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义和团研究中,毓贤是争议最大的一个历史人物,长期聚讼不休,迄难取得共识。本文略述浅见,以供讨论。
一、毓贤对义和团的态度问题
评价毓贤的一个重要依据,是他对义和团的态度。对此,国内外学术界的认识是颇有分歧的。目前广为流传的主要有三种观点,兹评述如下:
(一)镇压说。此说由来已久。《清史稿》说毓贤“善制盗不惮斩戮”(注:《清史稿》,列传252,《毓贤传》。)。《清史列传》也说他“果于杀戮,捕劣是其特长”(注:《清史列传》,卷62,《毓贤传》。)。时人许指严所著《十叶野闻》,其中有“毓屠户”条,谓“清季之酷吏当以毓贤为举首”(注:《义和团史料》(下),758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故有史家称其为“著名屠户”(注:范文澜:《中国近代史》,上册,340页,人民出版社,1962。)。“任曹州知府时,以屠杀大刀会、义和拳而声名卓著。”(注:林增平:《中国近代史》,下册,492页,湖南人民出版社,1979。)接任山东巡抚后态度未改,“不仅没有支持义和拳、大刀会等团体的反教会斗争,而且还镇压过这种斗争”(注:林华国:《义和团史事考》,23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确实,毓贤不仅捕杀了一些著名的大刀会、义和拳首领,而且杀害了为数众多的大刀会员和义和拳民。但这只是他的一个方面。他还有另一方面,即对大刀会、义和拳并不是一味地镇压。否则的话,外国传教士就不会那样不满和谴责,并要求清政府撤换他人。对此,镇压说是不能做出圆满回答的。
(二)庇护说。与镇压说相比,庇护说的提出还要早一些。毓贤接任山东巡抚不久,德国驻华公使即根据其驻山东主教安治泰的报告,照会总理衙门称:“山东巡抚不怀善意,从中庇护贼匪”,“地方官深知巡抚仇视外国之心,故意挑唆愚民攻击教堂,为迎合抚臣之计”,“而会匪自夸奉山东巡抚之言,如此行为”。并强烈要求:“设法将不怀善意之官令其离任。”(注:《义和团档案史料续编》,上册,313——315页,中华书局,1990。)此庇护说之由来也。其后,教会所办的《汇报》更登载了这样的报导:“各处刀匪闹教,总因东抚毓中丞仇教心炽,通饬各属州县,凡教士函件,一概视为废纸。故匪有恃无恐,大张红白旗,上书‘保清灭洋’,并有帅字旗‘山东抚提部院毓’字样”(注:徐绪典主编:《义和团运动时期报刊资料选编》,3页,齐鲁书社,1990。)。此报导以其言之凿凿,使人们信之不疑。如《清史稿》即袭此说,称:“朱红灯构乱,倡言灭教……自称义和拳,毓贤为更名曰团,团建旗帜皆为‘毓’字。”(注:《清史稿》,列传252,《毓贤传》。)时人张一麟娴于历史掌故,所著《心太平室集》更指出:“毓贤始为山东巡抚,赏匪首朱红灯银两,匪旗大书‘保清灭洋山东抚提部院毓’字样。毓出示改大刀会名目为义和团。”(注:《义和团史料》(下),842页。)此后,一些著名的有关史学著作中皆有类似的记述。(注:萧一山:《清代通史》,四,2184页,中华书局,1986;范文澜:《中国近代史》,上册,341页。)于是,这似乎已成为定论。问题是这些记述是否实有其事。事实上,当时外国传教士的报导多夸大其词,甚至捕风捉影,本不足凭信。(注:参看陆景琪《义和团在山东兴起中的几个问题》,载《山东大学文科论文集刊》,1980(1)。)后人不查,引以为据并加以发挥,更难免以讹传讹了。