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国”与“德治国”是民初思想界讨论的一个重要问题。作为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一生重视“法治”建设,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以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为核心,以“振法治精神,成强国政府”为具体内容的“法治”思想,这是没有异议的。但孙中山是否因此排斥“德治”?他所理解的“德治”与“法治”之关系如何?这是人们相对忽视的问题。笔者认为,孙中山在强调“法治”的同时,并没有忽视“德治”:早年强调革命政党的道德建设,及官吏政治道德修养;晚年注重恢复“中国固有道德”,并对中国固有道德作了新阐释,赋予近代意义。
辛亥时期对“革命道德”最早关注者,首推章太炎。他在同盟会道德建设的经典之作《革命之道德》中,将“知耻”、“重厚”、“耿介”、“必信”作为革命政党应尊之德目 [1](P322-323) 。作为中国同盟会、国民党的领袖,孙中山也格外重视革命党之道德建设。 1913 年 1 月,孙中山在上海国民党交通部恳亲会上的演讲中,对革命政党的道德建设作了精辟论述。他回顾国民党的发展历程后说:“吾国民党现在国内能占优势,固全恃乎群策群力。但政党之发展,不在乎一时势力之强弱,以为进退,全视乎党人智能道德之高下,以定结果之胜负。使政党之声势虽大,而党员之智能道德低下,内容腐败,安知不由盛而衰?若能养蓄政党应有之智能道德,即使势力薄弱,亦有发达之一日。” [2](P2) 他将政党本身是否具备高尚的品德与能否建立群众信仰联系起来,指出“政党自身之道德,尤当首先注重,以坚社会之信仰心。” [2](P1) 他强调:“政党之性质,非常高尚,宜重党纲,宜重党德,吾人宜注意此点,以与他党争胜。” [2](P5) 将“党德”与“党纲”置于同样重要地位,说明孙氏对政党道德的格外关注。
1913 年 3 月,孙中山在东京留日三团体欢迎会演说时强调:“凡一政党欲求发达、求长久,必须党员明白党义,遵守党德,不可用欺骗手段逸出范围之外。大家一胜一百万,均属心满意足,绝无怨尤。纵有失败,必须退而自反。”他号召国民党人要“讲求政党应有之道德,研究政党应用之方针,以为内地政党之模范。” [2](P37-38) 只要国民党人讲求党德,便可以感化全国民众,“令全国人民人人具有此种道德,具有此种思想,则中华民国之政治可以立见发达,中华民国之基础可以日益巩固,中华民国之国势亦可以蒸蒸日上,凌欧驾美而上之。” [2](P38) 孙中山如此重视政党之道德,是因为在他看来,“革命党之力量……全由道德与真理所构成”。他反复强调:“我们革命党侍主义及道德而已。故吾党以德服人,非以武力服人;大家要知武力实不足恃,惟德可以服人。” [3] (P628)
孙中山所倡导的“政党道德”,首先是“明生死之辨”。他以黄花岗七十二烈士杀身成仁的事迹为例,指出:“因革命而死,因改造新世界而死,则为死重于泰山,其价值乃无量之价值,其光荣乃无上之光荣。” [4] (P273) 他强调:革命党人惟国家民族利益去奋斗,其“秘诀就在不怕死”。其次要立心做大事,不要立心做大官。他说:“ 诸 君须知党事为革命源起事业,革命未成功时要以党为生命,成功后仍绝对用党来维持。所以办党比无论何事都要重要。” [3](P484) 他指出:“我们要除去现在的暮气,恢复朝气,便要 诸 君恢复从前为党奋斗之精神,要存心做大事,不可存心做大官。” [5](P526) 再次是要人格高尚,行为正大。他认为,人心是立国的大根本,要获得民心,革命党一定要“正心”、为公,“我们无论做什么事,只要问心无愧,凭真理去做,就是牺牲了,还是很荣耀。” [5](P529) 最后是“从自己方寸之地做起”,进行“心理上的革命”,从事“心理建设”。所谓“心理上的革命”,即为“把自己从前不好的思想、习惯和性质,像兽性罪恶性和一切不仁不义的性质,都一概革除”, [4](P465) 确立起新的道德观念。
