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俊华:李鸿章的国际法意识与琉球宗主权的丧失

摘要:李鸿章虽然对日本吞并琉球持消极态度,但他并没置之不理,而是主张运用国际法,同日本进行交涉,要琉球自主。这种处理方式虽对扩张中的日本不可能产生遏止作用,并影响到了以后中国对越南、朝鲜问题的处理,中国被迫卷入了中法战争和中日战争;但其力图在国际法的框架下解决争端,却也无不显露出其思想的先进性,表明了中国传统外交观念的转变。

关键词:李鸿章 琉球 国际法

琉球是太平洋上的一个岛国,位于中国的东部,北面与日本相邻。自明洪武五年(1372年)太祖朱元璋遣使出使琉球,琉王称臣,到琉球为日本吞并,中琉之间一直保持着宗藩关系。1874年,日本借琉球渔民为台湾土著居民所杀,兵侵台湾,清政府竟称之为“保民义举”,赔款白银五十万两。这实际上给了日本占有琉球的口实。1879年,日本悍然吞并琉球。对此,李鸿章认为“中国受琉球朝贡,本无大利,若受其贡而不能保其国,固为诸国所轻;若专恃笔舌,与之理论,而近今日本举动,诚如来书,所谓无赖之横,瘈狗之狂恐未必就我范围。若再以威力相角,争小国区区之贡,务虚名而勤远略,非惟不暇,亦且无谓。” 对于日本吞琉持消极态度。学术界往往以此为根据,全盘否认李鸿章在琉球问题上的作为。本人在翻看史料的过程中,发现李鸿章在琉球问题上主张运用国际法,同日本进行交涉,要琉球自主,其所具有的国际法意识和国家主权观念是值得称道的。

一 、李鸿章的国际法意识

第二次鸦片战争以后,在与西方国家频繁的交往过程中,中国官员发现西方国家每以中国律例相难,而中国对西洋惯例却一无所知。在承认和接受数千年未有之变局的客观现实面前,清政府“欲借彼国事例以破其说”,力图运用国际惯例同西方国家进行交涉。在这种背景之下,中国政府帮助并资助美国传教士丁韪良翻译出版了西洋各国在国际交往中普遍使用的国际法——惠顿的《万国公法》。此后随着国际法知识的不断输入,国际法逐渐成为中国人探讨现实外交问题的一个重要参照系,中国官员希冀外交纠纷能在国际法的框架下解决;同时由于国际法的输入,中国官员将本国的国际处境与其所了解的国际法原则相比较,启发了新思想观念的形成。其中,最重要者当为国家主权利益观念。著名学者王尔敏认为,“1860年以后,中外通商与交涉日渐频繁,在实际交涉时,外人依据条约,恃为既得利益,凡有利便无不坚持。中国不能充分利用这种条约,反被条约所束缚,而且双方不能对等互惠,中国则居于受损的一方。这种警悟,很容易直接刺激受辱的观感,进而形成理性化争取对等权利之具体理论。” 并将其施之于藩属国。

常年活跃于外交舞台的李鸿章较早受到了国际法的影响。早在1867年10月临近中英《天津条约》规定的十年修约期限之际,总理衙门曾将遣使、觐见礼仪以及修约中可能要涉及的铁路、电线等问题提交各将军督抚会议。在总共16位将军督抚的复奏中,唯一提到国际法原则的官员是湖广总督李鸿章。他在奏章中指出,西人提出的修约要求,“无非上侵国家利权,下夺商民生计,皆可引万国公法直言斥之。盖各国均有保护其民,自理财赋之权”,若西人夺我之利,“使内地百姓不能自养,中国财赋不能自理,岂惟非与国和好之义,抑实背万国公法之例。” 正是由于李鸿章的国际法意识及其对中国权利的认识,使他在处理琉球问题时,能从中国利益出发,运用国际法同日本交涉,并将主权思想运用于琉球,积极维护琉球自主。