且不说毓贤赏朱红灯银两纯属无稽之谈,即以大刀会、义和拳改名义和团而言,已有人考证此事与毓贤根本无关。(注:林华国:《关于毓贤改义和拳为义和团说》,见《义和团史事考》,6——13;【美】费正清编:《剑桥中国晚清史(1800—1911)》,下卷,141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至于说义和团公开打出‘毓’字旗,未免过于离奇,也从原始材料中找不出任何佐证。连毓贤本人也对教会所散布的庇护说嗤之以鼻,反问道:“至谓本部院庇护会匪,何以本部院前办大刀会匪时,立将匪首刘士端、曹得礼正法?昭昭在人耳目,此言可不辩自明。”(注:《义和团档案史料续编》,上册,361页。)“庇护”云云,本是莫须有的,硬加在他的身上是没有什么道理的。可见,庇护说缺乏令人信服的证据,也是难以成立的。
(三)由剿变抚说。毓贤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历史人物,对待义和团的态度既有镇压的一面,又似有抚绥的一面,令人不好理解,故有由剿变抚说的提出。此说系由范文澜开其端。他认为:毓贤做曹州知府时,本是屠杀义和团的刽子手;接任山东巡抚后,“因为说过‘匪已肃清’,又不敢向拳民出击,因为每战必败”,故“表示承认为民间团体”,“可以公开活动,各县遍设拳厂”。(注:范文澜:《中国近代史》,上册,340——341页。)此说为许多历史学者所接受,故集合多位史学界先进编写的一部《中国近代史》教科书,即明确指出:“毓贤对义和团采取了由‘剿’变‘抚’的策略。”(注:《中国近代史》,第三次修订本,288页,中华书局,1983。)该书引用了毓贤奏折中的一段话:“东省民风素强,民俗尤厚,际此时艰日亟,当以固结民心为要图。”但并不能从这段话中引出“由剿变抚”的结论。因为在同一份奏折中,毓贤曾明白无误地讲明了他对待义和团的方针:“出示晓谕,被匪诱胁之拳民,已散者不准复聚;如有旋散旋聚者,即是甘心为匪,定即严拿惩办。”(注:《义和团档案史料》,上册,39——40页,中华书局,1979。)这哪里是“由剿变抚”呢?当时,在清政府内部确实存在着主剿与主抚之争,但直到1900年6月16日清廷发布上谕,提出“该拳民既以义勇为名,如足备折冲御侮之资,朝廷原可宥其前愆,以观后效”,并择其“年力精壮者,即行招募成军,严加约束”(注:《义和团档案史料》,上册,145——146页。)之前,还不能说对义和团已经采取“抚”的政策了。剿与抚,历来是封建统治者对付人民群众的两手,有时兼而施之,有时交替用之。事实上,毓贤从任曹州知府、山东按察使到交卸山东巡抚印篆为止,对大刀会也好,对义和拳也好,既未采取单纯“剿”的办法,也未采取单纯“抚”的办法。例如,他于1896年带兵查办单县大刀会时,就不是“一概剿捕”,而是根据李秉衡先“出示晓谕,解散胁从”,“必其大股抗拒者,饬即严行剿办”的指示,除处决刘士端、曹得礼等人外,对一般大刀会群众皆令“悔过自新,闾阖一律安堵”。(注:《义和团档案史料》,上册,4——5页。)后来,他于1899年命令济南知府卢昌诒带领马步队查办平原教案时指示,采取“分别办理”的办法。所谓“分别办理”,就是一面“开导”,即“出示劝谕”,对“被胁良民”“均各不究”,一面对“仍聚而未散之匪,胆敢抗拒”,则“带队同往弹压”,其“潜逃四散”者,则“札饬附近各县截拿”。(注:《义和团档案史料》,上册,34页。)可见,毓贤始终坚持“剿”“抚”两手并用,即所谓“剿抚兼施”也。说他“由剿变抚”是没有什么根据的。
