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宏斌:清代前期江苏的内外洋与水师巡洋制度研究

  摘要:江苏省的内外洋四至界限非常清楚,大羊山与小羊山之间是江、浙两省的外洋分界线;位于北纬35°附近的车牛山岛是江苏与山东外洋的分界线;江苏的内洋的基线为海岸线和崇明岛岸线;江南的内外洋交界线大致在汇头、崇明岛东端、廖角嘴一线附近;外洋的外缘线则是帆船行走的航线,与现在上海至青岛的航线重叠。为了确保长江海口和帆船航线的安全,雍正、乾隆时期逐渐建立了比较严密的巡洋制度。汇头以东的外洋归苏松镇中、左、右、奇四营和吴淞、川沙二营共同管辖,佘山迤北的外洋归狼山镇狼右营、掘港营等巡缉。苏松镇水师对于长江海口附近的内洋和外洋进行了严密的分巡、总巡和督巡。我们从江苏巡洋的重要事例中也可以看到这种巡洋制度从建立到基本完善,再到逐渐废弛的过程。

  关键词:江苏/内洋/外洋/水师/巡洋制度/清代前期

  标题注释: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清代近海管辖权研究与资料整理”(16AZS008)的阶段性成果。

  一、江苏内外洋的四至界线

  清代江苏省的疆域大体相当于现在的江苏省、上海市和舟山群岛北部之一部分,地跨东经116°18′—122°55′,北纬30°40′—35°,滨临东海、黄海,海岸线漫长,尤其是长江口战略地位极为重要。“良以崇明一沙孤立海表,由高、廖二嘴出口,北路则达山东、北直、盛京,南路则通浙江、福建等省,东路则通高丽、日本诸岛。而自高、廖二嘴之内,溯江而上,更可直至江西、湖广等省,实为南北海道扼要之区。”①

  清初,按照各行省区域划分近海水域,江苏省北界莺游山(今名东西连岛),与山东分界,这是一种传统说法。“海州之地,连山阻海,为南北之襟要……北始赣榆,与山东青州府安东卫接壤。”②南界嵊泗列岛,与浙江分界。关于江苏南部和北部的界线,都有一个从模糊到清晰的过程。

  (一)江苏与浙江的内外洋分界线

  舟山群岛在清代行政上分别隶属于浙江定海县、镇海县、江苏金山卫、崇明县,在军事上属于定海镇、苏松镇等水师所辖外洋汛地:“其(定海)南内洋至六横,与镇海县接界;西内洋至金塘,与镇海县蛟门山接界;北外洋而上为羊山、徐公山(今名徐公岛),则江浙连界;若西南之梅山、青龙港、穿鼻港、旗头洋,则属镇海县……西北内洋之游山、七里墅、虎蹲、招宝、蛟门,固属镇海县;而外洋之东西霍、七姊妹,亦附镇海县;黄盘(即王盘山,包括上盘山、下盘山和劈开山)则为江南省金山卫,对出滩浒二山,在羊山西北者,俱属江南省汛;惟乍浦属嘉兴府之平湖县;东北外洋至浪冈犹江浙联界;而花脑(今名花鸟山)、洛华(今名绿花岛,位于马鞍列岛西部)、梳头(泗礁山之一)、马迹(位于嵊泗列岛西南部)、裘子(明朝人称求芝)、壁下(位于马鞍列岛中南部)、东库(与西库相邻,位于马鞍列岛)、大小盘(大盘山和小盘山,位于壁下山与绿华岛之间)、陈钱(即嵊山,位于马鞍列岛南部)、李西(今名枸杞岛,古称里西或李西,位于马鞍列岛南端),则专属江南省汛地。”③

  根据记载,1690年(康熙二十九年)江苏与浙江分界,“洋面以洋山、马迹山为界,(大洋)山脚以南洋、岛属浙省管辖,大洋山脚以北洋、岛属南省管辖。自西至东洋面山岛俱以两山为准,勒碑小洋山,为定制焉。今崇邑所辖洋中诸山,每出汇头,先至大七、小七二山,次东行至马迹山,又东至花鸟山,又东至陈钱山而止。余皆浙界。”④是年,两江总督傅拉塔与闽浙总督兴永朝分别委派江南苏州镇左奇营游击丁际昌、郭龙和浙江定海镇左右两营游击叶纪、袁尔怀等四人会同查勘江浙洋面⑤。他们查勘之后,共同禀报称:“马迹在羊山之东,羊山在马迹之西,东西对峙,中间虽隔有海洋及山峦,南北参差不一。今议以羊山、马迹两山南面之诸山及海面总属浙江,北面者总属江南,是以两山之南北分界非以两山之东西为界限也。今除羊、马两山南面各山系浙省之汛外,其陈钱(今嵊泗县嵊山镇)、苏窦(泗洲山之别名)、蒲岙、小七(今名小戢山)、大七(今名大戢山)等山相应备册,呈送核定,颁发碑文,前赴羊、马两山勒石可也。”⑥

  又据定海镇游击叶纪等禀称:“海洋向有界限(有马迹山龙山宫所遗石碑为证),为吴淞游兵把总祝梓寿汛地。且羊山有大小之分,明季嘉靖年间倭寇,吴淞同金山营官兵协守于小羊山。浙江兵船亦驻泊于老羊山,同江南船只交相会哨,则小羊山尚属江南所辖。岂马迹反属江浙两界之山乎!况自定海山而抵马迹水程千有余里,若吴淞关出高家嘴,即是小羊山;出瞭角嘴即是马迹山,相距远近不啻天渊,应照历来江浙官兵会哨之处,以大羊山为止,南属浙省,北属江省,其先到者于大羊山太子岙插立木牌而转,建碑勒石以垂永久。嗣后浙江海汛以大羊山为界,大羊山脚以北之洋、岛属江南管辖;江南海汛以马迹山为界,马迹山脚以南之洋、岛属浙江管辖。自西至东,山岛、洋面俱以二山为准,各照分定界限巡哨,勒石羊山永为定例。”⑦由此可见,前一资料的记载准确无误。因此,按照制度规定,江浙两省水师官兵每年春秋两季必须定期前往这一分界线上巡洋会哨⑧。

  除了东西连岛、崇明岛、嵊泗列岛之外,江苏近海岛屿无多,尤其是长江口以北海岸比较平直,近岸海域深浅不一,行船艰险困难。大型海船南来北去,均需避开近岸海区,在深水外洋行走。因此,江苏划分内洋与外洋,主要是区分崇明岛、嵊泗列岛及其附近海域。

  历史资料中很少记载江北地区的内洋,但是档案中还是留下了一些信息。例如,1748年,漕运总督顾琮查阅水操情形时,奏报说:“臣于本年九月十六日起程,前往灌河口之开山外洋阅视庙湾等五营会哨水操。于二十一日至灌河口,臣即乘坐海船出洋阅视操演。惟庙湾、佃湖二营船只抢风折戗皆属利便。盐城营新改巡洋快船亦属便利,小关营船只未能利便。而东海一营沙唬船更不利便。及行三十里至开山外洋,东海营船只,非推不能跟接前进,且落臣舟之后。臣思小关营全系内洋,其外洋驾船未能便利,尚属有因。至东海营船本系外洋,何至亦无便利。臣于二十二日复阅视一日,逐船留心验视,方知东海唬船其船身转长于沙船,不合战船之式……臣查东海营都司沈镇国原系庙湾营守备,因其为人谨慎,熟识内洋情形,前于乾隆九年预行保举兵部带领引见……东海一营全系外洋,最关紧要。沈镇国于外洋情形尚未能熟谙,目下又值估造战船之时,更属吃紧。臣不敢因保举之人因循贻误。查有佃湖营都司丁国升系乾隆十一年由江宁水师守备,熟谙外洋水师,准升佃湖营都司。本年经管修理沙船,悉能如法,较各营船只甚觉利便,且操演之时挥旗击鼓、督率兵丁努力前进,一道抢风折戗,操纵自如,洵为熟谙之员。查佃湖一营半属内洋,非东海营可比。臣请将佃湖营都司丁国升调补东海营都司;东海营都司沈镇国调补佃湖营都司。一转移间,则人地俱属相宜。”⑨从这段话可知,江北的近海水域也是划分内洋和外洋的,东海营是外洋水师,佃湖营半属内洋,半属外洋。

  《清史稿》的作者在讨论海防地理时曾经明确指出:“自海州南抵江口,乃昔年黄河入海处,泥沙积久,凝结内海,称五条沙,海潮甚急,海舶北赴燕齐者,必东行一昼夜以避其沙,故淮海州郡得稍宽海防者,以五条沙为之保障也。”⑩由此可以看出,在清人的观念内“五条沙”属于“内海”,也就是内洋,“五条沙”之外的海道属于外洋,内外洋的界限是明确的。

  同治时期,两江总督曾国藩奉旨条议江苏水师时,曾经指出:“自江阴之虾墓山以东至崇明之十滧口四百余里,皆长江之尾闾,此内洋也。自十滧口以东八十里至佘山,出佘山以北至赣榆县之鹰游门出洋约八九百里,与山东洋面毗连,内为五条沙,外为黑水洋,由佘山迤南至金山卫出洋约二百七八十里,与浙江洋面毗连。此外海也……船厂所以设于金陵者,以木簰不宜入镇江以内之里河,不宜出江阴以下之内洋也。故在上游较为稳便。”(11)从这条资料可以看出十滧口以东80里至佘山,再至赣榆县鹰游门(莺游门)的海道,以及自佘山至金山卫的洋面均为“外海”,即外洋,这是清人比较一致的说法。曾国藩将江阴以下江面看成是“内洋”,则是一种比较罕见的说法。在清前期官员奏折、文人著作中,通常把崇明岛及其南、北、西三面的水域划分为内洋。“崇明四围皆海,而有内洋、外洋之别,内洋以外洋为东,外洋以内洋为西,故志洋面与封域异,内外两洋各纪三面而已。”(12)

  根据各种资料,我们知道,位于长江口的南通廖角嘴、崇明岛东端(十滧)一线以西的水域全部划入内洋,以东划入外洋。至于嵊泗列岛及其附近洋面则全部划入外洋。“自崇明出高、廖二嘴,即为外洋。大羊山屹峙于中,其北则小羊山,为江、浙两省分辖之处。”(13)问题是,长江口以北的近海水域是如何区分内洋和外洋的?

