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季革命党与康梁一派的论战,历来是辛亥革命研究的要项重点,已有成果甚多,以至于一般不再被视为可以进一步探究的对象。不过,仔细梳理相关材料,斟酌论战各方各种文本的完整意涵,至少在以下两方面仍然存在空间:其一,摘取片断材料形成的论据,未必契合前人的本意,以及支撑后认的论点,以偏概全甚至误读错解之处所在多有。其二,由于相关学理准备不够,对于双方争执不下的关键问题如共和的历史意见有些隔膜,从特定立场出发的时代意见进行是非正误的判断,存在简单化现象。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当为认真倾听当事各方的主张和道理,将思想还原为历史,以求认识更上层楼。
第一节 众说纷纭的选择
就汉字概念而言,梁启超应是倡导传播“共和”观念的前驱,孙中山则担心与中国固有“共和”相牵混,更多使用“合众”。不过,梁启超无奈告别共和与孙中山顺势高揭“共和”在时间点上几乎重合,这使前者得到国内士绅的赞同,却失去青年学生的拥护,而后者则成为中国革新者中最具代表性的共和先驱。与此同时,清廷迫于内外压力,尤其是日俄战争日胜俄败的无情事实,有意采取君主立宪政体,派员赴各国考察。尽管梁启超否认自己是要转而主张君主立宪,但在革命党乃至一般趋新者看来,其转向则不无为清廷的预备立宪鸣锣开道之嫌,从而坐实了孙中山此前对梁启超的揭露批判。
伴随着立宪呼声的日渐高涨,国内各报纷纷响应,竞相鼓吹。《大公报》举办了“振兴中国何者为当务之急”的征文活动,其中采用何种政体的问题成为议论的焦点。所评选出来列为一等的文章,署名“史彬”者称:宪法为全国之法典和利益之所在,君民共享其成,无偏无倚。“全球政体,不外三种,曰专制,曰共和,曰立宪。专制者君权过尊而民情不免壅塞,共和者民权太重而政柄未免下移,独以君主之国,而行立宪之法,则有利无弊,推诸万世而可行。”
署名“效灵”者则说:“世界之政体有三,大别曰君主专制政体,曰君主立宪政体,曰民主立宪政体(即共和政体)。今世之强国十数,除俄罗斯为专制政体,美、法为民主立宪政体外,自余皆君主立宪政体也。然则君主立宪者,政体之完全无缺者也。中国不幸而为专制政体,自十余年前志士即以变政倡言于下,无如执政者以为不利于己,必多方遏之。自癸卯、甲辰间执政者知专制之不可终其位也,于是立宪之机始渐露于上矣。终狃于俄强之故,遂渐以息。今自日俄交战以来,日屡胜俄屡北,且内乱迭兴,是胜负之数,实寓于政体之中,虽结果不可逆料,然俄必至一蹶而不起。殆至俄蹶,而我政府始翻然改计,不亦晚乎。今为政府告曰:今之世界,实专制立宪两政体嬗代之时代也。征之列国,知世界必同归于立宪而后已。”[1] 应征者大体掌握了政体的基本原理,明确反对专制,也不以共和为然,而主张立宪,名为各抒己见,其实显然反映了《大公报》的立场态度。
与君主立宪大张旗鼓地造势相对,共和的潜流在学界却是暗潮汹涌。各地学界风潮风起云涌,令人慨叹:“小孩能知共和主义,可畏哉!”[2] 有人趁机对坊间理想化共和的情形进行针砭:“近来误解共和意义者,以为共和国人人对于职权上立于对等地位,此最足以误事。究之共和国之总统,其范围内之行政权力,绝对不受束缚,不过执行之次序,后议院一步而已。”[3] 模糊共和与专制的差异,以降低共和追求的热度。
也有人附和梁启超的主张,对于以共和、君宪为救世良方均不以为然,“吾中国之政教,可以一语蔽之曰:寡人专制。近今以来,国势日绌,欧美文明,递相输灌。魁垒之士,率以激切之言辞,昌言于众,辄曰谋多数治安,立共和政体。等而下之,则曰共和之制,去中国过远,宜降格以求之,取彼开明,破吾积习,则莫如立宪。于是嘐嘐之声,遍于草野,莫不曰,定国是!定国是!立宪而后中国可兴也。……吾虑其说之必不能行,即行矣,亦必不能奏效”。进而提出:“吾欲以一言易之,谓中国兴而后可立宪。兴之奈何?则莫如即专制之政教,而因以为功。其最初之术,则以专制之力,行强迫教育之制,其次若工业,若路矿,若官制,若服色,其不适于生存者,一以专制之力刬绝之,其有合于强国者,一以专制之力提倡之。至若民风习俗,万不能以专制政令易之者,则以专制之教间接而行之。方针划然,操之自我,自上而下,雷厉风行,不出十年,中国其庶乎可立宪矣。”[4] 也就是说,立宪可以作为理想的目标,而不宜作为即时的现策。利用专制之力进行改革,可以事半功倍。问题是,专制若能主动改革,则立宪变得可有可无,而专制又何必进行于己不利的改革。这正是稍后革命党和保皇派论战的焦点之一。
1905年,清廷派员到与中国有约之国考察政治,载泽与戴鸿慈赴英、俄、日、意、奥、比、荷兰、瑞典、西班牙、土耳其、丹麦、葡萄牙等国,徐世昌与端方赴法、美、德、瑞士、墨西哥、巴西、秘鲁等国,“凡属君主立宪、共和立宪之政,皆一一考查,以为实行立宪地步”[5] 。此举意味着清廷有意变政,但是具体依照哪种蓝本,选取何种政体,尚无定论。这使得关注朝廷动向的各方争相发表意见,试图对决策取舍施加影响。
在朝野上下热议立宪的时趋之下,关于共和、立宪、专制以及国体政体的问题,再度成为讨论的热点。反对立宪者,一般而言更加反对共和,所据与告别共和的梁启超有所关联。其主要理据就是无论何种国体政体,总以适合本国国情为宜。附和政体无所谓好坏唯以适合与否为准之说者不在少数,指各种国体政体虽有不同,却各有利弊,中国历史上“当闭关之世,不知国家之政体,有所谓专制、立宪、共和种种之分也,但以己国所行者为不二之理,非此即不能合群立国而已”[6] 。
从国体政体的角度考察,君主制与共和制的对立远不像政治宣传中专制与共和那样优劣分明,因为“君权国之权力自君主一人握之,虽名为一人,实则有数人以干涉之、辅助之,而法律上执权之名词,则惟国君一人而已。君权与共和之别,即别之于握国权者之人数,君权国以少数人握国权,无论直接、间接皆然,而共和民权国以总数人民握国权,无论直接、间接皆然。所谓总数、少数,皆本体之一部分,非国家之主体,不过为国家之机关而已”。颇有罪恶感的君主专制,与共和不过是程度有别,而非根本有异。
