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明:关于社会史的学科定位问题

在当代史学发展的历史进程中,社会史一直成为人们特别关注的问题。西方社会史在半个多世纪的学术竞争中,以其特有的学术风格和卓越的学术成就,赢得了普遍的赞誉,独秀于史学之林。中国的社会史研究起步较晚,但其发展势头甚健,学术成果也引人注目。但社会史的学科地位问题,却一直困扰着人们,从学科理论的层面上,影响着社会史学的进一步发展。1995年第1 期《历史研究》发表的常宗虎《社会史浅论》一文,彻底否定了社会史相对独立的学科价值,认为社会史本质上属于“泡沫学科”。此说颇具影响,加重了人们的困惑。对此,笔者在《中国社会史学的历史命运》(《天津社会科学》1995年第5期)、 《再谈马克思恩格斯与社会史研究》(《历史研究》1996年第2 期)等论文中已有所论述,但意犹未尽,故撰是文以供讨论。

什么是“社会史”?围绕这一问题的讨论,从1929年社会史诞生始,就一直没有停止。就社会史的定义或其研究范围而言,学术界的争执由来已久,迄今未成定论。不同的学术观点的存在是正常现象,这原本无甚大碍,并不会影响社会史学术研究的发展。但近年来学术界有人却否定了“社会史”学科的存在价值,认为根本不存在相对独立的“社会史学”,而只有“历史学”。常宗虎先生主要是从社会史的定义、内涵与历史学的定义内涵的对比中入手,借助于概念的逻辑推理和概念的定义原则方法,认定社会史的研究对象与历史学的研究对象完全同一,因而,社会史不具有独立存在的学科意义。

但是,无论多么精确的概念和定义,也无论确定定义的原则多么重要,许多问题从概念到概念,从定义到定义是无法说明的。定义说明的问题十分有限,许多事实和事物并不能被我们现有的定义所涵盖。因此,恩格斯十分明确地强调:“原则不是研究的出发点,而是它的最终结果。这些原则不是被应用于自然界和人类历史,而是从它们中抽象出来的。不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去适应原则,而是原则只有在适合于自然界和历史的情况下才是正确的。这是对事物的唯一唯物主义观点。”(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74页。)显而易见,“定义原则”不能成为我们认定社会史存在与否的理由。我们必须正视的问题是:是先有了“社会史”这一事实,才有了对它的定义的认定和讨论,而不是先确定了“社会史”概念、定义,然后才有社会史的事实。人类并不是按照定义而生活,同样也不是按照定义进行科学创造。

作为本世纪历史学发展趋向的重大变化,“社会史”的兴起决不是学者在史学探寻之路上的心血来潮;也不是一代史家在阗无回声的史学绝路上的刻意追求。社会史源于时代的需求,源于史学本身符合规律的逻辑进程和史家对于时代与史学发展实践进程的总结和提炼。学术的生命在于不断的反省和否定。对于前人的否定(怀疑)虽然意味着一种创新的萌动,但并不必然就已孕育出了新的生命体。作为客观的历史事实,社会史产生于对传统史学的反叛基础上,但社会史并不仅仅是为反叛而存在。循着本世纪历史学演进的辙印回溯寻觅,我们会清楚地发现,作为最早对传统史学模式反叛的“新史学”的旗帜,其实并不是“社会史”这样一个后来具有学科意义和比较精确性的史学主潮。在反叛的最初阶段,“社会史”的概念还远远没有提出。对于传统史学模式的批判早在1900年亨利·贝尔创办《历史综合评论》时就已经开始了。后来的吕西安·费弗尔、马克·布洛赫也成为《评论》的主角,开始了“对于遵循德国模式的传统历史研究的批判态度”(注:(美)伊格斯尔:《欧洲史学新方向》,华夏出版社1989年,第55页、57页、37页。)。1920年,亨利·贝尔创造性地推出了重要的历史丛书《进化与人类》,这部“体现了历史撰述的新方向”的史著丛书,创新性地“不再以事件为中心,也不对民族国家的政治史按编年顺序撰写,而是企图将社会与文化置于中心位置,分主题探讨”(注:(美)伊格斯尔:《欧洲史学新方向》,华夏出版社1989年,第55页、57页、37页。)。稍后出版的费弗尔《土地和人类进化》,布洛赫的《创造奇迹的国王们》等著作,都表现出一种全新的历史视野和方法,并由此与传统史学形成鲜明对比。他们所关注的是人民的“全部生活,他们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他们的科学、艺术、信仰、工业、贸易、社会划分和组合的全部发展”(注:吕西安·费弗尔:《对历史的地理学介绍》(英译本),纽约,1950年。)。即使到1929 年“年鉴学派”正式创立,“社会史”也还没有正式揭橥出自己的旗帜。从1929年的《经济社会史年鉴》到1946年更名的《经济、社会、文化年鉴》,我们能够看出,“新史学”在反叛传统的过程中,拥有更广阔的学术空间。那是一个在抛弃中追求创新的辟莽斩棘的时代,文化、经济、社会、文明等特有的概念,赋予史学家以多向选择的机会。

