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商团的改组与商会相比较有着不同的历史命运。1927年底江苏省政府即提出将商团改编为保卫团,苏州商团一直进行抵制,并请求国民政府颁布新的商团条例。但1929年初行政院和立法院均认为商团无继续存在之必要,国民党江苏省党部更是主张将商团一律解散。在寻求法律途径争取合法地位无成效的情况下,江苏各地商团大多采取了拖延改组或是置之不理的策略。直至1935年10月,江苏省政府又严令所有商团一律改编为受县长及乡镇保甲长节制的地方武装。虽有遵令进行改编者,但苏州商团仍拒绝改编,宣布自行解散。遵令改编后的商团已完全失去作为商办独立武装团体的性质,因而苏州商团的决定不失为现实而明智的抉择。
关键词:苏州商团 苏州商会 国民党 国民政府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国民党强调民众运动的目标应从军事时期的“革命之破坏”转为训政时期的“革命之建设”,并于1928年6月通过《各级民众团体整理委员会组织条例》,对各类民众团体进行了整顿与改组,从而使民众团体的生存与发展面临一次重大考验。过去,史学界对商会的整顿与改组多有论述,并就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了不同的见解,(1)而对其他商人团体的改组情况却较少论及,以至难以全面了解这一时期商人团体的发展与结局。商会固然是当时最为重要的商人团体,但其经过改组而得以继续存在和发展的结果,并不能反映改组之后整个商人团体的最终结局。此外,各个商人团体的改组过程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因而有必要分别进行考察和分析。
商团在近代中国众多的商人团体中,是一个具有准军事性质的特殊组织,在其成立后同样也发挥了独特的重要作用。但是,近20年来近代史学界对商团的研究却没有什么明显进展,与商会研究的日益繁荣呈现出完全相反的状况。(2)尤其是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对民众团体进行改组的过程中,商团所面临的困境、应对举措与最终结局迄今仍无人论及。有鉴于此,本文主要依据苏州档案馆所藏档案文献,(3)以苏州商团作为个案,对该商团的改组与消亡过程加以梳理,并对一些相关问题略做说明。
一、改组之前的苏州商团
苏州商团的前身“苏商体育会”诞生于1906年。体育会初建时并不具有准军事特点,只是苏州商人强体健身和讲求卫生的团体。据《苏商体育会章程》记载,其宗旨是“讲求体育,力矫柔弱,以振起国民尚武之精神,而结成商界完全之团体并望入会者研究卫生”。另还指明:“本会先聘教习,课以柔软体操。俟三月后,规仿上海成法,再添器械体操及各种兵式操法,以期大成。(4)不久,苏商体育会开始由习体操而同时练兵操。1907年4月,体育会转请商会代呈抚院,阐明“原体育会之组织,本为商团先声。现将力求实践,非有枪支,不足以完形式而振精神”。经过一番交涉,借得老式“摩提尼枪”42支,同年底又缴价领取子弹1000颗。会员“平时各营本业,有警则戎服巡逻”,该会逐步发展为一支准武装性的商人团体至辛亥前已设有4个支部,总共628人。
1911年夏秋之际,苏商体育会开始着手改组为商团公会,次年1月获准备案。苏州商团公会随后“邀集各部商订公会统一章程,略仿联邦国之政体,而又趋重统一主义,以为将来实行统一之备,与上海商团公会纯粹联邦主义者略异其旨趣焉”。根据商团公会章程的规定,该会“专任保护本地人民财产,维持地方秩序,并不与闻国家军事”。(5)商团公会下设若干支部,每个支部的成员人数一般要求达到50人。两年之后商团公会重订暂行章程,规定“以联合各部商团组织,统一机关,互相援助,共保治安为宗旨”,各部商团之在苏州城区者,以入会之先后定部名之次第,各市乡商团之部名,即以其所在地名之。各部商团除已入会编部外,其有组织成立愿入会者,经查核章程宗旨并无抵触,均应承认加入编部,与已入会之各部一律平等,无分畛域。(6)
1917年3月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呈请内务部、陆军部、农商部批准,颁布《商团组织大纲》17条,规定“商会得依地方情形组织商团”。因苏州商团早已成立,无须重新组织,但1921年因吉林桦川县佳木斯镇商团“通匪酿变情事”,内务部另订整顿商团办法4条。苏州商团公会依照组织大纲和整顿办法,召集城乡商团各部部长、司令开会商议,“佥谓以所颁各条权限属于商会,自应移请商会依法改组,方为正当办法”。但总商会议决“目前尚无准备,未便空言接收,请暂从缓移交”。商团公会多次致函总商会表示:“贵会诸公素所热心,讵忍坐视十余年缔造艰难之商团,任其无形解散。”(7)经反复磋商,苏州总商会同意接收商团并进行改组。1922年3月在总商会的主持之下,苏州商团正式实现改组。此后,“苏州商团附设团本部于苏州总商会,原有之商团公会,即于同日撤消。嗣后苏州商团事宜,当由会长等会同商团团长妥为协商办理,随时报明请示遵行。一切公文函牍,盖用商会关防,期昭郑重而资信守”。(8)苏州总商会还拟订了商团章程,规定其名称为“苏州商团”,“以辅助军警,自保治安,养成军国民资格,维持商场秩序为宗旨”。商团本部设于总商会,城厢内外各区依次分设支部和支队,称为苏州商团某区第几队。(9)自此,苏州商团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经此番改组后,苏州商团已达到相当的规模。从档案文献中可知,1922年10月苏州商团团本部之下所设支部已多达19个,总共拥有团员1120人,加上商团本部直接设立的基本队有团员42人(定额为126人),合计人数达到1162人,已发展成为一支人数较多的准武装力量。(10)至1924年,苏州商团又扩充为23个支部,拥有的长短各式枪支近千支,已具备了较为可观的战斗力。(11)
不过,经过广州商团事件之后,国民党实际上对商团已采取了限制政策。1926年1月国民党在广州召开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又通过了《商民运动决议案》,强调“为使本党主义得贯彻计,对于资本阶级之武装,无论其为大资产阶级或小资产阶级,皆认定其为有障碍革命工作之危险”。因此,《商民运动决议案》明确规定对待商团的政策是:“在本党政府下不准重新设立商团。”国民党认定“在本党政府之市场,本党更可以运用军队之力、政治之力,以肃清土匪,肃清贪官污吏,保障一切商场之治安,商民更无武装之必要”。至于在国民党控制地区以外的地方,“亦当贯彻此主张,而实施之”。对于已经设立的商团则尽力加以利用,使其成为保卫城市中多数被压迫的小商人的组织,而不是被少数人所把持用以压迫工农群众的工具。(12)
由于国民党在推行商民运动的过程中只是不准新设商团,在其他方面并未对商团的发展做出具体的限制,所以原已成立的一些商团仍得以继续发展。1926年11月,亦即南京国民政府建立的前一年苏州商团举行了第三届职员改选。按照章程的规定,商团正副团长由总商会会董投票选举,总稽查在总商会会董中投票互选,均以两年为任期,任满改选,可连选连任,但以一次为限。此次投票改选的结果是:季厚柏(字小松)为团长,施魁和(字筠清)连任副团长,程乃衡(字平若)为总稽查。1927年,苏州商团进一步扩充为32个支部,团员约1500余人,各式新旧枪支共1000余支。(13)至1928年7月,苏州商团各方面又在原有基础上获得了明显的发展。详见下表:
资料来源:《江苏吴县地方自卫团体调查表》,1928年10月1日,《汇编》下册,第1011—1016页。各支部副部长一般为2至3人,表中主官姓名一栏只列出部长和排在首位的副部长。