二、国际法在琉球问题上的运用

借助于1874年清政府的口误,1875年3月日本政府发出命令,阻止琉球入贡中国,并要在管理上将琉球囊括。 琉球不甘为日本压制,于 1877年3月向中国政府哭诉。中国驻日公使何如璋曾就此事拟就三策:“一为先遣兵船责问琉球,徵其入贡,示日本以必争;一为据理而言,明约琉球令其夹攻,示日本以必救;一为反复辩论,徐为开导,若不听命,或援万国公法以相纠责,或约各国使臣与之评理,要于必从而止。”对此,李鸿章认为应该采取下策:“子峨向钧署所陈上中下三策,遣兵船责问,及约球人以必救,似皆小题大做,转涉张皇。惟言之不听时,复言之,日人自知理绌,或不敢遽废藩制改郡县,俾球人得保其土,亦不借寇以兵,此虽似下策,实为今日一定办法。” “若言之不听,再由子峨援公法商会各国公使,申明大义。各使虽未必助我以抑日本,而日人必虑各国生心,不至灭琉国而占其地。” 显然,李鸿章视公法为同日本交涉的首选方式,对公法表现出了极大的信任,相信西方国家会商以公法讨伐日本,日本也会屈就于万国公法,从而保存琉球。以国际法作为同他国交涉的依据,不完全以传统的方式处理宗藩事件,不可否认,李鸿章确有近代外交意识。李鸿章的建议,总理衙门深以为然。奕訢等奏云:“再四思维,自以据理诘问为正办,因复与北洋大臣李鸿章往返函商,意见亦复相同。现拟由出使大臣径据琉球陪臣面述情事,先为发端,使日本不致迁怒寻仇,别生枝节。” 但事实上,无论李鸿章或奕訢完全寄希望于国际公法,对日本“据理诘问正办”只是一厢情愿。正如赫德所论:“我不信单靠正义可以成事,正像我相信单拿一只筷子不能吃饭一样,我们必须要有第二只筷子——实力。但是中国人却以为自己有充分的正义,并且希望能够以它来制服日本的铁拳,这想法未免太天真了。” 的确,球案并没朝中国官员想象的方向发展。

1878年9月,何如璋就日本阻贡事件向日本提出抗议,日本仍我行我素,次年3月日本对琉球悍然废藩置县。中国政府仍然力图和平解决琉球问题。在双方来往照会时,5月底,美国前总统格兰忒途径中国,李鸿章以“中国对有无朝贡,不以为重,惟琉球王向来受封中国,今日本无故磨灭之,违背公法,实为各国所无之事” 为理由,请其主持正义,居中调停。但格氏并不想插手此事,维护国际法的尊严,保持琉球原有之状态,只是要求中日双方以和为贵,解决争端。李鸿章寄托于国际法解决中日争端,并没有实现。

三、琉球自主与宗主权的丧失

在谋求运用国际公法调停中日争端时,李鸿章又接受了郭嵩焘的建议要琉球自主。1879年,得知琉球被灭后,李鸿章曾经接到郭嵩焘的信,“谓日本既改球为县,前议当小为变通,而要必以宽免入贡为之基,一面遣派使臣会同各国公使保护琉球听其自主”,“不令入贡中国,亦不令入贡日本,琉球臣服中国已久,宜中国主其议,以保护琉球为义,不足与争朝贡”。对此,李鸿章深表同意。他函总理衙门:“筠仙(郭嵩焘的字)宽免入贡一节,即使琉球侥幸图存,恐朝贡有不得不免之势,但令球国终能自主免贡出自朝命,似尚无伤国体。” 实际上,李鸿章是要求朝廷自行免除琉球的朝贡,解除中琉之间藩属关系,令其自主。这样既不伤国体,又能免去与日本间的纠纷,保护琉球的独立。类似于现在的国家观念,尊重他国独立自主的权利。由于美国前总统格兰忒的说和,1880年日本提出“分岛改约”,以琉球最贫瘠的宫古、八重山为条件,换取“修改中日通商条约,增加利益均沾条款,使日本人能与西洋人相同,得入中国内地贸易” 。即让日本“一体均沾”享有其他国家在中国的特权。对此李鸿章坚持:“中国之争琉球,原为兴灭续绝,护持弱小起见,毫无利人土地之心,乃贵国居之不疑。并分南岛与中国,中国必不能受。” 李鸿章所主张的仍是保存琉球王国,“若议将南部宫古、八重山二岛改属中国,已居琉球全部之半,其书曾钞呈台览,谅非杜撰此事,中国原非因以为利,如准所请似应由中国仍将南部交还球王驻守,借存宗祀” ,较以后总理衙门与日本草签的《琉球条约》“除冲绳岛以北属大日本管理外,其宫古、八重山二岛属大清国管辖,以清两国疆界,各听自治,彼此永远不相干预” ,中日双方共同瓜分琉球来说,更有利于琉球,更符合现代国家观念。琉球虽属中国属邦,但更是一独立国家。作为天朝大国,只有维护琉球的独立,而不是同侵略者共同瓜分“赃物”,欺压弱小国家,方能显示“字小之仁”。同时在长期的对外交涉中,李鸿章对不平等条约所造成的危害已有所认识。在同琉球官员交谈后,认识到“若琉王不复,南岛枯瘠,不足自存”;如果将“一体均沾”写入中日条约,中国将后患无穷,“一国所得,诸国安坐而享之,一国所求,诸国群起而助之,遂使协以谋我,有固解之势”,“诚以内治与约章相为表里,苟动为各国所牵制,则中国永无自强之日”“彼享其利,而我受其害,且并失我内地之利,臣窃有所不取也。” 以中国的国家利益去换取藩属国贫瘠之两岛,不但与中国传统对待藩属国的原则相违背,同时,更与国际法中所体现之维护本国利益的主权原则相违背。李鸿章不能同意日本的“分岛改约”。对于李鸿章要求保存琉球宗祀的建议,日本认为“至将中部归琉球复国立君,则我国决不能从焉”,“我邦果有复琉王之议,何故割其地之为?且琉球既不能以全部立国依我宇下生活,今乃欲仅有其中部为独立之国,岂可得乎?” 对李鸿章的主张坚决反对。适《中俄伊犁边界条约》摩擦发生,清廷怕日俄结盟,乃决定速结球案。李鸿章乃从中国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主张延拖球案。1882年,驻日公使黎庶昌于日方擅议一善了琉球办法,电告李鸿章:日允中仍认琉球为国,听凭尚氏朝贡中国。册封一了,定日将琉球设县,理其内治,释回尚氏任为县令,子孙世袭。但日意欲声明是专属。鸿章电复:尚氏复国,照常封贡,甚是。惟改琉球王为县令,名实不符,既非体制。声明专属,若系专属日本,尤难允行。似此办法,不如暂缓云。” 黎庶昌所关注的仍然是传统的朝贡,而李鸿章更注重琉球的独立自主,“若系专属日本”琉球就不可能独立,李鸿章乃暂缓了黎庶昌对日的交涉。此后,琉球问题不了了之,日本吞并琉球成为既定事实。

