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建民:战时日本的中国农村调查与华北日军的占领政策

摘 要:战时日本学界关于中国农村的认识和实地调查成果与侵华日军制定的“治安战”政策之间在内容观点上有着密切关系。但是,战时日本学界的有些认识并不符合中国农村实际,这影响到日军的政策制定。日本学者从对日本农村研究的经验出发,强调中国农村的自然村性质,日军在华北农村建立“自治自卫”体制,也要利用行政村制度,特别是保甲制来控制农村。近代日本学界从共同体理论延伸出中国社会发展停滞的观点,由此为侵华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借口。日军解决中国农村停滞与贫困的所谓主要方法就是由新民会建立合作社。中国农村虽然有宗族组织的影响和家族主义观念,但在进入20世纪以后已经出现了抵制和摆脱旧的伦理和家族制度的动向。日军作为侵略者,其政策目标是要利用华北农村的自治资源为其占领统治服务,其所宣传的华北“建设”实际上是对农民的控制与掠夺。日军利用“家族主义”并大肆宣传,企图依靠已经走向衰落的宗族制度和旧伦理意识消除中国人的抵抗。华北日军制定的“治安战”政策只会走向失败。

关键词:日本对华认识;华北农村调查;华北日军;占领政策

近代以来特别是中日战争期间,日本对中国农村进行了大量实地调查与分析研究。近年,作为研究资料,这些调查成果已经为学界广泛重视和使用。但是当年这些农村调查研究与日本侵华政策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学界对此则缺乏深究。日本学界虽然有些议论,但看法不尽相同。例如作为当年满铁华北农村惯行调查组织者的东亚研究所学术部委员长山田三良就说,这项调查并不是为了制定政策,但是调查结果被制定政策时使用则是另外一个问题。曾参与这项调查的另一位研究者福岛正夫则指出山田三良的活动就是配合政府政策的。[1]但是,至今为止,这些调查活动与成果究竟在日本制定侵华政策中发挥了怎样的作用却依然缺乏研究,许多内情尚不明晰。另一方面,华北日军在占领期间制定了一系列“治安战”政策,其矛头主要是针对中国共产党在广大农村所开展的抗日活动。对于日军的这些占领政策,一般研究都止于对其野蛮残暴与掠夺镇压的揭露上,至于这些政策的形成过程,即日军是基于怎样的华北农村认识来制定这些政策的,则缺乏深入探讨。为此,本文从战时日本学界及调查机关的华北农村认识与日军占领政策之间的关系入手,将以上两方面的问题结合起来一并进行初步分析。

一、“自然村”理论与“自治自卫”政策

战时(1)1日本对于中国农村组织形态的基本认识就是“自然村”理论,认为中国农村内部具有强固的自治资源,村民相互扶助、共同自卫,由此维护了内部秩序和村落安全。(2)2华北日军在制定“治安战”政策时十分重视这一特征,企图利用村落传统秩序规范和自治资源,建立村落“自治自卫”体制,弥补日军兵员的不足,对抗中国共产党所开展的抗日活动。

日本学界的“自然村”概念本来出自对于日本农村研究的总结。近代日本研究者根据村落共同体理论对日本农村展开研究,开始时主要分析亚洲村落共同体的普遍特征。人类学学者铃木荣太郎则关注到了日本村落的独自特点,他根据日本村落的实际状况认为其原有的社会构造与近代政府编制的行政村不同。与行政村相对,他称这种传统村落为“自然村”。自然村在“ムラ”(村)的共同性活动范围内有着重叠性的互助和连带关系,例如讲、结、组、水利团体和屋根葺等组织以及丧葬仪式和劳动力交换等。自然村内的人们不但在生产生活上,而且在精神上也存在强烈的共同意识。[2]

日本的中国农村研究者在对中国农村研究中发现了类似情况。早在昭和初期,日本著名学者根岸佶就提出中国人对于故乡十分留恋,中国村落内农户居住密集,在村落周边常筑有土墙等自卫设施。如果是单姓家族村落便设置祠堂,如果是复姓家族村落则建有村庙。这些地方不仅是村民祭祀和会餐的地点还是村内进行审判与行政办公之所。村落不仅是个租税连带单位,甚至在名誉、荣辱上也都共为一体。[3]其实自然村理论是对前近代社会的一般性概括,由于生产力低下,国家权力不能有效深入到基层社会;以及阶级分化的缓慢,村落成员之间在生产、生活和安全上的互助合作与连带关系普遍存在,日本和中国的传统村落亦有相似性。