由上述可知,毓贤对义和团始终坚持一条根本原则,就是“剿抚兼施”。这一原则的具体化,毓贤称之为“惩首解从”。针对一些教会报纸所散布的毓贤支持义和团之说,美国学者周锡瑞指出:“把毓贤的政策理解成无条件支持该运动将是一个错误。事实上,他对义和拳的基本政策一直都是:惩首解从。”(注:【美】周锡瑞:《义和团运动的起源》,300页,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他的这种理解抓住了毓贤对义和团基本政策的核心,也是符合历史事实的。
二、毓贤处理民教交涉案件的方针
评价毓贤的另一个重要依据,是他处理民教交涉案件时采取的是何种方针。这也是一个需要认真探讨的问题。
关于处理民教交涉案件的方针,毓贤首先申明的一条,就是“秉公讯断”。所谓“秉公讯断”,是凡遇民教交涉案件,必须排除来自外国教会方面的一切干预,由地方官自主地秉公断案。早在1898年6月,他还在按察使任上时,就曾建议:“请总理衙门照会驻京大臣饬知各教士,以后不可偏听教民浮言,有伤和好。收人入教,须先细访其人,实无作恶犯罪之事,方可收之。凡遇民教交涉案件,凭地方官秉公讯断,通事不得哄诱教士,搀越干预。凡有罪例应拿办之人,教士不得收留,并不听通事谎言,讹作平民。庶几教士得以安然传教,以遂起行善之心,莠民难施伎俩,良民不受逼迫,则民教永可相安,共享生平之福。”他为什么要强调这一条呢,因为据他居官山东20年所见,凡入教之人多非安分良民,“一经投教,即以为护符,横行乡里,鱼肉良民,甚至挟制官长,动辄欺人,官民皆无可如何……每因教民肆虐太甚,乡民积怨不平,因而酿成巨案。该国主教只听教民一面之词,并不问开衅之由,小则勒索赔偿,大则多端要挟,必使我委屈迁就而后已。”(注:《义和团档案史料》,上册,24页。)正由于此,他才特别强调“秉公讯断”这一条。
毓贤申明的另一条,则是“持平办理”。他说:“查民教互控,要在持平办理。”(注:《义和团档案史料》,上册,436页。)“遇有词讼,无论民教,仍一律持平办理。”(注:《义和团档案史料》,上册,24页。)所谓“持平办理”,字面上的意思非常清楚,就是在处理民教讼案时,无论平民教民,要一视同仁,一碗水端平。那么,毓贤是怎样贯彻“持平办理”方针的呢?从他在山东巡抚任内所处理的众多民教互控案件看,大致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是查实原委。不管控案来自平民还是教民,甚至是外国公使所递交总理衙门的照会,毓贤都决不轻率从事,都要一一派员查实,悉其原委。因为当时民教交涉案件多由教民方面提出指控,“而教民一面之词,教士往往偏听,恐亦非持平之道也”(注:《义和团档案史料续编》,上册,327——328页。)。如德国主教德华盛具名指控嘉祥教民被抢案多起,并谓“教民四散,有家难归,事已闹大”,情况十分严重。毓贤派员彻查,“检齐卷宗,勒传人证到案,会同逐一确切研讯。或因教民先前曾罚乡民钱文、酒席,欲向索还;或被将妇女诱令改嫁,得钱私肥;或教民自与亲属争产;或因家务争执,迁怒排解之人;或被藉以打点使用为名,乘机讹索多赃,后经查知往追,因而教民词曲理穷,捏诬乡民欲行捆打、抢割麦禾暨勾结大刀会匪滋扰等词,赴城内教堂避匿,并向教士诉述,请县传究,以图挟制而冀拖累泄忿。其实皆系谎词虚架,毫无影响。乡民委无平空向教民罚钱、寻衅之事。”从已讯明之实情,可知所控各案,“类皆教民恃入教为护符,平日横行乡里,鱼肉良民。偶有稍与理较,动辄故意张大其词,意图使人莫可谁何”。