由上表可知,此时的苏州商团除团本部之外,附设有31个支部,还设有3个大队和1个常备队,另有1个军乐部,人数增至2228人,拥有各式枪支共1580支,达到苏州商团发展的高峰时期。商团的“职员、团员均由商家推选贤能,均为义务职。其经费由商家负担,不募其他捐项,宗旨以维持商市,保护公众安宁,以辅军警之不足。故虽以商命名,其防卫工作,并无畛域之分,既不干涉政局,亦不受何方私意利用,实为真正纯洁而有组织之团体”。(14)但是,就在苏州商团雄心勃勃地准备取得更大发展之时,却面临被强令要求改组的考验。实际情况是,他们并未就此俯首称臣,而是联合江苏其他地区的商团采取行动进行了长达数年的抵制。
二、江苏省政府的改编举措与苏州商团的应对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在上海等地对商会的改组甚至提出取消商会,多由商民协会和国民党地方党部率先倡议,而国民党中央商民部和地方政府则持保留态度。有关商团的改组问题正好相反,是由江苏省政府于1927年底最早提出。其具体措施是将各地公安团、保卫团、自卫团一律改为保卫团,原有商团也改编为特种保卫团。尽管前面加上了“特种”二字,但改编后的商团仍归入了地方保卫团之列,这使商团有可能会脱离商会的直接领导,变成受地方政府统辖调遣的一般性保卫团体。这对已经有着20余年历史、力量较为强大的苏州商团来说,当然是难以接受的。江苏各地的商团,对改编也都持反对意见。
苏州商团率先做出反应,希望借助全国商会联合会的影响力,敦请国民政府重新核议商团条例,以法律的形式使商团仍保留原有的独特性。1927年12月,苏州商团致函全国商联会总事务所说:“各处商团之设,旨在协助军警,自保治安。十余年来,虽迭经军事,从未受人利用,而保卫地方,卓著成效。至其组织,系于民国六年遵照部颁大纲,隶属于商会之下。现在国民政府成立,该项大纲之适用与否,已成问题……商团有特殊情形,应行另订条例。第于未经明定之前,团务自不能因而停滞。况值此北伐期内,军事未竟,后方治安尤关重要。应呈请国民政府暨苏省政府,迅予明令颁示,确定地位、职权及所属系统,庶几有所遵循。或先由全国商会派员接洽,预拟草案,呈候审核备案。事关地方治安、商团根本大计,爰特提交贵会,是否有当,敬请公决。”(15)全国商会联合会积极支持苏州商团的提议,拟订了商团条例草案,呈请国民政府工商部核议颁行。该条例草案共20条,基本上维持了商团原有的性质与特点。如商团仍由各地商会组织和领导,正副团长由商会执行委员会投票选举,“商会常务委员会有指挥、监督商团之权,有筹划商团经费之责,商会监察委员会有监察商团办法之权”。(16)当时的工商部虽并无改编商团之意,但也不能单独对此事做出定论。因商团涉及军事和内政,需要与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共同核议。1928年5月工商部回复全国商联会总事务所,即称“此案关涉军事、内政,已据情咨请军事委员会及内政部核议”。
在国民政府未对商团改编一事明确表态的情况下,江苏省地方政府却一再催促各地商团遵令进行改编。1928年7月吴县政府致函苏州商团,要求按照江苏省民政厅第3391号训令,转知各商团一体遵照改编为特种保卫团。于是,苏州商团只得召集城乡各支部全体部长大会,商讨应对办法。经过讨论形成如下决议:函复吴县政府,在未奉到省政府颁布特种保卫团组织条例以前,所有苏州商团名称,暂仍其旧,以维现状;省令各县原有商团改称特种保卫团一案,其应否改组之处,应请总商会交付执委会公决;与常州、无锡商团公会接洽,选择适中地点,函知苏省各县商团开一联席会议,决定一致办法。(17)随后,苏州商团即函复县政府,说明由于“在未奉江苏省政府颁布特种保卫团组织条例以前,一切设施无所依据,所有苏州商团名称,及一切应行操防事宜,自应暂仍其旧,以维现状”。(18)很显然,苏州商团一方面是以苏省政府未颁布特种保卫组织条例致使改编无法具体操作为理由,拖延改编的时间;另一方面是希望联络苏属各地商团,以更多商团的力量共同对改编予以抵制。
苏州商团向无锡、武进、镇江等各地商团致函征询意见,得到了积极的回应。各地商团均反对改编,赞同苏州商团“暂仍其旧”的决议,昆山、江阴地区的商团还详细阐明了商团异于公安团和保卫团而不能改编的理由。(19)在得到苏属各地商团的大力支持之后,苏州商团抵制改编的决心更为増强。另从各地商团阐明的理由中,还可看出许多商团都对改编的严重后果有着较为充分的认识,这也正是商团坚持抵制改编的主要动因。
1928年7月26日,无锡商团公会为所属羊尖支会队长陈安陞举行追悼会,苏州商团提议各地商团派代表出席,乘此机会共同讨论商团改编事宜。是日,苏州、无锡、常熟、镇江等9个地区的商团代表在无锡华盛顿饭店举行联席会议,公推苏州商团副团长施魁和担任会议主席。经过充分讨论之后形成决议:一致反对改商团为特种保卫团,“商团之‘商’字,万勿可勿用”,“指挥权限必达属于商人之目的”。与会代表还提出,仍须仿照前例通过苏州总商会请全国商联会转呈军事委员会,“催其核复”。(20)最后,会议拟定了苏属各县商团请全国商联会转催国府早定商团条例之意见书。意见书强调:“此案既未奉到军委会及内政部核议准驳明令,而又接奉民政厅通饬各县原有商团改正名称明令,事由相左,莫衷一是。兹经敝团等一再集议,佥以商团之设,原非限于一省,在未奉国府颁布修正商团条例以前,所有各县商团名称及应守职责事项,仍拟循旧办理。”(21)
7月30日,苏州总商会应商团之请,向全国商会联合会总事务所致函,表达商团“作第二次请愿”的请求,并转送商团之意见书。事实上,在抵制江苏省政府强行改编商团的行动中,不仅苏州总商会积极支持并予以配合,全国商会联合会同样也是如此。因为自1917年北京政府《商团组织大纲》颁布后,商团一般均直接接受商会领导,商会能够掌握这样一支重要的准军事力量,对于更好地维护商家利益和扩大其自身的影响力都有着突出的作用。而商团改编为特种保卫团之后,很有可能会脱离商会的领导,这当然也是商会所不愿看到的结果。正因如此,商会才会不遗余力地支持商团抵制改编。当时的全国商联会总事务所设在上海,担任商联会主席的活跃人物冯少山在抵制政府对商人团体强制进行改组的行动中态度十分坚决。他当时还实际主持上海总商会的领导工作,也是后来坚决抵制国民党上海特别市党部改组取消上海总商会的领导人。在收到苏州总商会的公函后不久,全国商联会总事务所即以“快邮代电”的方式向国民政府工商部、内政部、军事委员会以及江苏省政府阐明:“商团条例系前商、陆、内三部会订,颁布奉行已久,属所以原条例有修改之必要,故特拟具商团条例草案,呈奉工商部批开:案关军事、内政,已咨请军事委员会、内政部核议等因。属所正在静候会核颁行。今苏民厅忽有改组之令,殊属骇异。商团条例关系全国,应由商部、内部、军委会核议,并非江苏一省所能擅自改组。若冒昧施行,则系破坏统一,属所认此举为违法,应请国府严令制止。并请主管部、会迅速将属所拟呈之商团条例草案会核颁行,以绝觊觎,而昭统一。”(22)字里行间,已显露出较为强硬的态度。收到这一代电后,军事委员会曾电复:“已据情函请工商部核议。”
然而,尽管全国商联会总事务所对此事也表明了强硬的态度,但江苏省民政厅仍坚持要求将商团改编为特种保卫团,并“迭令遵办,志在必行”。经苏州商团和总商会的再次请求,全国商联会总事务所又于8月23日致电国民政府强调:“该苏民厅不恤违反法案,以江苏一省,擅自更改商团组织名称,殊属不法。万恳严令制止,庶免破坏统一,贻国人以中央政令不出国门之讥。至属所所拟商团条例草案,应请部、会迅即会同核议颁布,以免不肖官吏,妄肆摧残,至为祷切。”(23)国民政府工商部遂咨请江苏省政府饬查具复,江苏省政府在答复中转述了民政厅对全国商联会总事务所进行的反驳,认为“既自知商团组织办法并未奉中央颁布,所称违反法案一语,究系违反何项法案?殊难索解。总之,职厅将各县原有商团名称改为特种保卫团,按之职权及法治精神,均无不合之处。在未奉中央颁布商团组织办法以前,似应仍照职厅原案办理,以维政令”。与此同时,江苏省政府也肯定民政厅“所称尚属可行”。工商部则一直不表明具体态度,只是将江苏省政府的函复转告全国商联会总事务所,并说明正会同内政部审核商团条例草案,“一俟厘定,自当呈请公布施行”。(24)对江苏省民政厅的反驳之说,全国商联会也公开进行了驳斥,认为“新法未颁,旧法仍应有效,系各国法令通例。苏民厅谓商团条例业经拟具草案呈请修正,原条例即不适用,似有误解法律之嫌。商团条例系全国一律,江苏一省,未便独异;且苏民厅变更全国颁行之商团条例,苏省府事前未经呈府咨部核准,亦仍有以一省命令变更全国法律之嫌”。因此,在新的商团条例颁布之前,“仍应依法律通例,仍照旧商团条例办理,以免纷更”。(25)很显然,在新条例颁行前,是否仍按照原有商团组织大纲执行,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达成共识。