战时日本政府动员大量学者参与对作战对象国家和占领地区的调查研究,提出要集结精英学者,开展官民合作,以“根据科学研究来制定国策”[4]。许多重要学者参与到对中国的调查研究中。日本战时开展的华北农村调查是在近代学界对华学理认识的基础上展开的。平野义太郎是近代日本研究共同体理论的代表人物之一,战时他对“大东亚共荣圈”和中国农村的研究十分投入。他认为东亚世界的特点就是在亲族邻保的团结互助以及乡党协同组织的基础上所形成的社会伦理,在中国村落生活中,村民与国家的联系并不多,只有警察和租税关系。传统村落与政府划分的行政村以及保甲组织不同,乡村固有的地方自治依然保持独立性。[5]平野认为中国农村社会的基础结构是从家族开始的,首先是以家族为单位构成自然村,然后是以集市为中心的部落联合(乡村),再上一层则是农村的小镇,最上一层则是乡土社会的边界即县城。他强调,日本对中国的“再建”也要重视这个乡村自治原理,因为村落是乡土社会的基础单位,也是“大东亚共同体”建设的重点。[5]

近代日本学界十分关注中国社会的共同体问题,把共同体作为了解中国社会的关键所在。[7]许多人将中国村落的自治和连带关系认为是原始共同体的表现或遗存。在华北农村惯行调查中,平野十分关注河北省顺义县(现属北京市顺义区)沙井村的“会首”和“村公会”组织,认为这就是村落共同体的具体表现。1941年,平野发表了《会·会首·村长》一文,认为由会首们举行的聚会与协商组织即村公会就是自然村落的自治机关,这与政府编制的保甲、邻闾等行政组织系统不同。村公会以村庙为中心,拥有自己的财产。这种村公会并不是由政府设立的,而是一种自然形成的共同生活形态,这也就是构成中国社会的基础即共同体性质的集团。(1)3平野其后又发表了《作为华北村落基本要素的宗族和村庙》,继续强调中国村落中存在着很强的共同体性质的社会关系。[8]他还发表了《规范中国乡党社会生活的民族道德———以功过格为中心》,强调村落规范意识的同一性,以此证明共同体关系的存在。[9]

日本研究者在华北农村惯行调查中还确认了中国村落也是一个税赋连带责任团体。华北地区从清朝直到民国时期,县府将村落作为税收单位,先把一个村的赋税总额告知村长,由村长负责催缴。当有人滞纳时,县府便将村长扣留在县城。滞纳的村民得知村长被扣,便会想方设法凑足粮款,将村长赎回。到了1940年代进行惯行调查时,滦城县政务警察处的警长还说,这种方法十分有效。[10]

满铁调查部的中国农村研究专家清水盛光在其1939年出版的《中国社会的研究》中,从自然村与行政村的概念延伸出“自律的”自治和“他律的”自治这两个概念。他认为中国村落的自治来源于村落结合这个纽带。村民的连带关系是基于其共同生活的必要,这是从他们的村落生活中自然产生的,而国家为了达到政治目的便对这种连带行动加以规制,这是“他律的”自治或“构成的”自治,而前者则是“生成的”自治或“自律的”自治。“他律的”自治在中国历史上最典型的就是保甲制。[11]

参加了华北农村惯行调查的福岛正夫根据对北京郊区农村的考察发现村民间存在着自发的结合,由村民代表发起、组成村落会议,村落制定有关于自治的规范即村约,内容涉及治安、教育、卫生等方面。如果村内发生了重大问题则交由警察解决。[12]“蒙疆政府产业部”的调查表明,在当时河北省宣化县农村的自卫团中,依然有农民自发组织和县公署命令组织这两种形式,特别是在治安不好的地方,自发组织的自卫团更多。[13]

以上日本学界关于华北农村自治资源的这些认识即成为了华北日军制定占领政策的重要学理依据。华北日军面对中国共产党开展的民众动员和游击战争,深感疲于应对,为此日军企图利用中国民间自身的力量对抗中国共产党,发动了包括军事、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多方面内容的“治安战”。日军在《治安强化运动指针》中提出,中国农村是一个相互扶助的自治团体,中国共产党势力进入华北并迅速发展的原因就是趁现在农民自卫力量不足的空虚,通过“巧妙宣传”和“武力威胁”而在山西、冀中、冀南和山东等地扩大势力。日军要强化治安就必须要提高农村的传统自卫能力。[14]日军认为,中国乡村的自卫传统与日本人的保卫家园意识相同,不过日本近代的国家行政机关和警察已经按照法律实现了对国民的保护,但是中国依然没有出现近代性的国家组织和警察制度,所以民众就要依靠自身的力量来保护自己。农民们自发组织了红枪会、联庄会、大刀会等实行自卫。(2)4为此日军提出,本来农民的这种自卫心理与政治没有关系,但是现在对于这种单纯的自卫心理不仅要诱导,还要加以政治上的“指导”,给这种自卫加上“剿共”的意义。[14]日军认为,中国共产党的抗日“赤化”就是利用了乡村的自卫心理,所以,日军要打败中国共产党,不仅要研究乡村自卫的具体手段,更要注意在精神上的“指导”,把“剿共”作为乡村自卫的新目标。[14]日本方面认为中国共产党通过民族统一战线将以农民自卫活动为基础的势力引导到了抗日上[17],为此日军提出,要与中国共产党开展思想战,其重点就是把“剿共自卫”作为核心,组织民众。[18]

