得到封建势力的切实保护和支持,有关这方面的例子在相关史料中几乎很难找到。可以说,上述结论只是一种主观上的推断,并无充分的史料作为依据,因而是难以成立的。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既然工商业者不能由此获得封建势力的保护与支持,为何又不惜捐输钱财取得各种功名和虚衔?难道工商业者会无缘无故地浪费自己的钱财?要回答这一问题,必须了解工商业者在传统封建社会中所处的地位以及困境。众所周知,传统中国的历代封建王朝都不同程度地奉行“重本抑末”(重农抑商)政策,“士农工商”的排序成为划分社会各主要阶层等级秩序一成不变的定式。封建统治者的抑商政策和社会风尚的贱商习俗,使得工商业者的地位极其低下,商人一直处于四民之末的卑微困境。在此历史条件下,工商业者始终面临着财富与地位相互冲突的两难境地,他们可以以末致富,但无法改变居于四民之末的卑贱地位,从而导致他们内心形成难以解除的自卑情结。

通过捐纳方式取得各种功名虚衔,尽管不能使工商业者获取封建统治者的直接保护,但却对提高工商业者的社会地位大有裨益。因为工商业者取得各种功名虚衔之后,在形式上得以跻身于所谓“绅”的行列,由过去受鄙视的“奸商”一变而成为令人仰慕的“绅商”。中国传统社会中的绅士大多是通过科举考试取得功名职衔,等待候选和候补的机会进入官场,但由于种种原因也有部分人一直未能补到实缺,结果长期成为徒有功名职衔而未当官的特殊群体。即使如此,绅士仍属于地方社会的上层,在许多方面享有不少特权,在社会上也具有很高威望。拥有功名和职衔是成为绅士的重要标志,晚清时期的工商业者虽然大多数是以捐纳方式获取功名虚衔,与传统的绅士有着很大区别,在当时也很难真正享受传统绅士那样的特权,但终究由此具备了拥有功名职衔这一重要的象征性意义,社会地位随之得以改变,不再像以往那样备受轻视和凌辱。这对急于提高自身社会地位的工商业者来说,当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所以资产较富裕的工商业者对于捐纳报官获取功名虚衔趋之若骛,自然也就不足为奇了。当然,社会地位显著提高之后,相应也会为工商业者的经营活动提供某些便利,但这仅仅只是一种间接的作用和影响,不能因此而推论身兼功名虚衔的工商业者均与封建统治者建立了密不可分的关系,从而在思想上和行动上都趋于落后保守。明确了这一点,也可以从另一方面证明商会领导群体身兼各种功名虚衔并非落后保守表现这一结论。

至于将商会在政治运动中的一些妥协软弱表现,归究于商会领导群体因身兼功名虚衔而对封建统治者存在着很大的幻想和依赖性,同样也是一种主观上的推断,并无充分的史实依据。最典型的例子,是过去一直认为辛亥革命运动时期商会普遍反对革命,支持清王朝的预备立宪,这是商会反封建软弱和妥协的集中体现。商会之所以有这种表现,就是因为其上层领导人兼有功名和职衔,不仅与清王朝存在着难分难舍的密切联系,而且对清王朝有着不切实际的幻想,寄希望于通过清王朝自上而下的“新政”改革达到促进工商业发展的目的。

首先需要指出,有大量史料证实,在武昌起义爆发即辛亥革命高潮到来之前,不支持革命运动而支持立宪,绝非仅仅只是那些身兼各种功名虚衔的商会领导层,人数众多的广大工商业者实际上也持这一政治态度,对此已很少有学者再提出异议。毫无疑问,这已经足以表明是否身兼各种功名虚衔,并不是决定工商业者是支持革命还是支持立宪的关键。其次,不加分析地单纯以是否反对革命和支持立宪作为当时划分先进与落后的唯一标准,对于不同的社会群体来说也并非是一种符合历史实际的客观判断,对于工商业者而言更是如此。从政治上看,工商业者应属于普通民众的范畴,不能苛求他们具有很高的政治觉悟,以及有非常积极的政治表现。“在商言商”应该是工商业者的正常表现,对维护市场稳定运转的高度关注,担心暴力革命对市面形成冲击,造成经济活动混乱和蒙受经济损失,以致对辛亥革命运动怀有戒心而不敢公开予以支持,对工商业者来说也是正常的反应和表现。要求工商业者完全不顾及自身经济得失和生命安全而公开支持革命运动,可以说是一种脱离当时历史实际的政治苛求。再则,商会领导群体普遍支持立宪,在当时也未必只能视为落后保守的表现。前些年已有不少学者指明,在晚清中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除了革命共和之外,君主立宪相对封建专制制度也是一种政治上的进步,因而对立宪派的改革方案包括清朝政府的“预备立宪”都不应简单地加以否定,应该肯定其进步的一面。如此说来,商会要求改变封建专制制度,支持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宪政改革,也并非仅仅是落后保守的表现,而是有其值得肯定的进步意义。

