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思庸:鸦片战争史研究述评

由于“鸦片战争史”的研究成果以前未作介绍,故本文所介绍的文章,时间不限于1982年。

鸦片战争是中国近代史的开端,在中国和世界历史上都占有重要地位。近年以来,鸦片战争史的研究越来越引起史学界的重视,探讨的问题正在逐步深入,研究的领域也逐步有所扩大。

1982年在福州召开了“林则徐与鸦片战争”学术讨论会,讨论围绕着林则徐、道光皇帝等历史人物的活动、思想及其评价而展开,涉及鸦片战争前后的中国社会、清朝的吏治、英美对华鸦片贸易、鸦片战争时期的军事斗争等方面。

林则徐是伟大的爱国者,是近代维新思想的先驱者,他反抗侵略的英雄业绩和开眼看世界的进步思想,彪炳史册,对于这些主要方面,讨论会上的全体同志意见是一致的,并从各个侧面进行了论证探讨。但是,也有同志指出,建国以来,对于林则徐在鸦片战争中斗争策略的得失缺乏分析,似乎林则徐的所有措施都是对的,几乎没有错误,这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罗耀九、郑剑顺在《林则徐在禁烟斗争中的策略得失》一文中,认为烟毒泛滥固然已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但根据林则徐在湖广所收缴的烟枪数目来推算,全国鸦片吸食者充其量也不超过100万人,还没有构成全国的主要矛盾,当时的主要矛盾是国内的阶级矛盾。如果把禁烟摆在首要地位,就会造成战略的失误。在禁烟初期,黄爵滋、林则徐主张主要禁绝国内的吸食者。可惜林则徐没有始终坚持这种正确方针,钦差使粤不久,把重点改为对外。斗争矛头主要指向英国鸦片贩子,这是正义的行动,但正义的事业不一定肯定取胜。在禁烟斗争中促使矛盾激化,成为爆发战争的导火线的,是“具结”与“惩凶”两个问题,林则徐虎门销烟后如能审时度势,有所节制,不强求外人具“人即正法”的切结,就可能暂时缓和矛盾。林维喜案的惩凶问题不是禁烟斗争中的重要问题,甚至可以说对禁烟斗争没有影响,而林则徐过分重视了这个问题,策略上操之过激,使得本来可以通过谈判谋求解决的问题变得更加尖锐。九龙海战后,中英恢复谈判,林则徐把交凶、查禁鸦片、恢复进口贸易三个问题搅在一起,弓弦拉得太紧,谈判于是决裂了。当然,即使谈判达成协议,也不能保证英国侵略者不发动战争,但推迟战争爆发的时间却有可能,中国可以争取时间巩固已取得的禁烟成果,购造船炮,整顿水师,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达到抵御侵略的目的。可惜林则徐计不及此,操切过急,遂铸成历史性的悲剧。陈胜粦在《林则徐在粤功罪是非辨》一文中指出,道光帝和琦善加给林则徐“措置失当”、“误国误民”的罪名,把英军侵犯归咎于禁烟,完全是诬枉之词。英国发动侵华战争蓄谋已久,他们早就叫嚷“中英之间迟早会有一场战争”。他们挑起武装侵略,却诬蔑林则徐的禁烟措施是“挑衅行为”、“不端”、“不义”,无非是贼喊捉贼的故伎罢了。他又指出了《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的一处重要的编排错误。该书卷12,编入琦善在道光二十年七月二十日(1840年8月17日)所接受的英方《巴麦尊照会》以后,紧接着就附载了琦善的《答懿律照会》(未著日月),人们往往把琦善这个《答懿律照会》的日期误认为七月二十日所发。下面编入了七月二十三日的两个“廷寄”,在廷寄里,上谕的内容乃至文字与琦善《答懿律照会》几乎完全相同,这就给人们造成一种错觉:好像琦善在未奉上谕之前,已经先自向英方作出惩办林则徐的保证,而道光帝的上谕只是重申了琦善照会的内容。但是佐佐木正哉《鸦片战争の研究》(资料篇)同样收载了琦善的上述照会,文末署有“道光二十年八月初四日”。可见道光帝的上谕比琦善照会早了三天。琦善应是先奉到上谕,于八月初四日与义律会谈之后,才发出《答懿律照会》。因此,道光帝“是制订、推行以惩林图苟安这条罪恶方针的决策人和总指挥”。

