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双全:梁启超对护国战争的法律辩护

摘要:从本质上说,护国战争是为了捍卫辛亥革命的胜利果实,拯救民国。作为这场战争的策划者、组织者与领导者,梁启超广泛运用宪法、战争法、国际法和刑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对其中所引发的一系列重大法律问题均作出了有效的论证:护国军的兴起是为了维护约法,具有不容置疑的合法性与正义性;袁世凯撤销帝制后,因他之前已犯内乱罪而妄图留任大总统是非法的,应由黎元洪依法继任;作为护国军的一种临时政府,军务院的组建与撤废均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这些法律辩护与护国军的武力讨伐、政治较量和统一战线等斗争形式紧密配合,共同主导着战争的基本走向。

关键词:梁启超;护国战争;民元约法;黎元洪;军务院

正如李剑农所言:“帝制运动不惟是民国的大危机,也就是北洋军阀的一个盛衰关键”,因而护国战争与辛亥革命在中国革命史上同等重要。①梁启超是这场战争的最初策划者、组织者和领导者,在其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纵观学界对这一时期梁氏的研究,大多集中于他在制造舆论、出谋划策、策动两广独立、协调各派反袁势力以及组建军务院等方面,而对其法律思想尚未作出专门论述。其实,作为一位卓越的法学家,②梁氏始终能够审时度势,从法律上揭露和抨击袁世凯复辟帝制的行径,竭力论证护国战争的合法性与正义性。本文拟就此展开一番详细的探讨,希冀弥补学界研究的不足。

一、从宪法学角度阐述护国战争的合法性

1915年初,在袁世凯纵容下,杨度等人掀起了一场所谓国体问题的讨论,为袁氏推行帝制制造舆论。4月,杨度在《君宪救国论》中提出在国体上应改弦易辙,实行君主立宪。他认为,共和政治以人民为主体,而中国多数国民不知“共和”“法律”“自由”“平等”为何物,骤然由君主制走向共和,便会任性妄为,而“其枭桀者则以为人人可为大总统,即我亦应享此权利,选举不可得,则举兵以争之耳,二次革命其明证也。加以君主乍去,中央威信远不如前,遍地散沙,不可收拾。无论谁为元首,欲求统一行政,国内治安,除用专制,别无他策。”③换言之,共和国元首改选容易导致政局动荡,不如实行君主制可维护国家的统一与稳定。8月,上海《亚细亚日报》上刊发了中华民国美籍宪法顾问古德诺的《共和与君主论》一文,宣称若从法理上说“君主制比共和制更适宜于中国”,但如今若再恢复它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④对此,杨度等如获至宝,立即挟洋自重,大加利用、歪曲和散布,声称“美国者,世界共和之先达也。美人之大政治学者古德诺博士即言:‘世界国体,君主实较民主为优,而中国尤不能不用君主国体。’此义非独古博士言之也,各国明达之士,论者已多。”⑤

针对杨度等人的这种说法,梁启超于8月20日公开发表了轰动一时的名文《异哉所谓国体问题者》,从宪法学角度予以驳斥。他首先声明:“鄙人生平持论,无论何种国体,皆非所反对,惟在现行国体之下,而思以言论鼓吹他种国体,则无论何时皆反对之。”在简短地回顾了中国从君主制转向共和的历程后,他断言:“旧国体一经破坏,而新国体未为人民所安习,则当骤然蜕变之。数年间,其危险苦痛将不可思议,不幸则亡国恒于斯,即幸而不亡,而缘此沮政治改革之进行,则国家所蒙损失,已何由可赎。”⑥一国国体是一种“可静而不可动”的“天下重器”,若轻易变更则势必导致政局动荡,阻碍政治改革。针对杨度所谓“选举总统时易生变乱”这一“最有力”的理由,梁氏反驳道,在古代社会,君主固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维系国家稳定的作用,但自从实行共和后,曾经作为一种偶像的君主一经打翻,便成为一种历史陈迹而丧失了在现实政治中存在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再很难恢复。他一针见血地指出,君主本身其实并未有什么神奇之处,其权威原本只是依赖于“历史习俗上一种似魔非魔的观念”——即广大民众中世代相传的迷信与尊崇,才能“于无形中发生一种效力,直接间接以镇福此国”。而自辛亥国体变更之际,君主早已褪去了昔日神圣不可侵犯的虚幻光环,其地位一落千丈,以至于当时“官府之文告,政党之宣言,报章之言论,街巷之谈说,道及君主,恒必以恶语冠之随之,盖尊神而入溷牏之日久矣。”⑦这里,梁氏从政治文明进化的历史趋势出发,有力戳穿了君主制色厉内荏的虚伪性和脆弱性。随后,他又联系中国当时实际情况,指出依据新颁布的大总统选举法,袁世凯在事实上已成为了一位终身大总统,“中国将来乱与不乱,全视乎今大总统之寿命与其御宇期内之所设施”⑧,与实行君主制还是共和制其实并未有多大关系。进而,梁氏又从法理上分析道,一个国家是否会发生动乱并不取决于何种国体,而是十之八九取决于一国的政治状况。他在列举了波斯、土耳其、俄罗斯等这些君主制国家时常发生动荡的实例后说:“平心论之,无论何种国体,皆足以致治,皆足以致乱,治乱之大原,什九恒系于政象而不系于国体,而国体与国情不相应,则其导乱之机括较多且易,此无可为讳也。”⑨综上,梁启超从君主制历史与现实的双重维度有力地阐述了在人类已进入共和制的时代,它就是一种“死亡了的制度”,不可能增加大总统现有的权力,更“无法引导人们的敬畏和服从”。⑩因此,杨度等寄望于君主制来维护国家稳定的主张悖逆了时代发展的潮流,无异于缘木求鱼。对于这种道理,梁氏在袁世凯帝制失败后所撰写的《五年来之教训》中阐述得更清晰:“第一之教训,能使吾侪知世界潮流,不可拂逆,凡一切顽迷复古之思想,根本上不容存在于今日,强欲逆流而溯,决无成绩,徒种恶因。”而袁世凯“欲借复古以救弊,其诊证之误,全属倒果为因,其疗治所施,必且缘药增病。”1112月12日,梁启超又发表了《上大总统书》,晓以利害,规劝袁世凯悬崖勒马,急流勇退。他告诫袁氏道,法律乃是“天下之公器”,应得到遵行:“立国于今世,自有今世所以生存之道,逆世界潮流以自封,其究必归于淘汰,愿大总统稍捐复古之念,力为作新之谋。”“法者,上下所共信守,而复能相维于不敝者也。法令一失效力,则民无所措手足,而政府之威信亦隳,愿大总统常以法自绳,毋导吏民以舞文之路。”12在劝阻无效后,梁氏从此义无反顾地踏上了护国战争的征程!

