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英:研究近代中国制度变迁史应该注意的若干问题

中国古代史研究历来注重职官制度,老一辈学者将职官制度、历史地理、目录学和年代学视为治史之钥匙,相关研究成果也为数甚多。对于中国近代史研究而言,制度变迁也未尝不重要。我们常说近代中国遭遇了“数千年未有之变局”,又称过渡转型是近代中国发展的主要特征。1901年梁启超即曾发表引人瞩目的过渡时代论一文,十分形象而深刻地描述了“过渡时代之中国”的种种特征。而无论大变局还是过渡转型,虽包含有各方面非常丰富多彩的内涵,制度变迁无疑是其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因而研究中国近代史无疑也需要高度重视对制度变迁的探讨。

但在以往的中国近代史研究中,制度变迁史似乎在较长时间内并未引起充分重视。近十余年来这种现象明显改观,越来越多的相关成果相继问世,尤其是过去研究比较薄弱的近代知识与制度转型的研究成果受到学界关注。迄至目前,对近代中国制度史的研究虽已取得不少重要成果,但仍存在不少发展空间,同时还需要注意若干相关问题。以下结合笔者多年研究中国近代社会经济史的体会,谈几点个人不太成熟的看法,仅供参考。[1]

一、研究近代中国制度变迁史,不能仅仅局限于对1840年以后的考察,需要打破近代史与古代史之间的隔阂,尽可能地往前追溯历史渊源,了解近代中国制度变迁的源头。只有这样,才能比较清晰而准确地把握近代制度变迁的历史背景与来龙去脉。

毫无疑问,将1840年作为中国近代史的开端,是我们后人对中国历史发展阶段的一种人为划分,主要是为了便利历史专业的教学与学习,但从研究的角度而言却并非是一种便利,相反还会带来一些不利影响。因为1840年前后的历史本身是紧密相连的,不应人为割裂。在全面深入地探讨诸如中国近代制度变迁以及其他近代历史专题时,更是切切不能受此人为历史发展阶段之划分的约束,忽略对1840年以前即中国古代职官制度的考察。否则,一方面将会限制我们了解制度本身的原初真实样态,或者受到“古已有之”结论先入为主的影响,另一方面会导致我们无法细致入微地认清近代制度变迁方方面面的具体表现,更不能把握近代制度变迁与古代制度之间的各种复杂关联性。广而言之,不仅研究近代中国制度变迁史需要注意这一点,即使是考察整个中国近代史的发展变迁对此也应予以高度重视。

作为切身经历而使笔者对此深有感触的一个事例,是数年前在韩国延世大学举行的一次有关中国近世历史发展变迁的学术研讨会。这次会议安排的最后议程,是由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的黑田明伸教授、时任台湾中央研究院史语所研究员的邱澎生和笔者三人,就中国近世历史的发展演变特点进行对谈。这两位学者的主要研究领域均为明清史,他们分别对明清时期中国历史的发展变迁进行了精彩论述,并提及该时期的若干制度性重大变革不仅在当时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近代中国的发展演变也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笔者在对谈中虽同意明清时期的中国在很多方面确实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变化,但不能完全认同明清时期的发展已达到了“制度性”变革的程度,认为直至晚清尤其是到清末“新政”时期,随着一系列具有近代特征的法律规章开始颁行,中国历史的发展才真正进入严格意义的“制度性”变革时代。尽管与他们二人有些不同的看法,但通过这次对谈,笔者感触颇深的一个印象和认识,是明清时期中国的发展变化,确与近代中国的历史演变与制度变迁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明清时期的发展变化又与此前中国的历史发展不无关联,如果不细致厘清这些联系就会影响我们对于近代中国制度变迁的准确认识。也正是缘于这一次学术对谈,笔者对近代中国历史发展与制度变迁有了一些新的理解,也更加充分地意识到打破近代史与古代史之间的隔阂对考察中国近代制度变迁史的重要意义与作用。

二、研究近代中国制度变迁,需要客观恰当地如实看待外来因素,即来自于西方和日本的复杂影响,同时也要准确把握内部因素的作用。“冲击—反应”模式虽早就受到中外学者的批评,但并不能因此否认近代中国制度变迁与外部因素的影响密不可分。客观而言,近代中国之所以出现前所未有之大变局,各种制度相应发生不同变革,其主要动因即是过去所没有的外来种种影响。如果忽略外来影响,对于近代中国制度变迁中的许多问题就根本难以说清楚。因为近代中国的许多新兴事物,包括许多方面的制度变迁都并非单纯源于中国内部、自然而然地发展出来的,而是由于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通过主动模仿学习的方式产生的。