此外,与会者还对解放以来鸦片战争史研究的状况进行了系统的回顾和评述,一致认为,史学界对这段历史的研究,相对而言比较薄弱,这同鸦片战争在历史上所应占的重要地位是极不相称的。(以上均见《林则徐与鸦片战争论文集》,将由福建人民出版社出版)

1982年有不少文章,对鸦片战争前后的中国社会经济状况作了比较具体的论述。有关鸦片战争前后的中国社会经济状况的研究成果,可参见“清史”和“中国近代经济史”中的有关内容。

周育民《1840—1849年的清朝财政》(《山西财经学院学报》1982年第2、3期)一文,系统考查了鸦片战后10年间清朝财政入不敷出的困难状况,特别对鸦片贸易、白银外流、银贵钱贱给予清朝财政的冲击,作了比较全面的分析。文章指出,地丁银历年收不足额,盐课和内地关税收入减少,各省州县地方政府每年办奏销时,也由于银贵钱贱而发生亏损,无法赔垫,不能如数解库等,都对清朝财政造成灾难性的影响。作者认为鸦片战争时清朝的军费开支约为2000余万两,再加上赔款、英军劫掠勒索的帑银,共合4000万两左右,相当于清朝国库一年正款的收入,对清朝财政和社会经济状况的恶化起了极大作用。

张连生《清代扬州盐商的兴衰与鸦片输入》(《扬州师院学报》1982年第2期)一文,对清朝最大商业垄断资本集团之一的扬州盐商(即两淮盐商),在嘉、道年间迅速衰落的原因作了较深入的分析。作者指出,由于鸦片输入,银贵钱贱日趋严重,完纳税课成为盐商面临的一大难题。在各省盐商之中,又以扬州盐商所受到的打击最为沉重。两淮盐商拖欠政府的课银,从道光元年至道光十年,共达2100万两。过去挟资千万的商总,也迅速疲乏倒歇,被皇帝下令革退,又因积欠税款数目庞大,被查抄家产。为了打破淮盐疲惫的僵局,增加财政收入,清政府不得不放弃原来的专卖制度,变“纲盐法”为“票盐法”。至此,扬州盐商也就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壤。当年称雄一时的商总,此时经济政治势力皆一落千丈。

如果对近几年报刊发表的有关鸦片战争史的论文作一鸟瞰,即可看出在许多重要问题上,研究工作有了明显的进展和创获,下面略举数例。

1. 关于广州十三行的历史。彭泽益《广州十三行续探》(《历史研究》1981年第4期)对两件重要史实再一次加以考辨,作出了明确结论:第一,关于十三行的创立时间问题。彭泽益在1957年,曾根据新发现的广东督抚为建立洋货行招商承充和分别住行货税的布告,认为十三行创立于康熙二十五年(1686)四月。后来有人提出异议,认为前此两年,即康熙二十三年,即有十三行之名。彭泽益在这篇文章中反驳了这种说法,断定十三行创立于康熙二十五年。第二,关于梁廷枬《粤海关志》记载谬误的问题。《粤海关志》卷25《行商》开头有按语云:“国朝设关之初……沿明之习,命曰十三行。”许多史学家就据此认为,十三行“这个名称,明时已有”,到了清代,不过是“沿明之习”,照旧称呼而已。彭泽益对此作了深入的考辨,指出梁廷枬编撰《粤海关志》时,不曾见到粤海关早期档案这类重要的原始资料。所谓“沿明之习,命曰十三行”的话,是梁廷枬抄袭印光任、张汝霖的《澳门纪略》而又误解其意,加以妄改的结果。《澳门纪略》的原文,以及当时的大量记载,均无此说。至今仍有史家沿用梁廷枬说,这是“不无遗憾的”。

不过,既然“十三行”的称呼不是“沿明之习”而是开始于清朝,那末洋货行为什么又要称为“十三行”呢?《学术月刊》1981年第3期发表的徐新吾、张简《“十三行”名称由来考》一文,从行商的具体职能加以考释,认为行商作为中间商人,一方面要与中国商人洽谈交易,一方面又要另建若干“夷馆”,供外商居住、囤货和交易。这种夷馆恰为十三所。“馆”带有双重性格,它既是住人的“馆”,又是经营业务的“行”,故十三夷馆也就是十三个行。“行商”与“夷馆”虽有区别,但名称上都混称为“行”。到十三夷馆去联系交易的洋货行不一定是十三家,可多可少,而夷馆则是固定的十三所。因此从事与十三夷馆联系交易业务的行商,也就称为十三行了。

