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英:近代中国商会的“联动”机制及其影响

摘要:在近代中国林林总总的各类新式民间社团中,商会存在时间最长,也最为普及,社会能量与影响格外引人瞩目。其原因在于商会系由具有经济实力之新兴工商业者组成,并且建立了全国性商会、省总商会、县分会、镇分所这四级组织系统,网络遍及各大都市与中小城市乃至为数众多的乡镇。而经由这一独特组织系统建立起来的“联动”机制,则是商会具有“登高一呼,众商皆应”之巨大号召力,能够在政治、经济、外交等领域开展一系列大规模活动并产生显著影响的重要原因,同时也是商会维护自身合法社会地位和权利行之有效的主要途径。

关键词:商会;商人;组织系统;近代

在近代中国,自清末开始即出现了各类新成立的具有近代特征的民间社团。一方面,这些新式民间社团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近代中国社会转型的产物,另一方面,这些社团在诞生之后又通过积极开展相关活动,对近代中国的发展变迁产生了多重影响,从而形成一种相辅相成的密切互动关系。值得重视的是,在为数众多的各类新式民间社团中,商会对近代中国社会许多方面所产生的作用与影响格外引人瞩目。

商会之所以能够发挥更为突出的作用与影响,是因为商会的会员都是新兴的工商业者,亦即我们以往所说的近代民族资产阶级,是近代中国最有经济实力和最具影响力的民间社会力量,同时也是由于商会具备独有的组织网络系统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有效的“联动”机制,使得商会能够以更大的声势和规模开展一些重要社会活动,有些甚至能够及于全国各地,受到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其作用与影响自然不同凡响。

所谓“联动”机制,简而言之即采取联合行动的机制,主要是指全国各地商会乃至海外华商会依靠自身独特的组织系统网络,将全国工商业者以及海外华商联系成一个整体,并通过商会表达工商业者的政治经济愿望,维护工商业者的切身利益,或者针对某个重大事件保持一致态度,共同采取联合行动,表达工商业者的相关诉求。其具体活动涉及经济、政治、外交等各个方面的较广内容,既有对内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交涉,也有对外与外国公使、领事以及国际商会的斡旋,甚至形成近代“民间商人外交”的新趋向。近30年来的中国商会史研究虽然已在专题探讨和综合研究方面都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果,但对于商会的这种“联动”机制及其影响却仍然很少进行专门考察与分析。有鉴于此,本文拟依据相关史料选取若干实例对这一问题略作初步探讨,以进一步促进商会史研究的深入拓展。

近代中国商会在清末诞生之初,其成员构成即与传统的商人组织有着明显差异,其组织系统也具备了一些不同于其他许多民间社团的层级网络特点,由此为商会建立独特的联动机制创造了条件。在早期,尽管商会的这种联动机制并不完善,而且存在着一些缺陷,但对于商会自身的发展以及开展有影响的社会活动,仍发挥了较为显著的作用。

如所周知,明清时期伴随着传统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全国许多地区的工商业者就已经建立了会馆、公所等组织。无论是会馆还是公所,这些传统商人组织都具有较为明显的行会特征,难以形成像商会那样行之有效的联动机制。从成员构成看,会馆大多对成员的地域籍贯有较严格的要求,主要是由同一籍贯的商人组成,因而其名称往往都冠有地名。例如苏州“为东南一大都会,五方商贾,辐辏云集,百货充盈,交易得所,故各省郡邑贸易于斯者,莫不建立会馆”。(1)其中江西会馆、安徽会馆、湖南会馆、岭南会馆、潮州会馆、邵武会馆、钱江会馆、大兴会馆、嘉应会馆等,无不直接标明其成员的籍贯域名。有些会馆起初只是同乡会性质的组织,主要功能为“迓神庥,联嘉会,襄义举,笃乡情”,(2)后来则逐渐发展成为同籍商人聚议商务贸易的行会性组织。及至晚清时期,也有少数会馆的成员开始突破地域籍贯的限制。例如原由江苏各府木商建立的大兴会馆,后来即有在苏州的他省木商加入,变成木商行之共同会馆;最初由杭州线商建立的武林杭线会馆,后也有苏帮商号加入,成为苏杭线商的共同会馆。(3)这些变化体现了近代工商业发展对会馆演变所产生的影响。

与会馆主要由同一籍贯商人组成所不同的是,公所一般都是由同业商人或手工业者建立的团体,因而我们在各地相关史料记载中都常常看到冠名为“X业公所”这样的工商组织。苏州一向为传统工商业比较繁盛的地区,因而公所也十分发达。据不完全统计,苏州地区在清代即有各业公所多达百余个,包括成衣公所、面业公所、花商公所、冶坊公所、茶业公所、玉业公所、钟表公所、锦文公所等。与会馆相比较,公所的行会特征更为明显。我们知道行会是为了防止竞争,排除异己,保护同业的既得垄断利益而建立的组织。公所建立之目的即是如此。为了维护同业的利益,绝大多数公所都制定了较为严格的行规,具体内容主要是限制同业者招收学徒和使用帮工的数目,限制同业作坊、店铺的开设地点及数量,尤其对外地人限制更严,另外还规定统一的手工业产品和各类商品的价格、规格和原料分配,并制定同业统一的工资水平。

由于会馆、公所主要是依据商人和手工业者的乡缘、地缘或业缘联系组织而成,因而均非一个地区工商各业共同的组织机构,也无法具备动员整个工商界的号召力。加之传统会馆、公所为保护同业和排除异己,一般都具有封闭性、垄断性和排他性特点,这些特点致使各会馆、公所此疆彼界分明,相互之间很少联络,甚至壁垒森严。另外,传统会馆、公所内部的组织形式也十分松散简单,通常只是推举司年、司月和执事各一人主持日常事务,并无分工细密的各种办事机构,更无层层联结的组织系统。如此种种,都决定了传统会馆、公所只是各自单独运作,不可能具备联动机制,也不可能共同开展各项大规模的活动,其社会影响自然也十分有限。

商会作为清末诞生的近代新式商人团体,虽然可以说是近代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发展和工商业者力量壮大的产物,但也不能忽略商会又是清末“新政”期间,清政府为了振兴工商、奖励实业,主动倡导鼓励商人向西方学习的结果。商会在欧美乃至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较早即已成立,对于促进各国工商贸易发展以及在其他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戊戌变法期间已开始受到国人关注。至清末“新政”时期,不仅工商界中的有识之士意识到振兴工商需要成立商会,而且一部分官员对此也不无共识。清朝中央执掌工商实业的商部就曾上奏一道劝办商会折,从各方面阐明成立商会的意义:“纵览东西诸国,交通互市,殆莫不以商战角胜,驯至富强。而揆厥由来,实皆得力于商会。……现在体察情形,力除隔阂,必先使各商有整齐划一之规,而后臣部可以尽保护维持之力。则今日当务之急,非设立商会不为功。”(4)正是因为官与商在设立商会以促进工商业发展方面达成了共识,商会才得以在清末短短的几年间发展成为最为普及和数量最多的新式商人团体。