当然,在研究外部因素作用的同时,还需要把握好外部因素与内部因素对近代中国制度变迁所产生的不同影响,并且需要就事论事,具体分析。一般说来,外部因素往往是促使近代中国某些制度发生变化的重要原初动因之一,但何时变以及怎样变,却又常常取决于中国内部因素的作用。例如近代中国和日本的工业化都是受到外来西方列强侵略而自强御辱的产物,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外部因素刺激的结果,但各自的内部因素对两国工业化的起步仍有着重要影响。中国遭遇西方列强的侵略,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始于1840年,日本则是在此十数年之后的1853年受列强压迫而打开国门,但其工业化的起步却早于中国,原因并非在于日本民族资本主义十分发达,而是日本统治者在这方面的反应更为敏捷,行动也更加迅速。鸦片战争后的中国,按梁启超在戊戌政变记中的说法,则是“此后二十余年,叠经大患,国中一切守旧,实无毫厘变法之说也。”直至1860年代初清王朝才开始通过推行洋务运动,步履蹒跚地启动了中国工业化的步伐。这一事例表明,在受到相似外部因素的影响下,其自身的发展变化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内部因素的作用。

另外,有些制度变革只是近代中国无奈而被动地接受的改变,这种所谓变革当然主要是受外来因素的影响,但有些却是中国主动采取的变革措施,与被动接受不应同一而语。例如近代早期西方列强以不平等条约方式强迫清政府接受的通商口岸制度,与清末之际清政府主动自开的商埠即存在着明显的不同。根据杨天宏在口岸开放与社会变革——近代中国自开商埠研究一书中的考察,近代中国自开商埠的思想酝酿于19世纪80年代,戊戌变法时期自开商埠成为一项重要的变法措施,至清末“新政”期间清政府已主动自开商埠36个,遍及沿海沿江内陆边疆。清政府自开的这些商埠与条约口岸相比较,虽然都具备通商贸易的相似功能,性质却明显不同。由于自开商埠的各方面管理权均属于中国,并且不得设立丧失主权的“国中之国”的租界,故而具有积极的作用与影响。正如有的学者所言:“从中国历史看,这应该可以称为一个划时代的重要决策,半封闭的中国国门终于由中国人自己打开,并很快对正在中国广泛发生的社会变革产生了促进作用。”[2]

三、需要注意在近代中国制度变迁的过程中,由于中国的近代化以及相应的制度变迁属于后发外生型,政府或曰国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对制度变迁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例如晚清较为明显的制度变迁时期,在时段上即与清政府推行的三次改革均密切相关。尤其是清末“新政”时期,在政治方面拉开了宪政的帷幕,咨议局、资政院相继设立,政治制度的变革终于提上议事日程并迈出重要的第一步;在经济方面制定颁行了一批具有明显近代资本主义特征的法律规章,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商法”应运而生,不仅经济制度的变革进入了新的立法建制阶段,而且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也获得重要发展;文化教育方面废除了长期延续的科举制度,制定了前所未有的近代新学制,近代教育随之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除此之外,近代外交、军事制度在这一时期的变革也较为显著。如此种种,均可谓清政府推行清末“新政”改革的结果。尽管如此,考察近代中国制度变迁的发展走向,也不能忽视政党政派、民间团体与不同阶层的重要影响。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为建构近代中国民主共和制度不惜抛头颅洒热血,前仆后继,虽然最终未能完全取得成功,却使民主共和制的观念在近代中国得到广泛传播,并产生了值得重视的深远影响。在其他许多方面,近代民间社团和民间力量对新制度的建构也不无作用和影响。揆诸史实,不难发现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处于良性互动的情况下,新制度的建构与变迁往往较为顺利,所产生的正面影响也较为显著。例如清末之际,上海、广州、武汉、苏州等许多地区的新兴商人自发成立具有地方自治性质的新社团,得到地方官府不同程度的支持,在地方性市政、卫生、消防、公益自治中发挥了明显作用,随后清政府又相继颁行城镇乡和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主动将地方学务、公共卫生、道路工程、工商实业、公益善举、公共营业以及“向归绅董办理,素无弊端之各事”,下移民间社会进行自我管理,使地方自治制度首次在中国进行了尝试。“于是地方自治之说,遂为吾人视线之所集,而群谋之所同。”[3]

