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英:辛亥革命与商界的发展变化及其影响

摘要:辛亥革命后,商界中许多人士除政治思想和政治责任感的改变不甚突出之外,对其他不少问题的认识则出现了若干值得重视的新变化;同时,商界的组织程度较诸清末也获得明显增强和提高。这些新的变化,均与辛亥革命有着程度不同的直接或间接联系,可以视为辛亥革命对商界这一重要社会群体发展演变所产生的深刻影响。辛亥革命后商界的发展变化,又在许多方面产生了过去少有的新影响,其中既包括对商界自身的影响,也涉及到经济发展乃至社会变迁的诸多层面。

关键词:辛亥革命;商界;发展演变;社会影响

在中国近代历史上,辛亥革命无疑是具有深远影响的重大历史事件。多年来,史学界曾就辛亥革命在政治、经济、思想文化以及其他许多领域的彩响进行过探讨,并取得了一系列相关的成果。但是,关于辛亥革命对当时在社会上颇为活跃的一些社会群体的演变所产生的影响,迄今仍缺乏比较深人集中的研究,其中包括对商界这一重要社会群体的影响也鲜有专门研究成果问世。因此,本文拟就辛亥革命后商界出现了哪些发展变化,这些变化有何社会影响,与辛亥革命又有何联系等相关问题,作一初步论述和分析。同时,也希望从过去研究甚少的新视角,就某一个侧面更进一步探讨辛亥革命的作用与影响。

―、辛亥革命后商界思想观念的新变化

在思想观念方面,辛亥革命之后的商界人士与淸末相比较在许多方面出现了新的变化。

首先是对商人社团的社会地位、独立性、自治权利等问题的认识,有了明显的提髙。这方面的具体情况,在民初海内外商会共同抗争北京政府所定新商会法的过程中已有集中反映。

例如商会之所以坚持要求北京政府按照工商界的意愿,在新商会法中确认以往沿用的商会与官厅之间的公文行文程式,即是为了维护商会的独立性和社会地位。因为新商会法规定商会对各级地方官厅行文一律用“呈”、“禀”,地方官厅对商会则用“令”、“批”,尽管北京政府农商部曾解释官厅“令人批人”非为专制之意,用“呈”也非为“牛马奴隶之意思表示”,但商界人士却充分认识到行文程式之变,绝非单纯的公文体制之变,而是关涉商会独立性和社会地位的重大改变。有的指出:照此规定商会必将被贬为行政官厅的属员,使各级行政官厅“微员末职皆得令之,上下攸分,诸形扞格,商情何由而达!商会安有?”(1)有的更进一步阐明:商会所办各事均须禀报地方官,“直将商会隶属县知事以下”,“则设立商会实不足轻重”。(2)这表明当时的商界人士意识到商会独立性与社会地位的改变,一方面涉及到商会在社会上的威望与影响;另一方面也直接关系到商会能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与功能,因此不能不力予维护。而在淸末,商界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显然没有达到如此髙度。

除此之外,辛亥革命后的商界人土还认识到必须协力维护自身已莩有的自治权利,因为仅有独立性和社会地位,没有实际权利,商会仍然形同虚设,无法真正广泛地发挥作用。所以,不少商会以过去所未有的强硬态度,指责北京政府“薄视商会,抑压商权”,“殊失保商本旨”,并表示“商务权誉攸关,本会势难遵从”。(3)显而易见,辛亥革命后的商界人士对维护自身权利的态度和行动都是比较坚决的,这较诸清末应该说也是一个明显的进步。

其次,当时的商界人士对“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这一重要问题,也取得了一些新的认识。其具体表现是一部分商人已意识到:个人必须依附于社会,否则就难以生存;社会虽有其独立性,但也不能完全脱离国家,而且需要国家的扶植。《中国商会联合会会报》第1年第1号刊登的《发刊词》即曾阐明:“个人必须社会而生活,社会必有国家才稳固”;如果没有国家发挥应有的作用,往往造成“各种事业只为强者所专有,社会是个不完全的社会,个人是个不完全的个人”。因此,他们希望国家与社会形成一种协调互补的良性互动关系。特别是当时的中国,“元气未复,各种事业皆在草创之初”,只有国家根基巩固,实行保护政策,才能使“经济界有生机,各种事业方能就绪”。不难理解,辛亥革命后的商界人士是从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这一新的架构体系之下认识国家的作用,而不像过去那样只是简单地对官府存在较强的依赖性。