1915年12月23日,护国军以云南将军唐继尧、云南巡按使任可澄的名义发表了由梁启超在天津预先代拟的、稍许修改后的《云南致北京警告电》、《云南致北京最后通牒电》,指控煽动变更国体的朱启钤、杨度等13位元凶违反了“内乱罪”,敦促袁世凯严惩。电文指出,查大总统之前申令,“民主共和,载在约法,邪词惑众,厥有常刑,嗣后如有造作谰言紊乱国宪者,即照内乱罪从严惩办”。而“杨度等之公然集会,启钤等之秘密电商,皆为内乱重要罪犯。”电文恳请大总统将他们“即日明正典刑,以谢天下”。13如果说这封通电是针对筹安会等人而带有清君侧的意味,还包含着规劝袁氏回心转意的企望,那么护国战争爆发后,梁启超、唐继尧等则将攻击的矛头直接指向袁世凯本人,认定他才是背叛民国的始作俑者:“窃惟大总统两次即位宣誓,皆言恪遵约法,拥护共和。皇天后土,实闻斯言,亿兆铭心,万邦倾耳。”14而今袁氏却妄图自为帝制,致使国本动摇,纲纪毁坏,已成了民国罪人:“天祸中国,元首谋逆,蔑弃约法,背食誓言,拂逆舆情,自为帝制。……夫总统者,民国之总统也,凡百官守,皆民国之官守也。既为背叛民国之罪人,当然丧失元首之资格。继尧等深受国恩,义不从贼。”15随后,洞悉政情的梁启超揭露和抨击袁氏“上通于天,万死不赦”的罪状,指责他四年以来“在政治上未尝示吾侪一线之光明,而汲汲为一人一家怙权固位之私计。以阴柔之方略,操纵党派;以狠鸷之权术,蹂躏国会;以卑劣之手段,诛锄异己;以诱胁之作用,淆钳舆论;以朋比之利益,驱策宵小;以虚橋之名义,劫制正人。受事以来,新募外债逾二万万,其用途无一能相公布。”这封通电控诉了袁氏践踏宪法的诸多行径,比如唆使军警围逼议员,使之不能自由表达民意,开启了军人干政的先河;戕杀国会后,私自召开中央政治会议,大权独揽;为剪除异己,不依法律程序而滥用威权,杀害功臣张振武、宋教仁等;不经国会批准便擅自举借外债。通电最后郑重宣布,护国军要“与全国民勠力拥护共和国体,使帝制永不发生”;“建设名实相副之立宪政治,以适应世界大势。”16

袁世凯复辟帝制是假托“国民公意”推行的,为自己披上了一件合法的外衣。云南宣布独立后,立即遭到全国通电讨伐。如阎锡山声称:“查国体问题发生以来,讨论解决已几阅月。迨全国一致赞成,我皇帝始有勉循民意之旨。唐继尧研究国体问题之初,毫无异词,业已同声赞成,乃于国体大定之后……藉词叛乱,致陷国家于危险之地。唐继尧等实属久逆谋,甘为祸首”。17若按照这套说词,唐继尧、蔡锷等就是背叛民国的祸首,而袁氏自己却俨然成了平定叛乱的化身。诚然,蔡锷等人于8月25日在军官赞成帝制的文件上亲笔签过名,18但那是他们在袁氏胁迫下虚与委蛇的一时权宜之计。蔡锷后来解释道,当时是形格势禁,“国体问题,在京能否拒绝署名,不言而喻。若问良心,则誓死不承。”19针对袁氏这种强奸民意的鬼蜮伎俩,梁启超进行了辛辣的讽刺和无情的揭露,指出这完全是袁氏自导自演的一场傀儡戏:“自国体问题发生以来,所谓讨论者,皆袁氏自讨自论;所谓赞成者,皆袁氏自赞自成;所谓请愿者,皆袁氏自请自愿;所谓表决者,皆袁氏自表自决;所谓推戴者,皆袁氏自推自戴。举凡国内国外明眼人,其谁不知者。然而袁氏方以为天下皆易欺,狡不自承,以至今日。”20对此,他在《袁世凯之解剖》阐述得更为具体:“袁氏自牵总线,各参政、各省长官,乃至所谓国民代表者,相次随之以动,若悉供制造傀儡之原料也。又如施催眠术者,强制受术人使自灭其意识,而以彼之意识为意识,使之作种种罪恶,而施术者自逃责任。”21

梁启超进一步指出,护国军的武力讨袁是在宪法、刑法等全都失效时不得已而采取的行动。他解释道:“国会为国家最高独立机关之一,国命所攸托也。前大总统袁世凯,久蓄逆谋,而首以非法停止国会职权,致骎骎移国,而莫之裁制。法律解决之道既穷,我国民乃不得不诉诸政治手段,故有今次兴师致讨之举。”22后来,他在《袁政府伪造民意密电书后》中悲愤地指出:“元首叛逆行为之制裁,明载于约法中。其他若紊乱国宪之罪,阴谋煽动破坏国体之罪,见于刑律及单行法律,及单行法律命令中者,不下十数条”,倘若这些法律条文还能保持丝毫的效力,袁世凯就应对他这数月来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被判处死刑,或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被剥夺公民权利;若国会等国家法律机关尚存在,对于袁氏只要“以立法院一度之弹劾,大理院一纸之裁判,万事皆了,而何至动干戈于邦内?”然而不幸的是,“我国民之于立法事业,久已无丝毫容喙之权能,一切法律,皆随袁氏一人所认为利便者以制定之,以自身所制定之法律,而自身日日破坏其效力,则法律更何所托命者,而托命于法律之下之人民,更何所托命者。”在这种情况下,“吾民除以实力拥护法律复活法律外”,别无他途。因此,护国战争不仅是一种符合宪法的正义行为,而且是公民行使自卫权的义务。他说:“明乎此义,则知今兹各省将军、巡按使以中华民国守土之官讨中华民国叛国之贼,实为法律范围内应行之权利,不容辞之义务。”23此外,梁启超还代表护国军向驻中国公使团、领事团及时说明护国军兴兵的原因,力争赢得西方列强的谅解和支持。他通报道,对于袁氏叛逆,“在我国国法上本非无防制之方与解决之法,即约法第十一条所谓大总统有叛逆行为时,得由参议院弹劾,议院法第三十六条弹劾可决后,由特别法庭审判,是已使此种法律而尚有丝毫发生效力之余地,则吾民国之最高主权者(即人民),早能加[将]此叛逆以制裁,即何必动干戈于邦内以贻友邦戚,无奈法律解决之力则既已穷,彼叛逆者右手持白刃,左手挟黄金,早已取国家之机关,个人之人格,一一蹂躏,以尽其革命事业,著著进行,纸上之法律,何足以当[挡]其一蹴。”24