世界上国家的种类“有共和者,有君权者,如美之合众国,纯粹之共和,德之联邦,含有君主共和两国体”。而历史上名义与实质未必始终一致。“拿破仑既即位之三年,变成终身大统领制度,又三年,其国体则为共和民权国,其政体则为共和君权国。自法理言之,以拿破仑一人专制之手段代表共和国,自事实上言之,拿破仑实为开明专制君主。”[7] 由此反观中国“开国数千年,唐虞三代时虽集权于中央,而主圣臣贤,无不以国民为重。有庠序之制,则民知教育,有井田之制,则民知急公,有悬书读法之制,则民知奉法。至于国有大政,则谋及庶人,选举人才,则始于乡里。即曰统治于一君之下,实俨然如宪政共和之政体也”[8] 。
围绕立宪与否以及采取何种立宪体制的争议,暴露出国人政治学说的浅薄,有人慨叹:“交通亘数十年,而国人犹茫然于若者为共和,若者为立宪,若者为专制政治,若者为立宪政治也。”[9] 于是新一波的政治学常识普及就此展开,之前已经反复论道的新学理重新被刊诸报端,告诉人们:“泰西国体,向分三种,曰满那弃者,君主为政之制,即今之专制而无宪法,若土若俄是也;曰德谟格拉时者(一名公产,又名合众),民主为政之制,即今之共和而立宪法,若法若美是也;曰巫理斯托格拉时者,君民共主为政之制,即今之君主而立宪法,若德若英若义若美是也。然专制之政体,下情或壅于上闻,而共和之政体,上轻而不免于下重,均不能有利无弊。”[10] 虽然是旧调重弹,但从前大都是非法宣传,如今是合法鼓吹,对于普通民众的影响作用当然不同往昔。
更为重要的是,之前无论保皇派还是革命党,传输学理或隐或显都有改造国家甚至反清的意向,因而偏重于倾覆清廷的共和,如今则多少有些奉旨行事的意味,取舍也要顾及朝廷的旨意,国体政体的选项需要平衡君与民的利害。“国于环球上者以百数计,苟其具独立之资格、有平等之权力者,则必有一定之国体,或为君主,或为共和。因其国体之不同,遂有政体之区别,政体在统治之权力动作于形式上者是也。统治权之所在各异,故其政体亦异,约分之,有三种焉。统治权之在于人民全体者谓之共和政体,在于数人者谓之寡人政体,在于一人者谓之君主政体。”而君主立宪政体最适于中国。[11] 这不仅因为适合中国的情势,也符合世界的潮流。载泽等人考察法国的结果,就发现“而后知之其立国之体虽有共和之称,其统治之权实具帝国之制,其条规则整齐画一,其精神则固结流通,遗其粗而撷其精,其可以甄采之处良非鲜少”[12] 。以共和媲美帝国,则帝国本身更具优势。
有人对比中西政治,认为“今日中国,虽为纯然专制君主国,历代主权者,均以绝体专制政治施于人民,自有史以来,未曾一行共和政治,又未曾一立宪法以限制君权,数千年之历史,不啻为人民服从君主之日记。……然又由一方观之,如西洋诸国,于某时代社会上特种阶级占势力,专权纵恣,压抑人民,则亦中国之所未睹”[13] 。此说指出中国古代政治的特色,意在模糊与西洋的差别。
有人进而认为,中国古代未必没有共和、立宪的历史基因,“中国一专制国也,然夷考其初,固未尝以专制始。唐虞之世,人君出自选举,则俨然一共和之时代。夏商之世,询谋及于刍荛,则俨然一立宪时代,特其时尚未著有共和、立宪诸名称耳。嬴秦暴兴,古制尽废,汉唐以来,文纲日密,而君民上下之分遂判若霄壤,而专制政体乃日严而日备,举古昔所有共和、立宪之美意荡然无复少存”[14] 。
还有人鉴于“今日谈革命者主张共和,削夺君权,既偏宕而不切事情,而研究立宪者又拘之于君权之不可旁落,驯至阻遏其宪政,此中消息,关系甚巨”,专门著文讨论古代中国并无重君权之大义,力图化解双方的执拗。[15]
有比较才有鉴别,有人“就君主立宪与民主立宪二大义为我国人解释如左:(甲)君主立宪,开国会,予国人参政权,举议员,定法律,监督行政,而主权仍属之君主;(乙)民主立宪,国人公议,建设共和政府,举大统领为代表,而主权全属于国人”。并进而据学理为宣言,“更敬告我国人曰:中国之立宪为完全无缺之君主立宪,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16] 。也有人在欢呼中国之立宪“蓬勃哉”、“容易哉”的同时,意识到“立宪者,专制与共和之调和政体也。君主立宪者,迫于时势之风潮,不得不出于此,以为乱党之盾也”。动机已经可议,加上“国体不同,政术亦异”[17] ,实现起来不可能轻而易举。
凡此种种,都使得专制、立宪与共和的政体选择,成为朝野各方视线聚集的重大问题。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亟待从学理和情势各层面辨析清楚。
[1]史彬:《振兴中国何者为当务之急》、效灵:《振兴中国何者为当务之急》,《大公报》千号增刊,1905年4月13日,第3、4版。
[2]皮锡瑞:《师伏堂日记》(第6册)1905年3月28日,第33—34页。
[3]佛苏:《论主张竞争者当知法制》,《新民丛报》第72号,1906年1月9日,第8页,“论说”。
[4]谷生:《利用中国之政教论》(本社撰稿),《东方杂志》第2年第4期,1905年5月28日,第80—81页,“社说”。
[5]《考查政治分途纪实》,《大公报》1905年7月30日,第3版,“时事要闻”。
[6]《论日胜为宪政之兆》,《中外日报》,1905年5月21日,第1版,“论说”。
[7]罗杰编辑:《国法学》,《法政粹编》第2种,东京并木活版所,1905年,第64、77、114页。
[8]《论国民宜攻究政法》(录自《顺天时报》),《时事采新汇选》光绪乙巳年十一月,第4卷,1905年12月12日,第1页。
[9]卢弼:《译宪法篇自叙》,《直隶教育杂志》第2年第8期,1906年6月6日,第1页,“别录”。
[10]《论君主立宪政体之性质》(录丙午第一期《北洋学报》),《东方杂志》第3年第4期,1906年5月18日,第81页,“内务”。
[11]《新编立宪纲要》,《时事采新汇选》光绪丙午年九月,第4卷,1906年11月2日,第6—8页。
[12]《出洋考察政治大臣泽公等奏陈在法考察大概情形折》,《东方杂志》第3年第8期,1906年9月13日,第181页,“内务”。
[13]《中国与立宪政治》,《大陆》第3年第22号,1906年1月4日,第1页,“社说”。
[14]《论中国人民宜为立宪预备》(录自《顺天时报》),《时事采新汇选》光绪丙午年六月,第6卷,1906年8月18日,第7页。
[15]《述古无重君权之大义》,《申报》1906年8月26日,第2版。
[16]《以报辟报》,《大公报》1906年9月28日,第5版,“时事·本埠”。