华北日军把新民会作为对抗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组织。日军认为,华北的自然村是农民传统自治生活的场所,现在依然保留着浓厚的协同性,村民缺乏近代意义的独立性。村落封闭,与外界———不论是与土匪还是与国家行政机关———打交道都是以村落为单位。只要利用这种封闭的协同性就可以掌握广大民众。为此日军指导新民会在各地建立分会,规定新民会分会要以村落为基础,不能忽视村落的传统势力关系,要加以利用,将这种传统势力诱导到“反共”方面。[19]

华北方面军司令部在1941年的《剿共施策要纲》中提出,军、政、民等各机关的所有政策都要集中在强化乡村自卫能力上,把“剿共”作为核心。治安肃正首先要加强乡村自卫,其重点在组织民众,依靠民众自身力量来排斥、打击中国共产党,特别要指导新民会与中国共产党进行“斗争”,使其成为民众的核心。[20]形成这种自卫不但要对农民加以组织,还要有建筑防卫设施。1941年2月28日,日军长岭喜一大佐在宪兵和新民会职员会议上指示各部要强化乡村自卫能力,在村子四周修建土墙、挖出壕沟。[21]为配合日军,新民会的所谓“理论家”缪斌在其关于“新民主义”的阐述中专门加上“亲乡”一项,说故乡就是父母兄弟共居之所,乡里最亲,这是地方自治的基础所在,也是民众教化之所。要以此实现醇风民俗,使人民安居,遵守本分。[22]

除了建立新民会,日军还直接在农村开展宣传活动,组织自卫队。日军在惠民县派遣指导员举办讲习会,并指出要建设“理想农村”,将农村组织化。日军把庄长作为村落代表,规定庄长要绝对服从日军,按时报告情况,还向各庄自卫队提供武器,向未建立起组织的村镇派出密探侦察游击队等。[23]驻蒙军在总结对蔚县占领的经验教训时提出,以日军为后盾增强村落自身的自卫能力,由此取得了预想外的效果。[24]

日军为建立“自治自卫”体制,不但要利用村落内部的传统自治资源,还要利用其他横跨村落领域的联庄会和社会结社等民间组织。日军在刚刚侵入华北时就提出华北农村的自卫组织有长久的传统,在战乱中许多组织又有复活,要利用这种自卫组织。例如依靠民团、联庄会等迅速建立起自卫团。[25]日军在关于山东治安肃正调查报告中提出要注意利用已有的社会组织,特别是山东结社很多,如加以利用便会取得良好效果。[26]

保甲制属于行政村编成体制,虽然与自然村性质不同,但是日本学界也主张这是控制农村的另一个重要手段。平野义太郎认为保甲制度与自然村不同,属于行政村的性质,但是可以将两者结合起来。保甲制本来是为了辅助官方统治而人为划分的行政区划制度,主要负责征税和治安。但是现在“自然村”已经把保甲制的作用吸收进去,并与其融合为一体。[5]根据惯行调查资料统计,1940年,沙井村所在的顺义县实行保甲制后,33个村中有26个村依然保留着会首制。[26]村民说:“现在的保甲长与会首是一样的。”“即使村长变了,会首也不变。”沙井村村长也说,在他当了村长以后,会首的组成“并没有发生变化”[29]。在华北村落,打更是村内冬季自行组织的一种治安协作活动,但到了1940年代,打更被正规化和制度化。先是由村长与会首协商制订了《博夫规章》,详细规定出轮流打更的办法。后来,县政府下令建立保甲自卫团,打更组织及其机能便全被纳入到自卫团之中,由乡政府管理。村落在农闲时还要派人到县里参加训练。

日军在华北农村建立“自治自卫”体制,也要利用行政村制度,特别是保甲制来控制农村。日本方面认为保甲制很适合“喜欢靠小聪明获得狭隘利益和追求安逸的”中国人的民族性,邻里之间相互扶助和监督不仅与国家的目的一致,而且这种法令简单易行。[30]日军田中要少佐认为保甲制度最适合中国社会,中国历史上民众经常叛乱,但依然延续下来的最主要原因就是有长达3000年的保甲制。现在建立保甲制容易实现“匪民分离”,因为在实施保甲制的村落内有连带责任制,外人不能进入。[31]