如果说孙中山早年将关注点主要放在如何在中国实现西方近代“法治”,将民国建设成一个近代“法治国”方面的话,那么孙中山晚年思想发生了极大的转变,除了重新解释三民主义,确立“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外,则对“德治”问题作了较多的思考,改变了对中国固有道德的看法,重新解释了中国传统“德治”之内涵。
1916 年 6 月 9 日 ,孙中山在《规复约法宣言》中说:“吾国有六千年文明之历史,有四万万之民众,地大物博,人习勤劳,加以尚慈善、好平和、善服从之诸美德,苟见发挥而光大之,则民生日遂,国度日昌,可操左券而获。” [2](P305) 已经产生了恢复中国固有道德之思想萌芽。 1921 年 12 月 10 日 ,孙中山在桂林对滇赣粤军作军人精神讲话时说,汤武革命,为帝王革命,今之革命,则为人民革命,三十年前提倡的这种革命,不特取法现代,抑且尚友古人。他强调:“军人之精神,为智、仁、勇三者。”“能发扬这三种精神,始可以救民,始可以救国。” [6] (P16)
孙中山所谓智、仁、勇,显然是从孔子思想而来的:“子曰:智者不惑,仁者不忧,勇者不惧。” [7] 他根据孔子之原意,及当时中国军人之所需要,对“智、仁、勇”作了详细阐释。军人之智,一是别是非,二是明利害,三是识时势,四是知彼此;仁之种类有救世、救人与救国三种,军人之仁,在于实行三民主义,以救国救民;军人之勇,一是长技能,二是明生死。孙氏指出:“须知军人之未国家效死,死重于泰山。” [6] (P34)
1924 年 3 月,孙中山在《民族主义》第六讲中,重点解决怎样才能恢复中华民族的地位的问题。他认为,“我们现在要恢复民族的地位,除了大家联合起来做成一个国族团体以外,就要把固有的旧道德先恢复起来。有了固有的道德,然后固有的民族地位才可以图恢复。”他批评“一般醉心新文化的人”对中国传统道德的全面否定,“以为有了新文化,便可以不要旧道德。不知道我们固有的东西,如果是好的,当然要保存,不好的才可以放弃。” [5](P680) 他认为“此刻中国正是新旧潮流相冲突的时候,一般国民都无所适从”,必须加以引导,保存固有道德中好的东西。
中国自古便是以德治天下,孙中山所要恢复的“中国固有道德”,主要是指忠孝仁爱信义和平。他说:“讲到中国固有的道德,中国人至今不能忘记的,首是忠孝,次是仁爱,其次是信义,其次是和平。” [5](P680) 这些德目,是中国传统道德的核心内容,孙中山在提倡恢复它们时,对其含义作了新的解释。
“忠孝”是中国传统道德的核心,是维系封建宗法制度和专制制度的基本道德规范。“忠”专指君臣关系,即孔子所谓“臣事君以忠。”封建专制制度推翻后,中国是否还要讲“忠”?孙中山说:“现在一般人民的思想,以为到了民国,便可以不讲忠字,以为从前讲忠字是对 于 君的,所谓忠君。这种理论,实在是误解。”他提出这样的问题供人思考:“在国家之内,君主可以不要,忠字是不能不要的,如果说忠字可以不要,试问我们有没有国呢?我们的忠字可不可以用之于国呢?我们到现在说忠 于 君,固然是不可以,说忠于民是可不可呢?忠于事又是可不可呢?”对此,孙中山作了明确答复:所谓忠,不是忠 于 君主,而是忠于国,忠于民,要为四万万人去效忠。他说:“我们在民国之内,照道理上说,还是要尽忠,不忠 于 君,要忠于国,要忠于民,要为四万万人去效忠。为四万万人效忠,比较为一人效忠,自然是高尚得多。故忠字的好道德,还是要保存。” [5](P681) 孙氏这番议论,不仅从新的环境和条件对“忠”作了近代意义上的新解释,而且在关于道德的批判继承方面,也提供了一种典范。