[17]《万国无和平之立宪论》(来稿),《申报》1906年11月6日,第2版。
第二节 大论战的前哨战
正是在舆论不言共和甚至非议立宪的背景下,同盟会机关报《民报》一发刊,就将批评的矛头指向梁启超。汪兆铭的《民族的国民》指梁启超前后反复,“尤可笑者,不敢言民族主义,乃至不敢言共和,鼠目寸光,一读波伦哈克之《国家论》,即颤声长号曰:‘共和,共和,吾与汝长别矣’”,并大声宣言:中国“欲颠覆二百六十年来之贵族政治,当建民族主义;欲颠覆六千年来之君权专制政治,当建国民主义”。国民是构成国家之分子,以自由平等博爱相结合,并本此精神,以为国法。“法者,国民之总意也。政府者,国法所委托者也。故曰‘法治国’,故曰‘立宪政体’。”立宪政体有君权立宪、民权立宪二种,君权立宪为政府与人民相调和。“立宪君权国之宪法,其中根据事实而不合法理之污点,皆国民所未尝以血涤而去之者也。我民族而持民族主义与国民主义以向于吾国之前途也,则其结果,必为民权立宪政体,可预决也。”而君权民权转移的关键,按照孙逸仙所说,在于实施约法。[1]
汪兆铭用民权立宪政体作为共和的理论表述概念,当源自孙中山的认识。后者觉得“共和”容易与中外古代的贵族共和以及民权专制相牵混,所以相当长的时期里汉语表述不使用“共和”一词。在《驳保皇报书》中,他反驳该报“必当先经立宪君主,而后可成立宪民主,乃合进化之次序”的意思,主张跳过君主立宪的过渡时代,不必二次破坏,直达民主立宪的最终目的。[2] 与此相应,他用“民主立宪”代替“共和”的表述,旨在强调既然立宪,不必非经君主不可的道理,尤具深意。可惜这一重要表述迄未受到应有的重视。革保论战之际,汪精卫、胡汉民等坚持用民主立宪或民权立宪作为“共和”的正式表达,在后续的论述和论战中,还有进一步阐释,并且成为具有严格意义的正式概念。
同样在《民报》第一号刊出的陈天华的《论中国宜改创民主政体》,一方面断言:“幕不倾则日本不能有今日,满不去则中国不能以复兴。此吾侪之所以不欲如日本之君主立宪,而必主张民主立宪者,实中国之势宜尔也。中国舍改民主之外,其亦更有良策以自立乎?”另一方面却声称:“欲救中国惟有兴民权改民主,而入手之方,则先之以开明专制,以为兴民权改民主之预备,最初之手段则革命也。”[3] 此言颇为费解,不仅让梁启超以为抓到把柄,也令汪兆铭等人相当困惑。然而,尽管陈天华没有详细阐明其开明专制究竟何所指,从他所说以倒满为前提,民主为目标看,由革命而行的开明专制,与孙中山革命程序论的军法阶段不无相似,而与梁启超主张的要求清朝施行开明专制完全不同。
《民报》第二号汪东的《论支那立宪必先以革命》,着重反驳了“方今不欲革命而主立宪论者”的两大苦心,即“怵杀人流血之惨”和“惧列强之干预”。他认为,中国命悬旦夕,拯救之道,舍革命无由,“而革命与立宪,要非绝对的名词也。夫立宪为专制改良的政体,而革命者,即所以求此政体之具也。求共和立宪以革命,求君主立宪亦以革命”。主张立宪论者声称,自下而上的改革会激发暴力革命,而自上而下的改革则能免于杀人流血之暴祸。中国要避免杀人流血之惨,“毋宁以其改革之权,奉之于上。而所以持极端的革命论,谓必并满人而斥之者,为卜其必非真爱国者之论也”。其实各国立宪,皆成于革命,连白种之间争自由独立立宪,也必须战争,黄种同此道理。满人不可能推诚布公地进行改革,改革之权,必操之于下。革命之际,列强一起而攫之,一必走而挠之,只有革命,才能免于瓜分之祸。况且列强不愿中国改革,无论立宪革命,都会予以反对。[4] 《民报》第三号,胡汉民撰文阐释《民报之六大主义》,第二条即“建设共和政体”。他认为,清政府为异族所有,固当倾覆,而数千年君主专制,亦必同时改造,而后可以保种而竞存。二十世纪要创设新政体,必思彻底涤除专制。中国前此屡起革命,无大良果,均以政体不能改造。与君主专制相反者为共和,“共和政体,广义有三:曰贵族政体,曰民权政体,曰民权立宪政体。兹之所云,盖指民权立宪之政,非独不同于贵族,亦与民权专制者亦大有别也”。各国立宪之难,在于须以平民战胜君主、贵族两阶级。而中国的贵族阶级自秦汉以来已经绝灭。最新法学者称立宪之前,必有开明专制,君主以植民权为目的,训练其民有立宪国民资格。中国汉唐即为开明专制,所以容易共和立宪。而革命后立宪,应求至公至良之政体,无须留改革遗憾。君主立宪有等差,易生阶级,排满立国,不可保留治人治于人的阶级分别。至于革命之际兵权与民权的转换,则由约法。[5] 此时梁启超仍然继续其俄罗斯之梦,从1906年1月至3月,他在《新民丛报》连载长文《开明专制论》,其第八章“论开明专制适用于今日之中国”,着重论述了中国何以既不能共和也不能立宪,而要开明专制。“本章论纲凡三,一曰中国今日万不能行共和立宪制之理由,二曰中国今日尚未能行君主立宪制之理由,三曰中国今日当以开明专制为立宪制之预备。前二排妄,后一显真。”
关于第一点,梁启超说:“中国今日,固号称专制君主国也。于此而欲易以共和立宪制,则必先以革命。然革命决非能得共和而反以得专制。此其理,德人波伦哈克之说,最能为确实的证明。”波伦哈克的理论,梁启超前此已经详细叙述,为了增强说服力,他不避骈枝,再度引述。其主要观点,就是共和国于人民之上别无独立的国权者,所以调和各种利害的责任,只能由人民自己。如果没有自治习惯和团体公益心,势必内部纷争不已。在上无调节平衡力的情况下,容易导致民主专制政体。结论是:“凡因习惯而得共和政体者常安,因革命而得共和政体者常危。”
这时梁启超对于波伦哈克的学说极为崇信,在他看来,“波氏之说,就论理的方面观之,其壁垒之森严也如此,就历史的方面观之,其左证之确凿也如彼,虽有苏张之舌,吾信其决不能难也。故持革命论者,如其毋假共和立宪之美名以为护符,简易直捷以号于众曰:吾欲为刘邦,吾欲为朱元璋。则吾犹壮其志服其胆,而嘉其主义之可以一贯也。而必曰共和焉共和焉,苟非欺人,必其未尝学问者也”。为刘邦、朱元璋,还可能缘此而得纯良的开明专制。否则“与其共和,不如君主立宪,与其君主立宪,又不如开明专制”。
梁启超的这番辩辞,如今听来颇有些强词夺理,似乎无论如何,中国都难逃专制的宿命。可是考虑到中国历史上只有易姓的革命,则其所说又并非强辩那样简单。对于孙中山试图解决专制循环的革命程序论设想,梁启超极不以为然,认为其言虽辩,无奈发动革命者及其佐命者,不可能有此优美高尚的人格。首难以后,万一群雄中有人破坏约法,则军政府的信用坠落,很难以道德责任加以约束。“发难以来陶冶成共和国民资格”一语,梁启超尤为反对,认定必须先有资格,才能建设共和政府,而中国人不可能先行具备共和国民资格。