事实上,新的商团条例草案的审核也不顺利。当时,全国工商法规委员会正举行会议审查相关法规的议案。在所列议案中,原本有商团条例和会计师注册条例两案,但在讨论中许多委员认为这两个议案不属于工商法规范围,“不便审查,先后搁置”。1928年8月28日的《新闻报》载文指出:“两案性质实有显然之判别,按商团之组织,由商人集合以卫商人,虽其规例有军队之性质,其效用系地方之治安,有涉于内政、陆军之范围,而其根本上仍不失为单纯之商人组织……则标明商字样之法规委员会议之可也,议决之后,由工商部送请军事委员会暨内政部复核其是否对于军事、内政各部分有不适用者,更修改之,而后公布无害也。”(26)获悉商团条例草案在全国工商法规委员会的审核会议中被搁置,苏州总商会急切地致函全国商联会总事务所,说明:“商团为单纯商人所组织,其规例纵有涉及军事、内政之关系,考其实际,各地商团附属于商会,则标明商字之法规委员会,当然有核议之权……值此审查将竣之时,万恳迅电工商法规会并各部会俯准,辨明商团为商人团体此项条例草案,免予搁置,庶有法规可循。”(27)全国商联会总事务所旋即致函工商法规委员会表达了这一要求,但仍无实际结果。
尽管如此,苏州总商会和商团仍不放弃寻求法律渠道从根本上解决商团独立合法地位问题。在全国商联会的多次呼吁下,内政部曾电复:“查制定商团条例,已由本部派员赴工商部会商,须俟商会法公布后,方有根据制定。”得知这一信息,苏州、无锡商团又曾联名致函全国商联会,提出“值此商会法尚未公布,应恳贵会依据前电,准予函达工商法规委员会,将各地商团,一如商事公断处之例,附属于各地商会,于制定商会法时制定之,以明统系而免破坏”。苏州总商会也致函提出同样的要求,并说明:“商团属于商会,部电已足证明。(28)但由于商会法已在工商法规委员会讨论完毕,而且已送交工商部转请审议,商会和商团的这一要求仍无法实现。
不过,苏州商团、苏州总商会和全国商联会的努力在当时也并非全无效果。1928年12月12日工商部发布第1564号批令称:“商团条例草案,已奉部批会核转呈颁布,所有原旧商团,即希加紧工作,不得任由何机关改编,致抗部批。”(29)次年3月,行政院也电告全国商联会:“查商团暂行条例草案,经本院审核修正提会后,即咨送立法院审议,联合会应候核定公布,遵照办理。”(30)在得到工商部批令后,苏州商团、总商会均相当兴奋,以为抵制改编的目的即将达到。
三、官方政策变化与商团应对策略的调整
就在苏州商团和总商会翘首以待之时,却传来了令其大失所望的消息。工商部、内政部、军事部三部会议后原本认为“现在各地匪患尚未肃清,警察亦未普设,商人组织商团,原为自卫起见,应俯顺舆情,准如所请”,但早先还表示将商团暂行条例草案审核修正后即咨送立法院审议的行政院,却改变了态度。1929年4月,行政院在正式审议后认为:“关于地方保卫事项,内政部拟有地方保卫团条例,经本院转呈政府核移立法院审议在案。本案所请,只可包含在前项地方保卫团之内,不宜独立设置。决议交内政部参照保卫团条例,重新审议。”(31)行政院态度的变化,表明对商团的改编已不仅仅是江苏省地方政府的强制命令,在国民政府重要的中央部门中也得到了呼应。按照行政院的审议结果,商团不能独立设置,只能归入保卫团之内,这实际上就是否认了苏州商团和商会的请求,与江苏省政府将商团改编为保卫团的设想倒是如出一辙。6月,内政部参照保卫团条例重行审议,“将商团组织包含在地方保卫团内,附呈条例”,请行政院审核之后转立法院审议。
在此期间,各种更加不利于商团的消息也在报刊上不断披露,导致苏属地区的许多商团惶恐不安。无锡商团公会为此致函苏州商团,告知“顷见五月三十日《申报》载,省党部有解散商团之议,省政府拟调查各县商团人数,再行核办等语”。(32)这无疑是一个十分严峻的信息。如果情况属实,就意味着不仅江苏省政府要求对商团进行改编,国民党方面也开始提出同样的建议,党政双方达成了趋同的意见,甚至国民党方面的主张更加激进,不是改编而是解散原有商团。所以,无锡商团公会在公函中还告知,其会长杨翰西将专程来苏,与苏州商团共商对策。
不久这一消息即得到确认。起初是国民党江苏淮阴执委会呈文省执委会,“以商团组织不合,请转饬解散”。国民党江苏省执委会议决之后,“请通令各县不得组织,已组织者立予解散”,并“令仰民政厅核办具报”。江苏省政府对此令并无异议,认为“各县编制商团地方,多系城市及商务繁盛之区,警察设备较为完善,间有驻军分防,是各该地方治安既有军警协同维护,则原设商团似无仍旧存在之必要。省党部议决解散各县商团,所持理由不无洞见利害之处”,并要求民政厅和建设厅“先行调查呈复,令仰遵照”。民政、建设二厅当然也同意执行此令,但意识到“各县商团之组织情形不同,有团员与团丁之别,前者系商人自谋保卫,后者则招雇而来,往往团丁杂处,而丁多于员,大约如此”。于是,民政厅和建设厅于1929年7月饬令“即由市、县先行分别负责调查其人数、状况及办理经过,即日呈复,以便汇案呈请省政府核办”。(33)随后,苏属各地商团都接到所在地方政府和公安局要求报送调查结果的指令。
调查和报送自然需要一段时间,这为各商团提供了沟通的余地。无锡、武进、镇江、常州等地的商团纷纷致函苏州商团,询问如何一致采取应对办法。苏州商团提议在遵令进行调查的同时,一方面驳斥商团无存在之必要的种种说法,充分阐明商团之光荣历史和保留之必要性及重要性;另一方面仍要求国民政府尽快颁布商团条例,使商团取得合法地位。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国民党建立的江苏省吴县商人团体整理委员会随后更向省党部提出商团是“反革命之民众团体”,必须一律取消。其呈文甚至将商团定性为“反革命之民众团体”,(34)这显然是沿袭国民党“二大”时期将商会、商团均视为反动团体的偏激说法,实际上连国民党中央在后来商民运动转轨之后,也并未再坚持这种说法。
与此同时,从立法院和国民政府也陆续传来了对商团不利的审议结果。立法院的法制、军事两个委员会举行第三次联席会议讨论商团条例时,“认为都市地方,军警较多,维持治安,责无旁贷,似无须有商团之组织;且商人既可组织自卫团体,则其他农人、工人等亦将援例组织,势必引起纠纷,发生流弊。本此理由,地方保卫团条例内,尤无包括规定商团组织之必要”。立法院第三十次会议按照法制、军事两委员会的审查报告予以通过,国民政府遂发布第551号训令,“除分令内政部、军政部暨全国商会联合会外,合行令饬遵照”。(35)江苏省民政厅也随后向各市县政府下达了此令,要求一体遵照执行。不久,立法院通过了县保卫团法,要求“凡各县地方原有之清乡团及其他一切自卫组织,均应依本法之规定,改组为保卫团”。(36)至于“其他一切自卫组织”是否包括商团在内,也未明言。
在得知上述结果后,苏州和无锡商团立即联名致函苏属各地商团,说明“事关商团大计”,亟须“同趋一致,讨论解决办法”。各地商团先是以书面形式,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和建议。华墅商团针对立法院所说之商团无须继续存在的理由,进行了强烈的反驳。(37)也有一些商团考虑到“此次保卫团条例,系立法院通过,既经公布,属于全国问题,挽回非易。如何设法于条例不相抵触,于实际可以保存,双方兼顾”。(38)这显然是希望采取变通之法,使商团能够继续存在。
在商团改组问题闹得沸沸扬扬之时,苏州丝业公所、铁机公会、丝边公所等五个团体也致函苏州总商会表达了对此事的态度:“窃惟我苏商团,自始组织成立以来,迄已二十余年为助军警之不逮,及保护社会商业之安宁,其功绩之可稽,昭昭均在诸人心……兹阅报载,我国民政府所颁保卫团条例,而与商团名词有生问题。窃查商团原则上系我商人所组成之自卫团体,亟应征询我苏各业商之公意,如公认为商团有存在之必要,当向政府声请之。(39)由此说明,维持商团之存在的确是工商业者的共同呼声。