经过一番细致入微的论证与辨析,梁启超在宪法上揭穿了袁世凯假借民意而推行帝制的伪装,使社会各阶层人士彻底地认清了袁氏政权专制独裁的真面目。而护国军则师出有名,是为了捍卫辛亥革命所确立的民主共和制度,维护约法的尊严和权威,具有不容置疑的合法性和正义性。

二、阐述袁世凯留任大总统的非法性,力主应由黎元洪依法继任

1916年3月22日,袁世凯在内外交困中被迫宣布撤消帝制,但仍贪恋大总统,这是他为“和缓人心”,平息公众舆论,以备“将来复可卷土重来”25而玩弄的一种诡计。袁氏以黎元洪等人名义致电唐继尧等,声称“帝制取消,公等当初之目的已达”,26呼吁立即停战议和。袁氏的这种缓兵之计似乎使护国军一时失去了讨伐的目标。四川将军陈宧曾致电蔡锷,声称“兄所抱政见,已完全得达,理应早日息兵,以重民命。”27此前,江苏都督冯国璋曾断言护国军是“为国而非为身”而战,指责要求“国体变更”者为“祸始”,28而此时却希望西南各省取消独立。在护国军内部,各领导人之间也出现了意见分歧。陆荣廷等对袁氏是否留任大总统一时举棋不定。蔡锷于3月30日致电唐继尧等,表示他担忧依护国军的力量是否能在短时间内“将川、粤勘定,大举北伐”,帝制现已取消时,护国军若再继续用兵,是否能获得“各国及各省”的同情。29显然,袁氏是否留任大总统一时成为了社会舆论所关注的焦点和时局的关键所在,正如蔡锷所言,“项城一身之进退,速退则举国蒙其庥,一切困难问题皆可迎刃而解。”30

在此护国战争大有偃旗息鼓之时,梁启超却挺身而出,坚持逼迫袁世凯退位的鲜明立场,毫无转圜的余地。他认为,袁氏是寄生在国家有机体上的一颗大毒瘤,若不及早切除,必将后患无穷:“今日之事,惟袁氏一人实为戎首,袁氏一日在位,中国一日不宁,袁氏朝退,兵祸夕解。”313月28日、29日,他在广西龙州接连急电陆荣廷,表示“若以取消帝制为取消独立交换条件,务乞坚拒勿许。袁之无信而阴险,中外共知。……今日之事,除袁退位外,更无调停之余地。”“袁氏最大之罪恶,在专用威迫利诱手段,将全国人廉耻丧尽。若彼依然掌握政权,则国家元气必至澌灭无余,举国沦为禽兽,将何以立于天地?今兹义军申讨,其大宗旨乃欲为中国服一剂拔毒再造散,不专为帝制问题已也。袁氏图帝不成,乃欲更保总统,反覆无耻,至于此极,威信坠地,中外共弃,岂复能有统治国家之力?”32

为了统一护国军内部的思想认识,并向社会各界宣传护国军的主张,梁启超耐心地论述了逼迫袁世凯退位的法律依据。他指出,袁氏“在共和国体之下,而忽谋改建帝政,按诸现行约法刑律及各种法令,其为犯革命内乱之罪毫无疑义”,33只是在约法已被袁氏破坏殆尽而无从行使法律上的弹劾权,裁判机关也久被其蹂躏而不能行使其职权,他至今仍逍遥法外。袁氏虽然已撤销了帝制,但自1915年12月13日下令称帝后,其民国大总统的资格当然随之消灭。此时,对于袁氏处置之法,就是“由本军政府督率大军,务将该犯围捕”,34以待将来召集国会依法弹劾,组织法庭裁判。袁世凯已丧失了民国元首法律上的资格和道义原则,沦落为一名犯罪嫌疑人——他在被追诉期间不应再享有各种人身自由和政治自由,即使将来再举行新的大总统选举,也无资格参选。因此,袁氏“现成之总统既覆水难收,梦想之皇帝复登天无路”35,其政治生命已完全自行断送。经过这样一番精巧的论证,梁启超便从法律地位上将袁世凯置于一种万劫不复的境地,成为万民唾弃的千古罪人。这种主张得到了蔡锷的赞成与支持,他明确表示:“以法理言,项城承认帝制时,已有辞退总统之明令,是国会选举之效力已无存在,此时继续旧职,直无根据。世岂有未经选举之总统?”36

更难得的是,梁启超还能从国际法角度进行有力的阐述与分析。他说:“今日立国于大地中,每一度国体变更,必须求友邦承认,否则丧失国际团体资格,为祸何极。袁帝国之决不能得列强承认,事理本自甚明。自五国警告以还,其兆益复大著。”37这里,所谓的“五国警告”,是指1915年12月28日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带头偕同英、俄、法、意四国公使照会北京政府,警告袁世凯不要玩火自焚,暂缓称帝。38此后,各国驻华公使还达成了一个基本共识,即凡具有“洪宪”年号的外交文书都一概拒绝。39西方列强反对袁氏称帝是由于担心中国一旦发生混乱将会损害其在华利益,正如英国公使朱尔典所说:“(袁世凯)这种帝制鼓吹是一种胡言乱语,自然,他是利己主义者发动的纯属虚幻的运动。如果中国乱起来了,整个世界也会混乱”。40从国际法上说,所谓国家承认就是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认可并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的行为。新国家获得既存国家的承认就是它与承认国家进行交往的开端。”41由于袁氏所宣称的“中华帝国”并未得到列强的承认,其国家元首资格自然也就无从谈起。梁启超剖析道,袁氏此时“对内称皇帝,对外称总统,非驴非马,穷怪极丑之状,觍然向人,国家之面目,盖自彼丧尽。”42在随后撰写的《袁政府伪造民意密电书后》中,梁启超再次提醒道,如今的袁世凯既非中华民国大总统,又非“中华帝国元首”,他文中口诛笔伐的所谓“袁世凯”只不过一介“匹夫”而已。他质疑道:“谓吾所指斥者为中华民国元首耶?则中华民国已无元首。谓吾所指斥者为中华帝国元首耶?则世界上并无中华帝国。曷言乎中华民国已无元首耶?约法上犯叛逆罪之人,其大总统资格当然消灭,固无论矣。且袁氏亦已不复以大总统自居,新华宫中固久无大总统其人也。”43对此,谢本书曾经指出,袁世凯此时只能算作一个尴尬万分的“两面人”:“一面称皇帝,一面叫总统。从1916年元旦起,对内改中华民国为中华帝国,用‘洪宪’纪元,关起门来做皇帝,对外则仍称中华民国和民国大总统,借此招摇撞骗,出现了民国与帝国、总统与皇帝同时并存的奇怪现象。”44