又如近代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商会法,是由政府颁布的一部有关民间社团的重要法规,对于民间组织制度的建立有着重要示范影响。从表面上看,这部法规系由政府制定颁行,但实际上也与作为商办民间社团的商会有着密切关系。不仅这一法规是在商会的大力呼吁下才得以诞生,而且该法于1914年经由民国北京政府工商部制定颁行后,海内外商会对其中的若干重要条文提出了不同意见,甚至还在某种程度上进行了抵制,最终工商部基本上接受了商会的要求,对已经颁行的商会法进行了修订,重新予以颁布,从而使这一重要法规能够更好地发挥其功能与作用。在近代律师、医师、会计、记者、工程师等相关专业知识领域中,各项专业制度的确立也离不开政府部门与新兴自由职业者阶层或群体的多重互动,没有这种政府主管部门与专业群体的多重互动,将很难顺利地建立起与之相关的各种专业制度。

四、研究近代中国制度变迁史,不能只看到各种表面上僵硬死板的制度及其规章条文,还需要重视与制度紧密相关的背后各种人。简单地说,就是研究制度史需要见到人,不见人的制度史研究往往会流入空泛。因为任何制度都是由人制定的,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制度是“死”的,但人是活的,研究制度变迁只有见到人,才能发现看似死板的制度条文背后鲜活的历史故事,进而才能对制度变迁进行更加细致的动态性考察与分析。

例如民国北京政府于1914制定的商会法,对于商会而言应该是更为规范的制度性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但其中的一些条文为什么会受到海内外商会的反对?那些受到商会反对的条文起初为何会载入了商会法?从表面上看这似乎难以理解,但从当时政府主管部门的实际负责人、担任农商部总长的张謇那里即可看出端倪。透过张謇的一系列言论,我们得知原来是当时的农商部为了便于实业社团的统一规范与管理,特别是为了使商会与农会等社团的规章相一致,以免引起农会的不满,才在商会法中制订了相应条文。从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角度而言,农商部的这一举措似乎没有什么严重的错误,但没有考虑到商会自清末即已形成的特殊制度规定及作用。商会坚持要求沿袭清末的规定,并认为这对维护商会的社会地位以及发挥商会的功能作用至关重要,因而即使在张謇作出一系列解释之后也仍坚决反对。由于海内外商会始终坚持对新商会法的相关条文予以修改,农商部最后接受了商会的要求,对商会法进行了修订,于1915年底重新颁布施行。这一事例表明,只有对相关的人进行详细考察,才能了解制度背后的若干影响因素并予以较准确的分析。

另外,只有通过考察相关的人的思想与活动,我们才能了解客观制度背后所隐藏的主观意图,进而能够更好地帮助我们理解和认识影响制度变迁的各种偶然性与必然性因素。例如我们需要详细把握一项制度规章是如何酝酿和形成的,参加讨论和决策的是哪些关键人物,讨论中有哪些不同意见甚至是争论,最后又是接受了哪一种意见而形成了制度规定,这些都需要对人物的言行进行详细考察和分析。有关这方面的一个具体事例是从国民革命时期的1926年直至1929年,由于商民运动的推行以及新商人团体商会协会的兴起,商会陷于空前严重的政治危机,为此不断要求国民党修订颁行新商会法,以重新确认商会的合法地位。在这数年之间,国民党与国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及其若干决策人物,对于商会法的讨论与修订持续了一个很长的过程,并在多种场合对商会法的修订作了解释与说明,其间甚至关系到商会的存废纷争。如果不了解这一整个过程以及相关决策人物的言行变化,就无法知晓国民党对商会性质与作用的认识存在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复杂过程,也不能对国民政府最终制定的新商会法以及相关制度规定作出较为客观的评价。

与此相关而容易引起争议的一个问题,是在中国较为特殊的国情与体制之下,究竟是人更重要还是制度更重要?这是一个十分复杂而难以简单回答的问题,在制度的制定和制度的实施以及修订过程中,不同人的因素与影响确实值得高度重视。尤其是在近代中国,虽有制度但由于执行者的原因而得不到贯彻落实的现象,也不少见。笔者对此的看法是,对具体问题需要进行具体分析,简单地重人轻制度,或者重制度轻人,均会有失偏颇。

五、研究近代中国制度史既要注重变的一面,也要注重未变的一面;既要关注成文的制度,也要重视约定俗成的习惯法。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传统与近代既有矛盾,又互相融合,往往是新中有旧,旧中有新;成文的制度与约定俗成的习惯法,在近代中国长期并存,既相互制约又相互补充。

