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杰: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研究10年回顾

市民社会又译公民社会、民间社会,是西方的一种历史存在和学术理论;与它接近的一个概念是公共领域,一般认为,公共领域是市民社会的前导,也是它的组成部分;有些学者则强调,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本文的叙述过程中,除特别需要强调之处单独使用公共领域这个概念外,市民社会一词包含公共领域的概念在内。

中国学术界对近代市民社会的探讨是从1993年开始的,到2003年,整整10年,从未间断。当其起始,只有少数几个人在做这方面的研究,以后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中国历史学界的权威刊物《历史研究》、《近代史研究》、《史林》,发表过多篇论文和评述。2003年,学术期刊上发表的中国近代市民社会的文章有10篇左右,是近年来最多的。可以说,自1980年代中国史学界大量引进西方社会学、政治学理论以来,对一个外来理论的兴趣延续了这么长的时间,是少有的现象。以笔者之见,它带给中国近代史研究的冲击还刚刚开始。10年之际,略作回顾梳理,有助于研究的深入。

一、10年研究的轨迹

市民社会的理论传入之初,首先是政治学界和社会学界而不是历史学界使用这个理论。1993年邓正来、景跃进发表《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1],探讨中国当前形成市民社会可能性,其中一些重要观点,如:市民社会在有条件的国家具有普遍性,在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国别,市民社会的含义、构成、作用和性质会有所不同,引起了历史学界的兴趣,历史学者是作为对这篇文章的回应而介入近代中国市民社会讨论的。他们想要知道的是,中国历史上是否曾经出现过如同西欧那样的市民社会,尤其是在西学东渐之后,有没有可能受西方的影响产生中国的市民社会。在此之前,美国学者已经开始了这方面的研究,其研究成果为中国历史学者所注意。在对这个问题的关注上,中美学者是相通的。

在早期的讨论中,几乎所有的论者都是用西方的定义展开对于中国市民社会的论述的。他们认为,构成市民社会的要素有三:(1)以市场经济为基础;(2)以契约关系为中轴;(3)以尊重和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为前提的社会组成。无论是邓正来、景跃进,还是夏维中、萧功秦、朱英,概莫能外,几年后情况才发生变化。

夏维中说:市民社会“始终只是欧洲或者西方的一个社会、政治概念,而从来没有发源于东方”。他认为,中国历史上没有产生过市民社会,之所以不可能产生,是基于以下几个原因:(1)中国历史上从来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市民阶级;(2)以高度集权为基础的大一统国家是构建市民社会的强大障碍;(3)中国是一个农业国家,不具备形成市民社会的基本条件。[2]

萧功秦不否认中国近代出现过市民社会,但强调它遇到严重阻力而难以发育成长。他说:“中国近代以前只有民间社会,而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尽管传统的民间社会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相对的自主性的特点)。中国近代的市民社会是在19世纪中期以后,在近代的工商业和租界文化的发展和近代社会变革的推动下,从传统社会结构中逐渐蜕变出来的。”但是这个市民社会极其微弱,备受压抑,始终处于萌芽状态。[3]

这些早期的文章,严格说来,只是运用市民社会理论对中国近代历史发表了一些感想和推理。作者缺乏对近代中国情况的整体把握和具体问题的深入研究,结论大多为主观判断,但他们毕竟是中国近代市民社会问题的最早介入者。

1994年,作为对夏维中文章的回应,朱英发表了《关于中国市民社会问题的几点商榷意见》。[4]他根据自己对近代中国商会的研究,肯定近代中国存在市民社会,并且提出中国市民社会的三个基本特征:第一,“市民社会是脱离国家直接控制和干预的社会自治领域,拥有相当程度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第二,“市民社会内部主要靠契约规则,而不是靠传统的血缘、乡缘等亲情关系维持。”第三,“自愿和民主的原则,是市民社会的另一重要特征。” 这是最早以专论的形式肯定中国历史上存在市民社会的文章。在这篇文章中,朱英开始用“国家——社会二元结构”来阐释中国近代史,这是他的最早尝试,也是中国近代史学界认同市民社会理论的基本点。

将一种西方理论导入中国的历史研究,很自然地,需要对这个概念进行界定。市民社会与公共领域究竟何指,它能否适用于中国,是人们首先思考的问题。在1993年8月上海历史学会和《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杂志社联合举办的“市民社会与中国现代化”学术讨论会上,学者们讨论的主要问题就是:市民社会的概念及其运用,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等问题。当时所提出的问题,直到今天仍在探讨和争论之中;而且越争论,发表的观点越多,相互间的分歧越大,统一认识也越难。尽管如此,概念之争仍然是必要的,它能帮助人们搞清楚所要研究的对象究竟是什么。尽管分歧甚多,但对问题的认识毕竟在步步深入,对过去人云亦云的东西发表的不同看法,为最终达成某种程度的共识准备了条件。举例来说,关于“市民社会”的定义,人人心中都有自己的理解,不同的研究者会强调这个概念中的不同的要素,遂有众说纷纭的对市民社会理论的诠释。但是可以在诸多歧异中把一些共同点归纳起来。梁治平在最近的一篇文章中,将市民社会概括为三个要素:“一个公共权威之外的私人活动空间(市场、家庭等);由私人活动中逐渐产生的公共领域(从早期的咖啡馆到后来的政党和大众传媒);一个外在且独立于国家的社会,一个具有高度自主性的社会等等。”[5]这种概括未必能得到大家的认同,人们还可以列举市民社会的其他要素,但对于一般人来说,它可以作为介入市民社会研究的路标。