但控案所涉及之乡民“均因事后希图将被罚、被诈钱文索还,致被藉口,亦不免略有是非”。既弄清了所控各案之原委,处理起来也就有了事实依据。于是,查案官员便质问德华盛道:“何谓教民有家难归?总之事凭实在,公论难逃。民教以和为贵,岂可迫之太甚,致生变端。”经过反复驳辩,德华盛无言答对,“始自言实为教民所激,惟天良不可昧,事如可了,决不好为其难”(注:《义和团档案史料续编》,上册,377页。)。再如法国公使毕盛以平原县“有焚抢教堂、杀毙教民一事”,要求总理衙门电饬山东官员查办。据实地查勘,平原县“并无西式教堂”,不可能有“焚烧教堂”之事。至于“杀毙教民一名”,系据该县教民王付有呈控,谓邻人王朋玉与伊父王明口角相殴致死,并被毁器物。及官员亲往查勘,王付有加以拦阻,承认“伊父王明实未受有伤痕,死由老病气闭”,“恳求免验”。官员“因控情先后大不相侔,且牵涉民教,若含糊了结,必致别生枝节,虽允予免验,仍亲到尸旁详细查看。已死王明年逾80,实因年老气闭,并未受有伤痕。王付有家亦无抢毁器具痕迹”。至此,本案真相已明,实属诬告。毓贤咨复总理衙门称:“查民教生衅,总因教士偏听教民,教民依仗教士,往往借细故以诬平民。而主教又不察虚实,动辄张大其词,电陈贵署,肆口恫喝。本部院惟有督饬地方官,遇事速了,不分民教,持平办理而已。”(注:《义和团档案史料续编》,上册,419——420页。)他对所有民教控案都先要查实原委,断案以充分的事实为根据,自然会避免许多无谓的冤案,使诬告者难以逞其讹诈伎俩。
第二,是“分别办理”。毓贤所说的“分别办理”,不单纯是针对因义和团活动引起的案件,对民教交涉案件也是一概适用的。就是说,民教交涉案件经过查勘,已质证明确各案,要按具体情况分别办理。例如:(1)诬告案。如嘉祥呈控乡民高顺玉将教民高宏儒“驱逐不家,霸占居住房屋”,经查实“高宏儒房屋并未被人霸占,现仍在家居”;嘉祥教民牟广德控告同里牟广泰“领人将教堂内神像撕毁,桌椅等物全行砸毁”,经查办官员“前往教堂查看,屋门现已封锁,神像、桌椅等物俱全,并没砸毁情形”,皆系挟私诬告。对此,考虑民教以和为贵的大局,一般从轻发落,“或略予责儆,各当省释宁家,谆谕不准再行生事;其有人证未齐,并教民理曲躲避者,或令原差暂行看管,或谕回归候质”,以俟“传集持平断结”。(注:《义和团档案史料续编》,上册,328、379、377页。)(2)抢劫案。如嘉祥呈控郑家庄教堂“德教士所有什物抢劫一空”,内“有餐衣一身,真金圣爵一樽,门帘、天棚、台帷、蜡烛、大小神像等均行抱去,余皆毁坏”,经查勘属实,则“勒限严辑务获究办”。(注:《义和团档案史料续编》,上册,328、386页。)(3)拳民索偿赔款案。如济宁教会呈控教民被索偿赔款案共31起,经官员查实,其中与教民呈报所偿罚款数目相符者5起;教民呈被索偿赔款,但虚报所偿罚款数目者5起;查无其事者16起;查明并非教民,亦委无罚款者5起。由详查得知,“拳民之所索,索其原物而已,并无奢愿。其毫无影响及索而不偿者无论矣……统计阖境教民所偿罚款不过京钱二千五百两有奇;较之天主教原讹良民之数,十仅二三”。至于拳民索偿罚款案的原因,仍系“教民倚势欺凌,借端讹勒,或罚银钱,或罚屋宇,或罚酒席,民乃不胜其扰,有逼而往索其前日之所罚者”。毓贤于是“咨明总理衙门立案,予以辩论”,并要求:“照会德公使转饬安主教治泰,会同兖沂道将各属教案持平议结,以征辑睦。毋得听信教民一面之词,以少报多,以无为有,致滋贻误。”(注:《义和团档案史料续编》,上册,490——494、488——489、490页。)