  (二)江苏外洋的外缘线

  外洋的外缘线是帆船行走的海道,历史记载十分清晰和系统。海运漕粮始于元代。元代漕运开辟的海道有三:初始,海运之道,自平江刘家港入海,经扬州路通州、海门县黄连沙头、万里长滩开洋,沿山而行抵淮安路盐城县,历西海州、海宁府东海县、密州、胶州界,放灵山洋,投东北路,多浅沙,“行月余始抵成山,计其水程自上海至扬村马头,凡一万三千三百五十里。”至元二十九年,朱清等言,其路险恶,复开生道。自刘家港开洋,至撑脚沙转沙觜至三沙扬子江,过匾担沙大洪,又过万里长滩,放大洋至青水洋,又经黑水洋至成山,过刘岛至芝罘、沙门二岛,放莱州大洋抵界河口,其道差为径直。“明年,千户殷明略又开新道,从刘家港入海至崇明州三沙放洋,向东行入黑水大洋,取成山转西至刘家岛,又至登州沙门岛,于莱州大洋入界河。当舟行风信,有时自浙西至京师不过旬日而已,视前二道为最便。”(14)

  从元代到明代,再到清代,中国的航海者走的都是殷明略开辟的航道。清人对于这条海道非常熟悉,水师官兵主要在这条海道上穿梭巡洋。长江口至莺游门之间的海道里程和水师巡洋情况如下:

  第一段,海船自上海县黄浦口岸东行五十里,出吴淞口入洋。绕行宝山县之复宝沙,迤至崇明县之新开河,计一百一十里。又七十里至十滧,是为内洋。十滧可泊船,为候风放洋之所,隶崇明县属。第二段,自十滧开行,即属外洋。东迤一百八十里至佘山(一名蛇山,又名南槎山,系荒礁,上无居民,不可泊,但能寄碇),为东出大洋之标准,系苏松镇所辖。第三段,自余山驶至大洋,向正北微偏东行至通州吕泗场对出之洋面,约二百余里,水深十丈,可寄碇。从此以北,入黑水大洋,至大洋梢对出之洋面,约一百四十里,系狼山镇右营所辖。又北,如皋县对出之洋面起,至黄沙洋港对出之洋面,约二百六十里。又北,泰州对出之洋面起,至黄家港对出之洋面,约二百二十里,系狼山镇掘港营所辖。又北至斗龙港对出之洋面,约二百里。又北至射阳湖对出之洋面,约一百二十里,系盐城营所辖。又北至黄河口对出之洋面,约一百二十里,系庙湾营所辖。黄河口稍南有沙埂五条,船行遇东风,则虑浅阁,宜避之。又北至安东县灌河口对出之洋面,约九十里,系佃湖营所辖。又北至海州赣榆县鹰游门对出之洋面,约一百八十里,系东海营所辖。计自佘山大洋以北起,至鹰游门对出之洋面止,约共一千五六百里,统归狼山镇汛地(15)。

  “海道”是沿海商船经过长时期探索形成的海上安全快捷航线。元代航海技术已经相当进步,漕米主要由海船运输。最初每岁运输四万余石,后来逐渐增加至三百余万石。民无挽输之劳,国有储蓄之富。早期海船航行比较靠近海岸,海道经常受到地理环境变化的影响(16)。“元人海运,十年之中道凡三变。明初,仍元故道,后人新开海道……则有明海运又不啻三变矣。”(17)“元时,海道自平江刘家港入海,经通州海门县黄连沙嘴、万里长滩开洋,沿山屿抵淮安路盐城县,历海宁府东海县,又经密州、胶州界,放灵山洋,投东北行,路多浅沙,旬月始抵成山。计自上海至直沽杨村码头,凡一万三千三百五十里。其后再变,自刘家港出洋(扬)子江,开洋,落潮,东北行,离万里长滩,至白水、绿水,经黑水大洋,转成山,西行,过刘家港(应是刘公岛),入沙门岛,放莱州大洋,抵界河,至直沽。其道差有三变,自刘家港入海,至崇明三沙放洋,向东行,入黑水大洋,直取成山,转西至刘家岛(应是刘公岛),入沙门,放莱州大洋,至直沽。如遇风顺,由浙西至北直隶不过旬月而已,其道径便。”(18)

  人们越是熟悉海洋,海上行走越是安全。“操舟航海自古有之,而要其大旨,今胜于古。近今更胜于前。其故无他,在舟师之谙与不谙而已。”(19)道光五年,浙江巡抚阮元指出:“本朝海道较之元明尤为便捷,商船驶驾亦更精详。”(20)越是远离海岸的海道,越是不受海岸地理变化的影响(21)。“盖海船畏浅不畏深,畏礁不畏风,而畏浅尤甚于畏礁。明人沿嶴求道,非礁即浅。无怪其难。自不若元代所开生道,即今沙船所行为最善。”(22)历明至清,黄海、东海和南海已经成为中国商人南来北往贸易的坦途。著名的学者蓝鼎元明确指出:“臣生长海滨,习见海船之便利。商贾造舟置货,由福建厦门开船,顺风十余日即至天津,上而关东,下而胶州,上海、乍浦、宁波,皆闽广商船贸易之地,来往岁以为常。”(23)

  清代航海者对于自刘家港出发,前往旅顺的航海路径详细记录如下:

  自刘家港开船,出扬子江,靠南岸径使,候潮长,沿西岸行使,好风半日到白茆港,在江待之,潮平,带蓬橹,摇过撑脚沙尖,转过崇明沙嘴,挑不了水,望正东行使无碍,南有朱八沙、婆婆沙、三脚沙,可须避之。扬子江内北有双塔,开由范家港,沙滩东南有张家沙滩,江口有陆家沙脚,可避。口外有暗沙一带,连至崇明洲沙,亦可避之。江口有瞭角嘴,开洋或正西、西南、西北风,待潮落,往正东或带北一字行使,戳水约半日,可过长滩,便是白水洋;往东北行便见官绿水,一日,便见黑绿水;循黑绿水望正北行使,好风两日一夜到黑水洋;好风一日一夜或两日两夜便见北洋绿水;好风一日一夜,依针正北望便是显神山;好风半日便见成山。

  自转瞭角嘴东过长滩,依针正北行使,早靠桃花班水边北有长滩沙、向沙、半洋沙、阴沙、冥沙,切可避之。如在黑水洋内,正北带东一字行使,料量风沉日,不见成山,见黑水多,必是低了,可见升罗屿海中,岛西边有不等矶,如笔架山样,即便回望北带西一字行使,好风一日一夜便见成山。若过黑水洋,见北洋官绿水色或陇,必见延真岛,望西北见个山尖,便是九峰山,向北一带连去,有赤山、牢山二处,皆有岛屿可以抛泊。若牢山北望,有北茶山、白蓬头、石礁一路,横开百余里,激波如雪,即便开使,或复回,望东北行使,有马安山、竹山,岛南可入抛泊。北是旱门,亦有漫滩,也可抛泊。但东南风大,不可抛击,北向便是成山。

  如在北洋官绿水内,好风一日一夜,正北望见山便是显神山,若挑西一字多,必是高了。但见赤山、九峰山西南洋有北茶山、白峰头,即便复回,望东北行使,前有鸡鸣屿,内有浮礁一片,可以避之。往西有夫人屿,不可在内使船收到刘岛西小门也可进庙前抛泊。刘岛开洋,正西行使,好风一日到芝罘岛,东北有门,可入。西北离有百余里有黑礁一片,三四亩大,避之。收到八角岛,东南有门,可入。

  自芝罘岛有好风半日,使过抹直口,有金嘴石冲出洋内,潮落可见,避之。至新河海口到沙门岛,东南有浅,可挨深行使,南门可入。东边有门,有暗礁三块,日间可行,西北有门,可入庙前抛泊。沙门岛开洋,望北径过砣矶山、钦岛、没岛、南半洋、北半洋,到铁洋,往东收旅顺口(24)。

  长江口以北的“海道”之所以远离海岸线,清代学者解释说,“凡舟行过佘山,即四顾汪洋,无岛屿可依。行船用罗盘格定方向,转针向北略东行,如东南风则针头偏东一个字;如西南风,则针用子午。查江南佘山与山东铁槎山南北遥对,为之南槎、北槎,行船应用子午正针。因江境云梯关迤东有大沙一道,自西向东接涨甚远,暗伏海中,恐东风过旺,船行落西。是以针头必须偏东一个字,避过暗沙,再换正针。此沙径东北积为沙埂,舟人呼为沙头山。若船行过于偏东,一直上北,便见高丽诸山。故将至大沙时,仍须偏西,始能对成山一带也。”(25)

  狼山镇狼右营、掘港营、盐城营、庙湾营、佃湖营和东海营分段管辖的外洋汛地——即佘山至赣榆县莺游山对出之洋面,大致是沿着古今上海与连云港之间的航线划分的。这一段航线长度为398海里(737公里),即资料中所说的“约共一千五六百里”,外洋的内侧沙洲标志自南而北有:勿南沙、郎家沙、金家沙、黄子沙、蒲子沙、长沙等。正是由于距离海岸较远,附近又无岛屿作为标志,一旦发生疏防事件,负责巡哨的水师官员互相推诿责任。

  (三)江苏与山东的内外洋分界线

  “向来东省洋面以莺游门为界,江南洋面以牛车山为界。而牛车山距莺游门中间尚隔一百二十里,从前未经立定界址,以致遇有盗劫案件,彼此互相推诿。”(26)按照设计者的初衷,在两省交界洋面实行交错巡洋,无非是为了实现水师巡洋的无缝对接。但是这种设计显然有一个漏洞,即在牛车山和莺游门之间的120里内,山东与江苏水师均有巡洋职责,如果在此区间发生海盗袭击商船事件,究竟应当追究哪一支水师的疏防责任呢?