于此特殊背景下仿照欧美和日本等国而成立的商会,在许多方面自然与以往的会馆、公所有所不同,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商人团体的上述各种缺陷。

首先,商会的会员既不像会馆那样受地域籍贯限制,也打破了公所的单一业缘规定,而是包含了各个行业的工商业者,成为联结某个地区全体工商业者的统一组织。而且,新兴工商业者又是当时民间社会中最具经济实力并且十分活跃的社会群体,尤其像张謇这样具有近代新思想又富甲一方的绅商,甚至能够依靠一己之力的多年经营,使其家乡南通从一个封闭落后的传统城镇,一变而成颇具规模的近代化城市。而在整个近代中国,也唯独商会拥有了前所未有的动员整个工商界共同行动的号召力,这正是这一新式商人社团能够通过联动机制,得以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产生显著影响力的重要原因。

商会的宗旨是保护各业商人的利益,促进工商业发展。各商会章程虽具体表述不但其目的都不外乎如此,有的明确指出:“商会之设,为各业商人互相联络,互相维持,以期振兴商务,自保利权起见。”(5)既然要联络各业,振兴商务,就必须打破地域籍贯或行业帮派之别,广纳各业之工商。天津商务总会即强调:“无论何项商业,凡允认常年会费四元以上者,均得入会。”除此之外,该会又特别说明:“如有外省客商住津贸易,商会亦应保护”,并准由“该商等公举商董入会,以便遵章一体优待”。(6)其他各地商会也都有类似规定,例如上海商务总会章程的相关条文指明:“凡在上海按律经商,有实在营业之本国人民,得入本会。”即使外地商人“庄号不在上海,而有分支庄友驻沪者”,同样也“得入本会”。(7)显而易见,商会迥然不同于由某一籍贯或某一行业工商户建立的狭隘封闭的会馆公所,并由此完全改变了传统商人团体以乡缘或业缘关系维系其成员的方式,是不分籍贯和行业的整个工商各业共同的新式社团。时人对商人团体的这一重要变革也不无感触,意识到“公所为一业之团体”,而商会为“各业之团体”,是“众商业之代表人”。正因如此,商会才得以具备会馆公所始终未有的“登高一呼,众商皆应”的联动号召力,其能量与影响也非同一般。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早期的商会虽然并非如同行会那样强制要求工商户加入,而是采取自愿的原则,但由于各地商会成立后在保护工商业者切身利益,促进工商业发展等许多方面都发挥了令人瞩目的重要作用,故自愿加入商会的工商业者越来越多,未入会之工商户则为数极少。当时即有商人主动表示:商会“综握商务机关,凡我商民均隶属之”。(8)另外,商会的会员一般都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体商家会员两种,以前者占绝大多数。所谓团体会员,具体而言是由工商各业按照本业商家店铺数量多少,推举“各帮各业之领袖”1-3人担任商会会员,这类会员实际上是各业之领袖人物,也可以说是商会团体会员的代表。其所属各业之所有商家,则全部担任商会会友。会友也缴纳少量会费,列入商会同会录,受商会一应保护,“凡有公益,一律均沾”。因此,会友也看作是商会的成员。商会的个体商家会员为数并不多,因为近代中国长期工商不分,工商业者一般都自称为“商人”,所以商会成员中也包括手工业者和工厂主。所谓个体会员,即是工厂主或者少数较大百货公司的代表。

其次,商会不同于会馆和公所的完善的组织系统,也为其奠定了通过联动机制共同开展大规模社会活动的良好基础。与传统的会馆和公所略作对照,即可看出商会内部的组织结构显然十分完备。早在清末诞生之初,商会内部就设有分工细密、职权明确的各种办事机构。除总、协理和会董(有的也称议董,总会一般30人左右,分会15-20人)之外,各商会一般都设有文牍处、评议处、考察处、收支处、庶务处、接待处等,这些机构“各有责成,各有权限”并且互相配合,不仅保证了商会的日常会务能够有条不紊地按章运行,而且遇有突发事件也能及时应对和联动。

更重要的是各级商会的组织系统为各地商会建立联动机制创造了条件,使不同层级的众多商会能够遥相呼应,协调一致地开展各项活动。根据商部奏准颁行之《商会简明章程》的原则性规定,在各省垣以及通商大埠均可成立商务总会,府厅州县等中小城市则成立商务分会,其中有些商务发达之处所设分会还不只一处。1906年上海商务总会总理曾铸呈文商部,提出“近来商界渐知商会之益,凡贸易丰富各村镇均欲遵章请设分会”,以促进商贸之繁荣发展,请明定章程以便办理。商部表示“现在风气日开,群情渐臻鼓舞,多设一处,自可多获一处之益”,遂又颁布《商会章程附则》,说明“各省商务情形不同,往往一州县中商务繁富之区不止一处,彼此相同,无可轩轾,自应量予变通,两处均准设立分会”。(9)于是,在一些地处水陆通衢且商务发达的府厅州县即成立了两个商务分会。即使是在县以下的乡镇,也成立了为数更多的商务分所。1906年锡金商会总理周廷弼呈文商部称:“苟乡镇之商业不能互相联络,则居县邑而言联络,非失之范围狭小,即失之呼应不灵。……宜就各乡镇凡有商铺荟萃之处,次第筹设分会之分会。”商部认为言之有理,札饬各商务总会:“嗣后各府州县中,如已设立商会而各村镇尚有续请设立者,即令定名为商务分所,与各处总分会设法联络。”(10)

于是,在此之后的清末商会即形成总会、分会、分所层层联结的三级组织体制,分所隶属分会,分会隶属总会,相互之间宗旨相同,规章一致,组成了一个层层统属、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而且除西藏之外全国各地的分会、分所如雨后春笋般相继建立,很快就成为林林总总的清末各类新式社团中数量最多、影响最大的商人团体。不管是在大商埠和中小城市,还是在县镇集市等广阔区域,都设有商会,达到相当普及的程度,并由此建构成_个广泛的网络系统。正是因为具有这种层层联结的组织体制和广泛的网络系统,商会才拥有了独特的联动机制。商部曾说明:“所谓分会隶于总会者,不过分会按季将商务情形及年底将办公经费报由总会汇呈本部查核。盖总会、分会以地方商务繁简为衡,不以体制论也。……总、分会之实质在联络,不在统辖,非地方隶属政体可比。”(11)但这种从未有过的紧密“联络”就是商会的联动机制,它使得各级商会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一个整体。不仅总会与分会建立了“实质在联络”的密切联系,而且为数众多的分所与分会乃至总会之间,也同样建立了这种“联络”机制,并带动工商业者也随之从分散走向联合,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当时商界有识之士呼吁的“合大群”目标,进而发展成为一支独立的社会力量,以全新的形象和姿态登上近代中国波谲云诡的社会舞台,演出了一幕又一幕历史活剧。对此,当时的商会中人也不无切身感受,认为各级商会“分之则各自为部,合之则联成一气,譬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部位分明,血脉联属,毫无捍格不通之弊,然后可实收联络之效”。(12)