至于“孝”、“仁爱”、“信义”、“和平”等中国固有道德的“德目”,孙中山也作了中肯的分析与崭新的解释,注入了近代意义上的内容。他说:“讲到孝字,我们中国尤为特长,尤其比各国进步得多。《孝经》所讲孝字,几乎无所不包,无所不至。现在世界中最文明的国家讲到孝字,还没有象中国讲到这么完全。所以孝字更是不能不要的。国民在民国之内,要能够把忠孝二字讲到极点,国家便自然可以强盛。” [5](P681) 显很显然,在孙氏看来,中国固有之“孝道”,大部分是可以直接继承下来的。
所谓仁爱,与西方讲的“博爱”是一样的,中国学习外国,“只要学他们那样实行,把仁爱恢复起来,再发扬光大,便是中国固有的精神。”他除了推崇孔子“仁民爱物”外,对墨子“兼爱”极为推崇,并认为它与西方“博爱”是相通的。他说:“古时疆域爱字的莫过于墨子。墨子所讲的‘兼爱’,与耶稣所讲的‘博爱’是一样的。”他所理解的“博爱”,是“为公爱而非私爱”。 [6](P22)
中国历来崇尚信义,并将信义作为立身处世、为政治国之基本道德规范。孙中山使用“信义”观念,来规范近代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关系。他说:“中国古时对于邻国和对于朋友,都是讲信的”,“中国所讲的信义,比外国要进步得多。”由崇尚信义,孙中山发现了中国固有道德中的“和平”观念。他认为,中国更有一种极好的道德,是爱和平。中国人几千年酷爱和平,都是出于天性。论到个人便重谦让,论到政治便说“不嗜杀人者能一之”,和外国人便有很大的不同。在孙中山看来,中国固有的这种特别好的道德,便是中华民族的精神,“我们以后对于这种精神不但是要保存,并且要发扬光大,然后我们民族的地位才可以恢复。” [5](P684)
不仅如此,在恢复旧道德之外,孙中山还主张将“固有的智能也应该恢复起来”。他认为,就人生对于国家的观念而言,中国古时有很好的政治哲学,“就是《大学》中所说的‘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那一段的话。把一个人从内发扬到外、,由一个人的内部做起,推到平天下止。” [5](P684) 这是世界各国都没有,而为中国独有的瑰宝。他认为,“正心、诚意的学问是内治的功夫,从前宋儒是最讲究这些功夫的。修身、齐家、治国那些外修的功夫,恐怕我们现在还没有做到”,中国现在落后,是因为国人不讲修身。“孔子以前说‘席不正不坐’,由此便可见他平时修身虽一坐立之微,亦很讲究的。到了宋儒时代,他们正心、诚意和修身的功夫,更为严谨。” [5](P686) 又说:“中国从前讲修身,推到正心、诚意、格物、致知,这是很精密的知识,是一贯的道理。象这样很精密的知识和一贯的道理,都是中国所固有的。我们现在要能够齐家、治国,不受外国的压迫,根本上便要从修身起,把中国固有知识一贯的道理先恢复起来,然后我们民族的精神和民族的地位才都可以恢复。” [5](P687) 孙中山不是一个国粹主义者,而是放眼看世界的革命家,他在强调恢复和发扬固有政治哲学的同时,并没有忘记向西方学习。他说:“恢复我一切国粹之后,还要去学欧美之所长,然后才可以和欧美并驾齐驱。如果不学外国的长处,我们仍要退后。” [5] (P689) 学外国,就要迎头赶上,后来者居上。
孙中山指出:“我们要将来能够治国平天下,便先要恢复民族主义和民族地位。用固有的道德和平做基础,去统一世界,成一个大同之治,这便是我们四万万人的大责任。” [5](P691) 在他看来,恢复中国固有道德,是将传统文化中有用的东西加以发扬,其遣词命意,犹如今人之昌言弘扬中华文化。很显然,孙中山晚年对中国固有道德是非常推崇的,标志着他开始考虑如何将中国固有的道德观念与西方近代道德观念融合在一起的问题。当然,这也是他在思想上向中国传统复归的重要标志。