  1788-1789年,黑水洋连续发生被劫五案。该地方官认为,“黑水洋系江南洋面”,属于狼山镇掘港营管辖。山东巡抚长麟为此向江苏巡抚发出咨文,请求缉拿海盗。不料于1792年接到两江总督书麟与江苏巡抚奇丰阿复文,认为黑水洋属于山东管辖,要求双方派员会勘。为此,江苏委派常镇道梁群英,山东委派登莱青道曹芝田。“梁群英甫出莺游门,即登云台山,南返。”曹芝田无奈,亦返回任所。第一次会勘,没有结果。新任山东巡抚觉罗吉庆认为,“事关两省洋面界址,必须同舟确勘,方可凭信。”(27)遂再次发出咨文,要求两位道员前往赣榆县会齐出洋。1793年5月,梁群英和曹芝田先后到达赣榆县。曹芝田三次向梁群英提出出洋会勘,而梁群英坚持认为《元史》记载黑水洋在成山附近,双方发生争执,不欢而散。第二次会勘,又无果而终。吉庆认为,海洋分界,事关巡洋,梁、曹二人身为高官,互相斗气、推诿,国家大事视同儿戏,“请将山东登莱青道曹芝田、江南常镇道梁群英一并交部严加议处,以为推诿者戒。”(28)同时考虑到黑水洋面究竟在何省界址内,必须勘定,为此奏请乾隆皇帝,钦派江苏狼山镇、山东登州镇大员会同查勘明确。

  在这种情况下,乾隆皇帝敕令两镇总兵亲往查勘,“究明何省管界,即将该管疏防地方官严参办理。”接到谕令后,登州镇总兵恩特黑默、狼山镇总兵蔡攀龙于8月5日在两省交界处日照县夹仓口登舟对于“黑水洋”进行实地考察。他们在距离海岸500—600里(11更,每更50—60里)地方看到“黑水洋”,并明确区分了两镇“外洋”的界限。他们奏报说:“此洋遥望东去,不知何所止极,四面绝无岛屿,无所画界。因佥想由牛头山放洋直出,正属两省交界之区,虽在外洋,然就此山推之,两省各有黑水。奴才等秉公分断,就牛头山安定罗经针盘,先定子午,而后线分卯酉东西,卯酉之上,为北,属东;卯酉之下,为南,属江。各认界管,永远遵守。”(29)“牛头山”,就是现在的“车牛山岛”,又称“牛车山”。牛头山位于连云港东北方向,海州湾内,距离陆地47.5公里,岛长400米,宽230米,东北距离达山岛6.8公里,距离平岛18.8公里。查阅海图,我们知道,“黑水洋”是黄海的一部分,大致在北纬32°—36°、东经123°以东一带,由于此处海水较深,水呈深蓝色,俗称“黑水洋”。与当年登州镇、狼山镇二总兵考察与分界情况完全一致。由此,我们知道乾隆时期确定的山东与江苏“外洋”大致在今天上海至大连的航线附近,因为这条航线也是中国帆船南北行走的传统航线。经过此次查勘黑水洋地方,清廷进一步确定了山东与江苏的内外洋界限,明确规定:“以牛车山为界。牛车山之南为江南界,牛车山之北为山东界。嗣后遇有劫案,该船户等不论在山东、江南何处衙门具报,即速移知接壤营县严拿。”(30)

  就事后来看,乾隆时期已将“黑水洋”南北一线划为“外洋”,加以管辖。两江总督书麟和江苏巡抚奇丰额当年为此奏报说:“臣等伏思外洋交界处所,遇有盗劫之案,自当立时关会,一面查勘详报,一面协同侦缉,庶案可立定,而盗犯不致远飏。何得以洋面并无‘黑水’字样,意存推诿。况现据该镇等勘明,两省外洋俱有黑水,则从前推诿之员自应查参示惩。”(31)随后,他们又一一说明商船在黑水洋既往失事情况,追究了刘河营游击色克图等失职责任。由此我们知道,山东的“外洋”远离海岸高达500—600里。当时之所以将“外洋”画在距海岸500—600里的“黑水洋”附近,那是因为靠近山东海岸的水域地形复杂,无法行船。南北行走的帆船必须远离海岸,才能避开搁浅的危险。上述事例与江苏划分内外洋的标志完全一致,互为证明。可见在黄海划分“外洋”是以帆船航线“黑水洋”附近为标志的。

  二、江苏水师巡洋制度——以苏松镇为例

  江苏外海水师,最初只有苏松镇中、左、右、奇四营和狼山镇之狼右营、掘港营。后来,川沙营、吴淞营、南汇营等陆续改为水师,到道光时期基本定型。苏松镇中、左、右、奇四营是该省外海水师主力,共设战船94只,狼山镇狼右营、掘港营,共设战船19只,川沙营、吴淞营、南汇营共设战船39只(32)。按照规定,各种战船三年一小修、六年一大修,九年拆造。每届修造之年,通常由各营奏报,估算修造。承修官为知府,监修官为盐巡道或苏松太道。清代造船制度非常复杂,本文无法展开讨论(33)。

  (一)水师巡洋制度的草创

  从《大清会典则例》来看,水师巡洋制度在康熙朝已建立,但在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和录副奏折中很少看到有关内容,可能是当时总兵官尚未形成按期奏报巡洋情况的制度,即使有一些,也是其他官员奏报的。

  例如,康熙五十一年五月十九日,苏州织造李煦奏报:“访得浙江温州镇左营兵丁萧国相等三十二名同中营把总万一安各出洋巡哨,于凤凰汛遇贼船七只,贼击萧国相船,当有头舵、水手八人赴水下杉板船走脱,其萧国相等二十四名尽被杀死,船只烧毁。把总万一安乘上风放炮进攻,奈火炮不利,有焰无声,见势危急,即驾船回港。此温州镇凤凰汛五月十九日事也。臣又访得台州黄岩镇左营游击阎福玉统兵八十余名赴海,出牛头门巡缉。是日,有两只客船到来,口称后有贼船赶来,你们要客商挂号银钱,贼也不去赶拿。福玉闻言,即驾船追到金沙滩(即燕海坞)地方,果遇贼船。福玉见船开炮。是日,东风甚大,贼船处顺,官船处逆,所以炮火不能伤贼。福玉领兵自滚藤牌杀上贼船,砍死贼十余人。但贼多兵少,福玉被贼刀砍左臂,抢刺右胁,受伤落水,仍被贼杀死,二兵丁亦杀死六十余人,贼抛火罐,船只烧坏。此时,随巡把总丘应魁并头目兵丁十余人另坐一船逃回报信。此台州燕海坞五月二十三日事也。”(34)在该奏折中,我们看到水师官兵是在“巡哨”和“巡缉”过程中被杀害的,这说明巡洋制度在康熙晚期已经草创。按照两江总督尹继善的说法,草创的时间是康熙四十八年(35)。

  雍正时期是水师巡洋制度的形成阶段。就江南而言,这一时期苏松镇水师官兵已经开始每年按照季节出海巡洋,总兵官已经形成春秋两季分别奏报出海巡洋情况的制度。例如,雍正元年九月二十四日,江南水师提督高其倬奏报:“江南水师官兵船只向例饬令各营,春自三月起至五月止,秋自七月起至九月止,在洋操练。今蒙谕旨严切,臣更督饬各营日逐勤加训练,务期驾驶纯熟,转旋便捷。仰副圣主防范海疆之睿怀也。”(36)春、秋两操属于水师巡洋会哨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规定,水师提督和各镇总兵官在奏报中不仅要汇报当年水师操演、巡哨情形,同时还要禀报所经历地区的米粮收成和雨雪情况,有时还涉及粮价、银钱比价变动情况。

  1725年7月12日(雍正三年六月初三日),江南苏松水师总兵陈天培奏报,春季驾驶赶缯船出洋,看到“海洋宁谧,商贾无惊”,并禀报了崇明县遭受海啸之后的灾民赈济事宜(37)。

  1728年7月9日(雍正六年六月初三日),江南苏松总兵林秀奏报:“于三月初四日抵崇明任事,随查本标外洋春哨前升任总兵官臣陈天培已经派拨官兵船只,行令各营游击顾金策带领出洋巡哨外,今臣莅任,例应不时亲身监督,遵于三月二十五日坐驾小哨船前赴外洋,统领原派官兵船只往返游巡,仰仗我皇上德威远播,海疆宁谧,商贾无惊”(38);同时,他还汇报了二麦丰收和米粮价格。康熙、雍正、乾隆时期,各地武官在向皇帝奏报各地军事问题时,通常还要奏报当地庄稼长势、粮价高低、雨雪旱涝、银钱比价等情况,这些信息均是清廷借以观察民情、预防民变的晴雨表。由于各地庄稼长势、粮价高低、雨雪旱涝、银钱比价等信息不是本文探讨的重点,以后引用这些奏折时,如无特殊需要,均不再提及这方面的内容。

  1731年10月31日(雍正九年十月初一日),江南崇明总兵李灿奏报:“每逢将、备、千、把出巡内外海洋,臣必亲赴各船点验炮械、杠具等项,饬令加紧梭织游巡,不时督察,以稽勤惰。仰赖皇上政教弘敷,德威远播,岛屿清宁,并无宵小潜踪,来往商渔各安生理。兹当九月底巡期已满,外洋船循例撤回,而内洋之沙船臣仍照例饬令备弁往来哨巡,不许少懈。其内外各沙陆汛每当收获之时,臣俱拨备弁,分段游巡地方,俱各宁谧。”(39)

  (二)巡洋制度日趋严密

  大致说来,从1733年(雍正十一年)开始,尤其是到了乾隆初年,江南水师提督或苏松镇总兵关于该镇巡洋的奏报已经制度化,每年春秋两季均有奏报。无轮奏折写得长一些还是短一些,但内容均十分相近。

  下面这个奏折属于较长的一类,奏报者是苏松镇总兵陈伦炯。在这个奏折中,他不仅说明了苏松水师每年按季巡逻内洋和外洋以及与狼山镇会哨情况,而且详细说明了春哨所派船只和军队的规模,还强调了总兵官的督巡和水师官兵的操演情况。

  崇明水师官兵例应每年按季会巡外洋,春、秋两哨,而策演习水操,遵行在案。前届春季,内洋经臣派委左营守备杨天柱、夏季奇营守备常士德带领各营千、把总、外委等乘坐沙船五只,配足军械,共兵二百五十名,前赴内洋之永宁沙、戏台沙、半洋等沙一带洋汛,梭织游巡。其邻汛之狼山各标营沙船常川会哨。至于二月,外洋轮拨左营游击王大德统领署右营守备事中营千总徐仙及中、左、奇各营千、把、外委等坐驾缯船六只,配足军火器械,共兵四百二十人。随巡川沙营参将倪洪范、署吴淞营守备张尚武等缯船四只,共兵二百九十六名,前往外洋,互相巡缉。各去后,臣于二月初九日坐驾沙船,先由内洋各沙稽察勤惰,并调川沙、吴淞、黄浦、刘河各营沙船,会同本标四营沙船于二十日齐集顾四房沟汛口洋面演练水操,逐一查阅。联船分往来,戗驶以及释放枪炮等项攻击之法,较前尤觉习熟,臣分别奖赏,训以练习事宜,饬归各汛。臣于二十七日回营,呈咨督、提二臣报部讫。嗣于三月十二日,仍从内洋永宁等沙以至七丫、白茅港等处查察。另又换坐缯船二只,于四月初三日出海督巡外洋。初八日,会合本标游击王大德等各船,随查察羊山、马迹等洋。十三、十四、十五等日,分头巡缉。又率各船遍历浙江之舟山岑港各岛屿,无分疆界侦探、搜查,宵小绝迹,所遇商艘、渔船咸称乐业,胥庆太平。饬令游击王大德亲率舟师,相机察缉。臣于五月初二日收回崇港,将秋哨官兵器械各缯船复加检点,造册报部。于六月初一日更换春哨官兵船只回营外,所有微臣督察内外海洋,仰赖皇上福泽遐敷均邀宁谧,理合缮折恭奏(40)。