再次,辛亥革命后的商界人士对法律的重要作用,特別是商法对保护工商业发展所具有的重要作用的认识也更为显著。在民国元年北京政府工商部召集的全国临时工商会议上,与会的商界代表即指出民国建立之后,已续订刑事、民事两法,而“独于商事尚付缺如”,实为一大缺陷,为此强烈要求政府“参酌中国工商习惯,速订商法、公司律,颁布施行,以资遵守,俾固有之工商可以逐渐改良,而后来之工商自能及时兴起”。(4)全国商会联合会成立之后,又在其所办机关刊物上连续发表专文,以浅显易懂的文字,阐明中国无商法导致商人财产得不到保护、商业关系难以调处、信用机关无法建立、航业主权沦归外人等四大弊害,最终使中国的“商业衰败,一日不如一日”。因此,“商业没有法律保护,是万不能发达的”

(5)不少商会的领导人更深知法律对民间社会所产生的重要影响,力图争取实施有利于民间社会独立发展的法律法规,以便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发展。至于与商会命运直接相关的商会法,各个商会包括海外的中华商会更是甚为重视。诸如当时有的商会所说:“商会之设,当不外以振兴商务、保护商民为两大宗旨,商会法为商会之命脉,善则全国蒙福,劣则全体失败,可不慎欤!自新商会法颁布后,详绎条件,限制綦严,取缔愈密,商会之权力,几至剥夺靡遗,全国商会当群起力争。”(6)上述认识,较诸淸末也取得了比较明显的进步。

然则也要看到,辛亥革命后商界的思想观念虽在许多方面出现了新的变化,但同时也有变化很少或是未变之处。例如,尽管辛亥革命后中国的政治生活与清末相比较已呈现出新的气象,民主共和成为当时颇有影响的社会思潮,但在商界中除极少数人之外,绝大多数商人的政治理念却并未明显增强,对政治的淡漠和缺乏政治责任感的状况也无明显改观。在民初,“在商言商”依然是大多数商人所信奉的基本原则。梁启超曾在民元临时工商会议开幕式的演说中,针对商界缺乏政治责任感和政治参与意识的这一缺陷,指出“中国工商界最大之病莫过于安分守己”,对政治漠不关心;他还阐明“一国之产业未有不与政治相关系者,政治不良之国,产业必永无发达之一日”,如果“今日最占势力之”工商界,能够改变在商言商的旧习,积极“加入政治活动之中,则工商业未有不发达,而政治亦未有不发达者”(7)。但是,梁启超的这一希望在当时实际上却难以实现。

综上可知,一方面辛亥革命后商界人士在思想观念的层面上确实出现了不少新的变化,特别是对维护商会的社会地位、独立性、自治权利以及对“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法律的作用等问题,都获得了不同于清末的新认识;但另一方面,绝大多数商人政治观念淡漠和政治责任感不强的状况又无明显改变。事实表明,商界思想观念无论是变化的部分,还是未曾改变的部分,都对当时商界的种种社会行动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二、辛亥革命后商界组织程度的提高

除了思想观念方面的某些变化之外,辛亥革命后商界的另一发展变化,即是组织程度较诸淸末又获得了进一步的提髙。这方面最为突出的具体表现,即是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正式宣告成立,并且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与影响。

在近代中国,商界组织程度的第一次显著增强,并使工商业者改变被分散隔绝在各行各业行会的落后态势,是以1904年以后各地商会的相继诞生为重要标志。商界组织程度的第二次明显提高,则是紧接辛亥革命后全国性商会组织——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的建立。