在清末的新式社团中,只有农会具有与商会相似的总会、分会、分所这种组织体制。1907年底,农工商部(1906年商部改组为农工商部)奏准颁行《农会简明章程》,规定各省于省城设立农务总会,于府厅州县酌设分会,其余乡镇、村落、市集次第酌设分所。在此之后,各省农务总会、分会相继设立。据《清朝续文献通考》记载,及至1910年“农务总、分会直省以次举办,总计总会奏准设立者15处,分会136处”。(13)农会虽然与商会的组织体制相似,而且成立后也开展了一些活动,但却并不具备如同商会一样的联动机制与影响。其原因是农会远不如商会普及,其数量比商会要少得多,而且农会的三级组织体制并不完整,尤其农务分所很少建立,在各种历史文献中几乎难以看到分所的记载。更重要的是,农会会员的社会身份较为复杂,包括绅商、新式知识分子和其他各界人士,他们虽为致力于农业发展的共同目标走到了一起,但因各自身份差异对许多具体问题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商会会员则全部都是新兴工商业者,人数众多,利益诉求完全相同,再加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因而能够通过联动机制,协调一致地共同开展各项较大规模的社会活动并产生重要影响。

商会通过联动机制动员商人从事较大规模社会活动进而产生重要影响的事例,在其诞生之初的清末几年间即屡见不鲜。例如1910年,上海商务总会为抵制官府的统捐方案,应对纷繁复杂的裁厘认捐事项,提议设立江苏全省裁厘认捐事务所,由各商会分别设立认捐事务所,选派调查员对各业厘捐进行详细核查,在此基础上再共同商议认捐的具体方案。上海商会的这一动议很快即透过联动机制得到全省各商会的呼应,有商会明确表示:“认捐一节,果能办成,既免病商,又彰国体,商人岂不乐从?”(14)各属认捐事务所遂很快成立并展开详细调查,于次年提交调查报告,在上海召开苏属商会联合会。与会各商会代表均充分发表意见,最终讨论了认捐标准,确定由各商会负责派认。而在商会诞生之前,很难想象江苏全省工商界代表能够为捐税事项聚集一堂,共同商议对策与实施方案,由此即可看出商会的联动效应。不仅如此,江苏各地商会还以此为契机正式成立苏属商会联合会,“以公议关系苏属之商务事宜,研究商业之进步为宗旨”。(15)在此前后,其他许多省份的商会也都联合成立了各省商会联合会,定期开会共同商讨本省商务以及其他重要事项,从而使全省各商会之间的联络更为紧密,联动机制也更加行之有效。

除了一省商会之间的联动,在清末也有全国乃至包括海外中华商会在内的更大范围的联动。例如,海内外众多商会代表曾连续两次共聚一堂,在上海举行全国性商法讨论会,当可视为这方面的典型事例。

清末“新政”期间,清政府为保护民族工商业发展而制订颁行了《商律》等一批新经济法规,此举虽受到工商界欢迎,但由于“政府颁布商事法令,每不与商人协议,致多拂商情之处,是非徒不足以资保护,而且转多窒碍”,(16)故而又有人指出工商界应主动参与其事,帮助政府拟订更加完备和更加符合中国商情的商法,既能使工商业者的利益能够获得切实保护,又能真正发挥促进民族工商业发展的应有作用。上海商务总会深知此事之重要性“爰与商学公会、预备立宪公会商定,拟联合全国商民编成商法草案,要求政府奏准施行”。1907年9月,上海商务总会以发行全国的《申报》作为联动工具,在该报醒目的广告版连日刊登邀请函“请各省商会各举代表来沪,合力研究,以求进步”。这一号召得到海内外商会积极响应,当年11月在上海举行的第一次商法讨论会,出席会议者多达百余人,海外有新加坡、三宝垅、长崎、海参崴等地华商总会的代表,国内有广州、汕头、福州、厦门、苏州、江宁、芜湖以及吉林、湖南、江西等省份的80余个商务总会和分会的代表。据当时报纸报道:“远近各埠商会代表到会者,以分立之团体计,则有八十余商会;以所涉之省份计,则有一十四行省;以远来之道里计,则有东南两洋华商侨埠之三大埠。是诚创举,亦盛举也。”(17)此外还有以书信形式与议者,如保定、梧州、扬州以及黑龙江等省份的总会和分会,多达30余埠。1909年12月,海内外商会代表又在上海举行第二次商法讨论会,议决通过商法第一编公司法和第二编商法总则。这两次商法讨论会的召开堪称全国工商界前所未有的盛事,充分体现了商会联动机制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也展示了商会特有的能力与影响。如同上海商务总会总理李云书在第一次商法讨论会开幕式上所言:“吾中国商情,向称涣散,从未有邀集各省府厅州县及海外侨寓之同胞欢聚一堂,藉巩团体而谋公益者,有之自本日会议始。”(18)其意义确实非同小可,可谓写下了中国商人发展史上的重要新篇章。

显而易见,上海商会通过联动机制号召海内外众多商会选派代表,得以连续两次举行商法讨论会拟订商法草案,拟订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近代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法规文献,亦即第—部民间商业立法,取得了十分突出的成果。中华民国建立后,张謇出任工商总长时又进一步致力于经济法规的完善,于1913年提出参照商法讨论会拟订通过的商法总则与公司法草案,制订颁行新商人通例和公司条例。他还特别说明:该草案“系采取上海总商会及商学公会、预备立宪公会等所呈送之商法调查案修订而成,而该商会等则由专聘通晓商律之士,调查各埠商业习惯,历时三载,然后参酌法理,编纂而成。观其斟酌之不厌求详,庸冀推行之必能尽利。因为急需应用起见,拟即用为工商部现行条例,改商律总则为商人通例,公司律为公司条例”。(19)民国北京政府准如所请,提交国会议决通过后颁行。