在否决了袁世凯大总统资格后,由谁来继任的问题立即就显现出来。当时舆论众说纷纭,有推举冯国璋、岑春煊、唐继尧或蔡锷为总统等多种说法。“当筹安会发生后,冯华莆(即冯国璋)有反对帝制消息,上海民党多谓冯如能首义,即举冯为总统,继而冯默然无所举动。南方民党又有谓岑西林(即岑春煊)于新旧人物皆都融洽,有拟举岑西林为总统者。滇、黔师兴,又有谓宜举唐蓂赓(即唐继尧)或蔡松坡(即蔡锷)为总统者。”45梁启超却独具慧眼,首倡推举副总统黎元洪为大总统的继任人。他解释道,护国必须在法律范围内实行,而当时的最高法律就是约法,护国军指责袁世凯破坏约法,自身当然必须遵守约法。护国军若违背这一原则,必然会受到社会各界的责难,指责护国军是为了争权夺利。而依据约法规定,大总统因故缺位时应由副总统继任,因此,推举黎元洪为合法继承人,表明护国军是为了维护约法的尊严。其实,早在天津密谋发动战争之初,梁启超就与蔡锷拟定当临时政府成立时应遵照约法推举黎元洪为大总统。46护国军成立后,他在为其起草的宣言中指出,根据国会参众两院议决公布的《大总统选举法》,“大总统缺位时,由副总统继任,至本任大总统期满之日止”;“前大总统既已犯罪缺位,所遗未满之任期,当听由副总统继任。本军政府谨依法宣言:恭承现任领总统黎公元洪为中华民国大总统领海陆军大元帅。”47蔡锷对此深表赞同,他在致梁启超的电文中说:“吾侪亟宜趁此时联络各省,迫袁退位,照约法以副总统摄职,仍召集国会行正式选举。”48

1916年5月,冯国璋邀集未独立十七省代表在南京召开会议,商讨帝制问题和袁世凯的地位。会上,“有人倡议,谓民国四年以后,大总统固已失其地位,副总统名义亦当同归消灭,中国目前实一无政府无法律之国,不应援引约法谓副总统可以代行职权”。对于这种似是而非的说法,梁启超得悉后“不胜骇诧”,立即上书称:“约法者,民国之生命也。项城毁之,国人争之,国人以爱护约法,故不惜糜顶踵以为之殉。项城虽自绝于约法,而约法未尝因此而损其毫末也。项城所以失去总统资格,全因其犯约法上之谋逆罪,并非约法消灭,总统名义消灭,而彼之资格随而消灭也。约法岿然存在,副总统名义谁得而消灭之,项城犯罪缺位,黄陂当然继承,此与美国前总统麦坚尼(今译麦迪逊)遇害缺位,副总统罗斯福当然继任事同一律,何议何疑。”49换言之,袁世凯称帝自绝于约法,自然就失去了大总统资格,而副总统黎元洪不应受到无辜牵连,由他继任大总统顺理成章,合理合法。梁氏的这项提议,“一则可以息争,二则明护国军之兴,为拥护国体而起,非为争权夺利而起,袁氏无词可非难护国军,又无术可离间护国军,此最上策。……其后此事成为舆论,举国皆言推黎继任,而首倡此议者,则为梁任公也。”50

梁启超的法律论述不仅阐述了袁世凯留任大总统的非法性,挫败了其企图实行南北议和的阴谋,而且增强了护国军内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鼓舞了护国军将士誓死捍卫共和的决心和勇气。梁氏力推黎元洪为总统继任人,有效地维护了约法的尊严与权威,呼应、协调了南北双方的切实诉求,在很大程度上也争取了那些游离于南北两派之间政治势力的理解与支持。

三、竭力为军务院的成立与撤废寻找合法依据

护国军军政府是宣布独立的各省为反对袁世凯的北京政府而共同组建的最高权力机关,而其具体机关则是军务院。早在筹划战争之初,梁启超、蔡锷等在天津就曾构想“俟云贵两广独立,观形势如何,即先组织一临时政府”。511916年3月,梁氏在奔赴广西途中拟定了护国军统一机构的规划,草拟了军务院组织条例。28日,他向陆荣廷谈及具体设想时,声称他曾“在沪、港与各方面熟商,拟遵照约法,大总统缺位、副总统继任之条文,由现在之都督及岑、蔡、李(即岑春煊、蔡锷、李根源——引者)与超公同宣布,恭承黎公依法继任,并组一军务院,用合议制,执行军国重事。如此对外则有统一机关,(国际社会)承认可望办到。”524月6日,广东将军龙济光被迫宣布独立后,两广护国军都司令部于5月1日在肇庆建立,由岑春煊任都司令,梁启超任都参谋。都司令部的设置只是解决了两广统一领导与指挥的问题,而随着独立省份的逐渐增多,如何协调、组织和指挥各派反袁势力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于是,梁启超就向独立省份的各都督、各司令提议设立军务院,并很快获得了他们的响应与支持。7日,西南宣布独立的四省都督以护国军军政府名义公开宣布:为统一讨袁军事行动和筹划建国方策,特暂设一军务院。军务院的具体构想表现在其后连续发布的五号公报中,它们均出自梁启超手笔。这五号宣言向全国宣告了一个新政权的诞生,并强调其合法性及崇高的理想。53第二日,军务院在肇庆正式成立,标志着各派反袁力量形成了更紧密、更强大的联合,极大地增强了护国军的军威和实力。