(4)官员袒教抑民案。此类案件以兰山知县陈公亮案最为典型。他在任刚愎自用,“审理词讼,擅用非刑;听断不公,民哭一路”。如教民张廷标与平民郭藏“因买花生口角细故”,“即将郭藏讯责押毙”;教民万方魁等呈控孙憨,“即将孙憨讯责押毙”;访闻孙闩偷窃教民家衣物,“遂传责押毙”;保长恐闹教捆送宋广仁、宋凤诏,“亦即重责押毙”。毓贤认为,由以上四案,足见“该员办事荒谬,民怨沸腾”,将其参革。并致函总理衙门称:“查民教互控,要在持平办理。该革令不分案情轻重,一味严刑毙命,为见好教民之计,几致酿成戕害巨衅。且查其近年以来,吏治既不讲求,又复有乖职守。……若不将其参革,实无以讲吏治而肃官常。”(注:《义和团档案史料续编》,上册,436页。)可见,毓贤是根据不同的案情,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以期贯彻“持平办理”的方针。
第三,是“妥为保护”(注:《义和团档案史料续编》,上册,418页。)。其本来意图“无非为保护教民起见”。但保护教民并不意味着允许教民为所欲为,侵害平民,激成变故。要真正做到“妥为保护”,首先得要求教会要依条约和中国法律办事,无为不轨之举。这才是做到“妥为保护”的关键所在。因为在一般情况下,民教矛盾的主要矛盾方面是教民,而不是平民。毓贤指出:“查民教生衅,总因教士偏听教民,教民依仗教士,往往借细故以诬平民。而主教又不察虚实,动辄张大其词,肆口恫喝。”(注:《义和团档案史料续编》,上册,417、418、407、420页。)正由于此,他对教会方面的严重不法行为也是决不宽容的。如嘉祥教案之起,与在教之华教师高会堂大有关系。他“素称形同光棍,控案累累。近来更肆无忌惮,教案均系此人勾串而起,乡间无不切齿,不得不去其太甚”。在大量事实面前,该处主教不得不允将高会堂“任凭拿办”,“密传讯押,以平民气而弥后患”。(注:《义和团档案史料续编》,上册,378页。)再如汶上县教民随意捉拿平民,勒讹钱财,或入平民之家“抢掠一空”;济宁德国教堂竟然将平民“两手铁铐,栓在槐树三日”,罚款后才“释放回家”。毓贤问道:“教士无刑讯之责,何得擅用铁铐?主教亦置若罔闻,所谓劝人为善之意何在?”他认为“今教士勒罚钱文,则办理不得谓持平”。因咨呈总理衙门:“请照会德使,遴选公正持平之主教,在兖州、济宁等处主持教务,约束教民,庶可消弭后患。”(注:《义和团档案史料续编》,上册,417——418页。)他认为只有做到真正的“持平办理”,才能实现“妥为保护”的目的,看到了二者之间的依存关系,从而抓住了解决民教不和问题的根本。
三、毓贤能否称得上爱国功臣
既了解了毓贤在山东期间对待义和团和处理民教交涉案件的情况,便可以进一步探讨他在山西巡抚任上的表现了。近年来,有些论者对毓贤任晋抚时的表现给予了极高的评价。如称毓贤:“支持义和团,反对帝国主义,成为他一生的主流和大节”,“他是地主阶级中的开明人士和爱国者,是个应予肯定的历史人物”。(注:亓长发:《论毓贤》,载山东省历史学会编《山东省历史学会会刊》,1980(3)。)“他盲目排外中却寓有反侵略的内容”,“是一个有爱国表现的封建统治阶级的忠臣,对他联络义和团反对侵略的爱国表现应予肯定”。(注:陈在正:《论义和团运动时期的毓贤》,载《社会科学研究》,1982(2)。)甚至认为:“在列强联合入侵,中华民族面临亡国灭种的危险关头,毓贤是抵抗派中最中坚的人物。他在京津失陷前后,提出一系列抗击侵略挽救民族危机的措施,其中一些措施被清政府采纳,或由他付诸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对粉碎列强瓜分中国的阴谋,促使侵华诸国更加相互攻讦、相互矛盾起过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可以说他“是有功于中华民族的人物”。(注:卢润杰:《论毓贤的历史功过》。)这些说法能否成立,是值得认真考虑的。