孙中山的这些演讲,后来成为戴季陶、蒋介石等国民党要人恢复“固有道德”的理论依据。戴季陶在《孙文主义之哲学的基础》中,对孙中山提倡恢复固有道德的思想大加渲染,从而把孙中山视为孔孟以来中国正统思想的继承者,说孙中山是:“继往开来,道统直承孔子”;“三民主义”完全渊源于中国正统的“中庸之道”,是“继承尧舜以至孔孟而中绝的仁义道德思想”。在戴季陶看来,孙中山的思想“完全渊源于中国正统思想的中庸之道,先生实在是孔子以后中国道德文化上继往开来的大圣”。 [8] (P267) 他认为孙中山的全部思想,可以用几句简单的话来完全表明:“天下之达道三:民族也、民权也、民生也;所以行之者三:智也、仁也、勇也。智仁勇三者,天下之达德也,所以行之者一也;一者何?诚也;诚也者,择善而固执之者也。” [8] (P266) 戴季陶的这些观点,显然是继承孙中山“德治”思想而对新旧道德所作的一种尝试,即力图从中国传统“德治”思想中吸取对自己统治有用的东西,调和近代以来中西道德观念上的差异与冲突。
如果说“法治”是孙中山终生关注并始终坚持的思想,是三民主义理论中最值得称道的精华,那么“德治”思想则是为孙中山思想中不容忽视的因素。人类社会之存活,当然要有法制,这是国人皆知的常识。但法律意识要深入人心,知法、守法,不仅仅是使人知刑、畏刑、服刑,还要有一定的道德规范,先是人心有序,然后才能社会有序。道德是随社会发展而变化其内涵的。一个民族之所以有凝聚力,传统文化中的道德,应当是其内核。孙中山以其严肃的使命感,以恢复固有道德、振兴中华为职志,充分体现了他对中国国情认识的深刻与在中国建设“法治国”之难度。正因如此,在注重“法治”的同时,孙中山也关注“德治”,提倡恢复中国固有的道德,并对其作了近代意义上的阐释。
在民国初年,中国思想界曾围绕“法治”与“德治”进行过激烈的辩论。在很多人看来,提倡“法治”,将中华民国建设成近代“法治国”,便必须摈弃“人治”,排斥中国传统的“德治”。究竟“法治”与“德治”是怎样的关系?孙中山对此作了认真思考。对此,他在《建国方略·心理建设》中说:
“中国四万万人实等于一片散沙,今欲聚此四万万散沙,而成为一机体结合之法治国家,其道为何?则必从宣誓以发其正心诚意之端,而后修、齐、治、平之望可几也。今世世界之民,则必要其宣誓表示诚心,尊崇其国体,恪守其宪章,竭力于义务,而后乃得认为国民;否则终身居其国,仍以外人相视,而不得同享国民之权利也。其对于本国之官吏、议员,亦必先行宣誓,乃得受职。若遇有国体之改革,则新国家之政府,必要全国之人民一一宣誓,以表赞同,否则且已敌人相待,而立逐出境也。此近世文明法治之通则也。” [5](P175)
在孙中山看来,近代“法治”建设,必须从“德治”入手,以之为基础,这是西方文明“法治国”之通例。中国要建成近代“法治国”,也应如此。他认为,中国同盟会成立之初,便以近代法治精神遵守宣誓典礼,厉行法治。但民国成立后,因罢除此典礼,致使政治建设失败。他说:“夫吾党于结党之时已遵行宣誓之仪,乃于开国之初,与民更始之日,则罢此法治根本之宣誓典礼,此建设失败之一大原因也。倘革命党当时不河汉予言,则后天民国之进行,亦如先天组党之手续,凡归顺之官吏、新进之国民必当对于民国为正心诚意之宣誓,以表示其拥护民国,扶植民权,励进民生;必照行其宣誓之典礼者,乃得享民国国民之权利,否则仍视为清朝之臣民。其既宣誓而后,有违背民国之行为者,乃得科以叛逆之罪,于法律上始有根据也。” [5](P176)
表面上看,孙中山将“法治”之希望,建立在“宣誓”手续及“正心诚意”基础上,实际上,在他看来,“德治”是建立近代“法治”的基础,是造就“法治国”的前提和入手处。孙中山充分肯定了“德治”对近代“法治”建设的巨大作用,从而将“法治”与“德治”有机地统一起来。
参考文献:
[1] 汤志钧 . 章太炎政论选集 [Z] . 中华书局 ,1977.
[2] 孙中山全集 . 第 3 卷 [Z]. . 中华书局 ,1984.
[3] 孙中山全集 . 第 5 卷 [Z]. . 中华书局 ,1985.
[4] 胡汉民 . 总理全集 . 第 2 集 [Z]. 民智书局, 1930.
[5] 孙中山选集 [Z]. 人民出版社 ,1981.
[6] 孙中山全集 . 第 6 卷 [Z]. 中华书局 ,1985.
[7] 论语·子罕第九 [M].
[8] 戴季陶 . 民生哲学系统表说明 [A]. 中国现代哲学原著选 [Z]. 上海 . 复旦大学出版社, 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