更大的争论还在于这个理论能否适用于中国。1980年代以来,学术界引入了很多西方理论以阐释中国历史,大多数是昙花一现。它们的失误在于,引入者在对外来的理论和中国历史两方面都没有吃透的情况下,生搬硬套地用以强解中国历史。一阵热闹过后,这些理论就离我们渐行渐远,最后销声匿迹。市民社会理论是存在时间最长的一种。时至今日,问题已经不再是这个理论能不能用,而在于我们怎样吃透它,如何运用于具体问题的研究。

中国近代史研究应该借用他山之石,应该是学者的共识,章开沅教授的观点很有代表性。他在10年前就表示,不妨把市民社会理论作为一个参照系,改变中国近代史研究的沉闷格局。他说:“西方学者对于‘市民社会’、‘公共领域’的讨论,可以促使我们从固有的‘线索’、‘分期’、‘高潮’、‘事件’等空泛化的格局中解脱出来,认真研究中国走出中世纪并向现代社会转型的曲折而又复杂的历史过程,现代化的主要载体及其如何产生、演变,以及它的活动空间与活动方式等等。如果我们不化大力气作这种扎扎实实的研究,却单纯跟在西方学者后面,从概念到概念地争论中国有无‘市民社会’、‘公共领域’,那就是舍本逐末,从土教条主义转向洋教条主义。”[6]

至于怎样运用这个理论,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强调中西方语境的不同,要求充分注意西方原创者对这个理论有关概念的定义,这种观点可以举杨念群为代表,他是对市民社会理论介绍和评论最多的学者之一;另一种观点认为市民社会是一种普遍适用的概念,可以运用于不同的国别,做跨文化的使用,持这种观点者人数不少,可举许纪霖最新发表的文章为例。两种观点有不少相通之处,例如,持前一种观点者同样认为这个理论可以运用于中国,持后一种观点者并不反对区别中西语境的必要,只不过各有侧重罢了。

1995年,杨念群发表文章,对美国学者的一些论据提出质疑。他认为,他们的错误在于“把具有前现代市民社会(特征)的组织形式如行会、同乡会馆、宗族门第、社区社团、和诸如拜神社、惜字会、抚恤组织、秘密团体等,均视为独立于国家领域之外的机构。实际上它们可能只是‘国家权威的社会设计’的表现形式,至少也是传统乡村基层组织的复制与放大。”又说“‘市民社会’论者所举出的中国存在公域的许多实例,如出现了夜巡人、救火队、善堂救济组织等等,大多有可能只是旧有‘社会’基层组织的变形与延伸而已。”[7] 2001年,他又在一本理论专著中,用整整一章的篇幅,详尽阐明了看法。他认为,市民社会的基本框架是国家—社会,而国家—社会框架的基本主旨是构建在近代西方市民社会的形成与王权相对抗的历史事实基础上的。当这个概念系统被从西方语境中抽取出来并运用到中国历史研究中时,当一些论者强调社会空间相对于国家的自主性,特别是在界定地方精英的能动作用时,往往强调其与国家制衡的冲突的一面;而实际上,中国的地方精英本身可能就缺乏类似西方那样的明晰可辨的权利观念,故而根本就无从谈起其如何在实质意义上与国家构成对立的谈判关系。因此,政治术语的表面相似性,并不真的表证着文化本质上的相似性。市民社会与公共领域范畴的引进尽管具有形式的意义,但不少论者对其核心内涵的解释则完全违背了哈贝马斯理论的本意。因此,杨念群提醒学术界:更为谨慎地辨析中西语境的差异是把研究导向深入的关键。他的提醒是十分必要的,正如本文前面提及的,近20余年引入外国理论的教训之一就是,不少人已经习惯于不顾中西语境的差别,任意使用概念,强解历史。此外,他对中国学者以市民社会理论研究商会的一些批评也是中肯的。[8]

许纪霖力主公共领域理论可以做跨文化的研究。他认为,这个概念同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工业化等概念一样,已经从一个特殊的经验分析,演化为一个拥有广泛解释力的理想类型,它从欧洲的历史中被抽象出来,成为一个与现实问题相关联的普适性的解释架构。它虽然是从特殊的经验事实提炼而来,但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可以超越文化和历史语境,有效地说明跨语境的历史中某些共同的、普遍性的要素和特质。公共领域最关键的含义,是独立于政治建构之外的公共交往和公众舆论,它们对于政治权力是有批判性的,同时又是政治合法性的基础。任何一个社会,只要在整个社会建制中出现了这样的结构,不管其具有什么样的文化和历史背景,都可以判断它是一种公共领域,因此无疑是能够应用于中国近代史的。[9]

同一时期,台湾地区史学界也对近代中国市民社会表现出兴趣。1992年《近代中国史研究通讯》第13期发表了美国哈佛大学教授孔复礼(孔飞力)的《公民社会与体制的发展》的论文。该文在探讨了市民社会与公共领域的各种含义后认为,对于研究中国历史来说,最重要的不是确认中国是否存在过公共领域,而在于公共领域对于中国体制发展的意义。如同大陆一样,当时台湾地区还没有出现有分量的论著,近10年来的研究也比大陆薄弱得多。

