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平:孙中山建立近代银行的思想主张与实践

孙中山先生的经济思想和主张中,关于银行建设的内容为学术界所忽视。事实上,孙中山先生颇为重视银行业在民族民主革命事业中的地位,曾多次提出设立近代银行的主张,也有过相应的实践活动。这些思想主张和实践活动,应视作孙中山先生改造中国博大精深的学理与锲而不舍的革命实践的组成部分,得到充分的研究和客观的评价。

1912年元旦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孙中山先生旋以临时大总统身份颁令改组原大清银行,在此基础上于1912年2月初在上海设立了中国银行,这可以说是孙中山先生关于建立中央银行主张的尝试。

辛亥革命爆发后,作为清政府中央银行的大清银行在各地的分支行纷纷受到冲击,损失颇重。当时仍在维持业务的仅上海分行等少数机构,绝大部分分支机构已纷纷停业。为澄清视听,大清银行部分商股股东及部分高级负责人,于1911年11月18日在上海汉口路该行开会,宣布成立股东联合会,再经过南北方商股的充分酝酿筹划,把股东联合会改名为商股联合会。(注:中国银行行史编辑委员会编著:《中国银行行史(1912-1949)》,中国金融出版社1995年,第12-13页。)

待到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以后,大清银行商股联合会于1912年1月初正式上书孙中山,提出了改组大清银行的方案,其要点为:1、大清银行改组为中国银行,作为政府的中央银行;2、停止原大清银行的业务,于中国银行内另设大清银行清理机关;3、大清银行原有官股500万两,全数予以补抵此次战事地点各行所受损失及一切滥帐;4、大清银行原有房屋生财等项,统归新组织之中国银行接收应用;5、商股股东等原有之大清银行股份500万两,承认为中国银行股份,照票面价额,换给股票作为旧股,另再加招商股500万两;6、另一方面,自财政部批准之日起,作为筹备期间,由财政部长委任正副监督会同大清银行股东代表筹办一切。(注:中国银行总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合编:《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上编(一),档案出版社1991年10月,第3页。)该方案的最关键之处有两点:第一,使新组织的中国银行成为民国的中央银行;第二,保障原大清银行商股的利益不受损失,所持股份全数转为中国银行股份。这两点正是大清银行股东必须力争实现的两大目标。

原大清银行商股联合会的方案,是通过南京临时政府财政总长陈锦涛转呈孙中山的,而陈本人就是原大清银行副监督。孙中山见到这份报告后,立即面示陈锦涛:“新政府既已成立,凡商民已得旧政府正当之权利,自宜分别准予继续。所请将大清银行改为中国银行,添招商股五百万两,认为新政府之中央银行,由部筹款,以雄财力,并请派正副监督,先行开办,克期成立。凡新旧营业帐款,请分电各省都督力加保护,并将该行原有房屋、器具、簿据等项先行发还各节,大致尚属妥协,著即准行。”(注:《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上编(一),第3页。)孙中山的这一批示,基本上接受了大清银行商股联合会的全部要求,明确由财政部主管大清银行之清理和筹设中国银行相关事宜。

由于孙中山的明确批示,陈锦涛立即以财政部名义,于1912年1月24日批复大清银行商股股东联合会。同时,委任吴鼎昌(达诠)、薛颂瀛(仙舟)为即将设立的中国银行正副监督。1月28日,大清银行商股股东联合会召开股东大会,传达了孙中山的批示及财政部的指示。大会决定由股东会成员组成中国银行临时理监事会,负责与政府委派之正副监督筹订章程,并有管理全行事务之权。1月底,孙中山曾颁令“筹拨巨款,开办中国银行”。(注:引自财政部发行军用钞票示谕稿(1912年1月31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二辑,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386页。)实际上,临时政府没有能力筹拨官款,只能依靠原先之商股进行运作。1912年2月5日,中国银行在上海汉口路大清银行旧址举行了成立大会,正式对外营业。2月14日,根据南京临时政府的要求,中国银行在南京设立了分行。(注:《中国银行行史(1912-1949)》,第14页。)以后,中国银行在上海和南京都曾为发行军需公债、收兑军用票,起到了一些作用。