标领一代风骚的“年鉴学派”在半个多世纪的史学探索过程中,在多学科的相互渗透和整合的史学实践中,无论是在研究对象、学术视野,还是在研究方法、学术理论上,都形成了不同以往的特征和类型。在“年鉴学派”的第一时期(即1929年至1945年),众多的史学著作表明一个基本趋向:以结构定性史占主导地位。在“年鉴学派”的第二时期(即1945年后),则主要以“情势定量史”为主要方向。有的学者从总体上把西方史学的这一重大变化概括为四个方面:“‘新史学’反对单纯的‘政治史’和‘精英人物史’,主张对历史进行多层次、多方面的综合考察以从整体上去把握,而且除了历史领域大大拓宽以外,史料也不象传统史学那样局限于文字资料。‘新史学’反对单纯的‘事件史’,主张对历史作深层的、结构的研究,重视对变动相对缓慢的历史现象和层次进行探索;反对叙事史学,重视理论概括和解释,力求提高历史认识和解释的准确性;反对历史学与其他学科隔绝,主张历史学与社会科学乃至自然科学广泛结合,重视研究方法的革新,等等。”(注:陈启能:《八十年代的西方史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70页、68页、70页。)当代国际史学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但是在这繁多的具体变化内容之中,能够体现其时代特征的,代表其发展方向的主导内容是什么?如何最简洁、最准确地概括这一特征?这就产生了所谓的“定义”问题。

对于当代史学这一具有挑战意义的革新成果及其价值,早已得到了学术界的认可,伊格尔斯就颇为自豪地宣称:“有一个新的风格已经在历史著作中形成。今天的历史学家写历史和30年前大不一样了。”(注:伊格斯尔:《历史研究国际手册》,华夏出版社1989年,第16页。)尽管“新史学”中存在着几种“范型”,但“‘新史学’各派都有不同于‘传统史学’的共同特点”(注:陈启能:《八十年代的西方史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70页、68页、70页。)。 “社会史学”只是对这一“共同特点”作出力所能及的概括。“社会史”作为学术定义可能有精确与含混之分,由于学者认识的不同,在内涵和外延上也会各有所别,但却不能决定社会史事实本身的存在。

即使作为概念的“社会史”,也不是学者们随心所欲的产物。“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注: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603页。)事实上,在本世纪30年代前后,革新史学家出于对传统史学模式的不满,努力寻求一种全新的史学范型,他们在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理论规范和著述风格上开始了全面革新的追求,并没有刻意创造“社会史学”。在“革新派”几十年的史学实践中,其研究成果却体现了几个突出的时代特征:

(一)研究内容发生三大转折。1.由精英的历史转向普通民众的历史。传统史学所关注的大多是历史舞台上的主角,虽然新中国的史学在唯物史观指导下,学者们大都接受了“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历史观,但在即使以农民战争为主线的史著中,也仍然是以农民起义英雄、领袖为中心,而对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大众——农民,却并无研究。社会史却倡导研究普通人的历史,试图通过对社会大众日常生活的探讨揭示出“英雄”们借以出演的历史正剧的社会内容,从而全面而深刻地揭示社会历史运动的必然规律和基本趋向。因此,许多与社会普通人相关的内容如贱民、娼妓、太监、游民、流民、乞丐、妇女、秘密社会,都成为社会史学者的研究课题。这同20世纪上半期西方社会史转向黑人、妇女、儿童、工人的历史研究趋势如出一辙。社会史研究对象的日趋“下层化”或“大众化”,是它的时代特征之一。2.由政治的历史转向日常社会生活的历史。随着历史认识的深化,我们有理由相信,人类社会的历史规律决不外在于日常社会生活。不论社会变革最终爆发的形式和烈度如何,事实上它的爆发力量和变动趋向,早在社会生活的一般进程中缓慢聚积着和体现着。传统史学格外关注历史事变的最终结果或重大的事变本身,而相对漠视事变酝酿孕发的不经意的历史过程。新时期的社会史则不同,它密切关注的是同社会大众日常生活相关的内容,诸如民俗风情、历史称谓、婚丧嫁娶、灾荒救济,以及衣、食、住、行等社会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历史演变,这使得历史学研究内容带有了浓郁的生活气息。3.由一般历史事件转向了重大的社会问题。社会史崛起伊始,就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着力于人口问题、灾荒问题、流民问题、社会犯罪等专题的研究,试图从历史的纵向探索中为现实的社会问题的化解提供历史借鉴,并借以强化史学的社会功能。