  从上面这一资料可以看出,江南春哨,水师分为四支力量:一支由左营守备带领,沙船5只,官兵250名,负责巡逻内洋永宁沙、戏台沙、半洋等沙,“梭织游巡”,并与“邻汛之狼山各标营沙船常川会哨”;另一支由左营游击带领,缯船6只,官兵420人,前往外洋巡缉;第三支属于随巡,由川沙营参将带领,缯船4只,官兵296人,共同担负江南外洋巡逻任务。除了委派各营官兵在内外洋巡逻会哨之外,苏松总兵官还要亲身带领一部分官兵,乘坐2只缯船,前赴内洋和外洋督巡,这是第四支水师巡洋力量。前三支力量属于常川巡哨,后一支属于临时派遣。也就是说,每逢春哨和秋哨期间,在江南内外洋面活动中四支水师力量,分别执行巡缉、会哨等巡洋任务。为了保证水师官兵尽职尽责,常川梭织巡逻,总兵官还要亲自带领一支力量前往各处洋面进行督巡。另外,1745年(乾隆十年),开始在小羊山派驻水师哨船。小羊山的澱港是江浙两省商船渔船聚泊地。当时官兵巡洋的船只为鸟船,因船大身重大,不能收泊港内,只好惟寄碇半洋,遥望而返。因此有人建议设立小哨船二只,挑选弁兵,前往小羊山驻泊,弹压商渔等船。“遇抢夺情事,严拏解究。探知某山某澳有奸匪形迹,即密报巡哨将、备,协力搜擒。俟秋底满哨,渔船进口,官兵一并撤回。”(41)

  于此可见,乾隆初年江南水师巡洋制度已经趋于严密。“内洋例遣备弁共驾沙船五只,按季轮替在洋巡缉;至外洋巡期例系春、秋两哨,轮遣游击一员,守备一员,督驾兵船哨巡。”(42)至1747年(乾隆十二年),江南水师巡洋制度进一步严密。

  (三)巡洋制度的改革

  1746年(乾隆十一年),苏松镇水师总兵胡贵奏请,为了避免误用人员,内河陆路将弁请改外海水师者,应当经过外洋考验,该镇中营、奇营游击亦应出洋巡哨。乾隆皇帝将这个奏折批交两江总督尹继善处理。为此,尹继善对于江南水师巡洋提出了一个综合方案。

  他首先肯定了胡贵建议的合理性。“臣查得胡贵奏称:水陆误用人员,例应题请改调,但非涉历大洋演习,讵能晓畅情形,请嗣后凡内河陆路之将备欲改外海水师者,发往外海标营,跟随巡洋官演习一回,如果不畏风涛,胆略去得,据报核题,遇缺改调,等语。伏思定例,外海水师误用陆路内河者,准其改调,原欲收人才之实用。若内河、陆路之武职请改外海水师,不加试验,其果否习练大洋无从得悉,应如胡贵所奏。嗣后内河、陆路将备欲改外海水师者,发往外海标营演习,如果不畏风涛,胆略去得,方准改调。”(43)“又据奏称:该镇标系外海水师,每年春秋两哨派左、右两营游击、中、左、右、奇四营守备带同弁兵出洋巡缉,其中营游击职司粮饷,奇营游击职司城守,向不派巡。但身任水师,未熟海道,遇有遣用,将何以济。请嗣后奇营游击轮班出洋巡哨,中军游击若一体轮巡,恐案件文册稽误,应于每年不拘春秋两哨,出巡一次,不计月日,巡毕即回。遇有失事,请免处分等语。伏查外海水师重在熟悉洋面,若不亲临海洋,则岛屿之向背,沙礁之隐见,胸无成竹,缓急何恃。”(44)

  然后他指出,“臣检查海巡原案,康熙四十八年谨陈海洋分总等事,定议每年二月初一日出洋,至九月终撤回,原无分春秋两班即指定左、右两营游击轮巡,中、奇两营免其巡哨也。彼时镇臣以中营职司粮饷,奇营职司城守,皆不在派巡海洋之内,原非至当。”(45)据此可知,江南水师巡洋制度至少是从康熙四十八年开始草创并实行。

  为此,尹继善提出中、左、右、奇四营游击轮班出巡的方案。在他看来,“奇营游击与左右两营游击轮派出洋,乃职分之当。”至于中营游击,尽管有经管兵马钱粮之责,与别营微有不同。其出巡之月,所有中营事务即委别营代办,亦不致稽误。“自应与各营一体轮巡”。既然各营游击一体轮巡,洋面失事,“题参疏防亦应遵照定例,分别参处。”不过,从前出洋巡查,只是左、右二营游击轮派,官兵分为春秋两班,现在是四营游击轮巡,若仍照从前每年分为春秋两班,四个月更换,是每员俱相隔二年轮巡一次,为日太久。海面情形难得熟悉。为此他建议:“自二月至九月,计八个月,应将四营之游、守八员,分为四班,每营游击各分巡两个月,各营守备与游击错综更班,每员亦随同游击分巡两个月,俾一年一周,于洋面既可熟悉,而每班两月亦不至过于劳苦。川沙、吴淞二营向同苏松水师镇标营春秋两季轮班出巡,今亦以两个月一班,分为四班。查该二营每营参将一员,守备一员,共四员,每员派巡两月,亦令一年一周。其未轮班之各营仍照旧例派拨弁兵,一体驾舟随巡。至于十月至正月共四个月,此时商渔船只星散,西北风狂,难以泊舰,官兵例不出巡。各营向无专责。但海洋紧要,亦不可不时刻留心。今计四个月,共一百二十日,应令镇标四营及川、吴二营每营各分管二十日。何营分管期内失事,即参分管之营,俾汛守不致空悬,彼此不得推诿。”(46)如此这般设计,既实现了中、左、右、奇、川沙、吴淞等六营游击、都司、参将、守备等责任相同,风险分担的公平原则,又使参与巡洋的官兵劳苦有所减少。

  不过,在尹继善看来,将弁勇怯不等,勤惰不齐,责成虽专,而督察尤不可不力。“向来出哨官兵每有畏难、规避,或藉称风色不顺,久泊海口,或偶尔涉猎洋面,寄碇日多。”自从胡贵连年亲身赴洋督巡之后,“迩年以来,洋巡颇为整顿。今哨期更定,各营之劳逸适均,益宜殚力操防,责成镇臣实心督察,不使日久玩生,复蹈从前积习,庶海疆可收哨巡之实益,而水师亦得谙练之真才。此酌定外洋巡哨之章程也。”(47)

  此次,尹继善不仅对于外洋巡哨制度进行了改革,而且对于各营内洋分防的界限进行了厘清。崇明一带内洋,为长江之尾闾,海道之咽喉。在此周围,清军驻扎有狼山镇、苏松镇、江南提督所辖之川沙营、吴淞营、福山营、刘河营,可以说是星罗棋布,“营制最称严密”。最初,在这些军队中,只有狼山镇和苏松镇为水师,“是以洋面独归两标营分管,其余各营虽处沿海,均系陆路,不管水面。”(48)1708年(康熙四十七年),川沙营、吴淞营改为外海水师,参与巡洋活动。雍正年间,福山、刘河二营亦先后改为水师,分防内洋和内河。但是,各营巡哨的范围没有明确区分,以致发生失盗案件,彼此互相推诿。1737年(乾隆二年),虽有以中流为界之议,但当时没有公同勘定。因此,遇事难免彼此争执。“如崇明县事主龚前筹在川沙营周家浜汛岸外被劫一案,该营犹以洋面非伊所管,诿之苏镇各营。”再如,川、吴两营壤地相连,有胡港口迤东至海口一汛,川沙营则称彼处商渔船只验挂出入,向属吴淞,应并归吴淞。而吴淞营又称:应归两营分管。至于汇头一带,约有百里之阔,虽与南汇营汛地相连,但南汇营自认该营为陆路,遂置洋面于不顾。而水师各营又因非汛内之地,视同膜外。如此推诿,必然贻误防守。江南海洋汛地特别重要,无事当为有事之防,必须明确各营界限,以专责成。为此,尹继善委派崇明、宝山二县、川沙、吴淞二营参将共同勘查水陆汛地,秉公议定界线。苏松镇标各营西与福山营相对,西南与刘河营相对,东南与川沙、吴淞二营对峙,“各就汛内洋面分管,悉以中流为界。”至于川沙、吴淞相互推诿之胡港口黄浦迤东至杨家嘴一带洋面,“亦各就川、吴附近地界划分,东南属川沙营,西北属吴淞营,并以中流为界。”(49)“惟船只出口挂号仍循旧例,专归吴淞营。”其汇头百里洋面虽与南汇营陆汛相对,但该营专管陆路,难兼水师。“今计其程途南至川沙营五十余里,北至苏镇标营八十余里,西至吴淞营百有余里,程途俱不为近,且均非本汛洋面,以难专责一营管辖。应作苏松镇四营及川沙、吴淞公汛,每年每营分管两月,递轮更替出洋游巡,毋许间断。遇轮巡之月,具文通报。”(50)这就是尹继善酌定的内外洋巡防章程。根据尹继善的奏议,乾隆帝指出:“如卿所议行。”(51)

  (四)巡洋制度的完善与徒具形式

  1765年(乾隆三十年),江洋大盗龚老大在江浙洋面横行一时,乾隆皇帝要求各地务必做到:“洋盗根株尽绝,估船往来安行;严立章程,巡防搜缉。”在扑灭这股海盗势力之后,两江总督高晋、江苏巡抚明德遵旨讨论巡洋章程修订事宜,意识到南汇营应当改为外海水师营。南汇迤东沙地形势突出海中,名曰汇头。洋面约有百里,一向为苏松镇标中、左、右、奇四营以及川沙、吴淞二营“公汛”。每年每营分管两月,轮派弁兵游巡。汇头以南有大泐、二泐两个海口,该海口距离陆汛自十里至三十里不等。“其地对峙大小羊山,为海洋最险之区。外洋商船或收口寄碇,或避险就平,必趋大泐、二泐两口。经过汇头,中有暗沙,每致搁浅。附近奸民因该处离汛遥远,即乘机抢夺,甚至有强劫之事。”南汇以南之青村、柘林、金山均系陆路海塘,沿途一带洋面并无水师专辖,未免疏漏。“在陆汛相隔遥远,闻风追缉,已属事后。而洋汛别营官兵越境游巡,更属鞭长莫及。”于是,他们联名奏请将南汇营改为外海水师营。“专责该营都司、千总二员,按月轮派,坐驾缯船出哨,每年每员各轮巡六个月,其把总、外委四员,坐驾小沙船专巡沿塘一带浅水洋面,每年每员派巡三个月,均就近听苏松镇总兵督察。遇有失事,即将轮巡之员弁开参。至汇头以外洋面统归苏镇标四营并川沙、吴淞二营轮巡哨探。”(52)该建议得到皇帝批准(53)。

  春哨,又叫春巡,时间是阴历二月初一至五月底;秋哨,又称秋巡,时间是阴历六月初一至九月底。后来分为四班,每两个月一班,头班负责二、三月,二班负责四、五月,三班负责六、七月,四班负责八、九月。总巡为游击或都司,分巡为守备或千总。总巡、分巡官兵在巡逻期内负责江南内外洋岛屿和洋面的治安,这叫做“梭织游巡”。巡逻期满,总巡、分巡按期撤回,这叫做“撤巡”。