为了提高军务院的地位,赢得国内社会各界的同情和赞助,梁启超费尽心血地为其搜集法律根据。他在为军政府起草的第三号宣言中指出:“中华民国大总统领海陆军大元帅一职,依法应由副总统黎公继任,已由本军政府宣言在案。但黎公今方陷贼围,未克躬亲职务。查大总统选举法第五条第二项云:大总统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以副总统代理之。副总统同时缺位,由国务院摄行其职。今大总统身犹蒙难,副总统职尚虚悬,国务院又非俟大总统任命,经国会同意后不能组织,而军事正亟,既当求统一之方。”“今由继尧等往复电商,特暂设一军务院,直隶大总统指挥全国军事,筹办善后庶政,院置抚军若干人,用合议制裁决庶政。其对外交涉、对内命令,皆以本院名义行之,俟国务院成立时,本院即当裁撤。”54这份宣言将军务院成立的合法性与必要性阐述得很透彻,即根据1913年参众两院通过并公布的《大总统选举法》,袁世凯因犯谋逆罪而丧失了大总统资格,副总统黎元洪理应依法继任。然而,由于黎氏身困于被袁世凯所掌控的北京而不能南下肇庆履行职责,这就导致了中国政局中所罕见的大总统与副总统同时缺位的局面。本来,在这种情形下,约法所规定的补救之方应由国务院代为摄行大总统职务,而此时的国务院却早已被袁氏以御用机关政事堂所代替。因此,面临着这种权力真空和无政府状态,独立各省暂时设置一种临时性的领导和指挥机关——军务院。他还特别声明,等将来战事终结,国务院成立之时,军务院必当依法裁撤。可见,成立军务院是护国军在极为特殊的军政时期所采取的一种策略,是为了协调、组织和领导各派反袁势力,重建新的政治与法律秩序。

军务院既然是一个与北京政府相对峙的新政府,就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国际法上的地位问题。正如梁启超自己所言:“今也西南军事起,以与北京政府对抗,其政治上之理由,孰为善而孰为恶,其国法上之依据,孰为顺而孰为逆,我国民自能辨别之。惟今兹之役,确为国际公法史上开一奇异之新例”。55战争之初,鉴于护国军只是一个偏居西南一隅的军事集团,中国的外国使团暂时采取中立原则,将南北双方均视为交战团体。1916年3月15日广西宣布独立后,护国军的势力日益壮大。在这种情况下,日本公使宣称:“中国内乱蔓延甚广,袁政府已无平定能力,云贵方面既以维持共和为名,不能视为乱党,北京方面之帝国,各国均未承认,已失去代表国家之资格,以后对南北均为交战团体。”56根据战争法,所谓交战团体,就是指“一国内为政治目的向本国政府发动内战的、具有交战者资格的叛乱团体。”57平情而论,各外国使团坚守这种不偏不倚的立场是符合国际法的。然而,作为一位杰出的法学家,梁启超深知:“凡倡叛乱于专制政府之下者,其力恒单微,而常思假手于外援,强邻之怀抱野心者,则从而利用之,而不竞之政府,亦或假手外援以遏内乱。”58为了获得国际社会的承认与支持,军务院就必须与北京政府争夺外交上的主动权。梁启超坚持认为,如今的北京政府已丧失了国际社会上的法律资格,而只有军务院才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他剖析道,中华民国原本是国际社会所公认的国家,而今袁世凯却帝制自为,将以天下为公的民国化为自己的一家私产,改称“中华帝国”,这是一种赤裸裸的叛逆行为。他质问道:“试一翻世界国名表所有者为中华民国耶?为中华帝国耶?国书所代表,条约契约所署诺,为中华民国耶?为中华帝国耶?惟中华民国为能与各国为权利义务之交涉,惟中华民国为能与各国为往来聘问之交际。质言之,则中华民国者,各国之友也。”既然各国之前已经承认中华民国为友,则“不容同时兼认背叛中华民国之叛贼为友”,这是“国际间之道义实然也”。59对此,梁氏在《军务院致前大总统袁公函》中阐述得更清晰,指出由于袁世凯叛逆,他如今“所居者为帝国皇帝之位,非民国大总统之位。……夫我神圣之中华民国,固明明国际团体中一名国也。以国际团体中一名国,而乃无元首”。国法既然不能容许袁氏为中华民国大总统,而他所自称的中华帝国“在国家宪典上,既不容此物,在国际团体中乃并无此名”,自然不会被国际社会所承认。60从法律上说,所谓“叛逆”是指一个人对其所属的国家不忠诚,违背其最初的效忠宣言。1912年3月10日,袁世凯在正式就任民国临时大总统时曾宣誓“深愿竭其能力,发扬共和之精神,涤荡专制之瑕秽。谨守宪法。依国民之愿望,蕲达国家于安全强固之域,俾五大民族同臻乐利”。61而如今,袁氏却食言自肥,背叛民国,违背了最起码的责任政治和诚信原则。可见,梁启超对袁氏的指摘并非强词夺理,在法律上和道义上具有确凿、充分的依据。

诚然,仅就势力而言,北京政府掌控了国家大部分领土,拥有庞大的官僚机构和实力雄厚的军队,而军务院则显得势单力薄,似乎处于弱势地位。然而,梁启超却认为,一个政府能否代表国家并不是看其势力强弱,而是要看它能否具备代表国家的资格。袁世凯以民国元首身份“尽据有民国一切机关,而躬谋叛逆,其罪诚不容于诛。”因此,北京政府已经蜕变为“中华帝国”,堕落为一个“伪政府”,自然就丧失了国际法上的主体资格。而恰恰相反,军务院才是代表中国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正统政府”,是中华民国的唯一“正统政府”。他说:“西南军政府者,以民国守土之官,为民国婴城以守,彼背叛民国公然革命之逆贼,虽据有首都,布伪命于四方,而尚有此一隅之地未为叛军所陷,于以奉保民国正朔与友邦继续敦睦,而徐图肃清逆氛,恢复旧物。由此言之,西南军政府当然为民国固有之正统政府甚明。”62依据国际法,所谓政府承认是指“一国通过某种方式表示认可另一国产生的新政府有代表其国家的地位或资格。”63在当时中国出现两个政权对峙的局势下,由于列强并未承认袁世凯的“中华帝国”,这就为军务院争取在国际上的合法地位提供了有机可乘的空间。同时,梁氏还积极主动地开展各种外交活动,争取扩大军务院在国际上的声望和影响。他曾代表军政府向公使团领事团通报有关外交事宜,诸如军政府遵行国家根本大法,“恭承今副总统黎公元洪为中华民国合法之大总统”64;“大总统未能躬亲职务时,一切国际交涉,由军务院抚军长暂行代表”;除地方商民交涉照例仍由各地长官就近办理外,“其中央外交事务,一概改由军务院办理。”65鉴于黎元洪还身陷于北京,梁启超还请求外国公使团保护其人身安全和自由,以确保他将来能够有效履行大总统职务,恢复民国法统:“袁贼既敢于谋叛,难保不倒行逆施,阴图加害于我元首。”“伏维贵公使素重正义,笃念邦交,用敢专电奉托,恳为留意,公同监视袁贼及其党徒。对于我黎大总统之行为,设法保障,扶助黎大总统之生命及其自由。”66护国战争本属中国内政,但自鸦片战争以来,中国时局深受西方势力的影响和制约,多少都会引发国际法上的问题。西方列强,尤其是此时企图控制中国的日本,他们对军务院与北京政府的态度、立场及其政策主张都在很大程度上攸关护国战争的成败。梁启超以国际法为武器,为军务院拓展了在国际上生存与发展的空间,扩大了战争的影响力,体现了他作为一位卓越的法学家所应有的洞见。