这两次会议除主要讨论商法之外,另包括“一切商情之利弊、商业之盛衰、公司之联合、轮轨之交通,并现今商事政策之得失,应如何改良之处,皆合力研究,以求进步”。(20)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与会各商会代表还多次商议成立全国华商联合会事项,以其“为各埠商会总机关”。与会代表敏锐地意识到:“商与商集合而成商会,其在今日明效大验”,在此基础上“若会与会联合而成大会,效力之大,必有十百于今日商会者。……宜乘今日组织一华商联合会,为海内外各埠商会总机关,为我全体华商谋极大幸福”。(21)鉴于全国华商联合会一时尚难正式成立,与会代表商定先在上海创办《华商联合报》(创刊后不久改名为《华商联合会报》),在报馆附设华商联合会办事处,负责联络海内外各埠商会,具体办理筹备成立华商联合会的各项相关事宜。不难发现,商会非但通过联动机制顺利召开了有众多海内外商会代表出席的商法讨论会,完成了预期的行动目标,而且还借由召开这次会议的难得契机,共同商议了成立全国华商联合会等重要事宜,并动议创办《华商联合会报》和华商联合会办事处,使商会具有了自身独立的舆论工具,由此又进一步加强了海内外商会之间的密切联系,并使商会的原有联动机制建立了全新的重要联络管道。

清末的商会不仅针对省内和国内与商人利益密切相关的事务,通过联动机制联合起来召开全省和全国性重要会议,集中表达广大工商业者的诉求,并提出若干具体要求和议案,维护商人的切身利益,推动民族工商业发展,而且还运用联动机制互相呼应,就近代外交事务发出工商业者的强有力声音,甚至还动员各地商人采取一致行动,掀起全国性的大规模反帝爱国运动。1905年爆发的抵制美货运动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事例。这场反帝运动在很大程度上可称为首开近代中国商人外交之先河,由于这场运动既关系到商人利益,又涉及整个民族国家的主权尊严,因而其范围很快即突破了工商界,发展成为社会各阶层共同开展的一场爱国运动,达到了过去所不曾有过的普及程度,其影响也更为深远。

抵制美货运动的爆发缘于19世纪末美国奉行排华政策,无端歧视和迫害在美华工与华商。1904年,美国政府强迫清政府于10年前签订的“华工禁约”届临修订期,在社会各界的呼吁下清政府提出修改该条约,删除其中的歧视华人条款,但遭到美国政府的蛮横拒绝,由此激起社会各界强烈愤怒。海外华侨报纸与国内报刊连篇累牍发表相关报道和评论文章,一方面揭露美国排华政策之无理,另一方面要求清政府坚持交涉,美国百余埠华商华侨还联名致电清朝外务部、商部,呼吁废除“华工禁约”。清政府委派驻美公使梁诚为代表与美国政府持续交涉数月,但均无结果。至1905年春美国新任驻华公使柔克义上任,直接与清政府进行修约谈判,并胁迫清政府接受美国签订续约的要求。在此情况下,有报刊载文提出需采取切实斗争方式迫使美国接受中国的改约条件,而抵制美货即是其中的具体方法之一。

值此紧要关头,又是被誉为近代中国“第一商会”的上海商会,勇敢地率先开启商会的联动机制,承担了向全国各地商会和工商界发出抵制美货呼吁的重任。1905年5月,上海商会召集各业商董举行特别大会,身为会董的福建商帮领袖曾铸慷慨激昂地发表演说,提出“美国不允将苛例删改而强我续约,则我华人当合全国誓不运销美货,以为抵制”,该动议得到各业商董大力支持“在座绅商无一人不举手赞成”。会后,上海商会致电清政府外务部和商部,阐明“事关国体民生,吁恳峻拒画押,以伸国权而保商利”;同时向全国各地商会发出通电:告知“相戒不用美货,暗相抵制,祈传谕各商知之”。(22)

紧随其后,各地商会的联动机制迅速运转开来。尤其是天津、南京、苏州、汉口、重庆、汕头等通商大埠的商务总会与商人立即予以呼应,无不函电纷驰,表示“全体赞成”;随即又有更多中小城市的商人也通电表示“坚决照办”。在商会的有效动员下,各地商人踊跃投入抵制美货运动之中。有的表示:“吾绅商尤当始终无懈,分途布告,切实举行不购美货”;(23)有的召开大会,发表演说,宣传此次抵货运动之意义和作用;有的还成立了“拒约会”、“抵制美货事务公所”。商会联动机制的作用与影响,在此次抵制美货运动中得到充分体现,短短一两月间“各省各业,无不各自聚会,实行抵制”,(24)许多地区都出现了“市上美货业已绝迹”的景观。

商会通过联动机制发起的大规模抵制美货运动,还得到社会各界的积极响应。先是学界率先呼应,在上海几乎“所有学堂均议不用美货”,接着下层民众也纷纷响应号召,相诫不用美货,不受美人雇用。为时不久,“内而穷乡僻壤,外而英荷属岛,亦均函电纷来,一律照办,人心大异从前。……义声所播,震动全球”。(25)于是,在抵制美货运动的高潮期间,无论是在各大都市还是在中小城市,乃至在一些集镇,美国商品都受到强有力的抵制,在市面上难以见到。其高涨之声势与普及之程度,均为前所未有。通过开展这场反帝爱国运动,商会中的有识之士还难能可贵地意识到:“夫中国为二千余年之老大专制,无论内政外交,向任执事独断独行,国民纤介不得预闻,内政之腐败在是,外交之失策亦在是。现今略施教育,顿使雄狮睡醒,振摄精神,此次抵制禁约,是我四百兆同胞干预外交之第一起点。”(26)由此不难看出,发起抵制美货运动也是近代中国商人外交的重要开端。在此之后的近代中国历次反帝爱国运动中,抵制洋货几乎都成为行之有效的斗争手段之一。

商会领衔发起抵制美货运动的联动效应,甚至在太平洋彼岸的美国华侨中也产生了不小的回响。“抵制美货的消息传到旧金山以后,华人开始团结起来提供援助。……不久,抵货运动就收到了保皇会和致公堂的捐款,还得到了华人基督教徒发言人以及洛杉矶和蒙大拿华人组织的支持。”康有为时在美国并曾与美国总统罗斯福见面,据记载见面时罗斯福主动向康有为“表达了他对抵制美货运动的严重关注”,并表示将对排华政策“进行修改以给予[中国人]与日本人同等的权利”。(27)由此可以进一步说明,声势浩大的抵制美货运动在海内外都产生了广泛的作用与影响。

继抵制美货运动之后,许多省份的商会还曾通过联动机制开展收回利权运动,即抵制各国列强的奴役性贷款,反对西方列强攫取中国的铁路修筑权和矿山开采权,动员广大商人集股筹款,力争自建铁路和自开矿产,以保护中国的利权,这一运动也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在集股保路的号召下,有些地区出现了少有的集股高潮。例如在湖南,据《湘路新志》(第1年第4期)记载,不仅商学军各界踊跃认股,甚至“农夫、焦煤夫、泥木匠作、红白喜事杠行、洋货担、铣刀磨剪、果粟摊担、舆马帮佣,亦莫不争先入股以为荣”。迄至清末的最后几年里,各省成立的商办铁路公司总计10余个,均克服资金不足等困难开始修建本省铁路,开启了近代中国民营铁路的先河。