  1781年(乾隆四十六年),江苏水师巡洋制度又经历了一次改革。巡洋班次以三个月为一班,按春、夏、秋、冬四季出巡,苏松镇中、左、右、奇四营,每季轮派官弁11员,带领水陆兵丁288名,坐驾罟哨、舢舨等船9只,巡缉所辖洋面,并与狼山镇右营、川沙营、吴淞营等巡洋员弁在半洋沙等处洋面会哨;川沙营每季轮派官弁2员,坐驾哨船2只,带领水陆兵丁48名,吴淞营每季轮派官弁2员,坐驾哨船2只,带领水陆兵丁60名,南汇营每季轮派官弁3员,坐驾哨船3只,带领水陆兵丁72名,巡缉所辖洋面,并与苏松镇中、左、右、奇四营巡洋员弁在汇头等处洋面会哨;狼山镇右营每季轮派官弁3员,坐驾唬哨船3只,带领水陆兵丁68名,巡缉所辖洋面,与掘港营巡洋员弁在大洋稍洋面会哨后,又与苏松镇中、左、右、奇四营巡洋员弁在佘山外洋会哨。掘港营每季轮派官弁2员,坐驾唬船1只,带领水陆兵丁32名,巡缉所辖洋面,并与狼山右营在大洋稍洋面会哨(54)。

  总之,清廷以责有专归为原则,设法防止绿营水师各种推诿流弊的发生。“故既定期以会哨,复轮班以专巡,而总以各分界址为要。并分定界址,则责有专归,内外洋面彼此各分所管之地,布之以分巡,辖之以总巡,而又制之以统巡。兵船往来,上下梭织,于哨所传箭为凭,于会所取文为信。”(55)

  一直到第一次鸦片战争爆发为止,清朝官员对于这种巡洋制度是比较满意的。不过,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各种流弊还是时有发生,尤其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出现了严重问题。1832年,“阿美士德”号驶入羊山外洋,道光帝为此申斥陶澍和林则徐。江南道监察御史周彦为此发表评论,呼吁大力整顿水师。在他看来,水师虚设,巡洋徒具形式,才是真正的要害。“定例未尝不严,无如各水师营员玩视偷安已非一日,每逢巡洋会哨,无不视为具文,兼以各省战船大半糟朽,所带弁兵中惯习水性者百无一二。似此疏防懈弛,又岂止江南苏松一镇。设再有夷船不守功令,乘风驶入内洋,更属不成事体。”(56)

  三、从江苏水师巡洋事件看巡洋制度的兴废

  江苏水师巡洋是日常化的、制度化的,时间规定准确、区域划分清晰、任务规定明确。这种严密而成熟的制度对于维护内外洋秩序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不仅对于巡洋官兵具有约束力,而且具有激励和鞭策作用,同时对于巡洋程序加以规范,为将帅督巡提供了共同遵循的依据,因此,巡洋效果比较明显。大致在雍正、乾隆时期江苏内外洋很少发生重大海洋盗劫事件。不过,随着这种制度逐渐流于形式,加之面临外部的挑战,嘉庆、道光时期逐渐成为多事之秋,疏防案件越来越严重。旧的制度越来越不适应新的形势。下述事例,有的在今天看来微不足道,但在当时均是专折奏报皇帝,应属大事。

  事例之一,操演示威。1728年,浙江总督李卫得到情报,认为“东洋日本近来不甚安静,性急不无可疑。”遂向两江总督发出咨文,建议江浙两省“一体留心备御”。是时,海州营游击王应元呈报:山东亭子兰地方有鸟船二只停泊海面,形迹可疑,“汛兵打炮数次,彼竟不理而去。”尽管事后查明,这二艘鸟船不过是浙江商船,但还是引起了江南提督柏之蕃的高度重视。在柏之蕃看来,事属军机,以慎重海防为词,“于八月二十七日亲赴沿海,先至逼近海口之吴淞、川沙等营,遍历各炮台,将炮位逐一安设平稳,指示兵丁如法试放,复将各营额设战船除巡洋外,其余俱调集黄浦江面洋船聚集之所,使之往来行驶,上下折戗,并将臣标演熟连环鸟枪及藤牌等项一应军器,令其在船挨次操演。各洋商船户在彼观看者甚多。知圣世武备精严,皆为悦服……臣自此以后,仍当不时亲往统率各营勤加操练,仰赖皇上天威,列兵耀武,使海洋贸易商人目睹边境防维之严密,道路相传,远达化外,量彼即有狡计阴谋,亦可使之闻风敛迹。”(57)很明显,这是要通过军事操演和示威,借以震慑外敌。

  事例之二,正月巡洋案。正常情况下,苏松镇每年开始巡洋的时间是二月初一,然而在1751年(乾隆十六年)却改为正月上旬,原来乾隆皇帝准备于此时下江南,南巡路线大致是,自北京出发,行至山东德州府,然后进入江苏宿迁县,渡过黄河,乘船沿运河行驶至京口,渡过长江,经过苏州,前往杭州。按照规定,江苏沿途高级文武官员应当跟随两江总督“叩接圣驾”。是时,为了确保皇帝出巡的安全,一批文官武将奉命加强附近地区的安全守卫,长江口自然是其防御的重点。苏松镇总兵责任重大,不仅必须坚守岗位,而且需要防范意外事件的发生。两江总督黄廷桂奏报了苏松镇总兵王瀓不能接驾的原因。“镇属高家嘴汛地,系内外大洋通连要隘,高家嘴之内又有吕四一汛,系江南交接之区,风帆便利。自高家嘴两日可达镇江,所以每岁立春以后,定有镇臣带领弁兵巡缉洋面之例。我朝德威远播,数十年来,久已海不扬波。惟是春初御驾临幸,臣等身在地方,不敢不加意慎重。臣谨拟令该镇于正月初旬遵照往例,即赴高家嘴一带外洋,率领将弁加意巡防,其吕四系狼山镇标右营所辖,即调该营将领带兵驻守,仍交狼镇一体督察。”(58)

  事例之三,顾春晕船案。1756年(乾隆二十一年),新任苏松镇总兵顾春到任,在与两江总督尹继善谈话时,曾经流露说,他在登州镇任内乘船巡海,遇到风浪头晕,不能站立。尹继善以水师关系紧要,总兵责任极重,恐其仍有头晕之病,随留心访察,得知顾春不能出巡洋面,于水操之事亦不甚谙练,是以在京陛见时面奏其不胜水师总兵之任。乾隆皇帝于是将顾春调任副都统。而顾春到达北京后,奏称:以前在登州镇乘船巡海,曾有一次遇到大风,以致发晕。至崇明镇内并无此事。曾与提督陈鸣夏一同到崇明镇阅操,并于闰九月坐战船巡海,至十月方回,并无晕船之病。乾隆皇帝于是再次询问尹继善所奏是虚还是实?尹继善奉到谕旨,覆称:“臣细加访问,陈鸣夏于去年九月十五日在于该镇海面检阅水操,顾春称系有病,未曾出港同操。又查,定例总兵出洋巡哨须至羊山、马迹等处地方。上年闰九月十八日顾春带游击黄鹍乘驾缯船自施翘河出口,开行止到距崇一百二十里之吴淞江口泊船,二十三日即行回营,并未到外海洋面。顾春所奏‘与陈鸣夏同操,并闰九月巡海,十月方回’之处,系属虚饰。”(59)奏上,乾隆皇帝认为顾春“如此取巧,甚属无耻。著革去副都统,在参领上行走。”(60)

  事例之四,都司许连甲等讳盗案。1779年5月28日(乾隆四十四年四月十三日),如皋县民周世仪租赁靖江县民许幅先船一只,雇佣水手孙大等11人,从水洼出口,在三角沙外洋捕鱼,共得7300斤,于6月13日黎明被海盗抢劫,同时将周世仪之子戳死。周世仪将船驶进港内,告知兵丁余天池、徐大勇等,转报把总严昆。严昆以外洋失事,系武弁专管,虑及海洋盗犯难以缉拿,随起意讳盗不报。因嘱咐余天池,转告周世仪,按八折赔给损失费30千文,将其子殡葬,要求周世仪不再报官。周世仪因穷困,也不愿报官,遂答应余天池的要求。严昆于6月14日将此事告知署都司许连甲。许连甲也担心受处分,随即表示同意严昆的讳盗处理方案。严昆于是向许连甲以出洋巡缉为名,借支存公银30两。许连甲如数将银两兑给严昆,严昆亦将该银两兑换为24千文,交给了周世仪。不料这件事被保正袁方来得知,即前往询问该把总。严昆告知不报情由。该保正亦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听其自便”。但是,同年8月10日,同一洋面又发生一起抢劫案。如皋县知县宋学灏追查时,得知严昆等讳盗一事,遂将此案揭参到巡抚衙门。经江苏巡抚杨魁将涉案人员提讯到省,许连甲、严昆“一一供认不讳,质之事主周世仪与汛兵、保正人等,供亦相符。”大清律例规定:“地方文武官员因畏疏防承缉处分,恐吓事主,抑勒讳盗。照例革职。又,监守自盗仓库钱粮三十两,总徒四年。又,私和人命受财者,准枉法论。枉法,赃二十两,杖六十,徒一年。”根据上述情况和律例规定,杨魁指出:“周世仪渔船在洋被劫,该管营弁系专司巡缉之员,乃已革署都司许连甲、把总严昆规避处分,通同讳匿。且又借动公项银三十两,贿嘱事主隐匿不报,若仅照例拟徒,未免轻纵。应请将许连甲、严昆均发往乌鲁木齐当差,以示惩戒……已革兵丁余天池、徐大勇说合讳盗,应于许连甲等遣罪上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周世仪将被盗戳伤伊子身死情由,得钱贿匿,计折银二十四两,合依受财私和人命,计赃枉法论,二十两,杖六十,徒一年……保正袁方来扶同不报,合依地保不报文职例,杖一百,革去保正。行贿钱文,照追入官。”(61)

  事例之五,何德受贿放纵案。马迹山划入外洋,按照规定,外洋岛屿是不准民人从事生产和寄居的,不仅不准在此搭寮盖棚,也不准在此张网捕鱼。1786年(乾隆四十六年),巡洋把总何德受贿,私下允许渔户在此打鱼。这一事件现在看来不过是一个最下层的军官受贿放纵渔民捕鱼而已,而在当时清廷却看得很严重。乾隆皇帝为此谕令署理两江总督萨载,将此一案件就近转交闵鹗元严审定罪。事实上,萨载对此案也相当重视,在谕令下达之前,已经与江苏按察使塔琦等从速审理结案(62)。