首先,是否能说毓贤支持义和团呢?如前所述,所谓毓贤支持义和团的种种传说,皆系以讹传讹,甚至夸大其词,是没有根据的。毓贤对义和团的基本政策,是“惩首解从”。所谓“惩首”,并无严格的政策限定。如他在山东多次派兵弹压义和团活动,有时一次“格毙”数十名,或“正法”数十名。很难说这些被“惩”者都是“首要”。他调任山西后,在太原、阳曲、榆次、平遥、介休、赵城、洪洞、临汾等地也发生过多起镇压义和拳的事件。(注:《义和团》(一),497页,神州国光社,1951。)所以,决不能将“惩首解从”理解为支持义和团。早在毓贤任山东按察使时,就与巡抚张汝梅、布政使张国正持有同见,认为最善之策莫过如“化私会为公举,改拳勇为民团,既顺舆情亦易钤束”,也就是“办理保甲团防”,“将拳民列诸乡团之内,听其自卫身家,守望相助”。(注:《义和团档案史料》,上册,15——16页。)及任鲁抚,对推广“保甲团练”不遗余力,其具体做法是对拳民加以区别,“令强壮者归入团练,仍不失为各保身家;荏弱者恪守本分,自不致横遭欺辱”(注:《义和团档案史料续编》,上册,479、430页。)。显而易见,他的这一做法是要达到这样的目的,即使义和团既易控制又可利用。既任晋抚,又逢朝廷招抚义和团,并对八国宣战,他更明确规定:“拳民之真伪,即以滋事不滋事,守法与不守法为断。如系真正拳民,各在村庄,安分演习,仍应听其操练,毋得禁遏。”其“能奋不顾身,杀敌致果”者,“遵旨招募,编入队伍,给以口粮,特派员弁管带”。“土匪假冒拳民,聚众扰害,遇事生风,或且闯入公堂,索要粮械,不畏官长,即禀明照土匪例从严惩办”。(注:《义和团》(一),497——498页。)这足以说明,毓贤对待义和团的根本出发点,是要利用这支力量,并且还要把它牢牢地掌握在自己手中,是谈不上什么“支持”的。
其次,毓贤的“盲目排外”是否“寓有反抗侵略的内容”?毓贤在山西大搞盲目排外,如1900年7月19日先设法“将省中洋人诱令迁居一处”,亲自带兵擒拿,在抚院西辕门一次杀害意大利主教艾士杰等大小男女洋人51名和教民17名;(注:《义和团档案史料》,上册,281页。)14日,又遣巡捕执令箭一次杀害教民41人,其中年龄最大者81岁,年龄10岁以下者约占四分之一,甚至有三四岁和未满周岁者。(注:《义和团》(一),512——513页。)此其荦荦著者。在毓贤的煽动下,山西不少地方见洋人、教民就杀,见教堂就烧。有论者为之辩解说:毓贤“第二天即奏明在案,经朱批认可。当然不分男女老幼,全加诛戳,显然是不对的。但这也只能是扩大化,并非都是枉杀”(注:陈在正:《论义和团运动时期的毓贤》。)。其实,毓贤是先斩后奏,已无所谓认可不认可了。至于说是扩大化还是枉杀,由于毓贤奏折并未详述案情,无法做出判断。但必须承认,像这样的滥杀不是任何理由可以为之辩解的。
