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湾租界条约

广州湾租界条约

条约简介:

法国与英、俄、德等国一样,也在瓜分风潮中向中国提出侵略要求。

1898年3月法国向清政府提出不许把云南、广西、广东让与他国、由法国人担任中国邮政总管、允许法国修筑越南至云南的铁路、在中国南部海岸设立屯船之所等四项要求。英、法在华南争夺激烈,法国的要求引起英国的强烈反对。英国政府立即出面干涉,企图迫使清政府拒绝法国的要求。但是法国有沙俄为后台,态度蛮横,加紧向清政府施加压力。法国外交部向清政府驻法公使表示,如果拒绝法国的要求,就要”派舰重办”。在武力胁迫下,清政府让步,授权李鸿章与法国驻华代办吕班进行会谈。

1898年4月上旬,吕班两次照会总理衙门,重申了四项侵略要求,明确提出将广州湾租给法国99年,并且声称,法国所提方案不得更改一字,要清政府立即作出答复。在法国的嚣张气焰威逼之下,清政府彻底屈服,按法国限定的日期复照同意。只是在由法人管理中国邮政大权一点上,由于英国的反对,才不得不声明现时邮政由海关兼办,将来邮政成为一个单独机构需聘请外人主持时,法国可以推荐一名候选人。中英《展拓香港界址专条》签订后,法国政府训令法国驻华公使毕盛,法国在广州湾必须得到与英国”同样多的领土”。法国不等两国官员会勘,擅自派军舰驶进广州湾,强行登陆,占领炮台,制造事端,任意扩大租借地范围。由于法国故意拖延,直到1899年(光绪二十五年)11月16日,中法才正式签订《广州湾租界条约》。

这个条约共有7款,主要内容有:1.中国允许将广州湾租与法国,租期99年。2.法国所租之地,全归法国一国管辖,中国不得过问。法国可制定章程征收进口船舶的入港费;可在租借地内驻扎军队,修筑炮台及各种军事设施。3.中国船只驶入广州湾须向法国交纳各项税钞。4.法国有权修筑自广州湾至安铺的铁路,敷设电线。

根据这个条约,广州湾实际上成了法国的殖民地。条约不仅使法国在中国西南增强了它的侵略势力,而且使法国在香港附近地方建立了一个重要侵华基地,从而取得了在华南同英国抗衡的有利地位,确立了法国在中国西南三省的势力范围。

条约原文:

一八九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光绪二十五年十月十四日,广州湾。

第一款 因和睦之由,中国国家将广州湾租与法国国家,作为停船趸煤之所,定期九十九年,惟在其租界之内,订明所租情形于中国自主之权无碍。

第二款 议定在停船趸煤之界,以守卫、备运、兴旺等情,所有租界水面,均归入租界内管辖,其未入租界者,仍归中国管辖,开列于下:

东海全岛。

硇州全岛,该岛与东海岛中间水面,系中国船舶往来要道,嗣后仍由中国船舶任便往来租界之内停泊,勿得阻滞,并毋庸纳钞、征税等事。

其租界定在遂溪县属南,由通明港登岸向北至新墟,沿官路作界限,直至志满墟转向东北,至赤坎以北福建村以南,分中为  赤坎、志满、新墟归入租界;黄略、麻章、新埠、福建各村均归中国管辖。复由赤坎以北福建村以南,分中出海水面,横过调神岛北边水面,至兜离窝登岸向东,至吴川县属西炮台河面,分中出海三海里为界(即中国十里),黄坡仍归中国管辖。又由吴川县海口外三海里水面起,沿岸边至遂溪县属之南通明港,向北三海里转入通明港内,分中登岸,沿官路为界。

此约订明并绘图画明界址,互相划界分执后,两国特派委员会勘明确,妥定界址,以免两国争执。

第三款 于九十九年内所租之地,全归法国一国管辖,以免两国争执。又议定,租界内华民能安分并不犯法,仍可居住照常自便,不可迫令迁移。其华民物业,仍归华民管业,法国自应一律保证。若法国需用物业,照给业主公平价值。

第四

款 在租界之内,法国可筑炮台,驻扎兵丁,并设保护武备各法。又在各岛及沿岸,法国应起造灯塔,设立标记、浮桩等,以便行船,并总设整齐各善事,以利来往行船,以资保护。

第五款 中国商轮船只在新租界湾内,如在中国通商各口,一律优待办理。其租界各地湾内水面,均归法国管辖,法国可以立定章程,并征收灯、船各钞,以为修造灯桩各项工程之费。此款专指广州湾内水面而言,至硇东水面,已在第二款内声明。

第六款 遇有交犯之事,应照中、法条款互订中、越边界章程办理。

第七款 中国国家允准法国自雷州府属广州湾地方赤坎至安铺之处建造铁路、旱电线等事,应备所用地段,由法国官员给价,请中国地方官代向中国民人照购,给与公平价值。而修造行车需用各项材料及养修电路各费,均归法国办理。且按照新定总则数目,华民可用线路、电线之益。至铁路、旱电线若在中国者,中国官员应有防护铁道、车机、电线等务之责;其在租界者,由法国自理。又议定,在安铺铁路、电线所抵之处,水面岸上,均准筑造房屋,停放物料。并准法国商轮停泊上落,以便往来,而重邦交。

此约应由画押之日起开办施行,其现由大清国大皇帝批准及大法国民主国大伯理玺天德批准后,即在中国京都互换,以法文为凭。此约在广州湾缮立汉文四分、法文四分,共八分。

大清国钦差广州湾勘界大臣太子少保广西提督苏

大法国钦差广州湾勘界全权大臣水师提督高

光绪二十五年十月十四日

西历一千八百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六号

附注

本条约见《光绪条约》,卷60,页10-12;法文本见《海关中外条约》,卷1,页946——949。

中国方面于一九○○年二月十九日批准本条约; 交换批准日期未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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