在淸末,各省商人虽然相继设立了商会,但却并未联合起来成立全国性的商会组织,这对整个商界的统一行动仍形成了诸多掣碍。由于清末各省的商会总会互不统辖,即使同一省区的几个总会也各自为政,加上没有全国性的商会联合会予以领导,不可能更好地统一全国各省商界的行动,也限制了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与影响。对这一缺陷淸末商界中的有识之士已有所认识,并曾在1907年和1909年两次举行的商法讨论会上,商议成立华商联合会“为海内外各埠商会总机关,为我全体华商谋极大幸福”。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全国性的商会组织在清末始终未能宣告成立,商界也一直没有实现全国性的联合。

辛亥革命后不久,商界人士随着自身思想观念的发展变化和面临新的形势,更进一步意识到成立全国性商会以增强商界组织程度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有的还曾明确指出:“我国幅员广大,各地商会往往因交通未便,声气难通,而物品之产额、销路素无统计,苟有全国商会联合机关,则商情可以联络,调査易于着手,至政府施行之商政,与议订之商法、商税、商约等项,其利害关系全国者,尤得广征意见,协力筹维,然后商人之障害可除,商业之振兴望。生生时至今日,无论对内、对外,皆决不可无全国商会联合之机关。盖有此机关则视线远大,规划周宏,一致进行,众擎易举。”(8)与此同时,各地商界包括海外华商中的有识之士均积极推动全国商会联合会的成立。

1912年11月,北京政府工商部召集的全国临时工商会议在京举行,全国各地绝大多数商会和工商团体都派代表出席,为全国商会联合会的成立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遇。会议期间,与会的各商会代表“相与论及此事,莫不认为急务”,遂由上海总商会代表王展、汉口商务总会代表宋炜臣、盛炳记等人发起和联络,先后三次召幵特别会议,议定在北京设立全国商会联合会本部,在上海设总事务所,各省和各侨埠则设分事务所,“以联络国内外商人所设之商务总、分会、所,协谋全国商务之发达,辅助中央商政之进行为宗旨。”(9)随后,仍由王震等三人领衔呈请工商部核准立案。同年12月,工商部即予以批准,并表示“该商等发斯巨愿,树此宏规,自能实力进行,扩充商业,本部实乐观厥成”。(10)

全国商会联合会成立之后,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清末各省商会互不统属和各自为政的弊端,商界不仅在组织上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而且在政治上、经济上、思想上也都相应得到了新的发展。根据全国商会联合会章程的规定,设在上海总商会内的总事务所和各省的分事务所,由该省区商务总、分会推举代表组成,凡各地商会之职员、会员,经所在地区的事务所将姓名、籍贯、年龄、职业报全国商会联合会,即为联合会会员。所以,全国商会联合会是各地商会的领导中心,全国商界也因此而得以实现“由局部的结合进而为全体的结合,由各别的行动而为统一的行动”(11)。

1914年3月,全国商会联合会在上海召开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这次代表大会的举行,全国商界的联系更密切,行动更一致。在各种社会活动中所体现的能量和影响也更为突出。此后,全国商会联合会不仅领导全国各地的商界从事“调査商情、发展商业、振兴商学、维持商务、辅助商政、裁判商事、竞赛商品、议汀商律和商税及议结商约”等各方面的活动,而且代表中国商界参加国际商务会议和国际商会联合会,并就一些有关的国际政治与经济事件发布对外宣言和通电,在国内外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可以肯定,辛亥革命后全国商会联合会的成立,是近代中国商界组织发展史上相当重要的一大关键步骤,在各方面都对此后商界的演变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影响。

三、辛亥革命与商界发展变化的联系

需要进一步分析的是,上述商界的这些发展变化究竟与辛亥革命存在着什么样的联系?换句话说,也即辛亥革命是否对民初商人的发展变化产生了影响?这实际上也是从过去研究甚少的一个新视角,就某一个侧面更进一步地探讨辛亥革命的作用与影响。