(二)“新史学”大量引入社会学的理论、范畴和方法,实际上是在历史学和社会学的交叉渗透基础上产生的新学科,具有高度综合性、边缘性、交叉性的特点。因而,社会学概念、范畴、理论、方法的植入似无可非议。“在所有的社会科学中,社会学和人类学在观点上与历史学最为接近。当代社会与过去社会之间的分界线是微妙的,不断变动的,而且是人为的。”(注:(英)巴勒克拉夫:《当代史学主要趋势》,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第76页。)而且,“从严格的逻辑意义上说,社会科学家使用的唯一证据——无论其研究领域多么特殊——只能是历史的证据。 ”(注:(英)巴勒克拉夫:《当代史学主要趋势》,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第76页。)因而,学科间的交流和渗透势所必然。 “新术语滔滔不绝地涌向历史科学,它们更一般、更抽象和更严谨,其性质与传统历史概念迥然相异。这一科学术语向历史科学的‘大迁徙’——绝对是一个进步过程——暂时会造成巨大困难。”(注:(苏)米罗诺夫:《历史学家和社会学》,华夏出版社1988年,第32页、97页。)由此,社会化、社会集团、社会结构、社会分层、社会流动、社会控制、社会分化、社会功能等社会学的理论、概念、范畴被移植为历史学的概念和范畴。“不管历史学家愿意与否,社会学将成为史料外知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历史学家缺此将无法应付任何最具体的研究,如果他想要得到重要而可靠的结果的话。”(注:(苏)米罗诺夫:《历史学家和社会学》,华夏出版社1988年,第32页、97页。)

如果舍去细节而不论,那末,当代史学变动的一个突出趋向应该是,一方面在研究内容上表现出“社会化”即关注社会大众而不是个别杰出人物,关注社会生活而不是政治斗争,关注社会问题而不是一般事件;另一方面在理论和方法上也呈现出“社会学化”倾向,以社会学的理论模式和术语去说明历史。因而,面对这一客观历史事实,如何用比较准确的概念去“定义”,便形成了历经半个世纪之久的“社会史”定义的热烈非凡之争。

问题的关键在于,“年鉴派”初始标示的几个具有导向意义的概念,如经济、文化、文明、社会,也只有“社会”这一虽然是“多义词”——易于捍卫而难于下定义——才能够比较贴切地揭示当代史学变动的趋向和特征。也只有“社会史”才能作为一个学科旗帜,标示出众多的新的研究方向和专题,如家庭史、妇女史、儿童史、服饰史,饮食、生育、婚姻风俗、社会心理、宗教信仰等。其他任何现有的词语和概念,都不具有“社会史”这一概念所特有的学科包容性。尽管“社会史”概念有与生俱来的弱点(这已被一些对社会史持否定观点的学者挖掘发挥得淋漓尽致),但在人类尚不能发现和创造出更准确的术语和概念时,它应是唯一可以反映这一客观历史存在的概念了。定义只能服从于事实,而不是事实服从于定义。

由于“社会”一词的多义性,在表述上形成了意想不到的歧义。如果从字面意义上讲,“社会史”就是研究人类社会历史的学科,而这本身也是我们为“历史学”所下的定义。这样,社会史就理所当然地失去自身的研究对象而成为“泡沫学科”。如果局限于此,“社会史”与“历史学”的研究对象、定义内涵和外延上,是无法分清彼此的。因而,讨论清楚“社会史”与“历史”的相互关系,是确定社会史学科地位的关键。但是,如果我们仅仅从“社会史”与“历史”的定义入手,从概念到概念,只能陷入文字游戏和无谓的争辩,而无助于问题的讨论。在关于“市民社会”、“家庭”与“国家”的相互关系问题上,马克思就曾经深深感到从定义到定义争论的巨大局限性。所以,他断然中断了与黑格尔的从理论到理论的逻辑之争,一头扎进对各国社会历史的深入研究之中。“要获得理解人类历史发展的钥匙,不应当到黑格尔描绘成‘大厦之顶’的国家中去寻找,而应当到黑格尔所那样蔑视的‘市民社会中去寻找’”(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82页。)。因此,马克思将自己的研究建立在历史事实的基础之上,而不是抽象的定义之上,从而完成了他关于“市民社会”与“国家”相互关系的理论论述。由此我们再次看到,研究问题的出发点只能是事实而不是定义。