清末商会通过其联动机制开展的一系列社会活动及其重要影响,在当时也受到一些政治派别的关注,有的还主动发出呼吁,希望借助商会扩大其声势与影响。例如立宪派为了推动清王朝加快召开国会实行宪政的步伐,大力鼓吹立宪对于救亡图存的重要作用,并于1910年1月发起第一次国会请愿运动。由于参加此次请愿运动的请愿团人数较少,而且主要只是限于各省咨议局的立宪派代表,规模和影响都比较有限,没有取得预期效果。就在这次请愿运动失败后,立宪派即意识到必须扩大请愿代表的范围与规模,动员社会各界参与请愿,才能形成较大声势进而迫使清王朝不敢置若罔闻。在此情况下立宪派首先想到的就是工商界,认为“应以联络商界为中坚”,而欲使工商界参与国会请愿运动,则唯有透过其社团组织一商会才能达到目的。于是,立宪派以国会请愿代表团名义发出“敬告各省商会请联合请愿书”,言辞恳切地表示:“各省商会最多爱国之士,若能速举代表来京,同时并举,政府必有改弦之心,吾侪益无孤立之惧。”同时,请愿书还向商会阐明如能参与请愿运动,共同敦促朝廷尽快召开国会“则商人受保护之利益者不少,否则无正当之保护,商人受害必烈,而欲立足于商业竞争之世界难矣”。(28)

立宪派的这一举措立即收到了明显成效。由于当时的工商界自身即赞同变革君主专制为君主立宪,因而商会对于立宪派的这一盛情邀请马上给予了积极回应,设在上海的华商联合会办事处启用了最新的联动工具,在《华商联合会报》发表“为国会事公告海内外华商联合请求书”,号召广大工商业者踊跃为国会请愿运动壮大声势,说明“今日实业之世界,论人数以商界为至众,论势力以商界为最优”,因此,工商界于请愿运动绝不能置之度外,否则“他日请愿不行,其咎不专在四万万人众之无能,而实由彼一万万余商人之不肯竭心以尽力。至是,恐倾东海之波不能濯其耻,罄南山之竹不足写其辜”。(29)商会的联动机制一经开启,其突出效应立即显现。各地商会纷纷采取行动,以各种方式对国会请愿运动予以宝贵支持。例如烟台商会致电请愿代表,“谓现正联合各商,晋京请愿,誓达目的”;吉林商会表示“现议再举代表晋京,直接上书请愿,以作后援”;天津商会邀集所属各分会商董,“议决直接上书要求速开国会,并函约各省商会继续吁请”。(30)当时除商界之外,学界也对这场请愿运动给予了声援。一时间,国会请愿运动的声势明显得以扩大,影响也随之更为突出。“各省学会、商会,与京中国会请愿会遥相应和,或即开会,或拟上书,或任运动同志,或拟公举代表,以接续请愿者,不一而足”。(31)1910年6月各地请愿代表再度汇聚北京,发动第二次国会请愿运动,各省商会推举的代表也参加了这次请愿。请愿团按事先部署,总计向清廷呈交了10份请愿书,其中3份由商会代表领衔。(32)由于在商会联动机制的动员下,工商界积极采取各种方式给予支持,国会请愿运动规模和声势明显扩大,严格说来国会请愿至此才真正发展成为一场有影响的社会政治运动。

通过上述若干实例,足可看出新成立的商会运用其独特的联动机制,开展了一系列有影响的社会活动,其中既有一省商会为保护商人利益进行的裁厘认捐,也有海内外商会为拟订商法而举行的两次商法讨论会,还有首创以抵制洋货为斗争方式的全国规模的反帝爱国运动,以及以收回铁路和矿山主权的维护利权运动,甚至还有国会请愿这样的政治运动。由于有了商会及其联动机制,广大工商业者得以由散而聚发展成为一支独立的社会力量,能够在近代中国的历史舞台上充分展示其能量和影响,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重视与关注。

中华民国建立后,商会组织系统的进_步完善使其联动机制在原有基础上又获得了新发展,其中最重要的标志是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以及各省商联会事务所的成立。

前面已经提及,成立全国性的华商联合会在清末的两次商法讨论会上即是与会代表商讨的议题之一,并且拟订了章程草案,但未能付诸实现。辛亥革命后,成立全国商会联合会再次更为紧迫地提上了议事日程。不少商会意识到:“时至今日,无论对内对外,皆决不可无全国商会联合之机关。盖有此机关则视线远大,规划周宏,一致进行,众擎易举。”(33)于是,1912年6月由汉口商务总会和上海商务总会拟订全国商联会“组织大纲”,向全国各省商务总会征求意见,获得各商会“极端赞成”。同年11月民国北京政府召开临时工商会议,应邀与会的各商会代表借此机会举行了成立全国商会联合会筹备会,达成一致意见,呈报工商部于12月获正式批准,全国商会联合会至此终于宣告成立。

全国商会联合会成立之后,商会的组织系统显然更趋完备,其联动机制随之也更加完善。在清末,各省商会虽已建立了总会、分会、分所三级体制,但却没有全国性的商会组织,而且绝大多数省份都成立了多个商务总会,各总会只能对所属之分会起联络指导作用,相互之间并无统属关系,也不能作为全省各商会的领导机关。全国商会联合会的成立,使商会的组织系统在总会、分会、分所之上,有了一个共同的全国性领导机关,商会也变成为四级组织体制。更为重要的是,全国商会联合会的宗旨是“以联合国内外商人所设之商务总分会所,协谋全国商务之发达”,(34)承担着指导和联络全国各地商会的重任。全国商会联合会设总部于北京,另在上海设立总事务所,在各省省垣所在的商务总会设立分事务所。各省分事务所既是全国商会联合会的下属分支机构,又承担统辖联络本省各商会的职责,这样就使全国各地的众多商会都联结为一个层层统属的整体,亦可称之为全国商会新的联动机制。除国内各省,海外各侨埠也在最重要的中华总商会设立分事务所,作为全国商会联合会的海外分支机构,由此又将海外华商会也紧密地纳入到这—新的联动机制之中。另外,全国商会联合会还创办了机关报《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会报》(1913年创刊时名为《中国商会联合会会报》),成为全国各地商会联络沟通的重要媒介和反映商会诉求的全国性舆论工具。