除了对市民社会概念的辨析外,10年来更重要方面是对中国近代市民社会具体问题的研究。

1995年,马敏出版了专著《官商之间——社会剧变中的近代绅商》,1996年王笛在《历史研究》发表了《晚清长江上游地区公共领域的发展》,1997年朱英的《转型时期的社会与国家——以近代中国商会为主体的历史透视》出版,[10]这些论著的发表,标志着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正式展开。朱英、马敏在上述著作及相关论文中,通过对商会的具体考察,论证了中国近代市民社会的存在及其特点。他们的研究,超越了考察商会的性质和作用的一般套路,使人们从这个熟悉了多年的社会团体中,发现其内蕴着多种与欧洲资本主义曙光初现时相仿佛的社会因素。他们的研究得到学术界的认同,不仅是历史学界,一些当代中国社会学的学者,当他们从历史上寻找曾经存在的市民社会时,多举近代商会为例。王笛是中国学者对公共领域作地区性考察的先行者。他想要证明的是,一个城市或一个地区的公共领域系统是怎样形成的,与其他地区有什么异同。继他之后,邱捷从清末广州地区的集庙议事入手,探索了广州市民社会的一些特点。

到1998年前后,开始有人批评市民社会研究的面过于狭窄,希望在一个更广阔的领域里进行探讨,而不局限于商会或个别地区。这当然不是研究者本人的过失,每个人都只能对自己熟悉的研究领域发表看法。商会之于朱英、马敏,晚清的成都社会之于王笛、清末民初的广州社会之于邱捷,是他们在近代史研究领域中最熟悉的一块阵地。他们的市民社会研究之所以引起人们的重视,就在于从自己最熟悉的题材出发,避免了泛泛空论。人们无法要求他们超越这些范围去论证市民社会的存在,要形成一个完整的中国近代市民社会的概念,需要有一大批学者在各自熟悉的领域里发表见解,共同努力。于是,从1998年起,刘增合考察了晚清以报刊为代表的大众媒介,杨志刚考察了中国近代博物馆的公共空间性质,熊月之考察了晚清上海私家花园的对公众开放,李德英考察了成都公园里的市民活动,李明考察了清末苏州市民公社的衍变,许纪霖考察了戊戌变法时期的学会,刘春荣考察了清末的立宪运动,周青松探讨了清末上海公共领域的产生与地方自治的关系。以上这些研究,水平很不平均,有些很有心得,有些只是平平之作。但它们共同代表着一种趋势:中国近代市民社会的研究空间从局部向多层面扩展。

近两三年,关注中国近代市民社会的学者队伍迅速扩展,很难准确说出目前中国历史学界有多少人在关心这个问题,作这样的一个统计是困难的,因为除了有关中国近代市民社会的论文外,更多的一个学者群体是,目前他们还没有就中国近代市民社会发表专论,但在他们的文章中,处处可以看到对中国近代市民社会的兴趣。仅举2003年发表在三种重要期刊上的三篇文章为例。

其一,赵世瑜、孙冰关于浙江乡镇权力结构的考察。

过去对近代江南市镇的研究,绝大部分是从经济史的角度立论,赵世瑜、孙冰用“国家—社会”的理论框架,考察了清末浙江省湖州府双林镇在国家行政体系中的政治地位。这种考察的结果是令人惊讶的:在这个市镇上,代表国家权威的官方力量十分微弱,而绅士则处于权力网络的中心地位。这是一批具有科举功名又与工商业密切联系的新绅士。他们虽有宗族势力为后援,但并不依赖之。相反,特别重视慈善组织这个传统的公共领域,将其功能从善举扩大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成为新绅士联系官府与镇民的纽带,最终借助这个公共领域掌控了市镇大权。[11]

其二,赵清关于近代中国集团力量形成的考察。

作者认为,近代中国集团力量的形成,其表证明显是“省界”、“业界”及“阶级”等亚文化圈;而“省界”、“业界”以及阶级意识的凸显,又往往成为中国形成政治共同体的阻碍。这篇文章明显地受到公共领域理论的影响。作者说:他因市民社会理论“催生出相关的问题意识”,开始探索“近代中国各阶层与群体如何经由地缘的、家族的以及共同利益、共同信仰的关系联结为网络,介入到公众事务中。”而文章的论点之一:中国形成政治共同体的障碍首先便在于个人优先性意识的匮乏,则受到哈贝马斯所强调的“公共领域首先可以理解为由私人集合而成的领域”的启发。[12]

其三,邹怡关于清代杭州消防系统的考察。

邹怡的文章,全部内容是考察清代杭州城消防事业的运作,本与市民社会无关。但在文章的结尾处,专有一节关于公共领域的论述。其所以如此,是因为救火会是西方学者在讨论中国公共领域时经常提到的一个组织。作者论道:清代杭州消防事业的组织,最初全由政府承担,由于力量不足,催生了民间救火力量的兴起。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公共领域理论,基于西方经验,认为民间公共权力的行使,是为了反抗国家对社会资源的掠夺,而杭州民间消防力量的兴起方式,表明民间公共事业的开展,并不是与国家权威相对抗,而是弥补国家能力之不足。[13]