二、兼有买办身份不是导致商会领导人在反帝爱国运动中妥协软弱的决定性因素

在近代中国通商大埠的商会上层领导人中,有一部分人还兼有买办身份,这也是商会领导群体经常遭受批评和指责的原因之一。但是,以往的种种批评和指责是否合乎实际呢?

商会的领导群体中一部分人兼有买办身份,这是无需否认的事实,在清末有的商会甚至由兼有买办身份的商董出任总理、协理要职。例如1905年的第二届天津商务总会,会董中兼有买办身份者占16%,汉口商务总会从第一届至第八届,共有239人担任会董,其中兼有买办身份者15人,占总数的6.2%。(4)在其他通商口岸的商会中,也都存在着会董甚至总、协理兼有买办身份的类似情况,只是人数多少有所不同。过去,许多相关的论著在提及商会在反帝爱国运动的表现时,一般都会指出商会既有积极的一面,同时又有消极和软弱妥协的一面。而在进一步分析商会之所以在反帝爱国运动中有消极和妥协表现的原因时,则往往会强调商会领导层中有一部分人由于兼有买办身份,必然在经济上与外国资本主义有着唇齿相依的共生共存关系,因而与生俱来即存在着反帝不彻底的软弱性和妥协性,不可能将反帝爱国斗争进行到底。

尽管不能完全否认经济上的得失,是影响工商业者在反帝爱国运动中的政治态度与表现的因素之一,但这不仅仅是针对那些兼有买办身份的工商业者而言,实际上对广大的工商业者来说都是如此。问题在于凡是兼有买办身份的工商业者,是否在历次反帝爱国运动中就必然都会比没有买办身份的工商业者更加软弱和保守?换言之,商会在反帝爱国运动中的所谓软弱和妥协的表现,是一般工商业者共同具有的特性使然,还是由于商会领导人兼有买办身份所决定的?对此显然需要从各方面进行具体考察和分析,不能简单地统而论之。因为历史的发展从总体上看虽有其规律可循,但影响某个具体历史事件发展走向的因素却往往是错综复杂和多方面的,笼统而单一的解释常常难免失之片面,与客观真实的历史不无出入,甚至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

从相关史料中不难发现,包括商会领导成员在内的兼有买办身份的工商业者,有些在清末民初的反帝爱国运动中不仅并未表现得更加软弱和保守,相反还表示支持,有的甚至表现比较积极。例如1905年为抗议美国政府强迫清政府签订迫害和歧视华人的苛约,上海商务总会全体会董举行特别会议,商议以“合全国誓不运销美货”的方式以示抵制。最后表决时,包括所有兼有买办身份的会董在内,“无一人不举手赞成”。(5)紧接着,上海商务总会的倡议得到各地商会的积极响应和支持,一场声势浩大、规划空前的抵制美货运动很快在全国迅速扩展。天津商务总会的会董中虽然兼有买办身份者不乏其人,但也积极予以响应。兼有买办身份的天津商务总会协理宁世福,在天津商会出面召集的抵制美货集会上,还大声疾呼“吾绅商尤当始终无懈,分途布告,切实举行不购美货”。五四爱国运动期间,天津总商会曾致电巴黎和会中国专使,阐明“日人对于我国青岛,无条约根据承袭德人之后,竟强占不归,殊与我国领土主权攸关。刻全国合力协争,期于必达目的,使日人将青岛完全归还。用特电恳诸公,力为主张,勿稍退让,必将青岛收回,以保领土。”(6)稍后,天津总商会又在广大爱国学生的大力推动之下,议决举行罢市。上述情况表明,兼有买办身份并不是决定工商业者和商会领导人在反帝爱国运动中必然有软弱妥协表现的根本原因,受社会舆论和其他各种因素的影响,兼有买办身份的工商业者和商会领导人也会同情甚至参加大规模的反帝爱国运动。