何谓共和国民的资格,梁启超的解释是:“共和立宪国既终必归于议院政治,吾于是得一前提焉,曰凡国民有可以行议院政治之能力者,即其有可以为共和国民之资格者也。”而议院政治的要件第一是大多数人具有批判政治得失的常识,第二是有发达完备的政党。中国若采法国制,则浃旬之间,内阁可以更迭十次。若采美国制,则政策歧出,令大统领无所适从,否则相持而一事不能办,一律不能颁。如此,“吾不知政府复成何政府,而国家复成何国家也。吾于是复得一前提曰:今日中国国民未有可以行议院政治之能力者也。吾于是敢毅然下一断案曰:故今日中国国民非有可以为共和国民之资格者也,今日中国政治非可采用共和立宪制者也”。用如此简单的逻辑推理判断复杂的政治情事,难怪梁启超的说理越来越难以令青年学生信服。
此外,梁启超还反驳陈天华所称中国国民事实上已有为共和国民之能力的论断,又指“吾国今日所谓地方自治,其性质及其方法,与当世法治国所谓地方自治者,截然殊科也。抑尤当知地方自治与中央共和,其性质又自有不同。盖中央共和,最高主权在国民(最高主权在国家,而国民即代国家行使主权者,故亦可谓之在国民),此外并无他机关焉,超然于国民自身之上者,则调和其利害冲突也甚难。地方自治,则别有掌握最高主权之中央政府以临其上,则调和其利害冲突也较易。故能为中央共和者,必能为地方自治,而能为地方自治者,未必能为中央共和”。说来说去,又回到起点:“一言蔽之,则其已能行议院多数政治者,其已有共和国民之资格者也。而吾国民前此未尝能行议院多数政治,故吾认吾国民前此实未尝有共和国民之资格者也。既未有焉,则今所研究者,为能否发生之问题,而非能否回复之问题也。”要想养成国民的共和资格,“以日本为例,则益知开明专制者,最良之速成教法也”。
对于《民报》所刊各文论点的相互矛盾之处,梁启超相当敏感,在他看来,陈天华主张由革命而开明专制再实行共和,与汪兆铭引述孙中山的军法、约法、宪法三程序论,“即其极矛盾者也。一谓军事倥偬中,即可以养成共和国民资格,一谓须经一度开明专制然后养成,其矛盾一也。一谓倒中央政府后即解兵柄,一谓建设后仍行军政,其矛盾二也”。并且语带讥讽地挑衅道:“两说者皆脆而易破之论理。今持乙说者,其人既已辞此世间矣,彼继续主持某报之人,能并代彼赐答辩否耶?”
显然,梁启超不无自得地以为抓住了革命党的破绽和软肋,于是敢于挑战同盟会的政纲,反对《民报》论者及其所戴首领乃至其党派人士“并张种族革命、政治革命、社会革命之三帆”,认为同盟会将社会革命与普通革命并提,目的是博一般下等社会之同情,“冀赌徒、光棍、大盗、小偷、乞丐、流氓、狱囚之悉为我用,惧赤眉、黄巾之不滋蔓,而复从而煽之,其必无成而徒荼毒一方”。所以他“大声疾呼曰:敢有言以社会革命(即土地国有制)与他种革命同时并行者,其人即黄帝之逆子,中国之罪人也,虽与四万万人共诛之可也。”种族革命旨在复仇,与政治革命相冲突:“欲为种族革命者,宜主专制而勿主共和。欲为政治革命者,宜以要求而勿以暴动。”[6] 紧接着,梁启超又发表了《申论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之得失》的长文,借陈天华之死及解读其遗书内容的机会,指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彼此不相凿枘,种族革命只能以君主专制为目的,而政治革命则以立宪、共和为目的。
梁启超如此推论,道理在于:“政治革命者,革专制而成立宪之谓也。无论为君主立宪,为共和立宪,皆谓之政治革命。苟不能得立宪,无论其朝廷及政府之基础生若何变动,而或因仍君主专制,或变为共和专制,皆不得谓之政治革命。”而“种族革命者,民间以武力而颠覆异族的中央政府之谓也。盖苟非诉于武力,而欲得种族上之政权嬗代,则必其现掌政权者,三揖三让以致诸我然后可。然此必无之事也”。共和立宪必须本于国民总意,其统治形式必须三权分立,而实际上很难形成国民总意,变成国民多数说。即使三权分立,真正自由意志的多数,也不易形成。尤其在中国,如1905年东京留学界罢课退学,本来没有多数之实,却能造成多数之形,原因就在于发表公意的机关及方法,未尝公平自由,而是加以有形的干涉,使得众人完全失去意志之自由,随波逐流。此事可以视为中国实行政治革命的表征,显示结果与共和的初衷相悖。种族革命之后实行共和,如有不同意见,势必以共和专制相加。因此新政府最终只能体现少数人的意志。
梁启超认为,历史上久困于君主专制的国家,一旦以武力颠覆中央政府,唯有继续实行专制,并且要加倍专制,才能安定国本。三权分立,为最高主权在国民的政治。久困专制骤获自由之民,革命后新建共和政府之时,要么不能长期坚持此政体而消亡,要么返于共和专制或君主专制。
在该文的附言部分,梁启超又将矛头指向汪东的《论支那立宪必先以革命》,并对《民报》的六大主义逐条批驳,放言关于第二条建设共和政体“则吾此文及开明专制论第八章,已令彼之此主义无复立锥地”。还进一步讨论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的关系,主张满洲于我,不能谓为纯粹的异民族。更将其所说立宪与朝野流行的立宪加以分别:
吾之言立宪,非犹夫流俗人之言立宪也。流俗人之言立宪,则欲其动机发自君主,而国民为受动者。吾之言立宪,则欲其动机发自国民,而君主为受动者。流俗人之言立宪,则但求得一钦定宪法,而遂以自安,其宪法之内容若何,不及问也。吾之言立宪,虽不妨为钦定宪法,而发布之时,万不能如日本之单纯的钦定之形式。若其宪法之内容若何,则在所必争也。故流俗人之言立宪,见夫朝廷派大臣出洋考察政治,则欣然色喜,谓中国立宪,将在此役。吾之言立宪,则认此等举动,与立宪前途,殆无关系,即有之,而殊不足以充吾辈之希望,或且反于吾辈之希望。而所谓真正之立宪政治,非俟吾民之要求,不能得之。故流俗人之言立宪,欲今日言之,明日行焉。吾之言立宪,则以立宪为究竟目的,而此目的之达,期诸十年二十年以后。质而言之,则如流俗人所言,立宪不立宪之权操诸人,我惟祷祀以求而已。如吾所言,则立宪不立宪之权操诸我,我苟抱定此目的,终可操券而获也。