从这些学者的文章中可以清晰看出对中国近代市民社会问题的关注,他们虽然还没有就此发表专论和专著,但正在运用市民社会理论及其相关的理论对中国近代史进行新的探索和思考。

以上就是这10年研究的粗浅线条,现将其简要归纳如下:当1993年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研究刚刚开展之际,人们首先关心的是它是否曾经在近代中国出现过,这是理所当然的。经过10年的探索,这个问题已经不甚重要。10年中,人们关心的问题主要是二个:一。在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的研究中,如何科学地使用市民社会的理论及其相关概念;二。如何通过多方面的具体考察,来凸现中国近代市民社会实体;而这后一方面,正从商会向其他方面展开。此外,在以上两个问题的探索过程中,许多学者被吸引过来,他们虽然没有参加理论的讨论和市民社会实体的考察,但在各自的研究中已经把市民社会作为一个参照体系或心中设定的模式,改变了对历史提问题的方式和角度。这也许是中国历史学界最缺乏的东西。

二、10年的主要成果

1、商会

10年来,对市民社会研究最深入的是商会,做出成绩的代表人物是朱英、马敏。

早在1993年,朱英、马敏已经敏感地注意到商会与市民社会的内在联系,在当年出版的《传统与近代的二重变奏——晚清苏州商会研究》一书的前言中,他们宣称:“从我们对晚清苏州商会的研究可以看到,晚清商会组织已经把自己的影响力渗透到城市生活的各个领域。以商会为核心,众多民间社团组织纵横交错,从而形成一个官府以外的在野城市权力网络,控制了相当一部分市政建设权、司法审理权、民政管理权、公益事业管理权、社会治安权、以及工商、文教、卫生等许多方面的管理权。如果不拘泥于字面意义的话,我们完全可以将此在野城市权力网络称之为‘公民社会’(或许‘民间社会’更为恰当)的雏形。其背后的推动者,则是新兴的近代资产阶级。” [14]这是中国学术界有关商会与市民社会关系的最早表述。看得出,当时作者刚刚接触到国外的市民社会的理论,来不及按照新思路去组织全书各章节的写作,遂在前言中对之作了概念性的描述。

以后,他们陆续发表了一些论文,并在专著《官商之间——社会剧变中的近代绅商》(马敏)、《转型时期的社会与国家——以近代中国商会为主体的历史透视》(朱英)中作了集中的表述。

马敏指出:清末市民社会的形成直接受惠于通商口岸地区的商业革命,新的市场、新的产权和契约关系为市民社会奠定了经济基础,而在社会等级意义上,绅商是这种市民社会的直接缔造者和操纵者。商会不仅是以绅商为主体创办的,而且也是绅商阶层正式形成的重要标志。绅商以商会为中心,建立各类新式社会社团,拥有不同程度的市政建设权、商事裁判权、地方自治权他,填补并日益扩大封建官府留下的权力空间,成为一种潜在的地方性的“自治政府”。[15]他着重指出:中国的市民社会只是处于雏形状态,它与国家的关系主要不是抗衡而是寻求平衡。[16]这也是朱英的观点。不过,朱英在他的著作中特别强调了“市民社会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它是脱离国家直接控制和干预的自治领域”。[17]他认为,“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的雏形自清末初始形成之后,与传统中国的强国家、弱社会的状况相比较,社会与国家两方面均已出现了明显的变化,开始构建一种新的互动关系。从国家的方面看,清末民初的国家已在一定程度上依赖社会实现新的动员与整合,因而对社会给予了某些扶植,由此成为独立的市民社会雏形能够孕育萌生的一个重要因素。”[18] “近代中国的市民社会在清末萌生出雏形后,已经取得了相当一部分自治权利,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制衡国家的功能与作用,并在民初又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19]

商会的研究之所以引人注目,是因为它解开了学术界的一个难题。中国学者引进市民社会理论时,美国学者已经发表了中国历史上存在市民社会的观点,这无疑给中国学者的研究以信心。但美国学者用以证明中国历史上存在市民社会的论据,大多是中国传统社会的旧式社团。中国学者可以凭直觉认识到,市民社会是近代社会的产物,主要应该体现在近代社团中;以明清时期行会组织和慈善机构一类公共团体的扩张,来论证存在一个蕴含近代变革意义的市民社会是不能令人信服的,但他们一时拿不出确凿的论据。朱英、马敏的商会研究做到了这一点。他们证明,明清时期没有新型社会阶级力量的发生和市民权力的扩张,在当时的传统“公域”中,不可能有任何近代导向的体制性变革。因之,19世纪末以前,中国社会不存在任何类似西方那样脱离国家控制的独立自治社会。直到20世纪初年,随着商会等一批新型民间团体和自治机构的产生,中国城镇中传统公共领域开始发生某种带有体制意义的变革,城镇公共领域开始突破传统慈善、教育、公益的狭小格局,扩张到某些原本属于国家权力影响和控制之下的领域,诸如公商管理、城市治安、民事裁判、舆论工具等领域。民间公共领域的组织联结,开始从善堂、书院、会馆、公所等较为封闭、守旧的传统社会组织过渡到以商会、商团、教育会、体育会、救火会、自治公所、自治会等所构成的新式民间社团组织网络为主要联结、沟通形式。这些新式民间社团组织在组织形式、构成原则、社会职能等方面都较多地借取了西方近代社团组织的经验,具有较浓的民主意识。商会等新式社团,在许多方面是可以和哈贝马斯所揭示的欧洲中产阶级初现时的“公共领域”相提并论的。[20]他们的商会研究,使中国近代市民社会研究建立在一个令人信服的基点上,人们可以踩着这个基点,去继续探索市民社会的其他方面。