当孙中山批准大清银行改组为中国银行方案前后,革命党人自己创设的中华商业储蓄银行(简称中华银行)亦在力争获得“国家银行”的地位和相应的优惠权利。中华银行系沪军都督陈其美为适应军事需要,于1911年11月下旬发起成立的,孙中山为名义上的总其事者,黄兴、薛颂瀛、沈缦云等为首届董事,该行主要负责经理军用钞票,经汇军需款项。在筹建临时政府时,中华银行方面就要求享有“中央权利”。(注:《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上编(一),第11页。)但是,在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前后,筹措军政费用无疑具有极其重大之意义。由于起义与独立各省仅在名义上承认南京为中央政府所在,实际并不承担解缴收入之义务。正如孙中山多次与陈锦涛商议财政事项期间谈到的:“中央政府现无确实可恃之财源,舍发行军钞、募集公债而外,更无济急之法,而欲实行此策,非有金融机关不可。”孙中山与陈锦涛的共同看法是:东南各省已经光复,必须有新政府直接控制下的银行作为汇兑机关,起到活动商业,恢复财源的作用;然而中华银行成立不久,难以承荷这一重任;况且戎马倥偬,社会经济不定,临时政府根本无从在短期内新集股本,组织银行,遑论短期内遍设分行于各省,以为汇兑流转之助。正在为难之际,原大清银行商股联合会提出了改组大清银行为中国银行的方案,在孙中山看来,大清银行资力雄厚,资本额即有一千万两,在国内主要地区都有分支机构,在其他资产和专业人员等方面,均较中华银行优越得多。况且大清银行本来就是清政府的国家银行,官股占了股本的一半,即使商股不提出将大清银行改为新政府中央银行的请示,南京临时政府也应该名正言顺地把它接管过来,使之承担起中央银行的职责。这无疑是“盖借已有之基础,应目前之急需,既以增长民国之实力,又可因其资产为通融,实为民国国家与该银行股东两得兼利之道。”(注:引自陈锦涛关于草创中国银行咨参议院文(1912年3月下旬),《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上编(一),第9页。)中华银行成立未久,实力不足,更谈不上在金融业工商界的影响,在这些方面不能与原大清银行相比。孙中山最终决定在大清银行基础上成立中国银行,承继中央银行权利,这一决策无疑是正确的。

待到中国银行正式成立运作后,陈其美等人还曾要求南京临时政府视中华银行为国家对外汇兑专业银行,给予相应的财力资助。孙中山起初打算予以考虑,但是财政部长陈锦涛力持异议,他在3月3日的呈文中提出:“今中华银行创设未久,规模未备,设立之时,不过为一隅发行军用钞票之机关,……况目前部款,既绝无来源,各省又纷纷请助,安有余力以办外国汇兑之经营?”他特别提醒孙中山:“即谓光复之始,筹办维持,功不可掩,窃恐类于此者,正不独该行为然。设各省金融机关,凡经有功光复者纷纷援例,则补助政策中央必致立穷,特种银行机关且遍全国。况且此种补助之款,系属特别支出,非经议院通过,政府实无权特许。本部固不能破坏宪政,抑恐徒启纷争。”孙中山最后接受了陈锦涛的意见,于3月21日明确批复:“呈悉。所陈中华银行补助一节,颇有窒碍难行之处,尚属实在情形,应予照准,仰即知照。”(注:《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二辑,414-415页。)

南京临时政府存在和运作仅约三个月左右,在经济建设、财政制度改革方面并无重大建树。但在建立近代银行体系问题上,尤其是对于设立海外汇业银行、创设兴农银行、农业银行、殖边银行等专业银行,明确表示了积极的观点,提出了较为完整的主张。

如南京临时政府财政部“仿各国特许银行之制”,曾拟订了《海外汇业银行则例》,在提请咨交参议院议决前,于3月12日先呈报临时大总统孙中山。财政部在呈文中称:“窃照现值政府统一,各省善后之际,百端待理,需款繁巨,仰给于部固属同一为难,思取于商更虑易滋纷扰。内地之元气已伤,目前之筹款无从。为今之计,舍发公债而外,别无良策。查募债之道,必与欧美有无相通,方能措置裕如,而尤以采用金货汇兑本位以定基础,提倡海外汇业银行以为枢机,图国际通商之便,免汇票变动之害,固交易之信,利外资之用,挹彼注兹,酌盈剂虚,非独济一时之急,抑且宏远之大规。”孙中山在一周内即批示道:“呈悉。海外汇业实国际易贸之枢纽,即国民经济之关键,东、西各国先例昭然。当金融紧迫之秋,得此酌剂盈虚,诚足以扩张商务,补救时艰,所拟海外汇业银行则例三十二条,仰候咨送参议院提议可也。”(注:财政部呈稿(1912年3月12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二辑,第418页。孙中山的批示(1912年3月18日),同上第422页。)