在反帝爱国运动中有些商会因采取了不同的行动而受到指责,一些论著在分析其原因时也归之于这些商会中兼有买办身份领导人的软弱保守,不敢采取积极的反帝行动。比较典型的事例是五四运动爆发时,上海总商会致电北京政府提出由中国任命专使,“径与日廷磋商交还手续,和平解决”的主张。这一电文时称“佳电”,与当时力争在巴黎和会上直接由中国收回青岛、恢复山东主权的舆论要求,存在着较大的差别,许多论著指责此举为“违背国家民族利益也违背工商界爱国人士意愿的政治叛卖活动”,同时,还指出上海总商会之所以公开提出这种“媚日卖国”的主张,主要原因是上海总商会会长朱葆三以及虞洽卿等一批会董,与日本方面存在着紧密的经济联系。实际上,上海总商会领导人还没有愚蠢到冒天下之大不韪,在全国一片反日声浪中,公开反对收回青岛,附和日本要求而将自己变为“汉奸”的程度。上海总商会的主张,可以说是从不同角度考虑问题,提出的一种比较独特的解决方案与策略。起初,上海总商会认为日本方面事前已承诺战事平息之后,将青岛交还中国,只是因“密约之牵制,致遭失败”,因而与日本“磋商交还手续”,更易“和平解决,免贻伊戚”。稍后,上海总商会副会长沈联芳又进一步解释说:“此次索还青岛,欧洲和会未能助我,我国陆专使能力已可概见;不得不将民气激昂之现象,先行电请政府派员赴日直接索还。俟电报发表后,或再要求日领事亦去一电。不料电文一经宣布,各界即表示反对之意。本会手续,遂即停顿。”结果使上海总商会无法按计划实施以后的步骤。沈联芳还特别强调:“本会以派员赴日赶紧索还为言,此乃国民之思想各有不同,而索还之主张无二致。总之,此电就事实而言,并不与各界相反”;此外还说明“青岛与密约同时在和会上提出,多所牵制,是以失败”,如将“青岛与密约截然分为两途”,收回青岛则有可能获得成功。(7)由此可见,上海总商会认为向日本交涉收回青岛与在欧洲和会上交涉虽方法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并强调在当时的条件下向日本交涉更易获得成功。不仅如此,总商会领导人还一直坚持认为这种方案和策略是正确的。会长朱葆三尽管后来因此事而自行辞职,但仍在《最后辞职书》中表示:“佳电之是非,可证诸将来之事实。”(8)这些都说明上海总商会领导人也反对密约并要求收回青岛,并非赤裸裸地迎合日本的要求,至于上海总商会提出的这种不同于社会各界的主张与策略是否切实可行,则应另当别论,但至少不能简单地以此为依据而将上海总商会在五四运动中的表现说成是软弱甚至是卖国行动。

商会在反帝爱国运动中的另一种表现过去也经常受到批评。不少论著认为由于一部分商会领导人兼有买办身份,导致商会在反帝爱国运动中的初期阶段虽然行动比较积极,但随着运动的深入和发展而延续较长时间以后,与外国资本主义联系密切的商会领导人以及工商业者不堪承受经济上的损失,商会的态度和行动即逐渐开始动摇,直至最后趋于妥协,致使反帝爱国运动不能完全达到预期的目标。确实,在近代中国的历次反帝爱国运动中,使用比较多的具体斗争方式是抵制外货和罢市,这势必会造成工商业者巨大的经济损失。作为工商业者来说,要求他们完全不顾及自身经济损失直至倾家荡产,这是否也是一种苛求?同时还应该看到,实际上并非只是兼有买办身份者才遭受经济损失,绝大多数工商业者都因此而蒙受了损失。所以,往往在反帝爱国运动持续较长时间以后,趋于妥协的也不仅仅是兼有买办身份的那部分人,而是包括大多数工商业者在内。只有那些经济损失比较微弱的学生等社会阶层,才会在反帝爱国运动持续较长时间以后仍然态度坚决,表现积极。