1929年9月10日,江苏各县商团代表在镇江召开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了以下议案:向民政厅呈文,要求“在本省施行细则未经订定以前,各县商团如何办理,请核示案”;“请全国商联会及省联会向国府力争商团存在案拟具改组保卫团意见参考书,俟推举代表接洽后再行提出,请省府、民厅核夺”。(40)随着形势的发展,江苏各地商团的斗争目标实际上已有所调整,起初是坚决抵制改编,现在则是拟订了两重目标:一是力争继续保留独立的商团;二是保留不成时希望通过改组,以自卫团的名义保持商团的客观存在。江苏各地商团致省民政厅和省政府的呈文即阐明:“查敝团等确为地方自卫团体成立迄今,有悠久之历史与相当之成绩。值此地方匪氛未靖,辅助军警,责无旁贷;况冬防期间,转瞬将届,若骤然停顿,则地方治安,在在堪虞。现在县保卫团法施行细则未经钧厅颁定以前,各地商团应请准予维持现状,静候改组。”(41)江苏省各县商团预拟的江苏省县(市)保卫团施行细则草案的第二条也明确指出:“本细则之适用,包含其他一切自卫组织改组之保卫团。”而最重要的是在其后加上了“各地原有商团亦在其内”,此条在立法院通过的县保卫团组织法中是没有的。收到商团的呈文后,江苏省政府批示:“应俟该项保卫团法奉颁到府,再行核办。”民政厅起初一直未表明态度,后又因南汇县呈文请示“商团改组保卫团是否合法,其原有枪械应如何处置等情”,才发布第7356号训令,重申省政府之指令:“各县保卫团之编制,应俟该法奉准施行日期,再行核办,此时暂无庸议。”(42)
苏州商团为此而召开城区支部部长临时会议商讨应对之策,议决“本团既有二十年之历史,在未奉正式命令之前,应暂维现状”。同时还多次通过任职民政厅三科科长的苏州人张矫尘,私下进行磋商转圜,希望得到民政厅允许变通处理的承诺,“求一两全之法,既可顾全官厅威信,又要不失自己实力”。然而,“此种设想应从何处着手,真一极难问题”,苏州商团也想不出更好的举措。(43)11月12日,《申报》报道南通县政府限令商团撤销改组为保卫团,并成立了筹备委员会,苏州商团急忙致函询问详情,得到的答复是仍可暂维现状。12月,无锡商团从张矫尘处获得抄寄的江苏省民政厅拟订之县保卫团法施行细则,“与立法院之法相同”。紧接着,许多商团先后收到所在官府要求改组撤销之令。
四、官府之行事敷衍与商团之拖延改组
无锡商团为了挽救危亡之局,经过讨论之后拟订了《无锡商团改组保卫团大纲》,共22条,其目的仍在于变通保留商团,并准备一旦获得批准,江苏各县商团均仿照实行。苏州商团认为:“此项大纲虽系根据县保卫团拟订,事前必须与民厅方面接洽妥当,再行呈请核办,否则恐遭驳斥。”(44)无锡商团遂请苏州商团出面,乘张矫尘回苏度岁之时,私下再与其进行沟通,请求民政厅“以地方情形及事实上着想”,略微变通处理,但并无实际效果。
在寻求法律途径争取合法地位的各种努力均无成效的情况下,江苏各地商团大多采取了拖延进行改组或是置之不理的策略。从苏州商团档案文献中,尚未看到官府催令商团改组的公文,这是令人不解的一种现象。究其原因,或许是由于当时保卫团属于新设立的组织,各县大多并未正式建立,商团实际上也无从改组编入保卫团。1930年8月30日,无锡商团公会致函苏州商团,告知27日的《无锡民报》登载有关商团改编保卫团的最新消息。该消息透露:“最近胡民政厅长以各县原有地方自卫组织,对于防剿事宜,尚有相当组织,惟组织不甚合法。爰经迭令改编,核其实际,则多未遵行。兹为顾全地方治安起见,特规定整理办法六项,呈省转请内政部核示。其中第一项办法是,各县原有招募之保卫团、民团、商团,不得沿用旧有称谓,一律改为某某县临时保卫团,并冠以所在区域名称,如向在第一区者,即为某某县临时保卫团第一区团,以示区别。第二项办法规定原有官佐由各县兼总团长者详加考核,酌予加委,团丁名称仍旧。(45)这对商团而言,算得上是一个较好的消息。因为名称改成了临时保卫团,商团却可由此而暂时得以保留。在获得内政部“查所拟办法六条,尚属可行,应准备案”的批复之后,江苏省民政厅于9月将所定六项整理办法予以公布。即使如此,商团仍采取了拖延的应对之策,希望达到不改名称而维持现状的目的。
当江苏各级官府又下达了新一轮要求商团改组编为临时保卫团的命令时,江都县商团致电苏州商团,说明:“近奉各上级行政官府分别行文,令将商团改编入保卫团,并限于一月内编竣,所有枪支均须烙印,每支须缴纳费用二元。”在此前后,其他地区的商团也都接奉此令,纷纷向苏州商团函询应对之策。苏州商团的态度是:“综观各县商团对于改编一层,大都均持异议,决非短时间可能实行。总期各县商团对于此事均应郑重考虑,同趋一致,以冀保持原有地位。”(46)从当时和后来的实际情况看,各级官府办事拖拉,并且督促执行不严,为商团拖延改编提供了机会。虽然此次改编令要求商团在一月之内完成相关手续,但许多商团仍拒不改编。
转眼之间到了1931年5月,无锡商团接县府公函,转行江苏省民政厅第2368号训令,声称“改编保卫团一案,再限本年六月底以前改编完竣”。但令人奇怪的是,其他不少地区的商团却并未接奉此令。无锡商团向苏州商团告知:“昨接镇江复函,彼处自去岁两度派员督编,再三交涉,仍维现状,迄今未接改编明文等云。”这倒使无锡商团颇难理解,只能抱怨“省方举止乖谬,殊深诧异。镇江既接近省会,去年又派员督编,颇为紧张,而今则改编明文,亦未曾有,即县府办公者之迟缓,断无如此,揆之情理,只有镇江先到,万无他县接到后去函询问,反云并未接到,宁非怪事!”(47)由此当可再见官府办事效率之低下,几乎使商团也无所适从。7月,南汇县周浦商团又接奉县府转行民政厅第3192号训令:“全省各县自卫团体及保卫团,均限七月底以前一律改编,应依照修正县保卫团及该省施行细则办理,如再有延玩及奉行不力情事,即饬由民厅随时派员前往督促视察,从严议处。”(48)但是,此令仍未普遍下达至苏属各地商团。8月初,镇江商团就无锡等少数商团接奉改编令之事函询苏州商团,苏州商团的答复也再次透露了这种官府政令不一,实际上无法对商团统一进行改编的状况:“商团奉令改编一事,迄将两年而各县商团均以种种窒碍,大都尚未实行。所闻无锡、宜兴两处,均已接有限期催编明令,不识现已改编与否,尚无确实消息,且此项催令,敝团亦未接到。”(49)不难发现,少数商团接到了甚为严厉的改编令,而多数商团却不知其事,尤其像苏州商团这样在江苏全省商团中团员数量最众和拥有枪支最多,实力堪称首位并且事实上成为抵制改编领导者的商团组织,也没有接到官府的改编令,这说明在商团改编问题上,官府的行政命令有些雷声大雨点小。
从苏州商团档案文献中可以发现,1932年3月间苏州商团与吴县政府的往来公文透露了苏州商团拒绝改编临时自卫团的理由。先是县政府下文要求苏州商团“自应依照江苏省、县保卫团法修正施行细则第十五条之规定,一律改称临时保卫团”,但苏州商团坚持认为商团与施行细则第十五条之规定并非完全相符,不应强行要求改名为临时保卫团。苏州商团在复函中还详细说明个中缘由:
惟查商团之组织,类皆义务团员,平时无荒职业,临事藉资防卫从原有之体育会改组迄今,垂二十余年,历经时局变故,协同军警维护地方,靡役不从。邻近如无锡、武进、镇江等县商团,于必要时亦集合互相保卫不无成绩可言。此次奉令改称临时保卫团,意在统一名称,便于训练,诚为目前要图。但值此努力冬防之时,若轻易名称,转恐各团员视为临时性质,适足灰其猛进之心,在此国难紧迫时期,似非所宜。且查县保卫团施行细则第十五条,其要旨在“不得再有招募情事”,苏州商团团员规定章程,本由各业选充,间有因不敷支配,临时募充者,究居少数,与前令所称“由于招募者居大多数”情形不同。至改称临时保卫团,依据施行细则第十五条所载,亦以各团“旧系募充,遽难裁撤,暂予保留”起见,本属暂过渡办法。况就经费而论,现在全体出防,所需添配服装以及日常食用一切,为数颇巨,公家亦尚无的款可拨。窃思地方防卫工作重在精神,既经商团与临时保卫团同为地方服务,应恳贵政府垂念苏州商团具有悠久历史,并节经声明有特殊情形,在各区甲牌未经完全成立以前,准予暂维原案。(50)