或认为,这个责任应由清政府来负,因为毓贤是按谕旨办事。那么,就来看一看清廷7月1日发布的谕旨吧。内称:“现在朝廷招抚义和团民,各以忠义相勉,同仇敌忾,万众一心。因念教民亦食毛践土之伦,岂真甘心异类,自取诛夷。果能革面洗心,不妨网开一面,著各省督抚通饬各地方官,通行晓谕,教民中有能悔悟前非,到官自首者,均准予以自新,不必追其既往。前谕知民间凡有教民之处,准其报明该地方官,听候妥定章程,分别办理。现在中外既已开衅,各国教士应一律驱遣回国,免致勾留生事,仍于沿途设法保护为要。”(注:《义和团》(一),495页。)像这样涉及对外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各省督抚理应权衡大局,慎重行事。毓贤身为封疆大吏,却只求泄愤,而全然不顾国家安危之大局,竟借遵旨之名,发布这样的通告:“由地方官查明境内教堂几处,洋人几名,立即按名驱遣回国,毋任逗留生事,倘不遵通饬留住不去,设被义和团杀害,咎由自取,悔莫能追,至从教民人,皆系朝廷赤子,但能悔悟,诚心出教,即予自新,决不究其既往;倘仍听信洋人,勾结聚众滋事,即属甘心异类,应即立正典刑,断难宽贷。为祸为福,尔教民其自择之,勿谓言之不预也。”(注:《义和团》(一),495——496页。)就是说,还没有离境的教士,若被杀害,系咎由自取,谕旨上“设法保护”这一条被取消了;教民不“反教”就是死罪,谕旨上所没有的“立正典型”却给加上了。这就很清楚,毓贤的大开杀戒不是“遵旨”,而是“枉旨”。他的盲目排外给国家民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说“他盲目排外中却寓有反侵略的内容”,是完全没有道理的。
复次,对毓贤的主战是否应该肯定?的确,毓贤是主战派中“最中坚的人物”。清廷对八国宣战后,他表示衷心拥护,奏称:“现在中外开战,我军业已获胜。自应挞伐用彰,以申天讨。况民心甚坚,兵威克振,务宜一鼓作气,聿奏肤功。如臣工有以议和之说进者,请即批饬不行。”并向朝廷建议:“水军彼长于我,陆军我则胜于彼。南北洋水师徒耗国孥,一旦有事,皆不足恃,甲午中日之役,可为殷鉴。计莫若以我所长,制其所短。各口岸均严设陆军,节节妥为防守,彼来则战,亦以逸待劳之上策也。”其后,他还提出“分兵远攻,使敌回救,天津自可解严”之计(注:《义和团档案史料》,上册,181——182、423——424页。)。对此,有论者评曰:“显然毓贤的主张比较接近事实,而且对粉碎列强入侵也是行之有效的。”(注:卢润杰:《论毓贤的历史功过》,载《学术论丛》,1992(3)。)照此说来,如果清政府真的采用了毓贤的“分兵远攻”之计的话,那么,当时不仅能够粉碎八国联军的入侵,而且将使中国一跃而成为强国,从此可以“威震中外”了。事实上,毓贤完全昧于外情,根本不了解世界大势,既不知彼又不知己,所论纯系迂腐而不切实际之空谈,毫无可取之处,也是绝对不可能做到的。历史的实践已经做出了结论,中国陆军“胜于彼”究竟表现在哪里?既知中国水师“皆不足恃”,如何能驶出海面吓敌?其自相矛盾如此!所以,毓贤所献之策不过是纸上谈兵,是丝毫无补于时局的。
这里自然会引出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主战和反对侵略难道有什么不对吗?对此,不能一概而论,必须根据历史条件进行具体分析。人们往往将中国近代史上的主战与爱国等同起来,其实这是认识上的一个误区。不能不管历史的具体情况如何,都把主战与主和作为爱国与卖国的分界线。在义和团运动中,必须将以慈禧为首的封建顽固派的主战与人民群众的反侵略区别开来,决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慈禧在决议宣战的同时,即召李鸿章从广州迅速来京,说明她准备了和战两手,本无抵抗列强侵略的决心。