南京临时政府财政部还拟订了《兴农银行则例》九章共五十三条,《农业银行则例》六章共四十四条,《殖边银行则例》八章共三十二条,(注:详见《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二辑,第426-440页。)于1912年3月18日呈送孙中山审阅。财政部的呈文指出:“古圣教民,首言足食。列强富国,先重农林。……窃进行之法,当在创设金融之机关,为奖励农业之政策而已。……今民国方兴,共和确定,兴利除弊,当在斯时。敝部职掌全国金融机关,中央普建各银行,因宜次第规划,而农业、殖边等银行,岂能独付缺如。兹拟筹设农业银行,为贫民代谋生计。创办殖边银行,为疆隅安置流民。互相维系,积极进行。”财政部的方案,是由中央政府募集资本,在首都设立兴农银行,再酌量提拨地方公款,在各地设农业银行。看了财政部的呈文和几个则例后,孙中山即于3月23日批示:“呈悉。中国地称膏腴,尤广幅员,而东南之收获,不见其丰,西北之荒芜,一如其故,此无他,无特别金融机关以为之融通资本故耳。创设农业、殖边等银行,实属方今扼要之图。所拟各银行则例,仰候咨送参议院核议可也。”(注:财政部致孙中山呈稿(1912年3月18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二辑,第424-426页;孙中山批示(1912年3月23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二辑,第440页。)孙中山显然已经认识到,农业的丰歉、内地和边陲的开发,受制于金融的发达与否。

在孙中山先生的首肯之下,南京临时政府财政部还拟订出了关于设立商业银行、惠工银行、储蓄银行、庶民银行的条例。只是因为当时南北之间力量对比悬殊,南京临时政府迅速解体,未及成立拟议中的各专业银行。

南京时政府解体后,至1913年3月发生刺杀宋教仁案之前,孙中山一度潜心于构建实业建设学说,而且多次强调必须在中国发展银行业。他曾向邓泽如谈到:“弟前之赞成各银行招股者,以中国地大物博,银行愈多愈好。”(注:致邓泽如函(1913年1月23日),《孙中山全集》第三卷,中华书局1984年,第7页。)他还提出了“实业为富国之本,而银行尤为实业之母”的重要观点。(注:复中华实业银行代表函(1913年),《孙中山全集》第三卷,第77页。)孙中山的有关主张已为国内工商界金融界所关注,甚至远在山西的几位银行家也曾与孙接洽,原意筹款500万元,开办一家实业银行。孙中山为此事还与阎锡山书信来往,交换意见。(注:孙中山复咸马里函(1912年10月13日),《孙中山全集》第二卷,中华书局1982年,第503-504页。)

但是,如果进一步考察孙中山这一时期关于银行问题的主张,那么可以发现,他谈到要大力发展中国人自己掌握的银行,其主旨之一在于抵御国际金融势力对中国重大经济利益的攫夺和主权的侵害。这就涉及到所谓对华国际银行团(The China consortium)的问题。1910年,英、法、德、美四国组成银行团,企图统一对清政府的贷款事宜,并于1911年达成了币制实业借款、粤汉川汉铁路借款和湖北省借款。辛亥革命发生后,银行团方面就与袁世凯集团开始所谓善后借款的交涉,并于1912年2月起开始提供垫款,至当年6月中旬业已提供了五次垫款,共1210万两。需指出的是,其中2月底的第一次垫款200万两名义上是作为南京临时政府军政费的,第三次垫款300万两中,有150万两系用于收回中国银行军用票之用。(注: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四卷,档案出版社1990年,第77页。)也就是从第三次垫款起,日本横滨正金银行与俄国的道胜银行加入了银行团,四国银行团扩大为六国银行团。就孙中山本人而言,在1911年11月份访问英国期间,便曾与四国银行团方面洽谈过向革命政府提供借款事,银行团方面表示,须待孙中山回国成立正式政府之后,才可商谈借款事。(注:《孙中山年谱长编》上册,陈锡祺主编,中华书局1991年,第574-575页。)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也曾试图与银行团直接达成借款,但遭拒绝,只有通过袁世凯的代表才有可能辗转从银行团得到急需的借款。所以,善后借款垫款中所谓南京临时政府有一定的数额,实际上是说明银行团介入中国内部事务,与袁世凯集团联手封杀南京临时政府。而到了1912年8月袁世凯政府达成克利斯浦借款后,六国银行团反应异常之强烈,逼迫袁政府中止与克利斯浦的合同。这样,国际银行团企图直接控制中国与外部世界的财政金融联系的目的,便昭然若揭了。