如所周知,在近代中国出现了许多过去所没有的新兴事物,这也正是近代中国所谓“巨变”的一面,笔者研究数十年也最为熟悉的商会,即是在清末诞生的最重要的新式商人社团,可以说商会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中国民间社会的传统样态,开启了建构近代中国新式民间社团制度的先河。商会不仅具有显著的独立自治特点,由工商业者自愿加入,并不像传统行会那样带有强制性,而且在其他许多方面的近代制度特征也十分突出,所订契约性规章详实周密,规定的会员责权利非常明确,而且经由会员采取先进的投票选举制产生领导人,并订有年会、常会以及特会等会议制度,甚至还规定有体现现代民主精神的领导人弹劾制度,如此种种都表明商会与传统商人组织的明显不同。但是,作为新式商人社团的商会在某些方面也保留了中国的传统因素。连当时的商会中人也意识到,商会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各业公所、各客帮为根据”,即新式商会与传统商人组织之间仍存在着一定的血缘联系,各公所和商帮势力的大小在商会内部的权力等级构成中也有相应体现,这可谓新中有旧也。另一方面,传统的公所、商帮等旧式商人组织形式在近代长期存在,并随着社会经济与时代变迁悄悄地发生着种种变革,其人员构成、组织结构、功能与作用等,都在不同程度地朝着近代趋向演变,此可谓旧中也有新也。及至民国时期,传统的公所发展演变成为更具有近代特征的同业公会,并扮演着新商人团体商会所不可缺少的基层会员的重要角色。

类似新旧并存的情形在成文制度规定与习惯法方面同样有所反映。例如清末“新政”时期,由清政府制定颁行的一批具有近代特征的新经济法规,是中国历史上最早成文的规范经济生活的近代经济法,对于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但是,新经济法规颁行之后,多年形成的传统商事习俗与习惯有些仍继续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作用。为了尽量减少两者之间的矛盾冲突,使之能够协调一致,清末之际各地商会还在清廷农工商部的统一部署下,进行了大规模的传统商习惯调查,可见当时的人们即十分重视成文经济制度与商事习俗的辩证关系。

六、研究近代中国制度变迁史,既要注重对制度本身,亦即对法律制度规章的文本分析,又要注重考察其在实践层面的实际作用与影响,以及不同地区实施效果的差异性。如果不兼顾这两个方面的考察分析,将很难确切地了解近代中国制度变迁的复杂性,并准确认识制度变迁在近代中国的影响。

一般说来,近代中国经济领域的制度变迁,尽管存在着不成文的商事习惯法的演变,但主要还是通过制定颁行新的经济法规而集中有所体现。例如近代中国经济制度变迁较为显著的第一个阶段,即集中体现于清末“新政”时期颁行的一批新经济法规,其内容包括10余类,数量多达近20项,涉及工商综合类、商标、矿冶、铁路、金融、商品赛会、度量权衡、经济社团以及奖商章程等。对于这些法律规章,首先需要结合中国的历史传统从纵向进行文本分析,弄清法律规章从哪些重要方面建构了近代中国新的经济制度,并体现出进步的时代性。从中我们可以发现,清末“新政”时期各类经济法规的制定与颁行,在中国经济法制史上奠定了前驱先路的重要历史地位,对于近代经济制度的建构具有开创性意义,工商业者也因此获得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当然应该给予充分肯定。但通过法律文本分析得出的这些结论,在实践层面是否也有完整充分的体现则不能简单地依此类推,还需要进行具体考察。而通过实际考察我们又可发现,有些章程的制度性规定并未切实得到执行。例如1907年矿务正章颁行后,西方列强对该章程中限制外商以及外国领事、公使不得干预矿务的规定颇为不满,多次向清政府提出交涉,最后清政府不得不被迫于1910年对这一章程进行了修改。在其他方面,类似的现象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以至于有商会愤而表示:“政府一定公司律,再定破产律,虽奉文施行,而皆未有效力。卒之信用不立,道德有时而穷,规则荡然,事业何由而盛?长此颓废,事商业其终不竞乎!”[4]这一事实表明,如果只是简单地从制度文本分析中得出全部结论,而不进行实践层面的考察,就会获得似是而非的认识,也不可能很好地把握近代中国制度变迁的复杂性与艰巨性。

七、随着政治经济与社会发展,近代中国的制度变迁有些是愈来愈进步合理,有些却并非如此,甚至不乏倒退现象。我们常常对那些进步合理的制度变迁较为关注,而对制度变迁的倒退现象有所忽略,这同样会导致我们无法认清近代中国制度变迁的复杂性与曲折性。

例如有关民间社团的制度规定与实际发展,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就不如清末民初。在整个近代中国,清末民初可以说是中国近代史上民间社团制度发展演变的“黄金时代”。考察有关史实不难发现,清末民初有关近代民间社团的全新制度规定,极大地促进了各类新式民间社团的发展,甚至促使新式民间社团呈现出层见叠出、风起云涌的新态势。例如商会、农会、商团、商船公会、商学公会、工商研究会、地方公益研究会、劝学会、教育会、体育会、救火会等,在短短数年间即纷纷诞生,并达到较为普及的程度,近代中国的民间社会也因此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