1916年6月6日,袁世凯在众叛亲离中郁郁而终,局势为之一变。“当此群龙无首之际,凡是有野心的人都可乘时而起,角逐权力,如果此时没有一个原则来指导时局的解决方向,民国之失去秩序,已不待军阀之群起。”67在这种严峻的情势下,梁启超又不失时机地同北京政府进行积极有效的对话、磋商与谈判。早在袁世凯去世的第二日,梁氏就迫不及待地致电黎元洪,请求其立即就任大总统,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他说:“项城奄逝,时局锐变,我公继任,根于约法上严正之程序,早经南省敬谨宣言,当今危疑之时,恳即日就职,昭告中外,以定民志,更与段芝老(即段祺瑞)勠力保持中央秩序,克期召开国会,妥筹善后,国家幸甚。”6810日,梁氏又拟定了全盘的善后计划,向各都督各总司令提出了“规复旧约法”、“速集国会”、“请任[段]芝老组织新阁”及“帝制祸首付裁判”69等主张,并向段祺瑞等发布。然而,段祺瑞虽然同意黎元洪继任大总统,但却以“不能以命令变更法律”为托词而不愿恢复旧约法,仍应遵从1914年“袁氏约法”。70梁启超却坚持认为,护国战争的目的就是为了恢复民元约法,捍卫无数仁人志士用热血浇灌而成的宪法精神,唯有在此基础上才能真正解决南北双方间的矛盾与分歧。对此,李大钊曾经作出了高度的评价,他在1916年的《国庆纪念》中说:“宪法之形式虽备于今朝,而宪法之精神则酿于革命旗翻、诸先民断头绝脰之日也。……抑知取消约法,是无异于取消国民屡经痛创之血痕,是胡可得!卒至护国军兴,义声四播,国民不惜更出其庄严之血,以增益其灵光,摧之实以荣之。”71为了扫除和谈的障碍,梁启超于6月25日致电段祺瑞,指责他多有“误解法理”之处:“三年约法,绝对不能认为法律,而此次宣言规复,绝对不能认为变更。此义辨明,则一切课迎刃而解。凡法必有系,元年约法,既经政府公布,前大总统宣誓遵守,欲修改自有其修改之程序”,不容随意变动。而民元约法虽然因袁氏一时破坏而中断,但“今法外之力既去,则固有之效力自然复活”。他还在电文中质问段氏,若依照“字字皆袁氏手定”72的、1914年颁行的《中华民国约法》,则大总统需要从“石室金匮”中去求得,黎元洪继任大总统便没有法律依据,而段氏本身的国务院也没有来历,因为新约法根本就没有这两项办法。73梁氏的这种主张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甚至与一些国外驻华人士不谋而合。中华民国总统顾问莫理循等在递交黎元洪的备忘录中表示,我们“作为您阁下的顾问,深信作为中国主人的中国人民,毫无疑问业已表明,他们赞成按照南京约法建立政府。我们强烈主张,阁下立即发布一份由国务总理和国务委员副署的公告,南京约法业已确认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并声明将遵照约法,尽可能迅速地召开国会,以便依法制定必要的法律,并为制定永久宪法采取行动。”74在舆论压力下,段祺瑞最终被迫同意恢复《临时约法》,并声明于8月1日召集国会。

6月7日,黎元洪继任大总统后,以反袁称帝为目的护国战争已失去了最终的目标。此时,护国军内部就军务院的存废问题展开了一番争论。梁启超认为,当务之急就在于巩固和维护黎元洪的领导地位以稳定大局,尽快结束南北间的对峙状态。第二日,他便致电黎元洪呈上一项安邦定国之计:“项城以违法专欲失天下望,今宜尽反其所为,请以明令规复旧约法效力。克期召集国会,委任段公组织新阁,延揽各派俊彦,署理阁员,共图匡济。帝制祸首不惩,无以谢天下。”75当时持这种观点的不乏其人,如严复于6月7日致书段祺瑞,“劝其承认袁氏未帝制以前一切之号令、法律为有效,而后急组机关,议定可久之宪法,更依新定之选举法,以召集国会,与国人一切更始。”7628日,梁启超又通电独立各省,提议撤废军务院,以免节外生枝。他分析道:“若此机关久存,非惟我辈倡义本心不能自白,且恐有人假借名号,生事怙乱。将来反动之结果,转助复辟派张目,此最可忧。”由此,他建议由各省联名致电中央政府,“请以明令改组国务院,任员署理,军院即行宣告撤废。”77梁氏担忧,军务院若不及时撤废,一些地方实力派势必假其名而行扩充势力之实,它很可能蜕变为地方军阀争权夺利的工具。对此,在前线指挥作战的蔡锷也深有同感,他曾致电在四川前线与护国军鏖战的张敬尧警告道,袁世凯死后,两军已宣布停战,而其部下周骏、王陵基却仍率兵进犯,他们“纯系为争个人权利及排外主义而起,蜀中正人多不直之。现项城出缺,黄陂继任,两军即属一家,有为争权利而妄动兵戎者,即国家之公敌。”78