2、不同地区的公共领域

王笛是较早对一个地区公共领域的形成及其特点进行专门研究的学者。他认为,20世纪初期,长江上游地区公共领域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传统领域的演变,一是新领域的产生。大多数商会和公立学堂属于前者,几乎全部公共协会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属于后者。公共领域的发展为市民社会的形成奠定了初步基础,尽管这个基础的规模和深度都是很有限的。在各主要城市,商会、各种法团、新学校、文化教育组织,都在这个社会中积极活动。各个社会层面,从士大夫、乡绅到普通百姓,都在其影响之下。这些非官方的社会领域为地方士绅参与政治、经济和社会活动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在这些活动中,士绅和公共领域与国家之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由此推动了辛亥革命的爆发。他在把长江上游的成都与中游的汉口迸行比较后,指出了两地公共领域发展的差异:在汉口,官方权力的下降和公共领域的扩张是汉口稳步发展的主要因素,当地公共领域的扩张几乎完全基于传统社会内部的动力。但在成都,公共领域的剧烈扩张却与国家同地方士绅的合作联系在一起,这种合作成为20世纪初成都公共领域扩张的基础。甚至在整个上游地区,国家在公共领域发展过程中都起着重大影响。[21]

邱捷把清末广州的集庙议事作为市民社会的一例个案加以考察。街庙是清末广州居民发布公共信息的场地,集庙指居民在当地街区的庙宇中集议处理本街区的事物。清末广州官方承认街区组织的地位,认可坊众关于本街区事物的集庙议决,甚至坊众集庙的民事和刑事裁决。尽管坊众这种权力并非法律所规定,而是由习惯所形成,但无论官民都认为这种权力是合理与合法的。作者着重指出,街区组织的领袖人物多为绅商,而广州街区集庙议事的案例,很少能反映出“近代”的观念,相反,它们反映出坊众的政治、文化心理,法律、伦理观念都是相当“传统”的。集庙议事在鸦片战争之前就已经出现,到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它从内容到形式变化都不大,实际上,除集庙议事外,广州一些。近代社团参与或组织的诸多活动,也常常是“古而有之”之事,并非西方影响的结果。这种传统对广州居民走向近代起着不可忽视的制约与影响。因此,现在流行的观点认为商人等城市居民组织的成立和活动是西方观念影响的结果是值得斟酌的。

作者在文章结尾处谨慎地声明:“仅仅从广州坊众集庙议事的案例,就对诸如‘近代中国是否有市民社会’或‘近代中国市民社会有何特点’等问题做出结论是太过轻率的”。但他希望借此“为研究中国的市民社会,提供一个有价值的区域个案。”[22]

以上朱英、马敏、王笛、邱捷四人,都是中国近代史领域里(尤其是清末民初时期)颇有成就的学者,他们考察的对象不尽相同,但透过这些现象都涉及到一个深层次问题,即绅商阶层。甚至可以说,他们的论文和著作,是在借不同的对象讲述新兴的绅商阶层。这是晚清社会最活跃的阶层,无论是上海、天津的商会,还是成都的公共社团、广州的集庙议事,主其事者都是绅商。他们是清末的精英人物、市民社会的灵魂。如果说四人的研究中有什么歧见的话,那就是,在中国近代市民社会形成的诸种因素中,朱英和马敏更侧重于西方的影响,而王笛和邱捷则有意打通传统社会与近代的联系,在他们看来,中国传统的公共空间与清末的市民社会有着一定的联系;邱捷更进而认为,近代市民社会的一些构成要素,未必是西方影响的结果。

3、各种类型的公共活动空间及其他

1)博物馆

杨志刚认为,中国近代公共领域的研究,不应过于集中在新式工商社团上。他在考察了中国近代博物馆的产生指出,在清末,无论是维新派还是清政府,都把设立博物馆视为开启民智的四大公共文化设施之一;中国近代的博物馆,将国家、皇室和私人收藏向社会公众开放,使鉴赏文物从少数人的特权变为广大社会成员可以共同享受的权利,人们在其中感受到了民主的气息和公共的意识。中国近代的博物馆本身就是一个公共的“空间”。[23]

2)公园、茶馆等公众活动场所

熊月之考察了晚清上海私人花园对公众开放的情况后指出:这些对公众开放的私园的共同点是集自娱与公娱于一体,集花园与茶馆、戏园、会堂等功能于一处,私家园林变成了公共活动场所;尤以张园为最突出,是中西两种公共活动空间形式的混合产物,是休闲活动空间、社会活动空间、政治活动空间的重合,反映出上海公共空间的拓展和都市生活内容的丰富。[24]