可以认为,至迟在南京临时政府解体不久,孙中山便明确倾向于中外合资成立银行,一则抵制像银行团那样的国际金融大鳄在中国的野心,二则引入中国实业建设急需的金融资本。

1912年4月,孙中山便已在和在华西人雷士接洽,准备设立中外合资的中华实业银行。(注:刘学询致孙中山函(1912年4月17日、4月19日),黄彦、李伯新编:《孙中山藏档选编》,中华书局1986年,第240-241页。)6月11日,孙中山在广州与荷兰银行家丕士文达成了创办中华振兴商工银行的草约。该草约是以同日丕士文所拟创办中华振兴商工银行说帖为基础,经孙中山与丕士文磋商后,有所修改,双方同意视为合办银行将来规程之底本。(注:丕士文拟创办中华振兴商工银行说帖,见于《孙中山全集》第二卷第276-277页;孙中山与丕士文签署之创办中华振兴商工银行草约,见于《孙中山全集》第二卷,第377-380页。)对比说帖和草约,可以看出孙中山关于创办中外合资银行的具体主张。关于股本组成,孙中山同意由他本人出面筹集1000万银元,分为10万股;另由丕士文在欧洲筹集100万英镑,亦分为10万股。根据当时的汇价,双方的筹资额大体相等。设总行于上海,由中国股东组成董事部,孙中山本人应被推为首任总董;欧洲股东组成顾问团,董事部和顾问团共同任用外籍总经理,丕士文为首任总经理。对于外籍总经理之权限,说帖原先规定:“处办之权必授于外国总理,他人不能干预。”草约则改为:“本银行管理上之执行权,当授予该总经理,惟彼必受董事部及顾问团之监督及劝告。”孙中山虽然同意外籍总经理对银行实施管理,且同意“管理本银行应用西法”、“簿记当用西文,并用最新之簿记法”,表明他对近代西方银行管理制度的了解和认同;但显然他是坚持外籍总经理必须受中国股东及其董事部监督的,这是中方投资人的权益,不可忽视。说帖原来设“性质”条,规定:“本银行之性质,……与政府毫无关涉。”这里的政府系指中国政府。草约删去了这一条款,另设“规程”条:“孙逸仙先生担任将应有之规程,如准外国人为本银行股东之类,陈请北京政府承认。”这固然可以理解为当时孙中山承认北京政府的合法性,但更体现出他的主权意识,即外国人在中国设立银行、从事金融业务,必须得到中国中央政府的批准。

孙中山与丕士文达成上述草约后不久,曾在香港向商界宣传设立该银行的重要性,称此银行与前办者皆异,系中外合办,专为介绍外资起见,不出钞票,专发欧美债票,其性质属于商办;对于部分港商反对合资、赞成自办的主张,孙中山明确表示:内债民捐,效力均短,惟合资银行,持久而利大,宜将自办之款,尽拨赞助。(注:《民立报》1912年6月16、19日,引自《孙中山年谱长编》上册,第705页。)