7月1日,梁启超在获悉北京政府宣布恢复约法和国会,并准备由段祺瑞组织新内阁后,就断定这些措施为南北双方会谈消除了最后的障碍。于是,他致电独立各省表示按照原定的组织条例“本院俟国务院依法成立撤废”的规定,“我辈要求已达,军院宜立即宣言撤废”,并亲自拟撤废电文一通,建议“即日由滇拍发,用抚军全体署名”。79在他的倡议与敦促下,吕公望、蔡锷、陆荣廷、刘显世等都督、总司令纷纷附和。蔡锷曾致电梁启超说:“国务院既经依法组织成立,并已规复约法,召集国会,军务院自应查照原定条例第十条宣言撤废。国家一切政务,悉听中央暨国会主持。”80然而,唐继尧、岑春煊等却主张继续北伐。岑春煊后来回忆道:“袁世凯已死,北方诸将遵约法,请副总统黎元洪摄位,而段祺瑞主军政,乃遣使与南方议和。当是时,我军已取道湖南出武昌,若能乘此军声,长驱北上,破竹之势,何难直抵幽燕,则所谓北洋军阀早已铲除无余;然后召集国人,共图建设,庶几乎奠邦基于永久,绝祸乱之根株,惜也。余虽反复言之,而牵于众情不一,各安小就,竟与段系诸人,匆促言和,致留此遗孽,贻后来无穷之患。迄今思之,犹为扼腕。”817月4日,梁启超致电岑春煊,分析军务院当时所面临的困境和日后计划:“军院之撤,滇、黔、浙既主张,超亦谓现在实为适当时机,不独为大局计而已。即为军院计,今各省各军皆无见粮,捐借之路两绝,非与政府协商,曷由接济结束?”82在这种困难的情况下,岑春煊等的北伐主张终究只是纸上谈兵。14日,军务院宣布撤废,标志着南北双方在遵守约法的基础上达成了政治和解与共识,宣告了历时半年多之久的护国战争胜利结束。梁启超主张撤废军务院践行了他们曾许下的庄严承诺,彰显他们发动护国战争绝不是为了争权夺利,而是为“四万万人争人格”。早在策划战争之初,梁启超、蔡锷面临凶险异常的未来局势,就相约本着“事之不济,吾侪死之,决不亡命;若其济也,吾侪引退,决不在朝”83的信念,早已将生死置之度外。更重要的是,这种主张阻止了战火的进一步蔓延,避免了因争夺大总统而可能导致国家再度走向分裂与动荡,暂时重建了新的社会秩序,为日后徐图改良政治铺设了道路。固然,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制约,中国政局日后并未避免出现分裂和社会动荡的状况,这是梁启超等人所始料不及的。

梁启超对军务院成立与撤废的法律阐述,不仅始终遵循了约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有效地维护了军务院在国内外政治舞台上的合法地位,沉重地打击了以袁世凯为代表的北京政府,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南北军阀乘机抢占地盘、扩充私人势力的图谋,暂时维护了国家的统一与稳定。

四、小结

诚然,护国战争的成功是全国各阶层中反袁势力共同奋斗的结果,而不应只归功于孙中山、梁启超、蔡锷、唐继尧、岑春煊等少数精英。然而,梁氏“既为最初发动者,又为各方面之中心”,不愧为一位运筹帷幄的关键人物。84毋庸置疑,护国军的主要斗争形式仍然是全面武装对抗,但法律斗争同样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梁氏是一位蜚声海内外的“言论界的骄子”和法学权威,他以渊博的学识、坚强的决心与毅力、过人的胆识、独到的眼光,以及对袁世凯政权本质的透彻了解,在舆论宣传与法律斗争方面充任了指导者的角色。正如张朋园所说:“如果说梁任公对再造共和有贡献,他所提供的政治见解是关键所在。固然时人也有不少持相同的意见,但任公奔走呼吁所产生的影响是一般人所不及的。”85

早在袁世凯酝酿称帝之时,目光如炬的梁启超就揭穿了其假借民意而自为帝制的诡辩术,在舆论宣传上率先揭开了护国战争的序幕。袁氏撤销帝制后,他又审时度势,及时驳斥其留任大总统的非法性,力主应由黎元洪依法继任,为正处于十字路口的护国军指明了继续前行之道。军务院成立后,他有理有据地阐述了唯有它才是中华民国的真正继任者和责无旁贷的捍卫者。袁氏死后,他又折冲樽俎,力主撤废军务院,竭力寻求解决南北双方分歧的法律途径,有力地维护了战争的最终成果。不难看出,梁启超始终高瞻远瞩,紧紧围绕袁世凯称帝违反约法这一根本问题,对战争中所引发的一系列现实而具体的国内外法律问题均作出了明确而合理的解释——它们不仅贯穿战争的始终,而且还体现在政治、军事、组织、外交和舆论宣传等各方面。值得称颂的是,梁氏是一位视野宽广的法学家,他还能从国际法角度阐述和论证护国战争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体现出其超乎寻常的过人眼光。纵观梁氏的法律主张,既符合国内外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又体现出正当和合理的法律程序。这些法律辩护不仅为护国战争提供了不竭的源泉和磅礴动力,而且体现了护国军共同的利益、愿望和意志,不断转化为其国内外的政策主张,增强了护国军的凝聚力与战斗力。相比单纯的道德谴责、空洞的政治宣传,这些辩护更具有征服人心、凝集与表现民意的说服力和号召力,致使社会各阶层逐步认同护国战争的正义性质,不断吸引和激励着广大民众陆续加入护国军的行列中来,从而发展与壮大了其实力与声望。从根本上说,护国战争是为了捍卫辛亥革命所取得的胜利果实,维护约法的权威和尊严。梁氏的这些法律辩护成为一种须臾不可或缺的利器,它们同护国军的武力讨伐、政治较量和统一战线等斗争形式紧密配合,相映成辉,共同主导着战争的基本走向,推动和加速了战争的胜利。

2020年6月初稿

2022年7月25月修订

注释:

①李剑农:《中国近百年政治史(1840—1926年)》,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65页。

②参见范忠信:《认识法学家梁启超》,《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6期。

③杨度:《君宪救国论》,刘晴波主编:《杨度集》,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568页。

④【美】古德诺:《共和与君主论》,《亚细亚日报》1915年8月3日。

⑤杨度:《发起筹安会宣言书》,刘晴波主编:《杨度集》,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585页。

⑥梁启超:《异哉所谓国体问题者》,《梁启超全集》,第九集,汤志钧、汤仁泽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380页。

⑦梁启超:《异哉所谓国体问题者》,《梁启超全集》,第九集,第386页。

⑧梁启超:《异哉所谓国体问题者》,《梁启超全集》,第九集,第384页。

⑨梁启超:《异哉所谓国体问题者》,《梁启超全集》,第九集,第386页。

⑩【美】费正清编:《剑桥中华民国史(1912—1949年)》,上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第278页。

11梁启超:《五年来之教训》,《梁启超全集》,第九集,第425—426页。

12梁启超:《上大总统书(国体问题)》,《梁启超全集》,第九集,第506页。

13梁启超:《云南致北京最后通牒电(代)》,《梁启超全集》,第九集,第313页。

14梁启超:《云南致北京警告电(代)》,《梁启超全集》,第九集,第312页。

15梁启超:《云贵致各省通电(代)》,《梁启超全集》,第九集,第313页。

16梁启超:《云贵檄告全国文(代)》,《梁启超全集》,第九集,第314、316页。

17《各省将军声讨滇南之通电》,上海《亚细亚日报》1916年12月29日。

18蔡锷:《关于帝制问题的签名》,《蔡松坡集》,曾业英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813页。