李德英从公共空间的角度考察了成都的公园。他指出:公园开辟后,受到普遍欢迎。在30年代,成都的公园每日接待游客3000人。如此众多的人群,几乎涉及到每一个阶层,下至贫民、苦力、乞丐,上至达官贵人,不同的人对于公园有不同的期望:苦力免费进公园以恢复体力;乞丐以公园为安身和乞讨之所;妓女在公园展示姿色招徕生意;平民百姓到公园喝茶、聊天、看热闹。民众团体和官方都利用公园这个公共空间举行集会,他们看重的是公园这个自由的公共活动空间和民众参与的广泛性。公园里举行的众多集会,是社会上的政治、经济、文化冲突的缩影,集会的参加者,往往是政府的离心力量。[25]

王笛考察了清末民初茶馆在市民生活中的地位后指出:茶馆为成都市民的“公共生活”——家庭圈子之外的活动提供了最重要的场所,没有任何一个公共空间能像茶馆那样容纳从上层精英到底层民众各个社会阶层,使他们悠然自得地相处在一起。小商人在这里洽谈生意,苦力在这里寻找雇主,小贩、艺人、手工匠通过茶馆里的种种活动维持生计,追求闲逸只是茶馆生活的表面现象。茶馆既是休闲逸乐之地,又是各种人物的活动舞台,它是市民的“会客室”、“自由世界”和公共空间。[26]王笛笔下的成都茶馆,很容易使人联想到欧洲市民社会论者引据的18世纪英国的咖啡屋,尽管它们不完全是同质的东西。

3)报刊媒体

刘增合认为舆论空间是公共领域的本来意义和重要组成部分,应该予以充分注意。他考察了晚清以报刊为代表的大众媒介后指出:晚清时期创办了数百种报刊,信息内容体现了非官方的色彩,意味着当时的大众媒介已经具备了相对独立、冷眼观政、贴近市民生活的公共品格,基本上是一种游离于皇权国家之外的“舆论环境”,属于民间与官方的对话场所。尽管各报的宗旨不尽相同,但大都以进化、自由、民主、个性等资本主义的文化价值观作为基准,排挤封建国家所固守的舆论空间,扩张了市民社会的基础。[27]

4)戊戌维新时期的公共领域

许纪霖认为,中国最早重视公共领域的是戊戌维新时期的维新派。戊戌变法时期,报纸、学会、学堂层出不穷,形成公共交往和公众舆论的基本空间。它们具有公共领域最基本的普世特征:由独立的、具有理性能力的公众,在此从事公共批判,形成公众舆论。[28]许纪霖的上述看法,把中国市民社会形成的时间从过去认为的20世纪初提前到了1895年。20世纪初的说法,是以1904——1905年商会在中国各省的普遍设立为依据的,而许纪霖的观点,以戊戌维新的开展为依据。

5)苏州市民公社

苏州市民公社的研究是在市民社会理论传入后开始的。在过去商会研究的传统套路中,它没有什么引人注意的地方,只不过作为苏州商会的一个下属组织略加叙述而已。市民社会的研究兴起后,它之所以引起注意,很重要的是它的名称。100年前出现的这个名称,本身就是个值得历史学家思考一下的事情。屠雪华认为,苏州的市民公社不是一般的城市自治团体,而是具有明显市民社会特征的市民基层自治组织。[29]李明认为:苏州市民公社是突破封建专制政体控制的“独立社会之起点”,在其衍变过程中,完成了对苏州城厢街区社会的整合,在主体价值系统更新、组织与利益的整合内外两个层面上,突现出鲜明的现代意义。尽管市民公社受强势国家控制,未能突破“起点”,发展成一个真正的“独立社会”,但公社权力运行的范围由小到大,公社成员的理念也越来越跳出传统“公益”的狭隘眼界,对投身公共领域有了相当的自觉。苏州市民公社影响于江苏的常熟、吴江等地区。1922年常熟城内成立了14个市民公社,一些乡还发起组织了乡一级的乡民公社。至此,市民公社的衍变展示了一条由城厢而镇,由镇而乡的运行轨迹,市民公社的势力逐步向基层社会扩张。[30]

6)地方自治与立宪政治

周青松在考察了上海的善堂、会社、医院、学校、公所、学会、商团等组织后指出:上海地方自治是晚清新政背景下地方自治潮流的一个缩影,具有独特社会背景的上海公共领域的孕育和社会力量的增长,使上海社会在很大程度上联为一体。上海对地方自治作积极主动的追求,最终为清政府在全国推广树立了榜样。[31]刘春荣考察了市民社会与立宪政治的关系。认为晚清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最突出的就是社会自主性的相对发展。中国从传统的君主专制转向君主立宪国家,是一个政权分化和开放,社会力量参与政治的过程,也是一个政治权威合法性的切换过程。在这个意义上,清末立宪运动的失败,可以看作软弱的市民社会与日渐衰败的国家的互动的失败。[32]

三、我对研究现状的一点建言

中国近代市民社会的研究中可以在两个途径上展开:市民社会是一种新的理论,又是一种曾经存在的历史实在。在前一种意义上,它提供了一个认识中国近代史新视角,影响和改变我们对中国近代史的诸多问题的看法;在后一意义上,它是一种实证性的研究,是中国近代史研究的一个专题。不过,说到底,对这个历史实体的研究,是一切的基础,倘若研究的结果最终证明中国近代没有一个市民社会,那么各种理论和结论皆为空谈。