丕士文的说帖和孙中山签署的草约,都只提到设立中外合资系为发展中国之工商实业,没有提及国际银行团问题,但是,孙中山在另一份信函中明确谈到:“文近拟与西人合股立一银行,专以输入外资为目的,直接则振兴中国实业,间接则抵制四国团。现已联合欧洲银行数大家,其势力信用,十倍于四国团,其所发债票,可不靠彼政府之承诺,亦能畅销于市面,迥非四国团之比也。四国团之所以要求种种之条件者,以非此则不能得各该国政府之承诺;不得承诺,则市场无信用,非故以中国政府为难,实欲畅彼债票之销场耳。故与之相持愈久,则条件愈严,此必然之势也。而各国政府又欲乘机利用,以申张其势力于中国,引四国团之交涉,无论如何,皆无好果也。文所联合之银行,力能自任十万万以上之债务。惟四国团借款之事,已成一过期问题,故此团不能直排四国团而与中国政府交涉,必借一中国银行为机关方可,然纯为中国人之银行,彼又难见信,此中西合股之所由生也。此银行各号属中国,注册在中国,董事全为中国人,惟总司理则用西人。而欧洲股东则组织一顾问局,专助理输入外资之事。现拟各投资本千万元以成立之,八月底先各交股本二百五十万元,即行开市。此银行若成,则为中国开一生路,可免种种之干涉条件也。”在孙中山看来,设立中国人拥有半数股本、中方股东得以监督外籍总经理的中外合资银行,不仅无损中国的主权和重大经济利益,而且是抵御现有之四国银行团的有效工具。由于中国须交之股金尚无着落,孙中山一度向日方友人求助,甚至表示,可在征得“中央承诺”的情况下,以“沪上公产及前清道台所交下领袖领事代管财产等项”,就地抵押数百万金。(注:《孙中山全集》第三卷,第79页。此文冠以“致日本某君函”;所注日期’1913’,原载于《国父全集》第三册第273页,标题为“为与西人设立银行事致某君函”,国民党党史委员会所藏此函之原件无日期。《孙中山年谱长编》上册第763页,亦将此函记于1913年1月29日条之末:“其时,先生在《致日本某君函》中亦谈到……”。笔者以为,把该函日期断为1913年恐有误。 函中数次明确提到“四国团”即四国银行团,但迟至1912年6月,随着日、俄的加入,已正式成为六国银行团。该函还提到,距8月底缴款仅余“短期”,无法如数筹得,而前引孙中山与丕士文1912年6月11日签署的《创办中华振兴商工银行草约》明确写到:“银币股份由孙逸仙先生担任督办,速为集合,一经海电商妥,即交第一次股银,其额不超于二百五十万元,约在西历一千九百十二年八月间交付,以后各次交付股银行之日期,先一月通告”。(《孙中山全集》第二卷,第378页)另外,孙中山本人1912年9月1日在北京的演说中已提到“六国资本团借款事”(《孙中山集外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64页);同年12月4日在上海对银行界的演说中,又明确提“六国银行团”(《孙中山全集》第二卷,第549页),不至于第二年再提四国银行团。笔者以为,较为合理的日期当在1912年6月至7月之间,不可能是在1913年内。)

孙中山此议无果,旋即日、俄加入银行团,国际金融势力联合夹击中国之势日趋明显。1912年12月4日,孙中山在向上海银行界的演说中指出:中国政府在与六国银行团的借款交涉中“受种种之挟制,要求非分之权利,其原因亦因国中无极大银行担任借款之能力耳。”他呼吁国内多数银行联合,“与法国资本家合资创一极大银行。”(注:《孙中山全集》第二卷,第549-550页。)至1913年初,孙中山再度明确主张“办一中西合资的银行,联合欧美最有力之银行,以抵制六国银行团,而解中国财政之困难。……弟所拟办之中西银行,乃联合世界之上之大资本家而成者也,将来实能为中国银行之母,其势力可贯全球,此银行一成,必能免六国之制[掣]我肘及救中国之穷也。”(注:致邓泽如函(1913年1月23日),《孙中山全集》第三卷,第6-7页。)在孙中山看来,中方有500万元左右的现金,便可以成就这番事业。他当时重点在争取法国银行界,由于法国政府不赞成,所以巴黎的大银行家不敢贸然行动公开与六国银行团抗衡。

另一方面,孙中山也曾积极向南洋华商筹集股本。1912年3月初,原上海信成银行改组为实业银行,孙中山应邀担任名誉总董,同月孙中山即致函新加坡中华总商会及各埠商会,介绍实业银行董事会代表沈缦云赴南洋招股。(注:《孙中山集外集》,第348-349页。)同年7月下旬,孙中山接受了上海中华银行董事局之公议,同意担任该行总董,10月孙中山派王奕友前往南洋,向当地华商募股。后来孙中山努力做中华银行和实业银行双方的工作,提议首先是华商银行的合并,然后才谈得上与法国银行界洽商联合成立银行的可能性。后因实业银行和中华银行之间发生冲突,合并之议暂时搁置一边。(注:复中华银行董事局函(1912年7月26日),《孙中山全集》第二卷,第392页;复中华实业银行代表函(1913年),《孙中山全集》第三卷,第77-78页。)