  事例之六,陈家河外洋重大劫杀案。1765年(乾隆三十年),崇明县事主张奎吉首告,在陈家河外洋被劫。是案涉及首夥共17犯。江苏巡抚庄有恭奏报审拟外洋劫盗龚老大等各案犯分别定罪。乾隆皇帝览奏,认为拿获龚老大、王长生等11犯,加之投首1犯,尚有5犯未获,此案属于重大杀人抢劫案件,为了确保航海安全,务必全部拿获案犯,尽法惩治。谕令:“其余各犯,自应上紧缉获,立正典刑,毋使一人窜逸,致稽显戮。不得以首夥已获过半,遂稍存懈弛之意,仅以通缉了事……此等江洋大盗,纠合匪徒行劫多案,肆行不法,已至数年之久。皆历任文武各员,不能实力防缉,姑息因循所致。现在龚老大等虽已缉获,而其余未破之案,或事主隐忍未报,或远在外洋劫杀,无人首告者恐复不少。有司营汛各员弁尤当协力访查,设法擒捕,务期洋盗根株尽绝,估舶往来安行,以收宁谧绥靖之效。”(63)

  事例之七,护送英国贡船案。乾隆五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苏松镇总兵孙全谋正常前赴内外洋面督巡。于五月初一日收泊小羊山,查点在山六澳、厂头、网户人等,而后前往大七、小七、徐贡、马迹往来巡察。稍有不同的是,这一年英国马戛尔尼使节团来华,途经江南附近洋面。孙全谋参与了对于英国贡船的监督和护送。他如是奏报道:五月二十二日(6月23日),英国探贡夷船由浙江水师护送到江南洋面。“奴才在洋即委官弁接护前行。其正贡船四只,因风信顺利,于六月初一日自浙省之普陀山外海放洋,直达北上,并未收泊江南之羊山、马迹等洋屿。目下南风盛发,谅可迅抵天津。”(64)

  事例之八,重大洋盗抢劫杀人案。乾隆五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抢劫犯黄泳林等纠众13名,在崇明县内洋永旺沙口拦劫一艘通州商船,正准备搬取货物,适暴风来袭,该劫犯等在事主船中一直等到三十日风息之后,随即搬取衣物和钱财,并将事主、水手、男妇12名推到海中淹死,最后将事主船只烧毁灭迹。这一案件被海门同知王恒、崇明县知县何启秀联合侦破,先后拿获黄泳林等13名劫犯,起获赃物,审明定罪,分别正法。由于这是发生在内洋的一桩特大杀人抢劫案,自然要追究疏防官兵的责任。为此,两江总督书麟上奏指出:“黄泳林等于十二月二十八日在洋遇见客船,正在行劫,适遇暴风,守至三十日风息,始行劫取赃物,伤毙事主,其间有三日之久,若使巡洋员弁早能巡缉,至彼盘诘、拿获,何至事主男妇幼孩一十二命惨遭溺毙,乃竟毫无觉察,致令凶盗肆行。事后,又并未协获一犯,怠玩已极,非寻常疏于防范者可比。除查明分巡、委巡千把、外委各员弁咨部斥革外,所有总巡内洋之苏松镇右营守备赵邦臣相应参奏,请旨革职,以为巡洋疏防之戒。至苏松镇总兵陈安邦有统巡之责,不能督率官兵巡缉,咎亦难辞,并请交部议处。”(65)

  事例之九,撤换苏松镇总兵陈大用。1795年7月(乾隆六十年六月),一股海盗抢夺官运米船之后,窜入长涂外洋,复窜至江浙一带海面。十七日早晨,苏松镇巡洋都司叶泳林带领官兵巡洋,“见有匪船三十余只从浙洋梅山开行,望江南塌饼门外洋直驶,随率各船迎往,施放枪炮,击损贼船,打毙贼匪多人,各贼靡然。官兵俱皆无事。”(66)苏松镇总兵陈大用据此入奏。乾隆皇帝览奏,认为陈含混奏报,不成事体,下旨谴责道:“所奏殊不成话。盗匪船只既从浙洋驶至江南外洋,官兵跟踪追缉,自应将贼匪如何击杀,究竟生擒几人,打毙几人,及官兵如何出力缉捕之处,详悉具奏。乃折内称:‘各贼靡然,官兵无事’。试思官兵捕拿盗匪,当贼四窜之际,尚当察访侦拿。岂当贼船业已遇见,反任其潜逸。而官兵转致束手,幸保无事,即可塞责。有是理乎!向来洋盗不过偶遇一、二,行劫商旅船只。今乃于官运米船,公然抢劫,且盗船前后共有五六十只之多,似此肆行无忌,日聚日多,且恃有岛屿藏身,岂不又至酿成前明倭寇。关系非小,若不严行缉拿惩治,何以肃洋面而靖地方。”(67)因此,乾隆皇帝认为,陈大用未曾经历戎行,于海洋缉捕事宜,难资倚恃。立即谕令总督苏凌阿,无论于何日接奉此旨,即速起程,前赴上海镇洋等处海口,严督官兵实力堵拿。同时谕令各省督抚,“祇须分驻各海口,令将弁等往来梭织巡缉,不必亲身放洋,务期将各盗船尽数弋获,净绝根株。”(68)

  事例之十,重大防汛巡洋不力案。嘉庆初年,蔡牵等大股海盗横行江、浙、闽、粤洋面。清廷设法整顿水师,大力兜剿,追南逐北,而无效果。1804年9月(嘉庆九年八月),蔡牵等“匪”船驶入吴淞口,先后劫掳商船共40号之多。该处川沙营东岸炮台额设防兵40名,其时仅有兵丁2名在此。两江总督陈大文奏请给予疏防官员处分,乾隆皇帝认为处分太轻,谕令分别加重武官处分。“其原拟革职枷号之把总朱成秀、外委王飞熊,著即行斥革,于海口枷号三个月,满日发往伊犁。原拟革职之代理参将事守备陈天柱、署千总冯邦庆、委巡外委杨秀成、周荣贵、守备王万春、委巡把总钱开云、黄智林、署守备胡大雄、千总倪振先、沙文秀、把总王如龙,均著革职,发往军台效力。提督哈丰阿到任年久,于捕盗事宜不能督率镇将等认真查缉,实难辞咎,著与川沙营参将陈配高、总兵谢恩诏一并交部严加议处……总督陈大文甫经到任,办理地方事务尚能认真,其自请议处之处,著加恩宽免。”(69)此外,福建水师追剿蔡牵到达江苏外洋,未见一艘兵船巡洋。经两江总督陈大文饬令追查,始知是时总巡是署吴淞镇参将镇标游击赵启瑞,他的辩辞是,江省船小兵单,仅可在近洋哨捕。八月份,所带兵船正在佘山巡缉,相隔遥远,是以不能会遇。新任两江总督铁保认为赵启瑞属于畏葸无能,不胜其任。“查上年八月,系该游击赵启瑞职司总巡,理合据实奏参,请旨将镇标中军游击现署吴淞营参将赵启瑞革职,以为退缩无能者戒,仍请留于苏省随同出洋缉捕,以赎前愆。”(70)

  事例之十一,缉获盗匪奖励案。江北洋面沙线繁多,若无本地土匪勾结,外地洋匪海道不熟,很难潜入内洋作案,是以江北水师营员在洋面缉拿匪盗事例甚为罕见,狼山镇一直默默无闻,在朱批和录副奏折中很少看到有关狼山镇的奏报。嘉庆十年,终于有了这方面的信息,署狼山镇右营游击葛洪章、通州知州张桂林、海门同知章廷枫等拿获蔡廷秀等二起案匪。为此,两江总督铁保和江苏巡抚汪志伊联名奏报。嘉庆皇帝非常高兴,给予署狼山镇右营游击葛洪章、通州知州张桂林、海门同知章廷枫等特殊嘉奖。朱批是:“勉益加勉,永承恩眷。”(71)

  事例之十二,巡洋游击余元超遭遇风暴淹毙案。1823年6月下旬(道光三年五月中旬),一艘商船在佘山西北洋面被劫。两江总督孙玉庭饬令苏松镇缉捕海盗。该案发生时是该镇奇营游击余元超为总巡,右营守备张廷春为分巡。于是,该镇总兵云天彪责令余元超和张廷春限期破案。余元超与张廷春约定于6月20日(五月二十四日)各雇民船前往失事处所勘验。是日午刻,回至内洋老鼠沙洋面,陡遇暴风,大雨如注。余元超所坐船只桅杆被刮断,掉入大海。余元超见状,拔刀准备砍断帆绳,不料被帆索缠绕,刮入海中。在船人员施救不及。两江总督孙玉庭认为,余元朝被海水淹毙,系因公殉职,应照因公差委漂没之例议恤(72)。

  事例之十三,陈长泰缉捕不力案。1824年12月17日(道光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一艘商船行至陈钱山西北洋面被盗劫去船上生猪等货;1825年1月2日(十一月十四日),又有一艘商船在陈钱山西北洋面被盗劫去大豆、生猪、衣物等货物;同日,又有一艘商船在陈钱山外洋被劫去大豆、米粮和钱财。短短一个月内,同时同地商船连续被劫。盗案发生之后,崇明县先后向两江总督衙门作了汇报。两江总督魏元煜责令巡洋官兵全力以赴侦破案件。但是,事过半年,并未侦破一案。为此,两江总督魏元煜按例提出参劾案:“延今日久,并无一案获破,是巡洋员弁既不能实力巡防于前,复不能奋勇追捕于后,若仅照例查参疏防,不足以示惩儆。相应请旨将总巡前署左营游击事中营守备陈长泰、委巡右营把总缪宗亮、随巡川沙营千总徐长清、署把总毛廷耀均先革去顶戴,再限一月严密查拿。如能限内获犯解究,再当请旨开复顶戴。倘仍不知振作,逾限无获,即将该管承缉员弁严参,以昭炯戒。”(73)一月过后,他们没有破获一案。一年过后,他们仍然没有侦破一案。又经新任总督齐善奏请,将原参署游击守备陈长泰等革职,留于外洋协缉。按照条例规定,革职官弁留洋协缉,需要自备资斧。转眼之间,又过了四年。陈长泰资斧实属不继,而徐长清却侦破了另一抢劫大案。为此,继任两江总督蒋攸铦咨请兵部意见。兵部答复:“奉旨留于地方协缉者,几年销案,既无定例,亦无成案,行令自行酌量具奏。至于徐长清于留缉后拿获另案首夥各犯,功过是否可抵,亦自行照例办理。”(74)