梁启超自信其关键断语滴水不漏,一以贯之,而革命党的意见破绽百出,前后反复。为此,他不惜现身说法,自认也是“一多血多泪之人,每读《扬州十日记》《嘉定屠城纪略》,未尝不热血湓涌。故数年前主张排满论,虽师友督责日至,曾不肯自变其说。即至今日而此种思想蟠结胸中,每当酒酣耳热,犹时或间发而不能自制。苟使有道焉可以救国而并可以复仇者,鄙人虽木石,宁能无歆焉。其奈此二者决不能相容,复仇则必出于暴动革命,暴动革命,则必继以不完全的共和,不完全的共和,则必至于亡国。故两者比较,吾宁含垢忍痛,而必不愿为亡祖国之罪人也”。
不仅如此,梁启超还坦言自己曾经是排满共和的鼓动者:“若谓倡此论者为有功也,则鄙人不能谓无微劳,若谓倡此论者为有罪也,则鄙人不得不负重戾。盖鄙人于数年前实此派中之一人,且其关系甚不薄也,鄙人宁不欲护其前说。其奈今所研究,确见其与救国之义不相容。吾将爱吾国耶?吾将爱吾前说耶?吾良知于此两者之间,必知所择矣,故决然舍旃而无复留恋也。”
文末梁启超“更缀数言”,希望当世有识者对其文有所教诲:“盖真理以辨而始明,况吾之浅识,岂敢谓所言之必当也。”不过,他同时声明:“有赐教者,苟依正当之论理,则鄙人深愿更相攻错。而或于其根本大端,不能箴膏肓起废疾,而惟摭拾一二词句间之讹缪以相诋諆,则考据家之碎义逃难耳。甚或为嬉笑怒骂之言,深文周纳以相责,则村妪之角口耳,酷吏之舞文耳,凡此皆无相与攻错之价值,则恕其不报焉可也。”[7] 这不啻为公开向同盟会下挑战书,而且划下道来,使《民报》不能不起而应战。
[1]精卫:《民族的国民》,《民报》第1号,1905年11月26日,第30页;第2号,1905年11月26日,第18—22页。《民报》第2号出版的时间,据影印本封面,与第1号相同;而据《宋教仁日记》(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所古代近代史研究室校注,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17—124页),实际出刊应在1906年1月22日前后。
[2]《驳保皇报书》(1904年1月),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研究室、中山大学历史系孙中山研究室合编:《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236页。
[3]思黄:《论中国宜改创民主政体》,《民报》第1号,第49页。
[4]寄生(汪东):《论支那立宪必先以革命》,《民报》第2号,第1—6页。
[5]汉民:《民报之六大主义》,《民报》第3号,1906年4月5日,第9—11页。
[6]饮冰:《开明专制论》,《新民丛报》第75号,1906年2月23日,第1—48页,“论著一”。
[7]饮冰:《申论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之得失》,《新民丛报》第76号,1906年3月9日,第6—73页,“论著一”。
第三节 民权立宪政体
1906年3月,《新民丛报》将梁启超的《开明专制论》《申论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之得失》合刊为《中国存亡一大问题》单行本,进一步加强攻势。《民报》迅速做出反应,“以为中国存亡诚一大问题,然使如《新民丛报》所云,则可以立亡中国。故自第四期以下,分类辩驳,期与我国民解决此大问题”。并拟定辩驳的十二条纲领,作为《民报》第三号的号外刊发,开宗明义第一条就是:“《民报》主共和;《新民丛报》主专制。”共和与专制的对垒,成为双方论战的核心问题,论纲的其余各条,均围绕这一核心逐级展开,如第二条“《民报》望国民以民权立宪;《新民丛报》望政府以开明专制”。第三条“《民报》以政府恶劣,故望国民之革命;《新民丛报》以国民恶劣,故望政府以专制”。第四条“《民报》望国民以民权立宪,故鼓吹教育与革命,以求达其目的;《新民丛报》望政府以开明专制,不知如何方副其希望”。第十一条“《民报》以为革命所以求共和;《新民丛报》以为革命反以得专制”。[1] 大论战的帷幕就此正式拉开。
关于论战的详情,前人讨论已多,但是如以共和的概念及其解释应用为枢纽,仍有未尽之意。汪兆铭的《驳〈新民丛报〉最近之非革命论》,直指《开明专制论》第八章论纲,针对所谓中国今日万不能行共和立宪制的论点逻辑,首先要破波伦哈克革命不得共和反得专制之妄,其次须破中国革命不得共和反得专制之妄。梁启超指《民报》的《论中国宜改创共和政体》和《民族的国民》两文相互矛盾,且由美洲归来而梦俄罗斯者,皆由于波伦哈克。而波氏立说根据在于“共和国者,于人民之上,别无独立之国权者也,故调和各种利害之责任,不得不还求之于人民自己之中”。自力不能调和,则势必酿成民主专制。波氏的国家论,以君主为国家统治之主体,以领土臣民为客体。人民利益相争,君主超乎其上,所以能以平衡的正义,调和社会各种利害关系的冲突。而共和政体为人民之集合体,与国家自体为同一,人民的关系错综复杂,不能自我调和。所以共和政治较君主制调节困难,会导致不断革命。
关于第一点,汪兆铭全面探究国家学说的各种观点,指出,国家学说关于国家性质,有客体说、人格说两种,前者又分为二,一以领土臣民为国家,君主为权利主体,国家为其客体。一即波氏所倡,以领土臣民为国家之客体,君主即国家。二说均以君主为统治权主体,国家为客体。人格说则相反,以国家为人格者,自为统治权之主体。客体说源于欧洲中世纪家长国思想,已为大多数学者所抛弃,因为君主非即国家,只是发动国家意力的最高总揽机关。君位继承,前后人格不同。国民为权利义务主体,非国家统治权之目的物。国会无论是否国民代表,均足以调和人民的利益竞争。
关于第二点,汪兆铭认为,立宪必经政治革命、种族革命,革命为建立宪制的唯一手段。革命后已无异族政府,只有一般国民,所以必为民权立宪。在此问题上,梁启超混淆了国法学与政治学,以中国国民必不能具有共和国民之资格,由是而非难革命,并且希望政府开明专制。若国民能力不足以革命,而独可立宪,意即立宪时一人圣明于上,天下皆生番野蛮。他也不赞成陈天华所说革命后先以开明专制,尤其反对以清政府为开明专制,因为异族政府只会与国民为敌。“故吾不以改革之事望诸政府,而专望之国民。国民既能改革矣,则民权立宪,当然之结果也。”