字里行间,可谓不乏诚恳之意,而且也并非完全没有理由。吴县政府也为之所动,向苏州商团表示:“接准大函,以苏州商团有特殊情形,请予核转,暂维原案等由。已呈请江苏省保卫委员会核示矣。”但不久江苏省保卫委员会却下达第94号指令:“查该县商团团丁既多属义务,应照新颁章制正式编组,以期一律。”(51)然而,苏州商团仍未改编。
就这样,江苏商团改编之事一拖再拖,历经数年仍悬而未决。在此期间,有些商团不仅事实上未进行改编,相反还采取了一些发展的新举措。例如苏州商团于1930年9月提出另行编练商团临时自卫队,附属于商团本部,“以保卫地方,辅助军警,本官民合作之精神,巩固后方防务为宗旨”。临时自卫队设5个分队,每个分队42人,合组成一个大队。(52)苏州商团还专门拟订了临时自卫队组织规则,呈请吴县县政府报江苏省政府审核批示,竟然在江苏省政府第329次会议上顺利获得通过,准予备案。对官方来说,这显然也是政令自相矛盾的行政举措。一方面,江苏省政府此前也曾认为商团无存在之必要,一再要求商团予以改编;另一方面,却又批准苏州商团建立临时自卫队,使商团的力量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得到扩充。不仅如此,苏州商团还于1931年10月根据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提案,扩充员额,“组织商团义勇队,实施训练,以养成军国民资格,保卫地方,共御外侮”。“队员以各同业公会保送,及各商店会员自愿加入者充任之。”(53)1932年3月,“因现下时局渐渐紧张”,苏州商团召开各支部部长联席会议,“经当众议决,另编制游巡队两队,以补助商团之不足”。(54)后来实际建立游巡队四队,分驻城厢内外,并获吴县县政府批准备案。如此种种,均可说明当时的苏州商团并未受官府强制改编令的影响,仍照常独立开展活动,并在某些方面还得到扩充。
直至1933年1月,无锡商团又接到县政府公文,要求将商团改称临时保卫团。无锡商团遂向苏州商团询问是否收到同样的公文,应该如何应对。苏州商团答复:“此项公文,敝团尚未接到。至变更名称一节,关系京沪路各县商团整个计划,自应审慎考虑,征求各县意见,一致办理,以免纷歧。”(55)苏州商团未接到相关公文的事实表明,官府政令不统一的现象仍无改变。这种情况在各县保卫团建立的过程中同样也有所表现。虽历经数年时间,“保卫团成立者寥寥……况正式保卫团亦未知于何日可观厥成,似此虚行敷饰,当局似无诚意。如此办理,恐利未见,而弊窦已生……具见省府政令不一也”。(56)
综上所述,尽管立法院早已公布《县保卫团法》,江苏省也接着制定了《县保卫团法施行细则》,但由于政府有关部门办事效率低下,政令不统一,督促执行不严,数年之中保卫团在江苏正式成立者为数甚少,加上苏州商团以及江苏各地商团也一直拒绝改编为保卫团,所以一段时间里官府和商团之间始终只是就是否改编进行争论,并没有真正进入到改编的实际操作阶段,从而使商团能够得以继续维持现状。
五、苏州商团的消亡
1934年,江苏各县之保卫团才开始相继正式建立,总团长一般均由县长兼任。各县还成立了保卫委员会,附设于县政府之内,掌管审议保卫团之编制、组织及筹拨经费等事项,县长及各区区长为当然委员,另由县长在该县公正人士中遴选5人至12人为委员。由此可知,保卫团实际上并非民间武装机构,不仅由官府通过行政命令建立,而且由当地最高行政长官兼任领导人,因而是带有浓厚官方色彩的地方武装组织。此外,江苏省政府还成立了省保安处。1934年4月15日至17日,江苏省保安处召集全省保卫会议,其议决案第三条规定,各县商团应改为保卫团。随后,兼任吴县保卫团总团长的县长邹竞,以吴县保卫团总队部的名义,向苏州商团转发江苏省保安处的训令:“各县商团团士,如系正式商人组成,且定时召集训练,仍回商店服务者,在正式保卫团未组成以前,得准其暂行存在,但须隶属于县保卫团总队部,受总队长之指挥。其系募雇性质而非正式商人者,应一律改为临时保卫团。”(57)此次改组令的分量与以前有所不同,特别是此前各县保卫团大多未正式成立,商团实际上无法改编成保卫团,而随着各县的保卫团陆续建立(至少设立了县保卫团总队部),商团似乎再也找不到拒绝改编的理由。
不过,当吴县保卫团总队部奉令向苏州商团下发调查表,要求查填临时保卫团裁撤状况及取消临时保卫团办法时,苏州商团仍强调:“吴县境内敝团部所属城乡各区支部商团团员,均属义务性质,间有因经久之训练,应地方之需要,以商团人员充任各区甲团保卫团义务团员,服务乡土,容或有之,此外并无临时保卫团之组织及裁撤编遣等事,来表无从查填。”在苏州商团的反复申述之下,吴县保卫团总队部也曾向江苏省保安处呈文说明:“查本县商团,系正式商人组成,枪支自备,且定时召集训练,仍回店服务,大都系义务性质,至极少数之雇用团丁,若由本总队部收编,不但来者均系徒手,亦且无经费支配,不如任其存在,遇有地方上发生特别事故及冬防吃紧时期,仍可令其出防,以便与地方军警共同维持治安,是公家可不负供给经费之责,而实收协助维持治安之力。”(58)可见,吴县保卫团总队部起初并不想收编商团雇用之团丁,但这一设想遭到江苏省保安处的否决。
苏州商团随即呈文省政府和省保安处,详细说明“若将组织变更,不仅事实上感受困难,抑且足令全省热心公益之商民,从此灰心”,恳请“俯顺舆情,将各县原有商团免予变更,以维现状”。当时,江苏全省商会联合会正在省城召开会员大会,经各会员提议,也通过了有关商团的议案,并公推郁驯鹿、张守一、陆小波及主席团五名成员,代表全省商联会前往省政府、省保安处陈述四点意见:1.请将各县商团统归省保安处直辖,但操防应请仍以本县境为限;2.商团义务团员(即商店店员义务服务者),一切仍照旧制,至训练遵由保安处派员办理;3.商团团长、团副名称仍旧,人选仍由商会公推;4.商团除义务团员外,间有雇用者,另立名称为某某县商团特种保卫团。但是,江苏省政府却批示:“保安处对于各县商团负有整理全责,仰仍按照保安处保卫会议决议各案办理。所请免予变更一节,应毋庸议。”(59)
由此看来,商团再想置之不理或是以拖延的方式拒绝改编已很不现实。但即使进行改编也并非易事,仍有许多具体问题需要解决,不可能像江苏省保安处所想像的那样,在短短的一个月之内完成。不仅如此,在改编中碰到的一些难以处理的具体问题,也有可能迫使官府不得不暂时同意商团改编延后进行。1934年8月底,各县县长或县长代表在无锡召开专门会议讨论商团改编事宜。在具体谈及无锡商团改编问题时,发现无锡商团经费既不固定,也无征收标准,无从统收统支,在短期内根本无法改编为保卫团下属之保安队。主持会议的省政府特派无锡区督练员柏竹筠也认为此情属实,“拟请将商团名义,在未办保甲抽编壮丁队以前,暂行存在,所有义务团员,应由各县保安队总队部或大队部派员训练,其雇用团丁一律取消,如有必要,准分别设置自愿警或守望所”。(60)省保安处虽重申所有商团“原则当然要改保安队”,但也深感具体问题一时难以解决,遂同意义务团员暂行保留。
此前,无锡县商会钱基厚曾于9月1日致密函给苏州商团团副施魁和,告知“商团事区督练员召集所属各县政府当局在锡开会,闻系接有省当局密函,征询各县政府,商团在地方有无存在必要,具复核办”。钱基厚在密函中还表示:“最近数年各县商团迭经事变,亦已达再衰三竭之候。如须存在,亦必根本自求整理。现仅官府一再有主张,而地方不敢确切表示,此无意自暴弱点。然在官方仅有主张而不实行,亦正自存一线生机。拟请仍由贵县于短时间约期邀集常、锡、江、宜、昆、熟各县商团方面负责人士在苏协商,确定步骤,一致进行。”(61)收到这封密函后,苏州商团先是发出紧急通知,于9月2日召开城区各支部部长紧急会议,议决“分函各县有关商团征询意见,一致请求蒋委员长暨省主席、省保安处长,准予仍维现状”。随后,苏州商团又函请苏属各商团于9月6日派代表莅苏开会集议,讨论对付办法。苏州以及各地商团之所以如此紧张,是因为外界传闻纷扰,“先有无锡区八县商团统归保卫总队部统辖,继又有改编雇用团丁,取消义务团员各等语。事关商团存废,商人为谋保存自卫实力计,亟应有所主张,以冀挽回于万一”。(62)等到各县商团代表会议召开时,无锡代表杨翰西告知县长会议议决的结果,说明此系一场虚惊。但为了以防万一,会议仍议决:由各县商团代表分商各本县县长,将今年各处灾况严重、地方防务紧要详加说明,呈请省府,准将各县固有商团,明令维持。各县商团应自行切实整理,注意训练,充实内部,以免藉口。雇用团丁,遵令取消。此后如再遇紧急关头,“至必要时,请吴县主稿,挈同各县,电请南昌行营蒋委员长令省维持”。(63)