先与清末促使商界发展变化的原因略作对比,或许可以间接地对民初商人发展演变的原因获得一些了解。清末的10年期间,应该说也是近代中国商界在许多方面发生显著变化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在思想观念方面,清末商界中的不少有识之士萌发了民族主义爱国思想、群体认同感以及初步的自治自立思想;在组织程度的发展方面,商会的诞生使商界破除了传统行会的限制,有史以来第一次拥有了各行各业共同的新型社团组织,成为一个有影响的新兴社会群体。促使清末商界出现上述重要变化的原因,除了商界自身发展的因素之外,就外界因素的影响而言则主要来自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空前严峻的民族危机的强烈剌激。清末商界民族主义思想的萌发,直接缘于甲午战后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华民族已处于存亡绝续的危急关头,许多商人意识到一己之身家财产与国家的存亡息息相关,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进而不得不开始关注国家和民族的命运。其群体认同感和初步自治自立思想的萌发也与此多有关联,“合群”的目的是为了振兴商务和抵御外侮,争取自治自立同样也是为了“鼓民气”、“结民力”,自强救亡,这些无疑都与当时严重的民族危机有着密切的联系。

二是清政府推行“新政”,实施奖励工商、振兴实业的新经济政策的影响。清末商界之所以能够通过设立商会使组织程度得到显著增强,即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清政府的大力倡导和保护。19世纪晚期已有人提出设立商会,但因未得到清政府的支持而无法付诸实现。20世纪初的“新政”期间,清朝统治者也意识到设立商会的重要作用,转而主动支持和保护各地商人尽快成立商会,并通过行政渠道自上而下地予以劝导,促使商会在短短几年间即在全国各地相继诞生。另外,这一时期商人的社会地位获得了显著提髙,也与清政府改变传统的抑商困商陋习,大力奖商恤商不无关联。

而在民初,促使清末商界发展变化的这两大外部因素都已很难再产生如此重要的影响。民初的几年,民族危机虽无明显缓解,但也未出现其他震惊全国的相关事件,不可能又成为促使商界发展变化的一种新的强刺激因素。民初的北京政府与清末“新政”时期的清朝政府相比较,在奖励工商、保护商人方面,有些只是继续沿袭清末的政策,不仅较少推出新的重要举措,相反还在某些方面有所倒退。因此,北京政府也不可能像“新政”时期的清朝政府那样,通过实施一系列新经济政策促使商界在许多方面出现明显的变化。

从时间和所产生的实际影响看,距民初最为接近,间时也是影响最为突出的重大事件只有辛亥革命。如果再寻求促使民初商界发展变化的外部影响,首先应该重视的无疑也是辛亥革命。当然,这仅仅还只是一种理论上的推导,要真正弄清辛亥革命对民初商界发展变化是否产生了影响?产生了哪些影响?还需要结合当时有关的具体史实迸行深人细致的分析,不能停留于简单的理论推导。

大量的有关史料可以证实,辛亥革命虽未能在中国建立起真正的民主共和制度,但却使民主共和的思想观念从清末封建专制时期的地下潜流,在民初成为冲破地表并产生较大影响的社会思潮,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可以不同程度地感受到它的影响。稍加翻检当时的各类报刊杂志,都不难发现民主共和是出现频率最高的词汇。不仅如此,当时社会的其他一些思想和观念的发展变化,也都或多或少地与民主共和思想的兴盛存在着联系,客观地说,就商界而言虽然在辛亥革命后并未真正服赝民主共和的政治信念,但他们也常常利用这一口号作为自己所言所行的主要依据,这当然可以看作是辛亥革命所幵创的新局面,为商界的发展提供了过去所没有的条件和环境。