2. 关于三元里抗英斗争的领导者。1841年5月三元里人民的抗英斗争,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群众性反侵略斗争。《读书》杂志1979年第2期发表了卞哲《研究和编写历史必须实事求是》一文,提出“三元里的抗英斗争是以农民群众为主要力量,但是不能否认地主阶级在当时起了组织领导作用”。该文认为,根据鸦片战争时的公私文献,何玉成应是斗争的领导人之一;而菜农韦绍光,在当时的公私文献,甚至民间歌谣中都没有片文只字的记载,不可能是领导人。拔高韦绍光,抹掉何玉成,是一种唯成份论的表现。陆力在《关于三元里人民抗英斗争的领导问题》(《读书》1979年第8期)一文中,对上述看法进行了尖锐抨击。陆力认为,卞哲“不相信今人调查”,竟至对农民韦绍光的抗英“盟主”地位发生怀疑,这“实在是可怪”。他写道:在三元里抗英一役中“地主阶级的组织领导,一点影子都没有”。“卞哲同志揭橥反对‘唯成份论’,但反到隔壁去了,变成另一种‘唯成份论’。”于是引起一场争论。卞哲写了《答陆力同志》(《读书》1980年第2期),田用写了《何玉成冤词》(《史学月刊》1980年第1期),根据一些原始文献,说明早在1841年5月27日《广州和约》订立之前,何玉成等爱国地主士绅已经开始联合附近的各社学,“集众公盟”,准备抗击英军骚扰。5月30日何玉成“柬传”各乡,之所以能够迅速地集合,正是因为事前已有初步的准备。关于何玉成在这场斗争中的组织领导作用,解放后的调查材料同当时的文献记载若合符节,互相印证。而韦绍光领导之说,文献中找不到痕迹,在解放后的调查资料中,也只是其后裔的一人之词,得不到其他人的响应,因此是不足征信的。劳动群众是反帝反封建的主力军,但在外敌侵略、民族矛盾上升时,一部分地主士大夫“在一定时间和一定条件下,不仅参加,甚至组织领导了群众抗击外国侵略者,这样的例子在中国近代史上是屡见不鲜的”。

3. 关于广州人民反抗英国强租河南地的斗争。近30年来,先后出版的中国近代史著述和有关的年表、辞书等,凡提到鸦片战后广州群众“反河南租地”斗争的,都肯定事件发生于1844年,其主要依据是《夷氛闻记》的一段记述。林增平《广州群众“反河南租地”事件年代辨误》(《近代史研究》1979年第2期)一文,从《夷氛闻记》该段行文前后枘凿,道光二十四年四月初二、三、四日耆英与德庇时均不在广州,河南绅耆《致英吉利领事官信稿》系道光二十七年所撰以及《筹办夷务始末》所载有关此事的奏章等四个方面,证实了该事件发生于1847年。廖伟章的《广东人民在第一次鸦片战争后反对英国租地斗争新议》(《学术研究》1979年第2期)一文指出,“河南人民反租地斗争发生在1847年是毫无疑义的”,结论与林增平相同。

4. 关于宣南诗社问题。自从30年代魏应麒著《林文忠公年谱》提出,道光十年林则徐与龚自珍、魏源、黄爵滋等人“结宣南诗社”,范文澜在《中国近代史》一书中采用了这一说法。此后,史学界便沿袭此说,并把宣南诗社评价为具有革新、进步倾向的文学社团。1964年,杨国桢曾著《宣南诗社与林则徐》(《厦门大学学报》1964年第2期)一文,否定了这一说法。指出:宣南诗社即消寒诗社,创立于嘉庆九年(1804)而非道光十年。林则徐是诗社成员(嘉庆二十四年冬至次年春),但龚自珍、魏源、黄爵滋均不在其列。这个诗社并不带有进步的政治色彩,而是在京南方中小官吏和士大夫“雅歌投壶”的消闲组织。近年来,不少同志继续深入研究了这一问题,发表的论文有杨国桢的《再论宣南诗社与林则徐》(《中华文史论丛》1980年第1辑)、王俊义的《关于宣南诗社的几个问题》(《清史研究集》第1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关于宣南诗社》(《文物》1979年第9期)、黄丽镛的《宣南诗社管见》(《上海师大学报》1980年第1期)、樊克政的《关于宣南诗社的命名时间及其他》(《华东师大学报》1980年第4期)等。这些论文在细节上对宣南诗社的创立、成员、活动及性质进行了更详尽的探讨,在基本方面则与杨国桢得出了一致的结论。

(原载1983年《中国历史学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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