另据淮阴县商会戴柏秋致苏州商团施魁和的私人信函透露:“关于商团改编事项,弟回省时曾面谒项处长(即江苏省保安处处长一引者),业将各情详为奉陈,深荷谅解。得其面允,义务团员准其照旧沿用商团名义,若其中兼有募雇团士,则必须改为保安队,惟仍准附属商团,并准许由商会组织商团管理委员会以统辖之,结果殊为圆满。”(64)从江苏省保安处公开下发的训令看,戴柏秋在信中所说的情况大体属实,略有不同的是省保安处强调此后的商团必须“受各县县长指挥调遣”,雇用之团丁应予取消。不难看出,此次商团能够再次得以暂时保留,主要是因为官府在改编商团过程中碰到实际困难一时无法解决,才临时采取了某种变通措施,实际上这并不意味着官府已放弃了改编商团的政策。
尽管省保安处要求此后的商团受县长指挥调遣,但商团与商会的关系仍很密切。有个别商团原本并不直接隶属于商会,而在此之后却与商会的关系越来越紧密。如无锡县商会于10月25日召开会员大会,杨翰西提议“商团奉令保留,拟请附设商会,重订章程,以利进行”。会议议决:“商团已有二十余年之历史,理应保留,并附设商会,先行组织筹备委员会,由本会常务委员会拟定办法,另行召集临时会议。”(65)1935年初,无锡县商会又讨论了商团问题,议定三项办法,并决定商团经费由各业认捐。不久,无锡县商会还成立了由21人组成的商团管理委员会,直接统辖商团。这样的结果,显然为官府始料未及。
此后,苏州商团通令城乡各支部,所有雇用团丁均变更名称为常备团员,俾与省保安处明令不相抵触。同时,按9月6日各县商团代表会议商定之办法,向吴县县长进一步阐明维持商团之必要性和重要性。除此之外,在苏州商团的动员和请求之下,由吴县公款公产管理处潘起鹏领衔,吴县救济院、吴县仓储委员会、吴县农会、教育会、工业联合会、律师公会、银行和钱业等同业公会领导人联合署名,向县长呈文公开表明支持保留商团,(66)这对苏州商团而言自然备感欣慰。
但好景不长,时过一年,商团的厄运终于届临。1935年10月底,江苏各地报纸纷纷登载一则消息:“省政府为切实奉行保安制度,统一地方武力起见,所有各县乡镇之商团名义,自本年十一月一日起一律取消,所有义务团员一律改为壮丁预备队或守望所,受县长及乡镇保甲长之节制指挥。”(67)这引起各地商团一阵惊慌,赶紧互相致函询问真伪。但随着各县相继向所在商团下达了内容完全相同的省令,证明传闻属实。11月17日,扬州、镇江、吴县、常熟、无锡等十县商会、商团的20余名代表在苏州召开紧急会议,公推镇江代表陆小波担任主席。前已述及,自从抵制改编开始,苏属各地商团代表曾召开过多次类似的联席会议,并且都一致通过了抵制改编保留商团的决议,但这次会议却反映出过去所未曾出现的一些值得重视的新情况。
或许是由于多年的抵制和争执,已使一些商团的领导人不胜其烦,有的甚至不愿再继续坚持。在这次会议上,各县代表在发言中表达的意见也颇不一致。虽然有代表说明现正值冬防开始之时,不能对商团进行改编或取消,但担任会议主席的陆小波首先即称:“商团有无存在之必要,虽各县情形有不同者,但就镇江而论,军警林立,足敷维持治安,商团仅不过守卫门户而已。”这显然是说商团并无存在之必要。连早先抵制改编态度较为坚决的无锡商团代表杨翰西也表示“遵令取消,改为守望所”。常熟代表庞洁公的态度也很消极,认为“商团之取消与改编,恐势在必行”。昆山、丹阳代表甚至报告说,经过数年改编之折腾,该处商团实际上已处于无形停顿之状态。各地代表发言完毕后进行了讨论,“终以各县情形不同,无由决定办法”,只议决公推陆小波先将各县情形就近向省厅报告,共商办法。“究竟是否一律取消,或取消后如何办法,须俟在省面商后,再行确定。(68)各县商团代表会议因意见分歧,未能一致达成抵制改编的决议,这是前所未有的新动向,表明商团自身对抵制改编的态度已出现了分化,也在很大程度上预示了商团的最终命运。
与此相反,在商团的态度出现分化时,各级官府此次发布改编令却格外严厉,并不断下文催办。许多地区的商团都“迭经县府一再严催”,或“督催势甚急促”,难以再用拖延之法应对。在有关此次商团代表联席会议的报道和档案文献中,我们并未看到苏州商团代表的发言,因而无从了解其具体态度。不过,从他处档案中可以发现,苏州商团起初是想以冬防正急为理由,请求暂缓取消,后又“以为期过促,于手续上恐不及,曾经一再请予展缓”,但都遭到官府拒绝,“竟无商量余地”。(69)当时,苏州桐桕油饼业、钱业、木业、丝业等十余个同业公会得知商团即将被取消,也曾联名转请吴县县商会向官府表示:“我苏商团自成立以迄于今,历有二十余之历史,有良好之成绩,城乡居民深深倚赖,团员皆商界有志青年,是以维护社会商业,莫不矢勤矢勇。现在冬防时期,足增奸究之心,如今骤然取消,或恐有影响治安。为特提出紧急动议,务请在冬防时期,以原有商团为维护,至冬防后,再听政府改编。(70)但这一请求同样遭到省保安处和省政府的严词拒绝。于是,苏州商团也只得像其他商团一样遵令办理有关改编的具体事宜。
另从档案文献中获知,1935年12月间镇江商会主席冷御秋曾致函吴县县商会,告知其私下与省民政厅厅长商议,请“准允另行组织商界壮丁训练,惟不得沿用雇丁旧习。刻正在筹拟章程,俟拟妥当,即抄寄,或可作为京沪线各县之通则”。(71)苏州商团从吴县县商会得知这一消息后,当即函告各县商团,希望能够由此获得新的变通之法。然而,这一设想也并未能付诸实现。
1936年1月底,吴县政府多次训令苏州商团:“查奉令改编本县商团一案,以逾限已久,叠奉严催,节经分令遵照在案。兹本县长为功令事实,兼筹并顾起见,已定于二月十日实行改编,不容再事延误。除呈报并分行保安大队暨各区公所外,合行令仰遵照,务于文到三日内,先将所有枪械、服装、子弹、器具及团员姓名、年籍、箕斗等分别造册呈府,以凭查核。”(72)苏州商团一方面通告城乡各支部“商团名义,势难存在”,请照表开各项从速填报;另一方面致函吴县县商会称:“各县商团,尽皆隶属商会,即所有枪械,亦系地方商民集资自办,纯粹义务性质……现经一再令催,限日改编,事关商团存废,不仅吴县一处,应如何办理之处,请予公决。”(73)县商会收到商团此函之后,召开第五次执行委员会进行讨论,最后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形成决议:“查商团各部,近年因人才、财力两感困难,又值政府改编之际,应提前结束解散,由会知照团本部,分行各支部,一律于二月五日以前,结束完竣具报,并呈县备案。”(74)很显然,吴县县商会仍不愿商团接受改编,故而在实行改编之前即先期自行宣布将商团解散。
2月6日,商会、商团代表与县政府、县保安大队官员开会商议结束商团事宜,决定于10日开始检点接收各部之枪械,检点后暂时仍交各该部负责人保管,俟将来训练壮丁后再行支配于各区,以充实地方治安力量。随后,商团的枪械实际上均移交各区公所保管。至于商团团员,因交验枪械之后,商团“根本不复存在,自可不问,而听由团员本身之自愿,故商团义务团员之名册,并不在接收之列”。(75)紧随其后,苏州商团团本部最后一次向所属城乡各支部发布通告,宣布“所有苏州商团各部名义,以本年二月十日为止,一律取消”。(76)苏州商团至此结束了近30年的历史,正式宣告消亡。
六、商会、商民协会、商团改组的不同历史命运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后,各类民众团体都不同程度地在官府指令下进行了整顿与改组,但结局并不完全相同。即使同为商人团体,在改组后也出现了不同的历史命运。当时的商人团体,主要有商会、商民协会和商团。改组之后,原本要取消的商会得以保留,被认为颇具革命性而原定用于代替商会的商民协会反而被取消,商团本来只是被要求进行改编,但有些商团却坚持不愿被改编,最终宁愿自行宣布解散。这些商人团体经过改组之所以出现不同的历史命运,既与官府采取的相关政策紧密相关,也与商人团体自身的应对策略密切相联。