事实上,当时中国的民族危机尚未发展到走近战争的边缘。“如果慈禧一伙不是玩火心急,而及早采取正确而适当的内外政策,不一定会立即爆发八国联军战争。即使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战争终究不可避免,在时间上也会必然推迟的。”(注:戚其章:《论庚子事变中的和战之争》,见《义和团运动与中国近代社会》,334页,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7。)这次战争给中华民族带来了严重的灾难,慈禧一伙对此负有逃脱不了的罪责,毓贤本人也是难辞其咎的。和局既成,慈禧将责任一股脑地推到“昏谬无知”的“诸王大臣”身上,加以惩办,毓贤自然列名其内。有人批评毓贤“不知大局”(注:《清史列传》,卷62,《毓贤传》。),“后半世召侮”(注:许指严:《十叶野闻》,见《义和团史料》(下),758页。),看来是不无道理的。所以,慈禧也好,毓贤也好,他们的主战只能是误国、害国,与爱国是完全沾不上一点边的。
四、结论
总括以上所述,可以得出以下三点认识:
(一)毓贤在山东对义和团的基本政策是“惩首解从”。这一政策,对于大多数拳民来说,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当时,清政府对大刀会、义和拳的政策就是镇压,要求“就地剿除”,“速为剪除”,“实力搜剿,毋得养痈贻患”。(注:《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1、3页。)相对而言,毓贤对义和团的政策是比较开明的。
(二)毓贤在处理山东的民教交涉案件时,坚持“持平办理”,其具体表现是:(1)秉公讯断;(2)分别办理;(3)妥为保护。他主张维护中国司法主权,不受外人干预而独立审判。凡遇教民互控案件,他均查实原委,根据是非责任分别办理,尽力保护被教会欺压凌辱的平民。他认为只有保护平民不受冤屈,才是真正的保护教民。所以,他既要极力避免朝廷单纯强调保护教民谕旨的片面性,又要顶住传教士的无理纠缠和外国公使气势汹汹的势力,力求做到持平办案,应该说是非常难能可贵的。
(三)尽管毓贤有某些可肯定之处,但从他的主流看不宜评价过高。在清政府招抚义和团问题上毓贤起了一定的促成作用,实际上是把义和团引向了邪路。清廷谕旨说他“戕害教士教民多命,尤属昏谬凶残,罪魁祸首”,虽然“罪魁祸首”的帽子大了点,但所述却是事实。至于毓贤的极力主战,正表明他已经成为以慈禧为首的封建顽固派中的一员。当时,中国的唯一出路,不是对外宣战,而是力争有一个和平环境,实行社会改革,奋发图强,以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对外宣战,只能是必败无疑。正如一位反对宣战的官员指出:“不可浪开衅,以一孱国当八强国,为孤注之一掷,此宗社存亡之几所系,不仅胜负之数,乃危道也。”(注:袁昶:《乱中日记残稿》,见《义和团史料》(下),339页。)事实完全证实了这位官员之预见。因此,主战只能把中国引向更严重的民族危机。由此看来,毓贤不是对中华民族有功,而是有罪;不是爱国,而是误国。史家将他列为庚子“误国诸臣”(注:《清史列传》,卷62,《毓贤传》。)之一,可谓不易之论。
(文章来源:《社会科学研究》2000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