任何政治运动都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和代价,而参加政治运动的不同群体能否合理地分担这一成本和代价,常常成为影响运动是否持久进行乃至最终结局的因素之一。从政治学原理看,一次政治运动中的某个群体如果获利甚少却又要承担最多的成本和代价,肯定不可能自始至终在这场政治运动中有高昂的热情和积极表现。在近代中国的反帝爱国运动中,工商业者实际上就是处于类似的困境。就成果而言,除了那些直接因某个具体事件所引发的反帝爱国斗争取得了胜利,直接相关者会获得最大的利益,一般的反帝爱国运动所取得的成果应该是社会各阶层甚至是全民受益,因此相对比较平均。但就承担的成本和代价来说却极不公平。无论是抵制外货还是罢市,包括由此带来的一系列其他后续影响,工商业者较诸其他任何社会阶层所遭受的经济损失都更为明显和突出,损失的程度有时根本无法估计,而且运动越持久损失就越大,甚至超过了他们能够承!”受的程度,运动之后又不可能因为损失巨大而得到任何经济利益上的直接补偿。其结果是,工商业者在没有得到什么特殊利益的同时,却承担了爱国运动中的巨大经济成本和代价,实际上就是以工商业者牺牲自己的经济利益去承担应该由全民族共同承担的代价,这样的负担对于工商业者来说当然是难以持久承受的。因此,在反帝爱国运动持续较长时间以后,工商业者的政治态度和行动有所变化也是很自然的现象,不应过多地一味予以指责。当然,不排除有少数工商业者为了国家和民族的利益而不惜倾家荡产,但如果要求所有的工商业者都必须这样做,那显然就是一种超乎寻常的苛求了。如同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在近代中国的爱国运动中不能完全否认存在着“合理”的私利,运动的失败也不应完全归究于工商业者,“从决定抵货的那一刻起,运动便迫使一小部分人牺牲自己眼前的利益去承担全民族的久远的历史责任,结果自然是不难预料的”。(9)

以上各方面的论述,无非都是为了说明兼有买办身份不是导致商会领导人在反帝爱国运动中妥协软弱的决定性因素。但这并不是完全否认这一因素对商会领导人在反帝爱国运动中的态度与行动有着一定的影响,只是意在说明这不是单一的“决定性”的因素;同时还表明,探讨商会领导人以及整个工商界在反帝爱国运动中为什么会有所谓妥协的表现,还需要结合其他各种复杂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具体考察。

三、商会领导成员均为实力雄厚的商董是正常历史现象

过去有关论著批评近代中国商会普遍存在的另一种现象,是商会的选举制度仅仅限于表面文章,包括总理、协理和会董在内的领导成员,实际上均为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的商董所组成。富商大贾凭借其强大经济实力长袖善舞,一直垄断商会的领导地位与话语权,控制着商会各方面的行动,一般中小工商业者难以问津。因此,商会主要只是反映和维护大工商业者的利益,不能充分体现广大中小工商业者的意愿,故而常常有保守和妥协的表现。这一批评从表面上看似乎不无道理,但实际上也很值得商榷。

应该说,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商会制定的职员选举制度算是比较完备的。正是这种选举制度再加上其他一些特征,体现出商会与传统商人组织的差别,是近代新式工商社团。下面以清末苏州商务总会为例予以具体说明。1905年苏州商务总会正式成立,在其章程中专列“选举法”对职员选举做了如下明确规定:总理和协理“于议董内选充”,得票数最多者任总理,次者任协理;议董“于会员内选举”;会员“于会友内选充”,(10)“各就同业中公举一人或二人,多至三人为限”。议董的选举采用“机密投筒法”,具体操作方式是先期十四日将选举“议董之票填写号数及限期,背面即印议董格。又另备各帮行会员名单,分送有选举议董之权者,每人十八纸,理事又另立底簿,注明某号数分送某人,分发既讫即将此簿严密封固,不得预泄。各人得票,依限期格举定,填注封固,送交本会,投入筒内,届期聚众开筒宣布,登录簿册。投票者不得自举(有号数底簿可以核对),亦不得写出某人所举,是谓机密投筒法。”总理和协理的选举与此相同,先期七日将“选举总理、协理之票格,及新举议董名单,分送有选举总理、协理之权者,每人二纸,编号一切如前办理”。(11)如此详细的选举规定,在以往的传统工商团体中是不曾见过的。

