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家和:历史、史学与社会三者关系之思考

【摘要】历史、史学与社会三者之间关系密切,历史以社会方方面面的内容作为自己的内容,史学是历史过程的记录者或史书撰写者的主观产物,史学所研究的直接是人类社会的历史。在中国古代不同的社会转型期,社会与史学关系表现得各不相同。本刊特辟专栏,在总论历史、史学与社会三者关系的基础上,我们又选取春秋战国时期、宋代、明清时期三个社会转型的不同节点,系统论证了不同社会形态与当时史学之间的相互关系。

【关键词】:历史研究 史学与社会 春秋战国时期 宋代 明清时期

历史、史学与社会三者之间关系密切,其相互可构成历史与社会、历史与史学、史学与社会三组明确的对应关系。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笔者对其相互关系作以简明的讨论。

一、关于历史与社会

历史,英文作History(源自希腊语词根),既可指作为过程的历史,也可指作为书写的历史。德文作Geschichte(源自条顿语词根),其来自动词geschehen(意思是发生、出现),故严格地说系指作为发生或出现了的过程之历史。历史有两大特点:其一,在时间中已为过去,具有非当下性;其二,其存在方式既是纵向的(vertical),也是历时的(diachronical)。

社会,英文作Society(源自拉丁语词根societas,动词作socio,意思是参与、联合等),德文作Gesellschaft(源自条顿语词根,动词作gesellen,意思也是联合、结伴)。社会也有两大特点:其一,在时间上属于现在,具有当下性;其二,其存在方式既是横向的(horizontal),又是共时性的(synchronical)。

由上可知,历史与社会之间,在概念上既有差异性也有相斥性。但问题还有另一方面。一则,在没有特殊说明的情况下,历史从来都指人类的历史而不是个人的历史,是作为人类社会生成、发展的历史过程,所以历史实际上总以社会的方方面面的内容作为自己的内容。可以说,若无社会,又何来历史?这是历史与社会同一性与相通性的内在根据之一。

二则,一切社会中并存的各种群体、各种关系,都是由以前的历史给定的。每一代人都只能在既定的历史条件下行动。因此,不妨说无历史即无社会存在的前提条件,或无历史即无社会。这是历史与社会同一性与相通性的内在根据之二。

三则,当我们把社会看为横向的、共时的关系的时候,实际上这种预设只是相对的。如果从深层来追问,难道社会上有一件具体的事、一次具体的交往关系不是在时间中进行的吗?比如一次交易过程中,要有售者报价、购者还价方可达成交易。这里的关系不是逻辑上的关系,而是实际的关系。这种实际的关系的本身就是纵向的、历时性的。这是历史与社会同一性与相通性的内在根据之三。

四则,从更深层次上追问,什么是严格的当下、严格的共时?有绝对的当下吗?当我们说“当”的时候,“下”还是将来,但是到说“下”的时候,“当”已经成为过去。绝对的当下其实只是在纵向的时间轴上的一个背向过去而面向未来的在值上接近于零的点。相应地,在横向的空间轴上也有一个点(即交往中的瞬间所在)与纵向轴上的此点重合。正是这个矛盾统一着的点是历史与社会交集之所在,亦即交互作用之所在。所以,正是社会的不同层次与方面的交往或关系,不仅构成了历史的内容,而且导出了历史延续的方向。我们不妨说,社会就是正在形成中的历史(History in making)。历史与社会,原来是内在的相通的。这是历史与社会同一性与相通性的内在根据之四。

二、历史与史学

“历史”,以上已有说明。“史学”即英文之History,德文之Historie(皆源自希腊语词根),或作Historiography,亦即书写之历史。

作为已经发生之过程的历史,它自然是给定的、客观的;而书写成文的史书,却是历史过程的记录者或史书撰写者主观的产物。因此,二者之间在性质上是不同的,不能将二者简单地混而为一。

不过问题也还有另一面。

其一,尽管由于史学理论家们的观点不同,作为书写的历史对于作为过程的历史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存在着种种不同的说法,如“实录”、“再现”、“涉及”或仅仅“关于”等等。不过,只要说自己的书是史书,那就无人能够否认它与历史过程之间是有关系的。因为无历史即无所谓史书,历史最终总是史书的必要条件(虽然并非充分条件)。关于历史演义,不论其中史实的可靠性如何,甚至如《三国演义》等书含有的史料的可靠程度颇高,但终究是演义,是文学名著,而非严格意义上的史书。这是历史与史学的同一性与相通性的内在根据之一。