由于善后借款迟迟不能达成,法国政府的态度一度有所松动。法国巴黎联合银行派代表到上海接洽成立联合银行事宜,但中方股本仍无着落,孙中山颇为着急,无奈之下,便要求北京当局设法筹款垫付。在1912年12月份,孙中山便在致袁世凯的电文中,提到与法国巴黎联合银行代表谈判设立中西合股银行之事。(注:《孙中山全集》第二卷,第550-551页。)1913年1月,孙中山又致电袁世凯,内称:“前议设立中西合股银行,近已蒙法国政府允许,将来可在巴黎市面发行种种债票。顷巴黎业东已决议实行,不日派代表来华,商订合约。惟此方股本尚无着落,倘到时不能交头批二百五十万元,或尚须政府设法也,幸为注意。”在与法方的会谈中,双方原则上达成的共识有:一、银行在中国注册,悉遵中国法律。二、董事局全为华人,西人居顾问局。三、总办十年内用西人,十年后可用华人。四、督理各举二人,总办执行,悉惟督理之命是听。在洽商过程中,孙中山清醒地认识到:“我中国现在国势不如人,财力不如人,智识不如人,故合资银行,我当得条件之保护略优,将来乃望得平等权利,否则流弊不堪设想。现尚相持不下者,则四督理之决事,如遇可否各半,总办有表决权。除此点之外,华股皆略占优胜地位。”当时袁世凯政府亦在北京与法方商谈成立中法银行之事,对此孙中山向袁氏指出:“巴黎联合银行,为世界极大银行之一,与彼联络通融者,皆势力宏厚之财团,固非泛泛然欲向中国承揽一事业之权利而转售于人者可比。望大总统及财政总长再细酌夺,如能舍彼就此,则利国福民,诚非浅鲜。否则,外人永无就我范围之日,而所办之中法银行,亦不过多一华俄银行而已,恐非我当轴者之初心也。且此事一成,恐他国援以为例,用某国之资,则必遵某国之律,如此主权丧失,永无收回治外法权之望。”(注:孙中山致袁世凯电(1913年1月),《孙中山全集》第三卷,第10页;孙中山致袁世凯周学熙电(1913年1月29日),《孙中山全集》第三卷,第8页。)旋即宋案发生,“二次革命”军兴和遭镇压,孙袁之间从此绝无合作之可能,孙中山亦无法在国内容身,不得不东渡日本,成立中西联合银行之议被搁置起来。

待到袁世凯帝制失败,孙中山得以返回。在南下护法的数年里,孙中山先后担任过南方军政府的大元帅、总裁、非常大总统,但实际上并没有真正掌握政权,也谈不上进行银行建设。这一情况,直到1923年春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建立后,才有了根本性的改变。

这年的4月24日,孙中山以陆海军大元帅令委派宋子文为中央银行筹备员。5月29日,孙中山正式任命林云陔为中央银行行长,宋子文为副行长。这表明,孙中山认为由国民党政权自行设立银行的时机业已成熟。至于一开始便以“中央银行”为名,显然是以全国而非仅以珠江三角洲,视作金融建设目标之定位。

在筹备中央银行的过程中,有着留学美国哈佛大学与哥伦比亚大学背景的宋子文起着主要的作用。1924年8月2日,孙中山任命宋子文为中央银行行长,黄隆生为副行长。8月3日,宋子文将缮具的《中央银行条例》共十六条,呈请孙中山鉴核公布施行。同月7日,孙中山发布指令,称宋“所拟中央银行条例尚属可行,应准予公布。”(注:《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公报》第二十二号,1924年8月10日。)8月9日,孙中山又批准宋子文呈送的《中央银行基金公债条例》共十四条,称“所拟中央银行基金公债条例,尚属妥洽,应准照办”。(注:《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公报》第二十三号,1924年8月20日。)另外,8月8日孙中山委派胡汉民、叶恭绰、廖仲恺、邓泽如、林云陔、宋子文和孙科为中央银行董事会,12日董事会召开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央银行章程》、《中央银行组织大纲》。13日,孙中山颁令批准了宋子文关于中央银行即将发行纸币的呈文,令行财政部及广东省长遵照办理。该呈文的基本规定是:所有征收田赋、厘捐、租税及其他公款,均一律收受中央银行货币,其报解公款者,非中央银行货币,概不收受。(注:《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公报》第二十三号,1924年8月20日。)在筹备中央银行的过程中,孙中山以最快的速度对有关的文件进行批复,且对不少问题作了重要的修改。如8月13日宋子文起草的《中央银行组织大纲》,8月15日孙中山便作如下批示:“呈及附件均悉。《中央银行组织大纲》应改为《中央银行组织规程》,至该件及章程各条间有未妥之处,亦经更正。原件发还,仰即遵照另缮,呈候公布可也。”(注:给宋子文的指令(1924年8月15日),《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公报》第二十三号,1924年8月20日。)至于中央银行的初始资本一千万元,系根据孙中山的直接指示,向在粤外商筹措的。