跳出单纯的概念之争,换一个更为广阔的视角,我们会清楚地发现历史学与社会史学并不能等同。

从横向对比来看,历史学与社会史学不同一。历史学在内容上比社会史更加宽泛,从大的专题研究而言,经济史、政治史、文化史、军事史、自然史都是历史学的范围,但却不是社会史的内容。当然,在经济史、文化史上历史学与社会史学会有部分的重合,但侧重却各有不同,而自然史或者地球史则很难成为社会史的研究范围。社会史作为学科存在的前提在于它是否具有相对独立的研究对象,“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对象。”(注:《毛泽东选集》第一卷,第284页。)广义的历史其实包括自然的历史与社会的历史两大部分,人类历史无论是从其实践意义还是从其观念意义上而言,都不能离开对自然的改造和对社会的改造及其相互作用而存在。因此,尽管“社会史”与“历史学”的研究对象有重合之处,却并不重复;作为学术概念它们的分界尽管模糊,但其内核却并不一致。人类的活动是具有类型的。现实中人们生活领域通常被划分为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社会诸方面。历史上人类的活动也如此。在政治、经济、文化之外,也还有着难以为上述诸项所包容的社会内容。正象有些学者曾经说过的那样,文化史虽然内容广泛,但却不能包括社会史,比如妓女生活的历史只能归属于社会史,而无法归属于文化史。人类生活的内容本身就存在着区别于政治、经济、文化之外的“社会”部分,这本身就构成其相对独立存在的价值。

从学科意义上而言,历史学是一个高度综合、内容复杂的学科。作为现实的学术研究,任何学者都不会研究历史学的所有内容,而只是致力于其中一个或几个方面。因此才出现人们大体认定的一级学科(历史学)及其属下的二级学科、三级学科的划分。对于在经济史、政治史、文化史等二级学科的专题史无法囊括的研究内容而言,为什么不可以有一个相对独立的历史学之下的“社会史学”存在呢?

从纵向对比上看,历史学与社会史学也不同一。历史学是一门十分古老的学科,它几乎与人类文字记载的历史同步产生。可以说,每一个历史时代都会形成具有自己特色的历史学。但是,社会史却只是本世纪的产物,是在对传统史学反叛过程中追求属于自己时代特色的一个“新史学”。从学术发展史的角度看,社会史只是历史学漫长的进程中的一个阶段,尽管在这一阶段社会史已成为代表历史学的一个“新方向”。

历史学并不是一个抽象概念,它有着十分具体的内容和范型。因此,每一个时代都有着属于自己的历史学。利奥波德·冯·兰克的《1494—1535年罗曼与日尔曼各族史》是历史学,布洛赫的《封建社会》也是历史学;司马迁的《史记》属于历史学,而梁启超的《新史学》也原于历史学。正是这些不同时代不同范型的史学成果的结合,才构成全面的历史学。然而,在这里,社会史学是无法与历史学同一的。兰克的著作属于历史学,却不属于社会史学;而布洛赫的著作则是典型的社会史学著作。本世纪70年代以后,社会史学以其特有的成就和风格赢得了历史学界的瞩目,“年鉴学派已比任何别的史学流派都更胜一筹,成为今天全世界历史学家进行科学性历史研究的典范”(注:(美)伊格斯尔:《欧洲史学新方向》,华夏出版社1989年,第55页、57页、37页。)。也就是说,作为当代的历史学,就范型和风格而言,也不仅仅是社会史学独占史坛,因为“新史学即使在西方史学中成为主潮以后,也并没有完全排挤掉传统史学。相反,在不少国家,传统史学家在数量上甚至还可能多于新史学家。”(注:陈启能:《八十年代的西方史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70页、68页、70页。)因而,历史学包含着社会史学,社会史学却不能包含历史学。所以从纵向上看,社会史学与历史学并不同一。

无论是从客观历史事实上,还是从纵横时空发展上看,历史学与社会史学都无法同一。所谓二者的同一,其实只是一些学者在“定义”概念怪圈里自我打转的同一。

社会史学是历史学发展进程中,始起于本世纪30年代,兴盛于70—80年代,至今仍持久不衰的新的分支学科。而“社会史学”概念,就是对于本世纪史学发展的“新方向”及其在研究对象、方法、理论、范畴上具有新特征的“新史学”进行概括的一个具有实在内容的学术定义。定义陈述模糊,内涵表达不甚准确,外延边界不清,可以进一步讨论、争辩,却不能借此否认客观事实的存在。

(文章来源:《社会科学战线》1998年第三期)

王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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