全国商会联合会定期举行的代表大会和临时大会,也是民国时期商会新联动机制中的重要环节。在清末,尽管也曾举行过有各地商会代表出席的商法讨论会,但只是由上海商会发起、针对某一具体事项召开的临时性会议。类似会议不仅为数很少,而且各商会是否选派代表参会也属自愿,并无一种严格的制度性规定。全国商会联合会成立后则按其章程之规定,每年定期召开全国代表大会,此类大会称为“常年大会”,会期一般“以四十日为限”,海内外商会均派代表出席。另据章程规定,“常年大会期间各省事务所应召集各该省各商会开大会一次,由总分会所各就会员中公举代表一人至三人与会,本会常年大会议员即可于各省开大会时公举代表,每省五人至十五人与会。各侨商会亦得于常年大会期前开会公举代表,每处一人至三人与会”。除常会之外,全国商会联合会还经常召开临时大会,凡“遇有紧要事务,得由会长通告或各省事务所之请求,或各侨埠事务所二处以上之请求,召集临时会议”。(35)按此规定,不仅全国商会联合会的代表大会成为海内外商会代表每年定期汇聚联络、商讨要务的重要方式,而且更加密切了海内外商会之间的联动。同时,在全国代表大会举行之前各省商会需先期召开会议,从而也加强了各省内商会之间的联络。从后来的实际情况看,全国商会联合会针对各项紧要事务召开的临时大会甚至多于“常年大会”,并且往往都取得了较显著的成效,充分体现了全国商联会在商会联动机制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例如在1913年,全国商会联合会各省事务所即联络商会开展了一次调和党争的活动,显示了商会过去所没有的政治影响力。当时,国民党与进步党之间的斗争曰趋激烈,政坛风起云涌,达到剑拔弩张的紧张程度。全国商会联合会直隶事务所通电各省事务所,提议各省商会选派代表,晋京调停。“旬日之间,全国一致表示赞同”。5月,十余省份商会的32名代表进京,以全国商会联合会各省代表名义发布通告书,阐明商会开展调停活动的原因及目的,并敦促国民党和进步党各推10人举行调和谈判。在随后近一个月间,经由商会“为沟通之媒”,与两党谈判代表共同“接洽数十次”,并通过“正式协商三次”,最终就若干问题达成了协议。尽管商会开展的这次调和党争活动随后并没有避免“二次革命”的发生,但如同张謇致商会调停代表电文中所说:“商人维持政局,为吾国轫举。”(36)

值得重视的是,全国商会联合会成立后各商会之间的联动机制更趋完备,也使商会的行动与影响力更为突出,尤其是在制衡官府方面,与清末相比较显得十分明显。例如1914年北京政府颁行《商会法》,因未将全国商会联合会列入条文,而且欲取消总商会名目一律改称商会,用虚设之各省商会联合会取代商务总会,并改变清末一直沿用的商会与各级官府之间的行文程式,要求商会对各级官厅的行文一律用“禀”或“呈”,官厅对商会则用“令”或“批”,使商会原有社会地位大为降低,引起海内外商会强烈不满。当时,尽管《商会法》经由政府正式颁行,但全国商会联合会仍领导海内外商会坚持予以抵制长达近一年时间。

首先是设在上海的全国商联会总事务所致电各省分事务所,请广泛征求各商会对《商会法》的意见,并请提出应对办法。海内外商会即刻响应,纷纷表示:全国商会联合会“为海内外商人集合团体,借以集思广益,互通声气,必当永久存在。乃商会法未曾规定,应一致要求政府加入条文”。(37)有的商会还指出:行文程式之变将使商会间接隶属于各级行政官厅,“微员末职皆得令之,上下攸分,诸形捍格,商情何由而达!商会安有!事权薄弱,商民势必被豪官猾吏鱼肉摧崩,将全国商务立于世界失败之地”,(38)为此必须坚决予以反对,并强烈要求政府修改商会法,仍照前定公文程式办理。随后,上海总事务所根据各省分事务所及商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先后数次致电和上书农商部、参议院,提出以下具体要求:将全国商联会及各省事务所所拟细则两条,列入商会法施行细则;各省商会联合会之设立颇有窒碍,且无法取代商务总会,请暂缓执行。但农商部却回复:“全国商会联合会名目不必另设,将来如有重大事件发生,由省联合会办理。”1914年11月《商会法施行细则》公布,也没有列入商会要求增加的条文。对此结果“全国商民殊形绝望”,但各省商会仍表示应坚持力争,“万无中止之理”。

其次,全国商会联合会在通电和上书未能奏效的情况下,决定开启新的联动机制,通过举行全国商联会临时大会的方式更坚决地表达商会诉求,以便形成更大的声势与影响,吸引社会各界和报刊媒体的关注与支持。1915年3月,全国商会联合会临时大会在上海举行,这也是该会成立后召开的最大规模的临时会议,国内21个省区的商会均派代表出席,海外也有若干华商会派代表参加。会上,各商会代表对政府取消全国商联会以及顽固拒绝各商会的请求十分愤慨,一致强烈要求政府顺从商意,恢复全国商联会的合法地位,维持原有公文程式。大会除致函农商部和北京政府政事堂阐明全国商会的共同要求外,还决定公举盛竹书、朱葆三等四人为代表“晋京要求照议修改,以顺商情”。如其所愿,全国商联会举行的这次临时大会广受舆论重视,上海各报均予以详细报道,有的还在报道中指出:“方今全国商业窳败,又当商战剧烈之时,欲谋商务之振兴,实业之发达,非有全国商界集合团体,为之联络研究进行,不足以言进步,抑且无以自存。吾国商会联合会上年业已组织成立,设总事务所于上海,现各省均已赞成存在,应即要求政府庚续有效,另拟强固章程,详请立案,作为全国商会联合会之主体,设分事务所于各省。”(39)会议结束之后,大会公举的代表又在京“遍谒当道,将应请仍旧并不便奉行者逐款说明,要求加以修正”。最后,在海内外商会坚持不懈的抗争之下,北京政府终于接受了商会的要求,对《商会法》予以修改后重行颁布,明确规定“总商会、商会得联合组织全国商会联合会”,“全国商会联合会得设事务所”,(40)并删去原商会法中的“令”与‘‘禀”等字眼。1916年初重新公布的《商会法施行细则》,又说明全国商会联合会、总商会“对于地方行政长官得用公函”。

抗争《商会法》能够取得成功,充分反映了全国商会联合会的成立使全国商会的联动机制得以增强,甚至具备了一定的制衡官府的能力,而这方面的能量与影响在清末是不曾有过的。清政府颁布的《商会简明章程》施行数年后,其中的不足与弊端逐渐显露,有些地区的商会也曾要求清政府予以修改。例如1911年3月成都商务总会发起召开四川全省商会联合大会,与会代表70余人“将公共弊害之应涤除者,公共利益之应扩张者,逐日逐件提出议案,公同研究”。(41)大会通过了呈报农工商部的两项议决案,其中即有“成都商务总会议联名呈请农工商部修改商会章程案”。该议案阐明:“大部奏定商会章程共二十六款,固已提纲挈领,足为设会之根据。然简而[不]详,明而不备,致各会各拟其章程,即规制难期画一。现在各省总会分会分所成立已多,就川省言,总分会仅以奏定商会简明章程为施行法,一遇事实之发现,有非章程所规定者,辄疑畏不前,反贻放弃职权之消。此本会呈请大部修改章程之议所由起也。”(42)对于具体修改内容,经大会讨论也在议案中列出了商会经费、商事仲裁、商业登记、公文程式应列入章程等共计七条。但该案上报农工商部之后,却未见有任何回复批示。由于当时并无全国商会联合会进行联络和组织,尽管成都商务总会也曾“通照各省总会,征集意见”,但却没有形成全国商会的共同行动,自然也就难以产生民初商会成功抗争《商会法》这样的显著效力。