8月15日,在广州南堤原省银行旧址举行中央银行开幕典礼,孙中山率政府军政要员多人出席了开幕典礼,他并作了长篇训词。(注:在广州中央银行成立典礼的演说(1924年8月15日),《孙中山全集》第十卷,中华书局1986年,第539-544页。)

孙中山指出,新设立的中央银行,“是革命政府第一次开办的第一个银行,所以今日是革命政府第一次开办银行的第一日。今日政府要开办这个银行,就是政府要经营商业,所以今日又是政府第一次经营商业的第一日。”他把中央银行的一千万元的资本,形象地比作能够下蛋的鸡乸和能够产出更多粮食的谷种,“如果把这个鸡乸一次吃完了,以后便没有很多的蛋吃;把这包谷种一次吃尽了,以后便没有很多的谷米吃。……如果不吃谷种和鸡乸,不只用这一千万,以后便可以赚几千万,或者一万万,所谓‘一本万利’。能够保全这包谷种和这个鸡乸,以后的利息是无穷。”孙中山的这种比喻未必贴切,但当时军政开支十分拮据,各方面都看着中央银行的一千万元股本,孙中山不发这番话,恐怕这笔股本是难保的。

孙中山谈到了中央银行的主要业务,就是要进行埠际甚至国外汇兑:“有了这个汇兑机关,便是中国的银行界别开生面。有了这个银行来做汇兑机关,凡是我们在广东的钱,无论是有多少,要汇到上海、天津、汉口,或者外国的各大商埠,都可以不必经外国银行的手,便可以不吃外国银行所定的高汇水和大折扣的亏。并且中国人同中国人交易,利权不致外溢,事事都要方便。这是我们军界、政界和一切农、工、商界,都是不可不知道的。”孙中山把由中央银行进行汇兑业务视为摆脱外国金融势力控制的重要步骤,这与他1912年提出的设立中西合资银行以抵御国际银行团的主张,显然有着相同的民族主义原则,但中央银行完全是独立经营,在遵循这一原则方面更为坚定。

孙中山决定在陆海军大本营之下设立中央银行,无疑有着发行纸币的考虑。他在训词中谈到:“这个银行受了政府一种特权,可以发行纸币,这种纸币的基本金有一千万,和从前政府银行所发行的纸币不同。外国银行在中国发行纸币,有的固然也是有基本金,但是他们所发行的纸币之数目,至少也是四倍于基本金。我们这个银行所发行的纸币,定章不是四倍于基本金,是照基本金的数目去发行。……我们发行纸币的方法,不是‘兑现’,是‘现兑’。外面普通银行的办法,是人民先有一百元纸币,才到银行兑回一百元现钱。这个银行的办法,是人民要用一百元现钱,必须先买一百元纸币。所以这种纸币,只要是在外面通行的,有纸币便有现钱的抵押,便随时可以兑现;故这个银行发行纸币的方法,是先有现然后才兑,所以说是‘现兑’。因为是‘现兑’,并且又有大宗基本金,所以这种纸币的作用,一定是很高的,一定没有从前省立广东银行纸币的毛病。”孙中山对于在广东地区推行中央银行的纸币颇感自信:“社会上既是知道这个银行发行纸币办法是‘现兑’,政府又极力保护这个银行,和提倡这个银行,大家便应该同心协力来维持这个银行。如果大家都来维持这个银行,这个银行的经济力便可以大发展,中国商场上的经济力便不致为外国银行所操纵。所以这个银行之成立,关系中外经济权力的成败。大家既是明白了政府开办这个银行的意思,便应该维持这个银行去进行;维持这个银行去进行,就是维持革命来成功;维持革命来成功,就是令贫弱之中国变成富强。”平心而论,中央银行打算发行的纸币,在货币银行学中,只是属于银本位之下的兑换券;孙中山所称的“现兑”,是要在银本位情况下,用政权的强制力推行某种特定兑换券,这种做法只可以局部区域里短期内实施,属于战时货币与银行体制范畴,并不具有什么普遍的意义。但也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孙中山和宋子文照搬西方经典货币银行学的教条,来规范广州中央银行纸币的发行,其结果很可能是根本发行不了纸币,因为这一要求超出了孙中山当时所处的特定社会条件。