类似选举制度与操作方法在清末的其他商会中大都也有明确规定。例如1914年成立的上海商务总会,在其章程的第4章中即有基本相同的规定。上海商会是近代中国成立最早、影响最大的商会,其初创时所订章程共计13章73条,内容十分全面,对后来诞生的众多商会均有显著的示范作用和影响。苏州商务总会于次年成立,章程中所定“选举法”和其他许多内容实际上都是借鉴了上海商务总会暂行试办章程的相关规定。(12)

由上可知,商会的会董是在会员中选举产生的,会员分为团体(行帮)会员和商家会员两种,其中以团体会员居多,一般都是由工商各业行帮团体的商会会友自行推举会员。而工商各业在推举商会会员时,为了能够加重本行业在商会中的分量和影响,往往都倾向于推选那些经济实力比较雄厚、在工商界威望较高的商董,不会选中资本微弱在工商界名不见经传的中小工商业者,如此则使得商会会员本身即大多是所在行业的上层领袖人物,不可能是一般的中小工商业者。会董在会员中选举,其结果必然也是各行业中实力雄厚的知名商董当选。至于总、协理或是正、副会长因从会董中选举产生,也只能是经济实力更为雄厚、在工商界乃至社会上威望更高的著名商董才有可能当选。

各地商会略微不同的情况,只是领导成员中哪几个行业的会董稍多一些并占居主导地位存在差异,这主要是因为各地经济发展特点的差别,导致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经济实力较为雄厚,这些行业在商会领导群体中所占的份额自然会大一些。例如苏州素以手工业和商业发达著称,尤其是经营绸绉、纱缎的丝织业最为突出,此外传统的钱业和典当业的经济实力也比较雄厚,所以这四个行业的商董在苏州商会会董中的人数就多一些。又如天津是历代漕粮转运的中心,粮食业历史悠久,实力雄厚,是天津的第一大经济支柱,因此粮食行业的商董以其经济实力和社会威望在天津商会的领导成员中居重要位置。盐业的发达在天津也堪称翘楚,由于天津又是长芦盐的集散地,盐商云集,声名显赫,因而盐业商董也在天津商会中具有相当势力。这说明各地究竟哪些行业比较发达虽有所不同,但都是以经济实力更加雄厚的这些行业的商董在商会领导群体中居重要地位。之所以造成这一现象,并不是因为商会没有很好地实施其选举制度,而是自然而然形成的结果。这种现象并非近代中国商会所独有,当时欧美和日本等国商会的领导成员,绝大多数也均为工商各业有影响的上层人物,很少有不知名的中小工商业者。即使是当代的各国商会,又何尝不是如此。所以,这是一种非常普遍也非常正常的现象,不能看作是近代中国商会选举制度的明显缺陷。

当然,也不能完全否认清末商会选举制度中的某些规定,对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的大行业及其商董更加有利。从上海和苏州商务总会的规定不难发现,各个行业推选的会员名额为1至3人不等,但不是以该行业的人数多少为依据确定,而是取决于该行帮交纳会费的数额。上海商会的规定是:“凡一帮或一行每年公捐会费在三百两以上得举会员一人,六百两得举会员二人,九百两得举会员三人,九百两以上以三人为限。”(13)苏州商会也有同样的规定,即“一行、帮每年公捐会费三百元以上,得举会员一人,依次递加,至得举三人为限。”(14)于是,就有可能会产生如下情况:有的行业虽然人数较多,但大都是中小商家,经济实力并不雄厚,不愿意交纳更多会费,只能取得较少的会员名额;与此相反,有的行业即使人数并不是很多,却因资本雄厚交纳会费多,从而得到较多的会员名额。由于只有会员才具备会董的选举与被选举资格,所以会员多的行业在会董的选举中自然也处于有利地位。再加上因交纳会费多少而产生的投票人选举权数的差别,更显示出经济实力雄厚的优越。(15)