前文提到1926年初国民党“二大”通过的《商民运动决议案》,实际上已根据当时情况确定了对待这三个商人团体的基本政策。有关商团问题,前文已论及,在此不赘。对于商会,国民党的政策首先是“用严厉的方法以整顿之”,其次是令各地组织商民协会以抗衡商会,最终“号召全国商民打倒一切旧商会”,由商民协会取而代之。商民协会是国民党在推行商民运动时期倡导建立的一个新商人团体,主要以中小商人为主体被认为是具有革命性的组织。
但是,国民党建立南京国民政府之后,其政策有所调整和变化。由于在商民运动以及后来的改组过程中,商民协会与商会之间的冲突时有发生,商民协会以《商民运动决议案》为依据,一直要求取消商会,商会则为其合法地位坚持进行抗争,并对商民协会予以强力回击,结果既使工商界纷争不断,也使国民党穷于应付而不得不寻求解决之道。建立南京国民政府之后,国民党开始从经济建设的角度考虑问题,对商会的态度已有明显变化,希望商会能够与商民协会并存。1928年7月国民党中常会第157次会议已确认这一原则,并说明其缘由在于,“商会为本党经济政策之所在,商民协会为本党革命力量之所存”。(77)但是,一部分商民协会却对这一新政策颇为不满。1929年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前后,上海市商民协会与上海、江苏等地的国民党党部遥相呼应,掀起要求取消商会的高潮,并唆使不法之徒用暴力方式捣毁上海总商会会所,引发了更为激烈的矛盾与冲突。结果,商民协会的这种过激行动,招致了自身的灭顶之祸。1930年2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了取消商民协会的通令。
如果说在改组商会与商民协会的过程中,国民党最终采取的决策更多是从经济利益方面加以考虑,而对商团的改组则主要是从便于管理和控制方面着眼。江苏省地方政府坚持要将商团进行改编,纳入县保卫团范围之内,乃是因为新组成的保卫团由地方最高行政长官直接指挥调遣,完全在官府的掌控之中。即使是由于各方面原因,江苏官府同意商团暂缓改编为保卫团时,也强调暂维现状的商团必须接受县长的指挥。只有这样,官府才能真正对商团实施有效的管理。
另一个特殊原因还在于商团武装所具有的特点。尽管中央和地方政府对此均未明言,但毫无疑问,一支不受政府直接管辖而又具有较强战斗力的民间准武装组织的存在,而且其人员和枪械均在不断扩充之中,这对于一个刚刚建立的新政府来说是一大隐患。不仅如此,实际上官府还担心如果准允商团继续以合法形式独立存在,其他各界也援例要求建立类似的武装团体,将会更加难以控制。所以,立法院在拒绝通过新的商团条例,说明商团没有必要继续存在的理由时,除声称都市军警已多,足以维持治安,还特别强调:“商人既可组织自卫团体则其他农人、工人等亦将援例组织,势必引起纠纷,发生流弊。这对新政府而言确实并非杞人忧天,而且商团越是坚持抵制改编,就越有可能増强官府的这种担忧。所以,商团虽抵制改编长达数年,但官府始终未接受商团的要求,最后仍以强制手段实现了商团的改编。
还应说明的是,南京政府建立后,在对待和处理如何改组民众团体(还有其他问题)时,出现了所谓党政之间是否协调一致的新情况。有学者认为在商会改组问题上,尤其商民协会与商会之间的矛盾冲突,是国民党与政府之间的冲突较量,商民协会被撤销和商会得以保留,是国民党推行党治的失败和政府维护其权力的胜利。(78)商团的改组则可以说并无这种现象。在江苏商团改组的过程中,江苏省政府虽一直处于主导地位,国民党江苏省党部只是配角,但两者之间并无明显矛盾与冲突,这也是不同于商会和商民协会改组的一个特点。值得注意的是,江苏省政府和省党部都认为商团必须进行改组,但相互之间有关商团的具体改组方案仍略有差异。如前所述,江苏省政府一直主张将商团改编成保卫团,而国民党江苏省党部则提出将所有商团立予解散,这一做法显然更加激进。最后,基本上还是实施了江苏省政府主张的改编方案。
江苏商团经过改组之后出现了两种结果,一种是像无锡、武进商团那样遵令改编为壮丁预备队或守望所,受县长及乡镇保甲长之节制指挥;另一种则是自行宣布解散,并未接受改编,苏州商团即是如此。商团在改组之后出现两种结果,这也有别于商会和商民协会。改组之后的商会能够得以保留,商民协会则被一律取消,都是取决于国民政府或是国民党中央的最终抉择,也就是说其命运完全掌控在官方手中,并非由商会和商民协会自行决定。而江苏各地的商团究竟是接受改编,还是宣布解散后不接受改编,则由各个商团自我抉择。由于改编之后的商团,不仅名称有所改变,更重要的是不再隶属于商会,变为直接受县长及乡镇保甲长之节制指挥,已完全失去商团作为商办独立武装团体的原有性质,也不可能再发挥其原有的功能与作用。其实当时的苏州商团已充分意识到“改组之后,事权已不属商人”,(79)故而做出了自行宣布解散的决定,对此,恐不能简单地说成是一个错误的历史抉择。
本文刊于《历史研究》2008年第5期,感谢华中师范大学近代史研究所硕士张超提供稿件。
注释:
项目说明: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商民运动研究”(项目编号:04BZS040)的阶段性成果。外审专家提出了颇具启发的修改意见,在此特致谢意。
1.参见朱英:《再论国民党对商会的整顿改组》,《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
2.史学界关注较多的是1924年的广州商团事件,对商团在近代中国的整个发展情况虽间或有所论述,但成果并不很多。有关具体情况可参见朱英:《近代中国商团研究述评》,《近代史学刊》第1辑,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
3.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撰写时这批原始档案文献尚在整理之中,2007年9月由章开沅教授等主编、取名《苏州商团档案汇编》由巴蜀书社分两册出版。本文引用这批档案即以该书为准。
4.《苏商体育会章程》,见章开沅等主编:《苏州商团档案汇编》(以下简称《汇编》)上册,第3页。
5.《苏州商团公会章程》,1912年6月,《汇编》上册,第23、26页。
6.《苏州商团公会重订暂行章程》,1913年,《汇编》上册,第26页。
7.《商团公会致总商会函》,1921年7月25日,《汇编》上册,第39页。
8.《总商会致江苏省长公署呈稿》,1922年2月13日《汇编》上册,第47页。
9.《苏州总商会拟订苏州商团章程草案》,1922年2月,《汇编》上册,第47页。
10.《苏州商团职员表》,1922年10月;《苏州商团各队操生名额清册》,1922年10月,均见《汇编》上册,第53—56页。
11.《苏州商团各支部名称所在地团员现额枪支数目统计表》,1924年9月,《汇编》下册,第979—980页。
12.《商民运动决议案》,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第一、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史料》(上)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388—393页。国民党对商团的政策似乎较诸商会更为严厉,有些地区的商民协会呈请组织商团时,国民党中央商民部明确表示:“查本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商民运动决议案对于现在商团之态度,在本党政府下不准新设立商团之议决,自应如议奉行,该会拟函转请组织商民自卫军,未便照准,仰即知照为要。(《中央商民部致小揽商民协会函》,1926年1月22日,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会藏档,部1127号)甚至有商民协会提出将原有商团改为商民协会自卫队,中央商民部也不予批准。(《商民运动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录》,1926年1月,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会藏档,部4287号)