  为此,江苏按察使衍庆提出处理方案:“陈长泰等于道光四年巡洋期内失察,商船在洋被劫,革职留缉,届今已逾四年,虽未缉获本案盗犯,而徐长清曾获有另案人犯二十余名。尚属留心探缉,且究系从前一时疏防,并未有心怠玩,应请将陈长泰等一并免其留缉,徐长清获犯多名,皆属另案,功过固不足相抵,但究与一犯无获者有间,似可酌量留营。”(75)新任两江总督陶澍采纳其建议,认为武职承缉外洋盗案,四参限满,无获,例止降调,并无留缉之案。琦善将陈长泰等留于外洋协缉,原属从严办理。今参限已经超越,“尽足示惩,而资斧无措,亦属实情”。建议免除陈长泰、缪宗亮、徐长清、毛廷耀等人的留缉处分。至于徐长清因于留缉期间破获另一大案,虽功过不足相抵,究属留心缉捕,可以留营效力,“补食名粮”(76)。历经6年之久,陈长泰等疏防处分案最后了结。

  事例之十四,加派兵力护运漕粮案。1824年(道光四年),高家堰大堤溃决,运河水势减弱,漕粮无法通过运河北运,京师缺粮。是时,朝中分为两派:一派主张修浚运河,引黄济运;一派主张雇佣商船,通过海路运输漕粮。由于引黄济运主张耗费巨大,短时间难于见效,缓不济急。因此,道光皇帝决心试验漕粮海运。为此,谕令两江总督琦善筹备海运。琦善考虑了海运的风险,建议适当增加兵力保障漕粮运输安全。在他看来,只要官员亲身督率,实力奉行,江苏水师完全有能力缉盗安民,保护海运漕粮安全,“无须更诸旧制”。“届时仍责成提、镇于所辖洋面照例分派员弁,实力巡防,并于吴淞口对出之尽山、壁下、花脑等山最为扼要之区,令该提、镇亲赴大洋,按段稽察,庶奸宄不致潜踪,声势更为联络,实于漕运、海防均有裨益。”(77)

  事例之十五,关天培押送“阿美士德”号夷船案。胡夏米(Hoo-Hea-Mee)是英国对华航线与船舶投资人胡安·汉密尔顿·林特赛(Hugh Hamilton Lindsay)的化名,1832年任英国东印度公司的高级职员。根据该公司的指令,胡夏米以船主的身份乘坐“阿美士德”号(Lod Amherst),于2月26日从澳门出发,带领郭实腊等人,北上侦查和测量中国沿海港口和海道,绘制地图。胡夏米一行躲过了中国水师船只的巡逻,先后到达南澳、厦门、福州、定海、宁波等中国南海、东海等重要港口。5月13日,经福建水师舰船“尾追驱逐”,驶向浙江洋面(78)。5月25日,该船由外洋乘风驶入旗头、猫港,次日到达镇海。复经浙江水师提督戴维等“严行驱逐”,于6月18日窜入江苏小羊山洋面。次日凌晨,出现在吴淞港口。是日下午,胡夏米和郭实腊换乘小船驶入黄浦江,进入上海县,投递呈文,要求地方官开放贸易。护理江苏巡抚布政使梁章钜立即委派太湖协副将鲍起豹、候补知府程铨连夜赶到海口,协同该镇道妥速驱遣。道光皇帝连续接到“阿美士德”号窜入广东、福建、浙江和江苏沿海的奏报,非常恼火,三令五申要求各省发现该船,立即加以驱逐。7月,林则徐接任江苏巡抚,到达镇江,得知“阿美士德”号正在吴淞口外寄碇,当即会同两江总督陶澍,饬令苏松镇总兵关天培立即将该船驱逐出境。关天培委派奇营游击林明瑞押解驱逐,“阿美士德”号于7月9日(六月十二日)离开了吴淞,次日黎明,驶出了江南尽山外洋,向东南方向驶去。关天培接到林明瑞的禀报,据此向陶澍和林则徐作了汇报。陶澍和林则徐将此事奏报了道光皇帝。不料,胡夏米又半途折回,于7月15日(六月十八日)又出现在山东洋面。道光皇帝得知“阿美土德”号驶入山东洋面,异常震怒,陶澍和林则徐因此受到申斥:“前据陶澍等奏,英吉利夷船派苏松镇总兵关天培等于六月十二日押出江境南行,断其北驶。旋据讷尔经额奏六月十八日有夷船驶入山东洋面,即系江南驱逐之船。当降旨令陶澍等详查,据实具奏。兹据奏,该夷船自江境驱逐后,已过浙江尽山洋面,因深水大洋,江浙两省兵船不能接替,外洋又不能寄碇,无从押逐,是以仍窜至山东洋面。该镇等未能将夷船明白交替,咎有应得。苏松镇总兵关天培、奇营游击林明瑞均着交部议处。陶澍、林则徐未能据实确查,即含混入奏,均著交部察议。”(79)

  事例之十六,押解英国“麦发达”号商船出境案。1835年夏季,得知一艘英国夹板船在浙江洋面游移不去,两江总督陶澍接受前次驱逐“阿美士德”号教训,立即饬令沿海水陆各营加强戒备,海口两岸炮台层层密布,一经发现立即驱逐。10月8日(八月十七日),苏松镇总巡游击汪士逵正在巡洋时,发现一艘外国船从北面乘风而来,驶近吴淞海口外洋寄碇。该游击带领兵船一路跟追到此。署上海知县黄冕与苏松太道阳金城、署松江府周岱得到报告,先后赶到。他们立即会同参将林明瑞、署游击韩永彩、守备杨光祚等带领兵丁前往盘问。得知该商船自广东经外洋到达山东,然后由山东折回。经文武官员驱逐,该船于10月12日(八月二十一日)午后起碇放洋。“经苏松镇亲督巡洋弁兵一路驱押过浙。”并咨会各省督抚转饬驱押,以防该船半途折回(80)。

  从上述事例来看,巡洋制度在执行时也是比较认真的。事例之一、事例之七、事例十五和事例十六,是要求水师将领在防范殖民侵略,震慑外敌,保卫内外洋主权等方面,必须尽职尽责,即使两江总督陶澍、江苏巡抚这样的督抚大员也不得有任何疏忽。

  事例之二与事例之十四,是对水师巡洋制度的灵活运用。为了皇帝南巡安全,临时加强了长江口及其近海防务;为了漕粮海运安全,适当增加了警戒兵力。

  事例之三,是对水师用人标准的坚持,水师将领的身体条件必须适应海洋,才能在海洋上自由驰骋。

  事例之四,是一桩典型的海洋讳盗案。按照清代律例规定,凡是发生抢劫杀人重大案件,无论在海还是在陆,任何人知情不报,均属违法,必须治罪。如果是文武官员,为了逃避疏防责任,讳盗不报,则要加重惩罚。

  事例之五,渎职是指军官利用职务便利,或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损害法律条例和军队形象的一种恶劣行为。对于军人受贿渎职的惩处,理所当然。

  事例之六、事例之八和事例之十,保护在海道上航行的商船安全与保护在近海渔船的生产,乃是水师的主要基本职责(81)。无论内洋还是外洋,一旦发生特别重大抢劫杀人案件,清廷不仅要求除恶务尽,尽法惩治,以儆效尤,而且对于疏防的文臣武将进行严厉追责,是为玩忽职守者戒。没有对长官的问责,上级的压力就传导不下去。上级的压力传导不下去,水师巡洋就可能出现懒散和走过场的行为。加强责任追究,层层传导压力,使问责成为常态化,是预防和解决军队或国家机关养痈遗患的重要手段。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既是对权力的一种规范约束,又是对权力的一种内部监督。

  事例之九,是对畏葸无能将领的坚决撤换。任何时候任何地方发生敌情,军队指挥官不敢做出坚决的应对,都是对其神圣职责的亵渎,必须坚决惩处。惩罚是对于水师官兵的不称职行为的一种有效约束。

  事例之十一,嘉奖破获案件的人员,意在激励各级官员尽职尽责,激发责任人的动机,使其产生一种内驱力,从而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事例之十二,抚恤海上遇难的官兵,体现了国家对于军人生命的尊重。既是对军人保卫国家或执行任务献身精神的一种激励,又是对家人精神的安抚和物质的帮助。

  事例之十三,对于疏防员弁的处分程序,不仅设置初参、二参、三参的不同缉捕期限,给予水师员弁改过自新的机会,而且规定在三参期满之后,疏防官员必须自备资斧,在洋“留缉”。“留缉”是一种较为罕见的惩处方法。

  总之,从以上事例可以看出,清代前期巡洋制度是比较严密的,执行也算是比较认真的(82)。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造船制度出现了严重问题,大量战船糟朽不堪,停靠在岸边,巡洋日渐成为过场。尤其是到了嘉庆、道光时期,面对内外两种力量的挑战,水师的腐败、虚弱彻底暴露出来,重大海上事件接二连三,预示着国家海防危机到来。“山雨欲来风满楼”。通过这些历史片段,使我们可以触摸到历史跳动的脉搏。

  江苏与浙江的内外洋分界线位于大小羊山之间的东西一线,与山东的内外洋界线在北纬35°附近的车牛山岛东西一线。同沿海各省一样,江苏的内洋基线应当是海岸线和崇明岛岸线;江南的内外洋分界线大致在汇头、崇明岛东端、廖角嘴一线。江北地区的内外洋分界线在哪里,目前还缺乏证明资料。江苏的外洋外缘线非常明确,就是当时帆船行走的航线。这一航线大致与现在上海至青岛的轮船航线重合。江苏的内外洋四至界线是明确的。

  就巡洋期限来说,先是六个月,分为两期,春哨为三月至五月,秋哨为六月至八月;后来增加了两个月,巡期为八个月,春哨为二月至五月,秋哨为六月至九月;后来巡期又改为全年,分为春、夏、秋、冬四季,每季三个月。就巡洋兵力配置来说,有分巡,有总巡,又有随巡或委巡。不仅有督巡官(又称统巡)不时监督其勤惰,复有定期定点会哨制度,以确保巡洋兵力在洋常川梭织巡缉。不仅有疏防处分督责其尽职尽责,又有奖叙鼓励水师官兵奋发努力。通过不断修订和完善,清代前期水师,以江南为例,建立了比较严密的巡洋制度。

  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造船制度出现了严重问题,大量战船糟朽不堪,停靠在岸边,巡洋日渐成为过场。尤其是到了嘉庆、道光时期,面对内外各种力量的挑战,水师的腐败、虚弱彻底暴露出来,重大海上事故接二连三,预示着国家海防危机到来。

  最后,我想引用江南道监察御史周彦于1832年对清廷发出的警告作为本文的结语:“诚使将、备不懈于操防,卒伍各娴于驾驶,军威严肃而器械鲜明,号令整齐而往来勤密,远在外夷无不望而生畏,何至有不守功令,乘风驶入他省洋面者乎!”(83)

  ①《苏松水师总兵陈伦炯奏为外洋督哨期满事》,雍正十三年十月十五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档号:04-01-30-0199-022。

  ②“雍正二年,复设守备。今自赣榆至海州营汛地,其云台南北及海中诸山岛均系东海营汛地。”黄之隽编:《江南通志》卷96,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页。