但是,也不能过分夸大上述因素的影响。因为不管某个行业的经济实力有多么雄厚,其推选商会会员的名额也是受到限制的,至多只有3名。此外,上述以交纳会费数额决定商会会员名额的规定,在民国初期的商会中即有所改变。最近,有学者已注意到民初商会选举制度的修改和变通问题,并以苏州商会为例,说明1913年5月苏州商会拟订的暂行章程,已不再限定会员人数,凡工商业者个人只要每年交纳6元会费,即可成为会员;各帮各行及公司工厂每年交纳会费300元,可推举2人为会员。这样,商会会员人数特别是个人会员的数量大大增加,拥有会董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者也相应增加了不少,另还规定选举时采取“记名投票法”。(16)上海商会在民初也意识到:“以会费多寡规定资格,为整齐资望起见,未尝不是。然以被选之人不多,致有商会议董出资捐做之诮。”(17)于是在尽量减少会费的同时,上海商会还对会董的选举也酌情予以变通,扩大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工商户范围。各帮各行入会之商先行挂号入会,由入会各业行号每一家举其经理或店东一人为代表,每届选举之期,如果入会各业行号共有一千家,则发选举票一千张,于入会代表一千人中选举普通会员一百人,再由会员一百人中复选办事会董四十人,正副会长三人。个人入会者,也有被选为会员、会董的资格。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民初苏州、上海等商会在选举制度方面作了修改,但从实际情况看当选为会董等领导成员者仍然大都是经济实力雄厚的商董,原有的状况并没有明显变化,这也说明产生此种局面的主要原因并不在于商会的选举制度,而是上文所说自然而然形成的一种正常普遍现象。

以往的有关论著之所以批评经济实力雄厚的商董长期把持和垄断商会领导权,致使中小工商业者在商会中没有发言权,实际上是存在着一种似是而非的预设前提,即在主观上认为那些工商界上层人物都无不迫切期望成为商会领导群体中的一员,甚至觊觎商会的更高领导权以便从中谋取个人私利。然而事实上并非完全如此。近期也有学者依据相关史料,以上海商会为例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论证,说明许多著名商董不仅没有采取各种方式谋取商会总、协理或是正、副会长要职,甚至在当选之后还表示辞职不就的态度。从1902年上海商业会议公所成立至1926年,历届当选为总、协理或正、副会长者,除1926年傅筱庵函辞会长是故作姿态之外,其余!”绝大多数都辞不愿就,有些虽在会董的请劝后就职,但也有人坚持请辞未上任。当选为会董者,也不乏要求辞职或是不愿连任者。这表明“上海商会总理、协理或议董的职位,并非人人汲汲营求、觊觎的目标。”(18)这一新的论证表明,尽管不能排除有的商会在选举时,有人采取非正常手段操纵选举,获取商会的重要职务以谋私利,但同时也不应否认有不少工商界上层人物并不想担任商会领导职务。因此,在未做具体考察和分析的情况下,不能笼统地认为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的商董都在主观上一直有把持商会领导权的企图,进而由此形成商会领导成员均为工商界上层人物、中小工商业者难以问津的结果。

类似工商界上层人物不愿担任商会领导职务的情况并非只是见于上海商会,在其他地区的商会中也经常存在。例如民国时期的无锡商会在1919年改选之后,以前曾担任过该商会主要领导人的薛南溟又以高票当选为新会长,但他“决计不愿应选”,新当选的副会长王克循也表示要与正会长“随同进退”。全体会董一再公请薛、王二人就职,当地报刊也发表评论,赞扬薛南溟是商会会长最佳人选,“值此商战日剧,商智日开,改组之余,大加整顿,求有能胜任愉快者,非薛君莫属。”希望薛南溟“以地方人为地方服务,义不容辞”。(19)无锡县知事公署也曾在商会会董的请求下,出面敦劝薛、王二人就职。但是,薛坚持不愿上任。延宕半年之后,王克循经“各会董等叠函劝驾”,勉强应允就任副会长并“循例代理会务”。此后,无锡商会仍议决公请薛南溟就职,“由全体会员公函敦请,并推单绍闻、蔡兼三两君为代表,登门劝驾,以示诚意”;(20)会员公函恳求薛“为桑梓计,暂屈一己之主张,曲慰众人之期望,即日慨允就任,庶同人等有所遵循,得藉老成之硕望,共助会务之进行。”(21)面对如此真挚的恳求,薛南溟也依然不为所动,直至农商部咨请江苏省公署查明薛不愿就职的原因时仍未改初衷。王克循在正会长未上任的情况下循例代理,“对于会务不胜其劳苦”,又提出辞职,经全体会董挽留而“勉力维持”。将近两年之后,无锡商会不得不重新补选会长,由王克循当选。显而易见,薛南溟不愿就任无锡商会会长一直坚持了将近两年时间,在此期间面对工商界、官府和报纸舆论的反复敦劝,可以说承受了相当的压力,这也表明他不愿就任会长要职绝非故作姿态。