但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各种有利于民间社团的制度规定却并未在清末民初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反出现了较为明显的倒退,不仅严重制约了近代社团的发展,而且限制了整个民间社会的活动空间。其主要原因是国民党在建立南京国民政府之后推行“以党治国”的方略,强调国民党“对于人民团体之法律行为有决定之效力,不论法律之规定如何,皆可运用”[5];为此国民党严格要求所有各类民众团体,“一律同时应受党的训练与政府管理之原则”。在此情况下,民间社团的种类与数量虽仍然较多,但只不过是一种表面现象,其实际发展尤其是功能作用的发挥不能不受到诸多限制,远不及清末民初的民间社团那样,能够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发挥十分重要的功能与影响。

在清末“新政”时期,类似的制度倒退现象同样存在。例如清政府起初大力鼓励商办企业,并制定奖励华商公司章程奖给商勋章程,按照商人集股投资数额分别给予奖赏,甚至授予商勋和爵赏,商办铁路一时形成高潮,许多省份的商办铁路公司纷纷成立。但数年之后清政府却改变铁路商办政策,先是声称“铁路系军国要政,仍应官督商办”,随后又否定自行颁布的铁路简明章程,宣布“所有宣统三年以前各省分设公司集股商办之干路……一律取消”,由此引发大规模的保路运动,加速了辛亥革命的爆发与清朝的灭亡。这些事例告诉我们,在近代中国制度变迁复杂曲折的过程中,倒退现象在各个历史时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需要予以重视,由此才能全面了解近代中国制度变迁的全貌,并尽可能作出比较客观的评价。

八、不同领域的制度变迁,既有独立性及其特点,又相互紧密关联,有些甚至不同程度地存在某种因果联系。例如,研究经济领域的制度变迁,不能只是单一地考察经济,还应结合探讨政治、文化乃至教育等多方面的制度因素影响,需要拓宽视野,用整体史的眼光进行多维层面的分析。

清末“新政”时期,清政府之所以在经济制度变革方面推出了一系列全新的举措,大力奖励工商,振兴实业,这绝非一种孤立的经济变革,而是“新政”整体改革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并且与清政府的政治变革紧密相关。通常情况下,政治变革对其他领域的变化常常具有重要影响。或者说政治变革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他领域变革的发展走向与最终结局。清末地方自治制度在这一时期的初次尝试,显然也与“预备立宪”直接相连,甚至可以说是清王朝为仿行宪政而实施的先行具体举措。

需要进一步了解的是,清政府在这一时期的整体趋新,尤其是在政治方面的制度变革,是促使经济、文化、教育、外交等其他各个领域制度变迁的重要原因。对于这一时期的清王朝,需要打破过去所谓“洋人的朝廷”以及高度腐朽之封建君主专制政权的传统认识,用新的历史眼光予以客观考察,重新认识“新政”时期清王朝的性质。道理其实很简单,如果此时清王朝的性质一如既往没有任何变化,就根本不会有内容如此全面、影响如此深远的带有明显资本主义色彩的“新政”改革。同时也要看到,正是由于清王朝在这一时期的政治变革很不彻底,并在后期出现倒退趋势,使得“新政”时期的制度变迁存在这样和那样的严重不足及缺陷,其最为严重的后果就是“种瓜得豆”,加速了自身的灭亡。

最后还应简要说明的是,研究近代中国制度变迁史的理论与方法也需要不断更新,西方的理论方法值得借鉴,但不能完全照搬,传统史学的研究方法亦值得发扬光大。单一注重理论方法,忽略传统史学扎实严谨的专题实证性研究,这样的成果很难得到学界公认,也难以流传久远。以上所说,挂一漏万,未必正确,希望能够获得方家指正,以推动近代中国制度变迁史研究的深入发展。

注释:

[1]本文系由暨南大学近代中国研究中心与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政治史研究室于2015年12月11——13日联合举办的“近代中国制度变迁暨近代历史研究的拓展”高峰论坛上的主题发言扩充改写而成。

[2]杨天宏.口岸开放与社会变革——近代中国自开商埠研究〔M〕.北京:中华书局,2002:388.

[3]地方自治政论〔J〕.东方杂志,1(9).

[4]上海商务总会致各埠商会拟开大会讨论商法草案书〔N〕.申报,1907——09——10(1).

[5]商会组织之原则及新商法运用方法要点〔J〕.中央周报,1929(67):23——24.

本文原刊:《社会科学研究》 2016年第4期

朱英
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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