辛亥革命后商界维护其社会地位和独立性的思想得到进一步增强,并一在行动上敢于与北京政府进行论辩和抗争,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以风行一时的民主共和作为理论依据。例如上文曾提及民初的北京政府重订商会与官厅之间往来新公文程式,其后果不仅将降低商会的社会地位,而旦直接危及商会的独立性,商界在批驳和抵制这一新公文程式时即反复强调其与共和国体相悖,不能付诸实施。有的商会明确指出:“民国肇建,政治革新,凡一切宪法,次第厘定,无非求适合共和国体,以示咸与维新之意。”但是,北京政府颁行的新公文程式却反其道而行之,强令商会“亊亊均须禀由地方官详咨办理,反不如前淸部定商会章程之直接便利。此在闭关之时,文明未启,专制之世,压力横生,积习相沿,固无足怪。今者国号共和,人民平等,何复出如此之规定?”(12)有的商会则愤愤不平地质问北京政府农商部:“商会无一亊不须禀承地方长官,层递周转,前淸专制尚且祛除此种抑压,民国共和竞有此变本加厉政体?”(13)这些论述表明,民主共和在辛亥革命后成为商界维护自身社会地位和独立性的有力思想武器,而类似的情况在淸末则是绝不可能出现的。不仅如此,还有商会通过与西方共和国家相比较,论证新公文程式压制商会的举动实与共和制度大相径庭。“共和政体应采用美法制为前提,査美、法两国自总统以迄官厅,对于商会极为优待,其行文程式概用通知书,无所谓用令用批也。今民国肇始,貌袭共和,实施专制,似与国体亦有未符。”(14)因此,北京政府绝不能一意孤行地强令商会接受新公文程式。

辛亥革命不仅开创了中国政治发展的新局面,而且也为实业发展开辟了新气象,直接促进民初出现了振兴实业的新热潮,这方面同样也对当时商界的发展演变产生了比较重要的影响。辛亥革命后,商界代表人物张謇即曾指出:“政改共和,决不至如前腐败”。“一切实业、教育之障碍,渐可解除”(15)。广大商人也欢欣鼓舞,认为辛亥革命为实业振兴提供了绝好的机遇,正如1912年成立的中华民国工业建设会在其发起旨趣中所说:“往昔,忧世之士亦尝鼓吹工业主义,以挽救时艰,而无效也。则以专制之政毒未除,障碍我工业发展为绝对的关系,明知者当自为之。今兹共和政体成立,喁喁望治之民,可共此运会,建设我新社会,以竞胜争存。而所谓产业革命,今也其时矣。”(16)可见,工商界对辛亥革命后出现的发展实业的新机遇抱有极大的期望。

为了适应辛亥革命所带来的实业发展新局面,商界不少人士意识到必须更进一步增强整个商界的组织与协作能力,而成立全国商会联合会也正是受此推动才被更为紧迫地提上了议亊日程,这可以说是辛亥革命促进商界组织程度在淸末的基础上得到新发展的具体反映。在阐明设立全国商会联合会的缘由时,商界代表即指出:“环观世界趋势,商战日激,我国商人虽经失败于前时,自当争雄于后日。然苟无总集之机关,合群力以竞进,则商务既无发达之望,即商战难操胜利之权。言念前途,良堪危虑,再四筹维,惟有组织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17)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适应国内外的新局势。《申报》发表的评论也曾说明:“方今全国商业窳败,又当商战剧烈之时,欲谋商务之振兴,实业之发达,非有全国商界集合团体为之联络研究进行,不足以言进步,抑且无以自存。”(18)这些都表明,商界的组织程度在民初得到更进一步提高,与辛亥革命存在着比较密切的联系,也从一个新的侧面体现了辛亥革命的积极影响同程度的影响。其中既包括对商界自身的彩响,同时也涉及到经济发展乃至社会变迁等诸多不同层面。

就商界自身而言,民初是商界在整个近代中国发展变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历史阶段。随着思想观念的变化与组织程度的提高,商界对许多问题的认识以及所采取的行动,都与淸末有所不同。如果说淸末的商界无论是成立商会这一新式组织,还是致力于实业发展,以及在其他许多方面所开展的活动,更多地都是依赖于淸朝政府实施有关的一系列新政策给予支持和扶持,缺乏自身主动性和独立性,那么,辛亥革命后的商界与以前相比较,在从亊有关各项活动时的主动性和独立性则已经有了比较明显的增强。这不仅体现了民初的商界主要通过自身的努力使全国商会得以正式成立,并且提出了更多的要求,以独立社会力量的姿态开展了更多的社会活动,甚至还表现在对官府的抗争与制衡能力也较诸过去有了很大程度的增强。这对商界来说,无疑是一个很大的发展与进步。