1920年代的国民革命运动时期,商会遭遇其发展历史上从未有过的生存危机。面临这一严重的危机,全国商会联合会和各省商会也是充分运用联动机制,通过全国各商会多年的共同努力和争取,才得以最终渡过这场深刻的危机,保持原有独立民间社团的合法地位,继续发挥保护广大工商业者的利益、促进民族资本主义发展的重要作用。

商会遭遇的这次生存挑战主要是政治危机。揆诸史实不难看出,国民革命与辛亥革命的一个显著不同,是革命浪潮广泛席卷了社会各个阶层,“革命”成为那个时代使用频率很高的流行政治词汇,而且几乎是评判各个党派、社团、个人言行是否正当的主要价值标准“反革命”则是最为大逆不道之罪,如同被宣判了死刑。非常不幸的是,商会即在国民革命时期被国民党定性为“反革命”社团。1926年1月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商民运动决议案》,认定商会“受帝国主义者和军阀之利用,作反革命之行动,使一般之买办阶级每利用此种商会为活动之工具”因此,需要“号召全国商民打倒一切旧商会”,在条件成熟时由中小商人新成立的商民协会这一革命团体取而代之。(43)

在此之后,许多地区的商民协会相继成立,与商会发生日益激烈的矛盾和冲突。在国民党中央和省市各级党部商民部的支持下,商民协会不断要求接管商会,长沙总商会和南昌总商会就曾一度被商民协会接管。毫无疑问,商会自清末成立之后从未遭遇过类似政治危机,如何应对这一危机是对商会的严峻考验。面对这种危机,仅仅只是依靠哪一个商会的努力都肯定无法最终达到目的,只有通过全国商会联合会和各省市所有商会的联动机制,齐心协力,众志成城,才有可能安全渡过危机。在全国商会联合会的组织之下,各商会首先采取的应对办法,是竭力阐明商会并非反革命旧式社团,而是支持革命的重要力量,并历数武昌起义后汉口、上海等地商会支持革命的光荣史迹,证明商会在辛亥时期即对革命多有贡献。其次,各商会不断联名呼吁国民党中央和国民政府修订商会法,此举表面上是为了改进商会受到批评的一些弊端,实际上则是为了使商会重新取得合法地位,能够得以继续生存。再次,是对国民革命尤其是对国民革命军北伐给予大力支持。北伐军每到一处,当地商会都组织商家悬旗挂彩表示欢迎,并动员工商界踊跃捐款捐物,这对财政一直处于窘迫境况的国民政府而言称得上是雪中送炭。

鉴于商民协会与商会的矛盾纷争导致工商界陷于混乱,加之商会对国民革命确有宝贵支持,国民党中央不久即决定调整最初拟订的商民运动方略,禁止各地商民协会未经中央批准接管商会,并说明在现时情况下商民协会和商会应“同时存在”。但此举并没有真正解决商会的生存危机,1927年11月国民党中央商民部再次提出将商会与商民协会合并的设想,又引发了激烈的商会存废之争。12月,全国商会联合会在上海举行临时大会,国民政府辖区内近90个商会的百余名代表出席。本次会议的开幕典礼,还邀请了蒋介石、戴季陶、孔祥熙等党政要员参加。全体与会代表集中向国民党中央和国民政府表示:“政府如不欲商民合作则已,若欲合作,又故将代表商民之商会而废弃之,是犹南辕而北辙也。……党部可以裁撤商民部,党内可以不要商人,但国家不能无代表商民之商会”。(44)另外,大会还以全国商会联合会总事务所的名义呈文中央党部和国民政府,强烈要求撤销中央商民部废止商会提案,尽快修改颁布《商会法》。此次临时大会的召开不无作用,使中央商民部合并商会与商民协会的设想未能实施。及至1929年4月,上海商民协会与总商会发生更为激烈的暴力冲突,导致上海总商会宣布“闭门”停止办公,广受社会舆论关注。此时,国民党中央意识到商民协会与商会难以并存,必须二者选其一。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国民党中央即宣称国民革命已从“破坏”转入“建设”的新阶段,在此新阶段以经济职能为主的商会显然较诸以政治职能为主的商民协会更为重要,于是国民党的最终抉择是取消所有商民协会,通过颁布新《商会法》将商会予以保留。以上事实表明,面对这次严重的生存危机,商会如果不是依赖其运转有效的联动机制努力坚持,不断争取,将难免发生被商民协会取代的悲剧。

除具备了一定的制衡官府的能量之外,经由全国商会联合会建立了新的联动机制之后,民国时期的商会还开始走向国际舞台,不仅派代表列席了国际商会代表大会,而且最终加入国际商会成为其中的一员。1925年4月,全国商会联合会召开第五次代表大会,就曾初步讨论过加入国际商会的提案。1928年底,国际商会会长比莱利通过中国驻比利时大使王景岐致函上海总商会,希望与中国商会建立联系。全国商会联合会获此信息之后,在电告国民政府行政院、外交部和工商部的同时,通电各省商联会分事务所向各商会广泛征求意见。全国各商会“佥以不平等条约实为我国对外贸易不振之主要原因,国际商会既系各国商人及经济团体所集合组织,我国自应将此项重要问题,宣布世界各国商人,转促各该国政府之觉悟。故复电纷纷,均表示赞同”。(45)既得到全国各商会支持,全国商会联合会总事务所随即成立了参加国际商会研究委员会,于1929年4月讨论通过国际商会中国委员会筹备会章程。7月,国际商会在荷兰召开第五届大会,全国商会联合会推举张嘉墩、陈光甫等10人组成代表团前往列席,是为中国商会代表首次现身于国际商会大会,在更为广阔的世界舞台上亮相。至1931年2月,国际商会中国分会正式宣告成立,由陈光甫任会长,郭秉文任副会长。5月,经国际商会理事会批准中国商会成为了该会的正式会员之一。不难想象,在当时中国面临各种不利因素的国际形势下,能够加入国际商会可以说是中国商人成功登上国际舞台一个重要步骤,此举同时也称得上在近代中国商会的发展史册上写下了值得重视的新篇章。