其二,历史既然是过去之事,因而与其他学科的对象不同,即它并不直接地呈现在研究者的眼前,亦无法对之作重复性的实验。较近的历史还可以凭借口耳相传有所知悉,而古代遥远的历史,就非史书无从得知。有文字以前的史前史,则只能靠考古学、人类学等学科去发掘,而且始终不能如用文字书写的史书之过程具体、人事清晰、层次分明。所以,除史前史外,也不妨说,无史书即无历史之流传。因此在一定限度内,无史书即无我们可知之历史。史书或文字记录是我们历史知识的必要条件。这是历史与史学的同一性与相通性的内在根据之二。

其三,历史过程先于历史书写,这就决定书写必定是对于过程的记忆、回忆与反思。只经记忆或回忆而书写的记录,为“记注”,其经由反思而有作者见解者,则为“撰述”(此种称谓见章学诚《文史通义书教上》)。

不过,人们对于往事的记忆或回忆,绝对不可能也无必要把一切都记下来,记忆或回忆从来都是因其意义之不同而有所区分取舍的。那么,如何又据什么来决定区分取舍的标准呢?看来这又取决于书写者当时的处境与关注,而书写者的处境与关注尽管是现时的,但最终是由他前此的历史条件决定的。至于历史学家采取何种观点、作出何种评判从而成一家之言,那就更必须具有自己的“先见”(prejudice,vorurteilung),因而也更离不开他的历史经历了。史家的记注与撰述都是以其对于以往历史的了解为必要(但非充分)条件的。这是历史与史学的同一性与相通性的内在根据之三。

其四,史家的记注与撰述是一种活动,直接是学术活动,但也可能具有其他某些动机或目的。这种活动本身就是历史性的活动,而且除非其著作本身毫无价值,这种活动还是具有历史意义的活动。史学活动一方面是纵向的、历时的、古今交往的活动,另一方面又是横向的、共时的交往活动。它本身自然是历史过程的一部分、一个重要的有机部分。这是历史与史学的同一性与相通性的内在根据之四。

三、史学与社会

如前文所述,社会通常是被设定为横向的、共时性的关系的,社会学也被设定为具有同样特点的学问。史学既以纵向的、历时性的历史过程为研究对象,而其自身则具有纵向的、历时性的特点。须知,任何具体的史学著作都始终处于史学史的长河之中,不理解史学史,几乎难以理解任何时期的具体史学著作。因此史学就如同作为过程的历史一样,与横向的、共时性的社会具有了性质和特点上的差异。

不过问题仍旧还有另一面。

其一,史学所研究的直接是历史。如前所述,历史本身就是社会发展、流变之过程或社会的连续性,而且严格地说瞬时的社会交往都具有历时的性质,因此也可以说史学的研究对象间接的也就是社会。从研究对象的角度看,无对于过去社会的了解,即无以了解史学。只有对于以往社会流变的通识,史书才可能具有通史精神。这是史学与社会的同一性与相通性的内在根据之一。

其二,史家作为史书的记注者或撰述者,都必然是一个具体时代、具体社会中的一员,因此他不可能超越时空地了解、评判既往的历史过程,而必然有其自己的时代的立足点。这个立足点又非可以凭空存在,它只能也必能存在于当时的社会之中。从史学研究者的主观角度来看,不知当代社会即难以知古。尽管以今拟古可以犯古史现代化的错误,不过如果能够自觉地区分古今,那么以当今社会史学发展所提供的思维方法来研究既往的历史,恰恰可以使自己的史学著作具有时代的精神,即新社会的精神。甚至可以说,不具有时代精神的史学著作在史学史上是不可能占有一席之地的。史学与当代社会竟然有如此密切的关系,这是史学与社会的同一性与相通性的内在根据之二。

其三,史学家的史学活动本身就是社会活动的一种,而且这种活动本身对于社会也会有其影响或作用。为什么?其原因即在于史家研究与书写的基本使命是“述往事,思来者”。史家从历史的追述与思考中,力求察出历史的趋势,从而供当下社会借鉴。当然,史家的这种努力可以产生两种不同的社会后果:如果研究的成果是成功的,那么就是对于史学正确的应用,就会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如果研究的成果是失败的,那么就是对于史学错误的滥用,就会产生消极的社会后果。历史上的实例不胜枚举,恕不赘述。这是史学与社会的同一性与相通性的内在根据之三。

文章来源:《郑州大学学报》201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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