辛亥革命后商界的变化对实业发展也产生了积极影响。由于民初的商界人士对法律保护实业发展的重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因而在这方面的要求也更加强烈。在商界的不断呼吁之下,北京政府接连制订颁行了一系列新经济法规。这些经济法规的实施,使政府对社会经济的管理开始走上法制化的道路,也使企业和企业家趋于法人化,并促进了竞争的自由化和正规化、融资渠道的社会化和国际化以及市场的统一化,这对民族工商业的发展不无积极作用。不仅如此,由于商界主动性和独立性有所增强,辛亥革命后还出现了民间实业团体趋于兴盛的新气象。在淸末,除商会、商团等商办民间社团之外,其他的民间实业团体尚为数不多。而在辛亥革命后的短短几年间,各种民间实业团体即如雨后春笋般在各省诞生。据不完全统计,仅民国建立至1913年6月,新成立的各类民间实业团体即多达95个,在1912年创立的就有40余个(19)。显而易见,辛亥革命后民间实业团体的兴盛,既是当时出现振兴实业热潮的具体反映,同时也对推动实业发展产生了不可忽视的积极影响。

随着辛亥革命后商界的发展变化及其实力影响的进一步增强,商界与官府之间共同致力于实业发展的合作方式,与淸末相比较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例如在淸末,淸政府虽然改变了传统的抑商政策,转而推行奖励工商、振兴实业的新举揩,但基本上仍由官府一手包办,淸朝中央政府中执掌实业的商部。从未邀请商界代表共同商议如何振兴工商的要务,因此商界始终处于被动地位。而在辛亥革命后,这种状况即有所改观。1912年11月北京政府工商部在北京召开临时工商会议,“征集全国工商实业家提出议案,讨论办法”,“藉定工商大政之方针”。海内外商会和其他工商团体的百余名代表出席,梁启超称此会“为中国第一次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之工商会议”,在一个多月的会期中,审议了73件议案,内容涉及工商、铁路、金融、贸易、税制、度量衡、商法、商会法等,包括了有关实业的方方面面。类似的情况在淸末是从来不曾有过的,如同时人所说:“前淸时代政府与人民隔塞不通,政府自政府,人民自人民”,而此次工商会议却是政府官员与工商界代表汇聚一堂,各抒己见,共同商议讨论发展实业的各项举措,“此数千年来未有之盛举,将来造福于工商界者,实非浅鲜,而工商界即于今日作为更新之纪元”(20)。

与此同时,在辛亥革命后商界抗争与制衡官府的能力较诸清末也得到明显增强,这方面的情况在商会抵制北京政府强行颁布实施《商会法》的过程中,即有比较充分的体现。1912年底北京政府已初步拟订出商会法草案,准备取消照有的各省商务总会,由各省召开商会联合会予以弥补,当时就受到商界的反对。1914年正式颁布的《商会法》,仍规定取消各省商务总会,连刚刚成立数年的全国商会联合会也予以取缔,并强令商会对各级官厅的行文一律用“呈”,将商会置于各级官厅的管辖之下。于是,引起商会乃至整个商界的强烈不满和坚决抵制。这场斗争前后持续了一年多时间,尽管商界的要求起初遭到北京政府的—再拒绝,但各商界齐心协力坚持抗争,而且愈挫愈奋,态度越来越坚决,大有不达目的誓不罢休之势。有的表示:政府“若不俯顺奥情,准予更正,势将解体”(21)。有的则以更为强硬的态度向北京政府指出:“商会系正当团体,以商界之精神财力谋商界公共利益,法定如是,不法定亦如是。”(22)其言下之意显然是向政府表明,即使政府坚持在《商会法》中拒不承认全国商会联合会和各省总商会的合法地位,商会也仍然继续维持原有的状况,绝不遵令改组取消。