进入民国之后,由于商会联动机制在原有基础上得到进一步完善,即使是发生于某一商会的地方性个案事件,往往也都会得到全国各地商会的有力声援。例如1919年日本驻津总领事船津辰一郎蛮横无理地干涉天津总商会选举卞荫昌担任会长,要求农商部革除卞的会长职务。天津总商会一方面呈文国务院和外交部,强烈抗议日本总领事的粗暴干涉行径;另一方面“通电全国商会,请协力赞助抗议”。(46)各地商会立即给予声援,湖南总商会呈文农商部,强烈谴责“驻津曰领干涉商会选举,侵我内政,侮我法团,湘商闻之,同深愤慨”;同时要求“外交部严重交涉,无为强权所劫持,以保国权,而伸民气”。(47)兰州总商会致电国务院和农商、外交两部,阐明天津总商会“依法选举,局外不得干涉,乃日领竟以领事资格干涉法团,轻辱国体,莫此为甚”;外交部应该“依国际公法与曰公使严重交涉,不达撤换该领事目的不止”。(48)全国商会联合会甘肃事务所也对天津商会予以声援,表示:“敝会虽处边侥,窍愿执鞭以随其后。”(49)在各地商会的大力声援与支持下,天津总商会不畏强权干涉,坚持抵制,最终使日本总领事的阴谋未能得逞。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以上述若干典型事例,阐明在近代中国林林总总的各类新式民间社团中,商会的社会能量与影响格外引人瞩目,其原因在于商会系由具有经济实力之新兴工商业者组成,并且确立了全国性商会、省总商会、分会、分所这四级组织系统网络,势力遍及各大都市与中小城市乃至为数众多的乡镇,而经由这一特殊组织系统网络建立起来的“联动”机制,则是商会具有“登高一呼,众商皆应”之巨大号召力,能够得以在政治、经济、外交等领域开展一系列大规模活动并产生显著影响的重要原因,同时也是商会维护自身合法社会地位和权利行之有效的主要途径。

本文刊于《史学集刊》2016年5月第3期,感谢华中师范大学近代史研究所硕士向洁提供稿件。

注释:

1、《姑苏鼎建嘉应会馆引》,江苏省博物馆编《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三联书店1959年版,第351页。

2、《潮州会馆记》,江苏省博物馆编《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340页。

3、《修理武林杭线会馆碑记》,江苏省博物馆编《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166-167页。

4、《商部奏劝办商会酌拟简明章程折》,《东方杂志》,第1年(1904),第1期。

5、《保定商务总会禀呈试办便宜章程》,甘厚慈编《北洋公牍类纂》卷二一《商务二》,光绪三十三年铅印本。

6、《天津商务总会试办便宜章程》,甘厚慈编《北洋公牍类纂》卷二一《商务二》。

7、《上海商务总会暂行试办详细章程》,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册,天津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1页。

8、《苏州市民公社档案选辑》,编辑组《辛亥革命史丛刊》第4辑,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92页。

9、《商会章程附则六条》,章开沅等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1辑,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72页。

10、《商部为设商务分所札苏商总会》,章开沅等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1辑,第72-73页。

11、《商部为苏省各分会隶属关系札苏商总会》,章开沅等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1辑,第70页。

12、《商部为设商务分所札苏商总会》,章开沅等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1辑,第73页。

13、刘锦藻编《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三七八《实业一》,上海商务印书馆1955年版,第11247页。

14、《苏商总会致咨议局函》,章开沅等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1辑,第871页。

15、《苏属商会联合会草章》,章开沅等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1辑,第891页。

16、《全国及南洋八十余商会代表聚集上海参加商法讨论会情况并附各地代表名单》,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册,第284页。

17、《全国及南洋八十余商会代表聚集上海参加商法讨论会情况并附各地代表名单》,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册,第283页。

18、《全国及南洋八十余商会代表聚集上海参加商法讨论会情况并附各地代表名单》,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册,第283页。

19、《工商总长张謇给大总统的呈》,江苏省商业厅、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商业档案资料汇编》第1卷上册,中国商业出版社1991年版,第166页。

20、《上海商务总会致各埠商会拟开大会讨论商法草案书》,《申报》,1907年9月10日,第2版。

21、《筹建全国华商联合会意见书及章程》,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册,第292页。

22、办绍柄辑:《山钟集》,上海鸿文书局1906年版,第27-28页。

23、《抵制美约要闻?商界之大会议续志》,《大公报》,1905年6月20日,第3版。

24、《抵制美约要闻?各省抵制略情》,《大公报》,1905年8月11日,第3版。

25、苏绍柄辑:《山钟集》,第32页。

26、《黄驾雄为抵制美货与华工禁约致尤先甲函》,章开沅等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1辑,第762页。

27、[美]德尔伯?L·麦基著,杜继东译:《旅美华侨在一九O五至一九O六年中国抵制美货运动中的作用》,《华侨华人历史研究》,1991年第4期,第64、65页。

28、《代表团敬告各省商会请联合请愿书》,《广东咨议局编查录》下卷,广州中山图书馆藏铅印本。

29、《为国会事公告海内外华商联合请求书》,《华商联合会报》,第3期。

30、《海内外商会纪事》,《华商联合会报》,第2期。

31、《记国会请愿代表进行之状况》,《东方杂志》,第7年,第2期。

32、由商会代表领衔呈递的这三份请愿书分别是:《各直省商会国会请愿代表沈懋昭等呈请代奏书》、《江苏苏州商务总会代表杭祖良、上海商务总会代表沈懋昭请速开国会书》《南洋雪兰莪二十六埠总商会国会请愿代表兼澳州华侨代表陆乃翔上政府书》。

33、《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缘起》,《历史档案》,1982年第4期,第43页。

34、《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章程》,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天津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21页。

35、《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章程》,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第524页。

36、《商会联合会调和两党纪事》,《中国商会联合会会报》,第1年,第1号,第6页。

37、《专件》,《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会报》,第2年,第12号,第1页。

38、《广州商会致上海商会联合会总事务所函稿》,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第667页。

39、《全国商会联合会纪事?五》,《申报》,1915年3月29日,第10版。

40、《民国总统及国务卿签署公布之商会法》,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第706页。

41、《成都商会为设立通商省会联合会事照会天津商会》,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业档案汇编》(1903-1911)上册,第95-96页。

42、《成都商务总会议联名呈请农工商部修改商会章程案》,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册,第95-96页。

43、《商民运动决议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第一、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史料》上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388-393页。

44、《商会存废问题为对沪会五项提案意见之一》,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复旦大学历史系编《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下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593页。

45、胡纪常《国际商会概论》,上海商务印书馆1933年版,第57页。

46、《天津总商会对于日领非理干涉之抗议》,《益世报》,1919年11月21日,第1张第2版。

47、《湖南总商会快邮代电》,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第61页。

48、《兰州总商会致国务院、农商部、外交部电》,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第63页。

49、《全国商会联合会甘肃事务所公函》,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第63页

文章来源:《史学集刊》2016年5月第3期

朱英
朱英

华中师范大学近代史研究所教授

文章: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