值得注意的是,汪兆铭于“民权立宪”特意解释道:“所以不云共和立宪者,以共和一语,有广狭二义,其广义则贵族政治,亦包含在内,故不用之。”并结论道:“吾之目的,欲我民族的国民,创立民权立宪政体(普通谓之民主立宪政体)者也。故非政治革命、种族革命,不能达其目的(各国革命,有至君主立宪而止者,而我国今日为异族专制,故必不能望君主立宪)。惟有民权乃能革命,惟革命乃能民权立宪,而我国民之能力,若葆有精进,则实足以举之。”[2] 也就是说,虽然《民报》六大主义以及论战的十二纲领都采用了通行的共和与专制对立的说法,但在学理论辨的层面,还是尽可能严谨,不随意从俗。用民权立宪政体取代共和、民主,就是重要体现。
接下来,双方进入你来我往、针锋相对的攻防战。梁启超看到《民报》号外和十二纲领,觉得“虽其词意之牵强者甚多,然以为彼既敢于强辩,则必能将本报重要之论点,难倒一二,殷殷然引领愿听。而不意见彼报第四号,乃使我大失望也。何也?彼文皆毛举细故,或枝蔓于论点之外,而本报所以难彼说者,于根本上无一能解答也”。所谓第四号,主要即指汪兆铭的《驳新民丛报最近之非革命论》,梁启超于是撰写了《答某报第四号对于本报之驳论》的长文,重申:
本报论文最要之点,曰今日中国万不能行共和立宪制,而所以下此断案者,曰未有共和国民之资格。欲论共和国民之有无,则必先取“共和国民资格”之标准而确定之,然后按诸中国现象,视其与此标准相应或不相应,则其已有此资格与否,较然易见。共和国民之资格不一端,或非吾之学所能悉知,或非吾之文所能悉举,然吾檃括言之,吾所认为最重要者,则曰“有能行议院政治之能力者,斯有可以为共和国民之资格”。
梁启超进而声称:如果论者要辩难上述说法,必须首先对其所定标准表示承认与否,若承认,则要指出中国现象与此是否相应,不合则梁说破。若不承认,则只要说明其标准不正确之理由,其说亦破。若能另行定出标准,检验是否具有共和国民之资格,并以中国现象进行验证,则其说益破。可是《民报》的论者完全回避梁启超的前提标准,“惟悍然下一断案曰:‘吾之意以为中国国民,必能有为共和国民之资格者也。’推其意,似不承认吾之此前提者也,而不能说明所以不承认之理由”。梁启超因而断言论者殆极不欲承认,却又不得所以不承认之方法;声称中国国民有能为共和国民之资格,却不能指出共和资格之概念及要件,“于是不得不支离焉遁而之他,毛举一二小节以混耳目”。
梁启超反复强调:“吾说最重之根据,则一曰未有共和资格之国民,不能行共和立宪;二曰今日中国国民,实未有共和资格;三曰共和资格非可以短期之岁月养成;四曰革命军倥偬骚扰时代,必不适于养成共和资格。此四者,皆非凭假定以立论,而事实上有必至之符者也。”纯就学理而言,梁启超所说并非毫无道理,可是其办法和标准,却很难令人信服。例如他主张通过开明专制养成国民资格,无论如何长篇大论,总觉得有些缘木求鱼,南辕北辙。他不仅认为中国国民没有共和资格,就连大革命时期甚至今日的法国国民,也不具备共和资格,则共和制几乎没有现实性可言。他断言中国国民数十年内不能养成共和资格,即使数十年后养成,也须在开明专制或君主立宪时代,可是如何才能实现开明专制或君主立宪,本身就成为难以逾越障碍。加之他根本否认革命可以养成共和资格,一口咬定革命反而导致专制,则共和制在中国只能束之高阁。
不仅如此,开明专制和君主立宪,同样需要相应的国民资格,按照梁启超的逻辑,大概惟有君主专制适合中国的国民程度。然而,既然连梁启超本人也在讨论变革,则中国国民并不满意于君主专制,希望改成其他政体,也是不容否认的事实。至于指责汪兆铭避而不谈共和国民资格的标准,也有曲解的故意。汪兆铭认为,国民既然能改革,就可以实行民权立宪,否则假定前提是只有君主愿意改革,这恰恰严重背离事实。
不过,接下来梁启超的说理就非但不是毫无道理,而且可以说一定程度上切中了更深层次的问题。他说:
共和之真精神,在自治秩序而富于公益心(所以能行议院政治者专恃此)。国民心理而能如是者,则共和不期成而自成,美国是也。或且无共和之名而有其实,英国是也。苟不能如是,而惟嚣嚣然求自由求平等,是未形成国家以前原始社会之心理,而决不可谓为今世共和国民之心理也(自由平等固共和精神之一部分,然必与自治心公益心相和合,乃成完全之共和心理。苟为离自治心公益心而独立之自由平等,则正共和精神之反对也)。而乐自由爱平等之心理可以煽动力而骤致之,重秩序尊公益之心理,非养之以岁月而万难成就。
在梁启超看来,《民报》所谓今方滔滔汩汩而进行者,为乐自由爱平等之心理。至于重秩序尊公益之心理,则反而退步,所以更加断言其与共和之心理适成反比,万不能相容。《民报》论者自命为忠于共和主义,所认为的共和心理却不适于共和,其余闻共和而好之的附和者,但求共和能给予自由平等,不问必须付出的代价,一旦实行共和而索其代价,则与彼心理大相拂戾。实则中国缺少与共和相适应的自治心公益心,是文化差异而非国民程度有别所致,更不可能由专制养成。
国家有各种机关,其上还有最高机关。“此最高机关,其在君主立宪国,当然属于君主,其在共和立宪国,当然属于国民。故国民全体为一国最高机关,实一般共和国共通之原则也。然近世之共和国有三种,一曰国民直接的共和国,二曰代议制度的共和国,三曰直接代议参用的共和国。……夫既以国民全体为最高机关,其在实行合议制度之共和国,此机关于法律上有万能力无论矣,即在行代议制度之共和国,其政治上之趋势,所谓被作成之代表机关,亦往往仰此原始的最高机关之鼻息,又势之不可避者也。”以缺乏共和真精神的国民心理,而行之于共和制的国家机关,非但不能有效,而且难免变质。
有鉴于此,梁启超认为:“我国民对于现政府所当行者,本有两大方针,一曰劝告,二曰要求。……所劝告者在开明专制,而所要求者在立宪。”劝告是因为自己“确信共和立宪之万不能行,行之则必至于亡国,而又信君主立宪之未能遽行,行之则弊余于利,而徒渎宪政之神圣。然则为今日计,舍开明专制外,更有何途之从”。照他的判断,君主立宪乃至革命共和,非十年乃至二十年以后不能实行。当此欲立宪而未能立宪欲革命而未能革命之时,一国之主权如须行动,“则政府之现象,无论如何,而必出于专制,此事实之不可争者也”。所以他坚称:“劝告现政府之开明专制,实今日独一无二之法门。”并引述日本法政学者筧克彦的话作为论据:“开明专制,以发达人民为目的者也。”即使以共和为最终理想,而共和必须普选,“一日不行开明专制,一日不行政治革命,则教育一日不普及,而人民一日不能得共和之程度”。