《剿共施策要纲》中还提出,强化保甲制,严格实行连坐。[20]特别是在受到中国共产党百团大战打击之后,日军总结经验教训,提出要进一步确立保甲制度以从中国居民那里获得情报。[33]日军的第110师团在《肃正建设计划》中提出要迅速在重点地区建立保甲制度,组成保甲自卫团,防止“敌人”潜入开展地下工作和收集情报。日军还提出,在对保甲自卫团的军事训练中要进行彻底的反共亲日教育,使民众养成对“组织”的团结心。[34]

日军在占领区广泛建立了保甲制。福岛正夫在农村惯行调查中就发现保甲制在日本占领的地区迅速扩充,以前的村长都变成连保长,并由此建立自卫团,但与以前的保卫团性质不同。[12]福岛在华北日军司令部资料课中看到了军方关于保甲、民俗习惯、保卫团和秘密结社的有关调查资料。[12]当时日本学界在进行华北农村惯行调查时与日军多有交流,如福岛正夫等在华北农村调查时就访问了在北京的兴亚院机关、华北方面军司令部,还与县公署的日本顾问交换意见。[12]实际上,惯行调查的有些观点也为日军直接采用,例如惯行调查的学术指导末弘严太郎在调查方针中提出,这次调查针对的就是中国社会的法律习惯,因为中国政府对于社会的渗透能力有限,而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是所谓“活着的法”。这种法律习惯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与现实生活一起流动变化。[29]而华北方面军的《剿共指针》中就提出,把握中国人的民心时要注意到中国社会相对于成文法,不成文法律才是更重要的。[39]

二、华北农村“停滞论”与经济掠夺

近代日本学界从共同体理论延伸出中国社会发展停滞的观点,由此为侵华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借口。在侵华战争时期,日本学者秋泽修二就说:这次日军进入中国“就是依靠皇军的武力将中国社会中那些被称为‘亚细亚的’停滞性政治支柱的军阀统治,从中国广大的地区扫除掉。由此,可以最终克服中国社会那种特有的停滞性”(1)5。正如谷川道雄战后所指出的,按照中国发展停滞的观点“就导致出这样一种理论,即如果没有日本的援助和领导,中国的近代化是困难的。其结果就使得日本侵略中国得到正当化”[40]。

日本政府把对华北的侵略政策说成是以华北民众的安宁福利为主旨,要指导建立“更生新支那”势力。[41]日本提出要在华北排斥英美、驱逐国民政府、消灭中国共产党。[42]实际上就是要由其独占。当日军占领华北后,按照中国社会“停滞论”的观点,提出了要进行所谓的“建设”,以促使“停滞落后”的华北发展。但是,日军的这些“建设”不但没有改善华北农村的凋敝,反而使之更加困苦。这是因为日军要在华北开展的所谓“建设”只不过是其扩大侵华的借口,“建设”的内容就是对华北实行掠夺。

战时日本学界关于华北农村经济研究的基本观点就是华北农村发展停滞、落后贫困。日本经济史家柏祐贤在关于华北农村经济的著作中认为,华北农村经济的基本特征就是一种“零细小农的商业化社会”。华北虽然商业化高度发展,经济活动中可以自由契约,但这是非资本主义的经济社会。中国社会自古商业高度发达,不过这只是以贫困小农为对象,没有发展成重商主义,如同西欧那样向外发展、增殖财产,因而这种经济处于停滞状态。大量零细小农的存在是造成停滞的主要原因,而导致零细小农大量存在的根源则是极端的人口过剩和特有的财产均分制度。这些小农完全依赖中间商人,被其剥削。所以这是一种不利于小农的商业社会。由于农民无法获得利益因而不可能扩大生产规模,只能越来越零细化。[43]

平野义太郎分析了中国农村疲敝的原因,认为中国农村经济的基本特征就是地主、商业资本和高利贷三位一体的统治体制,这种体制又与土豪劣绅、地方官吏结为一体,控制整个社会。现在要解决农村的疲敝、救济农村、再建经济就要对乡绅和地主的性质进行改造并与工业资本结合起来以发展生产。[5]清水盛光提出中国社会是一种环节社会。他说中国政治最基本的特征就是“绝对专制主义”,绝对专制主义的客观基础就是中国村落共同体的存在,这种村落共同体构成了迪尔凯姆所说的非近代的“环节社会”。中国村落的这种环节社会依然停顿在非常低级的状态。[11]

日军接受和宣扬这种“华北发展落后贫穷”的观点就是为其占领政策提供借口,也是为消灭中国共产党寻找根源。日本方面在调查报告中说,现在中国社会的特征就是半殖民地、半封建,地主、官吏和买办资本三位一体,并从属于外国势力,这大大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华北社会的特征就是一种“落后的社会”,属于封建自给自足经济。华北农业以零细小农为主,农业技术低下。由于高地租、高利贷,农民深受剥削,加上天灾战祸,农民大量破产,沦为债务奴隶,这就是共产党得以发展的“温床”[17]。有的日军认为,在中国农村中封建高利贷资本、极恶的土豪劣绅、残暴的军阀和不顾地方困苦的“中央集权”共同造成了农民的苦难。这种社会的不合理和矛盾就成了农民接受“赤色”思想的根源。[47]