就一般情况而言,担任商会总、协理或是正、副会长以及会董并无多大能够给个人带来好处的实际权力,而且经常会因为处理商会的诸多会务影响自己的业务,这是许多商董不愿出任商会领导人的主要原因。根据清末上海、苏州等商会的规定,总理和协理的权力为:总理或协理会务,筹定经费,裁定会章,密议判断相关事宜;会董的权力是:推举总、协理,监察会务,筹议经费,讨论会章,密议协议会务。这些实际上都是总、协理和会董必须承担的责任,并非什么权力。另外,除书记员等具体办事人员为专职得以领取薪金之外,总、协理和会董均为兼职,无任何薪金和津贴。可见,担任商会领导人虽可提高社会威望,但在经济上却难以直接获取什么利益。而且,商会的会务相当繁杂,担任商会领导人必然会付出较多的精力和时间,影响自己的业务经营。例如上海洋布业商董邵琴涛担任第六届(1910)商会协理一年后,在第七届选举前又被公举为该业商会代表及会董候选人,邵琴涛力辞后还在报上公开刊登启事:“鄙人自承同业举充商会代表,并荷商界诸公推任庚戌年商会协理,业经一载,兹因营业事繁,不遑兼顾,已将振华堂洋布业商会代表当众辞退,业蒙同业诸君俯允,为特登报布告,伏祈公鉴。”(22)此前的1908年,上海商会总理周金箴、协理李云书还曾代表会董上禀农工商部请求改订选举章程,希望从制度规定上解决会董连任太久、负担过重的问题。禀文提出的理由是:“惟各董各有本业,必强令舍己从公。一年不已,至于再;两年不已,至于三年四年,或且五六年。担任义务,旷误营业,谅各商意亦有所不忍。”(23)这可以说反映了许多商会领导人的心声,连农工商部也表示理解,并同意此后会董改选时,按照确定的比例将一部分原有会董不列入候选人名单。这表明,许多工商界的上层商董,并没有挟其雄厚经济实力角逐商会领导人的迫切愿望,相反还在当选后力予推辞,其中多数人虽经一再挽留而上任,但也谈不上存在着过去一直批评的工商界上层人物采取各种方式图谋长期垄断商会领导权的情况。

至于说商会的领导群体多为工商界上层人物,是否就不能代表和保护整个工商界的利益,这个问题也需要进行具体的分析,同样不能一概而论。应该承认,在遇到某个具体事件时,或许有的商会所采取的行动不能得到整个工商界的支持,而且会引发一些不同意见,甚至受到工商界部分人士的批评和指责。在此情况下,我们当然可以说商会在处理这一具体问题时未能充分体现整个工商界的意愿。也有个别商会的主要领导人,不遵守章程的规定而独断专行,徇私舞弊,自然也不可能真正做到代表整个工商界的利益,但这种情况只是个别例外,并不具有普遍性。一般而言,绝大多数商会日常开展的主要活动,包括联络工商、调查商情、拓展国内外市场、兴商学、开商智、维持市面、调解商事纠纷以及其他种种推动工商业发展的举措,则应该说是代表了广大工商业者的利益,也获得工商业者的欢迎和赞扬。所谓“盖自设立商会以来,商情联络,有事公商,悉持信义,向来搀伪攘利、争轧倾挤之风,为之一变”,(24)相信不会只是少数工商业者讨好商会领导人的言不由衷之词。不仅如此,商会成立之后工商业者“遇有亏倒情事,到会申诉,朝发夕行,各商藉资保护,受益良非浅鲜”,(25)也不应该只是个别工商业者的虚言。可以肯定,如果商会仅仅只代表工商界上层少数人的利益,不能保护广大工商业者的切身利益,也必然不会有越来越多的工商户主动要求加入商会。