这个历史实体的研究,至少应该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社会阶层、社会团体、社会运动。三者是一个紧密联系的整体,可以将其简述如下:一个新形成的社会阶层,创办多种团体在社会上展现自己,组织各类社会运动以影响国家决策,这一切所作所为,在中国传统的封闭社会中,创造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公共活动空间。目前的研究虽然已经进行了10年,严格说来,只是对社会团体中的一种类型(商会)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研究尚未充分展开,留给继起者的探索空间极其广阔。由于目前的研究集中在清末这个中国近代市民社会的初步形成时期,本文的建言也针对清末展开。

先说社会阶层。市民社会是从传统社会蜕变出来的一种新的社会形态,这个社会的灵魂人物是一个新形成的阶级,在清末,这个新兴的阶层非绅商阶层莫属。绅商在中国近代市民社会的重要性,来自于他们在清末新经济中的特殊地位。自近代中外通商以来,绅士和商人就在新式商业、新式金融业(钱庄等)和现代工业这代表中国新经济的三大行业中崭露头角,成为控制者或显赫者。所谓新经济,是指传统农业经济中出现的资本主义经济,虽然晚清中国还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国,但新经济是最受瞩目的财富来源,国家税收的重要支柱。绅商阶层之所以在社会上有地位,即系乎此。新经济改变着传统社会,使之慢慢过渡向市场经济,同时在企业内部,契约关系侵蚀着宗法社会的以血缘为纽带的人际关系。从鸦片战争至20世纪初的几十年时间里,是中国新经济生长时期,也是绅商阶层形成和市民社会萌发时期。“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契约关系为中轴”这些公认的市民社会的基本要素,随着新经济的生长而逐渐生成。我认为,这是绅商阶层与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点。在此基础上,绅商们组织社团,创办了1000余种报刊,成为晚清公共领域的开创者。对绅商阶层的研究,近十几年发表了不少的论著。在社会阶层、社会团体、社会运动三方面,研究最多的就是绅商阶层,业经探讨的主要问题是:绅商的阶级属性(资产阶级还是其他),绅商的定义(何谓“绅”,何谓“商”,何谓“绅商”),绅商与社团(主要是商会)关系,绅商与官府的联系,绅商在清末社会中的作用等。这些都为研究绅商与市民社会的关系贮备了条件,但是要说深说透,还有长路要走。

关于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的出现是市民社会的显著标志。在戊戌维新前,清朝政府严禁集会结社,社会团体是非法组织。因之有清一代,只有秘密结社出没于荒郊僻野,不见公共社团活跃于都市城镇。从戊戌变法开始,中国人仿照西方组织社团,到20世纪最初10年间,全国大部分省区已经出现了各种社团。公共社团是民众出于共同利益或共同信念的自愿结合,是他们参与社会事物的机会和方式。可以说,有没有公共社团,它的普及性如何,是判断市民社会是否形成及其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从戊戌维新到1949年,中国近代总共有多少社团,没有人做过全面的统计,即使在清末(做这个统计相对容易),有准确统计的只有商会和戊戌维新时期的学会,此外桑兵教授曾对1901—1904年的社团做过统计,共276个;[33]张玉法先生30年前对清末的各种社团做过统计,[34]其准确性现在受到普遍的质疑。由于没有全面的统计,清末社团的总情况也就在五里雾中。当然并不是说,对社团没有全面统计就不能进行研究,但反映出研究极其薄弱的状况,而且这只是社团研究不足的一个方面。显然,在此基础上估算中国市民社会的发育程度,也只能是推论。

关于清末的社会运动,市民社会论者很少提及,或论述得很简单,显然还没有引起他们的足够注意。从1904、1905年起(这正是人们比较认同的中国市民社会形成的年代),中国开始出现大规模的社会运动,各地的群众集会、请愿活动此伏彼起,绵延不绝,直至清亡。20世纪前的中国没有此种现象。这些震撼全国的运动是各种社会团体组织的,而团体的核心人物一般是绅商。在运动的初起阶段,绅商通常会声明自己的行为是公民权利的体现,并斥责不久前发生的义和团的野蛮行经,将自己的文明抗争与传统的暴力行为划清界限。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的重要区别在于,它更多通过集会、游行、请愿等文明抗争的形式而不依赖暴力解决争端。能够连续多年组织各省民众与政府“对话”,是绅商阶层在晚清社会影响力的具体体现,而这些社会运动之所以能够形成规模,是因为绅商阶层掌握了社会团体和报刊媒体这两个晚清最重要的公共领域,不同的社团组织了各类群众,报刊则鼓动民心激荡风潮。