重点答复完毕,梁启超还总结式地将《民报》失败的八个方面列表显示,作为这一回合彼此胜负的战果报告,声称,只要将《民报》《新民丛报》两报论辩的原文合读,“则禹鼎铸奸,无复遁形矣”[3] 。
看到1906年7月25日《民报》第6号汪兆铭的《驳革命可以召瓜分说》,梁启超觉得“其言若甚辩,而不知实自隐其缺点,以自欺而欺人也”。于是撰写了《暴动与外国干涉》,强调“所以认暴动主义为足以亡中国而深怵之者,全以其破坏之后,必不能建设。吾所以断其必不能建设者,以其所倡者为共和政体。而共和政体,则吾绝对的认为不可行于今日之中国者也。共和政体,为历史上之产物,必其人民具若干种之资格,乃能实行。而不然者,强欲效颦,徒增扰乱。此征诸法国及中美南美诸共和国,覆辙相寻,皆历历可为殷鉴者。而吾中国今日之国民程度,决无以远优于彼等。加以我幅员之辽廓,各省之利害不相一致,故实行共和,视彼等尤为困难”。
不仅如此,“无论今代古代之共和政体,其所以能发生成立者,恒由小国”。美国实由四十余小国结合而成,而百年前法国革命共和,酿成惨剧。至于中南美诸国,或历代大统领难得善终,或独立仅四十年,而大小革命五十余次。每当总统选举,辄杀人盈野,流血成河。“盖每三年或四五年,必起一度革命以为恒。凡此皆不适于共和而强行共和之所致也。”
前车可鉴,梁启超进而为中国的共和革命前景描绘了一幅黑暗末世图,“我国若于暴动后贸贸然欲建设此政体,则由攘夺政权所生之惨剧,必至不可思议”。军人与人民争,劳动者与上流社会争,党与党争,省与省争,纠纷错杂,随时生乱。由于国民未惯法治,讧争之结果,必诉诸武力以求解决。“大统领为一国最高政权所在,苟大统领以四年改选者,则每四年全国当起一次大革命。苟以三年或五年改选者,则每三年或五年当起一次大革命。不宁惟是,以我国幅员之辽廓,我之一省,足当人一国,故省之总督,其政权亦庞大而可为争夺之媒。苟总督而由民选者,则每当改选之时,其省之起革命也亦如之,又不惟于大统领及总督改选时为然耳。即在平日,任一事件之发生,而皆可以促政权之更迭,酿全国之骚扰,抢抢攘攘,国无宁时。”
上述还是仅就建设后而言,而最危险的时刻,是新破坏而未建设之际,“中央旧政府既倒,而新共和政府不能成立,或暂成立而旋起冲突,中央纷如乱麻。而各省新经兵燹之后,人民生计憔悴,加以乱机已动,人人以好乱为第二之天性,自然的暴动陆续起。而政府所有有限之军队,不能遍镇压此无垠之广土,于是秩序一破,不可回复,而外国之干涉乃起”。开始一二国欲趁机独占非常利益,“他国嫉之,谋所以相牵掣。相嫉相掣之结果,不得已而出于协商。协商奈何,则惟有拥旧王统以为傀儡,而共监督之”。从此,傀儡政权的废置“一惟外国人之意,而中国遂永成埃及矣”。革命本欲革满洲王统,结果却不过易为傀儡王统而已。[4]
梁启超详细罗列《民报》失败之点后,自认为已经大获全胜,可以就此结束论争,而《民报》方面却继续火力全开。汪兆铭又连载长文《再驳〈新民丛报〉之政治革命论》,指国民由专制变为立宪,系乎能力,专制国与立宪国人民的能力固有不同,但是“既能由专制而变为立宪矣,则其为君主立宪,抑为民主立宪,视其事实而已,非谓民主立宪国之人民,其能力必当较君主立宪国之人民为优也”。《新民丛报》“信满人不信汉人,信政府不信国民”,所以认为君主立宪以政府开明专制致之,民主立宪则以国民革命致之。
《新民丛报》的重要论点之一,是君主立宪人民只要能为监督补助机关即可,而共和立宪则人民须为指挥主动机关,二者程度深浅不一,难易有别。但君主立宪国为指挥主动机关者亦国民之一人,没有一人可胜任,二人以上反而不能胜任之理。“夫在君主立宪国,其当指挥主动机关之任者,君主也,若民主立宪国,则惟议会。前者曰单独制,后者曰合议制。单独制之利为敏活,而其弊为偏倚;合议制之利为周详,而其弊为迟复。然此言制度得失耳,非能力所由判也。若夫语能力,则君主之能力必不如议院之能力,明甚。”因为君主为世袭,议员由民选,前者的智力、人品、作为,只能听之任之,后者则受制于选民。所以君主可为,议会不可为之说,绝不成立。其他如选举制,无论普通、制限和等级,只是制限的宽窄程度有别,并非共和制的要求必须高于君宪制。
《新民丛报》断言中国国民无共和国民之资格,主要理由是没有议院政治之能力。而议院政治实行于共和政体建设之后,此前是否有能力,应视有无自由平等博爱之精神。《新民丛报》以自由平等必与自治心、公益心相合,才是完全的共和心理,否则与共和精神正相反对。实则自治心、公益心与自由平等为同一物。
汪兆铭的反驳,旨在破除国人对于国体政体进化的一大误解,即将君主专制、君主立宪、民主共和视为程度不同的三个阶段,而共和的资质要求明显高于立宪,因此只能循序渐进,不能躐等。实则君主专制与民主立宪的资质要求确有差别,但是君权立宪与民权立宪的国民资格却没有根本不同。孙中山说民主共和优于君主立宪,是就后者保留专制遗留君主而言,并非指国民程度及制度难易有别而论。所以汪兆铭最后“一语以括之曰:当负政治革命之责任者,惟我国民,有负此责任之能力者,亦惟我国民。所谓政治革命者,颠覆专制,而为立宪之谓也。若能以国民之力,达政治革命之目的,则民主立宪政体,必可终获”[5] 。《民报》一开始就用民权立宪取代共和,除了历史上的共和以及共和专制未必民主之外,就是要明确君权立宪与民权立宪并无程度之别阶段之分,共和不仅为理想远景,更具备现实可行性。
不久,汪兆铭又写了《驳革命可以生内乱说》,以革命论者的建设目的为民族的国家、民主立宪政体和国家民生主义,“斯三者,其共同之精神,曰自由、平等、博爱而已。”《新民丛报》认为共和政体绝对不可行于今日之中国,也有人谓满洲政府不可不除,但革命后宜建君主立宪政体。汪兆铭则认为,中国革命之后,万不可更奉君主,否则历史上群雄相争之事将重现。民主立宪政体三权分立,与民主专制政体不同,不会由一机关专断,且实行代议制,并非全国人民均直接干预政事。民主政体的机关组织,与君主立宪政体相较,并无难行之处。[6]
[1]《民报与〈新民丛报〉辩驳之纲领》,《民报》第3号,号外。
[2]精卫:《驳〈新民丛报〉最近之非革命论》,《民报》第4号,1906年5月1日,第1—37页。
