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中山:護法宣言
(一九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南北交戰已過二年,將士勞苦,人民塗炭。今者,兩方將領已各有以救國為先之表示,無必以戰爭貫徹主張之意,而人民猶受因戰爭犧牲生命財產之苦。夫戰爭以求達目的,因致殃民,不得已也;無意於以戰達目的,而徒以不和殃民,則大不可!今日為求救國,人民無不希望速得合法永久之和平,職是故也。而至今和議不成者,罪在不求之於國家組織之根本,而求之於個人權利之關係。
須知國內紛,皆由大法不立。在法律,國會本不能解散。若不使國會復得完全自由行使其職權,則法律已失其力,根本先搖,枝葉何由救正?內亂何由永絕?況國家以外患而致艱危,一切有損主權危及國脈之條約,其訂立本未經國會之同意,故亦惟恢復國會完全自由行使職權,始能解除之。蓋訂約、解約之權本在國會,擅訂固屬違法,不以未經國會同意為基礎而言解約,亦無可解之理由。故和議初開,文即以恢復國會完全自由行使職權為唯一條件,必令此後南北兩方蔑視合法國會之行動一切遏絕,凡與合法國會不相容之機關組織悉歸消滅,則和平立談可致,外患內憂皆不足慮也。國民對我主張,多數讚許,乃不幸議和數月,竟無結果。今雖日言續議,理固無由可成,抑且外法律以言和平,其和平豈能永久,外患又何由可息哉?今日言和平救國之法,惟有恢復國會完全自由行使職權一途。
諸君雖處境不同,置籍於中華民國則一,棟折榱崩,豈能無懼。希以中華民國國民之資格,受此忠言,一致通電主張,共謀救國之業。苟使國會得恢復完全自由行使職權,永久合法之和平於焉可得,則文之至願也。若有沮格此議以便其私者,則和平破壞之責,自有所歸。尤望諸公以救國之本懷,捐棄猜嫌,與文共達此重新改造中華民國之目的。國步方艱,時不待人,苟且遷延,為厲滋大。諸公愛國,幸速圖之!
孫文
注釋:
據吳拯寰編《孫中山全集》(上海三民公司一九二七年一月出版)第四集《初次護法宜言》
*當時,西南軍閥操縱的廣州軍政府與北京的北洋軍閥政府之間「南北議和」宣告破裂,這是孫中山在上海就時局問題發表的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