绅商阶层组织群众性的集会请愿活动,强烈表达了自己参与国家事务的要求。起初他们是仰仗政府、寻求合作,不久就与政府离心离德,形成对抗,1904年的立宪运动和收回路权运动,1905年的拒美工约风潮,初期的这三场运动,尽管参加者层次参差不齐,但其核心问题是:绅商阶层要求改变政治体制,实现重大经济命脉的自主经营,争取外交独立;特别是鉴于外交上的节节失败和清政府的一贯软弱,他们认为国民有义务组织起来做政府的后盾。这是清末社会运动早期的情况,它的突出特点是内部(与政府)的一致和矛头的对外,运动形式是温和的。几年后形势发生逆转,运动走向了政府的对立面。1907年延续至1911年的铁路风潮,是因为清政府强夺了绅商阶层最重大的经济权利(铁路投资),1909年至1910年的国会请愿运动,起因于清政府假立宪之名行专制之实。在目前的中国近代市民社会研究中,很少论述与政府冲突的一面,认为中国近代市民社会与清代国家的关系,主要是寻求平衡而不是抗衡,众口一词,几成定论。这在理论上是不错的,通观整个中国近代史也是对的。但研究的对象既然是清代,就要讲述清代的情况,而清代的实际恰恰有些特别:市民社会与清政府相互融洽的时间很短,从1906年起,整个社会心理就一直与政府处于强烈的对抗之中。市民社会与清政府主要是寻求平衡的说法,主要是一种理念上的推论,它的立足点是:中国市民社会正在萌芽时期,还没有力量与政府抗争,只能够采取合作的姿态。与此相似的理论是史学界长期流行的中国资产阶级软弱性的理论,这些理论都是正确的,但还需充分注意另一个方面: “市民社会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它是脱离国家直接控制和干预的自治领域”。当这个自治领域的生存受到严重威胁时,冲突就产生了,抗衡取代了平衡。市民社会是否与国家发生严重冲突,并不关乎市民社会是稚弱还是成熟,而取决于它是否受到了严重的压制。通观清末的社会运动,特别是1907年至1911年中国各省市民为政治和经济权益与清政府发生的激烈对抗,可以很清楚看到这一点。

综上所述,如果把社会阶层、社会团体和社会运动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全面地看问题而不是局部的,动态地考察而不是静态的,历史现象就会显得更丰富些。当然,这些想法只是一种思路,做起来是很费功夫的。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 研究员

[1]《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总第1期(创刊号)1992年11月。

[2]夏维中:《市民社会:中国近期难圆的梦》,《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3年第4卷。

[3]萧功秦:《市民社会与中国现代化的三重障碍》,《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l 993年第4卷(总第5期)。

[4]《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4年春季卷。

[5]梁治平:《“民间”、“民间社会”和CIVIL SOCIETY——CIVIL SOCIETY概念再探讨》,《云南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

[6] 章开沅:《序》,载马敏:《官商之间——社会剧变的近代绅商》,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7] 杨念群:《近代中国研究中的“市民社会”—一方法与限度》,《二十一世纪》(香港)1995年12月号,总第32期。

[8] 杨念群:《中层理论——东西方思想会通下的中国史研究》,江西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99—143页。

[9]许纪霖:《近代中国的公共领域:形态、功能与自我理解—以上海为例》,《史林》2003年第2期。

[10]这些论著,本文在第2部分中将介绍其具体观点,在此暂不注明出处;下面所提及的论著,凡未注明出处的也都将在下文注明。

[11]赵世瑜、孙冰:《市镇权力关系与江南社会变迁——以近世浙江湖州双林镇为例》,《近代史研究》2003年第2期。

[12] 章清:《省界、业界与阶级:近代中国集团力量的兴起及其难局》,《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

[13]邹怡:《清代城市社会公共事业的运作—以杭州城消防事业为中心》,《清史研究》2003年第4期

[14]马敏、朱英:《传统与近代的二重变奏——晚清苏州商会研究》,巴蜀书社1993年版,第3页。

[15] 马敏:《试论晚清绅商与商会的关系》,《天津社会科学》1999年第5期。

[16] 《官商之间——社会剧变的近代绅商》,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9页。

[17]朱英:《转型时期的社会与国家——以近代中国商会为主体的历史透视》,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版,第73页。

[18]上引书,第493页。

[19]上引书,第494页。

[20] 《官商之间——社会剧变的近代绅商》,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3——285页。

[21]王笛:《晚清长江上游地区公共领域的发展》。《历史研究》1996年第1期

[22]邱捷:《清末广州居民的集庙议事》,《近代史研究》2003年第2期。

[23] 杨志刚:《博物馆与中国近代以来公共意识的拓展》,《复旦学报》1999年第3期。

[24] 熊月之:《晚清上海私园开放与公共空间的拓展》,《学术月刊》1998年第8期

[25]李德英:《公园里的社会冲突—以近代成都城市公园为例》,《史林》2003年第1期。

[26]王笛:《二十世纪初的茶馆与中国城市社会生活》,《历史研究》2001年第5期。

[27] 刘增合:《试论晚清时期公共舆论的扩张──立足于大众媒介的考察》,《江海学刊》1999年第2期。

[28]许纪霖:《近代中国的公共领域:形态、功能与自我理解—以上海为例》,《史林》2003年第2期。

[29] 屠雪华:《试论苏州市民公社的性质》,《江海学刊》1995年第3期。

[30]李明:《苏州市民公社的衍变及现代意义》,《史林》2003年第1期。

[31] 周青松:《公共领域与上海地方自治的起源》,《档案与史学》1998年第1期。

[32] 刘春荣:《“市民社会”与立宪政治:清末的另一种政治改革》,《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2000年冬季号,总第32期。

[33]桑兵:《清末新知识界的社团与活动》,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275页。作者书中的统计数是271个,可能是笔误,按照作者的统计,应该是276个。

[34]张玉法:《清季的立宪团体》,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5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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