13.《团本部复吴县县政府函稿》,1927年11月17日,《汇编》下册,第1010页。
14.《华墅商团关于商团改组的意见书》,1929年8月27日,《汇编》上册,第367页。
15.《苏州商团提请核议商团条例的议案》,1927年12月11日,《汇编》上册,第335页。
16.《商团条例草案》,《汇编》上册,第336—337页。
17.《苏州商团城乡支部部长会议决议》,1928年7月20日,《汇编》上册,第341页。
18.《苏州商团团本部复吴县县政府函底》,1928年7月21日,《汇编》上册,第339页。
19.参见《昆山市区商团团本部复苏州商团函》,1928年7月21日;《江阴华墅商团本部复苏州商团函》,1928年7月22日,均见《汇编》上册,第340—341页。
20.《苏州、镇江等九县商团代表会议纪要》,1928年7月26日,《汇编》上册,第341—342页。
21.《苏州、无锡等十商团致各省商联会总事务所意见书》,1928年7月26日,《汇编》上册,第343页。
22.《各省商联会总事务所快邮代电》,1928年8月3日,《汇编》上册,第345页。
23.《各省商会联合会总事务所快邮代电》,1928年8月23日,《汇编》上册,第347页。
24.《全国商会联合会致苏州总商会函》,1928年12月25日,《汇编》上册,第351页。
25.《全国商会请恢复商团》,《新闻报》,1929年1月30日,转引自《汇编》上册,第351页。
26.转引自《汇编》上册,第347—348页。
27.《苏州总商会致各省商联会总事务所函》,1928年8月31日,《汇编》上册,第348页。
28.《苏州、无锡商团致全国商联会函》,1928年11月1日;《苏州总商会致全国商联会函稿》,1928年11月5日,均见《汇编》上册,第350页。
29.《全国商会联合会快邮代电》,1928年12月13日,《汇编》上册,第352页。
30.《全国商会联合会致苏州总商会函》,1929年3月21日,《汇编》上册,第353页。
31.《商团不宜独立设置》,《国民导报》,1929年4月23日,转引自《汇编》上册,第354页。
32.《无锡商团公会致苏州商团团本部函》,1929年5月31日,《汇编》上册,第353页。
33.本段引文见《吴县县政府致商团团本部函》,1929年7月15日,《汇编》上册,第355—356页。
34.《商整会呈请取消吴县商团》,《吴县市乡公报》,1929年8月10日,转引自《汇编》上册,第360页。
35.《苏州市政府致苏州总商会函》,1929年8月27日,《汇编》上册,第361页。
36.《立法院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之县保卫团结》,1929年8月27日,《汇编》上册,第362页。
37.参见《华墅商团关于商团改组的意见书》,1929年8月27日,《汇编》上册,第367—368页。
38.《镇江商团复苏州商团函》,1929年8月21日,《汇编》上册,第365页。
39.《苏州丝业、铁机等公所致总商会函》,1929年9月3日,《汇编》上册,第371页。
40.《江苏省各县商团联席会议纪要》,1929年9月10日,《汇编》上册,第373页。
41.《苏州等处商团代表致江苏省民政厅呈文》,1929年9月10日,《汇编》上册,第374页。
42.《苏州市政府致苏州总商会函》,1929年11月16日,《汇编》上册,第378页。
43.《张镛声致杨翰西函稿》,1929年8月25日,《汇编》上册,第380页。
44.《苏州商团团本部致丹阳商团本部函》,1929年12月6日,《汇编》上册,第385页。
45.转引自《汇编》上册,第387页。
46.《江都县商团致苏州商团快邮代电》,1930年10月20日;《苏州商团复江都县商团函稿》,1930年10月26日,均见《汇编》上册,第388、389页。
47.《邵均和致张海珊函》,1931年5月19日,《汇编》上册,第390页。
48.《南汇县周浦商团致苏州商团函》,1931年7月10日,《汇编》上册,第391页。
49.《苏州商团复镇江商团函稿》,1931年8月11日,《汇编》上册,第392页。
50.《苏州商团团本部复吴县县政府函稿》,1932年3月22日,《汇编》上册,第401页。
51.《吴县县政府复苏州商团团本部函》,1932年3月24日;《吴县县政府训令》,1932年4月6日,均见《汇编》上册,第401、402页。
52.《苏州商团临时自卫队组织规则》,1930年8月,《汇编》上册,第89页。
53.《商团义勇队组织规程草案》,1931年10月,《汇编》上册,第112页。
54.《游巡队编制统系人员任务及规则大要》,1932年3月,《汇编》上册,第116页。
55.《苏州商团复无锡商团函》,1933年2月7日,《汇编》上册,第392页。
56.《邵均和致张海珊函》,1933年2月11日,《汇编》上册,第392—393页。
57.《吴县保卫团总队部致苏州商团团本部函》,1934年5月22日,《汇编》上册,第402页。
58.《吴县保卫团总队部致江苏省保安处呈》,1934年5月,《汇编》上册,第403页。
59.《江苏全省商会联合会致吴县商会函》,1934年6月20日,《汇编》上册,第404页。苏州总商会系于1931年1月15日改名为吴县县商会。
60.《吴县县政府训令》,1934年9月28日,《汇编》上册,第405页。
61.《无锡县商会钱基厚致施箱清密函》,1934年9月1日,《汇编》上册,第408—409页。
62.《苏州商团团本部致各县商团函底》,1934年9月3日,《汇编》上册,第410页。
63.《各县商团代表会议议决案》,1934年9月6日,《汇编》上册,第412页。
64.《戴柏秋致施魁和函》,1934年9月15日,《汇编》上册,第408页。
65.《县商会昨开会员大会》,《锡报》,1934年10月26日,转引自无锡市工商业联合会等编:《近代无锡商会资料选编》,2005年内部印行,第120页。
66.《吴县公款公产管理处潘起鹏等致吴县县长呈稿》,1934年9月12日,《汇编》上册,第412页。
67.《常熟县商会致吴县商会函》,1935年11月3日,《汇编》上册,第413页。
68.《十县商会商团代表苏州紧急会议纪要》,苏州《明报》,1935年11月18日,转引自《汇编》上册,第415页。
69.《苏州商团团本部复江阴商团函底》,1936年2月5日,《汇编》上册,第417页。
70.《吴县县政府训令》,1935年12月31日,《汇编》上册,第420页。
71.《程兆栋致季小松函》,1935年12月17日,《汇编》上册,第416页。
72.《吴县县政府致苏州商团训令》,1936年1月24日,《汇编》上册,第420—421页。
73.《苏州商团团本部致吴县县商会函》,1936年2月1日,《汇编》上册,第421页。
74.《吴县县商会致商团团本部密函》,1936年2月3日,《汇编》上册,第422页。
75.《苏州商团实行改编》,《吴县日报》,1936年2月7日,转引自《汇编》上册,第423页。
76.《苏州商团团本部致城乡支部函稿》,1936年2月7日,《汇编》上册,第426页。
77.《商会法草案要点说明》,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会史藏档,政4/54—1。
78.美国学者傅士卓较早提出类似的观点,详见其《商会协会的瓦解与党治的失败》,载《国外中国近代史研究》第20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
79.《苏州商团团本部复江阴商团函底》,1936年2月5日,《汇编》上册,第4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