[3]饮冰:《答某报第四号对于本报之驳论(附录某报原文)》,《新民丛报》第79号,1906年4月24日,第1—71页,“批评”。
[4]饮冰:《暴动与外国干涉》,《新民丛报》第82号,1906年7月6日(实际发刊在《民报》第6号之后),第1—9页,“论著二”。
[5]精卫:《再驳〈新民丛报〉之政治革命论》,《民报》第6号,1906年7月25日;第7号,1906年9月5日,第21—29页。
[6]精卫:《驳革命可以生内乱说》,《民报》第9号,1906年11月15日,第9—14页。
第四节 胜负分明的结局
接下来事情出现了戏剧性变化。《新民丛报》第83号刊登了徐佛苏的《劝告停止驳论意见书》,作者的“旨趣说明”坦言自己为主张立宪之人,不敢同情于《民报》,也不能对《民报》置喙,只能劝告《新民丛报》休战,使《民报》失去论战对象。概括其分述各点,之所以出面调停,无非两方面原因,其一,双方论文已累计数百万言,足以发明各自目的,唤起他人研求,即使极力推演,也不能多构新义。而且《民报》的驳文,多逸出常轨之外,进行人身攻击,导致感情轰裂,彼此没有调和的机会。其二,革命论之所以盛行,是由于政府过于腐败,倘政治上今后有圆满改革,革命论者自然气折,可以正常竞争。同时现在立宪大有动机,当群其精力于立法事业,虽反对者或亦渐可引为臂助。倘犹党见纷歧,恐宪法上反多遗恨。说白了,就是不要让论战干扰影响了立宪大业。
徐佛苏虽然自称中立,作为立宪派一员,自然不会赞同《民报》的论点。但是,作为旁观者,他高度肯定论争将各自的学说推阐尽致,“足以开我国数千年政治学案上之一新纪元”,使得新学新党甚至粗解法政学理者,读之“如身入宝山,光彩夺睛,而不知其蕴玉含珠之真穴”。若中国五六十年前有此学说,可执世界牛耳,二三十年前有此学说,亦可称霸东亚。而且尽管立场偏向梁启超,他还是不得不承认,《新民丛报》以监督政府、维持政府为主要论点,革命党以倾覆政府、改造政府为主要论点,“而现政府之腐败,则实无受监督维持之资格,而将有受倾覆改造之趋势”,与《新民丛报》的期待正相反对。“现政府被倾覆改造之后,我国民之程度,实不能组织新政府使之绝续旧政府之主权,又适与贵报本来救国之目的,立于正反对之地位者也。呜呼,贵报所主张之政论狼狈如此,既不能扶助他党以扑灭政府,复不能扶助政府以扑灭他党,更不能任彼此之两败俱伤。试问将何所挟持,何所援据,以挽救此呼吸存亡朝夕变幻之国运耶?”[1]
关于这场论战,虽然曾经一面倒地判定革命党取得压倒性胜利,其实革保双方事后各自宣称大获全胜,研究者感到莫衷一是,难做结论,只能说当事双方认识不一。[2] 但如果按照徐佛苏的看法,梁启超和《新民丛报》可谓惨败。来自同道同党的评判,对于颇为自信的梁启超不啻为当头棒喝。《新民丛报》很快就退出战阵,与其说是听从劝告而鸣金收兵,不如说是看了宣判而偃旗息鼓。徐佛苏的确触到了梁启超的痛点甚至死穴,关键不在于梁启超混淆了国法学与政治学,而是混淆了政治与政治学,他与《民报》的论战,完全是书生式的纸上谈兵。所依据的学理和事实,几乎全都照搬西洋,再削足适履地裁量中国的实情。无论道理多么深奥,逻辑多么严密,无奈与实际不符,论战起来势必大败亏输。好在梁启超毕竟聪明,一旦千虑一失被一语道破,就知道没有必要垂死挣扎,继续缠斗下去。
徐佛苏只是单方面劝告《新民丛报》休战,他自知以立宪派的身份无法向《民报》进言,而后者也不可能买他的账。看到这份意见书,汪兆铭写了一封私信给徐佛苏,指责其言行表里不一。因为此前彼此通函,徐佛苏曾经表示抱持民族主义和国民主义,如今又公然声称主张立宪,相信可以由立宪消融种族不平等,达到民族主义的目的。如若不行,才转而赞成革命。可是立宪必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以国民事实上之权力为要素,二是政府能否共事,能则君主立宪,不能则民主立宪。满清政府绝无真心立宪的可能,所以只能通过革命实现民主立宪。因为事关《民报》的宗旨,而且新近来稿中不乏与佛公观点类似之人,所以编辑将汪兆铭的私函刊发,以代答辞。[3] 不但如此,《民报》还针锋相对地发表了“弹佛”的《驳劝告停止驳论意见书》,从署名到标题,都有几分得理得势的咄咄逼人。该书驳斥佛公貌似中立,实则为新民同党,所谓息两党之争,不过是模糊是非,帮《新民丛报》的忙。论战应该继续,直到分清是非,决出胜负。[4]
此后论战并未停止,却转移了主题中心,梁启超有意避开于己不利的论题,《民报》也不再穷追猛打,论战实际上已近尾声。至于海外各地,除南洋外,交锋较为零星,很难说构成论战。既往研究或指论战历时两年,并将杨度和《中国新报》的加入当成新一波论战的内容。其实,杨度等人提出以开国会为验证,正是为了检验双方的理据是否成立,尤其是梁启超指望清廷开明是否具有现实性。结果尽管立宪派再三隐忍,清廷仍然拒绝立开国会,只好抛弃立宪转而革命,接受共和。在同盟会与国内立宪派之间,并没有发生针锋相对的论战。就此而言,虽然《民报》拒绝休战,无奈对方已经偃旗息鼓,以共和为主题的论战告一段落。
以“共和”为中心考查清季《民报》与《新民丛报》的论战,可以进一步把握当时的学理以及双方论争的意涵。在清廷有意变政和朝野关于国体政体选择莫衷一是的情势下,《民报》旗帜鲜明地主张民权立宪政体,不仅与古代的共和相区分,而且避免与共和专制相牵混,防止造成立宪与共和为政体演进不同阶段的假象。而从鼓吹共和一步退到开明专制的梁启超,依据波伦哈克的理论,根本否认中国国民具备共和资格,希望由开明专制养成。其纯由逻辑推理论辩,无法绕过清廷不愿开明革新的现实,不战而败。
[1]佛公:《劝告停止驳论意见书》,《新民丛报》第83号,1906年7月21日(实际出版应在1907年1月),第1—10页,“杂录”。
[2]武昌辛亥革命研究中心组编,严昌洪主编,左松涛编:《辛亥革命史事长编》第5册,武汉:武汉出版社,2011年版,第28页。
[3]精卫:《与佛公书》,《民报》第9号,1906年11月15日,第1—5页,“附录”。
[4]弹佛:《驳劝告停止驳论意见书》,《民报》第10号,1906年12月20日,第1—10页,“来稿”。
文章来源:桑兵《历史的原声:清季民元的“共和”与“汉奸”》,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