日军把自己说成是解决华北贫困的“救星”。日军声称,贪官污吏、奸商劣绅等造成了民众的痛苦,“华北治安运动”就是要解决这些问题,这场运动要以“王道为根本”[18]。日军在《剿共方针》中提出通过扫除中国的多年陋习和贪官污吏,革新民政、安定民生,由此就可以达到“剿共”的目的。[39]日军强调维护治安是“建设”华北的第一步,要用武力维护治安,所以开展了“治安战”。日军认为,华北社会停滞的根源是在社会经济等各个方面都顽强保留着封建性,农业生产的剩余利润不能促使生产力的发展,由此直接造成华北农民的生活困苦。华北农民首先要保障生命财产的安全,以免除自己和村落被害,为此就必须依靠武力维护治安。[19]日军提出,新民会是解决这些问题的组织基础。村落内部的家族矛盾、水灾以及对于租佃关系的调整和债务的整理都需要由新民会解决。[19]日军把经济和金融工作也作为其“剿共”的一部分,强调保证重点区域的民生“安定”。日军提出,鉴于“获得民众”在“剿共”工作上的重要性,要强化合作社金融组织,实行春耕贷款,对于阻碍经济活动的商家予以适当抑制,通过金融经济活动掌握农民。[20]但贷款需要担保,这可以由乡村或邻闾来担保。[23]日军通过新民会这一傀儡组织实行对华北农村的控制和掠夺,对抗中国共产党的抗日活动。

日军解决农村“停滞与贫困”的所谓主要方法就是由新民会建立合作社。日本占领机构认为华北经济没落的原因除了内部的封建经济制度,还有外部的原因,就是外国资本在华榨取超额利润。外国势力与中国封建势力相结合,通过官僚、地主、商人、高利贷和银行联合起来压榨民众,而通过合作社实行的生产、信用、供给等就可以避免这些中间盘剥。日军“指导”的“新民合作社中央会”在各地建立分会,计划开展信用贷款并由合作社进行购买和贩卖,还进行技术指导。[54]

但实际上,新民会合作社不但没有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反而成为日本掠夺的工具。首先,合作社对于会员贷款条件有苛刻规定,对贷款农民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必须是所谓“良民”才行,贷款采取连带制,没有担保无法得到贷款。其次,新民会的贩卖合作社决定收购价格,销售权也被新民会控制。[55]许多建立起来的合作社并不成功,例如山西长子县的合作社全部赤字,每社平均亏损额相当于300日元,全县30余社总赤字达1万日元以上。面对此困境,日军宣抚官不得不将其全部解散。[56]刘敬忠就指出,虽然日军在华北设立的合作社达4000余个,会员有14万余人,但是效果不大,并且主要用在掠夺粮棉、盘剥农民方面。例如望都县合作社社员人均贷款额只有8.74元,保定道合作社则成为日本确保战略物资和掠夺农民的机构。[57]其实,日军在华北建立的新民会虽然大量发展会员,但许多并没有开展实质性活动,只是空壳。[58]

日军对华北的“建设”就是一种急迫的掠夺。有学者指出,日本的华北经济开发政策非常急迫、充满野心,特别是在战争处于长期化以后,为了支持战争而强行开发。[59]日军提出,在“大东亚战争”中作为基地的华北地区其任务就是增产重要资源,强化运输能力。[14]日军在占领地区的所谓经济工作首先是要确保现地日军的“自给自足”[24]。日军宣抚官就承认他们在农村的所谓宣抚工作到后来主要就是以征集粮食为主[62],根本没有考虑中国农民的困苦。日军对华北农业进行技术指导,比如设立“棉产改进会”,但其指导农民种植棉花的真正目的就是由日军对棉花生产进行严格统制,封锁中共根据地。[63]

三、“家族论”与对农村的控制手段

“家族论”或“家族主义”是近代日本学界对于中国农村社会关系的普遍看法,主张传统家族是农村社会的最基本构成,在这里家父长制度依然保留,孝道伦理为主导意识。华北日军从“家族论”观点出发制定出关于华北农村的组织和宣传策略,将保甲制与家族组织结合起来,通过宣传孝道伦理观念维护日本的占领统治。

战时日本学界认为构成中国农村社会的最基本组织依然是家族,家族关系和家父长在农村发挥着重要作用。清水盛光主张中国社会中家父长主义影响重大,儒教道德的根本就是孝道,传统意义上的国家统治与家父长权威在原理上一致。中国村落都是以血缘和地缘两种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由同族聚居形成的村落内部宗族组织依然存在。[11]根岸佶提出,中国的村落受聚族同居的影响,像自古以来的“社”那样生活,一族共居,上古的宗族制度依然残存。[3]