由于商会和商界自始至终毫不妥协地坚决抵制,北京政府最后不得不作出让步。1915年12月北京政府颁布了修订的《商会法》,规定“总商会、商会得联合组织全国商会联合会”,“全国商会联合会得设亊务所”;同时也保留了原有的总商会,并申明“总商会、商会均为法人”;后又颁布《商会法施行细则》,规定各级商会对地方官厅的行文“得用公函”(23),这可以说是接受了商界提出的全部要求,类似的情况在淸末从未发生,它足以表明辛亥革命后商界的制衡能力确实有所增强。

从更深一层看,辛亥革命后商界的发展变化,对巩固淸末初步构建的市民社会雏形以及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新型互动关系,也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影响。如前所述,由于辛亥革命的推动,在民初很快即出现了各类民间实业团体兴盛发达的新局面。而更多民间社团的诞生,正是近代中国市民社会雏形在原有基础上得到进一步扩展的具体表现。在辛亥革命后,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也出现了过去所没有的新形式,政府通过召开临时工商会议遨请工商界代表共同商议振兴实业大计,使商界在国家制定经济法规的过程中能够发挥一定的影响力。与此同时,社会制衡国家的能力也得到增强。例如,淸末最有影响的商办民间社团——商会,在民初面临着丧失原有地位与权利,甚至逐渐失去独立民间法人社团的性质、功能以及由此所形成的广泛社会彩响,这实际上不仅关系到商会的存亡绝续,而且与能否维护市民社会的雏形也紧密相关。商会和商界人士通过坚持不懈的抗争,在公开与官府进行的这场重要斗争中最终取得了胜利,既保持了商会原有的独立自主性和社会地位,又使市民社会的雏形得到进一步扩展。尤其是在社会与国家的互动框架中,以商会为代表的民间社会的能量与影响有了较为明显的增强,已能够在某些方面抵制国家对社会的侵蚀,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制衡国家的作用,从而维护民间社会的独立性及应有的权利,这在近代中国市民社会发展史上无疑是值得重视的一种新现象。

当然,也不能过分夸大商人在辛亥革命后发展变化所形成的各种影响,这不仅因为辛亥革命后的商人在某些重要的方面较前并无明显变化,即使是在有所变化的方面,也应恰如其分地估计其彩响。例如对政府的依赖性可以说是近代中国商人一以贯之的明显弱点,尽管辛亥革命后商人的主动性和独立性有所增强,但尚不足以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特征。

最后还应指出,由于篇幅的限制,本文所论辛亥革命后商界的发展变化,只是从商人整体的角度进行的初步阐述,没有对不同地区商人所存在的某些差异分别予以说明。可以肯定,各地商人在辛亥革命后的发展变化并不完全一致。因此,笔者拟另撰他文进一步对此进行更为细致的分类研究。

原文刊于《江汉论坛》2001年第10期,感谢华中师范大学近代史研究所博士夏巨富同学提供稿件。

注释:

(1)(3)(14)(22)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天津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667、664、670、695页。

(2)(6)(12)(13)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会报》,第2年,第7号,“商会文牍”第8页;第12号,“专件”,第2页;第8号,“商会文牍”,第38页;第7号,“商会文牍”,第9页。

(4)工商部编:《工商会议报告录》,第2编,“议案”(参考案),第87页;第1编,“开会式及演说”,第22、24页;第33页。1913年印行。

(5)《无商法之弊害》,《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会报》第1年,第1号。

(8)(17)《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缘起》,《历史档案》1982年第4期,第43、44页。

(9)《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章程》,《历史档案》1982年第4期。

(10)《工商部批》,《历史档案》1982年第4期。

(11)《社论》,《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会报》,第1年,第9号。

(15)张孝若编:《张季子九录》,“政闻录”,第9卷,中华书局1931年版,第20页。

(16)《工业建设会发起趣旨》,《南京临时政府公报》,第12号,1912年2月10日。

(18)(21)《申报》,1915年3月29日;1914年3月19日。

(19)章开沅等:《比较中的审视:中国早期现代化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94页。

(23)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商业档案资料汇编》第1卷,上册,中国商业出版社1991年版,第52页。

文章来源:《江汉论坛》2001年第10期

朱英
朱英

華中師範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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