需要指出的是,在李鸿章处理琉球问题时,中国的传统藩属观念“存祀主义”的影响不容忽视。王尔敏在论述19世纪中国国际观念的演变时指出,“兴灭国、续绝世”,“起绝祀、兴废国”为上古王政之要典,周武王克商后不灭商而封于宋,并存夏禹之后封于杞,存舜之后封于陈,后世秉此观念而入于封贡宗藩制度,可称为“存祀主义”。 李鸿章之所以运用国际法,是因为国际公法同中国的这种传统思想是暗合的。薛福成谓:“西法凡入万国公会者,邻邦不得无故启衅,同盟诸国必善为维持,如英、奥诸国之护土耳其是也。中国之于朝鲜,较英奥之于土耳其,尤为切近。” 李鸿章认为“泰西通例,向不得无故夺灭人国”。 因此在同日本交涉中,李鸿章运用万国公法中的“存立小国之义”为中国传统的“存祀主义”服务,为琉球的独立而辩驳就是顺理成章的了。

四、对李鸿章处理琉球问题的评价

总之,在“和戎”思想指导下,李鸿章不主张通过武力解决琉球问题,其主张在国际法框架下解决争端,对于扩张中的日本而言,不可能起到什么作用,相反体现的是一种消极态度,助长了日本的野心和态度的强硬。这种思想虽在理论上可保留琉球宗祀,但在实践中又使得中国逐步失去与琉球之间的宗藩关系。此后这种处理方式又影响到对越南、朝鲜问题的处理。不离不弃,既不强硬的插手处理,又不干脆地袖手旁观,如在中法战争前对越南问题和壬午兵变前对朝鲜问题的处理,中国被迫卷入了中法战争和中日战争,加深了中国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程度。尽管如此,李鸿章在琉球问题上不同以往的行为表明了在新形势下中国开始重新思考传统宗藩政治,从国家利益的角度 处理宗藩问题。其将国际公法同中国传统的“存祀主义”糅合在一起,一方面反映了其思想的新旧杂糅,表明中国传统思想的开放性;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中国在同资本主义国家打交道的过程中,“以彼之矛攻彼之盾”意识不断增强的趋势,这是中国外交不断历练的结果,也是中国自觉融入国际舞台的尝试。它表明中国“以我为中心”的外交观念正在悄然改变,开始接受国际上的外交游戏规则。无疑,这种变化对中国的长远发展十分有利。

Li Hongzhang’s Idea about 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Lose of Chinese Suzerainty to Ryukyu

Abstract: Li Hongzhang insisted that China should negotiate positively with Japan about Ryukyu issue by applying international law and affirmed that Ryukyu should be independent,although his attitude to Ryukyu issue was negative.This way couldn’t bind on Japan and influenced the Chinese disposal to Vietnam and Korean issue which caused China was involved in Sino–France and Sino—Japan War ,but Li Hongzhang tried to resolve the conflict,though the international law,displayed his idea was advanced and indicated the change of the conception of tranditional diplomacy in China.

Key words: Li Hongzhang Ryukyu internatio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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