平野义太郎认为家族制度不但是村落而且还是同乡团体和各种帮派的构成基础。他说,中国村落的基础就是家族制度,家族是乡村地缘社会的形成基础,在华北一村一姓的同族村不在少数。以共同的祖先为中心,通过血缘关系实行自治的村落在中国南北方虽然有差异,但都广泛存在。自然部落以家族为单位,其社会结合是从家族协同体和乡土协同意识出发,衍生出乡党观念。各种帮派团体组织也是以同乡为基础。[5]

日本学者在华北农村惯行调查中发现村落的会首与宗族关系密切,宗族血缘组织依然发挥作用。例如在沙井村,当村长指定会首时就要考虑会首必须是宗族代表。在更换会首时,“如果在其同族中有可以胜任的人就一定要由其同族的人接任”[10]。这样许多会首都是子继父职,一直是家族的代表。在山东省后夏寨村,属于行政性的庄长之下是牌长,由于同族聚居,牌的领域与宗族聚居范围一致,这样牌长即是宗族代表,村长与牌长共同行使村政。该村下面有三个牌,“东牌是马姓,中牌是王姓,西牌是魏姓”[10]。宗族集团成为行政的最基层组织。在清代河北省寺北柴村的积谷会由各宗族代表组成,共同执掌村政。虽然该会属于地域行政机关,但是在积谷会商议事项之前,各个宗族内部先行开会讨论,然后将意见由作为宗族代表的积谷会董事带到积谷会上商议。积谷会并不能干涉各宗族内部的事情,其决定事项都要通过各宗族的董事去执行,董事将决定的内容带回本族传达。宗族内纷争也在本族内解决,村民与积谷会不发生直接关系。不同宗族间的纠纷,首先由各自的董事问明情况,然后交由其他宗族的董事商议、处理。[10]

惯行调查发现以往国家行政对于村内这种家族制度传统也都默许。比如在进行村长选举时,按照当时的选举规定,女性也有选举权,但村内却不认可,经常造成纠纷,后来县里也就不再提女性的选举权问题。还有,当时虽然规定每个成年人都有选举权,但在选举时,一般都是“一户一票”,由家长投票,对此县里也不再坚持。[29]

“蒙疆政府产业部”的调查表明,在当时的河北省宣化县农村中有大家族存在,家族代表被称为“当家的”,管理家庭生活。“当家的”一般是家族中最年长者,家族中的借贷和结婚等事项需要“当家的”同意才行。[13]满铁在山西岚县的调查也发现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社会中,同族部落较多,同族间有定期或不定期的同族会议,有家庙及共同祭祀活动,一些地方的家庙有附属土地即庙地,是为族产,同族优先租种庙地。同族子弟的教育费由族内提供,土地买卖和出租时先在族内商议,以上这些封建遗存依然明显存在。[72]满铁关于山西省临汾县高河店村的调查也表明农村大家族制度依然残存,不过已经开始出现解体的倾向。[73]

战时日本外务省调查部组织研究中国的日本学者研讨统治中国的方策,其中就有人提到中国人是家族至上主义者,在把握中国人的民族心理时要注意到其关心一族安全的特点。一族的安全扩大到一乡、一郡、一省,最终就是天下安定。所以研究中国民族性时不要忘记这一点。[74]主张从家族安全心理的角度制定统治中国的政策。

日本学界的这种“家族论”观点成为了日军编制保甲时的重要参考。华北日军在《治安强化运动指针》中说,中国的农村村落都是由两到三个姓氏的家族构成,同姓家族之间不只是靠血缘关系的结合,在经济方面也都相互扶持,这是一种互助的自治团体。在这样的部落里建立保甲制度时不能无视其家族制度传统,简单地把十户作为一牌,十牌作为一甲,十甲编为一保,这样的机械编制并不合理,不会取得良好效果。农村的家族制度比城市的更为牢固,编制保甲要依据各个乡村的血缘和地缘特征。[14]

日军把宣扬“家族主义”作为对付中国共产党的一种手段。日军认为,中国共产党是否定家族主义的,这是中国共产党的一个“短处”,所以日军更要强调家族的重要性,以与中国共产党对抗。日军说,共产党与中国社会“不相容”的理由就是共产党的个人主义社会观“无视”中国的传统与东洋道德的核心即家族制度,强制“分化”父子兄弟关系、“鼓励”父子争斗。[14]日军为此造谣说中国共产党最不“敬老”,把老人看作无用,把过了40岁的人都杀掉。在中共根据地老人“无法”享受天伦之乐,不让儿子听从父亲,命令孩子杀害母亲。[77]将中国共产党说成是家族主义的敌人,把日军自己装扮成家族主义的维护者。