19蔡锷:《复统帅办事处电》,《蔡松坡集》,第864页。

20梁启超:《袁政府伪造民意密电书后》,《梁启超全集》,第九集,第391页。

21梁启超:《袁世凯之解剖》,《梁启超全集》,第九集,第509页。

22梁启超:《军务院第二号布告》,《梁启超全集》,第九集,第322页。

23梁启超:《袁政府伪造民意密电书后》,《梁启超全集》,第九集,第395-397页。

24梁启超:《西南军事与国际公法》,《梁启超全集》,第九集,第403页。

25蔡锷:《致梁启超电》,《蔡松坡集》,第1008页。

26张国淦:《洪宪帝制撤销后之政局》,章伯锋、李宗一主编:《北洋军阀》,第2卷,武汉出版社1990年,第1267页。

27蔡锷:《致赵又新命令》,《蔡松坡集》,第1005页。

28《冯国璋电各省将军等》(1916年1月1日),见何智霖编注:《阎锡山档案:要电録存》,第1册,第269—272页。

29蔡锷:《致唐继尧等电》,《蔡松坡集》,第1004页。

30蔡锷:《致陈宧电》,《蔡松坡集》,第1083页。

31梁启超:《军务院致各省公函(未发)》,《梁启超全集》,第九集,第326页。

32梁启超:《复陆都督电》,《梁启超全集》,第九集,第338页。

33梁启超:《袁世凯之解剖》,《梁启超全集》,第九集,第507页。

34梁启超:《护国军军政府第一号宣言》,《梁启超全集》,第九集,第317页。

35梁启超:《军务院致前大总统袁公函(未发)》,《梁启超全集》,第九集,第324页。

36蔡锷:《复政事堂统帅办事处电》,《蔡松坡集》,第1047页。

37梁启超:《军务院致各省公函(未发)》,《梁启超全集》,第九集,第325页。

38转引自承红磊:《日本与护国战争期间的南北妥协》,《历史研究》2020年第3期。

39谢本书:《护国运动史》,云南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259页。

40《朱尔典来函》,【澳】骆惠敏编:《清末民初政情内幕——<泰晤士报>驻北京记者、袁世凯政治顾问乔·厄·莫理循书信集》,刘桂梁等译,知识出版社1986年,第492页。

41梁淑英主编:《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68—69页。

42梁启超:《军务院致各省公函(未发)》,《梁启超全集》,第九集,第325页。

43梁启超:《袁政府伪造民意密电书后》,《梁启超全集》,第九集,第401页。

44谢本书:《护国运动史》,云南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259页。

45丁文江、赵丰田编:《梁启超年谱长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8月,第763页。

46梁启超:《国体战争躬历谈》,《梁启超全集》,第九集,第423页。

47梁启超:《护国军军政府第二号宣言》,第九集,第318页。

48蔡锷:《致梁启超电》,《蔡松坡集》,第1008页。

49梁启超:《致冯上将军电》,《梁启超全集》,第九集,第352页。

50丁文江、赵丰田编:《梁启超年谱长编》,第763—764页。

51梁启超:《国体战争躬历谈》,《梁启超全集》,第九集,第423页。

52梁启超:《复陆都督电》,《梁启超全集》,第九集,第338页。

53张朋园:《梁启超与民国政治》,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版,第69页。

54梁启超:《护国军军政府第三号宣言》,《梁启超全集》,第九集,第318页。

55梁启超:《西南军事与国际公法》,《梁启超全集》,第九集,第401页。

56李剑农:《中国近百年政治史(1840—1926年)》,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400页。

57梁淑英主编:《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7页。

58梁启超:《欧洲战役史论》,《梁启超全集》,第九集,第69页。

59梁启超:《西南军事与国际公法》,《梁启超全集》,第九集,第402页。

60梁启超:《军务院致前大总统袁公函(未发)》,《梁启超全集》,第323页。

61袁世凯:《临时大总统誓词》,骆宝善、刘路生编:《袁世凯全集》,第十九卷,河南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626页。

62梁启超:《西南军事与国际公法》,《梁启超全集》,第九集,第403页。

63梁淑英主编:《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4页。

64梁启超:《护国军军政府致公使团领事团第一电(代)》,《梁启超全集》,第九集,第320页。

65梁启超:《护国军军政府致公使团领事团电第三电(代)》,《梁启超全集》,第九集,第321页。

66梁启超:《护国军军政府致公使团领事团第二电(代)》,《梁启超全集》,第九集,第321页。

67张朋园:《梁启超与民国政治》,第71页。

68丁文江、赵丰田编:《梁启超年谱长编》,第788页。

69梁启超:《致各都督、各总司令电》,《梁启超全集》,第九集,第357页。

70张朋园:《梁启超与民国政治》,第71页。

71李大钊:《国庆纪念》,《李大钊全集》(最新注释本),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3月,第204—205页。

72梁启超:《袁世凯之解剖》,《梁启超全集》,第九集,第515页。

73梁启超:《复段总理电》,《梁启超全集》,第九集,第362—363页。

74《递交黎元洪的备忘录》,【澳】骆惠敏编:《清末民初政情内幕——<泰晤士报>驻北京记者、袁世凯政治顾问乔·厄·莫理循书信集》,刘桂梁等译,知识出版社1986年,第578页。

75梁启超:《致黎大总统电》,《梁启超全集》,第九集,第355—356页。

76严复:《与熊纯如书》,王栻编:《严复集》,第三册,中华书局1986年,第669页。

77梁启超:《致各都督、各总司令电》,《梁启超全集》,第九集,第367页。

78蔡锷:《复政事堂统帅办事处电》,《蔡松坡集》,第1142页。

79梁启超:《致各都督、各总司令电》,《梁启超全集》,第九集,第368页。

80蔡锷:《致梁启超电》,《蔡松坡集》,第1182页。

81岑春煊:《乐斋漫笔》,《岑春煊文集》,何平、李露点注,广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516页。

82梁启超:《致岑都司令电》,《梁启超全集》,第九集,第370页。

83蔡锷:《<盾鼻集>序》,《梁启超全集》,第九集,第305页。

84丁文江、赵丰田编:《梁启超年谱长编》,第735页。

85张朋园:《梁启超与民国政治》,第72页。

作者简介:

蔡双全(1966,8—)男,湖北罗田人,1996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中共党史系,获法学硕士学位;2007年获武汉大学历史学博士学位,现为广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中国近代思想文化史。曾出版专著《近代中国实业救国思潮研究》和《湖北抗日战争史》,在《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世界宗教文化》《武汉大学学报》《江苏社会科学》《河北学刊》《理论学刊》《求索》《江淮论坛》《人文论丛》《党史研究与教学》《民国档案》《海南大学学报》《湖北大学学报》《湖北社会科学》等发表论文3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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