  ③沈翼机等编:《浙江通志》卷3,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29—30页。

  ④黄之隽编:《江南通志》卷96,第2页。

  ⑤是时,闽浙总督驻扎福州,兼辖福建和浙江。

  ⑥⑦沈翼机等编:《浙江通志》卷96,第1—2、2—3页。

  ⑧定海水师每年定期前往崎岖列岛、嵊泗列岛和马鞍列岛南部界线巡洋。在完成巡洋任务后,定海镇总兵按照惯例要向朝廷奏报当年巡洋情况。例如,乾隆十一年六月初七日,总兵官陈鸣夏奏报道:“臣自抵任定(海)后,历于出洋督巡时,率带舟师由羊山而马迹、尽山,每岁一至再至,熟悉海外要害,设有声息,即可应援,庶无负天生定、崇两岛为捍御江浙之门户也。”(《浙江定海总兵陈鸣夏奏为于四月初八渔汛巡洋由海外各要害处逐一巡历等情形事》,乾隆十一年六月初七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档号:04-01-19-0002-005。

  ⑨《漕运总督顾奏为前往开山外洋阅视水操情形事》,乾隆十二年十月初四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档号:04-01-01-0147-016。

  ⑩②赵尔巽等修:《清史稿》卷138《兵九》,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4103页。

  (11)曾国藩:《谨将酌议江苏水师事宜十四条开单恭呈御览》,《曾文正公奏稿》卷33,清光绪二年传忠书局刻本。

  (12)嘉庆《直隶太仓州志》卷18《水利上》,清嘉庆七年刻本。

  (13)《清高宗实录》卷247,乾隆十年八月己巳,《清实录》第12册,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本,第189页。

  (14)傅泽洪:《行水金鉴》卷99,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4页。

  (15)(22)陶澍:《进呈海运图疏》,《皇朝经世文编》卷48《户政二十三·漕运下》,中华书局1992年影印本,第1175—1176、1175页。

  (16)对此,清代人指出:“江海之大,变迁尤甚。如崇明则自北迁南,海门则既坍复涨;狼山旧在海中,今则矗列高原;云台山本居海外,今则涨连内地。以古例今,此类不可殚记。”高培源:《海运论》,嘉庆十六年,《皇朝经世文编》卷48《户政二十三·漕运下》,第1150页。

  (17)高培源:《海运论》,嘉庆十六年,《皇朝经世文编》卷48《户政二十三·漕运下》,第1149页。

  (18)乾隆《天津县志》卷10,民国十七年(1928年)刻本,第17页。

  (19)谢占壬:《海运提要序》,《皇朝经世文编》卷48《户政二十三·漕运下》,第1154页。

  (20)阮元:《海运考下》,《皇朝经世文编》卷48《户政二十三·漕运下》,第1148页。

  (21)元至清代,漕粮海运海道主要有三条:一是自灵山放洋,沿海岸线航行,抵达成山;二是自灵山放洋,经黑水洋,而达成山;三是黑水大洋,取成山转向,在这三条海道中,以经过黑水大洋者为最安全、最便捷。

  (23)蓝鼎元:《漕粮兼资海运疏》,《皇朝经世文编》卷48《户政二十三·漕运下》,第1153页。

  (24)乾隆《天津县志》卷10,第10—12页。

  (25)《航海图说》,王锡祺编:《小方壶斋舆地丛钞》第九轶,光绪三年上海著易堂藏版,第23页。

  (26)《清高宗实录》卷1436,乾隆五十八年九月庚子,《清实录》第27册,第201页。

  (27)(28)《山东巡抚觉罗吉庆奏参会勘洋面不力官员事》,乾隆五十八年四月十八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档号:03-0258-078。

  (29)《山东登州镇总兵恩特黑默江南狼山镇总兵蔡攀龙奏为勘明黑水洋面情形绘图注说事》,乾隆五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档号:04-01-03-0033-006。

  (30)《清高宗实录》卷1436,乾隆五十八年九月庚子,《清实录》第27册,第201页。

  (31)《两江总督书麟江苏巡抚奇丰额奏为遵查黑水洋属何省管界并请将疏防刘河营游击色克图革职治罪事》,乾隆五十八年九月初一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档号:04-01-03-0033-003。

  (32)《两江总督琦善奏为查明水师会哨巡缉情形并酌筹明年海运漕粮稽查防范事》,道光五年九月初二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档号:03-2977-018。

  (33)王宏斌:《清代前期海防:思想与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90—145页。

  (34)《苏州织造李煦奏为温州镇左营兵丁萧国相出洋巡哨于凤凰遇贼被杀情形事》,康熙五十一年八月初八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档号:04-01-30-0197-040。

  (35)《两江总督尹继善奏为酌定水师各营内外洋巡防章程事》,乾隆十二年四月初九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档号:04-01-01-0146-002。

  (36)《江南提督高其倬奏报江苏松江收成分数并地方粮价河道及水师训练情形事》,雍正元年九月二十四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档号:04-01-30-0271-011。

  (37)《江南苏松水师总兵陈天培奏为出洋游巡海洋安静并崇明海啸后赈济事》,雍正三年六月初三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档号:04-01-30-0106-032。

  (38)《江南崇明水师总兵林秀奏为亲督官兵前赴外洋巡哨事》,雍正六年六月初三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档号:04-01-30-0159-031。

  (39)《世宗宪皇帝朱批谕旨》卷93,乾隆三年刻本,第6页。

  (40)《江南苏松水师总兵陈伦炯奏为督巡春哨海宇安澜等事》,乾隆三年六月初四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档号:04-01-03-0016-004。

  (41)《清高宗实录》卷247,乾隆十年八月己巳,《清实录》第12册,第189页。

  (42)《苏松水师总兵李灿奏为本年春哨巡洋及春花收成情形事》,雍正十二年五月初二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档号:04-01-30-0199-011。

  (43)(44)(45)(46)《两江总督尹继善奏为酌定水师各营内外洋巡防章程事》,乾隆十二年四月初九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档号:04-01-01-0146-002。

  (47)(48)(49)(50)《两江总督尹继善奏为酌定水师各营内外洋巡防章程事》,乾隆十二年四月初九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档号:04-01-01-0146-002。

  (51)《清高宗实录》卷289,乾隆十二年四月己丑,《清实录》第12册,第788—789页。

  (52)《两江总督高晋江苏巡抚明德奏为请改沿海水师营以专责成以资巡防事》,乾隆三十一年三月初六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档号:04-01-03-0027-022。

  (53)《呈高晋等奏请将南汇营改为外海水师专管洋面轮巡一折奉旨单》,乾隆三十一年三月十八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档号:04-01-01-0264-021。

  (54)《两江总督琦善奏为查明水师会哨巡缉情形并酌筹明年海运漕粮稽查防范事》,道光五年九月初二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档号:03-2977-018。

  (55)《军机大臣曹振镛兵部尚书王宗诚等奏为会议御史史达镛奏陈水师隔省会哨章程及推广储人才事》,道光十年八月十四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档号:03-2978-066。

  (56)《江南道监察御史周彦奏为慎重海防严饬水师巡洋会哨事》,道光十二年九月初三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档号:03-3016—007。

  (57)《世宗宪皇帝朱批谕旨》卷165,第19—20页。

  (58)《两江总督黄廷桂奏为江苏水师总兵王瀓明春督巡洋面不能叩接圣驾缘由事》,乾隆十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档号:04-01-01-0187-022。

  (59)《两江总督尹继善奏为遵查崇明镇顾春并未同操巡海系属虚饰事》,乾隆二十二年正月二十三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档号:04-01-16-0036-088。

  (60)《清高宗实录》卷532,乾隆二十二年二月壬申,《清实录》第15册,第711页。

  (61)《江苏巡抚杨魁奏为遵旨审明周世仪在洋被盗都司许连甲把总严昆贿匿不报按律定拟事》,乾隆四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档号:04-01-01-0372-013。

  (62)《署理两江总督萨载奏为日前奏参巡洋把总何德等贿纵渔户在马迹山搭寮张网一案已审拟事》,乾隆四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档号:04-01-16-0073-038。

  (63)《清高宗实录》卷737,乾隆三十年五月庚子,《清实录》第18册,第118页。

  (64)《江南苏松水师总兵官孙全谋奏为四月二十六日赴外洋督巡渔汛及英国贡船二十二日过境等事》,乾隆五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档号:04-01-04-0018-005。

  (65)《两江总督书麟奏为洋盗行劫惨毙事主多命巡洋武弁毫无觉察参处事》,乾隆五十七年闰四月初三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档号:03-1284-028。

  (66)(67)(68)《清高宗实录》卷1482,乾隆六十年七月庚戌,《清实录》第28册,第799页。

  (69)《清仁宗实录》卷125,嘉庆九年正月己酉,《清实录》第29册,第688页。

  (70)《两江总督铁保奏为特参巡洋不力之署吴淞营参将赵启瑞请旨革职事》,嘉庆十年四月二十四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档号:03-1662-063。

  (71)《两江总督铁保江苏巡抚汪志伊奏为江苏水师拿获蔡廷秀周文达等审办行劫二案有功奉旨交部议叙》,嘉庆十年十月初二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档号:04-01-19-0034-036。

  (72)《两江总督孙玉庭奏为巡洋游击余元超遭风暴毙事》,道光三年六月二十二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档号:03-2872-060。

  (73)《两江总督魏元煜奏为特参江省巡洋员弁陈长泰等疏防劫案缉捕不力请摘顶戴勒限严拿事》,道光五年六月初三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档号:04-01-16-0126-054。

  (74)(75)(76)《署两江总督江苏巡抚陶澍奏为已革疏防巡洋武弁陈长泰等留缉已久请免其留缉事》,道光十年七月十八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档号:04-01-16-020-1744。

  (77)《两江总督琦善奏为查明水师会哨巡缉情形并酌筹明年海运漕粮稽查防范事》,道光五年九月初二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档号:03-2977-018。

  (78)(8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1册,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1、190页。

  (79)“陶澍、林则徐著传旨严行申饬。”《清宣宗实录》卷217,道光十二年八月己卯,《清实录》第36册,第225页;《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37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12页。

  (81)“自康熙年间海口弛禁以来,至今一百数十余年,国课丰盈,海圉宁谧,即间有被劫之案,亦随时获破、正法……江省出海商船,臣先饬晓谕令其联行驶,并令巡洋官兵往来护送。”《署理两江总督费淳奏为洋盗充斥抢劫商船粮食暗地勾通行户各情现在会同筹办缉捕事》,嘉庆四年二月十七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档号:0-01-03-0037-029。

  (82)参见王宏斌:《清代内外洋划分及其管辖权研究——与西方领海观念之比较》,《近代史研究》2015年第3期。

  (83)《江南道监察御史周彦奏为慎重海防严饬水师巡洋会哨事》,道光十二年九月初三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档号:03-3016-007。

  文章来源:《安徽史学》2017年第1期

王宏斌
王宏斌

河北师范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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