日军在占领区大力宣扬维护家族制度的忠孝伦理。在日军的《宣传宣抚手册》中就宣扬要振兴东洋文化道德。日军认为,东洋文化的主要因素中特别是伦理思想中的孝悌忠信、五伦最为重要,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和朋友间应该遵守的态度就是君明臣忠(现在君是政治领袖,臣是公务员)、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正妇贞、朋友守信,由此确定人与人的相互关系,密切家族与国家间的牢固联系。[77]缪斌就竭力主张以孝悌为中心的“家族主义”,配合日军的说教。强调男女之别,鼓吹男主外女主内,说国家就是以家族为单位,将家族作为统治的基础。[22]

日军扶植的冀东伪政权在学校教育中开展“发扬家族之精神”教育,要让学生明白西洋家族思想的错误,以敬祖先、行孝悌为立身之本,以和睦家庭为立国之基,还与家庭联络以训导学生实行,阐明社会之组织以家庭为基础。[80]

华北日军不但要借助家族主义维护其对农村社会的控制,而且还把家族主义原理上升到国家关系层面,说家族不但是社会和国家的基础,还是整个东亚世界的基础,日本就是东亚国家的“家长”,各国要服从日本的“领导”。新民会中央指导部委员藤泽亲雄就说:东亚“经纶”的原理就是家族主义,整个东亚就是由一个大家族有机构成的,为了道义互相协力,在这个东亚命运共同体内部,日本有如“家长”一样地领导各国家。[81]借助家族主义为日本的扩张、占领辩护。

战时日本意识形态混乱,在寻找支持其对外侵略政策的理论依据时往往从各种观点中各取所需,有时提出要反对封建落后,建设“新兴”东亚,有时又要借助封建伦理维护其占领、统治。当年的日军一位宣抚官在战后也不得不说:“日军在华北虽然高喊着打倒封建制的口号,但是在新政权中旧的体制保留下来,存在众多矛盾。”[62]

四、结语

战时日本学界关于中国农村的认识和实地调查成果与华北日军制定的“治安战”政策之间在内容观点上有着密切关系。华北日军的“自治自卫”政策、经济掠夺的借口和方法以及利用“家族主义”所进行的组织宣传等都来源于日本学界对于中国农村的基本认识。但是,战时日本学界的有些认识并不符合中国农村实际。日本学者从对日本农村研究的经验出发,强调中国农村的“自然村”性质,忽视了中国农村与日本惣村在结合原理上的重大不同。当时山西农村按照日军命令所派出的“情报员”也并不是为了村子利益,只不过是那些胆大而为了钱的人。[83]日本学界从共同体理论延伸出的中国社会“停滞论”更不符合中国实际。中国农村虽然有宗族组织的影响和家族主义观念,但在进入20世纪以后已经出现了抵制和摆脱旧的伦理和家族制度的动向。

战时日本的中国农村调查从其性质上来说是为日本对华侵略与统治提供学理支撑的,但是当时调查人员的心态十分复杂,他们中间确有一些受到国内治安维持法限制,无法自由研究而愿意来中国从事学术调查的学者。虽然这些学者“纯学术研究”的主观意图和日本侵略下的“客观现实”之间存在着矛盾,但是他们对于华北农村实地调查所形成的报告作为记录当时农村家族和农家经济的详细资料具有学术价值。(1)6战后日本和欧美的一些研究者利用这些资料形成了许多成果。(2)7

战时日本华北农村调查存在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些调查都是在日本占领的背景下进行的。例如惯行调查所选择的农村,出于治安考虑几乎都在县城附近,被访问者多是村内头面人物或亲日分子(1)8,即使被访问者是普通农民也由于占领者与被占领者的立场不同,他们的回答并不可能完全反映出农民的真实心态。对于这一点,当年参加过惯行调查的野间清就曾明确指出过。[1]原觉天就认为,15年战争期间日本的亚洲研究是在“大东亚共荣圈”思想影响下开展的,基于客观分析的研究成果极为有限。[85]高桥满则指出,今天对于这些调查资料的使用必须要充分确认当时的状况并进行严格的文本批判。[4]

日本学界的战时华北农村认识导致了日军制定的政策时不可能真正符合中国农村阶级分化和社会意识进步的实际。抗战期间广大华北农民在中国共产党的动员启发之下,阶级意识和民族觉悟迅速提高,成为了坚决反抗日本侵略的强大力量。华北日军依据日本学界并不完全客观的认识所制定的政策也就不可能发挥作用。不仅如此,更重要的是日军作为侵略者,其目的是要依靠华北农村的自治资源为其占领统治服务,其所宣传的华北“建设”实际上是对农民的野蛮掠夺,日军企图依靠已经走向衰落的家族制度和旧的伦理意识消除中国人的抵抗,这更是逆历史潮流而动。依据并不完全客观的认识,作为外来侵略者,华北日军所制定的一系列“治安战”政策就只会走向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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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48]北支軍報道部:《治安強化運動指針》第3 1,1942年,C13031978800,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第61、33-34頁。