广州中央银行成立伊始,孙中山非常重视维护中央银行所发纸币的权威性。

当时中央银行发行了印有孙中山肖像之纸币,由美国钞票公司印制,面额为1元、5元、10元、50元。(注:《孙中山年谱长编》下册,第1974页。)1924年8月15日即中央银行在广州举行开幕典礼的同一天,孙中山便在给广东省署的命令中规定:“中央银行定于本月十五日开始营业。所有发行纸币,应饬征收各机关及布告各商民一体通用。”当日孙中山还发布另一项命令:“中央银行今日开始营业。所有省署辖属各机关之出纳,应严令纯用中央银行纸币。收支一切存款,应转存中央银行。倘有不遵,以违令论。”(注:《孙中山全集》第十卷,第544页。)当时中央银行所发行的钞票一度被广州银钱业拒收,非常需要来自政府本身的支持。8月20日,孙中山向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财政部长叶恭绰、建设部长林森、兼盐务署督办叶恭绰、广东省长廖仲恺、两广盐运使邓泽如发布训令:“中央银行成立,所以整理国家经济,调剂社会金融,用意周详,立法美备。嗣后所有各财政机关收入,应解由该银行存储,随时提用。”8月23日,孙中山向大本营财政部和各征收机关首长、各军总司令、军长发布训令:“查中央银行现已开始营业,所有政府收入机关,应限于收中央银行纸币,不准收各银号凭单及各种银毫,但各机关所得之中央银行纸币亦不得直接支用,务即将该项纸币交还中央银行兑换现洋,然后支给军饰及各种政费,使收入必收纸币,而支出必支现洋,庶人民不致藉口政府滥发纸币而有所怀疑。”另外,孙中山还同意宋子文的提议,批示把广东造币厂余利指拨为中央银行一千万元借款还本付息基金,把原由裕广银号办理的短期军需库券还本付息事宜,移归中央银行办理。(注:《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公报》第二十四号,1924年8月30日。)9月初,孙中山为划一收入起见,决定将印花税款之收入一律解交中央银行。(注:《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9月4日。)至于中央银行发行纸币的纳税问题,孙中山最初在8月底曾颁令,规定中央银行每发行一百元纸币加税一元,税款每日交大本营会计司收。(注:《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8月30日。)一个月后,孙中山又取消中央银行纸币每百元征税一元之前令。(注:《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11月5日。)广州中央银行之所以能够在成立不久便在国民党控制的区域站住脚,固然离不开中央银行行长宋子文的苦心经营,但更与孙中山旗帜鲜明地支持直接有关。离开了孙中山本人高度的威望,或者孙本人对设立中央银行的重要性没有充分的认识,也没有及时采取果断的支持措施,广州中央银行的命运恐怕就很难说了。

如果单从学理的严谨、系统和创新等标准来评判,无论是对西方货币银行学说一般原理的阐述,还是对在中国特定环境下银行建设所须解决的相关问题,孙中山的有关思想主张在近代中国金融思想史上并不占有十分重要的学术地位,明显比不上严复、钱恂、梁启超、康有为等人有关银行的学说,遑论真正的金融学学者的建树了。如果单从中国银行制度的近代化来衡量,与盛宣怀创设中国通商银行、张公权经营中国银行、陈光甫管理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以及其他银行家的个案,进行简单类比,孙中山的有关实践确实也会相形见绌。但是,如果对于孙中山建立近代银行的思想主张与实践活动进行梳理之后,就可以看出,孙中山先生实际上是把建立近代银行作为推进民族解放和民主革命事业的重要手段,作为中国能否跟上世界局势演变发展潮流的重要标志。金融史和民国史都揭示了以下事实,即国民政府对银行业的重视程度要远远超过北洋政府,中国真正意义上的近代银行体系,即中央银行、政府特许银行、省市立银行、商业储蓄银行、农工银行和其他专业银行,是在20世纪30年代确立起来,并且真正确立起在整个金融业的主导性和支配性地位。这些事实不仅仅只是国民政府实行金融统制的例证,而且还表明:孙中山先生关于设立近代银行的思想主张,确实是改造中国之必需,待到相应的社会条件成熟,这些思想主张终将得以实施。有鉴于此,孙中山先生的建立近代银行的思想主张和相应的实践,应当得到充分的肯定;并有待于在资料上作进一步的发掘,并进行更深入的分析。

(文章来源:《民国档案》2001年第2期)

吴景平
吴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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