以上我们主要就近代中国商会领导群体的三个问题,针对过去比较流行的结论,提出了一些新的看法。如果我们不是限于简单的推论,也不是先入为主地预设一些前提,而是依据史料进行客观的考察和分析,就会发现商会之所以能够在推动近代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等许多方面产生了重要的作用与影响,是与其领导群体的辛勤努力分不开的。不难想象,商会的领导层如果确如过去所说非常落后保守,而且相当软弱并天生具有妥协性,商会必然不可能产生如此突出的社会影响,也不可能获得这样显著的社会地位。

本文刊于《江汉论坛》2006年第8期,感谢华中师范大学近代史研究所博士朱庆同学提供稿件。

注释:

(1)近年已开始有学者注意到对商会领导群体相关题的重新研究,例如李达嘉的《上海商会领导层更迭问题的再思考》(载《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49期,2005年9月)对清末民初上海商董出任总、协理的意愿、1920年上海总商会改选、1924年和1925年上海总商会的选举纷争等问题,都进行了新的探讨,提出了不同于以往流行观点的新见解。

(2)马敏对此曾有详细说明,参氏著《官商之间:社会剧变中的近代绅商》,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0-104页。

(3)参见罗玉东《中国厘金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3-5页。

(4)天津商务总会据《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册),天津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09-109页;汉口商务总会据《夏口县志?商务志》,民国九年(1920)刊本。

(5)苏绍柄辑《山钟集》,上海鸿文书局1906年版,第11页。

(6)《大公报》,1905年6月20日。

(7)《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4册,天津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4715页。

(8)《申报》,1919年5月18日。

(9)《申报》,1919年7月1日。

(10)王冠华:《爱国运动中的“合理”私利:1905年抵货运动夭折的原因》,《历史研究》1999年第1期。

(11)苏州商务总会规定工商业者每年捐助会费12元,“经众认可,得为本会会友。”各行、帮每年公捐会费300元以上,准其自行开列会友名单送会,依此递加。因此,商会会员人数虽然不多,但会友的人数却相当可观。会友除享有选举所在行业的商会会员这一权力之外,在其他许多方面也都享受商会的保护。

(12)章开沅等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1辑,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8-19页。苏州商务总会章程规定以下四种人不得享有选举权,即会友未满20岁者、入会未满3月者、捐款未曾交清者、屡次会议不到者。一般说来,这些规定并不算十分苛刻。

(13)1904年上海商务总会制定的暂行试办详细章程73条见《上海总商会组织史料资料汇编》(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69-79页。

(14)(18)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等编《上海总商会组织史料资料汇编》(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72、131页。

(15)章开沅等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1辑,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8页。

(16)据清末苏州商务总会有关选举规定的通告,“选举权照前例每业年纳六十元者一权,过一百六十元者作为二权,余依此类推。”(参见章开沅等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1辑,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6页)这显然也对经济实力雄厚的行业有利。

(17)参见谢放《清末民初苏州商会选举制度》,提交“近代中国社会群体与经济组织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2005年10月,苏州。另1913年的《苏州商会暂行章程》参见马敏、祖苏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2辑,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15页。

(19)李达嘉:《上海商会领导层更迭问题的再思考》,《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49期,2005年9月,第51页。

(20)(21)(22)《锡报》1919年9月3日、1920年4月11日、1920年4月13日。分别转引自无锡市工商业联合会等编《近代无锡商会资料选编》,内部印行,第39、55、56页。

(23)《时报》,1909年3月29日。

(24)《申报》,1908年10月13日。

(25)苏州市档案馆藏:苏州商会档案,全宗号:乙2-1,案卷号:68,第43页。

文章来源:《江汉论坛》2006年第8期

朱英
朱英

华中师范大学近代史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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