[19] [50][51]“中華民国新民会”中央総会:《新民会組織重点指導要綱(民国三十年度)》,北支軍報道部:《治安強化運動指針》第3 1,1942年,C13031978800,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参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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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部隊配属憲兵、連絡員、新民会職員、会同席上長嶺部隊長指示事項》,1941年2月28日,C11111082200,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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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38][70]中国農村慣行調査刊行会編:《中国農村慣行調査》第1卷,東京:岩波書店,1952年,第116、18-20、103頁。

[30] 晋北政庁:《晋北彙覧》成紀737年,大同:晋北政庁,1942年,第36頁。

[31] 110D·139i大隊長田中要少佐:《保甲制度ノ確立及自衛組織ノ結成要領》,1940年,C11111081100,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

[33] 飯沼部隊参謀部:《今次共産軍ノ襲撃ニ鑑ミ共産対策上将来ノ教訓股ハ参考トナルヘキ事項》,1941年9月20日,A03032314600,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

[34] 第百十師団司令部:《保甲制度確立強化計画》,1940年9月13日,C11111081000、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

[39] [49]甲集団(北支那方面軍)参謀部:《剿共指針》第2巻,1944年4月,C13070345300,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第208-209、16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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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外務省:《日本外交年表竝主要文書》下,東京:原書房,1978年,第381頁。

[42] 同盟通信社北支総局:《華北建設の現段階》,1943年,000001390638,国会図書館蔵,第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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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82][日]興晋会:《黄土の群像》(限定版),東京:興晋会発行,1983年,第283-284、76頁。

[63] [日]内山雅生:《日本の中国農村調査と伝統社会》,東京:御茶の水書房,2009年,第203-217頁。

[72] 北支経済調査部編:《嵐県地方社会経済状況並に共産党工作概況調査報告》,大連:満鉄調査部,1941年,第19-2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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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78]北支軍報道部:《宣伝宣撫参考手帖》,1939年9月,C11110463100,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

[80] 朱德新:《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河南冀东保甲制度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第35页。

[81] [日]藤澤親雄:《大陸経綸の指導原理》,東京:第一出版社,1938年,第16-17頁。

[83] [日]田宮昌子著、加藤修弘解題:《〈北支〉占領その実相の断片》,東京:社会評論社,2015年,第85頁。

[85] [日]原覚天:《現代アジア研究成立史論満鉄調査部·東亜研究所·IPRの研究》,東京:勁草書房,1984年,第4頁。

注释:

1、本文的“战时”是指1931-1945年的日本侵华战争期间。

2、关于日本农村的“自然村”理论,参见[日]鈴木栄太郎:《日本農村社会学原理》,東京:時潮社,1940年;[日]福武直:《日本農村の社会的性格》,東京:東京大学出版会,1949年。关于中国农村的理论参见[日]清水盛光:《支那社会の研究-社会学的考察》,東京:岩波書店,1939年;[日]旗田巍:《中国村落と共同体理論》,東京:岩波書店,1973年。

3(1)、当时发表在《支那慣行調査彙報》,其后收录在《大アジア主義の歴史的基礎》第2編第2章。参见[日]平野義太郎:《大アジア主義の歴史的基礎》,東京:日本評論社,1945年。

4(2)、参见北支軍報道部:《治安強化運動指針》第1 1,1942年8月,C13031978800,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第77-78頁。

5(1)、[日]秋沢修二:《支那社会構成》,東京:白楊社,1939年,转引自[日]子安宣邦:《〈アジア〉はどう語られてきたか》,東京:藤原書店,2007年,第141頁。

6(1)、参见[日]三谷孝他:《村から中国を読む華北農村五十年史》,東京:青木書店,2001年,第7-9頁。

7(2)、例如[日]旗田巍:《中国村落と共同体理論》,東京:岩波書店,1973年;[日]中兼和津次:《旧満州農村社会経済構造の分析》,東京:アジア政経学会,1982年;[日]中生勝美:《中国村落の権力構造と社会変化》,東京:アジア政経学会,1990年;[日]内山雅生:《現代中国農村と〈共同体〉転換期中国華北農村における社会構造と農民》,東京:御茶の水書房,2003年;拙著《中国における社会結合と国家権力近現代華北農村の政治社会構造》,東京:御茶の水書房,2006年;Huang,Philip,The Peasant Economy and Social Change in North China,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5;Duara Prasenjit,Culture,Power,and the State Rural North China,1900-1942,Stanford:Standford University Press,1988.

8(1)、参见[日]三谷孝他:《村から中国を読む華北農村五十年史》,東京:青木書店,2001年,第8頁。

文章来源:《社会科学辑刊》2020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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